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公司法修正案(2013年12月28日)
2013年公司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2处修改:(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订前修订后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法修订新旧条文对比(2013年12月28日)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这其中也包括了对现行公司法作出12点修改。
修改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文本原规定(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的出资额”。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佚名【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卷),期】2024()5【摘要】(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总页数】23页(P5-2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具体司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解读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23年12月29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23年12月2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23年8月28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2013《公司法》修订解读
2013年《公司法》修订解读一、《公司法》修订概况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了12个条款,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
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二、《公司法》修订背景(一)政策背景1、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不失时机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是党的十八大的明确要求,也是新一届政府的庄严承诺,更是关系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核心问题所在。
政府职能转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其应担负的职责和所发挥的功能、作用的范围、内容、方式的转移与变化。
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性,是由影响政府职能的诸多因素所决定的。
包括管理职权、职责的改变(对哪些事物负有管理权责,管什么,管多宽,管到什么程度),管理角色(主角、配角等)的转换,管理手段、方法、及其模式的转变等。
2、继续简政放权,推进机构改革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2013年2月28日闭幕,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公司法(中英对照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Adopted at the Fif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Eigh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December 29, 1993; amended for the first tim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cision on Amending 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13 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i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December 25, 1999; amended for the second tim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cision on Amending 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11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T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ugust 28, 2004; Revised at 18 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T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October 27, 2005; and amended for the third tim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cision on Amending Seven Laws Including the Marin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Six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12 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December 28, 2013)目录Contents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Chapter II Establishment and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of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第一节设立Section 1 Establishment第二节组织机构Section 2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Section 3 Special Provisions on One-person LimitedLiability Companies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Section 4 Special Provisions on Wholly State-ownedCompanies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Chapter III Transfer of Stock Right of A Limited LiabilityCompany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Chapter IV Establishment and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of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第一节设立Section 1 Establishment第二节股东大会Section 2 Shareholders' Assembly第三节董事会、经理Section 3 Board of Directors, Managers第四节监事会Section 4 Board of Supervisors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Section 5 Special Provisions on the OrganizationalStructure of A Listed Company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Chapter V Issuance and Transfer of Shares of A JointStock Limited Company第一节股份发行Section 1 Issuance of Shares 第二节股份转让Section 2 Transfer of Shares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Chapter VI Qualification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Directors, Supervisors and Senior Managers of A Company第七章公司债券Chapter VII Corporate Bonds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Chapter VIII Financial Affairs and Accounting of ACompany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Chapter IX Merger and Split-up of Company; Increaseand Deduction of Registered Capital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Chapter X Dissolution and Liquidation of A Company 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Chapter XI Branches of Foreign Companies第十二章法律责任Chapter XII Legal Liabilities第十三章附则Chapter XIII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旧版)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旧版)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版)(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公司债券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解读:1、公司法是组织法,又是行为法,即是程序法又是实体法。
2、保障三类主体:公司、股东、债权人。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解读:本条讲述公司的外延。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解读:本条讲公司及股东的责任。
公司以其法人财产为限对外担责,公司股东仅以其认缴/认购的出资/股份担责。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中国公司法中英对照版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13 Amendment)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13 Amendment)[Effective]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现行有效]Issuing authority: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People's CongressDocument Number:Order No.8 of the President of the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Date issued:12-28-2013 Level of Authority:LawsArea of law:Companies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Adopted at the Fif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Eigh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December 29, 1993; amended for the first tim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cision on Amending 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13 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i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December 25, 1999; amended for the second tim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cision on Amending 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11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T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ugust 28, 2004; Revised at 18 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T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October 27, 2005; and amended for the third tim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cision on Amending Seven Laws Including the Marin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Six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12 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December 28, 2013)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Contents 目录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章 总则Chapter II Establishment and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of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Section 1 Establishment 第一节 设立Section 2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第二节 组织机构Section 3 Special Provisions on One-person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Section 4 Special Provisions on Wholly State-owned Companies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Chapter III Transfer of Stock Right of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Chapter IV Establishment and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of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Section 1 Establishment 第一节 设立@Section 2 Shareholders' Assembly 第二节 股东大会Section 3 Board of Directors, Managers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Section 4 Board of Supervisors 第四节 监事会Section 5 Special Provisions on the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of A ListedCompany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Chapter V Issuance and Transfer of Shares of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Section 1 Issuance of Shares 第一节 股份发行Section 2 Transfer of Shares 第二节 股份转让Chapter VI Qualification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Directors, Supervisors and Senior Managers of A Company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Chapter VII Corporate Bonds 第七章 公司债券Chapter VIII Financial Affairs and Accounting of A Company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Chapter IX Merger and Split-up of Company; Increase and Deduction ofRegistered Capital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Chapter X Dissolution and Liquidation of A Company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Chapter XI Branches of Foreign Companies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Chapter XII Legal Liabilities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Chapter XIII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第十三章 附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章 总则Article 1 This Law is enacted for the purposes of regulating the organization and operation of companies, protect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mpanies, shareholders and creditors, maintaining the socialist economic order, and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PPT课件
1、公司成立的登记和批准 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申
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 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 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 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 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来坚守该原则,现在取消了注册资本实缴制及验资机构的验 资程序,对公注册资本管理采取开放态度。
2)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 存续的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我国 公司法基本贯彻了该项原则,规定了若干强制性规范以确保 公司拥有充足的财产。如: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退 股,不得抽回股本,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面值,公司 应按规定使用法定公积金等。
3、公司的名称
公司法第八条:公司名称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 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4、公司注册资本
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该 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 否则公司不能成立。现在已经很少国家严守此规则。我国原
第一章 总 则
公司法调整对象
公司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 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没有法人地位的其他企业也可以叫公司,单不属于 公司法调整范围。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法中的公司)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 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案修改条款解读——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案修改条款解读——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7.3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案修改条款解读: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案修改条款解读:(第一百七十七条)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规定【修订前】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013年修订后】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解读】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是指公司依法对已经注册的资本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削减的法律行为,简称减资。
减资依公司净资产流出与否,分为实质性减资和形式性减资。
实质性减资是指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将一定金额返还给股东,从而也减少了净资产的减资形式,其实际上使股东优先于债权人获得了保护。
形式性减资是指只减少注册资本额,注销部分股份,不将公司净资产流出的减资形式,这种减资形式不产生资金的流动,往往是亏损企业的行为,旨在使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净资产水准接近。
减资虽然可能危及社会交易安全,但是却有其合理性:一方面,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预定资本过多的情况,从而造成资本过剩。
闲置过多的资本显然有悖于效率的原则,因此,如果允许减少注册资本,投资者就有机会将有限的资源转入生产更多利润的领域,从而能够避免资源的浪费,这是实质性减资的合理性所在。
公司法(中英对照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Adopted at the Fif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Eigh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December 29, 1993; amended for the first tim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cision on Amending 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13 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i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December 25, 1999; amended for the second tim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cision on Amending 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11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T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ugust 28, 2004; Revised at 18 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T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October 27, 2005; and amended for the third tim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cision on Amending Seven Laws Including the Marin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Six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12 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December 28, 2013)目录Contents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Chapter II Establishment and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of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第一节设立Section 1 Establishment第二节组织机构Section 2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Section 3 Special Provisions on One-person LimitedLiability Companies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Section 4 Special Provisions on Wholly State-ownedCompanies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Chapter III Transfer of Stock Right of A Limited LiabilityCompany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Chapter IV Establishment and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of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第一节设立Section 1 Establishment第二节股东大会Section 2 Shareholders' Assembly第三节董事会、经理Section 3 Board of Directors, Managers第四节监事会Section 4 Board of Supervisors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Section 5 Special Provisions on the OrganizationalStructure of A Listed Company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Chapter V Issuance and Transfer of Shares of A JointStock Limited Company第一节股份发行Section 1 Issuance of Shares 第二节股份转让Section 2 Transfer of Shares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Chapter VI Qualification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Directors, Supervisors and Senior Managers of A Company第七章公司债券Chapter VII Corporate Bonds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Chapter VIII Financial Affairs and Accounting of ACompany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Chapter IX Merger and Split-up of Company; Increaseand Deduction of Registered Capital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Chapter X Dissolution and Liquidation of A Company 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Chapter XI Branches of Foreign Companies第十二章法律责任Chapter XII Legal Liabilities第十三章附则Chapter XIII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2013版和2023版公司法详细对比
2013版和2023版公司法详细对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司法也随之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2013年颁布的《公司法》是我国大陆现行的公司法规范,而2023年颁布的《公司法》则是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修改和完善。
本文将从公司类型、公司注册、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对2013版和2023版《公司法》进行详细对比。
一、公司类型2013版《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公司三种公司类型。
而在2023版《公司法》中,新增了混合所有制公司和非营利性公司两种公司类型。
混合所有制公司指的是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非营利性公司则是指为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
二、公司注册在公司注册方面,2013版《公司法》要求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分别为30万元、5万元和人民币1万元。
而在2023版《公司法》中,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改为“公司的出资额应当足以支付公司依法实施的全部工作”。
三、公司治理2013版《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而在2023版《公司法》中,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调整,将监事会改为监督机构,设立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股东权益保护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2013版《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信息披露权、议事权、监督权和追索权等。
而在2023版《公司法》中,新增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一步加强了股东的权益保护。
2013版和2023版《公司法》在公司类型、公司注册、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都经行了一系列修改和完善,为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公司发展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据。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相信公司法还将会不断完善和发展。
2023年版《公司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公司治理体制进一步完善,为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投资者权益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本文中,我们将继续对2013版和2023版《公司法》进行详细比较,并重点关注在公司类型、公司注册、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所做出的重大修订和改进。
2013年《公司法》修改重点条文解读
2013年《公司法》修改重点条文解读来源:无忧劳动法作者:刘超芸发布时间:2013-12-31 08:53:13•关键字: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新《公司法》将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改的具体内容如下:通过新旧条文的对比不难发现,此次《公司法》修改重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第二是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第三是简化了登记事项和对登记文件的要求。
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
按照旧《公司法》的规定,申请设立公司,股东必须实缴资本,即使分期缴纳的,股东首次出资额也有着严格的限制,并且剩余出资额也需要在一定时限内缴足。
原《公司法》为了更好的保障注册资本的如期、足额认缴,还要求公司注册申请登记之前,需要先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对股东缴纳的出资进行验证,可以说原《公司法》对股东的实缴资本的把控十分严格。
而新《公司法》却放宽了对股东实缴资本的把控,首先,对于分期缴纳的注册资本,新《公司法》不再强行设定认缴期间,取消了原来所规定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并且,一人设立有限公司的也不再需要一次性足额缴纳全部出资。
其次,新《公司法》将实缴登记制度完全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即关于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可以全凭公司股东在章程中自主约定,营业执照中只体现全体股东拟认缴出资额,而不体现已经实际缴纳出资额。
通俗点来讲,新《公司法》将过去公司股东“无处筹钱”这一最大难题给彻底解决了,但也有可能引发公司表面上债务承担能力与实际严重不符的情况出现。
第二,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在旧《公司法》中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三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500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10万元。
公司法(2013)(新旧对照及最新法律条文)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12.28•【文号】主席令第8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司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公司债券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案政策解读:《公司法》的修改对公司设立产生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案政策解读:《公司法》的修改对公司设立产生的影响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8.05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案政策解读:《公司法》的修改对公司设立产生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3年修正案政策解读:《公司法》的修改对公司设立产生的影响
1、对投资者;
从设立公司的资金门槛来讲,本次修改既不要求投资者必须先实投资金然后取得营业执照,也取消了原来法律要求的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使得投资者比较容易的设立公司,大大激活了市场。
对于设立公司后的继续投资来讲,也取消了后续出资年限,给投资者更宽松的投资环境。
2、对创业者
从设立公司的出资形式来讲,本次修改不仅取消了货币资金的最低比例,也取消了出资方式的限制,且非货币出资无评估强制要求。
这样,具有其他可货币计量
的资产的创业者或者具有新科技或知识产权的创业者,就可以轻松的设立公司,参与市场交易。
2013年12月最新公司法修订新旧对照表(彩色标注29日)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 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载下列事项: 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 名称及住所; 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 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 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 使股东权利。 使股东权利。
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 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 额有较高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 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 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 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 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 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 删去第二十七条第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 财产除外。 三款。 产应当评估作价, 核实财产,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 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 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 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 规定的,从其规定。 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 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 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 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 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 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 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 由全 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 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 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 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 证明等文件, 申请设立登记。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 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 设立登记。 删去第二十九条。 将第三十条改为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 规定的出资后,由全 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 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 公司登记申请书、公 司章程等文件,申请 设立登记。”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旧版)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旧版)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版)(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公司债券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解读:1、公司法是组织法,又是行为法,即是程序法又是实体法。
2、保障三类主体:公司、股东、债权人。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解读:本条讲述公司的外延。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订)》英译本主要翻译问题之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订)》英译本主要翻译问题之探讨,其中可能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词汇翻译不准确:在翻译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词汇翻译不准确的情况,导致翻译结果不符合原文意思。
例如,“公司法”一词在翻译为英文时,应该是“Company Law”,而不是“Corporation Law”。
句子结构不同:中文和英文的句子结构不同,因此在翻译时需要根据语境进行调整。
例如,中文中常常使用长句,而英文中则更倾向于使用简短的句子。
文化差异:中西方文化存在差异,因此在翻译时需要考虑文化背景的影响。
例如,中国公司法中的“责任人”一词,在英文中可以翻译为“responsible person”或“person in charge”。
法律术语翻译:在法律文件的翻译中,需要准确翻译法律术语,以确保翻译结果的准确性。
例如,“公司登记”在英文中应该是“company registration”,而不是“corporation registration”。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订)》英译本可能存在的主要翻译问题。
在翻译过程中,需要注意准确表达原文的意思,以确保翻译结果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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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8号
发布日期: 2013.12.28
实施日期: 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公司综合规定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1999)[1999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修正)[19991225]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2004)[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修正)[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51027]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含药品管理法、计量法、渔业法、海关法、烟草专卖法、公司法)[2013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2013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
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监事会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