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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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制度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制度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XX市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别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一)员工代表一人,分别由所在单位的全体员工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在提名候选人的基础上投票产生,员工均可提名候选委员;(二)企业代表一人,分别由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指定;(三)工会代表一人,分别由各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子公司由公司工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员工代表协商确定。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本单位工会。

调解委员会委员应经过培训并取得调解员证,方可正式履行职责。

第五条担任调解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熟悉公司情况,有一定的口头表达能力。

第六条选举员工代表参加投票的员工人数不得少于本单位员工总数的三分之二。

选举可实行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

等额选举,当选员工代表的得票数应超过本单位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差额选举,候选人数不应超过应选人数的一倍,得票多者即为当选。

经本单位三分之一及以上员工提议,并由二分之一以上员工表决通过,可以罢免本单位员工代表。

调解委员会委员均为兼职,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委员因故不能承担工作时,应在缺额30日内按第三条及本条的规定替补。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见附件一)。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决定不受理的,应做好笔录,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见附件二)。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应做以下工作:(一)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做好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见附件三);(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见附件四),协议书应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篇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法》,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下设劳动争议调解组,劳动争议调解组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专门工作组织。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组依法调解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公司有关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公司、员工申请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组的职责:(一)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就调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反映;(四)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调解组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申请;(二)合法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调解;(三)平等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四)公平原则,公平对待公司和员工。

第六条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调解组织第七条调解组成员三至四名,其中组长一名。

调解组成员的产生,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代会讨论后,报分公司党委批准。

第八条调解组组长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

职代会闭会期间,调解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党务工作部。

第九条调解组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二章调解程序第十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一条调解组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是为了落实《工会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企业工会章程》的规定,规范企业内部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运作方式和程序,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秩序而制定的文件。

一、委员会的组成1. 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企业工会选举组成。

其中,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委员为企业工会委员。

委员会成员总数应当为3人或者5人。

2. 委员的任期为2年,届满可以再次选举。

委员会主任的任期为与企业工会主席同期。

二、委员会的职责 1. 接受企业内部员工的劳动争议投诉,劝和化解争议,维护企业内部和谐稳定,维护员工权益。

2.对于涉及加班、工资、福利、工作环境等方面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并在调解中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 对于不愿意接受调解并想提起诉讼的员工,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和帮助。

4. 对于已经提起诉讼的员工,应当配合企业内部法律援助和法律顾问的工作,积极协调法律纠纷,保护员工权益。

三、委员会的组建程序1. 企业工会应当于每两年组建一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工会主席召集召开委员会选举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指定担任。

2.工会主席出具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职务任免文件,报告企业直接领导并备案。

四、调解程序1. 员工在遇到劳动争议问题后,首先应当与企业管理层进行协商和沟通,尽量化解争议。

2. 如果协商无果,员工可以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在提交申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争议进行调查,并向委员会主席报告情况。

3. 对于已经调查清楚的争议问题,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开展集体调解工作,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认真对待调解,遵守调解程序并保证调解效果公正、公平、合理。

4. 如果调解无果,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直接领导汇报,并将调解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和涉及的所有当事人。

对于需要提起诉讼的员工,委员会应当向法律援助部门协调相关工作,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与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与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与工作制度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与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在长胜社区联合工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三方组成。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三方代表的产生方式:(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用人单位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定。

由于三方代表的具体人选可能具有双重身份,如国有企业中,企业代表同时具有职工身份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规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因此,职工代表大会推举的代表只能代表职工参加调解委员会,不能代表企业;企业行政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企业,不能代表职工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没有设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及代表的产生方式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协商决定。

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人数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提出并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如:厂长、经理)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由社区联合工会代表担任。

6.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关系。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和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1)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制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应建立以下几项工作制度:(1)解登记制度建立调解登记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全面地了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及处理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应印制《调解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包括调解申请、调解情况。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一、概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由企业建立的用于处理公司内部劳动纠纷的机构。

作为调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协调并调解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将争议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同时秉持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把握调节的尺度,维护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二、组织形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设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主动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备。

企业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来自于企业内部员工、工会组织等,除了必要的人员和经费支出外,不得向外收取任何费用。

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1.处理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

一旦出现劳动争议,委员会应当及时介入、处理和调解,以保障企业内部的稳定和谐。

2.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矛盾纠纷的起因、具体情况和双方的主张,并对双方所提出的请求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核实。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以及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调解方案,向双方介绍和解及其效果,并以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有力地促使当事人达成妥善的解决。

4.对于相对简单的纠纷,委员会可以直接调解并做出调解决定;对于较为复杂的纠纷,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有关的法律机关、政府部门寻求帮助,进行咨询和支持。

5.对于已经调解解决的劳动争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对处理过程进行记录和备份,并告知双方争议的结果和解决方法。

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规则1.常年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或者专门的办公室,专人负责调解相关工作,对于外部人员,委员会应该确保其保密性,不予以泄露。

2.每位委员都有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应当明确工作责任及承担的风险,并遵循相关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

3.委员会成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调动委员积极性,发挥委员的聪明才智,推动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顺利推进。

五、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保障企业内部和谐稳定的重要机构,在企业内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及时启动调解工作,理性、客观、公正地处理和解决纠纷,既促进了企业的平稳发展,又维护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二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二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一、引言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意义。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高调解工作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二、调解主体1. 调解委员会:由公司从各部门工会主席和公司的劳动争议调解员组成。

具体人员由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按照工会组织章程和职责分工指定。

2. 劳动争议当事人:指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的员工及其代表。

三、调解程序1. 提出申请: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将劳动争议书面申请提交给所在部门的工会主席,由工会主席按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程受理。

2. 受理审查:工会主席应当及时受理申请,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以及涉及的其他当事人。

3. 调解准备:工会主席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尽快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进行调解准备工作,制定调解计划和议程。

4. 调解实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按照调解计划和议程,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秉持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积极寻求共识。

5. 调解结果:调解委员会应当将调解结果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

若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果即为协议内容;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果为未能达成协议的事实情况。

四、调解原则1. 自愿原则:调解过程和结果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的选择和达成的协议,不得强迫或限制劳动者的选择权。

2.公正原则: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坚持公正、客观、中立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公开透明原则:调解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对外界公开和向双方当事人提供相关调解信息,保障调解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4. 快捷高效原则:调解应当尽量迅速进行,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调解,减少劳动争议对双方的影响。

五、调解权力和义务1. 调解员权力:调解员有权了解劳动争议的详细情况,调查相关证据,组织调解听证会,发表调解意见和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等。

2. 调解员义务:调解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对劳动争议调解过程和调解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如何设置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如何设置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如何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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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如何设置
1、在⽤⼈单位内,可以设⽴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代表、⽤⼈单位代表和⼯会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会代表担任。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政部门代表、同级⼯会代表、⽤⼈单位⽅⾯的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政部门代表担任。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条在⽤⼈单位内,可以设⽴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代表、⽤⼈单位代表和⼯会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应当履⾏。

第⼋⼗⼀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政部门代表、同级⼯会代表、⽤⼈单位⽅⾯的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条提出仲裁要求的⼀⽅应当⾃劳动争议发⽣之⽇起六⼗⽇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申请。

仲裁裁决⼀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异议的,当事⼈必须履⾏。

第⼋⼗三条劳动争议当事⼈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收到仲裁裁决书之⽇起⼗五⽇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不履⾏仲裁裁决的,另⼀⽅当事⼈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第⼋⼗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争议,当事⼈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民政府劳动⾏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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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_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_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_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日益开放,劳动争议的发生和解决也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加强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和处理,我国出台了《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下面就对这一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概述《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是为了规范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等内容。

该条例的发布不仅能够促进劳动争议的快速解决,还能够增强工会的权威和地位,同时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法制素养。

二、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具备的条件《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组成人员应当是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的工会干部和专业人员。

2.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确定一名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督促工作人员的调解工作。

主任还应当协调组织和开展相关培训课程,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能力。

3.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制定具体的工作规定和工作程序,对劳动争议的调解方式、程序、期限等方面作出规定。

4.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和场所,以方便调解工作的进行。

以上条件的确立,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也为工会的调解工作提供了一定的指导。

三、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1.调解劳动争议《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首要任务是调解劳动争议。

调解的方式应以和解为主,为当事人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2.宣传教育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还应当积极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法制素质和维权意识。

宣传教育应当涵盖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待遇等方面的知识,以此提高工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法律咨询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解答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疑惑。

通过向劳动者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工会能够增强工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是怎样规定的?1、出任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公司行政会议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

2、我公司女职工较多,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中应有一名以上的女职工代表出任。

3、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组长由公司党支部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

在当代这个社会,大家都明白的一件事情是,劳动争议的解决需要相关部门的介入,当然了,如果双方能够协商解决的也是可以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我国有劳动真意调解委员会,很多人想要知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是怎样规定的?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概况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属于本公司内部机构,组成人员由公司领导、公司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代表出任。

二、制度内容1、出任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公司行政会议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

2、我公司女职工较多,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中应有一名以上的女职工代表出任。

3、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组长由公司党支部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

4、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的调解工作指导,接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5、劳动争议调解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延误当事人向上一级组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

6、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是:接受某一方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调解申请。

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受理通知。

进行认真地调查取证,并形成书面取证材料。

提前3天向当事人发出召开调解会议的通知。

调解过程中应有一名工作人员作好详细记录。

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并经当事人签名。

指定调解结果的落实部门或人员。

监督每一起劳动争议调解事件的落实情况,做好善后工作。

三、调解登记制度建立调解登记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全面地了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及处理情况。

企业调解委会工作制度

企业调解委会工作制度

企业调解委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部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企业内部处理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履行调解职责,实行民主管理。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一)自愿原则: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应当自愿申请调解。

(二)合法原则:调解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及时进行,防止矛盾扩大。

(四)公正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公正公平,做到客观、公正、中立。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一)调解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

(二)协助企业完善劳动管理制度,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法律意识。

(四)参与企业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二、组织结构第五条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第三方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指定,第三方代表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由第三方代表担任,负责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调解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办公室设在企业人力资源部门。

三、工作程序第八条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申请调解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对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及时安排调解。

第十条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调查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第十一条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协议合法有效后,发给双方当事人。

第十二条调解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履行约定的义务。

四、工作保障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为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办公场所、办公用品、资料等。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各种劳动争议,化解各种矛盾,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一、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原则1.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2.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3.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员工担任;4.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公司或需要调整时,应由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

二、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1.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组织;2.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公司工会和人力资源部的指导;3.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力度;4.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5.通过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员工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努力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6.加强企业精神文明建设,通过细致的调解工作,建立和谐劳动关系,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1.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职工或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原则1.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2.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同当事人民主协商;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五、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4.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5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5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包括个人与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行使调解职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争议的公平化解。

第二章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第四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成立的,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的专业调解人员,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二)有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调解场所,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提供便利的调解条件;(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和调解制度,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四)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能够获得社会公众的信赖和认可。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可以是全国、省、市、县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工会、行业协会等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一定数量的调解员组成,统一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八条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接收申请: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二)受理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及时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有关申请受理情况;(三)调解准备: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对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进行了解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为调解工作做好准备;(四)调解: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根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安排调解员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进行调解;(五)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可以制定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六)不成调解:如果劳动争议不能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继续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和方法。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规章制度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规章制度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企业内部人员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是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维护企业稳定的具体机制。

第三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及时的原则,以调解为主、协商为辅的方式解决争议。

第四条本规章所称劳动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纠纷、劳务合同解除争议、工资、社会保险待遇、工伤赔偿、劳动纪律等引起的纠纷。

第二章调解机构设置第五条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劳动关系争议调解员组成。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企业人力资源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调解员由企业内部工会主席、员工代表、法律顾问等多方人员组成,调解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调解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纠纷调解档案,认真履行记录、归档等程序,确保调解过程合法、公正。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对提交的调解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应当每季度组织专题培训和座谈会,提高调解员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十条当劳动争议发生时,一方当事人可向调解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申请须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争议事实、诉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安排专门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调解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听取双方陈述意见,并协调双方采取相应措施解决争议。

第十三条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将协议内容详细记录,让双方签字确认。

如一方拒绝签字,则调解员应当进行进一步调解。

第十四条如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可自行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第四章保密原则第十五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相关人员不得将调解过程和结果泄露给外部人员。

第十六条调解委员会负责对调解过程和结果进行保密,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方可披露。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与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与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有效地开展调 解工作,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工作纪律
遵守法律法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法违 纪。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当保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保守秘密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当保 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不得泄 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
调解效果不明显
由于上述问题,导致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效果不尽如人意,不能有效地化解矛盾和纠纷,增加了诉讼案件的数量和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和展望未来发展趋势。
• 加强组织建设: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构成,吸纳更多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和 人士参与,提高公正性和专业性。
公正廉洁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当公 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不得收受贿赂或 者偏袒一方当事人。
03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组织与工作制度的关 系
组织对工作制度的影响
组织架构决定了工作制度的运行方式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如成员组成、职责划分等,会影响其工作制度 的实施方式。
组织目标影响工作制度的制定
调解结束
调解成功或调解失败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会结束调解程序。
工作原则
依法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规定进行调解。
公平公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双 方当事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自愿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及时有效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与
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五篇)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五篇)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1、工作例会制度。

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劳动争议情况、调解方案和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2、学习培训制度。

定期组织委员参加劳动法律法规和调解工作技巧、艺术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

3、案件调解制度。

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受理和调处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职责;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4、预防预报制度。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信息员队伍,收集整理掌握职工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预防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

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帮助职工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档案管理制度。

妥善保管劳动争议调解的相关文字材料,及时将调解申请书、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等文书归档。

对当事人所反映的情况注意保密,不得泄露。

6、统计分析制度。

定期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深入研究劳动争议产生原因和规律,提出处理建议和对策。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二)是指为解决劳动关系中发生的争议,采取调解方式进行处理的一种制度。

它通过职工、用人单位和政府部门的共同努力,借助专业调解机构和专业调解人员,以公正、公平、合法、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一个重要的劳动法制建设的组成部分,在维护劳动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出现和发展,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关系复杂、权益难以协商等问题,劳动争议频繁发生,并且逐渐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态势。

为解决这些争议,提高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性,各国纷纷引入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成为保障劳动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调解是指通过协商、调查、研究、分析等方式,对劳动争议双方进行沟通和调解,找出问题的根源,帮助双方达成协议,并对双方的权益进行保护和维护。

劳动争议调解管理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管理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管理制度一、前言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合法地解决劳动争议,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生产经营的稳定进行。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部员工,包含固定员工、临时员工、实习生等。

二、调解机构和人员1.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公司职员所构成,其中包含法务部、人力资源部、工会代表等,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

三、劳动争议的定义1.劳动争议是指因劳动合同履行、劳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2.劳动争议可以是个体和企业之间的争议,也可以是个体和个体之间的争议。

四、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1.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员工应首先与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沟通,尽力通过协商解决。

2.假如协商无果,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书应明确叙述争议内容,叙述事实和理由,并供应相关证据。

五、劳动争议调解程序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立刻召开会议,讨论并调查争议的事实和原委。

2.调解委员会应派出特地的调解人员进行调解,调解人员应熟识劳动法律法规,公正、客观、中立地处理争议。

3.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应采取听证、调查取证等方式,了解双方看法和解决方法,乐观引导双方进行合理、公正的协商,促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4.调解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调解工作,如调解成功,应制作调解书,并要求双方签署。

5.若调解失败,双方可以采取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劳动争议,如申请仲裁、诉讼等。

六、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1.公正原则:调解人员应公正、客观、中立地处理争议,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保护。

2.快捷原则:劳动争议调解应及时进行,尽快解决争议,防止争议扩大化、升级化。

3.自己乐意原则:调解过程应基于双方自己乐意参加的原则,任何一方有权随时停止调解过程。

4.保密原则:调解时,双方应保护争议的机密性,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一、工作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保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高效。

二、工作机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由企业内部建立的一个调解组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管领导聘请一定数量的委员组成,具体的委员数量根据企业需求进行安排,一般与企业的人数规模相适应。

三、工作职责1.负责劳动争议调解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保证调解工作和劳动法规定的程序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并依据企业内部的相关规定。

2.为双方提供公正客观的环境和平等的机会,秉承公正、公平、严谨、高效的原则,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3.确保在劳动争议处理的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主张诚信、友好、协商的态度,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4.在调解完成后,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报告,并进行整理和存档,以备将来参考,同时对调解中出现的问题给出合理化建议。

四、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1.调解前的准备工作(1)要求当事人必须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证明争议事项的证据资料。

申请书必须标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明,以及争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涉及到的金额或其他事项。

(2)收到申请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及时认真查看申请书,核实双方的情况,分析问题的性质和问题的严重程度,以便判断是否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这个问题。

(3)双方应当在调解前进行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并对争议事项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详细地了解。

2.调解的程序(1)会议开始前,委员会必须核实双方当事人是否已经彼此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以及是否已经进行了意向协商。

如意向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则进入调解环节。

(2)双方在调解开始时发表自己的意见,快速阅读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并及时确认双方的主张。

(3)委员会必须秉承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并努力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若无法达成一致,视情况进行延期处理或下发书面调解意见书。

(4)经过调解,如果双方达成了一致,委员会将签署调解协议书,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一)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包括: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因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等。

(二)在调解劳动争议中,应履行以下职责:1.按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调解劳动争议;2.保证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实现调解中的权利,教育当事人履行调解中的义务。

第二条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一)申请调解的权利。

(二)同意或拒绝调解。

第二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第二条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公司代表和工会代表三方组成。

(二)代表的产生办法为: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公司代表由本公司总经理指定;工会代表由公司工会委员会指定。

(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公司总经理协商确定,公司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四)根据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补充的办法(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单位需要调整时,应由原推选组织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

调解委员调离或调整超过半数以上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组建。

(二)调解委员会组成及调整或补充的名单应报送地方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的条件(一)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二)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

第五条调解委员的职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在调解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工会制度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的职责是:(一)依法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由企业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解决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权益,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下面将介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及其工作规则。

一、组织设置1. 委员会成员组成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成员由企业内部各方共同推荐产生,以平等、公正的原则确定。

委员会由企业领导、工会代表、员工代表、业务领导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2. 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主任由企业领导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指定,负责组织调解工作并承担日常管理职责。

3. 分工合作委员会成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合作,共同推动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企业领导应大力支持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条件。

二、工作规则1. 劳动争议调解申请劳动争议双方可以向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申请书应包含劳动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并由双方签字。

在接到申请后,委员会应即时召开会议,安排调解工作。

2. 调解程序(1)调节员介入:委员会可以委派调解员,协助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员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调解。

(2)调解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委员会可以安排调解会议,召集双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参加。

调解会议应公开、公正,并记录双方的陈述和讨论结果。

(3)证据收集: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可以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以便调解员做出准确的判断。

3. 调解结果(1)调解协议:如果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委员会应记录调解协议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调解结果执行。

(2)调解不成功:如果调解不成功或一方不同意调解协议,委员会应将争议转交给企业领导或相关部门继续处理。

同时,委员会应做好争议的记录和归档工作。

4. 保密原则委员会的工作应遵守保密原则,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保护。

委员会成员及调解员应承担保密责任,不得泄露调解过程中的信息。

5. 宣传教育委员会应加强对企业员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对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认知和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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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组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保障公司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劳动法》 、《劳动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中国太平洋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法》 ,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下设劳动争议调 解组,劳动争议调解组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专门工作组织。 第三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依法调解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下列 劳动争议: (一)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终止 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公司有关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 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公司、员工申请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 调解组的职责: (一)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就调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反映; (四)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调解组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申请; (二)合法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调解; (三)平等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十四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 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五条 调解组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 或书面的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组对回避申请应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 事人。调解成员的回避由调解组组长决定;调解组组长的回避,由调 解组集体研究决定。
申请人: ( 签名 )
被申请人: ( 签名 )



时间 申 姓名 请 部门 人 住址 被申请人
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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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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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年龄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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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申请人 姓名 年龄 学历 地址 电话 反映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
性别 民族 职务
被申请人 姓名 年龄 学历 地址 电话
( )调字第 号
性别 民族 职务
调查情况:
处理意见:
调解委员: ( 签名 )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 得激化矛盾。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成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党务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报分公司党委批准后 执行。
(四)公平原则,公平对待公司和员工。 第六条 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 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
第二章 调解组织 第七条 调解组成员三至四名,其中组长一名。调解组成员的产 生,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代会讨论后,报分公司党委批准。 第八条 调解组组长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职代会闭会期间,调 解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党务工作部。 第九条 调解组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 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人共同参加的调解会议。 有关部门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 简单的争议,可以由调解组指定 1-2 名调解组成员进行调解;
Hale Waihona Puke (三)调解组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 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 度、办法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 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姓名、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 果及其它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组组长(简单争议由其他调解成员) 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 (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组各一份) 。
第二章 调解程序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 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 第十一条 调解组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 知申请人。 调解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 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员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 理由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十三条 调解组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一)及时指派调解组成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 应作调查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也应该签字确认; (二)调解组组长或其指定的其他成员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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