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企业职务犯罪的种类和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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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企业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与预防对策2012-02-05 08:02:35| 分类:默认分类| 标签:|字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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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企业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与预防对策

我今天讲的题目叫非公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与预防对策。应该说XX集团在职务犯罪预防教育方面做得非常好,堪称非公企业的典范。所以主题内容也分成两大块,一块是非公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也就是法律规定;另一大块是预防对策。之所以将这两块,目的之一是,因为从我们办理的案件以及普通民众的认识角度看,一般认为受贿等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的事情,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的企业怎么会有职务犯罪呢,所以需要我们重新认识。只有认识到了,才不会因不知法而犯法。目的之二,惩罚犯罪不是目的,刑罚的目的最终是为了预防犯罪,罚是为了不罚,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讲预防对策是为了保护我们的企业健康发展,也是保护

我们的企业的干部不出问题。

一、非公企业职务犯罪的表现及法律规定

(一)非公企业职务犯罪的形式主要表现形式:

(1)职务侵占罪;(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4)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5)挪用资金罪。

(二)罪名的构成要件及其数额标准

1、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这里有三点需要了解:1)是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否则就是贪污罪;2)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就是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务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例如销售人员利用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才财物占有,或者财务人员采用涂改账目等手段才经手财物占有,或者采用低进高出,少报账将货款占为己有等。类似的例子很多,这也是非公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最常见的形式。如果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的方便条件取得财物就是盗窃罪,比如服务员乘工作的方面条件能接近收银台,乘收银员不再把营业款拿走,就是盗窃。3)构成本罪需要达到1万元以上,起点1万元;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法定刑5年以上。

2、挪用资金罪。根据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包括三种情况:1)数额较大(3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的;2)或者虽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3万元)、进行营利活动;3)15000元进行非法活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巨大30万元处3-10年。

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在于,挪用资金罪是非公企业、单位人员;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人员也包括国有公司、国有事业单位。

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侵占是占为己有不打算还,而挪用是还准备还的,挪用是侵犯资金的使用权,侵占是侵犯所有权。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5000元为起点。也就是他人有求于公司人员的职务行为,以职务行为或允诺职务行为作为条件,收取对方(包括客户单位)的财物或者向客户单位索取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要具有职务的关联性,形成权钱交易。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是允诺就行,不需要实际上谋取了利益。

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或个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个人行贿1万元以上构罪;单位行为20万元以上构罪。这与受贿罪不同的是,必须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为,才构成,如果是为了正当利益,则不构成犯罪,比如要工程款,建设方迟迟不给,包工头为了尽快拿到工程款给了1万元,行贿人不构成犯罪,但是受贿人构成犯罪。

如果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是受贿罪。

3.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这是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主要是一些大型企业、跨国企业、外企可能会与国际公共组织官员或外国公职人员发生经济问题。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行为。量刑以及构成的标准参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理。

上面主要介绍的是非公企业有关的职务犯罪,当然非公企业除了上述职务犯罪外,还可能涉及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妨害亲算罪等等。

二、非公企业人员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一)行业潜规则。“潜规则”,是相对于“元规则”、“明规则”而言的。顾名思义,就是看不见的、明文没有规定的、约定俗成的,但是却又广泛认同、实际起作用的、人们必须“遵循”的一种规则。换言之,是“隐藏在正式规则之下、却在实际上支配着中国社会运行的规矩”。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商业贿赂在我国开始泛滥,几乎存在于市场的各个角落,甚至成了很多领域的“潜规则”。

在目前的中国社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已成“潜规则”以及普通民众对于腐败现象的非正常的容忍乃至默认心理。据《中国青年报》2009年调查:近94%的人认为在中国做生意,

给好处费、请客送礼是普遍现象,在有些行业成为潜规则。很多民众对这些行为都恨之入骨、义正严词,可是当自己的子女上学时又忍不住给老师、校长请客送礼;看病总想找个熟人,做手术就给点红包。又在为自己子女上学就业而想方设法行贿;为求得心理安慰费尽心机给医生塞红包。主要集中在医药供应、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重点领域。我举两个小例子大家都可能都经历过,装修:我一个同事装修来,带着包工头到金盛装饰城买材料,但我一转身,600元的电灯、开关就被卖材料的老板抽出元偷偷50元塞给了包工头。原因就在于他要贿赂这个包工头,为他的生意铺路。实际上这就是一种商业贿赂。还有计算专修费,比如贴瓷砖按平方米计算,贴瓷砖的人主动提出来你给50元钱,他少量多少给你省200元。代价给公司联系70元,直接找这个司机接私活50元。这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性质上也是贿赂。

从2006年-2007年我国进行的惩治商业贿赂犯罪专项斗争,其出发点正是在于商业人们在反对腐败的同时,尽管我国惩治商业贿赂犯罪专项斗争取得了一些值得称道的成绩,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特别是官员对腐败的宽容和默认心态。

(二)整体性社会风气和大环境文化传统(人情社会)。说中国是个“人情社会”“熟人社会”是确切的,也是形象的,这对法治建设是个障碍。很多原则,制度,规范在人情面前都显得苍白无力。中国人的规则意识不强,比如过马路,德国人深夜小路口等红灯,中国看,这个傻子。有人说“人脉关系决定着企业的生存,请客送礼左右着竞争者的命运”。很多外国人到中国做生意就很痛苦,不送礼做不成生意,送礼了又胆战心惊。

(三)市场经济的不成熟。我们目前的市场经济还不够成熟,很多事情并没有按照市场规则还运作,而是依赖于送礼。是没有统一完善的市场诚信体系,具有行贿等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方面没有受到有效的限制。任何一家进入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首先面临着的是如何平衡商业伦理与市场的竞争力的选择,在这种选择中,企业往往被逼向“囚徒困境”:如果远离商业贿赂,企业就可能失去市场;如果同流合污,就会背叛商业伦理。目前我国检察机关搞的行贿档案查询起到一定的作用。

(四)制度性漏洞诱发。前面是大的方面分析原因,从小的方面来说,公司企业的管理存在一定的疏漏,也是重要原因。通过办理一系列案件,我们发现每一个职务侵占案件的背后,都有管理上的制度性漏洞,行为人都是利用这些漏洞而得手。

(五)个人原因。有的是贪小便宜,有的是侥幸心理,有的不懂法,对法律没有敬畏之心。缺乏规则意识。从众心理。总是拿潜规则作为自己的挡箭牌,“别人都是在这么做,如果我不做的话,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这种心理是要不得的。

三、非公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

体制问题,传统问题,短期内无法改变,但是小的方面,我们能做到的地方做好了,从自己做起,才能改变整体。不要小视点滴行为多法治的推进作用。

(一)从单位的角度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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