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版药典微生物变更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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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微生态活菌制品的制备方法、工艺应能保证
成品含有足够的活菌数量,保持其稳定性,同时
应防止外源因子的污染。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
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
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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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用菌种 生产用菌种应符合“生Hale Waihona Puke Baidu制品生产检定用菌 毒种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 名称及来源; • 种子批的建立:三级种子批应分别冻干,
• 9204 《微生物鉴定指导原则》(变更) • 9205 《药品洁净实验室微生物监测和控制
指导原则》(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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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灭菌用生物指示剂指导原则(新增) • 生物指示剂耐受性检查法指导原则(新增) • 细菌 DNA 特征序列鉴定法(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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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
数法》 • 1106 《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控制菌检
查法》 • 1107 《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 • 3605 《细菌生化反应培养基》 • 1421 《灭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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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则
• 9202 《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指导原 则》
• 9203 《药品微生物实验室质量管理指导原 则》
新版药典变更解读
——微生物相关
分析质检中心微生物组 2020年05月
2020版药典微生物变更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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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内容
药典三部: • 生物制品通则:《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
毒种管理规程》 • 总论:《微生态活菌制品总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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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则
• 1101 《无菌检查法》(变更) • 1105 《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微生物计
5. 安全试验(新版已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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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 微生态活菌制品活菌数测定法
• 无菌称取3.0g制品或菌粉(胶囊取内容物),加入27.0ml 稀释液中,充分摇匀,做10倍系列稀释(最终稀释度根据 不同的指标要求而定)。取最终稀释度的菌液100μl,滴 入选择性琼脂培养基平皿上,共做3个平皿,并以玻棒涂 布均匀,置适宜条件下培养,到期观察每个平皿菌落生长 情况,并计数。当平皿菌落数小于10或大于300时,应调 整最终稀释度,重新测定。
3. 杂菌检查
方法和结果判断见本总论附录3。如不符合规定应废弃。
4. 干燥失重 5. 活菌数测定
。 测定每克菌粉中含有的活菌数量。方法见本总论附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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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成品的检定 • 半成品须做杂菌检查,根据用药途径确定
杂菌检查的质控指标。方法和结果判断见 本总论附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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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菌数(CFU/g)=3个平皿菌落数之和/3*10*最终稀释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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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 微生态活菌制品杂菌检查法
• 微生态活菌制品杂菌检查法系检查微生态活菌制品的菌粉 、半成品及成品受外源微生物污染程度的方法。检查项目 包括控制菌检查,非致病性杂菌、真菌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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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定 • 微生态活菌制品质量检定应包括菌粉检定
、半成品检定和成品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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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粉检定
1. 外观 2. 目的菌检查
取少量菌粉加入适量灭菌生理氯化钠溶液或其他适宜稀释液后,涂布 在适宜琼脂平皿上,在适宜条件下培养,其培养物的生长特性和染色镜 检的特征应符合生产用菌种特征 。
三级种子批常规检查包括以下3 项: (1) 培养特性及染色镜检; (2) 生化反应; (3) 毒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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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用菌种 • 原始种子或主种子批还需进行以下检查 (1) 细菌代谢产物——脂肪酸测定 (2) 遗传特性分析 (3) 抗生素敏感性试验 (4) 稳定性试验
原始种子和主种子应冻干保存于8℃以下,工 作种子应置于适宜温度保存
• 收到菌毒种后一般应及时进行检定。用培 养基保存的菌种应立即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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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四类菌毒 种须经单位领 导批准。销毁 后应在账上注 销,作出专项 记录,写明销 毁原因、方式 和日期。
生产用菌毒种应按各论要求进行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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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微生态活菌制品总论
• 微生态活菌制品必须由非致病的活细菌组成,无 论在生产过程、制品贮存和使用期间均应保持稳 定的活菌状态。它可由一株、多株或几种细菌制 成单价或多价联合制剂。根据其不同的使用途径 和方法可制备成片剂、胶囊颗粒剂或散剂等多种 剂型。
• 菌毒种,系指直接用于制造和检定生物制品的细 菌、支原体、立克次体或病毒等
• 生产和检定用菌毒种,来源途径应合法,并经国 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微生物检测用菌来源: CMCC:中国医学细菌保藏管理中心 CICC:中国工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 ATCC:美国微生物菌株保藏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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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适宜温度保存;种子批传代应限定传代 次数,原始种子批和主种子批启开后传代 次数不得超过10代,工作种子批启开后至 发酵培养传代次数不得超过5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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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用菌种
• 种子批的检定:应依据最新版伯杰氏细菌 系统鉴定手册和伯杰氏细菌命名手册的有 关规定进行,形态、生长代谢特性检查。 原始种子或主种子还应做遗传特性和抗生 素敏感性等检查。
成品检定 1. 鉴别试验
检查成品中所含的目的菌是否符合生产用菌种的特性。即按上述“ 种子批的检定”方法进行生长特性、染色镜检和生化反应检查,应符合 规定。
2. 理化检查 3. 活菌数测定
按本总论附录2方法测定每克制品中的活菌数,应符合规 定。多价制品应分别测定各单价活菌数。
4. 杂菌检查
方法和结果判断与半成品的“杂菌检查”项相同。
• 生物制品生产用菌毒种应采用种子批系统 。每批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均应按各论 要求保管、检定和使用。
• 菌毒种的传代及检定实验室应符合国家生 物安全的相关规定。
• 各生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菌毒 种施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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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管菌毒种应有严格的登记制度,建立详 细的总账及分类账。收到菌毒种后应立即 进行编号登记,详细记录菌毒种的学名、 株名、历史、来源、特性、用途、批号、 传代冻干日期和数量。在保管过程中,凡 传代、冻干及分发,记录均应清晰,可追 溯,并定期核对库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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