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处方药销售管理的通知--内食药监管发[201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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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处方药销售管理的通知

内食药监管发[2014]65号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药品零售经营企业:

根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零售药店抗菌药物销售监管促进合理用药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289号)、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零售药店抗菌药物销售和药师在职在岗监管工作的通知》(川食药监管办〔2013〕80号)要求,为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加强处方药管理,规范驻店药师或执业药师在岗履行职责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

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处方药(特别是未列入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各种抗菌药物)时,必须凭处方销售,严格执行处方审核签字制度,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并指导患者合理用药。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

二、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

各县(区)局应根据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的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药品零售企业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强化企业负责人处方药管理意识,明确企业负责人为处方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处方药的销售情况负全面责任。

三、强化执业药师或药师指导合理用药的责任

各县(区)局要加强对执业药师或驻店药师在职在岗情况的监督检查,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或驻店药师在营业时间内,必须在岗履行职责,并佩戴有照片、姓名、职称等内容的工作牌。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驻店药师不在岗时,必须挂牌告知,并暂停销售处方药。

四、做好处方留存

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采用有效方法留存处方原件或者复印件、电子扫描件及其它数字方法留存件。

五、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要采取有效方法加大宣传力度,全方位宣传国家局、省局有关药品分类管理和处方药管理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企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意识,引导消费者依法合理购药。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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