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城市燃气行业服务规范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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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清单(至2016.1)

燃气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清单(至2016.1)

2013.7.1 适用于天然气液化设施,液化 天然气(LNG)储存、气化、转 运和装卸设施,LNG方面的人员 培训,所有LNG设施设计、选址 、施工、维护和操作。
13.
2014.5.1 适用于民用建筑中压力不大于 0.4Mpa的管道城镇燃气。 2013.9.1 适用于额定排气压力不大于 25Mpa,以天燃气为介质,液 压驱动方式的单列气缸或多列 气缸的汽车加气子站用液压天 然气压缩机 2013.9.1 适用于额定电压为 10kV及以下 、额定频率为50Hz、连续工作 、无极调节的感应调压器。 2013.9.1 适用于电压等级为500V及以下 、额定频率为50Hz、连续工作 、无极调节的干式自冷接触调 压器(环形铁心)
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 境、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总则、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和建 设、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和服务 、天然气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法律责任等的要求
备注
替 GB/T2036 8-2006
替 JB/T1009 3-2000 替 JB/T1009 1-2001
燃气类(设计、运行等)类法律法规清单
序号 名称(含标准号) 实施时间 实施范围 1.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1.3.1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 (国务院令第583 、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 号) 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 2.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2006.11.1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 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 (GB50028-2006) 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 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 、扩建或改建城镇燃气工程设 计。 3.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2009.8.1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施的 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 (GB50494-2009) 4. 2007.5.1 本规程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 4.0MPa 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 、维护和抢修 安 、场站、调压计量设施、用户 全技术规程 设施、用气设备和监控及数据 (CJJ51—2006) 采集系统等所组成的城镇燃气 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本规程不适用于城镇燃气的汽 车加气站行、维护和抢修。 5. 聚乙烯燃气管道技 2008.8.1 本规程适用于工作压力在-20~ 40℃,公称直径不大于630mm, 术规程(CJJ63最大允许工作压力不大于 2008) 0.7MPa的埋地输送城镇燃气用 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 合管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 6. 埋地钢质管道阴极 2008.8.1 规定了埋地钢质管道(以下简 称管道)阴极保护设计、施工 保护技术规范 、测试及管理的最低技术要求 (GB/T21448-2008) 7. 适用于埋地钢质管道挤压聚乙 埋地钢质管道聚乙 2009.10. 。 1 烯防腐层的设计、生产以及施 烯防腐层 工验收。 (GB/T23257-2009) 8. 城镇燃气标志标准 2011.08. 适用于城镇燃气生产、输配系 1 统及各类燃气相关场所图形标 (CJJ/T153-2010) 志及其制作、使用和维护管理 。 9.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 2011.12.1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燃气报警控 制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 系统技术规程 使用和维护。 (CJJ/T 146-2011 ) 相关内容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 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 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本规范共分10章和7个附录,其主 要内容有:总则、术语、用气量 和燃气质量、制气、净化、燃气 输配系统、压缩天然气供应、液 化石油气供应、液化天然气气化

GB 50494-2009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 50494-2009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主编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燃气集团上海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燃气集团港华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市煤气设计院吉林省中吉大地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行日期:2009年8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的通知现批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94-2009,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84号)的要求,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性能规定、燃气质量、燃气厂站、燃气管道和调压设施、燃气汽车运输、燃具和用气设备等。

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本规范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燃气集团上海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燃气集团港华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市煤气设计院吉林省中吉大地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颜强雷丽英陈云玉李铮金石坚王伟应援农高鹏李建勋宇永香蒋克武韩露王启陈秋雄郑克敏李美竹陈敏刘建辉1 总则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城镇燃气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燃气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服务规范

燃气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服务规范

燃气有限公司员工行为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燃气有限公司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正常的运营秩序,树立公平、公正、透明的企业形象,特制定本《燃气有限公司员工行为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燃气有限公司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实习生以及外聘人员等。

第三条:公司员工应当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守本准则内容,明确自己的权责,并遵从公司的管理。

第二章:员工权责第四条:员工应当维护公司的利益,全身心地投入工作,恪守员工职责,保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员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岗位之便散播谣言,毁灭公司形象。

第六条:员工应当严守公司保密制度,尊重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不得泄露公司及客户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员工应当诚信守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收受贿赂和非法请托,不得为亲友等特殊人员谋取特殊利益。

第八条:员工应当积极学习和增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不断提升自己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章:员工行为规范第九条:员工应当保持冷静、理性的态度,对待工作中的问题应积极主动地与同事、上级协商解决,不得诽谤和攻击他人。

第十条:员工应当遵守办公守则,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勤,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一条:员工应当爱护公共财产,认真维护公司的设备和办公环境,不得私自带走、损坏公司财物。

第十二条: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定,服从上级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三条:员工应当尊重客户和同事,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不得进行骚扰、暴力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员工应当树立企业家精神,以公司利益为重,提出合理建议和有益建议,不得以个人利益为先。

第四章:奖惩措施第十五条:对于遵守员工行为准则,以出色工作表现的员工,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员工行为准则的员工,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降级以及开除等。

第十七条:在公司追究员工违法犯罪行为的连带责任,如有需要,公司会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正文:----------------------------------------------------------------------------------------------------------------------------------------------------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建设部令第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城市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九条住宅小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燃气表的安装应当符合规范,兼顾室内美观,方便用户。

第十条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燃气经营规范标准最新版

燃气经营规范标准最新版

燃气经营规范标准最新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燃气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其使用日益普及。

为了确保燃气经营的安全、高效和环保,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燃气经营规范标准至关重要。

以下是最新版的燃气经营规范标准内容:一、总则1.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的企业及个人。

2. 燃气经营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3. 燃气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燃气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二、资质与许可1. 燃气经营者必须取得相应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开展业务。

2. 燃气经营企业应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应急预案。

3. 从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设施与设备1. 燃气设施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2. 燃气储存和输送设施应有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泄漏和爆炸事故。

3. 燃气计量设备应准确可靠,定期校验。

四、安全管理1. 燃气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安全责任。

2.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3. 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用户安全意识。

五、环境与卫生1. 燃气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应按规定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2. 燃气储存和使用场所应保持清洁,防止污染环境。

3. 加强对燃气泄漏的监测,确保环境安全。

六、服务与监管1. 燃气经营者应提供规范、透明的服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2. 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响应用户需求。

3. 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配合进行安全检查和执法活动。

七、应急与事故处理1. 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

八、附则1.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范同时废止。

2. 本规范由国家燃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6.02.06【实施日期】2016.0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与应急处置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便民、保障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和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部门协同管理机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燃气工作的投入,为燃气发展规划落实、燃气设施建设、科技发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对燃气事业发展、安全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做好安全用气宣传与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管理,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的服务、指导、督促和技术保障。

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燃气用气设备及附属装置、配件、气瓶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供气供热行业法规与政策解读影响与应对策略

供气供热行业法规与政策解读影响与应对策略

供气供热行业法规与政策解读影响与应对策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供气供热行业作为重要的公共服务行业,承担着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的热力和燃气供应的重要任务。

为了规范和引导供气供热行业的发展,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也不断出台和完善。

本文将对供气供热行业的法规及政策进行解读,并分析其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供气供热行业法规解读1.《燃气供应管理条例》《燃气供应管理条例》是我国燃气行业的基础性法律法规,对燃气供应的安全管理、价格监管、市场准入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该法规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燃气供应的质量和安全性,同时也加强了对燃气企业的监管,推动了燃气市场的健康发展。

2.《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城市燃气管理条例》是针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气的管理法规,对城市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燃气设施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该法规的实施,为城市居民提供了更加安全、便捷的燃气使用环境,同时也促进了城市燃气行业的发展和创新。

3.《供热管理条例》《供热管理条例》是针对供热行业的管理法规,主要包括供热计量、供热价格、供热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定。

该法规的颁布实施,为供热行业提供了发展的方向和框架,同时也加强了对供热市场的监管,推动了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供气供热行业政策解读1.推动清洁能源替代近年来,为了推动能源结构的优化和环境保护的需要,我国加大了对清洁能源的扶持力度。

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鼓励供气供热行业推广利用清洁能源替代传统能源。

通过推动清洁能源替代,不仅可以减少对煤炭等传统能源的依赖,还能够改善空气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2.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了加强对能源的管理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能源管理政策。

这些政策鼓励供气供热行业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装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的浪费。

通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还能够减少对能源的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法规与政策对供气供热行业的影响1.促进行业转型升级相关的法规和政策的实施,推动供气供热行业加快转型升级的步伐。

湖北燃气服务规范 湖北省燃气行业服务规范

湖北燃气服务规范  湖北省燃气行业服务规范

DB42/T 505—2008IICS 93.020 P 22DB42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北省建设厅联合发布前言本规范由武汉市城市管理局提出。

本规范由湖北省建设厅归口。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湖北省城市燃气协会、武汉市城市管理局、武汉市燃气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燃气协会。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丹、黄峰、张任国、李惠丽、吴晓燕、李裕先、徐姜、陆亚。

目录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总则 (1)4 术语和定义 (2)5 一般要求 (3)5.1供气质量 (3)5.2燃气燃烧器具质量 (3)5.3服务信息公开 (3)6 管道燃气经营服务 (4)6.1发展用户服务 (4)6.2供气服务 (4)6.3气种转换服务 (5)6.4运行服务 (6)6.5安全服务 (7)6.6服务窗口 (8)7瓶装燃气经营服务 (9)7.1发展用户服务 (9)7.2供气服务 (9)7.3送气服务 (10)7.4安全服务 (11)7.5服务窗口 (11)8燃气汽车加气经营服务 (12)8.1加气服务 (12)8.2安全服务 (13)9燃气器具经营服务 (13)9.1销售服务 (13)9.2安装维修服务 (14)9.3安全服务 (15)10服务质量要求 (16)10.1服务管理制度 (16)10.2信息化服务 (17)10.3从业人员 (17)11服务质量考核 (18)11.1考核原则 (18)11.2考核方式 (19)11.3考核指标 (19)11.4考核程序 (19)12条文说明 (20)燃气行业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燃气行业服务的术语、总则、一般要求。

对管道燃气经营服务、瓶装燃气经营服务、燃气汽车加气经营服务、燃气器具经营服务、服务质量要求、服务质量考核做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服务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燃气行业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燃气行业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燃气行业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公布日期】2005.09.25•【字号】宁公用字[2005]332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燃气行业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宁公用字[2005]332号)南京市燃气管理处、各区(县)燃管办、燃气行业各企业:为规范燃气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提高燃气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现将《南京市燃气行业服务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南京市燃气行业服务规范(试行)(南京市市政公用局二○○五年九月)编制说明为加强我市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维护燃气用户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局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主编了《南京市燃气行业服务规范》。

本规范具体由我局所属南京市燃气管理处,会同南京燃气行业协会、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南京百江液化气有限公司、南京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煤气(集团)公司、樱花卫厨(中国)有限公司、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编写,并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通过。

本规范共分总则、燃气供应质量、管道燃气经营服务、瓶装液化气经营服务、燃气汽车加气经营服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服务、其他、服务质量保障制度、附则等九章。

鉴于本规范是首次系统性地设定燃气行业服务行为规范,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具体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送交南京市燃气管理处,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燃气供应质量第三章管道燃气经营服务第一节发展用户服务第二节售气服务第三节安全服务第四节关联服务第五节工程性停气第六节服务窗口第四章瓶装液化气经营服务第一节发展用户服务第二节销售服务第三节安全服务第四节关联服务第五节供应站撤消、搬迁第六节服务窗口第五章燃气汽车加气经营服务第一节加气服务第二节加气站第六章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服务第一节安装、维修服务第二节安全服务第七章其他第一节服务电话第二节从业人员第八章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加强本市燃气行业管理,规范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规范。

燃气有限公司客户服务规范制度

燃气有限公司客户服务规范制度

XXXX燃气有限公司客户服务规范制度第一节燃气服务“六不准”一、不准乱收费:即不准在公司规定的各种收费标准外,擅自向客户收取其他费用,非收费人员和部门不得收费。

二、不准以气谋私:即不准向客户暗示或提出不合理要求,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索取或非法收受客户财物。

三、不准私接私装燃气设施:即不准无施工单施工,不准擅自发展用户及更改燃气设施和超过职权审批设计安装。

四、不准要求用户代工代劳:即不准要求用户提供劳力、运输工具及其他方便。

五、不准对客户不礼貌:即不准对客户的询问不理不睬或当客户指责时用粗暴的语言对待客户,任何时候都不得以辱骂殴打等暴力方式对待客户。

六、不准要挟、刁难客户:即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达到非正常目的违反有关规定,提出不合理条件或在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问题,故意不办理或找借口拖延,给客户制造麻烦。

第二节客服人员日常工作准则一、准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二、保持仪容整洁,穿着整齐工作服。

三、随身带备工作证件。

四、如需驾驶工程车,应保持清洁,并配备常用工具及配件等;此外应安全驾驶,免生意外。

五、工作单应保持清洁,内容要清楚而详尽地填写。

六、在穿着工作服工作时或在公司及客户范围内不得吸烟。

七、对新产品要有充足的认识,以应付日常工作。

八、言行要谨慎、克制;切记身为客户服务从业人员,凡事应以客户为上,树立专业形象。

九、应按预约时间稍提前到访客户,不得迟到。

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守则;切记安全第一。

十一、坚持优质服务,严守服务承诺。

第三节进入客户室内工作的准则一、前线服务人员到达工作任务单上的地址并经确认无误后,先稳定一下情绪,整理好衣装,轻轻敲门或按门铃。

敲门以一次3-4下为宜,每次相隔5-6秒;按门铃为每次一下,每次相隔10秒为宜。

二、用户开门后,先应表明自己的身份和来意,出示工作证:“您好,我是XXXX燃气有限公司的服务人员><><><,上门为您……”,得到用户的允许后宜穿鞋套进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法规,国务院令第583号】(110301生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法规,国务院令第583号】(110301生效)

【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日期】2010-11-19【生效日期】2011-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通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通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通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镇燃气的生产、经营、供应、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于城镇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城市和农村居民。

第三条城镇燃气管理应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安全高效、服务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城镇燃气管理应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工作协调机制。

第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城镇燃气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镇燃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供气质量稳定可靠。

第八条城镇燃气用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合法使用城镇燃气,共同维护城镇燃气安全稳定。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城镇燃气管理的认识和积极性。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燃气管理的信息监控系统,及时监测城镇燃气使用情况。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十一条城镇燃气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生产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城镇燃气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安全责任人。

第十三条城镇燃气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严格控制生产过程,确保城镇燃气的质量稳定可靠。

第十四条城镇燃气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城镇燃气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生产过程的记录和备份。

第十六条城镇燃气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质量检测工作,确保城镇燃气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七条城镇燃气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八条城镇燃气生产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城镇燃气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第二十条城镇燃气生产企业应当配备安全检修人员,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燃气行业服务规范

燃气行业服务规范

燃气行业服务规范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燃气作为一种清洁能源被越来越广泛地运用,而燃气行业也逐渐走向规范化发展。

尤其是在服务质量方面,各家燃气公司都不断加强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以便更好地为广大用户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服务。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燃气行业正不断完善服务规范。

首先,需要建立明确的服务标准。

比如,安装燃气设备时需要将手续、材料、安装、验收等环节明细规定,并制定安装合同,确保服务质量和责任明确。

其次,为了让用户能够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燃气公司还将服务标准及用户权利义务明确告知用户,让用户有权有利有保障。

服务过程中,如遇到燃气设备出现故障或问题,用户有权向燃气公司投诉并要求得到及时的处理与解决。

还要规范安全指导,确保燃气服务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

在安装和使用燃气设备时,需要明确加强检测和维护,防止燃气泄漏或其他故障发生。

对于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燃气公司需要及时响应,第一时间处理,保障用户和社会的安全。

此外,要定期检查和维护燃气设备以及管线,确保燃气公司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潜在的安全问题。

同时,还需要为用户提供定期检修服务,并制定相应的检修标准和程序,为用户提供更加全面优质的服务。

在服务规范方面,除了这些基本的工作之外,燃气公司还需满足其它的各种需求。

例如,为了方便用户使用,需要制定详尽的计价标准,并确保价格合理、公正、透明;提供24小时售后服务,用户遇到问题时能随时帮助解决;定期组织服务热线、上门维修等活动,增加用户满意度。

总的来说,燃气行业需要不断完善服务规范,既要保证安全、合法、公正、透明,又要为用户提供更便捷、更高效、更有温度的服务。

只有让用户安心使用,才能够保持燃气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公益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城[2011]125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城[2011]125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城〔2011〕125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城镇燃气管理工作,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并于2012年底前完成各市州、县市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工作。

燃气发展规划成果要经燃气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二、进一步规范燃气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全面加快燃气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市燃气管网改造,提高燃气普及率和保障能力。

城镇燃气供应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初步设计时,应征求同级燃气主管部门意见。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相关部门发放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初步设计意见书前,应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竣工验收情况报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三、进一步规范燃气市场管理(一)清理整顿燃气经营市场。

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集中开展燃气经营市场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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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城市燃气行业服务规范出台
-------------------------------------------------------------------------------- 卓创资讯王衍美编辑于:2009-7-14 13:42:05
《河南省城市燃气行业服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服务规范》)已正式下发,本月起开始实施,主要内容是规范管道燃气、瓶装液化气、燃气汽车加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方面的服务,维护燃气用户和社会公共利益。

【管道燃气】
企业不能拒绝用户用气申请
《服务规范》要求,有特许经营权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气源落实的前提下,不得拒绝具备供气条件的用户用气申请。

申请用气者交清工程安装费的,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期限竣工通气。

居民入住小区第一次安装燃气器具后,可以要求企业上门给燃气器具通气。

企业接到用户要求后,要在48小时内或与用户约定的时间上门通气。

事故抢修及时率须达100%
管道燃气泄漏会严重威胁居民的安全。

《服务规范》要求,燃气事故抢修及时率必须达到100%,确保在第一时间排除事故隐患。

为此,燃气供应单位要成立抢修队伍,并对抢修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接到户外管网燃气泄漏事故报警后,抢修人员必须在5分钟之内出发,1小时之内到达现场。

用户燃气设施发生使用故障时,应在用户报修6小时内上门处理,排除危险。

【瓶装液化气】
充装重量要在气瓶上显示
瓶装液化气用户不放心的,除了安全,就是给的量不足。

《服务规范》对此规定,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要对其销售的液化气实气瓶进行角阀塑封。

塑封套上应当标注企业名称、充装的液化气重量、企业服务投诉电话和燃气管理部门监督电话。

【燃气汽车加气】
企业要保证加气站24小时营业
《服务规范》规定,正常条件下,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必须保证连续、安全、可靠地供应合格燃气。

要保证燃气汽车加气站全年性24小时营业,节假日也不能停止加气营业。

【安装维修】
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产品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服务的企业,必须取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服务规范》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指导用户安全使用其安装、维修的燃气燃烧器具,但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服务质量】
上门服务后要电话回访
对于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服务质量,《服务规范》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比如,应当文明服务,使用礼貌用语,不“吃、拿、卡、要”;在营业时间内和上门服务时,要身着整洁的企业标志服,佩戴或悬挂岗位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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