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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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特有的,贯穿在行政法关系之中,并指导行政法制定和实施以及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本准则。行政法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其中的核心是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主要内容包括:1.行政主体设立必须合法。

2.行政职权拥有应当合法。

3.行政行为实体合法。

4.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5.行政行为形式合法。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行使,特别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理性。

具体内容包括: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立法目的,应与法律追求的价值取向和国家行政管理的

根本目的相一致。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程序应当合乎理性。

2、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含义:行政合理化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行使,特别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理性。

(二)存在基础:

1.法律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

2.法律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应留出一定的余地,以便使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灵

活处理。

(三)具体内容: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立法目的,应与法律追求的价值取向和国家行政管理的

根本目的相一致。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程序应当合乎理性。

3、论述行政授权及行政委托二者区别

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通过法定方式授予除行政机关外的组织的法律行为,被授权方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受委托方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区别:

1.行政委托不同行政授权,行政委托不发生职权、职责、法律后果及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

2.行政委托也须依法进行。尽管这里的“依法”,不如行政授权那样要求严格。但是,也应当有法律关于委托的明确规定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的批示。

3.行政机委托的接受对象,不仅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而行政授权被授权对象只能是组织。

4、论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主体适格,行政行为的主体适格是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合乎法定条件的行政职权的行使主体。

2.权限合法,职权行使以行政主体职权范围为限;职权行使的方式和限度要遵照法律规定;与有关行政部门交叉的事项,应相互协调为之,依照法律规定,有些行政行为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核准或批准才能合法成立。

3.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设定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行政行为内容必须有法律依据并符合法律精神。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客观情况。

4.程序合法,符合法定步骤,符合法定方式,符合法定时限

5、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指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规范进行。

具体含义包括:

①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

②行政处罚的种类是法定的

③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

④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2.行政处罚公正原则。

①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过罚相当

3.行政处罚公开原则。行政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公开。

4.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5.权利保障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是指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对其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获得行政赔偿权等。

6论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行政争议并非都可以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人民法院不受理和审理内部行政争议。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般不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这是因为行政案件的审查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该行为是被告作出的。

4.不适用调解原则。①被告对行政职权和职责无自由处分权。②人民法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只能依据法律来确定,而不能通过调解由原告和被告相互妥协来解决。

5.司法有限变更原则。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如果认为其虽然合法但不合理,除非其在种类上属于行政处罚,在程度上属于显失公正,否则,不得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变更判决。

6.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如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除非法律有例外规定,原告仍然应当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7论述行政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的分担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提出与自己主张相应的证据而避免承受法院作出不利于自己判裁的后果。

(二)行政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被告负有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即原告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承担法定的举证责任,只承担事实上的举证责任;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负有举证的责任,即法定的举证责任。原告对下列事项负举证责任:

(1)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并由人民法院对这些事实进行审查。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还应当提供必要烦人证据材料,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事实。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3)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三)当事人补证与法院有限的调查取证权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8论述我国行政赔偿及其范围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我国行政赔偿的内容分为对损害人身权的赔偿和对损害财产权的赔偿以及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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