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政府定价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政府定价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04.17
•【文号】计电[2001]24号
•【施行日期】2001.04.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政府定价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
(二00一年四月十七日计电〔20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提高药品政府定价的时效性和透明度,增强对药品价格的社会监督,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决定对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及相关政策实行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及有关政策,在规定执行日期前5-7日,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
指定媒体公布的价格水平及政策规定,与文件有相同的法定效力,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应自觉遵照执行。
二、国家计委指定的公示媒体包括:中国价格信息网(www.cpic.
gov.cn)、中国经济信息网(www.cei.gov.cn)、《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医药报》、《健康报》、《医药经济报》、《价格理论与实践》(网络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月刊)。
三、药品价格公示后,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示规定日期、内容及其他要求执行,对不按规定执行者,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
查处。
四、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也应通过指定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五、本通知自2001年4月20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0.11.21•【文号】计价格[2000]2142号•【施行日期】2000.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计价格〔2000〕2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药品政府定价行为,明确政府定价原则、方法和程序,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我们制定了《药品政府定价办法》(附后),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0年12月25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药品政府定价行为,明确政府定价原则、方法和程序,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定价要综合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医疗卫生政策,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生产经营者能够弥补合理生产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二)反映市场供求:(三)体现药品质量和疗效的差异;(四)保持药品合理比价;(五)鼓励新药的研制开发。
第三条药品政府定价,要综合考虑其合理生产经营成本、利润,同类药品或替代药品的价格,必要时要参考国际市场同种药品价格。
第四条药品政府定价原则上要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制定。
对市场供大于求的药品,要按能满足社会需要量的社会先进成本定价。
第五条同种条件生产的同一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之间要以单位有效成份的价格为基础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第六条区别GMP与非GMP药品、原研制与仿制药品、新药和名优药品与普通药品定价,优质优价。
其中,剂型规格相同的同一种药品,GMP药品比非GMP药品,针剂差价率不超过40%,其它剂型差价率不超过30%;已过发明国专利保护期的原研制药品比GMP企业生产的仿制药品,针剂差价率不超过35%,其它剂型差价率不超过30%。
药品的定价
国际上对药品的定价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方法: (1)以参考为基础的定价; (2)利用药物经济学开展以绩效为基础的定价; (3)差别定价(即公平定价,或称Ramsey定价; (4)平均和可比定价; (5)利润控制定价; (6)成本加成定价(包括流通、市场开发); (7)对新药的创新定价方法,如价格-用量合同定价、风险共 合同定价等; (8)其他控制价格的方法,如确定批发和零售加成比例、税 收、调剂的加成; (9)仿制药的定价政策等。
政府干预过多
1
新药审批把关不严格
2
医疗机构补偿机制 不完善
3
药品价格居高不下4来自5、国外药品定价制度加拿大
德国率先在其法定 医疗保险系统中实 践一种新的价格规 制体系—参考定价。 参考定价为平衡健 康风险和控制药品 费用带来了新的希 望。
联邦政府专利药价格评审委员 会(PMPRB)针对专利药品制 定了价格评审指南,即“过高 价格指南”,规定专利药品价 格不能超过其他几个工业化国 家同种药的中位价且永远都不 能是全世界最贵的。
4、国内药品价格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医药企业在药品定 价时有一定的自主权。 但实际上,国内制药企 业自主定价能力是受着 各种各样因素限制的。 政府部门对企业的销售 利润、销售成本、流通 差价、折扣率等都做 了规定。
“新药”价格是“老药” 的几倍,甚至数十倍。 制造商在核算新药品成 本时,往往加入了设备 的更新费用、研究经费 和临床验证费,导致了 新的药品定价普遍偏高。
1997: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对政府定价、各类药品价格的制定、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作价、医疗单位自配 药物制剂的价格管理、进口药品的价格管理、差别差率、新药价格的制定、 保健药品的作价、建立药品价格报告及公布制度等规定做了补充。
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计价格[1998]2196号
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计价格〔1998〕2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为进一步推进药品价格整改工作,遵照国务院的要求,现将完善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放宽部分药品销售利润率为鼓励企业研制开发新药、促进技术进步和调整产品结构,适当放宽《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部分药品销售利润率的规定。
(一)列入新药分类管理范围的一、二类药品,自国家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前3年销售利润率从宽掌握。
在国内首家生产但未列入新药分类管理范围的普通药品,在明显低于同种进口药品或进口分包装药品价格的前提下,前3年销售利润率从宽掌握。
上述两类药品。
从第4年起,要按国家规定的销售利润率作价。
(二)列入国家新药管理范围的药品,在国家新药保护期不变的情况下,新药保护期结束后5年内仍可执行原利润率规定,即一、二、三、四、五类新药自国家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分别在13年、11年、9年、8年、8年内仍可按新药分类利润率作价。
期满后,按普通药品利润率的规定执行。
(三)国外已批准生产但未列入一国药典、处在原发明国专利保护期内的原料药及其制剂,属卫生部批准进口在国内使用并按四类新药批准生产的,化学药品原料药销售利率率为30%,其制剂销售利润率为20%。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成药制剂销售利润率为20%,生物制品销售利润率为35%。
已超过原发明国专利保护期的,按四类新药销售利润率执行。
(四)已达到GMP标准并取得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认证证书的企业生产的普通化学药品、生物化学药品的销售利润率,原料药为15%,制剂为11%;普通生物制品和中成药销售利润率分别为23%和1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05•【文号】发改价格[2010]429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我委2005年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发改价格[2005]1205号),对合理划分药品定价权限,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9年11月,我委会同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 号),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新修订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根据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我委重新调整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进入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药品通用名称项下的所有处方药剂型,以及所有国家基本药物,增补进入我委定价药品目录。
退出《医保目录》的药品(以通用名称划分),从我委定价药品目录中删除。
我委定价的药品价格管理形式和内容,按发改价格[2005]12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从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由我委制定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列入我委定价范围的具体药品或种类,见本通知所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二、退出我委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制定价格;未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
三、列入我委定价范围的药品,已上市销售但我委尚未制定价格的,暂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现行市场情况自行制定价格;在国内首次上市销售的品种,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应在上市销售前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临时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临时价格后应及时抄送我委(价格司及药品价格评审中心)。
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
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二、此前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各地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附件: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5月4日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是推进价格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于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和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减轻患者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快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直接干预。
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价格、医保、招标采购等政策的衔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有效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保持合理水平。
《管理经济学》课后习题答案
1.在厂商的股东财富最大化模型中,以下各个事件对厂商价值的预期影响是什么?解释原因。
a.新的外国竞争者进入市场。
厂商价值下跌;新的外国竞争者进入市场,预期市场份额变小,未来经济利润Π降低,总现值降低。
b.政府实施严格的控制污染要求。
厂商价值下跌;满足严格的控制污染要求,需要调整经营计划,预期生产成本增加,未来经济利润Π降低,实际期权价值也因此降低,总现值降低。
c.原先非工会工人投票赞成组织工会。
厂商价值下跌;工会的作用是通过与雇主谈判工资薪水,工作时限,工作条件,来提高工人福利。
非工会工人投票赞成组织工会,表达的是,对现阶段的待遇不满,需要工会组织帮助提高福利待遇的诉求,预期未来人力成本上升,未来经济利润Π降低,总现值降低。
d.通货膨胀率大幅度上升。
厂商价值下跌;通胀率大幅上升,预期股东要求的收益率大幅上升,用于贴现未来现金流量所要求的收益率k提高,总现值降低。
e.厂商取得一项重大的技术突破,降低了生产成本。
厂商价值上涨;生产成本降低,经济利润Π增加,实际期权价值因成本节约而增加,总现值增加。
2.2000年制药行为中的厂商赚取的净值平均收益为25%,而《价值线》中1400多家厂商的平均收益仅为15%。
你认为哪种利润理论最能说明制药行业的绩效?1)在我国,我认为利润的垄断理论最能说明制药行业绩效。
2000年7月,由于药品市场价格虚高,国家开始试点采取药品招标采购制度,同年10月,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通知》,对医药流通体制进行深入改革。
结合当年的行业背景,综合来看,医院作为药品最主要的市场零售渠道,医生对病人有着绝对的权威,加之几十年的公费医疗制度,患者对药价的高低并不敏感,甚至以贵药为好。
药企通过给医院返还高额回扣,控制渠道资源,抬高药价销售药品,赚取高于正常水平的利润。
2)撇开国情的因素,利润的风险承担理论最能说明制药行业的绩效。
通过创新技术研发新药,从最初的化合物制成筛选,到动物实验,再到临床试验,到最终通过药监局批准,成功上市,往往需要好几年,甚至更久。
2015年6月1日起取消药品政府定价
2015年6月1日起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今日发布公告称,发改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担心:机制不健全导致药价上涨药价究竟该由谁来决定?有人说计划好,有人说市场好,但无论计划还是市场,都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网友“髦吉吉”认为,取消政府定价,很有可能出现漫天要价的现象。
而网友“风轻云淡湘满楼”担心,放手让市场去竞争会导致恶性竞争,到头来买单的还是消费者。
网友“江干区摄影师”则是担心一些百姓常用的便宜药,会不会随着市场竞争逐渐消失。
“中国的市场从来都不是真正的买卖双方的市场,公权力不干预医药市场,必将使得私权力更加疯狂地干预医药市场。
”网友“非典型elite”似乎一下就点明了以上这些担忧的症结所在。
不可否认的是,目前药品行业的市场机制还不健全,网友们所担心的问题确实有可能出现。
“药品价格的根本问题是中间环节加价太多、回扣太多。
取消政府定价不是什么难事,难的是如何把关中间环节,做好市场监管。
”网友“理想的味道”表示。
中经网友“和路雪”也认为,“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定价方式,监管体系一定不能少。
当初制定政府指导价格的出发点是在保障普通百姓看得起病和医药医疗体系取得合理利润之间取得平衡,现在要取消政府定价,如果监管体系随之崩溃,那后果不堪设想。
”网友“千奇不怪”则建议,“政府应严格控制和规范药品流通环节和从严药品经营资质,规范流通领域”。
发改委回应:绝大部分药价不会上涨对于网友们的种种担心,国家发改委第一时间作出了回应。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绝大部分药价不会上涨。
这无疑是给存在种种担忧的网友吃了一颗定心丸。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进行药品价格改革的时机已成熟。
我国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并不是放弃政府对药价的监管。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发改价格[2005]9号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发改价格[2005]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制定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发布后,各地应加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最迟于2005年3月底以前执行。
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标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零售价格时,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
三、我委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我委将在重新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调整。
地方已制定公布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五年一月七日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
第三条本规则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按照价格管理的需要进行了归类。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分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剂型、规格及药用包装材料定义,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代表品,是指同种药品中临床常用的剂型、规格品种。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计价管[1997]199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计价管(1997)199号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二日)卫生部、国内贸易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一并研究贯彻。
附件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政府定价。
列入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允许药品生产经营者在不突破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具体价格。
由于供过于求,多数生产企业均按低于国家规定的出厂价销售药品时,价格主管机关要参照其实际出厂价格,及时降低规定的出厂价格,并相应降低规定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生产企业由于降价竞争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利润率标准,医药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指导企业调整结构,促进合理布局。
生产成本上升、供不应求时,价格主管机关要适时提高出厂价格,并相应提高其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列入中央政府价格管理目录的药品,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代表规格品的价格,其他规格品的价格委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以下简称省级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的原则制定,并抄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管[1996]1590号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管(1996)1590号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卫生部、国内贸易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局、总后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药品是防病治病、关系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14号)精神,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秩序,合理调整药品资源配置和药品结构,扭转医药市场混乱状况,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减轻公费医疗、劳保和群众负担,特制定〈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为贯彻好国务院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精神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保证政令畅通,国家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贯彻〈办法〉、整顿药品价格的实施方案(另行下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国家计委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工作。
为保证药品价格改革的顺利实施,对有悖于〈办法〉和不按统一部署、违反价格管理权限和不按程序自行出台的药品价格文件,国家计委将予以通报并责令其纠正。
各地在贯彻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及分类作价办法中,不得对药品价格进行普遍提价。
在贯彻作价办法、全面审价中,要结合市场供求情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边审边改,按药品价格管理权限进行有降有升地调整,切实使现行药品价格总水平降下来。
附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药品价格管理,保持药品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价格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1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精神,我委对此前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公布废止部分药品价格文件。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自2015年6月1日起,附件《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中所列文件一律废止。
该目录之外的药品价格文件,凡不涉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的同时废止。
附件: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5月4日附件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1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避孕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6]2255号)2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部分生物制品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6]2684号)3 国家计委关于颁布第一批中央管理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7]1770号)4 国家计委关于对13家企业生产的第一批公布价格的中央管理药品实行单独定价的通知(计价管[1997]2592号)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用机采血浆生产的人血白蛋白、低PH静脉注射丙种球蛋白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628号)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水痘减毒活疫苗(冻干)国内销售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648号)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卡力等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661号)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司巴乐等进口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管[1997]662号)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国家免费发放橡胶避孕套(精装)产品出厂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672号)1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风疹疫苗(护贝法)等进口生物制品销售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701号)1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冻干低PH静注丙种球蛋白及机采血浆人血白蛋白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831号)1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进口分包装罗氏芬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850号)1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爱可松等150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管[1997]918号)14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颁布第二批中央管理的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8]676号)15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导升明等10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556号)16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依诺沙星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557号)17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克拉维酸钾/羟氨苄青霉素(安奇)等三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558号)1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对壬苯醇醚栓和拉西地平片两种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663号)1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舒贝洛等16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665号)2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射用人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特尔立)等两种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708号)2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安贺拉等52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711号)2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尼美舒利等48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712号)2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奥扎格雷钠等5种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731号)2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用机采血浆生产的人血白蛋白等血液制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734号)2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对双氯芬酸纳缓释片和单硝酸异山梨酯缓释片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757号)2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新山地明等15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783号)2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冻干风疹活疫苗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800号)2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氟伐他汀(来适可)等20种进口分包装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801号)2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冻干低PH静脉注射丙种球蛋白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816号)3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人血丙种球蛋白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853号)3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单磷酸阿糖腺苷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951号)3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更昔洛韦、复合乳酸菌等两种新药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965号)3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泰斯德等11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966号)3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机采人血白蛋白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968号)3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瑞宁得等37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993号)3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尼莫地平等15种进口分包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996号)37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等10家通过GMP认证(达标)企业生产的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1476号)3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昆明贝克诺顿制药有限公司等5家通过GMP认证(达标)企业生产的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1804号)39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通过GMP认证(达标)企业生产的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1999]80号)40 国家计委关于审定公布脂肪乳注射液价格的通知(计价格[1999]166号)41 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定头孢类等部分中央管理的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1999]403号)42 国家计委关于降低西力欣等114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1999]617号)4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常规重组人胰岛素注射液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12号)4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国药集团国瑞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中管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64号)4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昆明积大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中管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65号)4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山西普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中管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66号)4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青岛第二制药厂生产的部分中管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67号)4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等2家企业生产的部分中管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68号)4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浙江迪耳药业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生产的部分中管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69号)5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哈尔滨制药三厂生产的部分中管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70号)5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射用重组人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华北吉姆欣、格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86号)5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射用重组人生长激素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91号)5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对盐酸恩丹西酮等4种新药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99号)5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金葡液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100号)5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青霉素V钾干糖浆等27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111号)5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头孢拉定胶囊等14种进口(进口分包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138号)5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射用重组人干扰素-2b(安达芬)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144号)5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半乳糖-棕榈酸等20种进口(进口分包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202号)5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注射液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236号)6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培菲康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248号)6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机采人血白蛋白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266号)6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对硫酸依替米星等新药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278号)6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注射液(洁欣)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288号)6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托吡脂片销售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305号)6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黄体酮等10种进口(进口分包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311号)6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胞必佳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341号)6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康达明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384号)6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审定硝苯地平缓释片等5种中管药品新剂型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451号)6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法斯通等17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480号)7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佐米格等45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483号)7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沙丁胺醇气雾剂等17种中管国产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582号)7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降低降纤酶等2种生化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622号)7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重组人干扰素幔?2a栓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648号)7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左炔诺孕酮炔雌醚片等2种计划生育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677号)7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爱巴苏等27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683号)7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萘普生等22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726号)7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吗氯贝氨等11种中管国产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795号)7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奥贝等4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796号)7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枯草芽孢杆菌活菌制剂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812号)8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盐酸万拉法新等10种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896号)8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必需磷脂等11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914号)8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假单胞菌注射液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947号)83 国家计委关于降低机采人血白蛋白等部分生物制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5号)84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头孢拉定等9种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855号)85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氨苄青霉素等部分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1787号)86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8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乌司他丁等11种中管国产药品的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19号)8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瑞格列奈等23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5号)8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乌灵等10种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76号)9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人用精制狂犬病疫苗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2000]131号)9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流行性出血热灭活疫苗(双价)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2000]153号)9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东莨菪碱等14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154号)9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阿托伐他汀钙等8种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31号)9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地奥司明等15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37号)9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米托蒽醌等17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359号)9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审定喷昔洛韦等部分中管国产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401号)9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吲达帕胺等10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9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盐酸氨溴索等23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631号)9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肤疡散等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641号)10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硫酸茆地那韦等14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05号)10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白芍总甙胶囊等7种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06号)10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雷米普利等53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983号)10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来氟米特等部分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984号)104 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632号)105 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49种中成药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193号)10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人用精制狂犬病疫苗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2001]602号)10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雷替斯等1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620号)10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促肝细胞生长素注射液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688号)10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028号)11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流行性出血热双价疫苗等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123号)11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4种抗感染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491号)11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30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492号)113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2]2822号)11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降低佳息患等3种进口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133号)11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625号)11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对计办价格[2002]62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计办价格[2002]825号)11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阿司匹林等部分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1636号)118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267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3]107号)11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公布107种中成药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236号)12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暂停执行我委制定的蜜炼川贝枇杷膏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12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8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4]1207号)12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人血白蛋白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2457号)12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计划免疫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20号)12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762号)1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重组集成干扰素峒鄹裎侍獾母春?(发改办价格[2005]496号)12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红霉素肠溶胶囊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5]1071号)127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黄体酮等药品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250号)128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5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2373号)129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塑料安瓿包装小容量注射液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410号)13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90号)13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542号)13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华蟾素注射液等32种中成药肿瘤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337号)13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奥美拉唑注射剂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530号)13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13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酮康唑洗剂价格管理权限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1307号)13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价格核定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1949号)137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12号)13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追风透骨片等188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5号)13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51号)14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进口西吡氯铵含片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046号)14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405号)14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含天然麝香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346号)14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对乙酰氨基酚分散片等部分药品定价权限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667号)14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榄香烯注射液纳入专利药品定价范围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809号)14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上海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专利药品银杏叶注射液(舒血宁注射液)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930号)14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裹金衣安宫牛黄丸和热淋清颗粒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1232号)147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1421号)148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2098号)149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醒脑静注射液优质优价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2783号)15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东降低氯唑西林等部分药品零售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8]1207号)15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州白云山光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分装头孢地尼胶囊及杭州康恩贝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银杏叶胶囊价格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303号)15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15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标注内容变更等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471号)15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差比价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751号)15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1239号)15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制定重组乙型肝炎疫苗等14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1612号)157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2760号)15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829号)159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结合雌激素等产品价格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价格[2010]2253号)16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40号)16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670号)16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90号)16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2938号)16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134号)16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2]85号)16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结合雌激素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4]554号) ——结束——。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1.26•【文号】医保发〔2019〕67号•【施行日期】2019.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决策部署,国家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医疗保障局2019年11月26日附件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现就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衔接完善现行药品价格政策以现行药品价格政策为基础,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围绕新时代医疗保障制度总体发展方向,持续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一)坚持市场调节药品价格的总体方向。
医疗保障部门管理价格的药品范围,包括化学药品、中成药、生化药品、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等。
其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药品经营者(含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等,下同)制定价格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使药品价格反映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维护价格合理稳定。
(二)发挥医保对药品价格引导作用。
深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坚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方向,促使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
探索实施按通用名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
健全公开透明的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机制。
完善对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强化对医保基金支付药品的价格监管和信息披露,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等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委、财政部、卫⽣部等印发关于进⼀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号:发改价格[2006]912号颁布⽇期:2006-05-19执⾏⽇期:2006-05-1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发展改⾰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卫⽣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办、纠风办:为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关于解决群众看病贵药品价格⾼问题改⾰建议》精神,现将《关于进⼀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00六年五⽉⼗九⽇附件:关于进⼀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整顿医药市场价格秩序,减轻群众医药费⽤负担等问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相继采取了⼀系列治理整顿措施,取得了⼀定成效。
但当前医药市场⾯临的⽭盾仍很突出,社会各⽅⾯反映强烈。
为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等问题,提出⼀下意见:⼀、进⼀步降低药品价格。
对列⼊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进⾏全⾯调整。
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到位;突出重点、有升有降”的原则,降低偏⾼的药品价格,适当提⾼临床有需求,企业没有⽣产积极性的廉价药品价格。
要严格执⾏药品差⽐价规则,制⽌企业变换剂型、规格、包装变相涨价⾏为。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以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中药饮⽚加价率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应控制在25%以内。
药品实际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
⼆、试⾏核定药品出⼚价格。
为提⾼政府定价的科学性,解决⽬前药品流通环节利润空间过⼤的问题,进⼀步改进药品定价⽅法,选择部分政府定价药品从出⼚(⼝岸)环节控制价格,通过限制流通环节差价率,降低最终零售价格。
试⾏核定出⼚(⼝岸)价格的药品品种,按照国家发展改⾰委公布的试点⽬录执⾏。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4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计价格〔2000〕2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药品政府定价程序,提高政府定价效率,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我们制定了《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附后),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0年12月25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委(价格司)。
附: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附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国家计委定价目录的国内首次上市销售的药品,应由生产经营企业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申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国家计委;列入省级政府定价目录的国内首次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经营企业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申请。
第三条列入国家计委及省级政府定价目录的已上市销售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再申请报批,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调查资料审定价格,在审定新价格前可暂按原价销售。
第四条未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专利药品及一二类新药,有试生产期的,转正式生产时应通过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家计委核定价格;没有试生产期的,在取得国家正式生产批准或首次进口注册许可满一年时,由生产经营企业通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计委核定价格。
国家计委审批价格前生产经营企业自主制定的试销价格,在其产品上市销售前应报国家计委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我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要求,现就低价药品清单及有关价格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
对现行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日均费用较低的药品(低价药品),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日均费用标准内,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
二、确定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
我委综合考虑药品生产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
日均费用根据现行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政府未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按全国平均中标零售价格计算)和按药品说明书测算的平均日用量计算。
现阶段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
我委公布低价药品清单后,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2014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
三、建立低价药品清单进入和退出机制。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因价格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低价药品清单;属于我委定价范围内的药品,在我委调整清单前,可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先行调整。
对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需突破低价药品标准的,要及时退出低价药品清单,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权限重新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中,属于我委定价的药品,在我委重新定价前,暂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临时零售价格。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09.10•【字号】辽价发[2000]95号•【施行日期】200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辽价发[2000]95号)各市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明确实施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药品价格管理形式和权限按照国家的规定,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1、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和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由国家计委制定价格。
2、列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由省物价局制定价格。
对医院制剂实行政府定价,其中,省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和多数医疗机构均有配制的同品种制剂,由省物价局直接审定价格;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其它制剂委托各市物价局按《辽宁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价格管理办法》审定价格。
对中药饮片实行政府指导价,按《辽宁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管理。
3、上述之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供求情况自行制定零售价格。
二、政府定价原则1、政府定价以社会平均生产成本为基础核算。
对供大于求的药品,以社会先进生产成本为基础核算。
2、合理安排销售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使经营者能够补偿正常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
3、合并计算流通环节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逐步调整流通差率总水平,并实行差别差率。
4、为促进技术进步和产品结构调整,对研制开发的新药、产品质量明显优于其它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原研制企业生产的药品、知名品牌中成药实行优质优价。
企业可申请单独定价。
5、适当拉开GMP认证企业与非GMP认证企业生产的药品差价。
6、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价格不得高于同品种药品市场零售价格水平。
国家计委关于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制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3号
国家计委关于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制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制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二00一年一月四日计价格〔20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为科学、公正、合理制定药品价格,提高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和《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现就单独定价药品的价格制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药品单独定价的范围。
企业生产经营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因其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明显优于或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它企业同种药品、且不适宜按《政府定价办法》(计价格[2000]2142号)第六条规定的一般性比价关系定价的,可以申请单独定价。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乙类药品价格制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3号)精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中的单独定价药品,由国家计委提出零售价格的中央指导意见。
二、药品单独定价的申请程序。
申请药品单独定价的企业,须向企业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企业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接到企业单独定价申请后,应进行初审。
对符合单独定价条件的企业申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提出初审意见并正式行文转报国家计委。
三、药品单独定价的审批。
国家计委在接到药品单独定价的申请后,除对少数价格矛盾较为突出、社会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药品召开听证会进行公开审议外,对大多数一般性的药品,主要是参考专家论证的意见确定单独定价药品的具体价格水平。
四、药品单独定价的专家论证。
发改价格[2015]904号《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全文)免费范文精选
发改价格[2015]904号《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全文) 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
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二、此前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各地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推进药品价格第1页官网发改价格[2015]904号《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全文) 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改革的意见》,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附件: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商政务部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5月4日第2页官网发改价格[2015]904号《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全文) 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是推进价格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于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和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减轻患者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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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计价格〔2000〕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改革药品价格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我委制定了《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计委
二○○○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药品市场竞争,降低医药费用,让患者享受到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药品,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改革药品价格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药品价格管理形式。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仅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他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包括国家计划生产供应的精神、麻醉、预防免疫、计划生育等药品)。
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取消流通差率控制,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化,法律法规逐步完善,要逐步减少政府定价的种类、数量,进一步扩大市场调节价的范围,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二、药品价格管理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
政府定价原则上要按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对供大于求的药品,要按社会先进成本定价。
要规范销售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使经营者能够合理补偿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
流通环节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合并计算,实行差别差率,并逐步调整流通差率总水平。
政府定价药品,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药品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在不突破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实际销售价格。
市场调节价药品,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制定零售价。
药品批发、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要在不超过生产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药品实际销售价格。
三、建立药品价格管理的灵敏反应机制。
减少中央定价品种、数量,除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的价格,由国家计委制定外,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价格,在中央定价原则指导下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民族药价格委托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中药饮片、
医院制剂的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管理形式。
对已由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及实际流通差率变化等情况及时进行价格调整。
鼓励招标采购药品,要依据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格,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及时调整政府定价。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零售价格。
四、提高药品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不同企业生产的政府定价的药品,在其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明显优于或者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种产品时,可申请实行单独定价。
需要单独定价的药品,由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主持召开听证会进行公开审议。
国家计委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药品政府定价专家评审制度,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开展药品价格评审工作,并依据评审意见制定药品价格。
对药品价格政策,实行部门协商制度。
政府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在媒介上向社会公告。
五、加强药品市场价格监督和检查。
药品经营者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药品价格,不得虚列成本、虚定价格,不得低价倾销药品。
药品经营者必须如实开具药品购销发票,禁止开具虚假价格。
药品销售实行明码标价。
市场调节价药品要逐步实施由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零售外包装上印刷零售价格的办法。
医疗机构在与患者结算费用时,有义务向患者提供药品使用品种、数量、价格等情况的查询服务。
实行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部分药品生产经营的重点单位(包括医疗机构),要按期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药品生产经营成本、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招标采购药品,须由招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中标价格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意见印发前的药品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凡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计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