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关于名仕花园地下汽车库停车位价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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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建设差额收费政策

苏州市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建设差额收费政策

苏州市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建设差额收费政策姜伟;范巍巍;王昊【摘要】在分析苏州市停车供需矛盾和机动车停车配建现状的基础上,测算了苏州市的配建停车位和社会公共停车位的建设成本,提出了苏州市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差额费征收政策建议,以供苏州市配建停车规划管理参考.【期刊名称】《山西建筑》【年(卷),期】2010(036)007【总页数】2页(P195-196)【关键词】配建停车;社会公共停车;机动车停车;差额费【作者】姜伟;范巍巍;王昊【作者单位】苏州市规划局,江苏,苏州,215006;苏州市规划局,江苏,苏州,215006;苏州市规划局,江苏,苏州,21500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U984.1910 引言近年来,伴随苏州市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广大市民对交通出行的便捷性、舒适性、畅达性、安全性要求越来越高。

广大市民购车热情高涨,市区私家车日均增加160辆~200辆,年均增加20%~30%,城市停车供需矛盾日益加剧,占道停车和违章停车已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

城市停车场按服务对象可分为社会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两大类。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开发地块配套建设的停车场,主要为员工停车与访客停车服务,一般应占城市停车泊位供应总量的85%左右,在城市停车设施供应中占主体地位。

显然,抓好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是缓解城市停车供需矛盾的关键。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个别建设项目出现配建停车位建设不足现象。

因此,非常有必要研究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建设差额收费政策,以全面落实苏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进一步推动苏州市停车场规划、建设与管理的法制化、市场化进程。

1 苏州市停车配建现状苏州市区小汽车呈指数函数快速增长,并且在新增的小汽车中,私家车已占90%以上,大幅提高停车配建标准已达成共识。

但是,提高停车配建标准将增加建设项目的开发成本,一些单位始终不愿意按照标准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或者将其挪为他用,谋取利益;也有部分项目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满足要求,导致苏州市区部分建筑存在配建停车建设不足的问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2.25•【字号】苏府规字〔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25日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各县级市可参照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下同),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坚持市场取向,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服务收费,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节停车需求;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五条发展改革(价格)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税务、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停车服务收费监管等工作。

苏州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市区公立医院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市区公立医院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市区公立医院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5.25•【字号】苏价规字[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苏州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市区公立医院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规字〔2010〕3号)各区物价局(办)、卫生局、财政局,市区各公立医院:为完善市区公立医院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最大限度满足就医者停车需要,体现公共资源的公平享受和公立医院的公益性,保证有限的停车资源合理使用、有效利用,现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83号)有关精神,就完善市区公立医院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创造条件,免费停车。

公立医院是为群众提供医疗服务的公益性单位,医院停车泊位是为方便就医者的配套设施。

各公立医院应当充分挖掘现有资源,通过布局调整或改扩建增配必要的停车服务设施,为广大就医者提供便利。

停车资源比较充足的公立医院,在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和突发性事件处置需要的前提下,应当为就医者提供免费停车服务(含陪护者、探视者,下同)。

二、区别情况,方便就医。

对于停车供求矛盾突出的公立医院,应当按照“区别对象、考虑供求、兼顾公益、合理利用”的要求,实行有别于社会停车场的收费优惠政策。

市区各公立医院为就医者提供的免费停车服务不得少于30分钟,对于需多次治疗的门诊血透、化疗、放疗等特殊对象应实施收费减免措施,继续保留现有各项就医者的停车优惠措施。

市区各公立医院根据停车泊位供求的实际情况,对就医者采取计次或计时等不同的收费方式,其收费总水平应当低于同一地区社会同类停车场收费标准。

计时收费的基本停车时段一般不少于2小时(即第一计费时段),24小时内小型车最高收费不得超过25元/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苏州《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苏州《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州物价局、房管局(2006)发布一、为加强住宅小区车辆秩序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江苏省政府定价目录》、《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苏府[2006]91号)、《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府[2006]8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二、凡在本市城镇住宅小区(含商住楼,下同)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三、住宅小区内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条件下,统一划定停车泊位、设置停车标志,并应事先取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

四、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五、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不含经营者具有完全产权、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停车场地,下同),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对停车服务收入的使用作出明确界定。

业主(使用人)已拥有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补偿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费用原则商定;占用小区公共设施或场地的,按低于社会停车收费标准、补偿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费用并考虑占用公共设施应予以合理补偿的原则商定。

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应当征得绝大多数业主的同意,并按上款规定,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明确收益分配。

停车服务收入的收益分配未作界定(或明确)的,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指汽车通行证制作成本、停车泊位设置维护成本、停车场管理员工资费用支出、停车场地水电费等),应当将收益的30%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的70%纳入维修基金。

六、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停车收费核准手续:1、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书面申请;2、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3、停车服务资格证明(需提供下列4种证明之一):(1)业主委员会委托证明;(2)大多数业主同意收费证明;(3)含停车服务收费内容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样本1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签订情况说明;(4)属经营者具有完全产权、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需提供停车场的权属证明,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经营证明。

苏州市规范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规定

苏州市规范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规定

根据苏州市现行相关文件规定,开发商具有完全产权的地下车位,对出售价格或租赁时限由开发商自主确定。

根据苏州市规范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规定,室内车位(库):汽车停放费50元/车.月,车位租金200元/车.月,合计250元/车.月,可上浮20%(最高不超过300元/车.月)下浮不限。

该项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在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收取不需要到物价部门备案。

如需调整收费标准的,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业主委员会或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与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执行。

2014-10-苏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的通知

2014-10-苏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的通知
苏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的通知
苏价服字〔2014〕85号
各区物价局(办)、住建局、各相关单位:
为缓解住宅小区(含商住楼,下同)地面与地下车位供需结构性矛盾,促进停车资源有效利用,规范汽车停放收费行为,维护业主、车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车位租金是指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将车位采取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三、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详见附件1。
业主对汽车停放有保管或其他服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服务合同,自主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四、汽车停放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2.苏州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标价牌推荐格式年10月30日
苏州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车位类型
基准价(元/车位·月)
汽车停放费
车位租金
露天车位
125
室内车位(库)
50
200
机械车位
100
150
人防车位
按照同一车辆停放区域内的汽车停放收费标准执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进入住宅小区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搬家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七、住宅小区若因情况特殊,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确有困难的,须经业主大会同意,由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经营者)向小区所在地的区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价申请,经核准收费标准后执行。

关于《苏州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苏州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苏州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2014.09.0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苏州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汽车逐步进入普通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缓解小区停车矛盾,规范停车秩序和收费行为,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会同市住建局拟制了《苏州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您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来电来函发表您的意见和建议,地址:苏州市阊胥路115号,邮编:215002,电话:68267736,传真:68261991,电子信箱:**************。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4年9月12日。

附件:1.《苏州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征求意见稿)》2.关于《苏州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说明苏州市物价局2014年9月5日附件1苏州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基准价(元/车位·月)车位类型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露天车位125室内车位50 200(库)机械车位100 150人防车位按照同一车辆停放区域内的汽车停放收费标准执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访客等临时停5元/次车收费说明:1.上述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执行价格在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确定。

2.机械车位汽车停放费包含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年检、保险、运行能耗等费用,机械设备的修理、更新、改造由产权人负责。

3.临时停车收费,连续停车不超过12小时为1次,超过12小时的重新计收。

4.上述标准为小型汽车的停放收费标准,大型汽车按小型汽车收费标准双倍计收。

5.一次性转让车位(库)全部法定期限内使用权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地下车位该卖多少钱(苏州日报)

地下车位该卖多少钱(苏州日报)

地下车位该卖多少钱?时间:2011-6-21 7:54:00xx日报□本报记者xxxx在城市生活中,地下车位产权引发的各方利益冲突纠纷比比皆是。

——相对于地面建筑而言,地下停车位是缺乏权证的“黑户口”;——相对于地面停车位而言,地下停车位是缺乏定价的“黑洞”;——相对于地表用地而言,地下停车位是缺乏法律依据的“黑客”。

按理说,在城市停车位资源极为紧张的情况下,人防地下车库既解决了人防工程建设力度缺乏问题,又解决了停车难问题,但现实中,这一两全其美的结合体非但卖不动,还引来全国关注的官司,引来“权属不明”、“定价过高”、“制度缺失”等口水仗?所幸,我市即将出台地下空间管理新规,这将部分填补人防停车位的管理空白。

上篇:地下车位的那些事儿地下车位为何卖不动在生活中,王先生的故事再普通不过了。

当我们从抢购长队中接过开发商递来的商品房钥匙,也往往接过了个烫手山芋——“地下车位”。

故事一无奈花了14万元,只拿到一张收据在王先生的带领下,记者进入友新路附近一个小区。

在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地面上用黄线划成了车位,王先生说,这里198个车位都有标号。

但记者发现,将近四分之一的车位没有停车。

“我们亏啊!”王先生说,他是2005年买的房子。

开发商售房时说,入住后汽车只能停在地下停车场。

地面划了大约40多个车位,但只供临时停车,每小时要收取5元钱。

王先生与妻子细细盘算了一番,如果没有一个长期停车位,势必给生活造成很大障碍。

于是,一咬牙,花了14万元买了一个地下停车位。

每月还得交40元管理费。

交了一大笔钱,王先生只拿到一张收据。

他向开发商索要发票和停车位产权证。

售楼小姐说,地下停车位都是没有产权证的,也没有发票。

“过一段时间,市里就要针对地下停车位发证了。

到时候我们会通知你的。

”郁闷月租的地面停车位竟然实惠多了开发商为了推销地下车位,禁止无车位业主车辆入内。

但开发商的高压政策并没有奏效,至2008年5月,小区地下停车场的260多个车位还有100个空位。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8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8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8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苏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为了充分发挥价格的经济杠杆作用,优化配置有限的停车资源,逐步缓解供求矛盾,解决停车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吸取观前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试点经验,在市区全面实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的基本目的积极运用价格杠杆,完善价格管理机制,兼顾有车人群与无车人群利益,减少城内停车、减轻古城区压力,减少路内停车、方便行人和行车,提高车位利用率、减少供求矛盾,鼓励社会投资、促进增量扩张,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动车辆停放收费机制和管理体制,缓解“行路难,停车难”矛盾。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一)发挥市场在配置停车资源中的基础作用。

对于绝大多数属于非自然垄断性质和非公益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放开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通过宽松的价格政策,盘活现有存量停车资源,促进停车资源的增量扩张。

(二)发挥价格在配置停车资源中的调节作用。

对于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场地类型、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停车时间的不同,实行差别计费办法,鼓励城外停车、限制城内停放,鼓励路外停车、限制路内停放,鼓励夜间停车、限制白天停放,鼓励社会投资、限制垄断经营,改善古城区交通状况。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价局制定和调整价格(收费)集体审议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价局制定和调整价格(收费)集体审议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价局制定和调整价格(收费)集体审议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2.15•【字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价局制定和调整价格(收费)集体审议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处室、分局、中心、成本调查队:现将《苏州市物价局制定和调整价格(收费)集体审议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局综合调控处(法制处)联系。

苏州市物价局二○○八年二月十五日苏州市物价局制定和调整价格(收费)集体审议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行为,保障政府制定价格合法有序进行,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风建设、效能建设,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苏州市物价局制定和调整价格的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制定和调整(包括收费,下同)。

第三条制定和调整价格集体审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集体审议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综合调控处(法制处)、办公室、成本调查队、分局、中心及有定调价格职能的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集体审议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调控处(法制处),负责具体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第五条集体审议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听取承办处室定调价格初步方案的情况汇报;(二)质询有关情况;(三)审议并作出价格和收费标准审批、核准、执行时间、公示等审议结论。

第六条集体审议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价格政策及《苏州市物价局制定和调整价格的程序规定》,初步审核承办处室提交的定调价格的方案;(二)负责集体审议会议会务。

苏州小区停车收费标准

苏州小区停车收费标准

苏州小区停车收费标准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车辆数量不断增加,停车问题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苏州的许多小区中,停车收费标准也是居民们关心的话题之一。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将对苏州小区停车收费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首先,针对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苏州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要求小区停车收费必须合理、公开、透明。

具体来说,停车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小区地理位置、停车场规模、周边停车需求等因素进行科学制定,不得随意涨价或者变相收费。

同时,停车收费标准必须向社会公开,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停车收费标准,并接受业主监督。

其次,针对停车收费的具体标准,一般来说,苏州小区的停车收费标准会根据停车位的类型进行划分。

对于地下停车位,一般收费会略高于地面停车位,因为地下停车位的建设成本较高,同时也更为便利和安全。

此外,一些高档小区可能会根据停车位的位置和大小进行差别收费,例如靠近出入口或者电梯的停车位会相对更贵一些。

另外,小区停车收费标准还需要考虑到周边停车资源的供需情况。

在一些停车资源紧张的地区,小区的停车收费标准可能会相对较高,以起到一定的调控作用,避免过多外来车辆占用小区停车资源。

而在停车资源相对充裕的地区,小区停车收费标准则可能会相对较低,以方便居民停车。

最后,对于停车收费标准的执行和监督,苏州市政府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执行必须严格按照政府规定和公开的标准进行,不得私自涨价或者变相收费。

同时,居民对于停车收费标准有任何异议或者投诉,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确保停车收费的公平和合理性。

总的来说,苏州小区停车收费标准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停车资源供需、建设成本等多方面因素的问题。

政府、小区管理方和居民都应当共同努力,确保停车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为居民提供更好的停车环境。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为苏州小区的停车问题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

苏州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old

苏州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old

苏州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说明:
1.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物,必须按照本标准配建或增建机动车停车位
●各类行政事业性机关单位的办公场所、住宅小区、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景点、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场、宾馆、饭店、写字楼等建筑;
2.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建筑,原则上仍然需要按照标准提供相应的停车泊位,如果不配建停车泊位,则必须按照应建设的泊位数量缴纳停车设施建设基金,由相关部门在周边地区建设公共停车泊位。

3.表中泊位配置标准中“标准”值是针对古城区以外的地区,其指标为推荐的最低值,该地区的公共建筑所配建的停车泊位不能低于相应的配建标准。

“古城区”指标针对古城区内的地区,其指标为推荐的最高值,各公共建筑所配建的停车泊位不能高于相应的配建标准。

4.多功能、综合性的大型公共建筑,停车位数量应考虑共用停车位的情况,按各单项标准总和80%计算;
5.小汽车停车位面积可按如下标准换算(参考值):
●地面停车场:30平方米建筑面积/泊位;
●地下停车库:40平方米建筑面积/泊位;
●超过50个泊位的停车场,需要设置一定比例的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6.装卸货泊位、出租车上落客泊位、旅游巴士停车位、救护车等特殊停车位另计。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确定2010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知-苏住建[2010]143号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确定2010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知-苏住建[2010]143号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确定2010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确定2010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知(苏住建〔2010〕143号)各市、区住建(房产)局,各市、区物价局(办),各有关单位:根据现行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量计量标准及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苏建价[2008]66号),市住建局《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的通知》(苏住建[2010]4号),对2010年各种等级房屋基本重置价格进行了测算、调整。

现将2010年度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公布如下:一、城镇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钢结构880.87元/平方米钢混结构一等高层写字楼1719.32元/平方米高层住宅1525.02元/平方米大型公共建筑1465.94元/平方米钢混结构二等1205.07元/平方米钢混结构三等895.48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一等866.55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二等704.78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三等546.56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一等822.66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二等657.51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三等494.2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一等306.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二等183.59元/平方米车库(多层住宅底层)450.29元/平方米阁楼(多层住宅顶层)502.43元/平方米二、农村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未列出结构等级的农村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按照城镇价格确定)混合结构二等599.06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三等464.57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一等699.26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二等558.89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三等420.07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一等260.1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二等156.06元/平方米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市可结合当地情况贯彻执行。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有关大小车型划分问题的函-苏价服字[2007]219号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有关大小车型划分问题的函-苏价服字[2007]219号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有关大小车型划分问题的函正文:----------------------------------------------------------------------------------------------------------------------------------------------------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有关大小车型划分问题的函(苏价服字〔2007〕219号)平江、沧浪、金阊区物价局,市各有关单位:自2006年市政府下发苏府〔2006〕83号《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以来,市区各类机动车停车场(泊位)收费秩序得到了规范。

近期,由于公安部门实施机动车号牌新标准,部分市民和停车场所经营者来电咨询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中有关大小车型如何划分等问题。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1.根据公安部门机动车号牌行业标准变动的实际情况,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不再按“蓝牌照”、“黄牌照”区分,现行“苏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小型车”和“大型车”适用范围不变。

即小型车为车长小于6米、乘坐人数小于20人的载客车辆(含驾驶员,下同)或车长小于6米、总质量小于4500公斤的载货车辆及中型以下(含中型)专项作业车;大型车为车长大于等于6米、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载客车辆或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公斤的载货车辆及中型以上专项作业车。

2.各经营单位和收费人员应耐心负责的做好现场政策解释,化解消费者的误解。

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由此引起的收费矛盾。

3.应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者的要求,各地物价部门要认真做好收费价目牌更换的服务工作,努力减少消费者的误解。

苏州市物价局二○○七年十二月三日——结束——。

苏州地下停车收费标准

苏州地下停车收费标准

苏州地下停车收费标准
苏州市地下停车收费标准是根据市区停车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制定的,旨在规范
停车收费行为,保障市民和车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规定,苏州市地下停车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停车时间、收费标准、优惠政策等内容。

首先,针对停车时间,苏州市地下停车收费标准规定了不同时间段的收费标准。

一般情况下,白天(8:00-20:00)的停车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而夜间(20:00-8:00)的停车收费标准则相对较低。

此外,周末和节假日的停车收费标准也可能有所不同,具体以停车场公布的为准。

其次,针对收费标准,苏州市地下停车收费标准根据停车场所在地区、停车场
等级、停车场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

一般情况下,停车场所在地区的交通繁忙程度和停车需求量会直接影响收费标准,交通繁忙的地区停车收费标准可能会相对较高。

停车场的等级和设施也是影响收费标准的重要因素,停车场设施越先进、服务越完善,收费标准可能会相对较高。

此外,苏州市地下停车收费标准还规定了一些优惠政策,例如针对长期停车的
车主、残疾人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会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旨在减轻特定群体的停车成本,提高停车的便利性和公平性。

总的来说,苏州市地下停车收费标准是根据市区停车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制定的,旨在规范停车收费行为,保障市民和车主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停车过程中,车主应该遵守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合理选择停车时间和地点,避免因停车费用问题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同时,市区停车管理局也会不断完善停车收费标准,提高停车服务水平,为市民和车主提供更加便利和优质的停车服务。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建设局关于领秀江南地下汽车库停车位价格的批复(苏价房地字[2006]158号)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建设局关于领秀江南地下汽车库停车位价格的批复(苏价房地字[2006]158号)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建设局关于领秀江南地下汽车库停车位价格的批复(苏价房地字[2006]158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06.08.21
•【字号】苏价房地字[2006]158号
•【施行日期】2006.08.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建设局关于领秀江南地下汽车库停车
位价格的批复
(苏价房地字〔2006〕158号)
苏州市苏房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领秀江南15#--17#小高层地下汽车库停车位售价的报告收悉。

鉴于领秀江南15#--17#小高层地下汽车库根据规划的要求,满足广大业主的停车需要,单独建造且成本独立核算。

根据《苏州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苏府办〔2003〕95号)规定。

核定领秀江南15#--17#小高层地下汽车停车位(建筑面积6318.57平方米,折合155个停车位)销售价格为131000元/车位,下浮不限。

你公司在销售时必须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不得加收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以上批复,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建设局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车库、阁楼列入商品房价格管理范畴的复函-苏价房函[2000]115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车库、阁楼列入商品房价格管理范畴的复函-苏价房函[2000]115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车库、阁楼列入商品房价格管理范畴的复函
正文:
----------------------------------------------------------------------------------------------------------------------------------------------------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车库、阁楼列入商品房价格管理范畴的复函
(苏价房函[2000]115号2000年11月10日)
镇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车库、阁楼能否列入商品房价格管理范畴的请示》(镇价房(2000)303号)收悉。

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现函复如下:
《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设安装费用,一般包括住宅土地(含桩基)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若车库和阁楼费用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设安装费用之内,进入商品房成本,则应纳入商品房价格管理,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结束——。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苏州市区被强制拖离现场的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服字[2007]87号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苏州市区被强制拖离现场的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服字[2007]87号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苏州市区被强制拖离现场的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苏州市区被强制拖离现场的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服字〔2007〕87号)各有关部门、各经营性停车场:为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国家计委〔2000〕933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苏州市政府苏府〔2006〕83号“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现就加强苏州市区被强制拖离现场的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通知如下:一、凡接收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和车辆违法运营等原因被强制拖离现场的机动车停放的营业性停车场(以下简称指定停车场),必须是依法取得机动车停车资格(即工商登记和公安准停),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的经营性停车场。

指定停车场应按市政府苏府〔2006〕83号文件规定,向本局提出申请,经我局核准收费标准后方可向扣车部门或被强制拖离现场的机动车主收取停车费。

二、对依法需要强制扣留的机动车,车辆在法定处理时限内的停放,车主不承担任何停车费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扣车单位应对车辆承担保管义务。

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其停车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车主负责。

三、经对现行市区部分停车场实际成本测算,并参照邻近城市收费标准,苏州市区被强制拖离现场的机动车停车试行收费标准为:1、小型机动车(蓝牌照),每小时4元(指停放不超过7小时);每天30元(指停放时间超过7小时、不超过15天);每月450元(指停放时间超过15天、不超过1个月)。

停放时间超过1个月的,按月、按天分别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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