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第十四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二、垄断的分类
1.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 2.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 3.我国立法中规定的垄断
公用企业滥用经济优势、搭售和其他附加不合理条件交易、串通招投标、 地方政府实施的行政垄断。
三、反垄断法
广义:反对垄断(独占垄断、寡占垄断和联合垄断)的法律
+ 反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
狭义:反对垄断的法律
名称:
美国:“反托拉斯法”;(《谢尔曼法》、《克莱顿法》 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德国:“卡特尔法”,也称反对限制竞争法 日本:“禁止私人垄断法”,也称公平交易法 法国:“公平交易法” 俄罗斯:“限制垄断活动的法律” 欧盟称:“竞争法”,欧洲许多国家也称之为竞争法
特点
规制控制市场的行为 规制一切对市场竞争设置障碍的主体的行为 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总和
四、反垄断法的理论基础
经济学基础 伦理学基础 法学基础
五、反垄断法律关系
1.反垄断法律关系的主体
①垄断行为的实施者
②垄断行为的规制者 ③垄断行为的受害者 2.反垄断法律关系的客体: 国家法律极力予以维护的公平竞争秩序。 3.反垄断法律关系的内容: 包括反垄断中的权利(或职权)、义务(或职责)。
第二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法律规制
第十四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反垄断法概述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法律规制 限制竞争协议行为法律规制 企业合并法律规制 行政性垄断行为法律规制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与域外效力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是一个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 分,是市场秩序法的核心。学习本章,应 掌握垄断和反垄断的基本问题、各种法律 规制。
WTO背景下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WTO背景下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摘要:今年是我国加入wto的第十年,这十年来由于wto的相关政策以及中国的新成员和发展中国家的身份,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的利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而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是当今全球经济化背景下一国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从美国在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实施中的做法出发,并结合各个理论进行分析。
最后结合我国的相关案例对我国现存的域外效力制度提出了一些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反垄断法;域外效力;wto2001年12月10日,我国正式成为了wto成员。
今年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第十年,这十年来,得益于wto,我国的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我国的法律体系在这全球贸易的浪潮中仍然显得不够完善,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近年来发生了多起案件,还有一些国家为了限制我国的低价产品而采取的各种不正当措施,都给我国的利益造成了不小的损害。
我国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法》的过程相当漫长。
在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反垄断法》之前,有关规制反竞争行为的规定散布在若干法律中。
198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是中国关于保护市场竞争的最早的行政性法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全国人大常委会逐步颁布了一些涉及反垄断的法律,其中最重要的是1993年9月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1997年颁布的《价格法》。
可以看出,受全球化的影响,我国的法律这几年的发展还是取得了不错的成绩,然而在域内和域外效力的衔接方面还是产生了一些问题,突出的表现是对国内企业的保护力度不够,而对国外企业的管辖力度又稍显不足,特别是反垄断和反不当的域外效力规定太少,仅体现在《反垄断法》的第二条中。
域外效力也称域外适用,就是国外企业发生在本国的经营行为或国外企业行为的结果对本国市场竞争有不利影响导致本国反垄断法的适用,域外效力不是反垄断法规定之初就存在的一种制度,它的产生与特定的国际经济背景和本国的经济状况相联系。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摘要】适用除外制度在各国的反垄断法中都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但较好的协调了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还促使了反垄断法优先政策目标的实现,所以说反垄断法与其适用除外是具有根本一致性。
【关键词】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竞争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一)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在一些特定的行业领域中,为了公共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的需要,允许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行为,而反垄断法对此不予追究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学界存在适用除外制度和豁免制度两种说法,但大多学者都不作区分。
(二)适用除外制度的特征第一,适用除外制度具有社会本位性。
适用除外制度的根本目标就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利益。
因为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可能存在过度竞争,这往往会导致资源配置的极大浪费,最后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所以国家为了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不得已让自由竞争退居次要地位。
这也与竞争最后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第二,适用除外制度具有效力上的相对性。
如果不正当使用适用除外制度则会影响自由竞争,损害社会公平。
所以各国都不再笼统的把某一领域或行业作为除外的对象,而是规定了相应的标准和条件,有的还要得到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批准和许可,由此可见适用除外是相对的;第三,适用除外制度内容的发展性。
反垄断法本身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从而表现出了大量的不确定性。
适用除外的内容为了应对复杂的经济政治环境和产业政策不得不及时调整和变动。
纵观其它发达国家,在经济立法中也都基于本国的政治、经济政策为出发点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进行不断地调整、补充和完善。
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基本理论分析(一)适用除外制度的基本原则(1)有效竞争原则。
反垄断法的目标还是为了更有效的竞争。
在某些场合,垄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采取适用除外制度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竞争,但限制的是过度竞争。
其所能达到的目标都是为了优化市场结构和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作者:张鑫莉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4期摘要: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反对与限制垄断,确保竞争公平。
但也并非任何垄断行为都应被《反垄断法》所规制。
在一些特定的行业或行为中,通常会存在被法律许可的合法垄断行为,因而不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
随着《反垄断法》理论的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也在不断成熟。
关键词:《反垄断法》;合法垄断;适用除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渐推进,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限制竞争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由此推动了《反垄断法》的出台。
然而垄断具有双重作用,它有利于规模经济的实现,有利于产业政策的实施,但是不能一味地在各行各业实施盲目的垄断,这就需要规定《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指针对不符合《反垄断法》基本原则的特殊行业或其他主体的特定行为,免除其在《反垄断法》上的法律责任的制度。
对于那些利大于弊的垄断行为,适用除外的规定,有利于实现《反垄断法》经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从现有的世界各国立法情况上看,适用除外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本国整体经济利益有重大意义的行业或领域,或者是那些对市场竞争关系影响不大,但对整体利益有益的限制竞争行为。
一、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规定同样有它特定的适用对象(一)自然垄断的行业所谓自然垄断,是指由于资源稀缺或者范围经济效益、规模经济效益,多家企业联合起来提供服务从而形成一家公司或极少数企业,因此便自然而然地在该行业占据了垄断地位。
它是基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相关的经营部门进行竞争,就可能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或是社会资源的浪费。
例如电气、煤气、铁路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公用事业,由于其投资需求大,回报周期长,所以一旦已经有经营者投入大笔资产,那么其他经营者再投资可能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因而他们就不会再投资进行重复建设,所以最先投资的经营者就自然而然地取得了垄断地位。
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原则的定位
本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对发 生于国外 的限制竞争 行为 , 只要其结果影响了国内市场竞争 , 不管行为主体 的国籍如何 , 国内反垄断机构都 可以依蠢本 国的反垄 断法行使管辖权 。这就是反垄断法 的域外效力原则或 域外适用制度。我国于 20 0 7年 8月 3 0日通过 的《 反 垄断法》 2条第 2 明确规定了反垄断法的域外效 第 款 力原则。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原则在 司法实践中有多种 形式 , 其核心在于确定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原则 的性质 。
n ’ sa t —t s lw mu t o d o t r v n h n e n t n a tl ’n g t e i a to h n .Th a ni r t a s o s o p e e tt e i tr a i a c r s e ai mp c n C i a u t ol e v e Ami r s a —t tlw’ se t ・ u xr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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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属地管辖原则 , 反垄断法作为国内法 , 其效力 仅限于一国主权范围之 内。但伴随经济全球化和 贸易 自由化浪潮的高涨 , 国公司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限制 跨 竞争的行为 日益普遍 , 在一 国境 外发生的限制竞争行
为可 能对 国 内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在 此 情 况 下 , 些 国家 一 在立 法和 司法 实践 中纷 纷 突破 传 统 的管 辖 范 围 , 张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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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内容:教材研读|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授课时间:7月28日 19:30—22:00授课老师:彭老师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第一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一、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1.适用的地域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属地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效果原则)。
【提示】“境内”不含我国港、澳、台地区。
2.适用的主体和行为类型(1)以经营者为主体的垄断行为①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提示】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行业协会参与的垄断行为(3)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垄断行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3.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可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协同行为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3)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国有企业以垄断性经营权;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考试改变命运,帮考助您成功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反垄断法》的规制。
二、相关市场界定【解释】相关市场,是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1.界定相关市场涉及的维度包括时间、商品和地域三个维度,但并非任何市场界定都涉及全部三个维度,大部分反垄断分析中,相关市场只需从商品和地域两个维度进行界定,只有在时间因素可以影响商品之间的竞争关系的特定情形下,才会用到时间维度。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On Our Country' s Extraterritorial Application of
the Anti - Trust Law
作者: 李月青
作者机构: 忻州师范学院,山西忻州034000
出版物刊名: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
页码: 109-111页
主题词: 反垄断法 域外适用 域外效力
摘要: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是指作为国内法的反垄断法适用于一国主权范围之外的外国企业的情况。
它是反垄断法的空间效力和对人效力的扩展。
一般来说,反垄断法是国内法,适用国内法域内效力的原则。
但全球化趋势的增强,国际市场的逐渐形成以及国际范围内竞争的日渐加强需要反垄断法具有域外适用效力。
目前,各国对于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的态度已经从强烈反对和抵制发展到逐渐通过立法予以认可。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二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确立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在今后的执法中有效地实现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效力将对保护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
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历年真题解析
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历年真题解析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成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对于准备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而言,掌握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知识至关重要。
本文将结合历年真题,对这两个领域的法律要点进行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反垄断法1. 垄断行为的定义及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垄断行为是指具有市场行为者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行为。
根据法律的规定,禁止经营者以下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
2. 垄断协议的认定和处理原则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多个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包括价格垄断、行销垄断等。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协议的效力一般是无效的,但也有例外情况。
处理垄断协议时,应根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是否有公共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3.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滥用行为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经营者在特定市场上具有的控制、影响市场价格和市场支配权的地位。
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既可以从市场结构、市场份额等经济指标入手,也可以从法律定义入手。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采取措施排除、限制竞争,增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行为。
4. 经营者集中的认定和审查程序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之间的合并、收购或者其他形式的联营。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者集中需要进行审查。
在审查程序中,应当依据是否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垄断、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进行判断。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和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宣传、商业贿赂、妨碍商业秘密的保护等。
这些行为都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或者公众利益的行为。
2. 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虚假宣传是指一个经营者在商品宣传、广告中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购买决策。
反垄断法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反垄断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我国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以来,反垄断法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一)立法目的1.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2. 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3.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2. 外国经营者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3. 中国境内经营者对外国经营者发生的垄断行为,根据情况,可以适用本法。
三、垄断行为(一)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包括:1. 价格垄断协议;2. 限售垄断协议;3. 限购垄断协议;4. 限制出口垄断协议;5. 限制进口垄断协议;6. 限制新进入垄断协议;7. 限制合并垄断协议;8. 其他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包括:1. 抬高价格;2. 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3. 拒绝交易;4. 限定交易相对人;5. 限定交易方式;6. 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合营等方式,达到一定规模,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包括:1. 合并;2. 收购;3. 合营;4. 其他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
四、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职责(一)反垄断执法机构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3. 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职责1. 调查和处理垄断行为;2. 审查经营者集中;3. 制定和发布反垄断指南;4. 组织开展反垄断培训;5. 宣传普及反垄断法律知识;6. 其他反垄断执法职责。
反垄断法论文(最终五篇)
反垄断法论文(最终五篇)第一篇:反垄断法论文反垄断法的基本功能内容提要:《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一部重要的法律,对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顾名思义,反垄断法制定的宗旨和目的就是反对垄断,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性。
《反垄断法》是一部经济大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效益,促进企业的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的良好有序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1因此,认清《反垄断法》的基本功能就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
关键词:《反垄断法》基本功能法的功能,是指法按固有的特性必然具有的能作用于其外部事物从而发生一定功效的技(2)能,它是蕴藏于特定法之中的一种内在能量。
法的功能其外部表现就是法的作用和任务,二者在内在的本质上是统一的。
《反垄断法》是适应国家反垄断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需要,产生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美国在19世纪80年代爆发了抵制托拉斯的大规模群众运动,这种反垄断思潮导致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 Act)的诞生。
谢尔曼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从而也被称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之母。
美国最高法院在其一个判决中指出了谢尔曼法的意义,即“谢尔曼法依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
垄断经济和垄断组织的发展,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有效秩序。
《反垄断法》在这一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承担起了促进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重任。
一、《反垄断法》是促进市场经济公平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竞争性、开放性。
而市场经济竞争的核心机制是竞争机制。
垄断最直接的影响是减少企业的数目,限制竞争。
这就严重影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3)使市场在资源配置的作用大打折扣。
而反垄断法抑制了垄断行为,激发了市场经济的活力,保障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促进了市场机制的发挥,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的机制。
了解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了解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各种垄断行为导致市场秩序紊乱,消费者利益受损。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各国纷纷制定并实施反垄断法律。
本文将介绍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反垄断法律。
一、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原则(一)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市场上具有独占或垄断地位,能够对市场定价或其他经济条件产生重大影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包括不正当定价、限制竞争、妨碍市场准入等行为,目的是削弱竞争、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空间。
(二)禁止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法律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是禁止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同一水平上的竞争对手达成的协议,限制竞争、共同定价等。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厂商与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协议,控制供应链并垄断市场。
这些垄断协议旨在排除其他竞争对手,限制市场竞争。
(三)禁止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律还禁止企业滥用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但滥用知识产权会导致排除竞争、限制市场竞争。
例如,企业通过滥用专利权或版权等知识产权,限制他人进入市场或取得竞争优势,这被视为反垄断法律的违规行为。
二、反垄断法律的适用范围(一)国内市场反垄断法律适用于国内市场,旨在保护国内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各国的反垄断法律往往有所不同,但基本原则相似。
例如,美国的《谢曼反托拉斯法案》、欧盟的《欧洲竞争法》等都是为了维护国内市场竞争的法律。
(二)跨境合作由于全球经济的发展,企业的跨境合作日益增多。
在跨境合作中,如果企业滥用市场优势、限制竞争或操纵价格等,将涉及到反垄断法律的适用。
跨境合作的反垄断法律适用涉及到国际合作和执法协调等问题,需要各国政府和监管部门加强合作,形成跨国反垄断执法合力。
(三)行业监管某些特定行业存在垄断行为的风险,国家会进行行业监管,制定相应的反垄断法律和规章,以保护市场竞争。
反垄断法域外效力
试论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各国经济活动影响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深,内国市场对于国际经济的敏感度进一步增强。
阻碍和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尤其是不受本国管辖的外国企业在本国以外实施的影响一国国内公平竞争的垄断行为越来越多。
国际社会已经开始关注并从立法和判例上对反垄断法规制和域外效力的适用进行了相关的实践。
本文着重探讨一国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以及我国反垄断行政审查机制的完善。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一、垄断与反垄断在私权主导的资本主义法律和经济环境下,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反竞争行为逐渐产生,正如亚当斯密所说的,“同行的经营者们很少聚到一起,即使为行乐和消遣,其谈话也往往不是阴谋对付公众便是筹划抬高价格。
”垄断作为市场失灵的产物,它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和不充分,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利用政策措施和法律的形式进行反垄断才能维护一国的竞争秩序和竞争环境,保障经济的良性运行已是各国的普遍共识。
同时由于国家政策的不稳定性和法律的强制约束性,各国都纷纷通过制定反垄断法的形式来遏制这种市场之厄。
二、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概念本文认为,在反垄断法项下,所谓域外即指一国领域之外,在一国领域之外实施的垄断行为应该包括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垄断行为和本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垄断行为两种,而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则是指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垄断行为,并且域外适用的法律不是外国的民商事法律而是内国的反垄断法。
分析和判断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首先应该遵循行为地标准,也就是说要区分垄断行为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其次还要看当事人的国籍。
反垄断法上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的反垄断法对于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国外实施的可能或者已经对本国市场竞争和商业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垄断行为享有的管辖权,并对其适用本国法律进行的规制。
三、反垄断域外效力的法理探源反垄断域外效力的适用首先是国际合作、安全本位、秩序本位和社会本位等经济法一般理念在反垄断法中的具体体现;其次,它是经济法作用于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趋势,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决定了其国际化趋势,因为“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光靠自己的力量取得成功,而联合在一起,我们就可以成功,全球携手,求得可持续发展。
反垄断国际执法合作的理论基础分析
美 国诉 铝公司案 叶 , 国第二巡 回法官汉恩德指 出, J美 谢尔曼法适用于 外国企 业在美 国境外 订立 的所有 议 , 只要“ 它们 的意 图是影响对美
国 的 出 口, 且 事 实上 也 影 响 了 美 国 的 出 口。这 一案 什 便 是 反垄 断 法 而 ”
破坏 。可见 , 竞争法域外适用是国家一种现 实而无奈的选 择, 适应了
L g l y t m n o i , e a S s e A d S ce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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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 经 济一 体化 和 贸 易投 资 自由化 , 得跨 国投 资行 为 日益 突 出。为 了有 效 规制跨 国垄 断行 为的 消极 影响 , 护 使 维
本 国利 益 ,各 国纷纷 开始 寻 求反 垄断合 作 并取得 了相 当成效 。本 文通过 对 国 际合 作 的理论 前提 构 架在反 垄断 法的域 外 效 力、 效果原 则及 积极 礼让 原 则的三 个层 面分析研 究 , 而对 我 国在反 垄 断法 实施 方 面开展 与其他 国 家的合 作提 供相 关启 示 。 从
国际交往的需要, 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因此,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应当
非常慎重。
域外效 力在 实践上 的开端 。 从这之后 , 闻开始 凭借强大的经济实 美 力在境外适用 其反托 拉斯法 , 究外 国企业 的法律责任。 追
( ) 外 效 力 引发 的相 关 问题 二 域 如 果 说 经 济 全球 化是 反 垄 断 法 困 际合 作 的 根源 , 么 由 反垄 断法 那 域外 效 力 引起 的各 种 冲 突 则 是 导敛 各 国寻 求 国 际合 作 的 直 接 原 因 。 1 引 发 了 与 国 家 主 权 的 矛 盾 。 反垄 断 法 的 域 外效 力 不可 避 免 的 . 会 涉 及 到 与 国 家 主 权 之 间 的 关 系 。 围 际 法 上 的 国 家主 权 只 能是 国家
论反垄断法域外效力
论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敏荣副教授关键词: 国际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效果理论容提要: 在国际反垄断领域,由于形成国际反垄断统一法的困难,各国都借助于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也存在不少的不足。
根据这种国际反垄断法的现状,提出我国应采取的相应对策。
一由于跨国公司和经济国际化的发展,国际性的垄断和限制性商业行为不断增多。
以国际航空业为例,1997年一年就有多起大型的跨国兼并。
在众多的兼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美国波音和麦道两家飞机制造公司的合并,该合并大提高了美国在国际飞机制造业中的竞争力。
由于缺乏国际统一法的管制,这些企业兼并既不能认为是合法,亦不能认为是非法,它处于一种法律真空之中。
因此,对于这些问题,利益相关国的观点分歧很大,经济问题常演化为政治问题,导致国际关系紧。
对于不断突出的国际垄断问题和国际统一法的空缺,许多国家转而求助于本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以国法来调整影响本国的国际垄断或限制性行为。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个颇为复杂的问题。
主要有三种情况会导致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一是外国企业在国外进行,但在国完成,或利用分支机构在国进行的垄断;二是分别位于境外的具有控制关系的两个独立实体在国进行的垄断;三是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进行的垄断对国构成影响,但该企业在国无任何行动。
前二种情况的国法的域外适用有相应的国际法基础。
第一种情况依属地管辖原则可成立东道国的管辖权。
第二种情况依各国实践中所形成的单一体论也可以成立受害国的管辖权。
第三种情况下的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能否成立是有问题的。
美国反托拉斯法认为仅凭效果可成立本国的管辖权。
根据法院的审判实践,对整个反托拉斯法都适用“效果理论”。
依据这个原则,只要限制竞争的行为在美国的国市场上产生了影响,就可以适用美国的反托拉斯法。
但是,效果理论在国际法上是缺乏依据的。
许多国家拒绝承认只凭单独的经济效果的管辖权主(即效果理论),其中以英国为典型。
由于效果理论缺乏明确的国际法基础,就使依此理论的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产生困难。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四编 经济法律制度——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四编经济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考情分析本章内容不多,主要考查客观题型,分值一般为4-6分。
近年来的出题点主要集中在: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相关市场的界定;反垄断法实施机制;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等考点。
目录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垄断协议规制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制制度01 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学习脉络图知识点:反垄断法适用范围一、地域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2.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只要垄断行为发生在境内,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B.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C.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D.只要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反垄断法》适用范围。
在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方面,我国采用“属地原则+效果原则”。
属地原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适用《反垄断法》(选项A正确);效果原则,是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若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选项D正确)。
二、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和行为1.行业协会参与组织实施诸如价格联盟类的垄断行为2.以经营者为主体的垄断行为,表现为:(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3.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三、适用除外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知识点: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详细描述:1、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我国采用“属地原则+效果原则”。
1.中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2.中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适用《反垄断法》。
(二)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和行为类型(三)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相关市场界定 相关市场界定中的商品、地域和时间维度,分别称为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和相关时间市场。
例题:1.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市场支配地位推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B.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C.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其中有两个经营者市场份额合计不足1/5的,不应当推定该两个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D.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有时也会参与组织实施诸如“价格联盟”之类的垄断行为,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正确答案:C解析:选项BC:对于多个经营者可能共同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这些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同时,对于多个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某行业协会的全体会员企业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85%。
试论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任何法 律都是 只在一定 的地域范 围内有效 , 被称 为 这 法 的空 间效力 。一国 的法律一般 只在其本 国领域 内有 约束 力 , 是法 的域 内效力 。 这 当一 国的法律超 出其本 国领域 之外
发 生 约 束 力 时 , 产 生 法 的域 外 效 力 问 题 。在 反 垄 断 法 当 即
张 爽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 北京
[ 摘
10 8 ) 0 0 8
要] 在我 国加入 WOT, 与世界 经济融为一体 , 跨国公司长足发展 的大环境 下 , 而且
在 目前缺乏 国际统一反 垄断法的情 况下 , 在反 垄断法 中规 定域外效 力可以对 国内市场产生
影 响 的 国外 垄 断行 为 产 生震 慑 作 用 。我 国应 该 综 合 蔓欧 等 国关 于反 垄 断 法域 外 适 用 所 采 用 的 原 则 , 对 不 同情 况采 取 不 同原 则 , 针 以效 果 原 则 为 基 本 和 最 终 原 则 。 外 。 可 以通 过 承 认 另 还 和 执 行 外 国判 决 的程 序 阻却 对 我 国不 利 的 国 外不 合 理 的反 垄 断法 域 外 效 力 的适 用 。
维普资讯
20 0 6年 1 2月
理 论 观 察
Th o y t b e v to e r ei c s r ain
Au . 2 0 g ,0 6
Se i lNo. 2 No. ra 4 6
总第 4 2期 第 6期
试 论 反垄断 法 的域 外效 力
域外效力的阻却。
( ) 予反 垄 断 法 域 外 效 力 是 我 国加 入 W T 。 一 赋 O 市场 经 济 国际 化 的 需 要 。
从 14 95年“ 国铝公 司案” 即 Al a案) 立 了完 整 美 ( e o 确 意义上 的现 代反垄 断法域外适用制 度 后 , 越来越多 的国家 级 国际组织赋予其反垄断法 以域外效力 。 比如德 国 19 9 8年 的《 反对 限制竞争法 》 第一百 三十条第 二款规定 : 本法 适用 于一切 在本法适用 范围 内产 生影响 的限制竞争 行为 , 即使 限制竞争行为是本法适用范围 以外 的原 因所致的 , 同。 亦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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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各国经济活动影响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深,内国市场对于国际经济的敏感度进一步增强。
阻碍和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尤其是不受本国管辖的外国企业在本国以外实施的影响一国国内公平竞争的垄断行为越来越多。
国际社会已经开始关注并从立法和判例上对反垄断法规制和域外效力的适用进行了相关的实践。
本文着重探讨一国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以及我国反垄断行政审查机制的完善。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一、垄断与反垄断
在私权主导的资本主义法律和经济环境下,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反竞争行为逐渐产生,正如亚当斯密所说的,“同行的经营者们很少聚到一起,即使为行乐和消遣,其谈话也往往不是阴谋对付公众便是筹划抬高价格。
”垄断作为市场失灵的产物,它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和不充分,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利用政策措施和法律的形式进行反垄断才能维护一国的竞争秩序和竞争环境,保障经济的良性运行已是各国的普遍共识。
同时由于国家政策的不稳定性和法律的强制约束性,各国都纷纷通过制定反垄断法的形式来遏制这种市场之厄。
二、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概念
本文认为,在反垄断法项下,所谓域外即指一国领域之外,在一国领域之外实施的垄断行为应该包括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垄断行
为和本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垄断行为两种,而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则是指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垄断行为,并且域外适用的法律不是外国的民商事法律而是内国的反垄断法。
分析和判断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首先应该遵循行为地标准,也就是说要区分垄断行为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其次还要看当事人的国籍。
反垄断法上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的反垄断法对于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国外实施的可能或者已经对本国市场竞争和商业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垄断行为
享有的管辖权,并对其适用本国法律进行的规制。
三、反垄断域外效力的法理探源
反垄断域外效力的适用首先是国际合作、安全本位、秩序本位和社会本位等经济法一般理念在反垄断法中的具体体现;其次,它是经济法作用于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趋势,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决定了其国际化趋势,因为“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光靠自己的力量取得成功,而联合在一起,我们就可以成功,全球携手,求得可持续发展。
”其三,它是实现反垄断法立法和执法宗旨,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在法定条件下,反垄断执法机关有必要对境外垄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以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最后,它是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必然要求,目前已有50多个国家对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作出规定,并进行了有益的实践,我国也必须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以确保与国际通行规则的接轨和对国内市场、企业的对等保护。
四、建立有效的域外审查机制
根据我国的《反垄断法》规定,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三家机构联合执法,但是在执法分工、审查内容等方面还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第一,审查主体的统一化。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制下,对于同一种垄断行为,审查规制主体呈现多样化的特点。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关于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却将价格垄断协议排除在垄断协议之外,由发改委负责规制。
在反垄断法出台后,如果继续延续这样的分工,将不利于社会对这些行为的监督、可能造成执法上的混乱或者缺位,影响执法效率的提高。
第二,审查标准的完善化。
现行的《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对于营业额的限制仅仅分别了在全球的营业额和在中国的营业额
两种情形。
很明显,修订后的法定申报审查情形降低了营业额标准,并且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但是缺少诸如境外并购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的资产数额、在中国市场的占有率、关联企业在中国市场上的占有率以及参股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等规定。
因此,就这一方面的规定还有待于考察和完善。
第三,审查程序的民主化。
执法机构在对垄断行为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势必会遇到技术性和市场性的专业问题,这就需要通过专家论证、鉴定和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以保证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同时也应该注
重当事人的权利实现,对他们履行及时通知、事先通知和听取申辩的义务。
但是对于什么样的情况需要履行上述程序、达到何种程度才可以算是民主以及听证结论、专家意见的采纳标准和证据标准法律还应该制定清晰、明确的规定。
第四,审查内容的具体化。
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我国法律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认定标准和因素。
对于相关市场,大部分国家都从时间、产品和地域三方面进行界定,其中产品市场的界定是一个自由裁量的过程,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从经济学的角度对产品的功能和替代性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系统分析和调研。
此外,对于法律规定的诸如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主观性标准,则应该明确具体确定这些因素的参照系,提高这些指标的量化程度。
第五,法律责任的明确化。
我国反垄断法专门规定了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以及第五十条。
尽管法律已经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但是由于制度上的不完善和规定上的不科学与不合理性,这些规定还很难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首先,能实施集中的境外经营者无论在资产、经营还是市场地位一般都拥有强大的实力,上述责任形式很难对其形成有效的威慑。
其次,对于民事责任的提起、构
成要件和审理规则还没有具体的规定,如何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仍然不够明确。
第六,执法机构的专业化。
通过以上对于审查内容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反垄断是一个集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各种领域为一体的综合性行为,需要各方面的专业知识协调配合、互为基础,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提升反垄断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执法队伍,这对于保障执法决定的正确性、提升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国际地位、赢得国际社会的认可和信任有着积极的意义。
结语
在经济全球化与国际合作日益加强的趋势下,经济关系多元化、利益联系紧密化,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只有不断地改进和创新才能实现为一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驾护航的目标。
在反垄断法领域,域外效力的适用就是这种新形势催生的产物,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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