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节能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作者:苗圩来源:《居业》2016年第06期《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节能管理,健全工业节能管理体系,持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是指在工业领域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工业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在工业领域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高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领域的用能及节能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工业能源战略和规划、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节能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工业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和组织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业企业是工业节能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完善节能管理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节能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工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能效水平对标达标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业节能规划或者行动方案。
第八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业结构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工业节能减排的产业政策,综合运用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等价格政策,以及财税支持、绿色金融等手段,推动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和节能产业发展。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高效节能产品和设备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在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中优先采用。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节能一直以来都是各国关注的重点和热门话题。
随着全球能源资源的日益减少和环境问题的愈发严峻,如何有效管理和利用能源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为此,制定一套切实可行、高效的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本文将围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展开讨论。
一、加强管理体制建设要提高工业节能的效果,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
首先,政府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工业节能的目标和要求。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企业的监督力度,对不符合工业节能要求的高耗能企业给予处罚。
其次,应建立健全的工业节能评估体系,通过制定细致的评估指标,对企业进行常态化、动态化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企业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企业员工的环保意识。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技术措施节能技术是解决工业节能难题的关键。
需要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技术措施。
首先,应加大对先进节能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鼓励企业应用节能设备和节能工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其次,要注重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加强设备能效监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高效利用。
同时,还要加强对工业废弃物和尾气的治理,利用科学的处理方法,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三、推进能源管理要实现工业节能,必须建立完善的能源管理制度。
首先,要做好能源消耗的监测和统计工作,及时了解企业的能源使用情况,找出能源浪费的症结所在。
其次,要制定详细的节能目标和计划,明确责任人和具体措施,确保节能任务的完成。
同时,要加强能源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对能源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形成全员参与的节能氛围。
四、加强国际合作与经验交流工业节能是全球性的课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
我国应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研究和推广科学有效的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
在此基础上,要加强经验交流,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与其共同探讨解决工业节能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总结起来,要实现工业节能,既需要政府的倡导和管理,也需要企业的积极参与和贡献。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0.06.29•【文号】工信部节[2010]303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3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推动再制造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再制造产品生产,引导再制造产品消费,我部制定了《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再制造产品标志(略)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再制造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再制造产品生产,引导再制造产品消费,建立再制造产品认定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制造产品,是指采用先进适用的再制造技术、工艺,对废旧工业品进行修复改造后,性能和质量达到或超过原型新品的产品。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再制造产品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制度、标准及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认定工作,发布《再制造产品目录》。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申请的初始审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
第四条再制造产品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认定申请第五条再制造产品认定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三)国家对产品有行政许可要求的,应获得相应许可;(四)具备再制造产品批量生产能力,采用的再制造技术、工艺先进适用、成熟可靠;(五)产品质量达到或超过原型新品,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节能、环保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六条企业根据本办法及相关的认定要求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再制造产品认定申报表;(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依法应取得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四)执行的产品标准;(五)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或)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六)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及再制造技术说明;(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八)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8号)第168号为了规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促进节能低碳产业发展,特制定《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2015年9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改进材料利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规范和管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包括节能产品认证和低碳产品认证。
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在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低碳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温室气体排放量符合相应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有关事项。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认证结果。
2020年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2020年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随着全球能源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国都在积极推动能源消耗的调控和管理。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我国家,我国在能源消耗管理领域也一直走在前列。
为了推动工业企业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我国政府对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实行了严格的限额管理,并制定了针对2020年的相关政策。
本文将围绕2020年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展开探讨,从政策依据、具体规定、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政策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是我国关于节约能源的基本法律,是保障我国能源资源安全、促进能源生产和消费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一部重要法律。
其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的节约能源的责任和义务,为制定和实施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提供了法律依据。
1.2《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管理办法》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管理办法是2015年8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具体细化和落实。
该管理办法对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的确定、公布、调整、检查、考核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为推动工业企业节能减排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二、具体规定2.1 限额标准的确定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的确定,必须根据产品的种类、材质、生产工艺等实际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和核定。
同时要考虑到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进步和资源利用等因素,综合确定每个企业产品的能源消耗限额标准。
2.2 限额公布和调整国家能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公布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使企业明确自己的消耗标准。
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进步以及资源利用情况对限额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保证其与实际生产情况相适应。
2.3 限额的检查和考核国家能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的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对于不达标企业,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纳入企业信用评级体系中。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节能管理,健全工业节能管理体系,持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是指在工业领域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工业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在工业领域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高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领域的用能及节能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工业能源战略和规划、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1节能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工业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业企业是工业节能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完善节能管理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节能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工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业节能规划或者行动方案。
第八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业结构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工业节能减排的产业政策,充分运用阶梯电价、差别电价等价格政策和财税、金融等手段,推动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和节能产业发展。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高效节能产品和设备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在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中优先采用。
2评产品的遴选、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工业节能技术、(产高效节能设备价及推广机制,发布先进适用工业节能技术、品)推荐目录,以及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淘汰目录。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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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 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依据《节能法》二十二条
节能监察机构在查阅节能服务机构出具报告的基础上,应当 通过现场验证、数据校验等方式,核实报告所提供信息的真 实性和所涉及数据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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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节能监察应当主要采取现场监察方 式,必要时可以采取书面监察等方式。现场 监察应当由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进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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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挥好节能监察规范市场秩序的监督作用
为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坚持依法行政,必须进一 步完善统一规范的节能监察体制机制,实现“五个统一”。
• 执法依据统一 • 方式方法统一
• 程序标准统一
• 结果处理统一 • 执法文书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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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挥好节能监察规范市场秩序的监督作用
在全国范围内,构建统一公平的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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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重深入挖掘技术节能潜力
加大传统行业节能技术改造力度,推动工业节能从局部、单体节 能向全流程、系统节能转变。重点加快推广先进适用节能技术, 深入推进锅炉、电机、变压器等通用设备能效提升。 围绕高耗能行业企业,加快工艺革新,实施系统节能改造,鼓励 先进节能技术的集成优化运用。 大力支持节能服务产业和高效节能装备制造业的发展,推动绿色 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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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工业节能监察是落实工业绿色发展的重要保障
工业节能监察是依法对工业企业用能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全国工信系统高度重视节能监察工作,经过多年发展,我国 已基本建立起了覆盖省市县三级机构、近2万人的节能监察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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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工业节能监察是落实工业绿色发展的重要保障
目前我国工业节能监察体制机制建设方面,仍然存 在一定的差距,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业节能监 察工作,更加有效地支撑实施节能法规和标准,确保工 业绿色发展政策落地。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规定)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规定)1.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企业能源管理办法)1.1 目的和依据1.1.1 目的本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工业企业实施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推动可持续发展。
1.1.2 依据本工业节能管理办法依据《国家能源法》、《工业节能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工业节能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工业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矿业等领域。
2. 节能目标和要求2.1 节能目标根据国家节能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每个工业企业应制定相应的节能目标和计划。
2.2 节能措施2.2.1 技术改造工业企业应采取适当的技术改造措施,更新设备、改善工艺,以提高能源利用率。
2.2.2 管理措施工业企业应优化能源管理制度和流程,完善能源监测和统计体系,加强能源管理和能耗评估。
2.2.3 培训措施工业企业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节能意识和能力。
3. 节能考核和奖惩3.1 考核标准工业企业的节能考核标准应综合考虑能源利用率、生产效率、能源消耗等因素。
3.2 奖励措施工业企业达到或超过节能目标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如减免税费、获得节能补贴等。
3.3 惩罚措施工业企业未达到节能目标的,应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如罚款、停产整顿等。
4. 监督管理4.1 监督机构工业节能监督管理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省级能源局和地方政府也应加强对工业节能的监督管理。
4.2 抽查检查工业企业应接受定期的节能抽查检查,确保节能措施的有效实施。
4.3 监督评估工业企业应定期进行能源消耗评估,向监督机构报告能源利用情况和节能计划的实施情况。
附件:1. 国家能源法2. 工业节能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国家能源法:国家能源法是我国能源领域的基本法律,旨在促进能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障能源的安全供应,推动可持续发展。
2. 工业节能法:工业节能法是我国工业节能领域的相关法律,旨在规范工业企业的节能行为,促进工业节能工作的开展。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释义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共六条,主要规定了《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工业节能定义、适用范围、工信部门责任,以及工业企业和行业协会的责任。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节能管理,健全工业节能管理体系,持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明确本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一、加强工业节能管理工业能耗是用能大户,占全社会能耗比重70%左右,大部分工业产品单位能耗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单位能源资源消耗产出水平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粗放型的工业发展方式没有根本性转变,能源资源消耗高,产出效率低,污染排放重,自主创新能力弱,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等矛盾和问题仍很突出。
因此,必须加强工业节能管理,把工业节能减排作为破解能源环境制约的突破口,作为“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举措。
二、健全工业节能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是从体系的全过程出发,遵循系统管理原理,通过实施一套完整的标准、规范,在组织内建立起一个完整有效的、形成文件的能源管理体系,注重建立和实施过程的控制,使组织的活动、过程及其要素不断优化,通过例行节能监测、能源审计、能效对标、内部审核、组织能耗计量与测试、组织能量平衡统计、管理评审、自我评价、节能技改、节能考核等措施,不断提高能源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的有效性,实现能源管理方针和承诺并达到预期的能源消耗或使用目标。
三、持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国工业创造了40%的GDP,消耗了约70%的能源;能源效率比国外先进水平低十个百分点。
持续运用各种手段促进能源利用效率提高、实现能源节约是最大的能源来源。
四、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事关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转型和中华民族的长治久安,对于提高资源效率、改善环境质量,建设节约资源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迈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具有重大意义。
五、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这为我国工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提出了新要求,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之路是唯一选择。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节能管理,健全工业节能管理体系,持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是指在工业领域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工业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在工业领域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高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领域的用能及节能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工业能源战略和规划、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节能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工业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业企业是工业节能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完善节能管理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节能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工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业节能规划或者行动方案。
第八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业结构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工业节能减排的产业政策,充分运用阶梯电价、差别电价等价格政策和财税、金融等手段,推动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和节能产业发展。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高效节能产品和设备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在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中优先采用。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工业节能技术、产品的遴选、评价及推广机制,发布先进适用工业节能技术、高效节能设备(产品)推荐目录,以及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淘汰目录。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和管理节能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产品认证定义】本办法所称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在能源利用或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的节能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机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节能产品认证工作机制】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节能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节能产品认证有关管理事项。
节能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
第六条【鼓励政策】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节能产品认证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四条、《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九条和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优先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
第七条【保密规定】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节能技术监督管理细则及考核办法
节能技术监督管理细则及考核办法1. 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能源的紧缺,节能成为了全球的热点问题。
尤其是在我国,节能已经成为国家战略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为了促进节能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加强节能技术的监督管理,制定了节能技术监督管理细则及考核办法。
2. 目的节能技术监督管理细则及考核办法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节能技术的监督管理,促进节能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
3. 主要内容节能技术监督管理细则及考核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节能技术分类根据不同的应用领域和技术特点,将节能技术分为以下几类:•工业节能技术•建筑节能技术•交通节能技术•农业节能技术•医疗卫生节能技术•其他领域的节能技术3.2 节能技术标准为了规范节能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制定了一系列的节能技术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节能技术的定义、分类、评价标准、测试方法、检验标准等。
3.3 节能技术认证为了保证节能技术的质量和可靠性,对节能技术进行认证是非常必要的。
节能技术认证是指对节能技术的研发、生产、使用过程中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的评估和认证活动。
认证主要包括产品认证和服务认证两类。
3.4 节能技术评价为了衡量节能技术的实际效果和贡献,制定了一系列的节能技术评价方法。
这些评价方法主要包括能耗、能效、节能、环保等方面的指标。
3.5 节能技术监督管理为了保证节能技术的规范运用和有效推广,制定了一系列的节能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这些办法主要包括技术监督、市场监督、信息反馈等方面的内容。
4. 考核办法为了促进节能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制定了一系列的节能技术考核办法。
这些办法主要包括绩效考核、质量检查、评估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考核办法的目标是提高节能技术的研发能力和运用水平,提高节能技术的质量和效益。
5. 结论节能技术监督管理细则及考核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节能事业的新阶段。
通过对节能技术的分类、标准、认证、评价和监督管理,加强对节能技术的组织、指导和服务,不断推进节能产业的发展,提高节能技术的应用水平和质量,实现经济、社会和环保的三赢局面,为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答:200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后,即启动了《办法》的起草工作。在《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主要开展 了以下工作:一是开展立法调研,收集整理并研究国内外节能法律制度,布了《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办法》将自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
《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工业节能的概念和管理职责。《办法》依据《节约能源法》关于节能的定义,对“工业节能”进行了界 定。根据《节约能源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三定”规定,《办法》明确了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工业节 能管理职责,并对工业企业的责任、行业协会的作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文件
01 办法解读
03 政策全文
目录
02 内容解读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工业节能管理,健全工业节能管理体系,持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绿 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而制定的法规,2016年4月20日,《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2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6月30日起实施。
二是节能管理。《办法》规定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节能管理措施,包括: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业节能规 划;运用价格、金融等手段推动绿色化改造;发布高效节能设备推荐目录、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的工艺技术装 备淘汰目录;编制工业能效指南;依据职责开展有关节能审查工作。《办法》还确立了工业节能标准制定、工业 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管理、工业能耗预警机制、节能培训宣传等制度。
三是节能监察。节能监察是促进工业企业加强节能管理的重要手段。《办法》明确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全 国的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办法》规定:各级工 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工业企业开展节能监察。同时,《办法》 对工业节能监察的方式、程序和结果公开等作出了规定。
安徽省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办法
安徽省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工业企业的合理用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品能耗限额是指在生产耗能的产品过程中,对产品所规定的最高能源消耗量。
产品能耗限额包括产品综合能耗和产品单项能耗的限额。
第三条安徽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负责制定安徽省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并监督、指导和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能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五条省经委制定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并定期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进行调整、修订,保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科学合理。
第六条产品能耗的计算按G82589-90《综合能耗计算通则》的规定执行,各种能源折合标准煤的系数,以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消耗的计量和统计工作,做好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分解、考核。
第八条省经委将不定期组织对用能单位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或者委托节能监测机构对其单位产品能耗进行监测。
被检查单位应提供有关的统计资料。
第九条用能单位不得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分析等资料,不得干涉、阻挠或者拒绝检查、监测。
第十条用能单位不能提供或者不能完整提供本单位能耗原始记录及相关能源统计资料的,视其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
第三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一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耗限额考核奖罚制度,对完成能耗限额指标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超限额或者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和重点奖励。
第十三条生产单位超过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由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信部2016第33号令).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信部2016 第33 号令)2016-08-19 08:10:30 来源: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6 年4 月20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1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 年6 月30 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2016 年4 月27 日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节能管理,健全工业节能管理体系,持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是指在工业领域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工业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在工业领域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高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领域的用能及节能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工业能源战略和规划、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节能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工业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和组织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业企业是工业节能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完善节能管理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节能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工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能效水平对标达标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业节能规划或者行动方案。
第八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业结构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工业节能减排的产业政策,综合运用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等价格政策,以及财税支持、绿色金融等手段,推动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和节能产业发展。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信部2016第33号令)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信部2016第33号令)2016-08-19 08:10:30 来源: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2016年4月27日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节能管理,健全工业节能管理体系,持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是指在工业领域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工业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在工业领域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高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领域的用能及节能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工业能源战略和规划、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节能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工业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和组织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业企业是工业节能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完善节能管理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节能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工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能效水平对标达标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业节能规划或者行动方案。
第八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业结构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工业节能减排的产业政策,综合运用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等价格政策,以及财税支持、绿色金融等手段,推动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和节能产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7.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施行日期】2016.07.02•【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节能第三节建筑节能第四节交通运输节能第五节公共机构节能第六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第五章激励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一、总则(1)目的:本文档旨在指导和规范工业节能管理活动,促进工业生产过程中的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可持续发展。
(2)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所有工业企业,包括创造业、采矿业等。
(3)定义:在本文件中,以下术语按照以下含义解释:a. 节能:指采取合理的技术、管理和经济措施,减少能源消耗和损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b. 节能评估:指对工业企业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和监测,以制定具体的节能措施和管理计划。
c. 节能措施:指针对工业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采取的技术、管理和经济手段,以降低能源消耗。
d. 节能管理:指在工业企业中建立科学、系统的节能管理体系,通过合理的节能措施和监测手段实现节能目标。
(4)工业节能部门:由政府或者产业组织设立的机构或者单位,负责指导、推动和协调工业节能工作。
二、节能体制与机构(1)建立节能领导小组,由企业高层领导组成,负责制定节能战略和规划,并监督节能工作的实施。
(2)设立专门部门或者岗位负责节能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和权力,并提供相应的人员和资金支持。
(3)建立与工业节能相关的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工业节能工作的监管和执法。
三、节能评估与监测(1)进行能源消耗调查,采集相关数据,分析能源消耗状况,识别节能潜力和重点领域。
(2)制定节能计划,包括具体的节能目标、措施和时间表,并监测和评估计划的执行情况。
(3)建立能源监测系统,实时监测能源消耗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定期进行能源管理评估,检验节能效果。
四、节能技术与设备(1)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包括高效能源设备、节能工艺和管理措施。
(2)制定并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计划,更新老旧设备,采用节能型产品。
(3)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其节能意识和技能,推广节能技术和设备的使用。
五、经济政策与激励措施(1)建立节能补贴和奖励机制,对节能成果明显的企业赋予财政津贴和奖励。
(2)设立节能基金,用于支持节能技术研发、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郑州市工业企业节能监测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郑州市工业企业节能监测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1•【字号】郑政办文[2006]82号•【施行日期】2006.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郑州市工业企业节能监测办法的通知(郑政办文〔2006〕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市经委制定的《郑州市工业企业节能监测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郑州市工业企业节能监测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企业节能监测管理,促进节能降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及有关国家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企业节能监测(以下简称节能监测),是指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对重点用能单位和主要耗能设备的能源利用情况,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节能产品进行监督、检测、评价、分析和认定,并对浪费能源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的监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能源的各类工业企业。
第四条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工业节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市)、区经济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节能监测机构具体负责节约能源的监测工作。
第五条市节能监测机构依法开展节能监测工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拒绝监测和非法干预。
第六条市节能监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对用能单位的能源供应与利用状况,依法进行监测,对供能质量不合格和浪费能源的行为提出整改建议;(二)协助市节能主管部门编制节能监测计划,并负责实施;(三)整理、汇总、分析节能监测数据;(四)定期向节能主管部门汇报本市节能监测情况,并提出建议;(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节能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参与制定地方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六)开展节能技术研究、情报信息交流、技术咨询,协助节能主管部门做好节能宣传、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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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节能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1
河南省工业节能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为加快节能技术进步,促进节能产品推广应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对工业节能产品的管理,维护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节能产品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产品相关的质量、安全和环保标准的要求,与同类产品或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其能源使用效率或能耗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且具有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产品。
节能产品可分为:(一)直接节能产品:直接消耗能源来实现某种特定功能的节能产品。
(二)间接节能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自身不消耗能源或少量消耗能源,但能使运用本产品的系统或设施降低能源消耗的节能产品。
(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节能产品:在完成相同功能的条件下,使用能替代常规能源的新能源或可再生能源的节能产品。
二、节能产品认定申报条件
(一)产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和产品生产地须在河南省境内。
(二)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三)企业应具有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国家规定产品)、CCC认证(国家规定产品)、安全认证(国家规定产品)等相关的有效证件。
(四)企业必须按ISO9001:2008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实施运行。
(五)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节能、质量、安全、环保等有关标准要求,能耗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六)产品生产期限在一年以上,质量稳定,并已批量投放市场。
(七)企业应能够提供优良的产品售后服务。
三、节能产品的认定程序
(一)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自愿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经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会同科技局、财政局审查同意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申报企业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河南省工业节能产品认定申请书》;
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产品注册商标证明(如有注册商标须提供);
4.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国家规定产品);
5.产品执行标准(如为国家标准不再提供);
6.具备资质(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和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包括技术、安全、环保性能和节能指标);
7.获得的认证证书复印件(CCC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安全认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
8.产品说明书、结构示意图、原理图、产品照片、工艺流程图;
9.产品鉴定证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
10.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11.三个以上的用户使用报告。
(三)初审。
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申报资料不合格的企业不予参加评审。
(四)评审。
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学技术厅、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参评节能产品的技术工艺先进性、节能效果、质量、安全和环保等各项指标,产品实用性、推广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审。
(五)现场检查。
对在评审中有异议的节能产品由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企业管理、产品性能、生产和检验设备、工艺技术等内容。
对现场检查不合格的产品不予认定。
(六)公示。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对专家评审合格的节能产品进行公示。
10日内没有异议的
认定为河南省工业节能产品。
四、公布和激励
(一)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向通过工业节能产品认定的生产企业颁发河南省工业节能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采取多种形式推广应用。
(二)通过节能产品认定的产品优先推荐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三)符合产业政策的节能产品财政资金优先支持。
(四)凡通过工业节能产品认定的生产企业,在从事科技部公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中规定项目的研发时,可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省科技计划支持研发先进节能技术及产品。
五、证书的使用、变更与撤消
(一)证书的使用
1.证书仅可用于本产品的宣传和推广,不得用于其它产品。
2.证书仅限于本企业使用,不得转让。
3.证书及其复印件不得涂改使用。
4.对证书已撤消但仍继续使用的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学技术厅、财政厅责令其停止使用,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经核查后重新换证:
1.用新的商标名称的;
2.产品名称变更的;
3.企业名称变更的。
(三)在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限期内仍达不到要求的,收回认定证书并公示撤销。
1.监督检查发现产品及其生产状况不符合要求的;
2.产品在使用中达不到技术经济指标要求的;
3.用户和消费者对产品提出严重质量问题,并经查实的;
4.将证书用于产品宣传和推广之外其它用途的。
(四)在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收回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示撤销。
1.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2.将证书用于认定产品之外的其它产品的;
3.转让或涂改使用证书的。
六、监督检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对节能产品质量状况和认定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委
托专业监测机构进行测试。
发现达不到节能产品认定标准的或不按规定使用认定证书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按第五条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证书换发
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企业按申报程序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查程序与初次认定相同。
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换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