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词新语的规范问题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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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词新语的规范问题述评

【作者简介】:国家语委“新词新语规范基本原则”课题组(注:课题组成员:于根

新时期以来,随着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迅速发展,语言生活中的新词新语新用法不断地像潮水般地涌来。关注词汇的新变化,研究新词新语新用法,也随之成为语言研究的一个热点。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发表的有关研究新词新语的论文多篇、专著部、工具书

多部。这些论著涉及到新词新语研究的方方面面,但核心问题则是对新词新语的态度问题,即如何正确认识和对待新词新语。于是新词新语的规范问题就很自然地突现了出来。下面我们结合一些论著的观点对新词新语规范所涉及的几个问题进行简要的述评。一关于新词新语规范的指导思想在新词新语的规范中要正视社会思想、观念、意识形态、文化结构等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现实及发展趋势,承认语言词语结构内部的纷繁复杂局面。针对词语纷繁复杂的状况,不少作者都提出了规范的层次性的观点。(注:参见洪舒()、王希杰()、郭熙()文章。)与规范的层次性相联系的就是要充分认识语言中大量存在的中介状态,承认并允许“中介词语”的存在。(注:参见周洪波()、张德鑫()、王建华、袁国霏()文章。)所谓“中介词语”,是指那些新生词语或新的用法刚出现时不为人们理解和认可,甚至反感,但经由群众和时间的考验,这些初显的新生词语中,有的得到约定俗成,并被最终收入权威辞书;有的则被自然淘汰。对这种暂定处于“规范词”和“非规范词”之间新生的过渡性词语不要急于否定、排斥。既然词语规范有层次性,规范时就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既然词语的出现和发展有中间地带,有中介词语,那么词语的规范就不能“非此即彼”,“不是规范就是不规范”。于根元()对于规范的层次性和规范的中介状态进行过论述,提出了“规范度”的概念。规范度指的不仅仅是意思表达到了,还有品位、交际度的要求。品位高、交际度高的,规范度也就高。对于新词新义,吕叔湘()提出:“与其失之于严,无宁失之于宽。”陈章太()认为,对普通话词汇进行规范,应当确立求实、辩证两个观点,即“宽容对待”和“重视动态”。面对如此复杂、灵活、多变的词汇,进行普通话词汇规范时,如果缺乏上述两个观点,是难以做好的。顾设()也认为:“我们在考虑语言规范的时候,既要考虑到实践的需要,又要照顾到实践的可能。这就要求语言规范工作要有一点宽容精神。”这种宽容精神表现在:.对新词新语新用法要尽可能地承认,不要使规范化和现实语言生活脱节。.语言运用牵涉到诸多方面,相当复杂,不同的文化层次、交际目的和表现方式,都可能形成各自的特点,有时不免要违反或突破现行规范。对其中某些被视为不规范的用法,应该有一点宽容精神。.要尊重语言规律,但不能过于拘泥。语言规律不能将丰富多彩的语言现象概括无余,对有些语言事实不要匆忙下结论,可以留待实践去检验。李明()认为对于新词语不要忙于下结论,应该宽松一些。宽容精神有助于促进语言的丰富,增强语言的活力,有利于语言词汇系统的健康发展。二关于新词新语规范的原则陈章太()提出了普通话词汇规范的“约定俗成,逐渐规范” 原则。这个原则也适用于新词新语的规范。他说:“约定俗成”不等同于“自然形成”,把它解释为“既约定又俗成”似无不妥。“约定”离不开“俗成”,“俗成”不能没有“约定”。张志毅、张庆云()提出了“词竞众择,适者生存”的总原则。所谓“词竞”是词语以其词形、结构(含内部形式)、语音、语义、语用等价值条件,跟并行词语、对应词语或相关词语竞争。所谓“众择”,即广大群众根据交际表达的需要,在词语扩散进程中,选择价值渐大的词语,形成一个或一类词使用的趋势。语言中最高的权威就是众人的习惯和规律。违者消亡,适者生存。专家的任务,是观察描写习惯,发现趋势(趋势预示着、隐含着规律),总结完善规范标准,选择约定俗成的流行形式,引导语言活动,优化交际效能。陈光磊()认为规范的形成是一个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语文工作者们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展开语文评议,对词汇现象提出意见,提供理据,对语汇使用作评判,引起社会的关注。而规定的确定和通过,最后还在于人们能否实践于社会语文生活中。如果认为语言学家制定规范,群众遵守规范,这恐怕是把词汇规范化看得比较片面、比较简单了。在总原则的指导下,不少学者还提出了一些具体运用的原则。王铁琨()提出的细则是:.必要性原则。新词新语的产生和发展,必须出于交际表达的需要。.明确性原则。创造新词需要表义明确,明白易懂。.高效率原则。用少量的语言符号传递较多的信息量。 .普遍性原则。指人民群众对新词语接受和使用的普遍程度。姚汉铭()认为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规范化的新词语,必须符合下列原则:.填空性原则。原有的普通话词汇中并无这样的词语,由于新事物、新概念的产生,必须有表达它的词语,否则就会引起交际的空白。这相当于王铁琨文中的必要性原则。.明确性原则。.效率性原则。与王铁琨文中的、两原则基本一样。.互补性原则。与原有词语等义的新词语,意义用法一样,具有不同的使用场合和特殊风格,在语用、色彩等方面产生了互补性。语言运用也是一定的文化、风俗和习惯的行为表现,作为生活在特定社会中的人,创造和使用词语也就必然受到社会心理因素和社会文化因素的制约,所以词语的规范就要考虑到社会心理因素和社会文化因素。徐幼军()论述人们创造使用新词语新用法时表现出求新心理,求雅心理和类推心理。徐颂列()在论述词语规范的原则时,还论及了地域文化。有人曾把“用的时间长用的人多作为新词语规范的总的标准”。于根元()提出不同看法。因为任何新的好的语言现象,刚出现时用的人不多,用的时间短,如果都不认为是规范的,那么这些新词语出现的意义何在?我们整理和研究的意义何在?所以不能以此为标准。三生造词问题和缩略语的规范问题 .生造词问题生造词问题是新词语规范的核心问题。年,郑奠()认为:生造词是模仿汉语一般构词格式造成的,但它显得很别扭,有时词义很不明确。沈怀兴()也认为:生造词就是语言运用中通过任意拼凑语词而成的表义不明确、不为人们所理解的词。表义是否明确、是否为人们所理解成为新词语和生造词的分水岭。关于新词语和生造词的判定标准,侯敏()做了进一步的探讨。她指出:在社会交际中是否确实需要,是衡量一个新出现的词语是新词还是生造词的第一条标准,也是最重要的一条标准。这里包括表义的需要、经济的需要和修辞的需要。此外,词语本身是否具备表义明晰准确、构词合乎规律、语音上没有混淆可能这些条件,是衡量新词还是生造词的第二条标准。这两条标准中,社会交际是否需要这一标准是第一层次上的,看一个新出现的词语是不是新词,首先要用这条标准去衡量。如果它不属于三种需要的任何一种,那就没有用第二条标准去衡量的价值了。马上可以确定它为生造而加以淘汰。如果这一条满足了,再用第二条标准去衡量,如果合乎条件,就是一个合格的新词。如果不符合第二条标准中的某一项,可视情况分别处理:不是特别需要的,则淘汰;需要而又可以改造的,则加以改造;特别需要而一时又不好改造的,允许它保留一段时间,一旦有了更合乎标准的词形出现就会取而代之。章一鸣()认为:是新造词还是生造词,不能凭主观臆断,而要看社会实践,要由社会习惯来作鉴定。大家认可的,通行的,便是合法的;大家摇头的,不通行的,便是“非法的”。于根元()认为在好的和生造的之间还有很大的空间,简单地分为好的、规范、生造,本来就有欠缺。他提出了“品位”和“规范度”概念,规范度太低的,就差不多是生造了。孙曼均()在研究了有关生造词的文章之后,对生造词问题提出了质疑。所谓的生造词与新词语不仅外表相似,而且它们之间也没有本质的区别和明确的界线。判定一个新出现的词是生造词还是新词,根据以往生造词的定义是无法区分的。这说明我们有关生造词的认识并没有反映出它所表示的那一类语言现象的本质特点。从理论上说,新词语就包括生造词,生造词实际上也是新词语,是新词语大家庭中的一个成员,只不过是一个不太健全的成员而已。它们在性质上是相同的,之间不存在对立的关系。我们应该承认并允许在造得好和造得不好的词语之间存在空间,每个词语在规范的程度上存在不同的差异,人们对新词语的接受也存在一个过程。对新出现的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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