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权入宪的意义
【发展战略】人权入宪中国人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人权”入宪:中国人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董云虎北京日报2004年3月15日第4版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是中国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一、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重大突破对人权概念政治法律地位的确认,在中国经历了一个从讳言人权到党和政府文件予以确认、再到写入国家宪法的发展过程。
人权概念写入宪法是党和国家对人权问题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是中国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重大突破。
“人权”曾经是一个禁区。
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相当长时期内,我们不仅在宪法和法律上不使用“人权”概念,而且在思想理论上将人权问题视为禁区。
特别是“文革”时期,受极“左”思潮的影响,“人权”被当成资产阶级的东西加以批判,在实践中也导致了对人权的漠视和侵犯。
直到改革开放初期,一些重要报刊还以“人权是哪家的口号?”“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人权不是无产阶级的口号”、“人权口号是虚伪的”等为题,发表过一大批文章,把人权看作资产阶级的“专利”,强调“无产阶级历来对人权口号持批判的态度”。
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进行了再认识,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我们正确认识人权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
1985年6月6日,针对国际敌对势力对中国的攻击,邓小平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25页)在这里,邓小平从我们与西方人权观区别的角度间接地提出了社会主义中国可以讲人权以及讲什么人权的问题。
从忌谈人权到发表政府白皮书高举人权旗帜。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东欧发生剧变,国际敌对势力加紧利用“人权”发动反华攻势。
为打退国际敌对势力的人权攻势,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总结当代中国和世界人权发展的实践,对人权问题进行再认识,首先从对外斗争的角度提出并明确回答了社会主义中国要不要举人权旗帜的问题。
应知应会法律知识
宪法:是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法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立法工作的根据,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宪法的重大作用1.宪法在组织国家政权方面的作用。
宪法的首要任务就是组织国家政权。
2.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
宪法在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最大利益和最大幸福上主要是基于三个基本原则来进行的;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协调的原则;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权;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
3宪法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方面的作用。
4.宪法在实行法制方面的作用。
宪法是法制存在的基本要素,并且是法治中的核心要素。
一方面,宪法作为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切法律规范产生、存在和变更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以宪法为基础而产生的宪政,其运作的过程本身就是法治的体现。
国家政权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的国体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我国的政体政体即政权的组织形式,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我国的选举制度我国的选举权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
我国的选举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无记名的秘密投票制度。
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人身权利(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
宪法与宪政宪法,是以宪政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
论人权入宪的意义
目录一、人权的涵义与其发展 (1)(一)法律上权利的三种基本存在形态及其相互间的联系 (1)(二)人权的涵义 (2)(三)人权的发展 (2)二、人权保障条款的入宪与中国公民权利的保障 (3)(一)突出人权原则 (3)(二)提供了宪法依据 (4)(三)法外权利的保障 (4)三、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 (4)(一)人权的入宪历程 (4)(二)人权入宪后的影响 (5)(三)如何正确理解人权入宪的意义 (6)参考文献 (7)试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的重大意义王先元[论文摘要]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中国民主宪政和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从建立法制国家来看这是一个全新的起点和视角。
宪法的产生就是人权的法律化。
资产阶级各民主国家宪法均以人权保障作为立宪的基石和目的。
宪政的内容和最终目标也就指向了保障人权。
东西方国家虽然对人权的理解存在差异,但把保障人权作为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宪政的最终目的和根本任务在各民主国家都是一致的。
我国也终于突破理论禁区,适应世界潮流。
[关键词]人权公民基本权利人权保障Make a Dissertation about the Importance of Respects and Protects Human Rights intothe ConstitutionWang XianyuanAbstract: The Amendment to the Constitution put the human rights into the constitution. This is a Milestone of human rights in China. It first put human rights to legal height from political concept. It is a new starting point and perspective.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r ights’ concept experienced long history. Natural rights theory is the bourgeois struggle against the feudal autocratic monarchy theoretical foundation. The form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is the legalize human rights. Thus, constitutional content and the ultimate goal will be at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lthough the East-West differences in the understanding of human rights,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s the basic contents of the constitution in all democratic countries is the same. China also finally broke through theory restricted to adapt to the global trend of the "respect for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was written into the Constitution. Keywords:human rights; basic civil rights;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一、人权的涵义与其发展(一)法律上权利的三种最基本的存在形态及其相互间的联系1、权力的最初形态——应有权利权利的最初形态就是“应有权利”或习惯权利,即人们基于一定的社会制度生活条件而产生的权利要求,或公民作为社会主体在现实条件下和可以预见的范围内应当具有一切有利于自身发展和生存的权利。
简论人权在我国的宪法保护
简论人权在我国的宪法保护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享有的、受社会经济文化条件制约的权利,依其存在状态的不同可表现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从学术史的角度来看,人权(human rights)这个概念一般被认为是西方文化的产物。
有关人权的主张最早产生于古代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概念之中。
古希腊斯多葛学派主张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不受任何基于政治地位、家庭背景等因素的影响。
早期的基督教和自然神宗教的教义认为,上帝创造人本身就意味着赋予人某种存在的价值,依其存在的价值和尊严,理所当然就享有一定的权利了。
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一些人文主义思想家从历史文库中重新祭起人权思想的旗帜,加以适当改造后用来向封建的意识形态发起进攻。
他们主张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一切事物的出发点和归宿,用“人权”取代“神权”,声称人类“天生一律平等”。
十七世纪启蒙思想家倡导的天赋人权学说更是主张“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每个人都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是每个人“不能变更”和“无从否定”的天赋人权。
一、人权在我国的发展与现状19世纪后半叶,我国早期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马建忠、郑观应等人将西方近代意义上的人权概念介绍、引入中国。
清末变法维新和立宪修律运动以及人权与宪政思想在中国迅速的传播,对我国的辛亥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都产生过积极影响。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政府也曾注意总结人权发展的成果,重视人民对人权的理想追求。
例如,周恩来总理曾于1954年亚非会议全体会议上代表中国政府庄严声明:“各族人民不分种族和肤色都应该享有基本人权,而不应该受到任何虐待和歧视。
”“反对种族歧视,要求基本人权……已经是觉醒了的亚非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要求。
”1上世纪50年代末以后,人权概念在我国一度被视为“异端”而打入冷宫,人权理论和人权问题亦被弄得混乱不堪。
即使到了1979年前后,还有学者坚持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和意识形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再提“尊重人权”,“争取人权”的口号,实际上是向党和政府“示威”,是意味着要倒退到资本主义社会中去。
2011年关于“人权”入宪为我们的法律生活带来了什
“人权”入宪为我们的法律生活带来了什么倒退二十年,虽然不能说谈“人权”色变,但“人权”一词的确有如一枝“带刺的玫瑰”,看似鲜艳美丽,实则扎手,不由人又爱又怕。
今日,“人权”保障不仅写进了执政党的党纲之中,也体现在治国安邦的根本法里,在形式上获得了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宪法以修正案方式在第三十三条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正像许多人所断言的那样,人权入宪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其意义不亚于将“法治”载入宪法,它将为我们的法律生活带来根本和深远影响,从而预示着当代中国权利的后启蒙时刻的来临。
后启蒙时刻的权利形态不同于启蒙时期。
启蒙时期着眼于对权利的追根溯源与普及,某种程度上,是一群所谓先知先觉的知识精英对后知后觉或者不知不觉的普罗大众沉睡的权利意识的唤醒过程;启蒙时期权利话语形态主要以权利哲学的面貌出现;在学科上主要涵盖哲学、政治学和法理学的研究范围。
后启蒙时期则是个人权利依据规范向着实证保护转变的过程,也是一个需要行动、方案和更精微的包括立法和司法技术在内的实施权利保护的时刻。
质言之,权利的后启蒙时期是一个彰显法律技术理性和司法理性的时代。
一、法律理论:权利哲学的转型在我国,启蒙时代的法律理论主要以实证主义的法律科学和法社会学方法为主,其后发展为对自然法所主导的自然权利观和天赋权利观的探讨。
其中,前两种法律研究方法长期左右着我国的权利观念,形成了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占支配地位的“公民权利”与“斗争说”的权利观。
人权入宪对这两种主流权利观念有所冲击,预示着权利观念的转型。
自然法的权利观解释权利的道德来源,法社会学的权利观阐明不同社会力量的权利主张如何上升为法律规定,实证主义法学的权利观说明权利与国家的关系及权利的规范属性。
只有将实证主义法学、法社会学、自然法三种权利观综合,才能立体、全面把握权利的属性,识别权利的各种生存和表现状态。
首先,在权利来源上,人权确立了人的权利来源于人自身。
“人”的权利,而不是公民权利、法律规定的权利或者斗争得来的权利确立了人性作为权利的更高一极的渊源。
人权入宪对我国基本权利体系完善的意义
人权入宪对我国基本权利体系完善的意义人权入宪对我国基本权利体系的完善,真的是个大话题啊!大家都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像是家里的顶梁柱。
可想而知,如果把人权纳入宪法,那可是为我们这些普通老百姓撑起了一片天。
就像一把保护伞,让我们在风雨中不至于淋得湿透。
想象一下,假如我们有了更明确的基本权利,平常遇到问题时就能更有底气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样一来,不论是职场上的不公平对待,还是日常生活中的小纠纷,都能多一份保障,少一份担忧。
再说,人权入宪还意味着我们国家在国际舞台上更有话语权。
毕竟,现代社会,人权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我们的宪法如果能体现人权理念,国际社会对我们的认可度也会提高,像是给我们的国家形象加分。
想想看,在全球化的今天,各国都在比拼软实力,有了人权这一块的优势,我们无疑能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更好的位置。
看看那些发达国家,他们的人权保障做得多好,老百姓都能心安理得地享受生活。
人权入宪,其实就是要让我们的生活更幸福,让每个人都能感受到来自国家的温暖。
人总是希望得到尊重,尤其是在一个大社会中,每个个体都希望自己的声音被听见。
我们生活中有很多事,比如说孩子上学、老人养老、妇女就业,这些都是和人权息息相关的。
把这些权利写进宪法,等于说是给了我们一个法律武器,让我们在生活中多了几分保障。
说到这里,有些朋友可能会问,实施起来会不会有困难呢?困难是有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去尝试。
毕竟,国家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指望一蹴而就。
就像磨刀不误砍柴工,咱们只要稳扎稳打,循序渐进,总能看到成效。
再说了,现在大家对人权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入,社会各界的呼声也在不断增强,相关部门必然会重视这些声音,慢慢形成共识。
想要保障人权,还需要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来配合。
就像一颗种子,要有肥沃的土壤才能生根发芽。
人权入宪不仅仅是一个口号,后面还得跟着一系列具体的和措施。
这就像是在铺路,不能光说不练,必须让每个人都感受到这条路的存在。
“人权”入宪的历史回顾及意义评估
作者 简介 : 祁志祥 , , 男 江苏大 丰人 , 上海 财经大学 国学研究所所 长 , 文学博 士 , 博士生导 师 , 主要从 事文艺学 、 美
学 、 学研究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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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工商 大 学学报 பைடு நூலகம்
20 0 9年第 3期( 总第 9 ) 6期
时 , 一步 明 确将 法 治原 则 作 为 国家 的基 本治 国方 略和 建设 目标 写进 《 进 宪法 》 不 过 由 于对 “ 权 ” , 人 认 识仍 存有 疑 虑 , 然 没 有旗 帜鲜 明地将 “ 仍 人权 ” 写人 宪 法 。0 4年 的修 宪 在 民主 宪 政建 设 方 面 的最 大 20
保 障人 权 ” 这 不仅 是 中国人 权发 展 史上 的一个 重 要 里程 碑 , 。 也是 中 国民 主宪政 和 政 治 文 明
建设 的标 志性成 果 。 具有 非 同寻 常 的现 实 意义 和理论 意义 。
关键词: 权 ; 法; 史; 人 宪 历 意义 中 图分类 号 : 2 DF 0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9 1 0 ( 0 9 0 — 0 5 0 10 — 5 5 2 0 )3 0 0 — 7
年 修 订 的《 宪法 》 恰恰 在 这 三 方 面取 得 进展 。 一是 将 以“ 执政 为 民 ” 本质 的 “ 个代 表 ” 想 载人 宪 为 三 思 法 , 指导 思想 上强 化 了宪 法 的 民主精神 。 是将 “ 从 二 推动 物质 文 明 、 治文 明和精 神文 明协 调发 展 ” 政 作
一
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宪法 》 规 定 了人 民 民主 的国家 性 质 、 治 制度 和 国家 机 构 的 职能 , 以 “ 民 , 政 并 公
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精)
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是什么?这是我国历史上,人权第一次明确地载入宪法。
这不仅仅是宪法学界、人权理论界的一件重大事件,而且在我国人权实践、政治生活中具有深远意义。
人权载入宪法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
尊重人权,表明国家的政治态度和基本立场;保障人权,反映政府的庄严承诺和政府职能观念的转变。
就刑法理念而言,传统刑罚功能认识中强调惩罚的功能,即刑法的功能主要是惩治犯罪,但随着对人权理念的深化,我们渐渐认识到刑法应当具有保障功能。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法的双重功能,忽视二者之一都是对刑法功能认识的片面。
刑事法理论界和实践界已经对刑法惩罚与保障的二元功能形成了共识。
这次宪法修改,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更进一步地从宪法权威确认了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权的高度重视,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现实的实践意义。
首先,人权载入宪法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就人权而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的实现,以公民权利的行使和保障为前提和基础。
这次宪法的修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重视人的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助于推动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事业的进步,并与共产主义宗旨相一致。
其次,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的总结。
它不仅仅反映了人权观念的变化,而且是人权实践发展的证明。
新中国建立以来,人权事业不断得到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种对特殊人群的保护(如残疾人的权利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未成年人保护、老年人权利保障等)得以全面展开。
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必然反映到宪法与法律中来。
正如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所作的重要讲话中提出:“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
宪法学-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
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摘要: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
本文讨论宪法与人权的关系,认为宪法通过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和微观上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形成有机的宪法人权保障机制。
虽然人的权利是天生所有的,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它明确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必要和中心环节。
同时,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最根本的问题,避免公权力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机制,人权保障条款前言:历史地看,宪法对人权的保障突出宏观上的国家权力的控制到微观上的正面规定基本权利的转变。
我国宪法与现代宪法有暗合之处,但有值得改进的地方。
所以本文旨在探究宪法和人权关系的基础上,探究我国的人权保障情况。
一、人权理论的历史演变什么是人权,中外学者界定不一。
有的学者认为:人权的原意是指某种道德观念或价值观念,因而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
有的学者认为:人权即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民主权原则经宪法确认之后,人民即国家的主权者,自然应该成为享有人权的主体。
有的学者指出应从三个层次去揭示人权的内涵:首先,人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围,是指作为人应有的权利。
其次,人权就实质而言,是国内法管辖的问题,又是一种法律权利。
最后,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
美国伦理学家A·格维尔茨认为,人权是指一种狭义的权利,即主张权。
这种权利的结构可以理解为:A由于Y而对B 有X的权利。
它包括五个因素:(1)权利的主体A,即有权利的人;(2)权利的性质;(3)权利的客体X;即权利指向什么;(4)权利的回答人B,即具有义务的人;(5)权利的论证基础和根据Y。
在这五个方面,都充满了学者的争论。
另外一位美国学者科斯塔斯·杜兹纳认为:“人权”是一个复合的范畴。
人权有时指人,有时指人的自然性,与人道主义思潮以及其法律形式密不可分。
还有学者认为人权只能在道德意义上使用,并只能限定在道德意义的范围内。
探讨人权入宪之法治意义的论文
探讨人权入宪之法治意义的论文摘要:人权入宪对中国法治具有重大的影响。
人权入宛为权利的发展和实现提供了政治前提,促进了法律的独立性发展,提升了法律的地位,从而为法治奠定了制度性的基础。
人权地位的提高,提高了民众的权利观念,从而为最终实现法治目标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关键词:人权;宪法,法治意义前言人权入宪至今已3年有余,关于人权入宪的问题已经有很多研究和讨论。
人权人宪的意义似乎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这次入宪给我们法治带来什么影响,是怎样影响法治的,却缺乏阐述和论证。
人权人宪在中国宪法变迁中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分别就人权入宪对法律本体的影响,对权利观念的影响以及宪政的影响展开论证。
一、人权入宪对立法的影响中国人权发展经受过历史性挫折。
新中国成立50周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始终把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首位,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现了从贫困到小康的两次历史性跨越,公民政治权利得到了有效的保障.我们改革开放几十年的历史,有人称它为政府领导型的模式,或者有人称之为政党领导型的模式。
这种立法模式容易导致公民的权利不稳定,这极不利于我国公民对权利的真正享有。
政策性的立法模式。
长期以来形成了“现在能实行的我们就写,不能实行的就不写”、“只对需要修改的并已成熟的问题作出修改,可改可不改的问题不作修改”,造成了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权利规定不够全面、不够深入。
人权人宪无疑指明了法律的未来走向,法律的权利本位特点得到了加强,这将会固定并实现法律品性的转变。
法律具备独立的品格,不过多地依赖于政治。
政治调控和法律治理是国家治理过程中的必不可少的两种调整机制。
法律应以人权作为维度进行关于人的权利的规定。
立法以人权为度,加强了法律的中立性,法律的技术性凸现出来。
法治不单纯是一种“统治立法”,它不仅是法律的至上性,最高权威性,具有连续性,程序性的特征,而且更重要的是这种法律本必须符合“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
随着现代国家向民主化法治化和现代社会向多元化发展,以及经济的全球化,国家权力在不断地,逐渐地向社会让出地盘,由国家权力内部的分权,发展到国家向社会分权。
我国宪法中人权的内涵及法制保障
我国宪法中人权的内涵及法制保障我国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中提出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将“人权”二字引入宪法,这一举措对我国人权事业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但与此同时,通过对我国宪法中有关人权条款的深入分析可以看出,宪法中有关人权的内涵还存在一定的缺失。
因此,为确保人权条款内容的真正实现,我国有必要从党建、立法、监督等方面进行完善保障。
标签:人权宪法保障列宁曾说过:“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权是宪法惟一的内在精神,同时又是对宪法进行价值评价的最重要的标准。
人权入宪标志着我国对“人权”的保护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境界;标志着我国宪政理念的进步和升华;有利于从根本上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有利于我国司法与国际潮流相融合,为我国在国际舞台上进行人权对话和斗争创造有利的条件。
一、我国宪法关于人权保障取得的成绩我国宪法在不断总结宪政建设经验中日益完善。
在新中国先后进行的几次修宪中,一次比一次完善。
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继承了1954年宪法的优点,是目前为止最为完善的一部。
之后又进行了四次修宪,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突出和完善了对人权的保障。
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愿望变为国家意志,为人权法治提供了宪法保障。
到目前为止,现当代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得到了充分保障,是近代中国以来保障最为完善的时期,公民成为国家的主人,成为自己决定自己命运的人。
宪法是根本大法,通过制定根本大法来促进和保护人权是实现法律价值和功能的重要方面。
二、我国宪法关于人权内涵的缺失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通过对我国宪法中有关人权的条款分析可以看出,宪法中有关人权的内涵还存在一定的缺失,而人权的保障也日益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焦点问题。
按照人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态,人权可以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
应有权利处于一种应然状态,必须通过法定权利而转化为实有权利(即人们实际享有的权利)。
对我国宪法之人权问题的若干认识-最新年精选文档
对我国宪法之人权问题的若干认识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人权条款于2004年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正式加入我国宪法。
这是“人权”概念在我国第一次被提到了根本大法的高度,是一种实质性的突破,同样也是现代法治国家践行民主法治价值观的应有之义,不仅标志着我国“宪政理念”的升华,也为国家、社会保障公民基本人权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支撑。
1 宪法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1.1宪法的本质内涵即在于保障人权不可否认,人权问题要得以解决,人权保障要得以落实,必须依靠法律赋予的强大震慑力。
如果法律缺位,“人权保障”也就只能落得一个“道德问题”。
而追究道德,判定其好与坏、是与非仅能够停留在言语谴责层面,一旦遇到侵害,根本无从救济。
而宪法作为母法,是根本法,也是法律体系的基石,不仅有着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还统管国家、社会、生产生活等各项活动中最根本的问题,因而又是国家法律中的最具原则性的法律。
所以说,宪法保障人权的体现,不仅在于其对国家所有部门法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和实施有着直接约束力,还包括了其对任何机关、社会团体、组织以及个人的一切活动都有着最高约束力。
正如列宁所说:“宪法,即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将人权条款纳入宪法范畴,不仅是践行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应然选择,也是宪法本质内涵、根本核心、基本原则的应有之义,对于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程度也是其他部门法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无法替代和复制的。
1.2主张并强调一切权力归属于人民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这一系列法律规定,不仅是宪法对“人民主权”的原则性规定,也直接反映出人民代表着、行使着国家的最高权力,国家、政府的存在来源于人民的委托,国家、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国家、政府的权力行使来源于人民的妥协。
由此充分证明,即便在人权条款尚未入宪时,我国宪法都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赋予了全体人民至高无上的民主权利。
人权的定义意义(精)
人权的定义意义摘要:宪法不仅是调整国家和社会活动的规则,而且已成为斯人的精神寄托。
宪法是斯人须臾难离的形而下的行为准则,形而中的生活方式和形而上的意义世界。
人权、宪政、法治国诸概念皆来自西方,国外对其认识观点纷呈,国内学者对其界定也是难成一致。
综合众多学者从不同方面对人权概念的论述,笔者把人权界定为是受人类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相应的文化发展所制约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每个人之所以为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
宪政包含多层含义,其内涵有多个方面,笔者总结几位有代表性的观点,把宪政界定为在良宪的领域内,以民主为动力、法治为原则、自由为目的和理想,并以充分保障人权为核心内容的政治过程和政治形态。
人权与宪政的关系体现在:人权是宪政的核心要素之一;人权是宪政的生命和灵魂——自由——的保护神;人权是宪政被民主攻击时所依靠的防护墙;人权也是宪政的同盟军。
人权入宪的意义表现在:(一)人权是架构完整宪政理念的关键要素,宪政由人权、民主、法治、自由四个最基本的组成要素。
(二)人权是培育完善宪政秩序的根基,宪政秩序是宪法正当性、法律制度的正义、宪法调控功能的发挥三种基本要素的有机结合;(三)人权描绘出了完美的宪政图景。
“当一个刚刚升入天国的人询问圣彼得,他是否可以得到一部地方宪法的时候,他惊奇地被告知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根本就没有这种东西,天国里的居民是宁愿不要宪法的。
”这表明在西方宪政国家,宪法不仅是调整国家和社会活动的规则,而且已成为斯人的精神寄托。
宪法是斯人须臾难离的形而下的行为准则,形而中的生活方式和形而上的意义世界。
虽然我国宪政史自《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颁布至今已近百年,然而中国宪法不同程度上是装饰宪法、名义宪法,宪法得不到实施,人权自难保障,宪政也只是少数精英的理想。
时至今日,我国现行宪法在党的领导下历经四次修改,尤其是最近的第四次修改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它真正成为建设“宪政中国”的前提。
若使现行宪法也成为国人的行为准则、生活方式和意义世界,就不能不详加阐释人权的宪政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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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入宪中“人权”概念的界定首先,作为权利的最一般形态,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依其本性(包括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不是任何外界的恩赐。
[3]此意义上的人权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是权利,是“获得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的权利,而不是特定方面的权利。
第二是各种观念,即人道,正如美国著名学者路易斯·亨金所言:“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其次,作为宪法直接确认和保障的人权,它的内容需要通过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和规定来具体化、规范化。
马克思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
”我国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受我国经济条件、文化状况等等制约的。
换言之,人权虽然不等于公民基本权利,但是与公民基本权利并不是全然没有关系,因而人权虽然“不是外界的恩赐”,但是也不能全然不受外界的影响。
可见,人权入宪中的“人权”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与人道,人性等联系在一起的人权,它还与公民权利关系密切,从而与国家意志、社会条件等紧密结合。
简言之,人权入宪中的“人权”是应然权利和法定权利两种人权存在形态的统一。
三、人权入宪的原因分析(一)人权入宪是党和政府正确理论和思想指导的结果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党遵守宪法和法律,但是在我国国家政治体制中,人民代表大会必须接受党的领导。
党根据对形势和任务的分析,在党内做出有关决议或提出方针政策,人民代表大会为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应采取相应行动。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只有代表全国人民意志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进行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的过程,不仅是其行使职权的过程,而且也是其执行和体现党的方针政策,将党的正确理论和思想渗透在宪法修正案中的过程。
我国宪法的每一次成功修改,所取得的每一个进步,都离不开党和政府正确的理论和思想的指导。
中共中央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政党和政府都是工具,人民的利益才是目的,这就决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才是宪法最神圣的使命,强调和突出人权也就成为了全国人大修改宪法的主线。
今年的人权入宪与人权保障
人权入宪与人权保障人权在中国虽然是近代才出现的概念,但并不等于历史上的中国没有人权。
作为一种人之为人的权利,自从人类走出自然状态,因为人性的觉悟,人就有一种区别与其它动物的权利。
中国传统文化中亦有许多人权的因子,孔子云:“仁者人也。
”意思是说,仁说明人之所以为人的道理。
孔子又说“仁”的主要含义是“爱人”。
董仲舒则说:“《春秋》之所治,人与我也……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中国近代的人权概念是西方宪政文化影响的产物,魏源根据中国传统文化指出:“人者,天地之仁也。
”严复等人根据天赋人权学说提出了“民权”。
20世纪初,“民权”改称“人权”,“人权”概念从此在中国知识界成为话语。
“人权”一词从舶来到写入中国宪法,历经百年沧桑。
宪法历来被视为人权的保障书,人权的保障和实现离不开宪法,在一定意义上,宪法就是一国人权保障和发展水平的标尺。
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是中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里程碑,标志着以宪法为基础的、有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制度已初步形成。
随着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现有法律制度中不符合宪法原则的部分将无可辩驳地遭遇质疑。
这种由于根本法的修改带来的对整个法律体系的影响,将有力的推动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一、人权入宪是中国宪法发展的必然结果(一)人权入宪是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综观一个多世纪的中国宪法发展,人权的命运并不是一帆风顺的。
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文件《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提出的是“皇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的君权宣言。
孙中山先生主持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是中国第一部体现近代人权思想的宪法,它虽然没有直接提出人权,但公开宣告“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在“总纲”之后设第二章“人民”,宣告中华民国人民不分种族、阶级、宗教,一律平等,规定了人民有身体、住宅、财产、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书信秘密、居住迁徙、信教等自由,以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请愿权等基本权利和自由。
试论人权入宪
an analysis of the human rights legislations 作者: 宁金和
作者机构: 中共成都市党校,四川成都610081
出版物刊名: 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
页码: 54-56页
主题词: 宪法 人权 保障
摘要:宪法是一张写着公民权利的纸,是否保障和尊重人权,是判断一国宪法乃至整个法律体系是否具有现代性的基本衡量标准.从当今世界各国宪法比较中可以发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构成各国宪法基本的必不可少的内容.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33条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是为我国宪法的发展奠定了现代精神和新的价值标准.当然,人权的宪法保护还需要我们长期的努力.。
浅析人权概念入宪的历程及价值意义
浅析人权概念入宪的历程及价值意义
王泽群
【期刊名称】《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年(卷),期】2004(000)002
【摘要】人权是现代政治统治最深刻的合法性基础和最高价值追求.宪法是人权和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人权保障的总章程.2004年我国宪法修改首次将人权概念写入宪法,有着重大的意义,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重大突破,实现了宪法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同时促进了我国政治文明建设,也将扩大我国国际人权保护合作与对话.人权概念入宪同时也彰显了中国人权事业的远大发展前景.
【总页数】3页(P101-103)
【作者】王泽群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行政学系硕士研究生,1008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1
【相关文献】
1.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及其转变——解读我国“人权入宪”到“人权入法”的历程
2.浅析人权入宪与人权保障
3.论我国人权入宪的意义
4.“人权”概念首次入宪
5.人权入宪的现实意义与历史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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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权入宪的意义
一、人权
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
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优劣的重要标准。
人权的旗帜是最先被资产阶级举起来的,相对于封建专制,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比较完备的人权保障机制的确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其中有许多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人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内容和进阶内容。
其基本内容包括: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如果无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权,那么一切其它权利都是空中楼阁。
无端剥夺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对人施加恐吓、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种非人权的待人方式;自由权这个混合体词语不应存在,“权”已经是个包含了具体的规范,有容许和禁止的条文,而“自由”是含有无限制无约束性的主观感性概念性形容词,把无限局限于规范性“权”之内是�合逻辑的表达;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延伸。
如果一个人要生存下去、要有能力选择他喜欢的方式生存下去,一定要有物质作为支持,那么,对自我劳动的所得进行排他性的占有,就是生命权与自由权必不可少的保障;获助权常常和
“人道主义”联系在一起,出现于天灾、人祸之后;公正权是为了将人权平等的扩展到每一个人身上。
公正权不仅是人权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人权中其它部分的必要条件。
其进阶内容包括:发展权以及民族自决权。
二、人权入宪前的我国宪法
当年我国宪法对于保障人权的规范,并未选择直接将人权这一概念写入宪法中,而是依据我国当时的具体国情及社会体制,提出了“人民主权”这一概念。
1982年宪法第二条开门见山地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这一条被普遍认为规定了中国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最终来自“人民”,“人民”通过全国和地方人大行使国家权力。
在最近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中国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1982年宪法也发生了多达31处修改。
“人民主权”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保障的是人民这一抽象的概念的权利。
细化到人民个人,保障的对象是毫无问题的,并且符合当时我国强调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真实情况的。
三、人权入宪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向世界庄严宣示: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
这是中国现行宪法自颁行2
2年来的第四次修改,也是第一次将“人权”这个词写入国家的根本大法。
经由此次修宪,“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国家的政策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原则,由执政理念上升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理念,为保护人权提供了强有力的宪法保障。
四、人权入宪的意义
(一)对于保障人权事业的意义
人权入宪,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以宪法这样的根本大法形式来明文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宣布这些权利保障不受侵犯,是防范国家机关的越权、滥权、专横的有效措施之一。
这是必须通过宪法这样的根本法对其加以明示的宣布和规定的。
总之,人权入宪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
(二)对于民主宪政的意义
人权概念入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写进宪法,是中国寻求实行宪政以来的第一次,是当代中国民主宪政的最新发展,其意义十分重大。
尊重和保障人权将成为国家的基本工作准则,从观念到制度、到立法的指导思想等都将随之改变,这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人权保障的法律体系将更加完善,可以预见,随着人权概念入宪,相关法律将作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同时还
将增加一些新的法律、法规。
与人权有关的社会问题将得到更为妥善的处理,国家和全社会将从维护、贯彻根本大法的高度,积极妥善处理社会焦点、热点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人权保障的相关机构将逐步设立和加强,使人权发展有组织保障。
国家将不断提高全民族的人权素质,全民人权意识将进一步增强,维权活动将促进人权发展。
(三)对于司法、执法实践的意义
人权概念入宪,对司法工作尤其是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必须坚持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的观念,严格遵循“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定,切实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利。
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侵犯诉讼当事人权利的行为予以纠正。
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破坏选举等职务犯罪,切实维护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维护宪法的尊严。
(四)对于社会发展的意义
人权入宪,符合中国当代的实际和世界发展的潮流。
能够充分的享有人权是社会进步、文明的一个重大标志,同样是我国建
设、改革、发展的重要目标。
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反应了当前国家改革、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
可以说知道人权入宪,中国的宪法才真正意义上得到了全面的完善,“人权”也终于从“主义”的神坛上走了下来,成为了根本大法中的一部分,成为了我们触手可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