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
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
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一、引言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是指担保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将对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的定义、特点、效力及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的定义及特点(一)定义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
(二)特点1.担保责任的无限性:担保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主张全部债务,担保人应当无条件履行。
2.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
3.担保人的追偿权: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担保人的抗辩权: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时,有权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三、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成立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自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之日起成立。
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担保人、债务人及债权人三方签字或盖章。
(二)合同生效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担保合同生效后,担保人即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合同终止1.债务人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担保责任消灭。
2.债权人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3.担保人死亡、破产或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一)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1.第十八条:担保人与债权人可以约定,当债务人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第十九条:担保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第二十条: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一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法条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法条
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没有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法条:《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关系
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关系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关系第一章引言本文旨在介绍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关系。
担保合同是指一方为了保证另一方履行其在主合同中所负的债务而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
主合同则是双方当事人为了达成具体的交易目标而订立的合同。
第二章担保合同的性质和作用1.担保合同的性质担保合同属于合同法中的一种特殊合同。
它的特点是:它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在主合同履约时能够获得债权的一种合同。
2.担保合同的作用担保合同的作用是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约。
当主合同中的一方不能按约履行其债务时,担保合同的其他一方即为债权人提供经济上的担保,确保其能够从担保合同的履行中获得相应的债权。
第三章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关系1.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独立性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具有独立性。
即担保合同的成立与否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即使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仍然有效。
2.担保合同的可撤销性和主合同的不可撤销性担保合同是一种可撤销的合同,即无论在主合同履行前还是履行中,担保合同的任何一方都有权撤销担保。
然而,主合同不受担保合同的撤销而受到影响,主合同一旦成立就具有不可撤销性。
3.担保合同的附属性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具有附属性。
担保合同的效力取决于主合同的效力。
如果主合同无效,那么担保合同也将无效。
第四章本文涉及附件本文涉及的附件有:无附件。
第五章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担保合同:一方为了保证另一方履行其在主合同中所负的债务而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
2.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达成具体的交易目标而订立的合同。
3.债权人:担保合同的另一方,为提供经济上的担保以确保能够获得相应的债权。
担保合同独立性
担保合同独立性
担保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用于保证债务人履行其债务。
在担保合同中,担保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责任,以确保债权人能够得到其应得的权益。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独立关系,即不论主合同是否有效、是否被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并可执行。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是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因为担保合同是由担保人以自己的财产为担保,向债权人作出的承诺。
如果担保合同的效力与主合同绑定,一旦主合同无效或被解除,担保合同也会失效,债权人将无法获得其应得的权益。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担保合同需要具备独立性。
,担保合同应具备独立的履行义务。
即使主合同的履行方式发生变化或中断,担保人仍然有义务履行其在担保合同中承担的责任。
担保合同的履行与主合同的履行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分开处理。
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承担义务,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无关。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不善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合同中的义务,而无需事先取得债务人的同意。
,担保合同的解除应与主合同的解除相互独立。
即使主合同被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债权人有权依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主合同被解除后,向担保人要求履行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确保了债权人能够在债务人无法履行主合同的情况下,依然获得自己的权益。
独立性也保护了担保人的利益,避免其与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混淆。
担保合同独立性的存在,为商业交易提供了稳定和可靠的保障机制。
民法典中怎样认定主从合同
民法典中怎样认定主从合同签订合同是常见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签订合同要遵守一定的原则,例如平等自愿、公平合法等,而有些合同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的,主合同有效,从合同才有效,那么民法典中主从合同怎样认定?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中怎样认定主从合同民法典规定,在担保行为中,主债权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主合同和从合同不一致怎么样办主合同与从合同不一致的,适用主合同的条款,可以依据主合同的条款对从合同的条款进行补正。
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借贷合同)根据两个或者多个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这种合同具有独立性。
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
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等相对于担保的借款合同即为从合同。
从合同的存在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故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但是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规定,主从合同如何认定,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主合同无效,担保人对合同缔约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无效,担保人对合同缔约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篇一: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问题上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问题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8、9条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保证/合同无效/缔约过失/侵权责任内容提要: 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因其过错而承担的不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是侵权赔偿责任。
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不能表明保证人有过错。
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也不能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基于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当主合同依《民法通则》第58条以及《合同法》第52条而无效时,保证合同也无效。
对于此时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担保法解释》颁布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问题,观点也基本一致,但是仍有许多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或者作出合理的说明,特别是《担保法解释》第8、9条的规定迄今未受到应有的质疑。
因此,笔者不揣鄙陋,上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拟通过本文重新探讨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性质、责任限额以及保证人的追偿权等重要问题,以求教于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同仁。
一、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承担的过错责任的性质《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同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对于合同无效后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我国民法学界多认为,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
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债权⼈与债务⼈之间签订借贷合同的,为了保证债务⼈能够按期履⾏债务,往往债权⼈要求债务⼈提供担保⼈。
这个相对⽐较复杂,不容易理解,那担保⼈在借贷关系中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现在店铺的⼩编将在下⾯的⽂章中为您详细的介绍,希望对⼤家有所帮助哦。
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担保法》第⼗⼋条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与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在主合。
定的债务履⾏期届满没有履⾏债务的,债权⼈可以要求债务⼈履⾏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追偿。
担保⽆效时担保⼈的责任《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5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效后,债务⼈、担保⼈、债权⼈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可见,担保⼈的责任不仅限于担保有效之时,⽽且扩展到担保⽆效之时。
通常,在实践中将担保⽆效时的责任称之为担保⼈的赔偿责任。
担保⼈的赔偿责任从其性质上看,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属于⼴义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种。
担保⼈所负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征主要有:(1)责任发⽣于担保⽆效之时;(2)责任的有⽆、⼤⼩与担保⼈是否存在缔约中的过错相联系,有过错即有责任,⽆过错即⽆责任,过错⼤,责任也⼤,过错⼩,责任也⼩。
我国《担保法》及《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将担保⽆效时担保⼈的赔偿责任分成以下⼏种:⼀、担保合同⽆效,⽽主合同有效时担保⼈的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效,债权⼈⽆过错的,担保⼈与债务⼈对主合同债权⼈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担保⼈有过错的,担保⼈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主合同无效对担保合同的效力影响举例
主合同无效对担保合同的效力影响举例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借贷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例如,对于保证合同而言,设立主债务的合同就是主合同。
从一那么案例看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向甲企业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涉及到对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的认识不同,对丙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另有约定”的真实意思应是,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否认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单纯的附属关系,并且同时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的担保与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的担保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前者是对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后者是对主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担保。
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前者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后者由于明确了是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进展担保,故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换言之,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转变为围绕对主合同无效应负的责任展开,此时假设存在债务人应履行的债务,那么应为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
因此,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另有约定”,只能是担保人与债权人就是否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进展约定。
也只有在这种约定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独立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因为,此时的担保合同所针对的恰恰是主合同无效后的担保责任,对其法律效力的认定自然不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
《民法典》中的保证合同:保证担保制度的调整和完善
《民法典》中的保证合同:保证担保制度的调整和完善保证是担保方式的一种,保证人以其自身信用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
《担保法》将保证作为一种典型的担保方式予以规定。
《物权法》法出台后修改了物的担保,相当于废除了《担保法》中的物的担保,但保证担保仍然适用《担保法》。
《担保法》将在《民法典》生效后废止。
《民法典》将保证作为合同的一种在合同编予以规定。
这一调整并不影响保证的担保功能。
事实上保证是一项合约,其创设一项从属的义务,为债务人履行主债务提供支持。
因此,保证在形式上是一项合约,实质上是提供担保。
本文将重点讨论《民法典》下保证担保制度的变化,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即重大调整的内容,规范和完善的内容,以及新增的与保证担保密切相关的制度。
一、重大调整内容《民法典》对《担保法》中的保证担保制度作了一些重大调整。
对照《民法典》对《担保法》的条文,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几方面的重大调整:(一)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为一般保证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对此作了修改,在第686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这一调整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第三人提供保证后的责任,债权人为了保障债权得以履行需要关注这一点,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共同保证人的责任《担保法》第12条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此外,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担保法》规定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追偿权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基于公平原则和风险共担原则的考量,为了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的公平利益,各保证人在内部关系上应当按照约定的份额或比例分担责任。
主合同无效后担保责任的承担
主合同无效后担保责任的承担主合同无效后担保责任的承担-----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在实践中的应用民商事交往中,为规避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损失,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引入一个第三方担保。
主合同常常面临瑕疵考验,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后果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中即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上述第八条包含了四个重点,一是主合同无效的认定,是否存在独立担保;二是界定担保人过错遵循的标准;三是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的三分之一,显然有一个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实务中如何操作;四是主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时效。
一、主合同无效的判定(一)主合同无效的认定对于主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情形,有关合同无效的研究、论述较多,讨论的重点多集中在违反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上。
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才能认定合同无效。
笔者在次讨论一种常见且争议较多的情形,即在银行贷款中,债务人采取了给付虚假材料、诈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获得借款,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因犯罪行为签订的主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债权人的利益影响较大,认定合同有效,担保人是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即便债务人无力履行,债权人还可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是认定为无效合同,担保人根据过错程度,最多只承担债务人不能承担责任的三分之一。
下面先通过认定结果不同的两个案例来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思路。
(2013)民二终字第136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被认定为骗取贷款罪,刑事判决已经生效。
从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看,被告为了向原告成功申请贷款,其法定代表人指使其公司财务人员将财务账目进行调整,向原告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骗取贷款。
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关系
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关系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关系一、背景介绍担保合同是指在主合同中,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人与债务人达成的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主合同则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履行债务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关系直接影响到债务的履行和债权关系的排列顺序。
在实践中,担保合同与主合同常常联合存在,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债务关系。
二、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作用担保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保障。
通过担保合同,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并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以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能够得到偿还。
而主合同则是约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债务的履行期限、方式、金额等具体内容。
主合同的履行是债务关系实现的基础。
三、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可以为以下几点:1. 统一性担保合同与主合同是一体的整体合同,其目标是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担保合同的存在是基于主合同的存在和有效履行的。
2. 附从性担保合同是附随于主合同而存在的,在主合同中被表明或默示。
担保合同的存在和效力都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和效力。
只有主合同的债权关系产生、变化或消灭时,担保合同的内容才会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
3. 独立性虽然担保合同与主合同是相互关联的,但它们在法律意义上是独立的。
即使主合同无效或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担保人的责任是独立于主合同存在的,与债务人的履行情况和任何债务纠纷无关。
4. 债权转移顺序主合同是债权关系产生的基础,担保合同是在主合同的基础上形成的债权保障措施。
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先行追索主合同的债权,当主合同的债权无法得到偿还时,再转向担保合同,追索担保人的责任。
5. 解除与变更主合同的解除或变更,或许会影响到担保合同。
一般情况下,当主合同解除或变更时,担保合同的内容也会相应作出相应的调整。
在订立担保合,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主合同解除或变更时,担保合同是否随之终止或变更。
担保合同签订在先主合同签在后担保合同效力
担保合同签订在先主合同签在后担保合同效力在商业活动和经济交往中,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签订顺序有时会出现倒置的情况,即担保合同签订在先,主合同签订在后。
这种特殊的情形引发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在此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究竟如何?要探讨这个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概念及相互关系。
主合同是指在两个或多个相关合同中,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而担保合同则是从合同,它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保障主合同中债权的实现而订立的合同。
那么,当担保合同签订在先,主合同签在后时,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呢?答案并不是简单的肯定或否定,而是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判断。
从法律原则和理论角度来看,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其效力通常是依赖于主合同的。
因为担保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主合同债权的实现,如果主合同尚未成立,那么担保的对象也就不存在,担保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不能仅仅因为签订顺序的倒置就一概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如果能够证明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各方对于主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有了明确的约定和共识,只是后续才以正式的书面形式签订主合同,那么担保合同的效力应当得到认可。
比如,在担保合同中已经详细描述了主合同所涉及的债务种类、金额、履行期限等关键要素,且在后续签订的主合同中这些关键内容与之前的约定相一致,那么可以认为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即使主合同签订在后,但如果担保人在主合同签订时对其内容表示认可,并且没有提出异议,也可以视为担保人愿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有效。
但是,如果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对于主合同的关键内容尚未确定,或者在后续签订主合同的过程中,主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变更,而这些变更没有得到担保人的同意,那么担保合同的效力就可能存在问题。
例如,主合同的债务金额大幅增加、履行期限延长或者债务性质发生改变,而担保人对此并不知情或不同意,此时担保人可能会主张担保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要承担些相关法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要承担些相关法律责任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通那么》、《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确实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复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制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的是,担保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要严格把握该种情形连带责任的适用。
(3)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其提供担保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该种情形,要把握好担保人过错的内涵。
此时担保人的过错,并非指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上的过错,而是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以及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缔约过错,这也正是担保人不能完全免责的原因。
担保合同的分类
担保合同的分类担保合同是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法律保障。
担保合同的分类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按照担保物的性质分类:- 动产担保:如质押合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 不动产担保:如抵押合同,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不动产作为担保物,但不转移占有。
2. 按照担保方式分类:- 保证合同: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将代为履行或承担赔偿责任。
- 抵押合同: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不动产或某些特定动产作为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理担保物。
- 质押合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 留置权合同: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有权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依法处理留置物。
3. 按照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分类:- 独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不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依然有效。
- 从属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存在依赖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也随之无效。
4. 按照担保合同的适用范围分类:- 一般担保合同:适用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
- 特定担保合同:适用于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工程保证合同等。
5. 按照担保合同的地域分类:- 国内担保合同:适用于同一国家内的债权债务关系。
- 国际担保合同:适用于跨国的债权债务关系,通常需要考虑不同国家的法律差异。
这些分类有助于理解担保合同的不同形式和适用场景,从而在实际的合同制定中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以确保债权的安全和有效实现。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有效的例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有效的例子篇一:担保无效案例保证合同无效担保人应负民事责任案情?2000年1月,原告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借款200万元。
同年5月,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乙公司承诺于该年10月底之前还清借款,丙公司在还款协议中承诺对乙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00年10月初,丙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丁公司作为列席方参加会议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为丙公司将股权的60%及其为乙公司借款提供的保证责任一并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同意承担。
之后,丙公司于2000年12月函告甲公司,通知其关于乙公司借款的保证责任已转移给丁公司。
2001年1月,甲公司复函丙公司,告知同意将丙公司的保证责任转移给丁公司。
后来,甲要求乙公司及丁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丁公司不同意承担责任,理由是:第一,丁公司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保证合同关系,丁公司在股东大会决议中的承诺只能对丙公司产生效力,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第二,丁公司与甲公司没有签订担保转让协议,也未签订书面保证协议,该保证责任并未发生实际转让;第三,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担保条款亦无效,故丙公司将担保责任转让给丁公司的行为是无效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企业之间相互拆借属违法行为,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其中的担保条款亦无效。
丙公司将保证责任转让给丁公司的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甲公司同意丙、丁之间的保证责任转让行为,故该保证责任转让成立。
担保人明知或应知企业之间相互拆借属违法行为而仍为债务人担保,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的借款协议无效;二、乙公司返还甲公司借款200万元,如乙公司不能返还借款,由担保人丁公司赔偿因此所致损失部分的三分之一。
点评?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保证责任是否可以转让,一个是如何确定无效保证合同的民事责任。
一、保证责任可以依法转让。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关于一般规定第一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 适用本解释。
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 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 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 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 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 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 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六条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 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从合同日期早于主合同是否有效
从合同⽇期早于主合同是否有效在债务担保中借贷合同是属于主合同,⽽担保合同是属于借贷合同中的从合同,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合同签订的⽇期,那么从合同⽇期早于主合同有没有效⼒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从合同⽇期早于主合同是否有效从合同签订的⽇期早于主合同时,从合同有没有效⼒要依据主合同是否有效⽽定,如果主合同有效的,不影响从合同的效⼒。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效,担保合同⽆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效后,债务⼈、担保⼈、债权⼈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主合同与从合同有啥区别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存在的合同。
例如,对于保证合同⽽⾔,设⽴主债务的合同就是主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能够独⽴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不能独⽴存在⽽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例如,甲与⼄订⽴借款合同,丙为担保⼄偿还借款⽽与甲签订保证合同,则甲⼄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甲丙之间的保证合同为从合同。
区分主合同和从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主合同和从合同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联系,即从合同具有附属性,即它不能独⽴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效为前提。
主合同不能成⽴,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效;主合同终⽌,从合同亦随之终⽌。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从合同签订的⽇期早于主合同时,从合同有没有效⼒要依据主合同是否有效⽽定,如果主合同有效的,不影响从合同的效⼒。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担保合同特征
担保合同特征
担保合同是一种确保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其特征主要包括:
1. 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
如果主合同无效或
被解除,担保合同也会随之无效或解除。
2. 保障性:担保合同的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权得以实现。
3. 多样性:担保合同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
4. 可转让性:担保合同的债权可以转让,但转让后担保权的效力可能
会受到限制。
5. 独立性:担保合同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即使主合同的履行出现问题,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6. 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违约时,担保权人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
偿的权利。
7. 可撤销性:在某些情况下,担保合同可能因为欺诈、胁迫等原因被
撤销。
8. 时效性:担保合同通常受到时效限制,债权人需要在法定时效内行
使担保权。
9. 法定性:担保合同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通常需要符合法律规
定的程序。
10. 风险性:担保合同的设立可能会给担保人带来一定的风险,如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担保合同的基本框架,确保了其在法律上的效力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明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办抵押权如何处理
明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办抵押权如何处理买房是中国人的大事,房价是越来越高了,有的人好不容易有钱买房的,如果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话,会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的损失。
房屋抵押关系产生之后就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那么明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办抵押权如何处理呢?下面就让我带大家来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明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办抵押权如何处理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主合同无效,那么抵押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肯定无效。
但无效并非不处理,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是互相返还,有过错一方承担无过错一方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分担损失。
二、究竟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种: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2、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
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
4、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6、价格欺诈,显失公平,合同无效。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
7、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三、房屋抵押权的效力根据房屋抵押效力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可划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现分述如下:(一)房屋抵押权的对内效力1.房屋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担保法》第46条规定:“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依照此规定,房屋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六项。
其中,利息一般分为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担保无效主要有几种
担保⽆效主要有⼏种担保合同是需要对相关事项所做的担保订⽴的,它是⼀种承诺,是对担保⼈和被担保⼈⾏为的⼀种约束,担保⼀般发⽣在经济⾏为中,如被担保⼈到时不履⾏承诺,⼀般由担保⼈代被担保⼈先⾏履⾏承诺。
下⾯就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担保⽆效主要有⼏种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
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担保。
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育和福利⼯作,其财产为国家所有,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作⼜具有不可中断性。
不可能因为其进⾏担保⽽将其财产执⾏⽽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2、不具备法⼈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效。
3、公司董事、经理私⾃所为的担保⽆效。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效。
主合同债权⼈⼀⽅或者双⽅当事⼈采取欺诈、胁迫等⼿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效,保证⼈不承担责任。
5、以禁⽌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效。
以法律、法规禁⽌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效。
6、未经批准及⽆权设⽴的对外担保⽆效。
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的,对外担保合同⽆效:(⼀)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主合同⽆效,保证合同⽆效。
主合同⽆效,保证合同也⽆效,保证⼈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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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
1、《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担保法解释》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理解
1、担保合同是否可以约定类似“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
同继续有效”的条款?
2、“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如果可以
成立生效,是否违反物权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规定?
3、依然担保法对担保合同另有约定是否属于物权法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三、从一则案例看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向甲企业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涉及到对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的认识不同,对丙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担保责任,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认为,丙企业不再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是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理由如下:一、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
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存在的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即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法律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
本案中主合同因甲乙企业之间非法借贷,应被认定无效,因而作为其从合同的丙企业与甲企业之间的担保合同当然应被认定无效,故丙企业不应依照该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二、虽然担保合同中有独立担保条款,但此
类独立的、非从属性的担保合同只能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金融等国际经济活动中,而不能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
在国内担保活动中,对其适用范围应当予以限制,否则将给国内担保法律制度带来
重大影响;三、依据担保法
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视担保人有无过错,分别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即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观点二认为,丙企业应当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理由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基于这一规定,担保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与主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另行约定。
本案中甲企业与丙企业正是基于此,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这一约定既未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亦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其效力应当予以肯定。
因此,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丙企业仍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一条款
确认了合同自由原则,赋予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选择合同内容的自由,因此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及意志自由。
具体到本案中,丙企业自愿与甲企业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故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丙企业仍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之所以会产生上述分歧,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