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如何完善招标投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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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如何完善招标投标管理

[摘要] 招标投标制度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它不仅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当前的招标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结合实践,通过对招标投标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招标投标管理的个人见解。

[关键词] 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对策建议

一、招标投标的概念

招标投标是一种因招标人的要约,引发投标者的承诺,经过招标人的择优选定,最终形成协议和合同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过程,是”法人”之间诺成有偿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行为。招标方与投标方相交易的商品统称为“标的”。常采用的招标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商议标。

二、当前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1、投标人串标抬标。一是投标人部分联盟或全部联盟,相互勾结和串通,通过事先约定投标报价的方式,控制中标结果,达到抬高中标价,轮流做庄共享利益的目的。二是招标人或代理公司与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情况,双方搞桌下交易,通过精心设计和安排,让意中人中标。串标抬标使公开招标流于形式,不仅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招标投标正常秩序,而且容易滋生腐败。

2、转包、分包问题。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

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

3、评标专家丧失原则,定向评标。一是专家往往抵挡不住“红包”的诱惑,见利忘义,在评标中为特定的投标企业“保驾护航”,做出出卖人格的事情。二是按业主意向评标,不讲原则,丧失立场。这种专家以为评标委员会要向业主负责,应按照业主的意向进行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导致评标过程中,不敢发表自己的真实意见,过多的考虑业主的想法,甚至主动去揣摩和询问,最终沦落为“暗箱操作”的工具。

4、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专业性不强,专业人员欠缺。二是从业人员素质不齐,部分从业人员在从事代理业务中投机取巧,中饱私囊,严重败坏行风。三是唯利是图,明知故犯。部分代理公司与投标人相互串通,与投标单位相约轮流坐庄,相互陪标,代理公司从中收取好处费。

5、招标人场外运作,规避招标。一是将造价高的单项工程肢解为多个子项,各子项的合同造价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二是以“大吨小标”的方式,设法将工程概算降低到招标限额之下,确定承包企业后,通过设计变更等手法,调整项目规模,按实结算工程款。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招标投标业务的快速发展与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的矛盾突出,《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颁布已有近十年时间,所对应的市场条件发生了

很大变化,其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市场环境需要。如《招标投标法》第37条允许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而实际运行情况表明,招标人代表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评标结果,妨碍公平和效率原则。又如,《招标投标法》第53条明确了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缺乏明确认定串标行为的规定,给实践中界定和查处串标带来了难度。另外,各地在制定地方、部门规章制度时,由于对法律的理解存在不一致,往往出现一些偏差,使得这些规章制度在指导具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前后矛盾、操作困难的情况。

2、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不足,起不到震慑效果。一些法律条规定对某些违法行为处罚较轻,导致违法违规成本相对偏低。《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的惩处主要以罚款为主,且最高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千分之十。这些处罚措施和力度与投标人违法行为得逞后所得利益相比,违法成本太低了,不足以阻止投标人为获得非法利益铤而走险,难以有效遏制不法企业与个人的投机心理。造成了很多行为人抱有侥幸心理,助长了违纪违法行为的产生。

3、招标投标市场诚信体系不完善,信用观念差。信用评价还未成为投标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打分的重要依据,其约束作用难以发挥。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以及中介机构的某些人员,在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中,难免还被一些人情、关系、势力、权力以及金钱等左右。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或不当得利,常在招标投标中进行弄虚

作假和一些丧失职业道德的不诚信行为。

4、投标人不正当竞争。投标单位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能够生存、发展和壮大,在市场竞争机制尚不规范的条件下,必然要采取种种办法甚至是不正当手段与对手展开较量,特别是一些技术水平低,资质差的企业为了能与比自己水平高的企业抗衡,更是不择手段,通过“公关”战术,权钱交易,幕后操纵等方法,以身试法,搞串标、抬标、围标等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以致招标投标领域不正当竞争、行贿受贿之风愈演愈烈,恶性蔓延,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区。

5、缺乏有效监督手段,监管力量不足。尽管目前形式上采用了电子监控、通信屏蔽等监控手段,但对招标人的监督和规范其行为上,缺乏必要的手段。在监督功能上偏重事后监督,缺乏事前监督;在监督范围上偏重违纪违法行为,缺乏对重大决策、重大行动的监督;造成串标、围标案件发现难、调查难和处理难。

四、关于完善招标投标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 健全和完善招标投标监管的体制机制

1、创新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推进统一平台建设。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监管体制,真正实行“管办分离,监管分离”,从根本上解决部门各自为政、同体监督等问题。改革目前的资格预审制度,全面推行资格后审,开放市场,最大限度的实行公开招标,让更多的企业参与招标投标市场竞争,加大串标围标者的成本。

2、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健全和完善

招标投标监管协调机制,做到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备案和工程款直接拨付制度,对未经招标投的工程项目予以停止拨付工程款;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

(二) 加强对招标投标双方、中介机构以及评标专家的管理

1、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程序。不断探索和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操作流程和行为规范,尤其要加强重点环节的监督和管理,通过制定和推行招标公告发布办法、资格后审制度、投标文件递交、接收及开标流程、评标专家行为规范、封闭式评标区管理办法、招标监督规程、投诉处理规程等一系列制度和办法,从程序上对招标投标活动加以规范和监管。

2、加强对招标投标双方的管理。招标人在组织招标投标活动中,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规范招标行为。投标人作为市场卖方主体,通过参与招标投标竞争获得承包项目的机会。监督部门要建立统一的投标人信用档案,加强对投标人信用的跟踪和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努力创造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

3、加强对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大力推行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每年开展专项检查,通过加大责任追究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严格审查评标专家入库资格,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评标专家的业务水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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