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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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厅关于转发《科技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转发《科技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转发《科技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9.14•【字号】•【施行日期】2021.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云南省科技厅关于转发《科技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各州(市)科技局,有关单位:为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严肃处理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和风清气正的创新生态,现将《科技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监〔2020〕360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

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强自立的重要基础。

科技部制定出台《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部署的具体举措,对优化科技创新生态,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和作风党风建设主体责任,扎实推动《规定》贯彻落实,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和风清气正的创新生态。

二、强化法治意识。

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参与评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树立红线意识,坚守诚信底线,严格遵守评审行为准则和工作纪律,自觉抵制请托行为,主动接受监督。

三、明确调查处理范畴。

我省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创新基地、创新平台、人才工程和科技奖励等评审、咨询、评估、评价、论证、验收、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生的请托行为,参照本《规定》处理。

四、健全工作机制。

评审工作组织者、承担者要建立健全对请托行为进行记录、调查、处理等工作机制,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10.25•【字号】云人社通〔2022〕48号•【施行日期】2022.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通〔2022〕4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选拔和培养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和规范我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加快推进全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0月25日云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人才服务现代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云办发〔2022〕9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技能云南”行动的意见》(云政发〔2021〕28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开展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的、纳入年度竞赛计划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三条竞赛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

第四条鼓励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院校立足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全局,紧贴我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需要,围绕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竞赛活动。

云教人字(1992)第052号关于印发《云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经常性评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教人字(1992)第052号关于印发《云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经常性评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云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经常性评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来源:云教人字第052号作者:云南省教育委员会云南省人事厅日期:92-08-21各地、州、市、县教委、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厅局人事(职改)部门:现将《云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经常性评聘的实施意见》印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凡是完成了四项基础工作并经验收合格的中等专业学校,省属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地、县所属单位经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即可按云政发〔1992〕124号文件、云职改字〔1992〕05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意见开展经常性评聘工作。

在实施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职改办和省教委职改办反映。

云南省教育委员会云南省人事厅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云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经常性评聘的实施意见为顺利开展我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的经常性评聘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有关职改工作的文件精神,按照《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中专学校教师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指导思想教师职务评聘,应遵循中共中央中发〔1986〕3号,国务院国发〔1986〕27号和国家人事部人职改〔1990〕4号文件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2〕124号文件要求,坚持聘任制方向,贯彻改革精神,与学校内部管理改革紧密结合,克服"大锅饭"、"终身制"等弊端,引入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建立一支又红又专的教师队伍,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推动学校的各项工作服务。

二、评聘范围:在上级下达的岗位数额内,对中等专业学校中下列人员可进行教师职务评聘:(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任教师。

(二)在校内从事电化教育、实验教学和劳动技术教学、勤工俭学工作的在编教师。

(三)经组织同意,在三年内短期从事科技开发、成果推广的在编教师。

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5.20•【文号】人职发[1991]11号•【施行日期】1991.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1〕11号)现将《〈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以便你们更加准确地理解和贯彻《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进一步做好经常化评聘工作。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日《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发出以后,一些地区和部门就如何贯彻执行《暂行规定》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就这些问题说明如下:1.关于《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职称改革已进行了五年,我们按照“正确的加以坚持,不足的加以完善,失误的加以纠正”的精神,制定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逐步完善聘任制的具体措施,纠正某些不符合聘任制的理解和做法,使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顺利地转入经常化的轨道。

其中有两个主要的内容:一是做好聘任前的岗位设置,二是严格聘任后的任职考核。

2.关于转入经常性的评聘工作必须具备的几个前提出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性的工作,必须具备几个前提条件,这就是:一要对首次评聘工作进行检查并验收合格;二是清理好首次下达的指标;三要设置好岗位并经过批准;四是建立了考核制度并进行了1990年的年度考核。

这四个条件必须都要具备,缺一不可。

一个地区、部门或单位什么时候具备了这些前提条件,什么时候就可开展经常性的评聘工作,全国发展不平衡,不搞一刀切。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农业生产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农业生产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农业生产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农业生产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厅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精神,不断提高全省农业生产技术服务水平,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进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省级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专家组,编写了2021年农业生产技术指导意见。

经专家评审,通过18项,现予以印发。

请各地、各单位结合生产实际,组织推广应用。

附件1.水稻绿色高效栽培技术指导意见2.优质青贮玉米生产技术指导意见3.早秋麦避旱高产栽培技术指导意见4.油菜化肥农药减施增效技术指导意见5.甘蔗温水脱毒健康种苗生产繁育技术指导意见6.桑园褐斑病防控技术指导意见7.古茶园管护技术指导意见8.辣椒穴盘育苗技术指导意见9.大花蕙兰盆花高质量生产技术指导意见10.橡胶树白粉病防控技术指导意见11.精品咖啡生态绿色生产配套技术指导意见12.滇黄精良种繁育技术指导意见13.红花增产增效栽培技术指导意见14.杜长大猪终端轮回杂交生产技术指导意见15.犊牛提前断乳技术指导意见16.肉羊育肥适时出栏技术指导意见17.池塘微孔高效增氧技术指导意见18.鸡粪槽式堆肥发酵技术指导意见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1年3月30日——结束——。

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doc

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doc

1.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2.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3.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1]11号)4.《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5.关于贯彻人职发[1990]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人职司函[1991]15号)6.关于印发贯彻执行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及其它相配套的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鲁职改字[1991]7号)7.关于转发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鲁职改字[1991]第11号)8.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一些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和意见([1993]鲁人职函649号)9.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人职[1994]9号)10.关于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11.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12.关于报送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有关材料的通知(鲁人办发〔2001〕74号)13.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1]97号)14.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15.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2]26号)16.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的通知(鲁人发[2005]6号)17.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15号)18.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号)19.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20.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30号)2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第12号令)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模板

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模板

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云政发〔1992〕124号1992年7月2日)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 是职称改革的深化和完善。

经常性评聘主要是在每年剩余岗位数额和自然减员等空岗中补缺。

近期内, 国家只根据事业发展、人员增加、人才密集、工作急需等因素, 增补少量岗位数额。

大量的工作是进行续聘和考核定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 现对我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中的若干问题规定。

遵循的原则第一条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 要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和方向, 按照中共中央中发〔1986〕3号、国务院国发〔1986〕27号文件, 经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 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要坚持能上能下, 突出水平能力, 重在工作实绩、贡献大小, 择优评聘, 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为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服务, 为增进团结、稳定边疆服务。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政策性强, 涉及面广, 必须实行统一领导, 统一政策。

各地、各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要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和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政策、规定相一致。

在实施步骤上要按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进行。

范围对象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的对象是: 在各级政府编制部门确认的企、事业单位中, 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范围内, 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党、政、群机关一律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党、政、群机关直属或下属的事业单位, 其主职能具有拟定计划、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督检查、协调服务等行政管理性质的, 也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1)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1)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一)评审1、范围对象:根据云政发(92)124号文件“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的对象是:在各级政府编制部门确认的企、事业单位中,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范围内,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群机关一律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党、政、群机关直属或下属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具有拟定计划、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协调服务等行政管理性质的,也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党、政、群机关下属的独立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在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范围内的,可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目前,职称评审,国家批准开设了30个系列(1)高等学校;(2)中专;(3)中学;(4)小学;(5)技工学校;(6)实验技术;(7)自然科研;(8)卫生;(9)工程;(10)农业;(11)经济;(12)会计;(13)统计;(14)审计;(15)体育教练;(16)工艺美术;(17)新闻;(18)出版;(19)档案;(20)图书资料;(21)文博(群文靠);(22)艺术;(23)播音;(24)外文翻译;(25)律师;(26)海关;(27)计量检定;(28)公证;(29)社科研究;(30)刑事科学技术。

围绕30个系列,按权限范围经省人事厅批准组建了62个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经昆明市人事局批准组建了53个中评委;经区人事局批准组建了3个初评委。

每年各级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一次,评审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下半年进行。

(具体时间在每年转发给各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文件后面附着的各评委会组建方案及评审计划)2、政策依据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的政策依据是:云政发(92)124号《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的安排意见》,云职发(92)5号《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及工作程序》,昆人通[2004]94号《云南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管理试行办法》,各《试行条例》、经常性评聘各职务系列《实施意见》以及职改转入经常性评聘工作以来省、市人事(职改)部门做出的有关规定。

红河州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红河州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红河州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说明(州农业局人事科)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工作,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作如下说明:文件依据:1、《关于进一步规范红河州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红人通[2009]213号);2、省农业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92)云农(人)联字第18号);3、《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有关问题的说明》(云人职发[1993]460号);4、《云南省农机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云人职[1999]38号);5、省人事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289号)。

6、省人事厅《关于工作调动变更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云人职发[1996]87号);一、农业专业技术职务正常申报条件(一)学历和专业技术年限农业技术员1、农业院校专科毕业生和中等农业学校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2、从事农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取得农业中专毕业学历者,经考核合格;3、高中毕业,从事农技工作五年以上,经考核合格;4、初中毕业,从事农技工作十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助理农艺师1、农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经考核合格;2、农业院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3、农业院校专科毕业生,担任技术员职务二年以上,经考核合格;4、中等农业学校毕业生,担任技术员职务四年以上,经考核合格;5、高中毕业从事农技工作十年以上,符合其他条件。

农艺师1、农业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经考核合格;2、农业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担任助理农艺师职务二年以上;3、农业院校本科、专科毕业生,担任助理农艺师职务四年以上;4、农业中专毕业生担任助理农艺师职务五年以上,并从事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5、农业中专毕业生担任助理农艺师职务五年以上,并取得农业大专学历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2020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2020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2020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云农办科〔2020〕71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2020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现将《云南省2020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请各州(市)于2020年8月中旬前将本级项目实施方案和所有项目县正式发布的年度农业主推技术文件,2020年12月底前将项目年度工作总结报省农业农村厅科技教育处备案。

联系人:周金辉、马晴,电话:*************,地址: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169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电子邮箱:***************。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0年6月24日云南省2020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20〕8号)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有关要求,结合云南实际,制定《云南省2020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目标,紧扣打赢脱贫攻坚战和补上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短板重点任务,聚焦打造“绿色食品牌”重点产业,以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为抓手,以提升农技推广服务效能为目标,创新体制机制,强化职责履行,广泛集聚资源壮大农技队伍,激发人员活力提升服务效能,为农业农村发展实现“稳中有进、稳中向好”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13党政5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讲解

13党政5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讲解

党政联发〔2013〕5号中共云南农业大学委员会、云南农业大学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党委、党总支,各院、部、处、室、馆、所、中心、集团: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职称评审有关文件精神,学校结合实际修订了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

现将新修订的《云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中共云南农业大学委员会云南农业大学2013年4月24日云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根据《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适应学校建设教学研究型大学目标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指导思想及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充分发挥高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优化、充满活力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第二条评审原则(一)公平公正、择优评审。

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和学校的相关要求,立足学校发展现状,在兼顾学校学科和专业建设发展需要的同时,坚持公正评价、平等竞争、择优晋升的原则规范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

(二)学术为先、注重实绩。

充分发挥学术评价功能,注重专业技术人员在教书育人、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实绩和质量。

(三)量化考核、综合评价。

建立专业技术职务量化评价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量化评分与专家综合评审相结合,使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第三条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决定评审工作的重大事宜。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各部门、学院(教研部)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学院(教研部)的评审工作。

人职发[1990]4号

人职发[1990]4号

人事部文件人职发[1990]4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一九九○年十一月十日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目前,全国企事业单位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已经结束。

为适应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需要,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使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性工作,遵照1990年5月22日第100次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精神,对当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各级人事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各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中发〖1986〗3号、国发〖1986〗27 号文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二、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1988〗8号文件规定,全国的改革职称制度、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人事部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都要坚决执行统一制定的政策和评聘的标准,不得自行其是。

如果需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具体政策和特殊规定,须报经人事部审核批准。

三、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必须在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上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认真总结首次评聘工作中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经验,检查、督促、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在国家批准的人员编制、首次评聘下达的高、中级职务数额和工资总额内,按照职位分类原理,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和调整专业技术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企业、事业以及不同类别单位的实际情况,审定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如认为有必要,可提出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设置最高档次的指导性意见。

四、企事业单位因自然减员、调动、解聘等原因出现岗位人员空缺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缺。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农业生产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农科[2020]2号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农业生产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农科[2020]2号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农业生产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农业生产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农科[2020]2号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厅属各单位:为不断提高全省农业农村生产技术服务水平,推进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农业农村厅组织水稻、玉米、麦类、马铃薯、油菜、甘蔗、蚕桑、茶叶、蔬菜、花卉苗木、水果、橡胶、咖啡、中药材、草、生猪、奶牛、肉牛、肉羊、禽蛋、淡水渔业、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等22个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编写了2020年农业生产技术指导意见,经专家论证,现予以印发。

请各地、各单位结合生产实际,组织推广应用。

附件:1.高原湖泊流域水稻绿色增效栽培技术指导意见2.鲜食糯玉米绿色栽培技术指导意见3.早秋麦避旱绿色高产栽培技术指导意见4.马铃薯晚疫病绿色防控技术指导意见5.油烟轮作区油菜化肥农药减施技术指导意见6.甘蔗草地贪夜蛾综合防控技术指导意见7.抗血液型脓病家蚕品种细菌性肠道病防治技术指导意见8.茶园蓟马类害虫防控技术指导意见9.辣椒旱覆膜集雨栽培技术指导意见10.红掌切花绿色高效栽培技术指导意见11.葡萄单幅连棚降密提质促早熟技术指导意见12.橡胶树叶螨综合防控技术指导意见13.云南精品咖啡生产技术指导意见14.滇黄精规范化种植技术指导意见15.东非狼尾草种子生产技术指导意见16.种猪现场选择技术指导意见17.规模化荷斯坦奶牛场建设指导意见18.牛出血性败血症防治技术指导意见19.山羊冻精人工授精技术指导意见20.种鸡场鸡白痢和禽白血病净化技术指导意见21.春季淡水鱼养殖技术指导意见22.薄层发酵床养牛技术指导意见云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3月31日——结束——。

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

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

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6年3月14日发,职改字〔1986〕第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农业技术专门人才的成长,充分发挥广大农业技术人员为社会主义农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一支素质好,结构合理的农业技术队伍,适应农业现代化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农艺师、农艺师、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

高级农艺师为高级技术职务,农艺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助理农艺师和农业技术员为初级技术职务。

第三条农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农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技术工作岗位,有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

高、中、初级技术职务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有规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农业技术职务工资。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四条农业技术员的岗位职责:参与试验、示范等技术工作,承担试验、示范工作中的技术操作,并在技术推广中,指导生产人员按照技术操作要求进行操作;并正确地进行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

第五条助理农艺师的岗位职责:制定试验、示范和技术工作计划,组织并参与实施,对实施结果进行总结分析;指导生产人员掌握技术要点,解决生产中一般的技术问题;撰写调查报告和技术工作小结。

第六条农艺师的岗位职责:负责制定本专业主管工作范围内的技术工作计划或规划,提出技术推广项目,制定技术措施;主持或参与科学试验及国内外新成果引进试验和新技术推广工作,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并对试验结果和推广效果进行分析,做出结论;撰写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承担技术培训,指导、组织初级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工作。

第七条高级农艺师的岗位职责:负责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主管工作范围内的生产发展规划,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并指导或组织实施;提出生产和科学技术上应采取的技术措施,解决生产中重大技术问题;审定科研、推广项目,主持或参与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鉴定;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承担技术培训,指导、培养中级技术人员。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农业科技发展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农业科技发展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农业科技发展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19•【字号】云政发[2001]140号•【施行日期】2001.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农业科技发展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1〕14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和有关部门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方案,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十月十九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农业科技大会精神和国务院发布的《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我省新阶段农业科技发展的方向、目标与主要任务,确定“十五”期间农业科技工作重点和深化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措施,切实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加快农业产业化、现代化进程,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一)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是实现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跨越发展的必然选择。

新的农业科技革命正在全球兴起,以生物技术、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在世界农业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高效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带动了农业、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与优化,大幅度提高了农业效益;改善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

新的农业科技革命正在改变世界农业发展的面貌,将对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已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农村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主要农产品供给实现了由长期短缺到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开展第十一届农业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开展第十一届农业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开展第十一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4.08.07
【实施日期】2014.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开展第十一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
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畜牧兽医)局,省直各有关厅、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关于开展第十一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17号)精神,现就我省推荐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岗位设置
各州、市和省直各有关厅、局所属单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的岗位职数严格控制在高级岗位职数的20%以内,有岗位空缺方能申报。

各州、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申报时,须由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的结构比例数额内审核确认,省直各有关厅、局所属单位由省直各有关厅、局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确认。

各部门、各州(市)推荐评审中,要向基层一线倾斜,省、地、县乡推荐评审人员原则上分别按照15%:25%:60%的比例推荐上报。

二、申报条件
严格执行《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农〔人〕字第52号)和《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农〔人技〕字第4号)有关规定,截止2。

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云南省农牧渔业云南省人事厅【发文字号】[92]云农(人)联字18号【颁布时间】1992-07-31【生效时间】1992-07-31【时效性】各地(州、市)、县农牧局、人事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人事(职改)部门:现将《云南省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告云南省农牧渔业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云南省农牧渔业厅云南省人事厅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云南省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2〕124号文件《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或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根据中央、国务院、人事部、省职改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和《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对象(一)各级农业部门和有关部门所属独立的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农牧渔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技术咨询工作的技术人员。

(二)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水产技术推广站中,直接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在编人员。

(三)下列人员暂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1、出国留学(学习)、到国外探亲未经批准延长时间,到期不归者;2、擅离职守,经教育仍不返回原单位者;3、受行政留用察看处分期未满者、受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不到一年者;4、刑满释放、缓刑和劳动教养期满,从事技术工作不到一年者。

二、岗位设置岗位设置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础。

各单位应按《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农业《试行条例》)的规定和《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要求,根据需要和可能,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其职责。

三、任职条件(一)担任农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坚持农业《试行条例》规定的思想政治标准,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具备相应的的学历和履职年限要求,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人职发[1995]61号

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人职发[1995]61号

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人职发[1995]61号)各地、州、市人事(劳动人事)局(处),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云南省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本地区、本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对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事(职改)部门和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反映。

附:《云南省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事厅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六日云南省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理流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通过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办理了流动手续并保存人事关系与档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本《办法》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负责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和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按国家及省人事(职改)部门的有关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不另设立评审委员会,由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报相应职改办委托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

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文件中的基本推荐条件和外语条件。

国家人事部已组织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层次不再组织评审,应该规定参加统一的资格考试。

第六条流动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向所属人才交流中心申报。

云南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修订稿)

云南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修订稿)

云南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
(修订稿)

【期刊名称】《林业工作参考》
【年(卷),期】2003(000)001
【总页数】7页(P55-61)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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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新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优选人才,提高职称的含金量(上)--解读《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规程(第一版)》 [J],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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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云南省林业厅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回顾及改革思路 [J], 刘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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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
意见(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农牧渔业云南省人事厅
【发文字号】[92]云农(人)联字18号
【颁布时间】1992-07-31
【生效时间】1992-07-31
【时效性】
各地(州、市)、县农牧局、人事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人事(职改)部门:
现将《云南省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告云南省农牧渔业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云南省农牧渔业厅云南省人事厅
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云南省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2〕124号文件《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或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根据中央、国务院、人事部、省职改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和《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对象
(一)各级农业部门和有关部门所属独立的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农牧渔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技术咨询工作的技术人员。

(二)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水产技术推广站中,直接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在编人员。

(三)下列人员暂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1、出国留学(学习)、到国外探亲未经批准延长时间,到期不归者;
2、擅离职守,经教育仍不返回原单位者;
3、受行政留用察看处分期未满者、受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不到一年者;
4、刑满释放、缓刑和劳动教养期满,从事技术工作不到一年者。

二、岗位设置
岗位设置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础。

各单位应按《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农业《试行条例》)的规定和《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要求,根据需要和可能,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其职责。

三、任职条件
(一)担任农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坚持农业《试行条例》规定的思想政治标准,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具备相应的的学历和履职年限要求,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中、高职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由省统一组织外语考试,成绩达到省规定的最低控制线,方可推荐评聘相应的农业技术职务。

四、对不具备农业《试行条件》规定学历要求的人员,破格评聘农业技术职务的问题。

长期在农业生产第一线工作,实绩突出,确有真才实学,但不具备农业《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要求的人员,同时在具备其他任职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其工作成绩和贡献以及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累计年限等情况,可破格推荐评聘相应的农业技术职务。

(一)技术员
应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初中毕业从事农技工作十年以上,高中毕业从事农技工作五年以上;
2、在农业技术试验、规范、推广工作中,能按技术要求,独立开展或指导农民进行技术操作,工作表现突出,完成任务好;
3、经地、州、市主管部门按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试题的同等水平统一组织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考试,成绩及格。

考试科目分为:(1)种植业考植物保护学、土壤肥料学、作物栽培学;(2)畜牧兽医考畜牧学、兽医学、兽医临床诊疗基础;(3)水产养殖考鱼类学、鱼病学、池塘养鱼。

(二)助理农艺师
应同时具备下列1至4款或1、2、5款
1、高中毕业从事农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
2、担任农业技术员四年以上;
3、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按云人培〔1992〕3号文件规定,参加省委组织部、省农牧渔业厅、省人事厅(以下简称一部两厅)组织的函授学习,必修课(以下同)经省统一组织中专级水平考试,各科成绩及格;
4、能向群众传授农业科技知识,并进行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对本专业的一般技术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工作表现突出,做出一定成绩,履职考核优秀;
5、获科技推广县级一等奖或地、厅级三等以上奖的主要完成人。

(三)农艺师
应同时具备下列1至4款或1、2、5款
1、中等农校毕业,从事农技工作十五年以上;
2、担任助理农艺师五年以上;
3、经省一部两厅组织的函授学习,由省统一组织大专级水平考试,各科成绩及格,能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工作,能对初职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工作;
4、能主持科学实验和群众性科学活动,及时引进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是本单位助理农艺师中的业务技术骨干,履职考核优秀;
5、在自然科学将、发明奖、星火奖、丰收奖、科技进步奖、新技术推广奖中,获得地、厅级二等以上奖的主要完成人。

(四)高级农艺师
应同时具备下列1至4款或1、2、5款
1、中等农校毕业,从事农技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农业院校大专毕业,从事农技工作二十年以;
2、担任农艺师职务五年以上;
3、能制定本地(州市)或本县生产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设计新技术开发项目,并指导或主持实施,解决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4、通运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在较大范围内指导试验、示范及推广工作,在提高农业生产率方面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履职考核优秀;
5、在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星火奖、丰收奖、科技进步奖、新技术推广奖中,大专学历是获地(厅)级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中专学历是获省(部)级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五、推荐、评审及聘任
(一)推荐工作应在履职考核的基础上,由单位进行择优推荐。

坚持公开,平等的原则,加强民主监督,增加透明度,做到岗位公开、推荐名单公开。

(二)被推荐人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表》经审查符合要求后,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初职一式二份,中职一式三分,高职一式四份。

晋升中、高级职务的人员,交能够反映本人业务能力、水平的材料或论文、论著一至三篇(册)、外语考试成绩或免试证明,获奖人员需交验获奖证号(印影件),高职需附“内容提要表”一式二十五份,字数不超过500字。

经单位核实确认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并转送评审委员会。

其中,推荐评审高级职务的,省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地、州、市属单位须经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报省农牧渔业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经审核后报相应高评委评审。

各级评审委员会一律不受理个人或单位送交的评审材料。

评审结果,报批准组建委会的人事(职改)部门批准,方为有效。

(三)各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具有相应农业技术职务,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和一定政策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在职人员组成。

推荐评审委员会委员,要做到民主、公开、所在单位要分别征询三分之二以上的技术人员和三分之二以上领导成员的意见,并分别要有被征询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由单位填写《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推荐表》,报送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组建该评审委员会的部门或单位,由相应人事(职改)部门批准。

(四)各级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人数、评审程序,均按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云职改字〔1992〕05号《云南省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及其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必须由具备助理级以上职务(其中: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必须由具备助师级以上职务(其中,中职不少于二分之一,一、二类地区和贫困地县中职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人员组成。

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必须由具备中级或中级以上职务人员组成(其中、高级职务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一、二类地区高级职务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若有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地、州、市,由该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就近委托别的地、州、市或省的中评委会代评。

省级各有关部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在地(州、市)、县的,评审农(牧、渔)业技术初、中级职务,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评审或参加当地评审,各有关主管部门可自行确定。

(五)推荐评审。

农业技术人员评聘技术职务,为激励竞争机制,各单位可采用差额推荐。

单位推荐后,晋升中职的需经初职评委会评议,等额推荐给中职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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