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9年2月28日修订)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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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2)第三章临床用血准入管理 (5)第四章输血科(血库)管理 (6)第五章临床用血过程管理 (11)第六章监督管理 (15)第七章法律责任 (16)第八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健委令第85号),切实加强全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指导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健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把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并完善临床用血管理组织,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是指血液制剂进入医疗机构后,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全过程所进行的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是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用血服务的基本标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督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省卫生健康委按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健委令第85号)的要求,成立省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在省卫生健康委的领导下,承担全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各市级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在当地卫健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协助省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临床用血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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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用血管理办法1. 引言在临床医疗过程中,输血是一种常见的治疗手段。
为了确保输血的安全和有效性,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应当得以制定和实施。
本文档将介绍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要点和相关指导。
2. 临床用血管理的目的2.1 确保输血安全输血是一个高风险的操作,可能存在输血反应、感染等风险。
通过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最大程度地确保输血的安全性,有效预防和处理输血相关的不良事件。
2.2 优化血液资源的分配血液是一种珍贵的资源,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可以匡助医疗机构合理分配、使用血液资源,确保有需要的患者能够及时获得适当的输血支持。
2.3 提升临床用血质量通过严格的用血管理,可以提高临床用血的质量和效果,减少输血相关的并发症,提升患者治疗和康复的效果。
3. 临床用血管理的原则3.1 个体化用血原则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和输血指征,个体化制定输血方案,确保输血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2 血库管理原则建立规范的血液管理制度,确保血液质量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包括血液采集、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3.3 风险评估原则在用血之前进行风险评估,判断输血的必要性和风险。
对于高风险患者,应当进行更加谨慎的用血操作。
3.4 严格的监测和报告原则建立完善的用血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记录和汇总输血过程中的相关数据,并进行分析和评估。
4. 临床用血管理的流程4.1 用血指征的确定医疗团队应根据患者的疾病和临床情况,通过相关检查和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输血,并确定输血的具体指征。
4.2 血液供应的安排根据患者的输血需求和血液资源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血液供应,确保及时供应和使用。
4.3 输血操作的实施对于需要输血的患者,医疗团队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输血操作,确保输血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4.4 输血后的监测与处理输血完成后应及时监测受血者的生命体征和感觉异常,及时处理可能浮现的输血相关并发症或者不良反应。
4.5 监测与评估对输血过程中的相关数据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提升临床用血的质量和效果。
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应知应会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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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应知应会问答1.我国实行何种献血制度?答:1997年12月29日公布,1998年10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2.我国法律规定献血主体是谁?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3.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答: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7日原卫生部令第85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4.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必须由哪个部门指定其供应?答: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
医疗机构开展的自体输血除外。
5.医疗机构成分用血的来源?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血站负责医疗机构成分用血的制备和供给。
6.一般情况下如何进行临床输血申请?答:主治医师应逐项填写《临床用血申请单》,由上级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7.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应注意哪些问题?答: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保存。
8.无家属患者抢救时输血治疗同意书的签署?答: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9.临床用血如何申请?答: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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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3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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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85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3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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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将不符合国家规定 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对负有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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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第三十九条
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
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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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科学制订临床用血计 划,建立临床合理用血的评价制度,提高临床 合理用血水平。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血液预订、接收、入 库、储存、出库及库存预警等进行管理,保证 血液储存、运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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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接收血站发送的血液后,应当对血袋标 签进行核对。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血液入库,做好登 记;并按不同品种、血型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有 序存放于专用储藏设施内。 血袋标签核对的主要内容是:
5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 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 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 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
任人。
6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 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 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 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 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 组成。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 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 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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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及《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加强我院临床用血管理,科学合理使用血液,保障临床用血安全。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临床输血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恢复血容量,提高胶体渗透压,补充红细胞、提高供氧能力,改善供血功能,补充有效抗体,提高机体免疫力等。
在实际应用中,应当遵循缺什么,补什么,缺多少,补多少的原则 (即科学合理的原则) 。
严格掌握输血的适应症,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输血或者输入患者不需要的血液成份而影响患者的健康。
本规范所述输血是指由使用血库发出的血液制品。
三、我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我院“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储存血液。
对我院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参预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
四、血库应指定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
认真核查血袋包装,核查内容以《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准。
血液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应拒领拒收。
五、血库对验收合格的血液,应认真作好入库登记,对不同品种、血型、规格和采血日期(或者有效期)分别存放于专用冷藏设施内储存。
经办人要签名和签署入库时间。
禁止接受不合格血液入库。
输血科储血设施应当保证完好,全血,红细胞,代浆血冷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
血小板应当控制在20-24℃(6 小时内输注)。
储血保管人员应当做好血液冷藏温度的24 小时监测记录,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学标准。
六、输血适应症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100g/L 和血球压积(hct)低于30%或者血液其他成份明显低于正常值时属输血适应症。
七、成份输血血液由不同血细胞和血浆组成。
将供血者血液的不同成份应用科学方法分开,依据患者病情的实际需要,分别输入有关血液成份,称为成份输血。
成份输血具有疗效好,副作用小,节约血液资源以及便于保存和运输等优点。
(一)、全血:用于急性大量失血浮现低血容量休克的患者,或者患者存在持续活动性出血,估计失血量超过自身血容量的30%,在补充晶体、胶体、红细胞的基础上,可输部份全血。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及《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及《临床输血技术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9c2165dabb4cf7ec4afed034.png)
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 脉通路;
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输血科(血库)值班人员, 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 做好记录。
第七章 输血
第三十四条 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 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 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 下核对检查: 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录; 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 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血样、新采 集的受血者血样、血袋中血样,重测ABO血型、Rh (D) 血型,不规则抗体筛选及交叉配血试验(包括 盐水相和非盐水相试验)。
容如下:
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
血液品种;
第七条
采血日期及时间; 有效期及时间: 血袋编号(或条形码) 储存条件。 血液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和要求应拒领拒收。
第十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临 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由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输血是一种可能接触血液的侵入性操作。护士
在操作中稍有疏忽,被带血的针头刺伤皮肤或 血液溅入眼结膜,就有患医源性经血液传播疾 病的可能性。因此:
要求参与输血的护士应增强预防经血液传播疾 病的意识,
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
操作中集中精力,保护好自身的皮肤不被注射 针头刺伤。
参与输血的护士如何保护自己免患医源 性经血液传播的疾病?
护士在输血过程应执行输血管理制度
输血结束后,认真检查静脉穿刺部位有无 血肿或渗血现象并作相应处理。
若有输血不良反应,应记录反应情况,并 将原袋余血妥善保管,直至查明原因。 护士还应将输血有关化验单存入病历,尤 其是交叉配血单及输血同意书,要放入病 历中永久保存。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9年2月28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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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7日原卫生部令第58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健委2号令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健委2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e5557d91c1c708a1284a447c.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9年2月2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为贯彻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卫生健康管理需要,做好相关规章清理工作,我委决定对以下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一)将该办法中的“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将第五项修改为:“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备案时,应当提交证明其符合以上条件的有关资料”。
(四)在第五条后增加一条:“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9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9](https://img.taocdn.com/s3/m/9d8cdacf9b6648d7c0c74602.png)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9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xx年6月7日原卫生部令第58号公布,根据xx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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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XX国卫生部令第85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3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竺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XX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X和标准;(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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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用血是医疗救治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和治疗效果。
为了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障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用血申请与审批1、医生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实验室检查结果,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合理申请用血。
对于择期手术患者,应提前做好备血计划。
2、申请用血时,医生需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详细注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临床诊断、输血目的、输血品种及血量等信息。
3、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 800 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申请备血量在 800 毫升至 1600 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 1600 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部门批准,方可备血。
二、血液采集与储存1、血站负责血液的采集、检测、分离、储存和运输等工作,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确保血液质量和安全。
2、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储血设施,具备适宜的温度、湿度等储存条件,对血液进行分类存放,并定期进行质量检查。
3、库存血液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使用,避免血液过期浪费。
三、输血前准备1、输血前,医护人员应再次核对患者姓名、性别、住院号、血型、输血品种及血量等信息,确保无误。
2、对患者进行输血前评估,包括生命体征、心肺功能等,了解患者是否存在输血禁忌证。
3、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交叉配血试验,确保血液相容性。
四、输血过程管理1、输血时,应由两名医护人员共同核对患者信息和血液信息,并在《输血记录单》上签字。
2、输血速度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年龄、心肺功能等因素进行调整,密切观察患者在输血过程中的反应,如出现发热、过敏等不良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并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
3、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应记录输血结束时间、输血量、患者反应等信息,并将输血袋保存 24 小时以备查验。
最新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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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 第九条 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 当履行以下职责:
• (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 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 督实施;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科学制订临床用血 计划,建立临床合理用血的评价制度,提 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血液预订、接收、 入库、储存、出库及库存预警等进行管理, 保证血液储存、运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 要求。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接收血站发送的血液后,应当对血袋 标签进行核对。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血液入库,做 好登记;并按不同品种、血型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 分别有序存放于专用储藏设施内。
• 血袋标签核对的主要内容是: • (一)血站的名称; • (二)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血型; • (三)血液品种; • (四)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 • (五)有效期及时间; • (六)储存条件。 • 禁止将血袋标签不合格的血液入库。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发放和输血时进行 核对,并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 作。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于2012年3 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 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 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 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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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床用血包括使用全血和成份血.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原料血浆,除批准的科研项目外,不得直接使用脐带血.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
医疗机构开展的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除外.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血库),在本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储存血液,对本单位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
第七条医疗机构要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要认真核查血袋包装,核查内容如下:(一)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二)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三)血液品种;(四)采血日期及时期;(五)有效期及时间;(六)血袋编号(或条形码);(七)储存条件.血液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应拒领拒收。
第八条医疗机构对验收合格的血液,应当认真作好入库登记,近不同品种、血型、规格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存放于专用冷藏设施内储存。
经办人要签名和签署入库时间。
禁止接受不合格血液入库.第九条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完好,全血、红细胞、代浆血冷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应当控制在20—24℃(6小时内输注),储血保管人员应当作好血液冷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
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学标准.第十条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由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100g/L 和血球压积低于30%的属输血适应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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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7日原卫生部令第58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并根据自身功能、任务、规模,配备与输血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
不具备条件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的医疗机构,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用血工作。
第十一条输血科及血库的主要职责是:(一)建立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体系,推动临床合理用血;(二)负责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根据血站供血的预警信息和医院的血液库存情况协调临床用血;(三)负责血液预订、入库、储存、发放工作;(四)负责输血相关免疫血液学检测;(五)参与推动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六)参与特殊输血治疗病例的会诊,为临床合理用血提供咨询;(七)参与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的调查;(八)根据临床治疗需要,参与开展血液治疗相关技术;(九)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并保证落实。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
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准。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和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科学制订临床用血计划,建立临床合理用血的评价制度,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血液预订、接收、入库、储存、出库及库存预警等进行管理,保证血液储存、运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接收血站发送的血液后,应当对血袋标签进行核对。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血液入库,做好登记;并按不同品种、血型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有序存放于专用储藏设施内。
血袋标签核对的主要内容是:(一)血站的名称;(二)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血型;(三)血液品种;(四)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五)有效期及时间;(六)储存条件。
禁止将血袋标签不合格的血液入库。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在血液发放和输血时进行核对,并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运行有效,全血、红细胞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0-24℃。
储血保管人员应当做好血液储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
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医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严格掌握临床输血适应证,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验室检测指标,对输血指证进行综合评估,制订输血治疗方案。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部门批准,方可备血。
以上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不适用于急救用血。
第二十一条在输血治疗前,医师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节约用血的新型医疗技术。
三级医院、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开展自体输血技术,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提高合理用血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动员符合条件的患者接受自体输血技术,提高输血治疗效果和安全性。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成分输血,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无偿献血纳入健康教育内容,积极主动向患者、家属及社会广泛宣传,鼓励健康适龄公民自愿参加无偿献血,提升群众对无偿献血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建立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临床发现输血不良反应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和记录。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临床用血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保证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大量伤员和特殊病例、稀缺血型等应急用血的供应和安全。
因应急用血或者避免血液浪费,在保证血液安全的前提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机构之间可以调剂血液。
具体方案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边远地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保障工作,科学规划和建设中心血库与储血点。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应急用血工作预案。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二)所在地血站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剂血液,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三)具备开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能力;(四)遵守采供血相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10日内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医学文书管理制度,确保临床用血信息客观真实、完整、可追溯。
医师应当将患者输血适应证的评估、输血过程和输血后疗效评价情况记入病历;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输血记录单等随病历保存。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培训,将临床用血相关知识培训纳入继续教育内容。
新上岗医务人员应当接受岗前临床用血相关知识培训及考核。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
将临床用血情况纳入科室和医务人员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禁止将用血量和经济收入作为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进行评价。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临床合理用血情况排名、公布制度。
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和不合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公布,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将临床用血情况作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重要指标。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