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受教育权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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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学生的受教育权问题

近年来,学生诉学校特别是高校的不当处分案时常出现,之前比较轰动的案子为例就有如1998年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咏认为学校对其退学处理不当而起诉学校;1999年北京大学96届博士毕业生刘燕文诉北大不颁发毕业证书,拒绝授予其博士学位,侵犯了他的权利;2000年湖南外语外贸学院的6名男女学生因同寝睡觉被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而把学校告上法院;2002年广州暨南大学武某因考试作弊被学校取消获得学士学位资格而将学校诉至广州市中院等等。这些案子发生后,都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极大的关注。“学生状告学校”现象的出现,一方面说明了我国社会法制的进步和学生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敢于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凸显了学校惩戒权的强大与学生受教育权保障的软弱无力,两者之间的冲突正在加剧。

常见的学生受教育权被侵犯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歧视学生。《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上述规定确立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受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法律地位,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或者差别而受到不平等地对待。在现实中,不少的教师为了提高自己的业绩成果,有时会对缺点较多、学习困难和有特殊情况的学生,产生偏见,态度冷漠,没有耐心,甚至恶语中伤。久之,这类学生的个性就会朝着越来越不健康的方向发展,并形成恶性循环,会极大地影响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歧视学生,是教师尊重学生受教育权的一个具体体现。教育应该使每一个学生都有可能受到同等的尊重和关注,作为教师和学校从根本上应该为他们提供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不应因某一方面的不足或缺陷而受到他们不平等的对待,甚至冷落。

二、侵犯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的权利。这是学生在学校中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考试,是学校安排和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方式之一。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剥夺或限制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包括考试在内的各种活动。

三、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停止违反纪律的学生上课,应符合教育活动的价值要求,与对学生的教育相一致,和学生的违纪程度相适应,有充分客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带有任何个人偏见和感情因素。具体说,确定停止学生上课是否合理恰当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学生的年龄状况、学生在校以前的表现、该违法乱纪行为的严重程度、频率及再发的可能性、认错悔改态度等。如果学生的违纪行为,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课堂秩序,为维护绝大多数学生的受教育权,可以将违纪学生与其它学生隔离,对其进行教育。这种情况下不能认为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否则,不应停止学生上课,可通过其它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以保障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停课作为一种惩戒形式,必须限制使用。学校不能放弃教育职责,大量使用停课。停课只能对那些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采取,在实施中要遵循相应的程序性限制,如对告知、听证和申诉权利的保障。学校做出的停课决定必须尽快通知家长,并确保实质公正;学生不应因停课而失去学期期末考试或国家统一考试的机会。

四、侵犯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学生志愿必须由本人填写,这是国家赋予考生的一项权利和义务。学校和教师未经本人同意,不能改动;教师可以指导学生填报志愿,但不得擅自更改或强制学生填报志愿,否则就是侵权。

五、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公民的受教育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体现为民法上的人格利益。任何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限制、妨碍、剥夺他人受教育机会的行为,都是对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侵犯,因此造成损失、损害的,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相关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如何保障高校学生受教育权利,本文认为需从以下方面改进:

一、树立法治之精神,做到依法治教,以人为本。由于受我国传统的师道尊严的教育伦理的影响,认为学生必须服从学校和老师,对学生严是爱,松是害,因此需要严管重罚。加之计划经济时

代行政管理思维尚未改变,学校往往将学生当成受教育的客体,而忽视其权利主体的地位,在这种前提下,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容易被视为管理与服从、教育与被教育、给予与获取的关系,学校居于主要地位,学生处于从属地位,学生的权益被忽视弱化也就成了必然。现代法治精神要求学校管理要尊重和注意保护学生权利,为此就要求对学校管理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法治的要求使得学校不能像过去非法治状态下那么自由和随意,这或许正是学校管理适应法治社会而走向现代化的一个标志或反映。能否切实保障和维护与受教育权相联系的各种权益已成为当前高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高校应转变观念,树立法治精神和维权意识,真正做到依法治教,以人为本,确保学生的受教育权落到实处。

二、加强教育立法,建立起完整统一的教育法制体系。近几年来,我国的教育立法虽然有明显的进展,但整体上来看,还有诸多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我国目前为止,仅有六部教育方面的法律,十几部行政法规,其余则是大量的行政规章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教育完善法法律体第建设是未来教育体制完善的漫长过程,需要政府机构、社会组织、教师、学生、公民个人等等广泛的参与,通过制度建设完善百年树人壮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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