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专题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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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 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
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 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 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 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 、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 、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 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国税发〔2008〕 116号
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
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
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一条 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新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 发费用税源自文库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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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新旧对比表
项目
原来
扩大加计扣除范 围
专用、在职、全部正列举
放宽研发活动范 围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 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活动 指多媒体软件等新增内容
简化研发费的归 集和核算
专账
辅助账
打破领域限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当期 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除负面清单列举的行业
优化程序 可否追溯 委托研发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 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 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 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规定的其他费用。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 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
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
型设计等。
事前备案 无 提供受托方的研发费用明细
特殊收入的扣减 无
事后备案,争议解决机制
明确追溯原则
除关联企业外,直接按80%加计扣除;委托境外机构及个人不得 扣除 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 研发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 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
财政性资金
不得加计扣除
除. 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外可加计扣除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 国税发〔2008〕11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 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 度)》规定项目
第四条
变化后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 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 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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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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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三:研发活动范围
规定
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
变化前
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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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四:研发费用范围
国税发[2008]116号
财税[2013]70号
财税[2015]119号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
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 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 、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 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 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 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 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 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变化后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财税〔2015〕 119号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第二条 特别事项的处理
3
研发费新旧文件对比
变化一:适用企业
规定
文件
第二条
变化前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 国税发〔2008〕116号 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第五条
变化后 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 财税〔2015〕119号 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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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变化二:适用行业
规定
文件
第四条
变化前
高新技术企业专题培训
2016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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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扣除
旧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 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废止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70号) ——废止
现在
(1)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 租赁费、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摊销 费,不再强调是专门用于研发活动 (2)明确了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3)可以加计扣除的费用增加了“其他费用”项,与研发活动直 接相关差旅费、会议费等可以加计扣除了,实施总额控制,此 项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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