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办理指南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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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19•【字号】京发改[2006]1175号•【施行日期】2006.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发改〔2006〕1175号2006年7月24日)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已于2004年10月印发实施。

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对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对其他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二、对使用政府投资200万元及以下的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可以暂不委托社会中介咨询机构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估审核;对使用政府投资200万元及以下的补助项目,可以暂不委托社会中介咨询机构对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审核。

三、对郊区村级建设项目,属于道路、农民安全饮水、农田节水灌溉、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生态环境治理的,以及符合布局规划的社会公共服务网点的建设项目,区县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或复函,可作为市发展改革委的项目建议书审批依据。

对城区及新城道路等市政项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或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文件,可作为市发展改革委的项目建议书审批依据。

四、对列入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如项目前期工作已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深度,市发展改革委可以直接审批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对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项目,原则上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总额的10%,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面积的10%。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办事指南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办事指南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办事指南1、事项名称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颁发的证件:批文;证件有效期:暂无明确规定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审批。

申请单位凭批文办理国土、规划、工商、建设等手续。

4、设定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3、《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九号);4、《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5、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资〔2009〕374号);6、《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施行);8、《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粤卫[2007]183号);97、《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开展综合试验工作的批复》(粤委[2009]35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1081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

1191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12103、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粤办发[2013]20号)1311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管理的通知(中办发[2014]2号)141215、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发[2014]7号)151316、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粤办发[2008]12号)16、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法规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粤府函[2013]35号)5、审批条件1、政府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2、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投资的项目,审批资金审请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其他)(招标)办事指南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其他)(招标)办事指南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其他)(招标)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其他)(招标)二、审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三、办理依据:1.(法规)《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四、受理机构:永安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五、审批机构:永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六、申请条件:本部门负责审批(含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七、申请材料:(1)招标事项核准申报申请文件;(2)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仅指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申请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中非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但申请不招标的项目);八、办理流程:受理决定。

九、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十、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十一、发放证照情况:市级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其他)(招标)的批复十二、收费标准:无十三、收费依据:无十四、投诉电话:12345十五、咨询电话(略)十六、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冬令时)【除法定节假日外】十七、办公地址:永安市巴溪大道1111号一楼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十八、乘车路线:1路、2路公交车十九、状态查询:行政中心发改局窗口查询:3818031。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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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办事指南

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办事指南

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办事指南1.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

3. 不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适用情形《政府投资条例》第二条:“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3)事项名称1. 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审核(批)2. 县(市、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乡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审核(批)3. 党政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业务技术用房项目审核(批)4. 地震项目审核(批)5.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项目审核(批)6.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项目审核(批)7. 生态治理和环境保护项目审核(批)8. 气象项目审核(批)9. 电力项目审核(批)10.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项目审核(批)11.水利项目审核(批)12.畜牧项目审核(批)13.林业项目审核(批)14.农业项目审核(批)15.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审核(批)16.科技基础设施项目审核(批)17.档案馆项目审核(批)18.城市规划展览馆项目审核(批)19.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道路、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审核(批)20.城市园林绿化项目审核(批)21.铁路、机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内河航运、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批)22.旅游项目审核(批)23.文化产业项目审核(批)24.文化事业项目审核(批)25.教育项目审核(批)26.体育项目审核(批)27.民政、残疾人项目审核(批)28.医疗卫生项目审核(批)29.广电新闻出版项目审核(批)30.就业服务设施项目审核(批)31.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审核(批)32.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审核(批)33.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审核(批)34.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审核(批)35.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4)申报材料《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简化优化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办理流程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9〕167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简化优化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办理流程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9〕167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简化优化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办理流程的通知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简化优化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办理流程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9〕16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河南省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投资审批“三个一”改革(审批事项一清单、在线办理一平台、审批时间一百天),现就简化优化立项审批阶段办理流程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审批事项统一清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委《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6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阶段主要包含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12项审批事项(附件1),涉及的申报材料形成一张申请材料清单(附件2)。

在立项审批阶段,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实行“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

各级审批部门要按照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进行审核办理,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清单之外的申请材料。

二、推动投资审批全流程在线办理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所有投资审批事项要统一通过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实行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一网通办”,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实现一口受理、统一赋码、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

项目单位在线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部门的批准文件,作为后续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的,应通过在线平台共享获得,不得要求项目单位重复提交。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审批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审批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审批作者:赵悦来源:《投资北京》2013年第08期问:我们要建设一座市级的博物馆,土地是自有用地,资金是向市财政申请的,请问前期需要去哪些部门办理什么手续?如何办理?答:这是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两期文章已经介绍过,目前各个区县以及市里都建立了“一站式”的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各个部门都在中心内设立了办事窗口,您只要到综合行政服务中心的各窗口即可申报、咨询、办理相应手续,避免了以往东奔西跑的情况。

大厅建立分阶段并联审批、分层次组织协调、分行业统筹推进联合调度等新机制,提高了办事效率。

这类项目的办理流程大致分为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项目审批环节,由于该项目是政府直接投資的,审批程序比较严格,有关部门需要审批其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步就是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条件,然后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之后需要分别到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预审和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办完这两个手续之后再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第二个环节是规划许可环节,这个环节主要是由规划部门牵头,分别需要到国土部门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和农用地专用手续(如果涉及到征占用林地还需到园林绿化部门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证),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国土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到水务部门办理水资源论证报告、节水设施方案,到交通部门办理交通影响评价审查,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节能评估,到地震部门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到民防部门办理防空建设标准审查。

如果项目所在地是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还需要到文物部门办理项目方案审查。

以上这些手续有些是可以同时办理的。

这些手续办完后再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个环节是建设环节,这个环节是由建设部门牵头的,涉及到园林绿化部门、民防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消防部门、建设部门、交通部门、交管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操作规范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操作规范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二)性质:公共服务事项二、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号)第三部分第(四):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号)第项: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号)第一条: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实施权限.原则上,河池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本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同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但国家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纪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我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号)规定: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所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号)规定:自年月日起,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2•【字号】市政规〔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现将《桂林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22日桂林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是指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政府性债务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应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含以奖代补)、贴息等,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

(一)对于市本级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

(二)对于需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方式,参与准经营性或经营性的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项目,可以采用资本金注入的方式进行投资。

(三)对于其他需要市本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可以采用投资补助(含以奖代补)或贴息等方式,给予一定限额或比例的资金支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0〕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0〕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0〕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20年8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引导社会投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利用省、州市、县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和中央预算内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及其部门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我省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本级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持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使用原则、方式和投向应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上下联通的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五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进行项目管理,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2023年投资项目管理师之宏观经济政策能力提升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投资项目管理师之宏观经济政策能力提升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投资项目管理师之宏观经济政策能力提升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与自然的和谐为主线,以经济发展为核心,以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根本出发点,以科技和体制创新为突破口,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和生态环境相协调”这是我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的( )。

A.指导思想B.指导目标C.指导原则D.指导政策【答案】 A2、各国在选取衡量通货膨胀的价格指数方面不尽相同,我国主要是用( )衡量通货膨胀。

A.生产价格指数B.全社会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国内生产总值平减指数D.消费物价指数【答案】 B3、( )本身的收益可抵消持有货币的机会成本。

A.货币(M)B.货币(MC.货币(MD.货币(M【答案】 D4、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是( )。

A.上市公司B.投资者C.证券交易所D.证券公司【答案】 C5、目前,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有( )。

A.行政分配方式和承购包销方式B.公开招标方式、承购包销方式和行政分配方式C.公开招标方式和承购包销方式D.行政分配方式和公开招标方式【答案】 B6、现行营业税征税范围主要局限于( )。

A.工业B.商业C.第三产业D.农业【答案】 C7、鼓励各地区根据自身资源、经济、技术条件,发展具有相对优势的产业属于产业布局的( )。

A.平衡性原则B.政治和国防安全原则C.合理性原则D.经济性原则【答案】 C8、按照( )可将基金分为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契约投资基金。

A.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B.投资对象的不同C.资本来源和运用地域不同D.组织形态的不同【答案】 D9、产业政策一般只能诱导投资方向,不能控制( )。

A.投资方法B.投资规模C.投资类型D.投资效果【答案】 B10、国家总体规划一般由( )组织编制。

A.同级人民政府B.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C.同级人民代表大会D.同级人民政治协商大会【答案】 A11、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都是( )的信用货币制度。

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办理指南自有

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办理指南自有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授课:XXX第五章—— 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办理指南——自有 用地项目第一节 办理流程图(见插页图E )E1 P272 E15 P292 E2 P274 E16 P292 E3 P278 E17 P292 E4 P279 E18 P293 E5 P279 E19 P293 E6 P279 E20 P293 E7 P279 E21 P293 E8 P280 E22 P293 E9 P280 E23 P294 E10 P280 E24 P294 E11 P280 E25 P294 E12 P291 E26 P294 E13 P292 E27 P294E14 P292E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授课:XXX第二节办理流程说明一、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7个工作日)和规划意见书(条件)(20个工作日),并视项目情况有选择地到文物、卫生、环保、园林绿化、水务、公安交通、广播电视、涉外项目审查、无线电、机场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许可或咨询有关意见。

建设单位在取得规划意见书(条件)后,可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20个工作日;中央、军队在京项目到建设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登记备案,3个工作日),同时对需要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30个工作日),并有选择地将审查结果抄送人防、消防、市政管理、体育、水务、公安交通等部门。

二、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关手续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对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审查的项目书面征求交通部门意见(2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查(10~30个工作日)、建设用地预审(20个工作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0个工作日)、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及对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20个工作日)。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需要,依据环保、国土、规划、卫生、文物等部门的许可或审查同意的有关文件,以及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20个工作日)。

XX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XX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 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 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建设期内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前 报告,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涉及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调增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发展改革部门复核后报县人民政府,经县人民政府同 意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能源项目由能源主管部门 出具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交通运输、水利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及核定概算;其余项目由行业 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投资主管部门核定概算。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原则上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安排预算。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确需变更建设地点或 者对建设规模调整、建设内容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完成竣工验收工 作,其他领域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07•【字号】海府[2017]99号•【施行日期】2017.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8月9日十六届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7日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各类建设资金(含基本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资金、政府性债务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资金、转让和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以及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进行投资的建设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等涉及楼堂馆所项目,应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以下领域及项目:(一)市政基础设施、农、林、牧、渔、水务、交通、能源、气象、海洋等城乡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等公益性建设项目(三)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科技进步、高新技术、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等我市重点扶持的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一)对于市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中直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充分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强和改进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及项目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的内涵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一)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二)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三)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四)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二、合理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的条件(五)对支持中央本级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安排方式。

(六)对支持地方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投资专项的具体情况,对地方可以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提出要求。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办理服务指南(试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办理服务指南(试行)

附件1: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办理服务指南(试行)一、项目审批的范围(一)省级政府预算内资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的建设项目;(二)省专项建设基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或提供担保的建设项目;(三)省直机关和省属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四)市、县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审批权限在省的建设项目;(五)按有关规定应受理审批的其他项目。

二、项目审批的程序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一)省主管部门或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建议书;(二)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手续后,省主管部门或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后,省主管部门或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省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前,如有必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组织综合论证评审,咨询评估意见或论证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依据。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审批;总投资500万元以下、建设内容较简单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可以合并审批。

三、项目审批需提交的文件(一)报批项目建议书需提交的文件:1、省主管部门或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求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文件;2、项目建议书文本;3、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提交的文件:1、省主管部门或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求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件;2、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同时报送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土地使用权属的相关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5、省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6、项目建设资金相关证明文件;7、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4.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4月14日政府投资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国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24•【字号】豫发改投资〔2019〕318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9〕31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门印发的《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发改投资〔2019〕268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提高“一网通办”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2019年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清单(2019年版)》(附件1)、《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2019年版)》(附件2)和《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附件3)要求,于6月底之前修订完善相关办事指南,统一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名称和申请材料。

各级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本通知之外的申请材料。

二、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附件3)、河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附件4)和河南省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附件5)要求,落实“多评合一”“容缺办理”“区域评估”“联合审验”等专项改革举措,进一步优化并联办理流程,依托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分阶段实行“一张表单、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模式,推动投资审批事项全程在线、高效便捷办理,将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至100个工作日以内。

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8日省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尹弘2020年8月19日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量力而行、统筹平衡。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全文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全文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决策、建设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是指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前款规定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条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难事、急事的原则要求,主要投向《政府投资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领域的经营性项目,并积极引导和带动社会投资。

第四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以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2—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家级重点专项规划、国家级区域规划及实施方案,坚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并依法履行有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采取资本金注入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专项,应当在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中明确资本金注入项目条件、资金安排标准、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作为各专项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的具体依据。

第七条中央预算内投资所形成的资本金属于国家资本金,由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

政府出资人代表原则上应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第八条政府出资人代表对项目建成后中央预算内投资形成的国有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资产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法人章程规定,行使有关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政策措施,鼓励政府出资人代表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所持有的权益不分取或少分取红利,以引导社会资本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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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第五章——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办理指南——自有用地项目第一节办理流程图(见插页图E)第二节办理流程说明一、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7个工作日)和规划意见书(条件)(20个工作日),并视项目情况有选择地到文物、卫生、环保、园林绿化、水务、公安交通、广播电视、涉外项目审查、无线电、机场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许可或咨询有关意见。

建设单位在取得规划意见书(条件)后,可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20个工作日;中央、军队在京项目到建设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登记备案,3个工作日),同时对需要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10程规划许可证(20个工作日)。

五、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30个工作日)、掘路许可(20个工作日)、占路许可(20个工作日)、移伐树木许可(12个工作日)、移植古树名木许可(12个工作日)、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许可(12个工作日)、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1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办理)、对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管(20个工作日)、进行施工图审查。

随后,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0个工作日)。

同时,建设部门与统计部门建立联网信息平台,将施工许可情况与统计部门信息共享。

第三节办理事项指南《》第31条《》第28条或一、受理岗位:委机关、分局(规划局)综合业务部门职责: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需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一)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填写“规划意见书(条件)收件表”。

将“规划意见书(条件)收件表”第一联加盖收件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规划意见书(条件)收件表”第二联转交承办部门。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在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填写“规划意见书(条件)收件表”交申请人。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规划意见书(条件)收件表”即被视为“规划意见书(条件)受理表”。

二、审查、决定岗位:委机关、分局(规划局)承办部门审查:委机关、分局(规划局)承办部门的经办人或副处(科)长决定:委机关、分局(规划局)承办部门的副处(局)长、处(局)长或委主管副主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估论证及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一、符合市政府投资范围;二、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三、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四、符合本市区域布局;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六、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七、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取得生产许可证;八、教育、医疗机构和重大信息化项目等,取得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九、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上述审批条件中的一、二、三、六、八、九。

一、建设项目属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市属各部门或计划单列单位的报批函或请示;《中央和军队在北京地区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意见(试行)的通知》由北京市建委(工程计划处)负责中央和军队在京(自有用地)建设项目登记备案事项3个工作日一、已填写完整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申报表》;二、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批复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部队单位的工程设计任务书);三、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规划意见书》。

一、受理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决定后,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决定。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监督举报电话:63987624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交通委组织市规划委、市运输局、市路政局、市交通管理局、市规划院、北京交通研究中心等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评议,重大项目需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评议。

三、回复意见将评议意见正式函复征询意见的相关政府部门。

说明:该事项办理请参见P174 D6说明:该事项办理请参见P175 D7说明:该事项办理请参见P170 D4说明:该事项办理请参见P171 D5涉及总体规划布局的重大建设项目,须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规划部门须对其编制的规划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

由规划委内部征求园林绿化部门的意见,园林绿化部门出具绿地率审核意见。

说明:该事项办理请参见P183 D10说明:办理划拨用地许可请参见P218 D20说明:如涉及征占用林地请参见P207 D18占用林地部分事项一份证(复印件)。

标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符合法定格式;(二)《中标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挂牌成交确认书》应为原件;(三)原件应尽可能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四)全部复印件应由申请人加盖公章;(五)申请人与《中标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挂牌成交确认书》确定的主体一致。

一、受理受理部门:业务受理中心、土地利用事务中心本岗位责任人:业务受理中心、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岗位责任及权限:业务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接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利用中心。

✍土地利用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部室印章的书面凭证转业务受理中心;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目录单》转业务受理中心。

✍土地利用中心未按时作出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在受理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

✍主管局长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出让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复审意见,报局长批准。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利用中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按原渠道退回。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标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长岗位职责及权限:✍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出让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审定意见,在土地出让合同上签字或在签署出让合同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转主管局长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按原渠道退回。

时限:2个工作日。

五、签约标准:根据局长的有效授权签署出让合同一式5份。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签约标准在土地出让合同上签字(含签字日期),转局办公室。

时限:1个工作日六、告知标准:(一)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并通知交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个工作日一、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落实预审意见;二、取得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文;三、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及建设规模的规划批准文件;四、取得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且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五、具备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其他条件。

一、办理协议出让新建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内容包括:未(一)合同附图一式五份(要求用红线标明出让土地的用地范围,并加盖公章);(二)申请出让的建筑物有两种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经营性用途的,提供各类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图各5份(原件,加盖公章);(三)申请预签合同的,提交同意按最终审定的地价水平调整出让合同地价款的书面承诺5份(原件,加盖公章)。

九、营业执照(复印件)。

如申请人为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供商务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合作、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十、若不按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整体办理出让手续的,需要提供本次申请出让土地的面积说明。

如为共用宗地分摊的,提供出让用地分摊说明,内容包括:规划确定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及建设用地面积的分摊计算方法;如为分块出让的,提供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桩点及测绘面积;十一、如建筑物内有地下人防的,提供市人防办的批文及有关图纸;十二、合作建设项目须提交合作建设各方的协议书(复印件),及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请人办理土地出让的证明文件(原件);十三、军用土地办理出让手续的,需提交“总后勤部”的批准文件;十四、中央单位办理出让手续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十五、规划的配套学校、医院等要求办理出让手续的,需提交市(区)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十六、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说明(原件)。

标准:一、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人一份书面《材料接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利用中心。

✍土地利用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土地利用中心印章的书面凭证转业务受理中心;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目录单》转业务受理中心。

✍土地利用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在受理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二、审查标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符合法定格式;(二)符合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符合国家和本市土地供应政策;(三)申请人与立项批文确定的项目开发建设主体、规划文件确定的开发主体、征地或划拨批复的主体一致;(四)出让宗地规划条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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