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司法 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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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异同?

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异同?

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异同?法律和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顺利运转的基础,不同的国家也在这方面有各自的规定和制度。

那么,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究竟有什么异同呢?1. 法律体系的异同在与其他国家比较时,中国的法律体系可谓是独一无二。

中国的法律系统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司法案例等多个层级的法律形成的。

因此,中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法规复杂、层次分明的特点。

相比之下,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更加简洁明了。

以美国为例,其法律体系为宪法、联邦法律和州法律,各级法规之间的关系相对简单明了。

2. 司法制度的异同中国和其他西方国家在司法制度上也有很大的区别。

在中国,司法权属于国家机关,所有法院都将由他们直接或间接的领导来进行监管。

这意味着,司法行政职权与审判职权的密切结合,可能导致司法独立性不足,同时对高层干部增加一定的影响。

相比之下,美国的司法制度采用了三级审判制度,在独立的联邦、州和地方法院之间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司法独立性。

虽然这种制度在某些方面可能导致审判周期过长,但其保障了民众的基本权利。

3. 法律实践的异同中国和其他西方国家在法律实践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区别。

在中国,当地政府对司法行政的干预和影响是司法独立性的重要问题。

同时,执行力度的强化和司法公正度的提高是中国司法面临的重要问题。

相比之下,西方国家在这方面表现出很大的优势。

其司法流程更为透明,同时民主治理机制更为健全,能够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综上所述,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制度都有其自身的优点和缺陷。

这些异同不仅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不同文化和历史背景,还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了新思路和新经验。

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吸收国际经验,加快司法改革步伐,提高我国司法公正度,为人民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我国审判制度

我国审判制度

我国审判制度我国审判制度是中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审判制度旨在保障公正、公平的司法审判,确保法律的平等适用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我国审判制度的特点和运行机制进行探讨。

一、审判制度的特点1.1 法官独立性我国审判制度注重法官的独立行使审判权。

根据法律规定,法官应当独立执行法律,并不受任何非法干涉。

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应当客观、公正地行使权力,不受外界的干扰。

1.2 司法透明度我国审判制度注重司法的透明度。

审判过程应当公开进行,保证当事人和公众对审判的了解和监督。

同时,我国设立了各级法院的官方网站,及时公布法院的审判信息,便于广大民众获取相关信息。

1.3 诉讼平等原则我国审判制度坚持诉讼平等原则。

无论当事人身份、职务地位、财富状况等,对待每一个当事人都应当一视同仁,确保每个人在司法程序中都能享受平等权利和机会。

1.4 法治观念的强化我国审判制度致力于强化法治观念,加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通过广泛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识和尊重,促使每个人遵守法律,共同建设法治社会。

二、审判制度的运行机制2.1 诉讼程序我国审判制度中,诉讼程序是司法审判活动的重要环节。

一般而言,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裁判和执行等程序。

起诉方向法院提交起诉申请,法院受理后进行审理,最终作出裁判,并由执行机关执行。

整个过程遵循事实公正、法律适用的原则。

2.2 审判权的行使我国审判制度规定了法官行使审判权的程序和方式。

法官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依法作出独立的裁判。

同时,法官还需借助法律、法规和相关判例等依据,确保裁判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3 司法监督机制为了保证审判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我国设立了多个层次的司法监督机构。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对各级法院的裁判进行监督,检察院负责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

同时,还设立了司法责任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司法公信力。

周朝的司法制度审判与刑罚的实施

周朝的司法制度审判与刑罚的实施

周朝的司法制度审判与刑罚的实施周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它的司法制度对于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周朝的司法制度,包括审判和刑罚的实施。

一、审判制度1. 审判的程序在周朝,审判的程序相对严谨,分为三个阶段:搜集证据、质询和裁决。

首先,相关当事人需要提交证据,这些证据可以是书面材料、目击证人的证言,甚至还可以是物证。

接着,审判官会进行质询,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详细的询问,以确保了解案件的全部事实和情况。

最后,审判官会根据证据和质询结果做出裁决。

2. 审判的权力和职责在周朝,审判的权力和职责由官员担任。

这些官员一般来自贵族阶层,具有丰富的行政经验和法律知识。

他们负责解释法律条文,听取案件的申诉,并最终作出公正的裁决。

这些官员还需要监督地方官员的执法行为,确保司法制度的公正和权威。

二、刑罚实施1. 刑罚的种类周朝的刑罚种类相对丰富,包括剐、杀、流放等。

对于严重罪行,如谋反、弑君等,一般会采取极刑,如剐(割肉)、杀(斩首)等来进行处罚。

而对于较轻罪行,如盗窃、伤人等,则采取罚款、流放等方式进行惩罚。

2. 刑罚的执行在周朝,刑罚的执行一般由特定的官员负责。

这些官员一般来自刑罚执法机构,他们会依照法律的规定,按照审判结果和判决书的要求,对罪犯进行相应的刑罚执行。

刑罚的执行场所可以是市中心广场、刑场等地,以示威慑之效。

三、司法制度的特点1. 权威性和公正性周朝的司法制度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官员们身份的特殊性和严格的审判程序保证了司法裁决的权威性,而依法定程序进行审判则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

这使得周朝的司法制度深受人民的信任和尊重。

2. 法律的管理与监督周朝的司法制度还注重法律的管理与监督。

国家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机构来负责管理和制定法律条文,同时也有官员负责监督地方官员的执法行为。

这种法律的管理与监督机制,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制度的实施。

四、司法制度的影响周朝的司法制度对于后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管理制度】第六讲比较司法制度

【管理制度】第六讲比较司法制度
德国实行联邦制,其检察机关分联邦和州两 个体系,虽然这两个体系之间互相独立,但 在这两个体系内部则是一种严格的统一领导 关系。
3.在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方面:
英美法系检察机关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大陆法系各国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则小得多。
英国法律规定,即使犯罪已经得到证据充分证 明,但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检察官也可以决 定不予起诉。
页。)
“德国检察机关也具有一定的法律监督和保 证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职能” 。
除对刑事诉讼的侦查、审判和执行有广泛监 督以外,“对律师执法活动的合法性,也负 有一定的监督职责。”
(中国检察考察团《德国的检察制度》,《人民检察》 1994年第11期,第55页。)
2.在组织体系方面: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审检合署制,检察机关附 设于法院内部,隶属于行政机关,由司法部 领导,强调检察机关的高度统一性。
法院由三个层级构成:
联邦地区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
各州法院由州下级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 院组成。
4.德国 德国的法院尽管也有联邦和州之分,但它和美国的
情况有很大的差别:联邦和各州的法院不是两个平 行的系统,而是单一司法体制,各类法院依类分别 构成垂直的关系,联邦高等法院为州以下三级法院 (地方法院、地区法院和州高等法院)的最高审级 法院;联邦不在各州专设自己的司法机关,而将其 法律事务委托州的机构和官员办理,各州高等法院 既执行州的法律(各州均有宪法)也执行联邦法律, 它们既是联邦法院的下属法院又是地区法院和地方 法院的上诉法院;而且各级法院都运用统一的法典。 因此德国法院的组织机构更多地体现了单一制国家 的特点。
2.联邦、州法院 3.审判级别 一般由基层法院(或称初审法院)、上诉法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篇一: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

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一、引言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

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

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陪审制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法律制度, 是当今世界法治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陪审制有两种表现形式, 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陪审团制, 在大陆法系则表现为参审制。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名为“陪审”, 究其实质则应当属于参审制, 它与西方陪审制之间还存在种种差异。

(一)中西方陪审制度存在的相同点1.追求司法民主的法律精神无论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大陆法系的参审制,还是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都继承了古雅典的精神,追求司法民主。

司法权利的源泉是来自人民的,没有人民遵守的法律和司法审判只是一纸空文,有人民参与的审判的权威远比没有人民参与的审判来得更强大。

陪审制度的法律精神就是———把人民交给人民自己来审判。

2.普通百姓参与司法审判普通百姓的良心是很容易被打动的,一个人触犯国家的法律有着来自方方面面的因素,普通百姓更能体会普通人的生活困境而综合地去看待一个普通人的过失,各国陪审制度之所以设立让普通百姓来参与审理案件,就是让普通百姓的“柔”来平衡职业法官的“刚”,让法律的审判更贴近瞬息万变的社会生活,达到普通民众能接受的目的。

3.防止司法权力遭到滥用,体现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任何权力如果缺乏监督,就极有可能被滥用。

而司法权的滥用会丧失整个民众对国家司法的公信力,最终危害的是整个社会。

在陪审制度的“暴发户”美国,美国人不相信法院,警惕司法权力危害自己的个人权利,用公民的权利来制约司法的权力。

我国当今重振陪审制度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制约法官的权力,体现司法公正之效,维护国家司法的权威。

4.对陪审范围的适用陪审制度的运用在当今各个国家都有一定范围的限制。

而我国法院对哪些案件适用陪审制也是有所限制的。

多数国家陪审案件的数量只占总体案件数量的小部分。

而且多数国家也只在一审中使用陪审。

(二)中西方陪审制度的不同之处1.选举的要求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和我国相比,比较大众化,社区普通公民依据选民名单或驾驶员名单随机抽取,除了法律对特殊行业人群的规定,基本人人都有可能成为陪审员的机会,并且作为一种义务来要求每个公民。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篇一: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

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一、引言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

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

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法 律 体 系 框 架 图
一 法律体系
广义上: 指某些有着共同特征的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所组成
的组、群或集体。
对当代世界最流行的观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 法系
一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大陆法系是在欧洲大陆首先出现发展的,故名大陆 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系)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一、司法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司法机关、司法权、司法程序
(一)西方:
司法机关指审判机关/法院。“一种拥有解决法律冲突权利的政府机
构。在大多数国家,被赋予或成功保持着一种与众不同的独立作用。 《布莱克威尔政治思想百科全书》
司法权:作为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对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进行
三、司法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地位: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地位和状况取决于这 个国家政治制度的状况。
三、司法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一)美国—总统制—三权分立
司法监督:(联邦法院法官) 总统提名 一经任命 非经弹劾
国会批准 终身任职
不得罢免
*违宪审查:法院对国会通过的法律和总统通过的法令有权
进行监督,当认为某项法案或法令违反宪法时,有权宣布该 法案或法令无效。
三 司法平等原则具体内容:一、法律给予全体公民以平等的保护。(p64)
二、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以统一的适用。
三、当事人讼诉地位的平等。
原告起诉权,被告抗辩权。原告诉权,被告反诉权。
三 司法平等原则
具体内容:
1 法律给予全体公民以平等的保护。
2 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以统一的适用。
3
当事人讼诉地位的平等。
原告起诉权,被告抗辩权。原告诉权,被告反诉权。
四 审判公开原则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1.它是侦查机关的专门活动,其他任何机关 都不能进行这一活动。
2.侦察活动的内容就是法律规定的侦查机关 在办案过程中进行专门调差工作和有关强 制性措施。
案犯、追缴赃款赃物、防止和减少犯罪。 3.侦察是一种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一、 大陆法系国家的侦察制度
(一)大陆法系国家侦察制度的特点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是审问式或称纠问式诉讼模式,这种模式的本质在
《渣士丁尼新律》
法律分类
大陆法系:以罗马法 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律
的总称。
欧洲大陆与受欧洲大 陆影响的国家:德国、 法国、葡萄牙、西班 牙、荷兰、日本、泰
国等。
公元6世纪《罗马法 大全》
1804年《法国民法典》 1896年《德国民法典》
制定法,判例不具有 法律上的约束力
公法:宪法、刑法、 行政法、诉讼法
2. 被告人享有大陆法系国家被告人所不能享有的权利: (1)沉默权:被告人没有供认的义务,因此讯问被告人的方式在法律上不构成主要取证手段。 (2)侦查阶段的律师协助辩护权:从被采取人身限制措施或者开始讯问起,被告人有权获得 律师的帮助,侦查机关有积极地通知被告人行使该权利的义务。
(3)保释权
(二)英美法系侦察模式的理论基础
一、 司法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在我国,由于宪法中没有直接出现“司法”、“司法权”和“司法机 关”等字样,对司法和司法机关的范围存在一定的分歧。一种观点 认为司法和司法机关主要应指审判和审判机关,其中包括检察和检 察机关。另一种观点认为,除审判和检察之外,侦察、监管等也在 司法的范畴之内,侦察、监管等机关也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因此 狭义上的司法机关或司法组织指法院或国家审判机关。广义上的司 法机关有三种不同的界定。
三、西方两种侦察制度利弊分析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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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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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美法系侦察模式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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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西方两种侦察制度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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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刑事侦察制度
(一)中国与西方侦察制度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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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现行侦察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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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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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氏族社会——私力救济,“习惯调节”
• 社会发展,出现尖锐的阶级对立与复杂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私力救济无法解决
• 国家出现: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把冲突保持在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 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与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国家虽然实质上是经济上占 支配地位和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但是表面上是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公共权 力的出现使得“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原有的一些习惯在国家认可之后成为法律(习惯法),逐 渐“法律调节”取代了“习惯调节”。
2. 控制犯罪、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必然要求
3. 基于公民对国家权力的信任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其公共权力比较强大,政府的作用广泛和积极,公众对社会安全和秩 序的需要非常强烈为了获得更多的保护,宁愿给予政府当局以更大的权力。而且大陆法系国 家的法律一般没有明确地限制侦查人员的错误侦察活动,甚至某些国家对侦查人员非法取得 的证据也可作为定案依据,当然这是不符合现代法治国家基本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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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大陆法系国家的侦察制度
(一)大陆法系国家侦察制度的特点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是审问式或称纠问式诉讼模式,这种模式的本质在

中国与新加坡审判制度的比较

中国与新加坡审判制度的比较

中国与新加坡审判制度的比较新加坡的历史是被英国殖民的历史,因此,它们的政治法律文化打下了浓厚的普通法烙印。

然而,中国恰恰相反,中国是一个受到大陆法系影响较大的国家,因此,中国的司法制度与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的设置在很多方面有一定的重合性.以下,本文将从中国和新加坡两国审判制度的设置、司法的独立性等方面对两国之间存在的区别进行论述。

(一) 法院的设置1、新加坡法院的设置依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93条的规定,新加坡的司法权力是赋予最高法院以及在任何有实效的成文法下设立的初级法院,案件实行三审终审。

最高法院由高等法庭和上诉庭组成。

大法官和两位上诉庭法官组成上诉庭。

最高法院的上诉庭是全国民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诉审。

行使民事和刑事上诉管辖权。

其民事管辖权是审理不服高等法庭在任何民事案件或事项中所作的判决或庭令而提出的上诉;刑事管辖权则表现在审理不服高等法庭所作的任何裁决而提出的上诉。

当然,上诉必须符合最高法院法令或其他有关的成文法规定。

上诉庭的民事和刑事管辖权由三名或更大奇数的上诉庭法官行使,其中包括以上诉法官身份主审的高等法庭法官。

隶属新加坡最高法院的职员还有监誓员、通译员、书记、传票送达员和其他职员。

上诉庭由大法官主持审讯。

在大法官缺席时,则根据最高法院法官的排名次序,由副庭长、上诉庭法官或以上诉庭法官身份主审的高等法庭法官主持审讯。

有些民事案件的上诉中需要作出中间性裁决, 可以由两位法官组成上诉庭。

一切上诉判决由法官多数决定, 如两位法官的上诉庭中意见不一则不能作出判决。

上诉庭在审查上诉案件时体现国家利益优先原则, 即如果上诉案件由刑事被告提出, 法官可以自由裁决拒绝其上诉要求,但如果是由国家公诉人检察官提出抗诉, 法官必须接受上诉, 根据成文法的规定, 任何人不服基层法庭审理的案件可以上诉至最高法院的上诉庭。

此外,高院还有主簿处。

总统根据大法官的推荐,委任一名主簿,副主簿和多名助理主簿,只有符合新加坡律师法令第2节的规定的合格人士才能受委任担任这些职位。

司法制度与审判程序

司法制度与审判程序

司法制度与审判程序司法制度与审判程序是一个国家正常运行的基石,它们保障了公民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与公正。

本文将从司法制度和审判程序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指国家对于司法行为进行组织、安排和规范的体制。

良好的司法制度能够保证审判的公正性、效率和权威性,确保每一个公民都能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的待遇。

1. 宪法保障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它确立了司法独立和审判权的原则。

宪法规定了司法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确保了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必须建立在宪法的基础之上,以保障公民的权益。

2. 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

司法独立意味着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不受外部干涉和控制。

司法独立保障了法官在审判中的独立性,使其能够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裁判权。

3. 法院体系一个完善的司法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的法院体系。

法院是负责审理案件、裁判纠纷的司法机关,它是司法制度运行的具体载体。

法院体系包括不同层级的法院,由最高法院负责统一解释法律,并对重大案件进行审判。

低一级的法院负责一般案件的审理工作。

4. 律师制度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员,负责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律师的存在可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并促进审判程序的公正和高效。

二、审判程序审判程序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程序规则。

它是司法制度的具体运行方式,确保案件得到正当的审理和公正的判决。

1. 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是指当事人依法通过法院解决争议的程序。

它包括起诉、答辩、举证、调查、辩论、判决等环节。

在诉讼程序中,法官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据,依法审理案件,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2. 证据规则证据规则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如何收集、保护和运用证据。

合理的证据规则能够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防止不正当证据的使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指审判过程对公众开放的原则。

第七讲 比较 司法制度ppt课件

第七讲 比较 司法制度ppt课件

是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立案后、起诉前
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确定是否起诉的
准备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
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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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 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 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 法权。
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 政性又有司法性。
程序:立案、侦查、提起诉讼、审判。
【侦查权】是依法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
犯罪,查获犯罪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
施的权力,它与审判权和检察权同属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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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同属于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编辑版pppt
侦查是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军队保卫部门在办理案件 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 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措施的活动。
关是上诉法院; (4)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确保忠实于法律与良知; (5)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享有司法豁免权; (6)陪审团、陪审员独立; (7)法官职务、薪俸固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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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独立保障制度】
保障法官独立是西方国家司法制度尤其是其法 官制度的核心,体现于法官的资格、任命、任 期、薪俸、免职、惩戒、退休等方面。如法学 家充任法官、高度集中的任命体制、法官的身 份保障制度、严格的弹劾惩戒程序、保障法官 内部独立的措施。
【(英)塞缪尔·约翰逊】
“使豁达而高尚心灵卓而不凡者,定莫过于优 雅的好奇心,而这种好奇心最愉悦且有益运用 者,又莫过于鉴察外国的法律与习俗”。
转摘自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 (德文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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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侦查制度

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司法制度与审判流程分析

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司法制度与审判流程分析

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司法制度与审判流程分析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是中国古代历史上重要的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和审判流程逐渐形成、发展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司法制度和审判流程的发展,不仅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密不可分,也与人们的法律观念、文化素养等直接相关。

本文将从司法制度和审判流程两个方面,对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司法制度和审判流程进行分析。

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司法制度1. 夏代司法制度夏代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朝代,存在于公元前2070年至公元前1600年之间。

夏代的司法制度,以神权为中心,笃信鬼神的力量,往往把人的行为看作是触怒神明的结果,因此在刑事审判中常采取祈祷、问卜、降神等方法,以神明的旨意为判决标准。

同时,夏代也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如《夏小正》中记载的“法制”,但具体内容较为模糊,也缺乏制度化的建设。

2. 商代司法制度商代是中国历史上第二个朝代,存在于公元前1600年至公元前1046年之间。

商代时期,司法制度逐渐开始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

法律渐趋明确,同时也采取了一定的审判程序。

商代法律有《周礼》、《殷墟法》等,其中《周礼》规定了九品制度,也就是按照官职的高低来划分罪名等级。

此外,商代以阴阳五行为依据的卜筮也常被用于判决,以求得天意。

3. 周代司法制度周代是中国历史上第三个朝代,存在于公元前1046年至公元前256年之间。

周代时期,司法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周代法律有《周礼》、《渐》、《律》等,其中《渐》与《律》是周代法律的代表。

《渐》规定了正义和刑罚的性质,同时规定了在刑事案件中,必须有证人、证据等多种条件的限制;《律》则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和刑罚。

此外,周代还出现了“止观法”和“行刑法”,标志着审判程序进一步规范化。

二、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审判流程1. 夏代审判流程夏代的审判流程,以“王法”为中心。

实行王庭审判,即在王宫正殿中召开庭审,由王作出审判。

庭审中,常采取祈祷、问卜等方式向神明请示。

2019年司法中国法制史辅导:审判制度

2019年司法中国法制史辅导:审判制度

2019年司法中国法制史辅导:审判制度一、我国审判制度的特征1.人民法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受其监督。

2.人民法院统一设立并独立行使审判权。

3.审判活动实行某些特有的原则和制度。

二、人民法院的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三、审判组织审判组织是代表人民法院对案件实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有三种,即: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

要特别注意合议庭的运作原则和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以后,理应作出裁判,对于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一,合议庭理应发挥其在审判活动中的主要作用。

第二,什么样的案件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有两个要求: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

四、法官法官包括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担任法官的条件之一:必须年满23岁。

有两种人不能担任法官:第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第二,以前被开除公职的。

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的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则由本院院长任免。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五、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审判的基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并对审判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有五大原则。

按照审判的发展过程来记忆。

1.在起诉阶段实行不告不理原则。

不告不理是指没有告诉就没有审判。

具体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不得启动审判程序。

第二,人民法院审判的范围应与原告起诉的范围相一致,法院不得对原告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实行审判。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区别是什么?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区别是什么?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区别是什么?在全球范围内,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是最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两个体系。

然而,两个体系在很多方面存在着显著的不同点和差异。

本文就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区别作出详细的说明。

一、审判权和审查权的差异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最显著的不同之一就是审判权和审查权的差异。

在中国,全社会认为审查权较强,而在美国,则更加看重审判权。

这是由于两个国家的政治和文化背景不同而带来的影响。

在中国,行政机关对司法系统的影响力相对较大,往往由政治手段来约束司法的独立性和独立判断权。

而在美国,宪法对司法系统的制度设计非常明确,明确规定法官要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保证司法独立性。

二、司法程序的不同中国和美国还存在着司法程序的显著不同。

在中国,审判程序相对复杂,并且需要满足各种条件和规定。

但是建立在这些规定之下,致力于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框架是比较强大的。

美国使用刑事诉讼机制处理刑事案件,而民事案件则使用民事诉讼机制。

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诉讼,美国的程序都相对简单、灵活、灵敏、快速和公开,以求尽快解决争端,并确保法律制度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三、保护人权的差异人权是所有政府、机构和团体的基本职责和义务。

中国和美国在保护人权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在中国,我们非常注重社会稳定和整体发展,以维护稳定和社会检查为重点,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用来保护公民权益的。

但是,人权问题在中国政治体制中不如美国那样特别重要。

美国政治体制中非常重视人权的保护和尊重。

美国的宪法保护了每个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人权的利益超过了政治力量的利益和初衷。

因此,在美国,人权问题是成为司法权的优先考虑因素。

四、对应权利和义务在司法过程中,权利和义务也是区别中国和美国的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节点。

在中国,被告的权利表面上得到了充分保护,但在实际中,司法程序中的可能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

这可能与中国当前政治环境、文化背景、社会制度等诸多因素有关。

在美国,权利和义务概念协调,具有很高的实效性。

新加坡和中国司法执行制度比较

新加坡和中国司法执行制度比较

新加坡和中国司法执行制度的比较法学院 10法一班严志威 110563010123 新加坡是公认的设立和执行法律制度最严格的亚洲国家,也正因如此,新加坡创造了经济腾飞的发展奇迹,并建立了良好的社会秩序。

本文试图通过比较新加坡与中国的判决执行制度,为中国改善执行体制提供参考。

在新加坡,法院的大多数判决能够得到判决债务人(即诉讼中的败诉方)的自觉执行。

如果判决债务人不执行判决,法院可以通过查封、拍卖财产和扣押债权等方式进行执行,并对判决债务人予以惩戒。

新加坡的法院不会主动执行判决,需要判决债权人(即诉讼中的胜诉方)提出申请。

相比之下,中国的执行申请程序则更为灵活。

根据2008年实施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方拒绝履行判决的,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即法院主动执行)。

目前一些中国法院正在试行法院主动执行的制度,具体操作有待完善。

因为新加坡已经建立了完整的信用体系,判决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网服务署或者律师事务所,公开查询判决债务人的财产,从而向法院申请查封和拍卖令。

而在中国,执行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信用体系不完善和财产信息不公开,直接导致债权人可以查询到的财产线索非常有限,完全依赖执行员通过行使国家公权利进行查询,因此,案件的执行效果直接取决于执行员的办案素质和工作积极程度,对于债权人而言没有充分的保障。

由此可见,完整的信用制度对于执行制度而言有着相互并且良好的促进作用。

但是中国在这方面的建设明显是已经落后的。

所以要完善司法执行制度,其相跟随的信用制度也应该完善。

这样才能相互促进。

在受理执行申请后,新加坡法院会发出查封和拍卖令,授权执行官进入判决债务人的住所,查封他的财产,并予以拍卖,所得收益用于偿还判决下的债务。

这方面和中国的执行操作基本一致。

但是,为了让债权人与债务人有时间进行执行和解,新加坡执行官不会直接确定拍卖日期,除非判决债权人另外申请,请求确定拍卖日。

拍卖日一经确定,一般不允许推迟。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考点:审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考点:审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考点:审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一、审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审判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使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事件的制度,包括审判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组织体系、活动原则和工作制度,审判组织、审级制度、审判方式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从主体角度理解,审判制度也可称为法院制度。

因为诉讼、审判的核心地位,审判制度成为一国主要的司法制度,审判最直接鲜明地反映了司法的本质特性。

从历看,审判制度经历了持续发展、完善的过程;同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审判制度与其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等相适合而各有特点。

我国的审判制度由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实行了规定,涉及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设置、审判组织、审判原则、审判程序等方面内容,从而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实行,规范法院的司法行为。

我国审判制度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宪法第3条第3款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所以,人民法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受其监督。

这体现了我国审判制度的政治性、人民性特征。

(2)我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为此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人民法院统一设立并独立行使审判权体现了我国审判制度的统一性、单一性特征。

(3)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确立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审判原则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法院调解制度、死刑复核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等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原则和制度。

世界各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和比较

世界各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和比较

世界各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和比较在现代社会中,司法制度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不仅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的重要机构,更是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保障手段。

因此,各国都在不断完善自己的司法制度,让司法机关更加独立、公正、高效。

本文将探讨世界各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和比较。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各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历程。

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已经相对完整,而在欧洲,司法制度的发展则始于中世纪。

在那个时代,各个领主都有自己的法律和法庭,司法机关并不独立,审判由领主或国王亲自负责。

到了14世纪,欧洲逐渐开始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法官通过职业化的教育和专业训练,提高了审判的能力和公正性。

在现代,独立的司法机构已经成为各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如,美国的司法体系是由许多独立的州法院和联邦法院组成的,法官由总统任命经参议院确认,具有终身任期。

欧洲各国也借鉴了美国的独立法官制度,法官由专业机构任命,终身任期,与执政党无关。

而在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也逐渐加强了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例如设立人民法院,选举审判委员会等。

其次,各国司法制度还体现在审判程序的不同。

在美国,被告人有权拥有自己的辩护律师,并且可以选择不认罪,要求进行公开审判。

而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完全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但是近年来通过网络直播、院内庭审公开等新媒体手段,逐渐开放审判程序。

而在欧洲,司法程序通常采用法官自主分析证据、调查事实、作出判决的审判方式。

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还反映在审判范围和层级的不同。

在很多国家中,审判机关通常包括普通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等,以保证司法审判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例如在美国,有九大最高法院,并且最高法院是联邦政府的第三大分支机构,独立于其他两大分支的行政和立法机构。

而在中国,审判程序的高级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也被划分为最后的上诉法院。

最后,让我们来看看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在实践中的差异。

在现代,司法制度的发展离不开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参与和推动。

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

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

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审判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程序。

它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审判权的界定:审判制度明确了谁有权进行审判,例如法官、陪审团或专门的法庭。

2. 司法程序的设立:审判制度设立了适当的司法程序,确保案件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并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包括逮捕、起诉、调查、庭审、判决和上诉等各个方面的程序。

3. 法律适用的原则:审判制度依据法律的适用原则来判断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这可能包括根据事实找出准确的法律条款,适用法律解释或先例,以及平衡不同权益之间的利益。

4. 公正和公平:审判制度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在公正和公平的环境中接受审判。

这包括被告人享有辩护权、自由选择律师、公开审判、面对证人和证据、反驳指控等。

5. 证据和调查:审判制度规定了证据的收集、保管和呈现方法,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它还规定了调查案件的程序和权力,以确定事实和收集证据。

6. 刑事和民事审判:审判制度区分了刑事和民事审判,并明确了各自的程序和规定。

刑事审判处理犯罪行为,民事审判解决私人纠纷,包括合同、财产和人身伤害等领域。

7. 上诉和司法监督:审判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上诉机制,使他们有权利请求对一审判决进行复审。

它还确保有独立的司法机构对司法行为进行监督并追究责任。

8. 司法独立和人权保障:审判制度追求司法独立,即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受到其他政治和行政力量的干扰。

审判制度也要保护人权,尊重被告人的权利,并禁止酷刑和不公正的待遇。

审判制度是一个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权的重要机制。

它确保了法律的有效实施,维护了社会秩序,同时也为公众提供了信任和依赖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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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审判制度比较审判是国家对因社会冲突而引起的纠纷案件的审理和裁决。

是国家权力在冲突解决领域最集中的体现。

因此,公共权力的代表——国家的产生是审判制度的逻辑前提。

审判制度产生的标志在历史上表现为冲突解决的“私力救济”方式的结束,“公力救济”的诉讼形式的确立。

审判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最重要(核心)部分,也是一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节审判制度的概述一、审判制度的概念所谓审判制度,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保障用以维护本阶级利益的国家法律的全面实施而确立的关于审判机关的性质、组织机构、职能和审判程序等方面制度的总称。

它既是一国法律制度整体的重要组成要素,同时也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审判制度具有如下两方面的含义:(一)从宏观上看,审判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审判制度、行政制度和立法制度共同构成国家制度的完整内容是国家固有的立法、司法、行政权能在不同制度形态上的反映。

在以“三权分立”作为宪政基础的西方各国,司法与审判在概念上属于同一概念,司法权统一由法院行使,司法制度也是指审判制度,比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宪法和其他法律都将司法权归属于法院。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在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国家权力机关领导下,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分别掌握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国家机关体制,与“三权分立”有原则性区别,司法机关也不是专指人民法院,但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性质,却与世界各国由法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的规定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因此,尽管当今世界各国的政治结构体系存在差异,但审判权统一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制度专指法院的性质和职能、法院的组织结构、法院审判案件的诉讼程序制度却是相同的。

而且正是基于审判制度是国家固有审判权能在审判制度形态上的反映这样的属性,我们才认为在国家制度整体结构的宏观层面上,审判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审判制度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行政制度、立法制度有着明显的区别:第一,审判制度是关于国家审判机关的组织制度;而立法制度和行政制度是关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组织制度。

第二,审判制度是有关审判机关适用法律,解决各类实体法方面争议的审判程序方面的制度,行政制度是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权力,以及运用行政权力的规则方面的制度;而立法制度是有关立法机关如何创制法律的权限、程序方面的制度。

第三,审判制度所规定的审判机关的职权是通过审理各类诉讼案件,适用国家法律,保证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行政制度所规定的行政机关的职权是通过管理社会各方面的行政事务,保持社会的有序运转;立法制度所规定的立法机关的职权是通过创制法律的活动,为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行为的准则和依据。

(二)从微观上看,审判制度更显示出法律制度的特性首先,在法理上,一切国家职能都是法定的职能,由国家立法予以规范化、明确化。

世界各国无不通过宪法、法院组织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审判机关在国家结构中的地位、职权、组织结构,这些规定本身构成一国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与法律制度的其它部分共同组成一国法律制度的完整体系。

其次,法治国家活动从根本上讲可以归纳为两种:一是立法,二是执法(执法有两种制度形态:即司法和行政)。

立法是执法的逻辑前提,执法是方法和结果,并在法的实施过程中起前后联系的必不可少的媒介作用。

如果缺少执法这一动态过程,特别是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法律适用只能停止于静止状态,法也就无从实现,法治的目标难以达到。

因此,从法的实现的动态过程看,审判机关审判职能的发挥就是为了恢复因冲突而破坏了的法律秩序,审判制度是维护法律制度服务的。

再次,审判制度作为一国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与该国法律制度的其他部分,共同构成了该国区别于另一国的法文化传统。

整个法律制度,特别是法文化传统反过来对审判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

不把审判制度放入一国法律制度的整体中甚至更为广阔的法文化的背景上进行考察,我们就不能理解和解释为什么国体、政体基本相同的国家会在审判制度上有明显的不同。

二、审判制度的性质和作用所谓审判制度的性质,是指审判制度的本质属性,是法官审理和裁决案件方面的制度。

从表面上看,审判制度带有浓厚的技术操作色彩。

而法官一词通常被引用于表达社会生活中某种公正判断的渊源,而享有“法官的保管者”、“活的圣谕”的美称俨然是社会公正典型化的人格载体,法官享有的社会地位,不仅使法庭成为超然于世的公正的代名词,也给审判制度的性质披上了一层神圣光环。

西方学者因政治哲学信念、思维方式习惯等因素影响,很少直接论述审判制度的本质属性,即使涉及到了也会断然否认审判制度所具有的阶级属性,否认审判制度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性质。

因此,审判制度的性质就像法的本质一样,在西方历来都是极不统一和混乱不堪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审判制度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国家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审判制度的性质是由国家的性质决定的。

另外,我们还应当看到,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也就是政体对审判制度也有重大的影响力。

因此,在研究审判制度时,我们既要把审判制度与国家的性质相联系,还要把审判制度与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以及国家的法律制度乃至法文化传统相联系,进行综合性的分析、研究。

各国审判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维护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政治统治,即通过规范国家审判机关的组织、职权和活动原则等来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借以维护国家政权的一定阶级的政治统治,为国家的发展提供安定的政治环境;其次是维护和发展一定阶级的经济基础,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性质、分配制度和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等;三是通过贯彻审判制度,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四是确保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现代化事业建设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五是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六是教育人们遵纪守法,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的建设等。

三、中西审判制度的特点(一)西方国家审判制度的特点1.资本主义国家审判制度的特点针对封建专制社会政权、教权与审判权混合而造成的封建司法专横,对公民自由践踏的危害,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后,对旧的审判制度进行了比较彻底的改造,按照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三权分立”原则,创建了自己的审判制度。

各类资本主义国家的审判制度主要有如下共同特点:第一,实行审判独立。

资本主义国家针对封建制国家行政机关既管立法又管审判而导致行政长官专横独裁的弊端,主张和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司法权即审判权既独立于立法权、也独立于行政权,法院、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独立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国家公诉机关和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行政机关)。

第二,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这个原则的含义主要有: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不享有特权,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都同样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有着平等的诉讼权利,均可以提出对本方有利的证据和发表辩论意见。

第三,实行无罪推定原则。

即判决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应当推定被告人是无罪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没有义务提供自己无罪的证据;法官、陪审员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第四,实行审判公开制度,即除法定的特殊情况外,审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所有的审判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第五,实行法官自由心证制度。

所谓法官自由心证制度,是指一切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如何运用,法律预先不做决定,一概由法官自由判断和取舍。

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信念,称为“心证”,“心证”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叫做“确信”。

法官审判案件只根据自己的心证来认定案件事实。

资产阶级认为,只有建立起这种自由心证制度,才能保证法官有最大可能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公正地审判案件。

2.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审判制度的比较资产阶级两大法系的审判制度既有相同之处,也有许多不同的特点。

从相同之处来说,两大法系审判制度的经济基础相同,都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之上;阶级本质相同,都以“三权分立”为其基本的理论基础。

从不同特点来说,两大法系国家审判制度的差异主要有如下几点:(1)法院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审判案件依据的是成文法,即由国家明文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条文形式的法,判例一般不能成为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审判的依据。

在某些社会关系没有法律调整时,大陆法系国家也允许法院依据资产阶级法理或社会习惯来处理、调整。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和法官审理案件所依据的主要是判例法。

所谓判例法,简单地说就是法官从判决中推出的法律规范。

法官的判决本身不仅适用已有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而且也起着宣示法律原则,解释制定法的作用。

英美法系国家强调“遵守先例”的原则,即根据判例法,寓于某一判决书的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往往成为一种先例,成为以后法院和法官所必须遵循的判例。

因此,判例在英美法系国家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2)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结构主要表现为成文法,具体表现为:制宪机关制定的宪法、议会通过的条约及普通法律和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并且一些基本法通常采用系统完整的法典形式。

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结构是由许多形式不同、来源不一的法律命令组成的,其中主要是判例法和制定法两种。

其判例法产生于法官判决,也就是法官从判决中推出的法律规则;其制定法,虽然也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但却不同于大陆法系的制定法,只是单行法规而已。

(3)法院有无违宪审查权上不尽相同。

大陆法系国家大都设立专门法院来行使违宪审查权,保障宪法实施。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没有成文宪法,也就不发生宪法地位高于一般法律的问题。

但在美国,因其有成文宪法,违宪审查是美国政治和法律制度的一大特点。

虽然美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违宪案件有哪个机构裁决,但在审判实践中是由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

(4)有无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分上的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有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的区分,大都规定对于涉及国家机关之间和公民对国家机关、官员行使公务等方面所发生的诉讼案件,由专门的行政审判机关来审理,其他案件则由普通法院审理。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传统上并无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分,所有的行政、民事、刑事案件都有普通法院受理,适用统一的诉讼程序。

(5)对待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态度上不同。

在诉讼程序方面,英美法系重视程序法,其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作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法官负责作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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