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保利益原则_案例2008-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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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案例 2

保险合同案例 2

案例一2009年11月30日,孙立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投保人为孙立,被保险人为其弟孙涛,受益人为孙立。

2010年11月2日,被保险人孙涛因病去世,孙立即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被拒绝。

死亡保险应经过被保险人签字同意,若被保险人孙涛签字,则应当赔偿;若为投保人代签,或并未签字,则不应赔偿。

案例二2011年9月,方某为正在S市某中学就读的“女儿”方方在保险公司投保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

2012年2月份方方身体出现异常,到该市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方方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治疗共花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55000元。

方某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赔付,2012年7月,方方以其符合理赔条件为由,将保险公司诉至S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其医疗保险金7500元,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分为可保保险和不可保保险。

可保保险应为偶发性风险,纯粹风险。

而先天性心脏病属于必然的事件,不在可保范围内。

所以可以不赔。

另外,保险条款中有不可抗辩条款:以两年为期限(自生效日起算)发生事故后,若保险公司可以证明投保人不诚信等因素,则可以拒绝赔偿;若生效两年保险公司未发现,两年后的事故保险公司都应赔偿。

此案例时间在两年之内,所以可以不赔。

案例三2008年7月25日,石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年交保险费6600元。

2009年1月,石某因宫颈癌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该保险公司经过调查,石某已于2008年7月20日在某医院被确诊为宫颈癌,但她在7月25日投保时,在投保单中关于“是否患有癌症”的询问栏中填写的是“否”。

该保险公司以石某未如实告知其投保前已被确诊为宫颈癌的患病事实为由,对该保险做出了拒付处理,并解除合同退回保险费。

不赔。

由不可抗拒条款可知。

(此类题型应注意在两年内还是两年之外.)案例四从保险角度,猝死究竟属于哪种保险的理赔范围猝死(有内生疾病,隐病,非意外)属于人寿保险。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分析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分析

案例三:
2002年7月,某机械厂将闲置的厂房出租给某玉器厂,租期为2年。租赁协议第9条规定“凡因自然灾害发生的事故,玉器厂不负责任”。承租后玉器厂对厂房及自己购置的玉器设备、流动资产项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综合险,其中厂房投保120万元,玉器设备155万元,流动资产135万元,保险期至2003年3月31日24时止。2003年1月16日,玉器厂发生火灾,烧毁部分厂房、玉器设备及半成品。经保险公司查看后认定属于意外事故,定损为30万元,其中厂房损失10万元,玉器设备及半成品损失20万元。关于本案的赔付,保险公司和玉器厂出现了分歧,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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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争议焦点:
湖南时韵达公司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如果湖南时韵达公司没有保险利益,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效力如何? 彭粤交是否可以基于自己的保险利益主张保险合同下的权利?
案情分析:
可保利益的定义指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包括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 根据本案中保险单上的记载,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湖南时韵达公司,而不是车辆所有人湖南富豪汽车公司或者彭粤交。所以,保险合同缔结的时候湖南时韵达公司并不是投保车辆的所有人,后来也没有通过转让获得该车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即湖南时韵达公司和保险合同中的“陆虎”越野车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此外,湖南时韵达公司和湖南富豪汽车公司之间也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湖
案例启示: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有保险利益的判定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否因保险标的损坏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可以确定的经济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包括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

浅议保险利益原则

浅议保险利益原则

浅议保险利益原则作者:鲍勇姜立强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9年第08期[摘要]保险利益原则的确立使保险从本质上与赌博划清了界限,是防止道德风险产生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限定保险补偿程度的尺度。

本文重点分析了保险利益的概念、效力范围以及使用范围等。

[关键词]保险利益效力范围适用范围作者简介:鲍勇(1982 -),男,汉族,河北衡水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08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姜立强(1983 -),男,满族,河北平泉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08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一、保险利益的概念及要件(一)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是保险法上的一个核心概念。

然而对于保险制度如此重要的概念,人们对它认识的分歧却很大。

关于保险利益的性质大致有:第一、利害关系说。

该说认为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1]第二、法律上利益说。

该说认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

[2]我国保险法第12第3款规定:“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这种可保利益被称为法律上可保利益。

笔者认为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益。

因为保险的主要功能在于分散风险,减少损失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一定的补偿。

(二)保险利益的要件。

保险利益的成立学界通说认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必须为法律所认可的利益。

保险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保险利益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

如果投保人以非法律认可的利益投保,则保险合同无效。

第二,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也就是说必须为可以用货币计算估价的利益,又称为金钱上的利益。

保险不能补偿保险人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如精神损失。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否可以归结为经济上的利益尚存争议。

笔者认为即使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实质上也是一种经济上利益。

论保险利益原则

论保险利益原则

2009年6月第17卷 第2期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SHANXI ECONOM I C MANAGE MENT I N STIT UTEJun.2009Vol.17 No.2论保险利益原则□陈一铮(北方工业大学,北京100041)【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领域发生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

保险公司在具体的业务活动中有许多问题的处理难以找到法律依据,而法院对保险纠纷的判决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而保险利益原则的确立是保障保险活动健康发展的前提。

因此有必要认真研究这一原则,逐步完善我国的保险法律法规,促进我国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保险利益;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101(2009)02-0012-031 保险利益的概述1.1 保险利益的概念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所谓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标的安全或事故不发生,投保人会获得利益,反之则会遭受损失。

保险利益一词为英国海商法学者首创。

我国台湾学者汤俊湘认为保险利益易使人误以为保险有何利益可图,如译为可保权利或保险权益当较妥当。

[1]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作出这种限制性规定,是为了防止不良投保人利用保险合同进行赌博,保护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安全,避免道德危险。

我国《海商法》对海上保险的保险利益没有作出规定,但《保险法》第147条规定:“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于本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利益原则也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

在理解保险利益概念的同时,还必须充分认识保险利益的主体和客体。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

若在案发当日,由于银行在 进行某项公益活动,打电话告知 财险公司需要减少保安值班时间 ,财险公司没有提出异议,则保 险公司是否赔付?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理解) 1 、关于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已经讲过,见 课本73页) 2、关于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 3 、关于退还保险费或按比例减少保险金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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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期限内的告知——通知(理解) (1)保险期限内风险大量增加的通知 义务 (2)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案例
2008年上海郊县赵某因患高血压休息在 家,同年8月15日赵某该投保保险金额为20 万元、期限20年的定期寿险,投保时故意 隐瞒了病情。2009年9月12日该妇女病情发 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叶某作为 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按照我国 现行《保险法》的规定,问保险公司是否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为什么?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 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 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掌握)
一、保险利益及其构成要件
1、保险利益的含义(掌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
2、保险利益要件(理解)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二)保证
1 概念 注意:保证约束的是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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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证的形式(了解)
(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分为: 确认保证 承诺保证
Hale Waihona Puke (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分为: 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
默示保证常用于海上保险: 1)适航性;2)不改变航道; 3)业务合法性

论保险利益原则

论保险利益原则

论保险利益原则作者:孟旭万立伟娄金炜来源:《活力》2017年第04期[摘要]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中的重要原则,在保险业经营中具有重大的意义。

在保险实务中,可能出现因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使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的目的不能实现。

作为规范、调整商业保险关系的保险法,在大陆法系国家,不论采用民商合一体例抑或民商分立体例,均为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险法的灵魂所在,更是理论研究中的重中之重。

本文在研究保险利益原则基础理论的前提下,对我国立法现状进行法理分析,提出新保险法中保险利益原则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完善措施,以期对我国现行立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保险利益;适用范围;构成要件一、保险利益的含义及适用条件1.保险利益,我国最早的关于保险利益的立法是在《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第3条中,但非常遗憾的是,这个条文只规定了财产保险,并没有规定人身保险,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最早规定在1995年的《保险法》,笔者认为2009年的保险法最科学,区分了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一定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人身保险则是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就应具有保险利益。

我国保险法和保险法理论称之为“保险利益”,主要是因为保险实务中沿用已久,约定俗成。

我国台湾地区保险学者江朝国认为保险利益学说的发展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以及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

在16世纪时,保险的真正意义----填补损害才出现,由此产生了“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该学说的产生对保险行为与赌博行为进行了区分。

但是,由于该观点过于狭窄,非所有权保险利益,运费保险、信用保险、借用物之赔偿保险、不动产抵押物保险、动产质物保险等不断出现,在19世纪初出现了“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

该学说区分了在同一物上所同时具有的可保险而又不会产生重复保险或者超额保险的利益,在20世纪前半叶出现了“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该学说以保险的经济性为出发点,强调保险合同继续存在转移,应当与其经济性意义的保险利益转移合而为一。

2008-保险实务案例汇编

2008-保险实务案例汇编

《保险实务》案例汇编********************************************************************《人寿保险》案例一、人身保险条款的特殊条款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况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宽限期条款和复效条款2、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1997年3月1日,合同中附加有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的条款。

1998年3月1日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

1999年5月1日,王某来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

1999年6月1日,王某来索赔,称其在1999年3月曾发生车祸,经治疗后仍然右脚残疾,请问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该不该给付残疾保险金?假如事故发生在1998年4月1日,保险公司又该如何处理?年龄误告条款3、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4、被保险人51随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

中级经济师保险章节试题:第二章

中级经济师保险章节试题:第二章

中级经济师保险章节试题:第二章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1 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下列关于保险利益的提法,正确的是( )。

[2008年真题]A.保险利益可以通过约定排除B.没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C.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不可以用金钱衡量D.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必须一直存在正确答案:C,第2 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下列关于说明和如实告知义务的提法,正确的是( )。

[2008年真题]A.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属于合同义务B.受益人也负有如实告知义务C.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书面告知D.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获得合同解除权正确答案:D,第3 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 )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008年真题]A.保险事故发生B.保险合同成立C.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D.被保险人同意正确答案:C,第4 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认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应符合的要件是( )。

[2005年真题]A.主观上无过错,但客观上有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B.主观上有过错,但客观上无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C.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也无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D.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也有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正确答案:D,第5 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 )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A.保险标的B.保险金额C.保险利益D.保险价值正确答案:C,第6 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投保人必须对所投保的财产有( ),才能投保。

A.保险利益B.处分权C.经营权D.所有权正确答案:A,第7 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下列关于保险利益的说法,错误的是( )。

A.从客观上讲,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B.从主观上讲,保险利益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害关系C.当把保险利益归结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时,难以说明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D.财产上的保险利益和人身上的保险利益适用相同的规则正确答案:D,第8 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客观存在的利益( )。

7.保险基本原则

7.保险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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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
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便于衡量损失,避免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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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
从根本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保险与赌博均是基于偶然事件的发
生而获益或受损。但是,赌博是完全基于偶然因素,通过投机取巧牟 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有人为了侥幸图谋暴利,会不惜一切代价去冒险 ,甚至以他人的损失非故意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灭失 和人身的伤害。通常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为代价。因为赌博将 确定的赌注变成了不确定的输赢,增加了甚至创造了风险,导致了社 会的不安定,因而为各国法律所禁止。如果保险关系不是建立在投保 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上,而是投保人可以就任何标的投 保,那么必将助长人们为追求获得远远高于其保险费支出的赔付数额 而利用保险进行投机的行为。这类行为无异于赌博,是不利于社会公 共利益的。保险利益的确立,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 益,而且只有在经济利益受损的条件下才能得到保险金赔付,从根本 上划清了保险与赌博的界限,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保险经营的 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承租人不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所以说,本案中的台
风事故属于不可抗力,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将不承担台风事 故对房屋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对房屋损失无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对 房屋的损失不予赔偿。 [本案启迪]
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利益是否存在,是被保险人是否具有索赔权利
的基础,特别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属于共有、抵押、管理、保管、 占有、租赁等形式时,其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常受到其对保险标的所付 责任大小的影响,有时会出现对整个损失仅具有部分的索赔权利。
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10
[案情分析及结论] 根据《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低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价格策略案例

价格策略案例

价格策略默认分类2008-03-19 23:07 阅读70 评论0 字号:大大中中小小在餐厅经营的过程中,价格对于消费者和经营者来说都是极为重要的因素。

成功的价格定位,是主客双方多次认可、双方收益的过程。

一般来说,餐厅在开办前,就要对主体价位进行策划和设计。

一旦主体价位确定,则不能轻易变动。

如果随意改变,就会使经营产生大起大落的现象,甚至会使餐厅毁于一旦。

在餐饮业中,这种才识是很多的。

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不断变化,市场也在不断运动,因而在餐厅经营的价格上,我们也不能一成不变,也应该瞄准市场随时做出适应性调整不是随意的,而是理性的技巧性的。

这种调整不是随意的,而是理性的技巧性的。

笔者以为它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餐厅的价格调整不应该冲击主体价位。

它应该在一两个菜品、一类商品、一两个餐饮区域中动脑筋,或者在短时间内作特价处理,取得经验和顾客认可后,再逐渐渗透。

第二,在运用价格策略时,一定要遵循价值规律和经济规律。

从理论上说,价格应该反应商品的价值和供求关系。

但是由于主客双方所处的角度不一样,对餐厅的软硬件,包括对菜品质量的评价也不一致;至于供求关系更是一个变量,仅就需求动态而论,供求平衡是暂时的、相对的,不平衡是经常的、绝对的。

在一定供求比例的影响下,商品就可能按照高于价值或低于价值的价格出瑞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不能简单地反对价格背离价值的情况。

但经营者在制定价格时,应该注意避免出现没有根据的价格背离价值的情况和出台不反应供求关系的价格。

也就是说,并非新奇特的菜品和服务举措,定价过高,必然会招致失败。

简单说来,价格策略是对两大原则问题的把握,但具体操作起来,却又是十会复杂的问题。

下面就与大家一起探讨一下价格策略的具体运作方法和实例。

一、几种定价策略(一)平价策略所谓平价策略是指按普遍的指标加价率确定价格的策略。

在发达国家,许多食品都有固定加价率。

例如,一个汉堡包的成本是1美元,若固定加价率是40%,这个汉堡包的价格即为1。

国贸者必看之十大经典贸易案例分析

国贸者必看之十大经典贸易案例分析

十大经典贸易案例分析2008年03月27日 21:45十大经典贸易案例分析提起中国入世,我们的第一反应往往是“进口车什么时候降价?进口商品会不会更便宜?”这没有错。

但我们常常忽略一个事实:全球化中的中国不应只扮演消费者的角色,还应是有竞争力的生产者。

因此,对中国企业来说,重要的是正视现实,最大限度地利用规则为自己争取利益。

解读曾经发生过的贸易纠纷,或许会对我们有所帮助。

一、柯达攻击富士案由故事发生在一个极端的背景条件下,乌拉圭回合。

日本对彩色和黑白胶卷的进口关税承诺降到了零,即外国产品,如美国柯达进入日本市场已经不存在任何障碍。

富士和柯达是世界上胶卷业的两个霸主,在日本市场上,柯达每时每刻都在寻找机会击败对手。

在市场准入问题上,柯达很难挑剔日本。

那么如何利用WTO规则寻找打败对手的突破点呢?柯达使用了GATT第23条1款。

美国说日本并没有违背WTO的某一特别的义务条款,日本实现了其在历次回合中关于关税减让的承诺。

但是,日本政府关于胶卷销售的措施,却使美国因日本在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中所作的关税减让而应带来的好处正在丧失或减损,这一点违背了GATT第23条1款。

具体地说,美国指责的日本限制流通的措施,鼓励并促进了日本胶卷市场销售体制从多种商标的大商场出售转变到单一商标的专卖销售,从而制约了进口胶卷的销售能力,妨碍了柯达的市场开拓能力。

裁决美国在该案中败诉。

WTO专家组认为,要确定某一情况在谈判时是否可以预见,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这一情况是在谈判前出现的还是在谈判后出现的。

日本用充分的材料证明了在谈判过程中,专卖销售体制已经存在。

点评这一案例说明,即使在零关税下,企业依然需要像柯达那样运用规则争取市场,也能够像富士那样运用规则抵制冲击。

二、美日汽车贸易战案由1995年5月16日,美国政府单方面宣布,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301节、304节(即单边报复制度的“301条款”),将对来自日本的豪华轿车征收100%的关税。

更高的伦理标准与更多的利益冲突——《赫尔辛基宣言》2008年的修订

更高的伦理标准与更多的利益冲突——《赫尔辛基宣言》2008年的修订

医学伦理文献研究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9年5月第30卷第5期总第380期更高的伦理标准与更多的利益冲突3———《赫尔辛基宣言》2008年的修订杨丽然①摘要:2008年,世界医学会大会通过了《赫尔辛基宣言》的最新修订。

2008年版的宣言在安慰剂的使用、实验后利益的分配和研究结果发表等3个条款的修订中不但没有放弃过去的立场,而且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了对受试的保护,从而坚持了更高的伦理标准。

也正因为如此,此次修订后也在医学研究的各方中产生了更多的利益冲突。

关键词:《赫尔辛基宣言》,安慰剂,公正,发表,研究伦理中图分类号:R-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772(2009)5-0076-03Higher Sta nd a r d of Res ear ch Ethics a nd Mor e Conf licts of Interests:The2008Revision of the D eclar at ion o f H elsinki YA N G L i2r an.De pa rtment of I deologic al and Politica l Theor y,N ort h China U nive rsit y of Tec hnology,Bei jin g 100144,ChinaAbstra ct:W orld Medicine Association(WMA)G ene ral Assembly adopted the2008revision of the Declaration of Helsinki in 2008.The2008ve rsion not only give s up the2000ver sion’s standpoint s on t he use of place bos,t he allocation of post2trial be nefit s and publication of the result s of r esearc h,but also gives more restrict ethical requirements on medical re search.Thus,the2008ve rsion gives more protection for huma n subject s and a dhe res to a highe r standard of r esea rc h ethic s.However,the se amendments will also bring more conflicts of inter est s.K ey Wor ds:Declar ation of Helsinki,placebo,justice,p ublication,r esea rc h et hics 《赫尔辛基宣言》是由世界医学会(W o rld Me dical Associa2 tion,WMA)制订的用以规范涉及人体的医学研究的伦理准则,是各个国家制订相关的伦理准则和管理法规的重要依据。

大学生就业发展 案例分析 简答论述题

大学生就业发展  案例分析 简答论述题

一、案例分析题:博文:“事,就这样成了——范特西公司游记” 2008-03-20“新油不到一年的白墙,没挂窗帘的老窗,两张耗时一小时四十分钟靠纯人力搬到15层的办公桌,一个来自山西的微波炉,一台乘坐时速4km板车远道而来的冰箱,若干个公司赞助的若干把各具特色的椅子,两张简易床,一堆差不多够用的办公用具,和一间半个月未曾开火的厨房,这就是即将布置满老潘进校园牌墙纸的范特西公司.”“今儿的老潘面对面,一环扣一环,看着每次争相提问的场面,就觉得个给劲,这种互动就是对范特西的肯定.来帮忙捧场的有很多是01\02的同志们.忽然间,仿佛回到了我的大学时代,大家意气风发,说干就干,一副兵来将挡,水来土淹的豪情.真想从新来过~~~当然,可行性不高,除了我还守着首师大的老窝,其他人都已战斗在各自的岗位上~~~~”“三个小伙,一个姑娘,外加一群熟悉或半熟不生的校友兼弟兄.大家就这样你帮我帮你的,支持\支撑着彼此小小的人生理想,已经在“北洼soho”里力挺四百余天了~~~~不易,但满足着;坚持,并坚信着......梦想...... 有梦,敢想,去做...... 于是,事儿,就这样成了!”备注:范特西(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主营创意文化活动。

主要负责人小二、安子、东子都是资环人,他们创立范特西公司已一年有余,目前主要启动潘石屹进校园项目,为老潘的基金找到最需要最适合的人群,从事校企间文化交流活动。

创业的初期无疑是充满了艰辛、变数和各种压力的,但是创业和就业一样,所遵循的规律是相似的。

试分析:能够成功的开始就业之旅的主要因素都有什么,相互关系是怎样的?二、请用SMART目标制定方法来分析大学三年级张明的职业目标“在一年内赚100万!”,分析其是否合理科学。

1.依据SPECIFIC原则:目标必须具体的,明确的,不能含糊不清的,可以说这个目标符合这一标准;2.依据MEASURABLE原则:目标必须可以量化的,能度量的,这有一个明显的数字量化标准;3.依据ACHIEVEABLE原则:目标必须可达到但必须有一定挑战,可以看出这个目标是虽有挑战但不可达到;4.依据REW ARDING原则:目标需有一定意义,相关及有价值的,这一目标的意义及价值并不很明确;5.依据TIME-BOUNDED原则:目标必须有有明确时间限制的,但是这一目标的时间并不现实。

chap03-保险的基本原则

chap03-保险的基本原则

• 对投保方和保险人都具有约束力
• 不仅应用于投保过程中,也应用在索赔过程中
8弃权Βιβλιοθήκη 禁止反言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 权利。
禁止反言:一方当事人一旦放弃了原可主张的权利,以后不得
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 一般针对保险人的权利而言
9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 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即对 保险公司做出是否承保决定和确定保险费 率有影响的事实,向保险公司如实作出表 述。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就存在据此解除保险合同,不给付保险金 的可能。
案例4
2006年8月1日,李女士以自己为被保险 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 额为18万元。2009年2月,李女士因病住院 治疗,经检查确诊为癌症,属于保险合同 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2009年10月,李女 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 李女士在投保前一年内频繁去医院检查, 在投保时并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这一事 实。保险公司向李女士出具拒赔通知书, 同时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李女士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8万 元。
新旧保险法均明确规定了如实告知义务是询问告 知,并规定了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 但是,从实践中来看,相当一部分保险业务员为了 追求业绩,没有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相关问题进 行询问。也有相当一部分投保人在保险公司询问时 隐瞒事实,没有如实告知。一旦发生纠纷,保险公 司未询问则往往会承担败诉的后果;投保人未如实 告知也往往难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向投 保人就保险标的情况进行书面询问;对于投保人来 说,一旦保险公司询问,则应如实告知。
依照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过失不如实告 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包或者提高保 险费率的,保险人就有权解除合同,新保险法将投 保人的主观状态限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 更好地保护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新保 险法还规定了行使解除权的期限, (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 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旧保险法却没有行使解除权期限的规定,不利于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使保险合同一直处于一种不 确定的状态之下。

项目四 案例

项目四  案例
案例二
2008年7月9日,某化工厂与财产保险公司商谈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化工厂于当日下午填写的投保申请书中的保险期限为自2008年7月9日中午12点至2009年7月8日中午12点止(按投保单格式填写)。化工厂在投保申请书上盖章。9日下午5时,由于堤坝被洪水冲断,厂房受淹达三天之久,损失达250多万元。7月10日,保险公司将其签发的财产综合保险单送至化工厂,保单约定保险期限自2008年7月10日零时至2009年7月9日24时止,保单同时还对责任范围、责任免除、被保险人等其他事项作出了规定。化工厂于8月18日将保险费交至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后,化工厂要求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并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承保财产被水淹事故发生在保单约定期限之外,不属于承保责任范围为由,拒绝查勘定损和赔偿。为此,化工厂以保险公司擅自修改事先约定的保险期限及损失扩大为由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
案例十八
1、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已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而转让残车是非法的。
2、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全额赔偿,而张某又通过转让残车获得40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入大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赔偿原则,因此保险公司可追回张某所得额外收入4000元。
损失程度=损失价值/保险标的的完好程度
例:某企业对货物投保了定值保险,其保险金额为40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
(1)若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应赔偿400
(2)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程度75%,则应赔偿400×75%=300
案例十四
某投保人所投保的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因第三方的责任造成了损失。保险人在支付了20万元的保险赔款后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追偿,追偿款为22万元。
案例一
张某投保了家财险。某日,张欲将其房屋重新粉刷,便把其家具等物品搬到楼外自家的窗前,另其14岁的儿子看管。儿子在玩耍时将一瓶汽油碰洒,当时天气燥热,阳光经玻璃聚焦引起大火,烧毁张某多件财物,价值9000多元。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其全部损失是在户外发生的,决定不赔偿。张某发现保险单上未填写详细家庭地址,遂再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对张某的答复是:保险上未注明保险财产座落地址,是保险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决不符合保险人的意愿,属无效代理行为,如果要赔偿损失的话,也该由代理人向张某赔偿。

保险学案例

保险学案例

某工厂在经营中可能会遇到下面这些风险,哪些可保?(1)投入大量资金开发的新产品不被社会接受,投资难以收回;x(2)遭受火灾、洪水、爆炸或因操作失误而使企业厂房设备、原材料遭受损失,以及因此停工停产,造成预期利润的损失;y(3)市场发生变化,国家价格政策调整、产品削价而导致的损失; x (4)运输货物的车辆发生碰撞而造成车辆的损失、运输货物的损失,以及引起的赔偿责任; y5)订货合同订立后,对方收货后可能会延迟付款或拒付货款而造成的损失,或由于自己一方因种种原因不能交货而引起的违约赔偿责任; y(6)采购其他企业的货物(原材料),因对方不能如期交货而导致厂内生产受到影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y(7)企业内的各种物品可能会因员工盗窃而遭受损失; y (8)产品销售后,因产品的内在缺陷,使消费者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赔偿责任;(9)企业的产品因被他人仿冒而影响信誉所致的经济损失; x (10)企业购置的机器设备内在缺陷而造成的损失; y (11)国家供电、供气和供水的线路、管道因自然灾害、人为因素损坏而停电、停气、停水造成的本企业的经济损失; y(12)企业因市政工程、军事工程等因素被列入拆迁范围,而政府等部门的补助费用尚不足弥补全部损失,从而引起本企业的经济损失; y(13)因机器设备故障引起生产连锁反应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Y一个大雪天,甲某在下班的车流高峰期,骑着他的没闸没铃的自行车外出,违章抢道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自身受伤住院,自行车损坏,轿车车身划伤。

让我们分析一下: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各是什么?风险的因素:大雪天、车流高峰期、没闸没铃的自行车、违章抢道等风险事故:交通事故损失:医疗费用、收入减少、车辆损坏、赔偿责任等杨利。

40岁,1986年12月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0份,保险金额为1480元,杨利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

1988年6月13日,杨利车祸死亡。

由谁来领取这笔保险金在杨利的两位“妻子”间发生了争执。

金融理论与实务,00150,2005-2012真题,汇总-名称简答论述

金融理论与实务,00150,2005-2012真题,汇总-名称简答论述

33.简述信用在国民经济运行中的作用。

34.简述西方国家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

35.简述商业银行进行证券投资的目的。

36.简述货币政策目标及其相互关系。

37.简述保险的基本原则。

38.简述证券发行市场与流通市场的关系。

五、论述题(本题14分)39.试析汇率变动对国际收支的影响。

2005-7四、简答题(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6分,共36分)33.简述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的区别与联系。

34.简述中央银行作为国家的银行的具体表现。

35.简述商业银行资本金的功能。

36.简述现代租赁的特征。

37.简述马克思的货币流通规律。

38.简述通货膨胀对分配的影响。

五、论述题(本题14分)39.结合我国实际,试述国家信用在国民经济运行中的作用。

2006-4四、简答题(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6分,共36分)33.简述货币对内价值与对外价值的联系。

34.简述商业信用的优点与局限性。

35.简述商业银行的类型。

36.简述理赔管理的基本内容。

37.简述中央银行在货币供给中的作用。

38.简述货币政策传导的一般过程。

五、论述题(本题14分)39.结合金融市场的功能论述发展我国金融市场的意义2006-7四、简答题(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6分,共36分)33.简述货币的价值尺度职能。

34.简述商业银行坚持安全性原则的原因。

35.简述动产信托与抵押贷款的差异。

36.简述可保利益原则确定的根据与意义。

37.简述传统金融市场与衍生金融市场的区别与联系。

38.简述固定汇率制与浮动汇率制的区别。

五、论述题(本题14分)39.结合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优缺点,分析说明应如何优化我国的融资结构。

2007-4四、简答题(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6分,共36分)33.简述商业银行的信用中介职能。

34.简述资金信托业务的内容。

35.简述保险合同的一般属性。

36.简述优先股的特征。

37.简述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特点。

38.简述通货膨胀对消费的影响。

五、论述题(本大题14分)39.结合我国实际论述货币政策的基本内容。

双重赔偿案例

双重赔偿案例

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成功案例发布日期:2013-03-04 作者:徐涛律师女导游在履职过程中因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悲剧过后,死者生前丈夫和女儿等4位继承人,在获得交通事故案赔偿后,依据工伤死亡确认,再将作为用人方的某旅行社告上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主张被告旅行社支付工伤死亡保险赔偿金415365.2元,而被告旅行社则认为原告方在交通事人身损害索赔案中已经获得了巨额赔偿,不应再获得工伤赔偿。

针对死者继承人能否获得双重赔偿这一争议焦点,鼓楼区法院审理认为,在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共存的情况下,人身利益可获得双重赔偿。

法院根据这一认定,判决被告旅行社向原告方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59525元、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95245.98元。

判决生效后,鼓楼区法院于日前执结了这起案件。

交通事故死亡家人获赔54万元2007年10月24日,南京某旅行社承接了一单华东五日游业务,但由于导游人手不够,于是就从南京市导游人员管理中心临时聘用林梅为该旅游团导游。

时年30岁的林梅是一名很优秀的导游,每年旅游旺季聘用她带团的旅游公司很多。

11月1日,林梅接受该旅行社的指派带团出行。

怎知天有不测风云,就在次日林梅带团前往无锡旅游的途中,却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林梅被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

事故发生后,林梅的丈夫李峰、七岁大的女儿李蓓以及她的父母亲林强、刘珍等家人都悲痛欲绝。

处理完林梅的后事后,李峰便去找某旅行社交涉,毕竟人是在为他们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出车祸死亡的,提出要旅行社认可与林梅存在劳动关系、确认林梅属因工死亡,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然而令李峰想像不到的是,旅行社却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既不承认与林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不承认林梅的死亡性质属因工死亡,更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李峰等人咽不下这口气,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既要为死去的林梅确认劳动关系和定性为因工死亡,又要状告车辆肇事方索赔因林梅死亡而造成的损失。

经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林梅与旅行社的劳动关系得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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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解析
《婚姻法》和《保险法》这两部法 律调整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 《保险法》涉及的是保险合同主体之 间及保险行政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 关系(本案涉及的是保险合同主体 之间的关系) 《婚姻法》涉及的是婚姻及基于婚姻 而形成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 尽管两者有联系,但是除非法律上 有比较明确的准用性规定,一般情 况下,法院不可以用《婚姻法》调 整保险法律关系,更不可用《婚姻 法》的规定否定《保险法》条款的 法律效力。

六: 各险 种的 可保 利益
财产保险所承保的保险标的是 物质财产以及与之有关的利益 等。有以下几种形式: 1、投保人对他所拥有的标的具有 可保利益。 2、投保人对他受委托保管经营的 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3、投保人对他所租赁的标的具有 可保利益。 4、投保人对别人抵押给他的标的 具有可保利益。



确定赔偿的限额
五: 可保 利益 原则 的意 义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最多不超过被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拥有的可保利益 。一般在财产保 险合同中,大多数合同的履行要遵守补偿的原则, 其中衡量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的标准之一就是可保 利益,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出得到的赔偿不可能超过 其对保险标的多拥有的可保利益。例如,甲有一批 货物价值20万,暂存在某仓库以寻求合适的买主。 为防万一,甲以这批货物为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火 灾保险,保额20万。后甲找到买主乙,乙买了其中 的一半货物,双方办理了货物所有权转让的手续。 就在乙前来运货的前一晚,仓库失火,标的全损。
信用保险就是以义务人的信用 为保险标的。 首先,投保人作为合同的义务人 (债务人)对自己的信用享有 可保利益。 其次,投保人作为合同的权利人 (债权人)对义务人的信用享 有可保利益。


案例 1
案情: 1999年8月29日,何丽霞、高严明夫妇从 草场街派出所领养了一名被遗弃的女婴, 取名高兴。同年9月8日他们为高兴申办了 “蓝印户口”。不久,何、高两人分别在 中国某保险公司A、保险公司B为高兴买 了10份“少儿乐”两全A款保险,5份“长 顺安全”A款保险、20份“长泰安康”B 款以及1份“独生子女两全”保险。根据 这些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果被保险人高兴 出险,受益人即可获得保险金35万。同年 10月10日,何等带高兴在南湖公园游玩时, 高兴不幸从游船上落水,经抢救无效于次 日身亡。高兴落水时何不在船上。事后, 何、高两人依据保险合同向两家保险公司 提出理赔要求,被保险公司拒赔。
案例 解析
对法院所作判决的异议 认为法院错误的支持了保险公司以投 保人对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为由 而拒绝承担给付责任的主张。理由 是: 1:构成了事实婚姻。虽是违法婚姻, 不受法律保护。然而,两人的婚姻 关系仅仅是不具备结婚成立的形式 条件,确实符合结婚成立的实质条 件,且,他们生活在一起,也没有 妨碍公共秩序。 2:其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是肯定的,但 他们的其他合法权益却不宜以此而 被剥夺。我们不能用涉及婚姻法律 关系的《婚姻法》去调整保险法律 关系。
六: 各险 种的 可保 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就是人的生命和身体。 国际上,英、美国家对人身保险中的可保 利益的确认比较重视利益原则,即投保人 与被保险人之间一定要有经济利益关系; 大陆法系的国家则采用法定的原则,即在 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之内的人员之间有经 济利益关系;日本比较强调统一原则,则 投保人对统一他投保的被保险人具有可保 利益。我国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 可保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 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 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 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 的,视为投保人对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

案理 解析
可保利益体现了投保人和保险标的之间的 利害关系,投保人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 故而蒙受经济损失,因保险标的不发生保 险事故而从中受益。 第一:何、高夫妇对高兴是否具有可保利 益? 从案情介绍中得知,何、高夫妇“收 养”了弃婴高兴并报进户口,且户口薄上 记载双方关系为养父养母,但法院在审理 中发现,他们收养高兴却有悖《收养法》 的规定。高收养高兴时不满30岁,不符合 《收养法》关于夫妻双方收养孩子必须达 到30周岁的法定条件;最重要的是两人未 在民政部门办理过合法的收养手续,所以 其收养关系是无效的。而这样,何、高夫 妇对被保险人高兴就不具备可保利益。
二: 可保 利益 原则 的概 念
可保利益原则规定:投保人对 保险标的必须具备可保利益。 如果对保险标的不具备可保利 益,保险合同无效。 投保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 须具备可保利益,他才有资格 和保险人签约;签约以后,如 果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必 须具备可保利益,他才有资格 索赔。保单未经保险人同意, 不能随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而 转让。未经保险人同意而转让 的保单无效。


案例 解析
本案中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保 险利益 由于它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配偶, 不适用《保险法》关于配偶之间具 有保险利益的规定。但是,夏和邱 生活在一起,两人在经济上具有较 密切的联系,这一点显然是不应被 忽视的。夏出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 利益和保障与他一起是生活的邱的 利益而投保,应该是合理的。而且, 夏为邱投保人身保险是征得了作为 被保险人邱的同意。 具备了《保险法》规定的条件:一是 两人之间存在密切的经济利害关系; 二是邱作为被保险人同意夏为他投 保。因此,夏对邱具有保险利益, 其合同是完全有效的!

四: 要求 可保 利益 存在 的时 间
在财产保险中,通常都要求投保时 和出险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 险标的都具有可保利益,即可保利 益都必须存在,否则合同无效或者 不能索赔。例外的是在货物运输保 险中,保险人允许投保时可保利益 暂时不存在。但是出险时,被保险 人必须具有可保利益,才能向保险 人索赔。保单也可以不经过保险人 的同意,随着可先标的所有权的转 让而转移,一般采用背书形式。

案例 解析

在投保时,甲已签下租赁合同,甲对标的 拥有租赁权,若这时标的发生损失,甲的 经济利益肯定会遭受损失,包括租金上的 损失以及重新寻找主所产生的费用等。因 此甲对该房产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加一次 标的向投保火灾保险完全符合可保利益原 则的要求,保险合同是有效的。 失火前,甲的租赁合同到期已搬走,甲对 保险标的已失去了租赁权,不再具备可保 利益,标的发生任何损失对甲没有任何影 响。所以以不能向A索赔,尽管保单是甲 投保的。房产失火时,对标的具有可保利 益的是乙,理应由乙向A提出索赔,但由 于乙并未向A投保,所以也不能向A索赔, 尽管乙具有可保利益。
六: 各险 种的 可保 利益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责任, 包括民事责任以及合同责任。 首先,投保人对其依法应承担的 民事所害赔偿责任向有可保利 益。如因忘记关水龙头导致房 间内水漫金山,并且造成楼下 住户的装修及家具受潮致损。 其次,投保人对他人应承担的合 同责任享有可保利益。如违约 责任等。

六: 各险 种的 可保 利益

案例 2
未经登记而同居的“夫妻”投保出 现后所赔遭拒审理案 自小“青梅竹马”的夏和邱一起 离开农村到城里打工,几年后,两 人于99年5月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 开始同居生活。02年初,为使两人 今后生活获得保障,“丈夫”夏以 “妻子”邱为被保险人向某寿险公 司买了一份20年期的两全保险,保 险金额为20万。投保人夏在保险合 同中指定受益人为他自己和邱两人。 投保后不久,邱在外出购物时竟遭 遇车祸意外死亡。事后,夏以受益 人的身分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 金的申请。但,保险公司以它与被 保险人的婚姻形式不合法为由拒绝 给付。

一: 可保 利益 原则 的含 义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定 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 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由 此可见,可保利益就是指投保人对 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因为具有 各种利益关系而可以享受的经济利 益。通俗地说,就是当某个标的受 到损失,某人的经济利益也遭到了 损失,那么某人就对这项标的具有 可保利益。换个角度来看,损失发 生后是某个人的生活发生了变化, 则一般就认为某人对该
案理 解析
如果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备 可保利益,后果如何? 即保险合同无效。 最后判定,不具有可保利益,他 们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 自始无效,其诉讼请求不予支 持。两家保险公司未能认真履 行核保义务,没有按规定查验 出生证和收养证,主观上疏忽 了核保责任,应对保险合同无 效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三: 构成 可保 利益 的条 件

可保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这种经济利益 能够用货币来衡量。一般来讲,物质财产都具有 一定的可以计算的实际价值,该实际价值可以通 过货币形式表现出来。谁拥有了这项财产,则谁 所拥有的可保利益就是财产的实际价值。至于一 些无价之宝或者价值经常处于变动而难以确定其 实际价值的财产,则可以通过保险双方之间的协 商来确定可保利益。但保险对一些无法确认的非 物质上的价值是不保的,如精神上的纪念价值, 因为难以用货币衡量。 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即这种经济利益是 为法律所认可,受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性要求这 项经济利益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下是受到保护的, 如果这种经济利益不受法律法规的保护,哪怕损 失发生后,其经济利益确实受到影响,保险人也 不能承保。建立在不合法的可保利益基础 之上的 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案例

甲向房东乙租借了一间房产,租期 10个月,租金为1200美元。在签下 房产租赁合同后,甲向财产保险公 司A一所租房产为保险标的投保了 火灾保险,保险期限是1年。10个月 后,因租赁合同到期,甲搬走了。 就在甲搬走后不久(保险合同上处 于有效期),该房产因遭受雷击而 导致着火,损失近7800美元。甲、 乙谁向A索赔?A该不该赔偿呢? 首先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其次,是否具有可保利益?

四: 要求 可保 利益 存在 的时 间
在人身保险中,对可保利益存在的时间要 求是:在出单(即订立保险合同)时,投 保人对保险人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出险时, 可保利益即使丧失了,保险人也依然要承 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例如:丈夫为妻子投保终身寿险,保 费是一次缴清,这完全符合可保利益的要 求,保险人出立保险合同,若干年以后, 该对夫妻离婚,保险合同则并不因为投保 人和被保险人的离异,投保人丧失对被保 险人的可保利益而有所改变。以后若被保 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尽管投保人已丧失可 保利益,但由于保险金是由保单指定的受 益人来享有,因此丝毫不影响保险人承担 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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