浅谈如何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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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机制健全

关于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机制健全

关于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机制
健全
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需要以下设想和建议:
1. 加强政府领导和协调: 政府应当加强对大调解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信息的共享,形成高效的工作机制。

2. 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大调解的程序和原则,为大调解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3. 建立统一的调解机构: 建立统一的调解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推动大调解工作,提供专业化、中立化的调解服务。

4. 培训和提升调解人员的能力: 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和提升,提高其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5. 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平台: 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平台,实现调解机构之间和调解人员之间的信息互通,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6. 加强宣传和推广: 加强大调解工作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对大调解工作的认知和参与度,增加公众信任度,共同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7. 设立奖励和激励机制: 设立奖励和激励机制,对优秀的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8. 加强监督和评估: 加强对大调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通过以上设想和建议,可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大调解工作机制

大调解工作机制

大调解工作机制一、大调解格局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大调解是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协调衔接的机制,在当前纠纷类型多元化、纠纷主体趋利化、纠纷处置疑难化、纠纷引发群体化的形势下,将起到重要作用。

(一)大调解工作机制代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新趋势。

简单而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分为诉讼与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两大类,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判决和诉讼调解;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则包括仲裁、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程序等。

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大调解能很好地搭建协调与指导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平台,从而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

(二)大调解工作机制是对以调解为主要手段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

和人民调解相比,大调解工作机制在以下三方面更显优势:第一,具备权力背景。

注重整合官方与民间两种纠纷解决资源,强调官方与民间纠纷解决资源的互动与合作;第二,覆盖面广。

在一定意义上实现相关工作部门的整体联动,从而避免了相关部门在纠纷解决上的互相推诿与扯皮的现象发生,提高了工作效率;第三,信服力高。

因有公权力参与,且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调处,确保了调处质量,也增强了信服力。

(三)大调解工作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诉讼调解的缺陷。

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通过志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

诉讼调解有其优势,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

一是在诉前调解阶段,诉讼调解过分强调“事实”、“证据”的程序利益,混淆了判决与调解的界限,不利于办案效率的提高和诉讼成本的减少;二是在调审结合的模式中,法官调解员往往被认为带有压制调解达成协议的嫌疑,当事人的自愿性大打折扣;三是诉讼调解还是有收费,不便于为更多的贫困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上述这些缺点正是大调解工作机制能够凭借其自愿性、程序简便、可复合性和不收费的优势来弥补。

二、大调解工作机制构建过程中需要完善的几个问题(一)积极探索诉调模式,构建调解格局。

健全调解工作制度机制

健全调解工作制度机制

健全调解工作制度机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转型期的到来,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日益增多,调解工作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发挥调解工作的功能,我们需要健全调解工作制度机制,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一、健全调解工作制度的重要性调解工作制度是调解工作运行的基本规则和程序,是保证调解工作公正、公平、公开的重要保障。

健全调解工作制度,有利于规范调解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调解工作的公信力;有利于促进调解工作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有利于发挥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健全调解工作制度的措施1.完善调解工作法规体系健全调解工作制度,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

应当加强调解工作相关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明确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程序、效力等方面的规定,为调解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建立健全调解工作组织体系健全调解工作组织体系,需要加强各级调解组织的建设,形成覆盖全面、体系完备的调解组织网络。

应当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的建设,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实现调解工作的协同配合。

3.完善调解工作制度机制完善调解工作制度机制,需要建立健全调解工作制度体系,规范调解工作程序和行为。

应当建立包括调解工作规程、调解员管理制度、调解案件质量评估制度等在内的一整套调解工作制度,确保调解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4.加强调解工作队伍建设加强调解工作队伍建设,需要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素养,确保调解员具备处理复杂纠纷的能力。

应当加强调解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调解技能和职业道德,建设一支专业化的调解工作队伍。

5.加强调解工作保障措施加强调解工作保障措施,需要完善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技术支持等方面的措施,确保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应当加大调解工作经费投入,保障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加强调解工作信息化建设,提高调解工作效率。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方案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方案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方案随着社会发展,矛盾和纷争的出现也越来越多。

这些矛盾和纷争不仅折磨着人们的心灵,也对社会稳定造成了威胁。

因此,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成为了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在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过程中,首先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的存在,可以更好的规范和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2.建设专业调解机构建设专业调解机构旨在提高调解工作者的素养和专业水平,为矛盾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好的保障。

这些调解机构既可以是政府或公共机构,也可以是由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或专业人士组成的非政府调解机构。

3.完善调解制度完善调解制度是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基础。

调解制度应该包括调解流程、调解程序、调解结果的确认等方面。

只有建立完善的调解制度,才能更好地引导矛盾纠纷的解决。

二、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方案1.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渠道为了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需要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渠道。

这些渠道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解决方式。

人民调解基于志愿性,双方自愿参与,可以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自主权。

2.强化矛盾预警机制要做好矛盾预防工作,关键是要提前发现和预警矛盾。

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的矛盾预警机制。

预警机制主要包括人员阵容、监控系统、预警系统等方面。

通过预警机制,可以及时发现矛盾纠纷,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3.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可以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矛盾的发生。

这需要政府、学校、媒体等各方面共同努力,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提高广大民众的法律责任意识和法治观念。

4.完善矛盾纠纷案件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矛盾纠纷案件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以更好地记录矛盾纠纷案件的来龙去脉,以及调解结果等信息。

同时,管理系统中也应该包括对矛盾纠纷案件的分析和研究,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参考。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陈银伟在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调解制度有着浓重的中国特色和乡土气息,被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并为各国借鉴和发展。

在大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发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制度也逐渐显现出新的特点,出现了新的架构,大调解机制应运而生。

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作为一种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迅速发展与诉讼机制的不完美是息息相关的。

诉讼机制本身所具有的缺憾恰恰可以由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来弥补,这正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发展空间。

这是由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特性和内在价值所决定的。

一是程序上的非正式性,即简易性和灵活性。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程序上,相对走诉讼程序,操作上简易、灵活。

而诉讼程序的复杂性以及相应的高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诉讼机制作用的发挥。

二是在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

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充分运用情理、公共道德、社会习俗等社会规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而不必完全依据实体法,从而更利于纠纷的灵活处理。

三是具有民间化或多样化的特征。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一般包括民间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和司法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而民间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占据了绝大多数,并呈现不断发展的态势。

四是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即非对抗性。

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当事人能更易于达到双方利益的衡平,纠纷解决的结果也更易于得到当事人的接受与执行。

这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显而易见的优势,也是人们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价值最为认同的一点。

从上述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特性和内在价值的分析中,不难看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较诉讼机制有其突出的优势,可以很好的弥补诉讼机制的不足与缺憾。

正是因为如此,当前在我国各地普遍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这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时代讯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适应了法治社会的需求。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方案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方案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方案
作为一个国家,我们的目标是实现社会和谐,但是社会和谐不
是简单地就能达到的,需要我们广大人民和政府一起努力。

其中,
解决矛盾纠纷是重要的环节之一。

为此,我们需要构建一个大调解
工作体系,来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一、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基本要素
1.统筹资源,构建组织体系:大调解工作体系需要有专门的机构、组织和人员来运作,包括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调解中心等等。

我们需要通过统筹资源,整合力量,建立协调有序的机构和组织,
让大调解体系具有可操作性。

2.建立规范性制度:大调解工作体系需要有符合法律规定,能
够实现制度化的标准和程序。

从立法、制度、规章和制度执行等方
面来建立严格的监管和协调机制,确保调解程序和调解结果符合法
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公正和权益。

3.提高调解专业化:我们需要建立一个整套具有针对性的调解
专业知识,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素质,不断增强其综合素质,提高调
解的实践水平。

不仅需要调解员具有律师、心理学、社会工作等方
面专业素质,还需要具备体育、环保、金融等多元领域的调解知识
和实践经验。

二、实现调解工作体系的有效性
1.深度参与,建立参数:调解员应在各类矛盾纠纷发生前,深
度参与,建立统计和人口参数,将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方法和。

创新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大调解功能和效用

创新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大调解功能和效用

创新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大调解功能和效用创新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大调解功能和效用一、引言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调解作为一种独特的纠纷解决方式,得到了广泛应用与推广。

而“大调解”作为一种新的形式,旨在解决大规模群体性矛盾纠纷,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要不断关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在充分发挥其功能和效用的同时,推动其进一步创新与发展。

二、大调解的概念与意义“大调解”是指以多方参与、多方共治的方式解决大规模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调解方式。

而大规模群体性矛盾纠纷往往具有复杂性、敏感性、多元性等特点,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难以解决这类问题。

大调解的意义在于,通过集中资源、多方参与的方式,快速高效地解决矛盾纠纷,提高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创新大调解的机制(一)、构建联动机制大调解的核心在于协调多个利益方之间的关系,需要构建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联动机制,形成和谐稳定的合作关系。

一方面,可以建立专门的统筹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各利益方的参与与合作;另一方面,可以在社区层面建立纠纷调解协商组织,协调纠纷的解决。

同时,还可以将社会组织纳入大调解的机制中,发挥其作用,提供专业性服务与支持。

(二)、推动信息化建设在大调解工作中,信息的获取与传递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应积极推动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共享和传递的效率。

可以建设统一的信息平台,集中搜集和管理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同时,还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进行数据分析和智能化预测,为大调解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三)、优化法律保障大调解工作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因此,要进一步优化法律保障,使其适应大调解的需要。

一方面,可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大调解的程序、权限和责任;另一方面,可以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与专业化建设,提高其调解能力和水平。

四、完善大调解的工作机制(一)、加强调解人员队伍建设调解人员是大调解的重要支撑力量,其专业素养和能力直接影响到大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大调解是指对社会矛盾、纠纷进行综合性、系统性调处的一种工作机制。

在当前社会发展中,构建一个高效、公正、便民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对于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一、加强整体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二、建立多元化调解组织,进行专业培训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需要建立多元化调解组织,包括村级、社区级、街道办级、市级等,在不同层级上分担调解工作压力,满足社会矛盾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

同时,要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和选拔,提高其专业化水平和调解技巧,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三、实行政府引导,优化资源配置四、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大调解工作机制需要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社会矛盾进行统一登记、录入和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调配,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

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以快速了解调解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成效,及时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推动法治化,提高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大调解工作机制需要推动法治化,规范和完善调解程序和内容,提高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公众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和理解,促进社会公众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参与调解工作。

六、加强信息公开,提高社会监督大调解工作机制需要加强信息公开,提高社会监督力度。

通过建立举报投诉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实现调解工作的透明度,增强社会对调解工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同时,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调解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七、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先进经验大调解工作机制需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先进经验,学习国外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为我国大调解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可以通过组织国际研讨会、派遣考察团等方式,扩大对外交流,提升我国大调解工作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是一个长期的工作,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广大公众共同努力。

各方要积极参与和支持大调解工作,增强社会团结和和谐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关于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

关于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

关于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引言大调解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通过适当的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争议的一种机制。

它是一种快速、高效、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对于缓解司法压力、提高公众满意度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我国大调解工作在一些方面尚存在不足。

本文将从优化调解机构设置、完善调解程序、加强调解人员培训等方面,提出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

1. 优化调解机构设置大调解工作的开展需要一个高效的调解组织机构来支持。

目前,我国各级法院都设立有调解委员会或调解中心,但存在以下问题:•调解机构设置不够统一和规范;•机构间信息共享不畅,资源利用效率较低;•调解机构的人员配备和培训存在差异。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统一调解机构的设置标准,确保各级法院都能设立配套的调解组织机构;•建立调解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对调解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2. 完善调解程序大调解工作的程序性规定对于顺利进行调解工作至关重要。

目前我国大调解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调解程序复杂繁琐,不利于快速解决纠纷;•调解费用不明确,有时过高;•调解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简化调解程序,确保调解工作高效进行;•明确调解费用的收取标准,并合理确定费用;•调解结果可以经过法院核准,具有法律效力。

3. 加强调解人员培训调解人员是大调解工作的核心力量,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目前我国大调解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调解人员队伍结构不合理,存在人员数量不足和专业性较差的情况;•调解人员培训不够规范,缺乏标准化的培训体系;•调解人员的工作经验不足,缺乏实践锻炼。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加大对调解人员的引进力度,提高其数量和专业性;•建立完善的调解人员培训体系,确保培训的规范性和可持续性;•鼓励调解人员参与实践,提高他们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结论当前大调解工作在机构设置、程序设计和人员培训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区别
大调解通常涉及多方利益和复杂纠纷 ,需要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或专业调 解人员;而小调解通常针对个人或家 庭内部的简单纠纷,可以由亲友或当 地社区组织进行调解。
联系
大调解与小调解都是调解的一种形式 ,都以解决纠纷为目的,都需要遵循 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核心要素
第三方调解机构或专业调 解人员
某企业的大调解实践经验
总结词
该企业在内部管理上推行大调解工作机制,有效化解了员工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提高了企业的凝聚力 和向心力。
详细描述
该企业建立了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员工之间的纠纷。通过及时介入、公正调解和有效沟通,成功化 解了许多潜在的矛盾和纠纷。同时,企业还通过开展调解宣传教育、建立调解工作制度等措施,进一 步巩固了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实践成果。
ABCD
建立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制定调解工作计划、决策重大问题,指导、 监督调解工作开展。
加强制度执行和监督
建立健全调解工作考核机制,对调解工作进行定 期评估和监督,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强化资源整合和协调配合
01
总结词
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加强协调配 合是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关键

03
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
06
结论与展望
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成效和影响
提升纠纷解决效率
大调解工作机制通过整合资源,简化了纠纷解决流程,提高了解 决效率,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和金钱成本。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大调解工作机制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诉讼压力,维护社会和 谐稳定,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环境。
增强司法公信力
大调解工作机制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强调公正、公平和公开,提高了 司法公信力,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满意度。

关于完善大调解机制之我见

关于完善大调解机制之我见

关于完善大调解机制之我见大调解机制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

对于完善大调解机制,我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改进。

首先,要建立健全大调解机构。

大调解机构是大调解工作的组织者和协调者,其作用直接关系到大调解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应当建立统一的、完善的大调解机构,明确机构的属性和职能,明确组织结构和内部分工,建立合理的机构人员选拔机制和考核制度,确保机构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同时,要建立健全大调解机构的监督机制,保证机构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其次,要完善大调解的程序和规则。

大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其程序和规则也应得到相应的规范和完善。

首先,要确立一套明确的调解程序,包括接受调解申请、开展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和执行调解协议等环节,这样可以保证调解工作的有序进行。

其次,要建立健全调解员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确保调解员的公正、专业、中立。

再次,要加强对于大调解程序和规则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调解意识,让其了解和接受大调解。

第三,要提高大调解的专业性和效率。

大调解机构和调解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能够熟悉各类纠纷的特点和解决方法,能够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和技巧进行调解。

此外,要加强调解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专业素质和能力。

同时,还应注重提高大调解的效率,尽量避免大调解工作的冗长和拖延,为当事人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服务。

第四,要加强大调解的公正和公平。

大调解机构和调解员应保持中立和公正的态度,不偏不倚地处理各类纠纷。

在调解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权益,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偏袒或歧视现象的出现。

此外,要建立健全的证据保全制度和机制,确保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有效,避免调解结果的不公正和不合理。

最后,要完善大调解的法律保障体系。

大调解机制的完善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大调解机制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同时,要加强对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确保调解协议能够得到有效履行。

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

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

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是指构建一套完善的机制和制度,以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为目标,通过大调解协调中心的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要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建设:
1. 组建专业化团队:建设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需要专业化的人员团队。

这些人员应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社会工作经验和沟通协调能力,能够熟练处理各类矛盾纠纷。

2. 建立运作机制: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明确大调解协调中心的职责和权责,确保矛盾纠纷可以高效、公正地解决。

3. 完善信息化系统:建设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需要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方便记录、查询和统计矛盾纠纷的情况,为决策提供参考。

4. 加强培训和指导:为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的工作人员提供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解决纠纷的能力。

5. 加强协作合作: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共同解决复杂矛盾纠纷,形成合力。

通过以上措施的建设,可以有效提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的工作水平和工作效能,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提供更加有效的途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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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机制健全

关于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机制健全

关于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机制健全关于健全和完善我市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 20__5年以来,我市按照“创新理念、理顺体制、强化措施、整合资源、规范运作、提升绩效”的总体思路,全面建立大调解工作的整体联动、部门对接、业务培训、质量评估“四大”体系,有力地提升了大调解工作的整体水平,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市“加强大调解联动体系建设,规范市乡调处中心运作”的经验,在国家、省市媒体作了多次报道。

青岛、济宁、扬州、淮安、宜兴、大丰等市、区相继到我市观摩学习。

我市调解中心被表彰为省“防激化”先进集体、市“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市“平安创建”先进集体。

一、我市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主要情况 1、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大调解机制建设取得成效。

一是建立组织机构。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调解机制建设,20__4年,就成立了市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分管领导担任组长。

同时,下发了《关于建立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的意见》。

20__5年,正式建立市矛盾纠纷调解中心。

20__6年,市委进一步理顺市调解中心管理体制,明确调解中心主任由司法局局长兼任,设专职常务副主任一名,任司法局副局长,负责调解中心的日常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其他部门设专职调解员,负责调解本部门的矛盾纠纷。

市委组织部从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了9名中层干部派驻中心工作,一年一轮换,工作与原单位脱钩,由市调解中心负责管理和考核。

二是构建工作体系。

2021年,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全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强化了工作整体联动体系、部门对接体系、业务培训体系、质量评估体系的建设。

2021年,制定了乡镇大调解工作考核《意见》,大调解质量评估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的做法,在泰州市推广。

三是健全工作制度。

坚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大调解工作的各方面, 2021年,市领导小组制定了岗位责任制度、受理登记制度、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社会矛盾纠纷办结报告制度、首问负责与定期回访制度、矛盾纠纷分流调解制度、廉政建设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调解人员回避制度、考核制度、排查调处制度、统计制度等二十项调解工作制度。

浅谈如何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

浅谈如何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

浅谈如何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是为了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下面从四个方面来浅谈如何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

第一,加强组织架构和专业化队伍建设。

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需要建立起一套科学有效的组织机构体系。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统一的调解机构,明确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调解工作的有序进行。

同时,要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培养一支专业化的调解人员队伍。

通过严格选拔、培训和考核,确保调解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有效地处理矛盾纠纷。

第二,建立健全的调解程序和规则。

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需要建立一套清晰、公正、公平的调解程序和规则。

调解程序要具有必要的程序性保障,包括受理、调查、调查、调解、达成协议和执行等环节。

调解规则要具有灵活性,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能够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要建立起一套统一的调解档案管理和信息化系统,便于查询和统计调解案件的情况,为调解工作的管理和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第三,加强调解宣传和培训工作。

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需要通过广泛宣传,增加公众对调解工作的了解和认可。

可以通过宣传报道、宣传册、宣传片等形式,向社会传递调解的理念和价值。

同时,还要加强调解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调解意识和能力。

此外,还要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提升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四,加强调解机制的监督和评估。

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需要建立起科学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可以通过成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调解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同时,还要建立起调解案件的投诉和复核机制,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和有效。

此外,还要通过定期统计和分析调解案件的情况,总结调解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及时优化和完善调解机制,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总之,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需要加强组织架构和专业化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的调解程序和规则,加强调解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调解机制的监督和评估。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方案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方案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方案铁力市构建城乡“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大对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力度,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1、统一领导、综合协调。

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乡镇、各部门参与协调指导,统筹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条块联动,有机衔接,形成工作的整体合力。

3、依法调解、公正高效。

实施调解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努力提高调解的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4、调解优先、尊重自愿。

解决民间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5、加强教育、正确引导。

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贯穿于调解工作的全过程,引导广大群众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定纷止争、促进和谐。

畅通人民调解与司法裁判、行政裁决、信访工作对接渠道,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1、建成覆盖全市乡镇、村屯、社区和各部门、各行业的调解组织网络,实现调解工作的全面覆盖。

2、建立健全各类调解手段相互衔接、整体效能充分发挥的工作机制,确保调解工作职责明晰,规范有效。

3、打造出高素质的专兼职队伍,通过教育培训、严格奖惩等措施,不断增强调解工作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提高工作能力水平。

4、在全市营造“群众有事愿意调解、调解人员善于调解、解决问题注重调解”的浓厚氛围,基本实现“小纠纷不出村(社区)、大纠纷不出乡镇(街道)、疑难纠纷不出市”,“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信访案件下降,有效防止和减少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民转刑”案件和集体到省进京上访案件发生。

三、主要任务1、继续深化人民调解工作。

创新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大调解功能和效用

创新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大调解功能和效用

创新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大调解功能和
效用
其次,创新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需要加强机构建设和人员培养。

现有的大调解机构在数量上相对不足,且部分机构的专业素质和调解技能
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此,应当增加大调解机构的数量,并通过培训、考
核等方式提高机构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调解技能。

此外,还应该鼓励社会各
界人士积极参与大调解工作,形成专业化、多元化的调解力量。

第三,创新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需要完善调解程序和调解结果
的评估机制。

目前,大调解工作中缺乏科学、客观的评估机制,调解结果
主要依靠调解员的主观判断,容易引发争议。

因此,应当建立科学、客观
的评估机制,通过各种评估指标和方法对调解程序和调解结果进行综合评估,以提高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最后,创新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

目前,
大调解工作中信息共享不畅和信息不对称问题比较突出,制约了调解工作
的顺利进行。

因此,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调解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涉调解信息的及时共享和全面掌握,以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精确度。

总之,创新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是我国司法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通过加强多元化调解途径的建设、加强机构建设和人员培养、完善调解程
序和调解结果的评估机制以及加强信息化建设,可以更好地发挥大调解的
功能和效用,实现纠纷的有效解决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

大调解制度建设工作意见

大调解制度建设工作意见

大调解制度建设工作意见我认为,大调解制度的建设工作需要立足于实际情况,与时俱进,切实解决当下社会矛盾和纠纷,并为深化司法改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效保障。

以下是我对大调解制度建设工作的一些建议: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保障1. 建立健全大调解制度组织体系,明确层级关系和工作职责,明确各级调解机构的权责边界,并通过完善调解制度、细化调解规则等方式,确保各级调解机构能够合理有效地履行职责。

2.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大调解的法定地位和职能权限,为大调解工作提供法律保障,确保各方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建立多元化的调解机构和调解人队伍1. 在基层设立社区、村(居)调解中心,为居民提供便利的调解服务,实现调解资源的下沉,并加强对调解中心的培训和管理。

2. 鼓励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建立调解机构,为他们解决内部纠纷提供便利,也为外部纠纷调解提供资源支持。

3. 建立专业调解人队伍,包括法律专业人士、社会工作者等,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提高调解人的专业能力,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调解效率和质量1. 推动大调解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包括建立调解案件管理系统,实现调解案件的线上流转和线上调解,提高调解效率和质量。

2. 加强调解过程的记录和归档,确保调解结果的透明和可查性,并为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调解信息,支持后续执法和决策工作。

四、加强调解机制和方式创新1. 探索建立纠纷预防机制,通过引导、教育等方式预防纠纷的发生,减少调解工作的压力。

2. 推广利用网络、平台等先进技术手段,拓宽调解渠道,提高调解效率,让更多人通过网络参与调解,实现线上线下结合。

3. 鼓励采用调解协议、调解文书等方式约束当事人行为,提高调解结果的执行力度,减少纠纷的反复和再次打击。

五、加强调解人员能力培养和队伍建设1. 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法律水平和专业素养,增强调解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调解技巧,提升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浅谈“大调解机制”运行

浅谈“大调解机制”运行

浅谈“大调解机制”运行存在问题及建议论文提要:在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转型的新形势下,各方面、多层次的矛盾日益凸显,加大对矛盾纠纷的调解力度,完善调解手段,成为目前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从中央到地方都特别重视调解在处理矛盾纠纷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此,各地都在强力推行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并取得一定成效。

但目前“大调解机制”在运行中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以下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和谐司法”的理念,并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大力推行和谐主义诉讼模式,努力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着力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

要实现这一要求,立足诉讼调解,健全“大调解”工作机制无疑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加强法院调解,将调解从民事案件向刑事附带民事、行政案件以及执行案件延伸,大力推行民事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行政协调以及执行和解等和谐的办案方式,充分利用法院审判职能并发挥社会资源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不仅在法律程序上解决纠纷,而且能最大限度的消除不和谐因素,从而让社会关系恢复或者达到一种真正的和谐状态。

在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转型的新形势下,各方面、多层次的矛盾日益凸显,加大对矛盾纠纷的调解力度,完善调解手段,成为目前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从中央到地方都特别重视调解在处理矛盾纠纷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此,各地都在强力推行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并取得一定成效。

但目前“大调解机制”在运行中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组织不健全,缺乏沟通。

在组织机构上基本上还是各自为阵,县、乡镇下个文件,成立个领导小组,拟个实施方案,制定几条职责、制度挂在墙上便应付了事。

有关部门特别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很少召开联系会议,发挥的作用不明显。

二是人员不到位,有名无实。

很多调解组织和机构的组成人员往往身兼数职,“几块牌子,一套人马”在很多地方屡见不鲜,很少有专人负责,业务骨干更缺,致使调解组织很难真正发挥作用。

大调解机制建设工作意见

大调解机制建设工作意见

大调解机制建设工作意见大调解机制建设工作意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发展和治理的需要越来越迫切,各种纠纷也愈加复杂多样。

为了更好地解决社会各类矛盾和问题,加强社会治理,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大调解机制迫在眉睫。

本文将就大调解机制建设的现存问题和对策进行探讨。

一、大调解机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1、理念倾向单一,难以维持和地方需求之间的平衡。

2、基础设施和专业人才不足,影响大调解机构的运转。

3、在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过程中,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尚不完善,缺乏统一的规范和奖惩制度。

4、多方协调沟通机制不健全,不能及时、有效、全面地协调各方面利益。

5、标准和程序的不完善导致了绩效评估的难度。

6、资金投入和财政支持不足,难以为大调解机构的发展提供充足的经济支持。

二、大调解机制建设的对策和措施1、深化认识,转变理念:大调解机制必须从依法维护社会稳定的行政机关转变为维护社会公正和谐的大众组织。

大调解机制的实质的是减少矛盾和冲突,避免影响社会安定和经济增长。

由此,建立大调解机制彻底转变单一观念。

2、构建良好的大调解机制环境。

加强宣传教育,普及调解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大调解机制的认识和信任,推动医疗、教育、金融、交通等多个领域的执行力。

3、提高大调解机构的行政效能和专业性,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实践性和针对性,规范机构运转和监管,进一步改善大调解机构的服务效果和水平,提高大调解机制治理效能。

4、完善大调解机制实行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制度和奖惩机制,提高评估机制的科学性和公开性。

建立完善的矛盾纠纷解决网,通过多方面、多层次协调沟通,及时高效地协调各方面利益。

5、调整和优化财政结构和财政政策,政策上予以适当扶持,财政方面通过保障基本经费和完善运作制度,以充足的资金支持大调解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三、大调解机制建设中的保障措施1、强化组织领导,做好大调解机制建设的规划和整体部署工作。

在协调、推动、统筹各方面利益的过程中,深入挖掘冲突矛盾的根源,实现大调解机制建设工作的科学性、切实性和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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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语境下的大调解工作机制
【内容摘要】创新调处机制,着力解决各种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是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关行政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的重要任务。

目前,社会矛盾呈现数量趋多、主体多元、性质复杂、处理难度大等特点。

如何构建科学应对机制,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是一项事关全局的基础性工作。

【关键词】:大调解工作机制
调解就是通过调的方式来达到解的,目的,具体而言,它是指处于中立地位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道德、习惯、法律等)对纠纷当事人进行劝告,提出建议,以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解决纠纷。

而大调解的工作体系,是指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综治部门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

一、大调解机制的特点
从大调解的涵义可以看出,它带有强烈的时代色彩,并有别于传统调解的一些特点,或可称之为创新,这些是人民群众在实际工作不懈探索的结果,也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1、纠纷解决资源的全面整合。

大调解对外而言,就是要整合纠
纷的各种解决力量,调动一切可用因素,采取综合手段把纠纷处理好、解决好。

2、调解方式方法的积极主动。

大调解机制就是通过各相关部门调解工作触角的延伸和调解工作网络的对接,主动排查社会矛盾,做到早发现、早沟通、早化解,以保证调解工作“以防为主、调防结合、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战略目标的有效实现。

3、纠纷调解领域的适当扩张。

在大调解的工作机制中,受案范围不仅包括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民事争议,也涵盖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

二、大调解机制的现实运作
面对新时期纠纷解决的实际情况和不同主体的不同需求,基于公平、正义和效率等价值的内在要求,只有建立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才是合理的选择,大调解机制应运而生。

在大调解机制的构建和现实运作中,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立法明确其职能及规范程序。

当前大调解面临的问题,不仅是借助政府、发扬传统、依托社会的问题,还有如何立法以顺应时代潮流、适应社会演变、满足人民需求的问题。

一要明确职能定位。

通过立法,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地位、职能和作用加以明确,以解决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问题。

同时,要统一规范大调解的机构名称、组织部门、隶属机构及工作权限等,使大调解工作有章可循。

二是要规范程序设置。

出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相衔接的司法解
释,积极探索适用于三大调解制度通用的调解程序,最终达到同一案件、同一程序、同一调解结果。

2、健全大调解的布局网络。

随着社会结构的不断变迁,传统的社会组织不断解体,新的利益或价值共同体不断出现,新型民间组织发展迅速,社会组织化程度逐步增强,可以在这些新型的民间组织中培育调解机构,扩大大调解的组织基础,以避免出现调解“盲区”。

3、提升调解员的素质。

“调解员的素质是确保公正、快速调解的关键。

在英国,其裁判所除主席由法律人士担任外,其他成员也多由具备某一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士担任,有的成员还是相关行业的代表,如雇员代表、工会代表。

”在新矛盾、新问题不断出现的今天,调解员的资质也应得到逐步的提高,要加强人才的梯队建设,注重培养“专家型”的调解队伍,鼓励法律及其他专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调解员的行列中。

4、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一是整合各方资源,加强协调机制。

将综合治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信访办、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大调解领导协调等机构及其功能进行整合,改变多头管理的局面。

建立区、县(市)及街道两级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由区司法局设驻人民调解委员会,区法院派驻调解速裁组,公安、综治、信访、城管部门等联合接访,分工合作,协同作战,搭建便捷、高效地服务平台。

对涉及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或重大、疑难纠纷,在区、县(市)中心统一组织下,由各单位共同参与、多管齐下,实现信息联网、部门联手、上下联动、条块联合的工作格局。

二是强化隐患排查,完善预警
机制。

大力加强行业性、区域性调委会建设,借助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主动介入社会难点、热点纠纷排查,做到情况早预测、工作早介入、问题早处理、苗头早控制。

积极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权利意识,了解正确的维权渠道,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减少和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5、无缝衔接共创多赢。

主要室处理好人民调解和治安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四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一是将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相结合。

建立人民调解进驻公安机关调解制度和调查取证协作等制度,遇到重大、复杂、疑难并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或群体性事件,由司法所干部和派出所干警共同出面,进行疏导,稳定局势。

然后根据纠纷性质,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是将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相结合。

完善诉前告知、诉中委托和信息反馈三项制度,将争议不大、案情简单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及时移交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积极探索将轻微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移交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工作模式。

三是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相结合。

注重发挥司法所依法代表基层人民政府居间主导行使行政调解的职能,积极引导当事人将行政单位受理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及轻微刑事纠纷案件等选择人民调解。

四是将人民调解与信访工作相结合。

建立工作交流制度,信访部门将人民调解组织能够调解解决的纠纷,及时分流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信访部门分流来得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范围或调解不成的,人民调解组织及时移交有权管理的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处理。

6、确保效力。

大调解机构出具的协议的效力是目前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个重大问题。

如果调解协议仅仅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君子协定”,使得一方可以任意反悔,这对认真协商并打算切实履行协议的他方当事人来说是不非常不公平的。

为了赋予此种调解协议的效力,各地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上海市杨浦区的“三会一代理”制度(即听证会、协调会、调解会和群众代理)。

其运行机理是:当群众有纠纷而求助于调处中心时,调处中心主动召集当事人和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然后再召开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商讨解决措施;在听证会和协调会的基础上,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可以出具调解协议书的,纠纷移交至同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召开调解会,对于调处成功的案件及时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

“三会一代理”制度以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形式把大调解的成果固定下来,赋予其法律效力,从而改变了大调解没有法律效力的尴尬局面。

但我们也要看到,人民调解书本身在效力方面就存在先天不足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5日《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规定,它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民事合同的性质,但在大调解新形势下,仅仅赋予其民事合同的性质是远远不够的,比如在现实操作中,人民调解所涉及的纠纷并不限于民事纠纷,它还涉
及非民事法律关系的譬如纯属道德问题方面的协议,或者属于轻微刑事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的协议。

因此,从立法层面上应当考虑赋予大调解协议相应的确定力及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唯有如此,大调解法律效力才能真正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上,才能体现出其存在的价值。

总之在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今天,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建立既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精神和要求,也顺应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世界潮流,必将在解纷止争的历史舞台上大放异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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