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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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题库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题库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题库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行政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部门法,对它任务表达最恰当是( )。

A.规范国家对社会事务行政管理规则,保障和监督国家行政机关职权有效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B.用来规范国家对社会事务行政管理规则C.用来保障和监督国家行政机关职权有效行使D.用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答案】 A2、对于制定《城乡规划法》来说,不属于其重要意义是( )。

A.与时俱进,通过新立法来提高城乡规划权威性和约束力B.进一步确立城乡规划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需要C.使各级政府能够对城乡发展建设更加有效地依法行使规划、建设、管理职能D.确立科学规划体系和严格规划实施制度【答案】 D3、以下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和公布叙述中不符合《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是( )。

A.所有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B.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召开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审查会C.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方式公布D.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答案】 A4、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在所申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 )个以上历史文化街区。

A.1B.2C.3D.4【答案】 B5、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不包括()。

A.主体合法B.客体合法C.权限合法D.内容合法【答案】 B6、保护耕地对于我国农业发展的最主要的意义是()。

A.彻底改变农业基础薄弱的现状B.保证我国粮食生产能力C.优化农村产业结构D.增加农民收入【答案】 B7、《城乡规划法》规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A.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B.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C.建设单位施工许可证D.建设工程监管许可证【答案】 B8、下列关于行政许可设定说法错误是()A.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可以对已设定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评价B.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方式设定行政许可C.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且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D.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法定【答案】 A9、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原则是( )。

2022-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预测试题9(答案解析)

2022-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预测试题9(答案解析)

2022-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根据《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1998)的规定,下列对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的说法正确的是()A.城市水资源和城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B.城市用水量由两部分组成C.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污染物等分析D.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量的总和为城市用水量组成的一部分E.城市给水统一供给以外的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资源供给的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用水水量的总和为城市用水量组成的一部分正确答案:A、B、D、E本题解析:根据《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1998)的规定,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2.行政复议程序的先后排序正确的一项是()。

A.受理、审理、申请、决定B.受理、申请、审理、决定C.申请、受理、审理、决定D.申请、决定、受理、审理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专门活动。

行政复议程序通常包括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环节。

3.城市居住用地一般包括以下()用地构成。

A.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道路用地、绿地B.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地、其他C.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D.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政基础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可知,城市居住用地包括居住区中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绿地等。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第2章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第2章

第二章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第一节城市排水系统城市排水的对象是雨水和污水。

对雨水和污水采用不同的排放方式所形成的排水系统,称为排水体制。

排水体制分为合流制和分流制两大类。

知识点一:合流制排水系统合流制排水系统:是指雨水和污水统一由一套管道排放的排水系统分为直排式合流制和截流式合流制。

1.直排式合流制污水和雨水一样不经任何处理直接就近分散排放。

特点:工程投资较少,对城市水环境造成污染,一般在城市建设初期采用。

2.截流式合流制截流式合流制是在直排式合流制基础上,沿排放口附近新建一条污水管渠,将污水截留到污水处理厂处理或输送到下游排放,雨水通过附属的溢流井仍排入原来的水体。

特点:在无雨天可以将全部污水截流到污水处理厂处理或输送到下游排放,大大减轻城市水环境压力,且工程量相对较小。

当降雨量和污水量超过截流管的截流能力,多余部分的混合污水将从溢流井排入水体,仍然对城市水环境有影响。

知识点二:分流制排水系统分流制排水系统,是指雨水和污水单独收集、处理和排放的排水系统。

根据雨水系统的完整程度,分流制排水系统又分为完全分流制和不完全分流制。

1.完全分流制雨水和比较清洁的工业废水由雨水管渠收集,就近排放;污水通过污水管道收集,输送到污水处理厂处理或下游排放。

特点:污水不能不加处理就近分散排放,对保护城市水环境比较有利,但排水管渠工程量大于截流式合流制,一般在城市水环境要求较高,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城市采用。

2.不完全分流制不完全分流制排水系统,是指只有完整的污水设施而没有完整的雨水设施的排水系统。

采用不完全分流制有三种情况:一是早期的城市建设;二是降水量很小的城市;三是地形起伏变化较大的城市。

【例题】污水和雨水一样不经任何处理直接就近分散排放的排水系统称为()。

A.直排式合流制B.截流式合流制C.完全分流制D.不完全分流制【答案】A第二节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了解)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和城市排水专项规划三种类型。

市政污水管网设计规范

市政污水管网设计规范

市政污水管网设计规范篇一:市政排水管网中的管道设计选用市政排水管网中的管道设计选用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市政建设的规模也不断扩大,传统的排水管材由于其本身固有的一些缺点,已经难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近年出现了许多新管材,且管材呈现价格不一、类型多样的趋势。

如何正确选择排水管材,对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工期、降低整个工程造价、保证整个工程顺利进行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市政排水管道排水量的设计确定从大范围来讲,市政排水管道工程设计首先要以批准的当地城镇(地区)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按照市政给排水设计规范、施工规范、消防规范、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等相关规范和手册,同时结合地区地理、气候特点及各地水司的运行规程等实际情况,从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出发综合考虑、设计、排水体制(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更根据城镇和工业企业规划、当地降雨情况和排放标准、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和利用情况。

地形和水体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1现就分流制体制的排水量确定进行分析。

(1) 污水设计总流量Q(L/S):Q=Q1+Q2+Q3。

其中:Q1为居住区生活污水设计流量(L/S)。

按下式计算:Q1=n×N×K2(24×3600)。

N为污水定额(L/(人×d)),含居民生活污水定额和综合生活污水定额,可按当地用水定额的80%~90%采用:N为设计人口数;Kz为生活污水总量变化系数,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计取或按实际数据采用。

Q2为工业企业内生活污水量、淋浴水量(L/S)。

应与国家现行的《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协调。

Q3为工业企业的工业废水量(L/S)。

工业废水量级及其总变化系数应根据工艺特点确定,并与国家现行的工业用水量有关规定协调。

(2) 雨水设计流量(L/S):Q=F×q×μ其中:F为汇水面积(ha),其划分应结合地形坡度、汇水面积的大小及雨水管道分布等情况划定。

城市给水规模的确定

城市给水规模的确定

城市给水排水工程规划水量规模的确定城市给水排水工程规划水量规模的确定吴兆申皇甫佳群金家明提要:确定城市给水排水工程规划水量规模十分重要,提出从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到工程实施等各规划阶段预测水量规模的依据及需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给水排水规划水量规模预测依据城市给水排水工程从各规划阶段到具体项目实施,确定其水量规模是首要内容,规模预测是否符合发展趋势和实际需要,将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工程总体布局、实施步骤和工程费用产生重大影响。

目前有些城市由于预测规模偏大,建成工程不能充分发挥效益;又有些项目由于预测规模滞后,影响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因而合理确定水量规模十分重要。

城市给水排水工程从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阶段,到工程实施,其水量规模的确定是逐步深化和完善的过程,各阶段有不同的规范、标准、指标作指导。

如果混淆不同阶段和相应的规范,不作调研,将影响预测的准确性。

1总体规划阶段给水水量预测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给水工程规划是根据城市发展目标、用地、人口规模,空间布局安排和水资源状况,提出各取水水源、供水系统的规划期内工程水量、水质目标和设施布局。

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以下简称"给水规范")是测算城市总用水量规模的主要依据。

(1)"给水规范"所提指标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期内(一般为20年)的水量预测,并按此控制水资源和提出总水量规模,由于城市用水有逐步增长的过程,因而近期指标要大幅下降。

(2)"给水范围"所提指标是全国通用指标,选用时不能简单按照城市规模类别和分区进行套用,必须先对城市现状指标进行测算研究,按照发展趋势确定规划期所采用的指标。

由于编制"给水规范"所提指标是依据1991~1994年统计资料,该年段正处于用水高速增长期,并按照逐年增长的概念来测算。

近年来由于水资源紧短,节水措施的加强,高耗水工业的更新换代和工厂外迁等因素,城市供水量增长缓慢,有些城市还有所下降,使"给水规范"所提指标偏大。

(完整word版)排水管网课程设计说明书、计算书

(完整word版)排水管网课程设计说明书、计算书

一排水管网设计说明书 (1)1总论 (1)1.1 设计依据 (1)1.2 城市概况原始资料 (1)1.3 设计原则 (3)1.4 设计范围和任务 (3)2方案选择和确定 (4)2.1 排水体制的确定 (4)2.2 工业废水与城市排水系统的关系选择 (5)2.3 污水处理方式的选择 (5)3污水管网工程设计 (8)3.1 污水管网定线 (8)3.2 污水设计流量 (10)3.3 污水管道的水力计算 (13)3.4 污水管道水力计算成果 (19)3.5 污水管网工程量统计 (20)4雨水管网工程设计 (21)4.1 雨水管网定线 (21)4.2 雨水设计流量 (22)4.3 雨水管道的水力计算 (24)4.4 雨水管道水力计算成果 (26)4.5 雨水管道工程量统计 (27)5结论 (28)附:一张A3总平面布置图 (29)二排水管网设计计算书 (30)1污水管道设计计算 (30)1.1 污水设计流量公式 (30)1.2 计算举例 (30)1.3 街区编号及面积计算 (31)1.4 居住区生活污水设计流量计算 (31)1.5 工业污水设计流量和工业企业生活污水及淋浴污水设计流量计算 (33)1.6 污水管道水力计算 (34)1.7 污水厂规模的确定 (43)2 雨水管水力计算 (44)2.1 暴雨强度公式 (44)2.2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 (44)2.3 雨水管渠的降雨历时 (44)2.4 径流系数 (45)2.5 雨水管道一般规定 (46)2.6 划分设计管段和汇水面积、汇水面积编号 (46)2.7 雨水管道设计流量和水力计算 (47)三个人体会 (50)四参考书籍 (52)一排水管网设计说明书1总论1.1 设计依据1.1.1 主要规范(1)《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国家计委、建设部(3)《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1.1.2 主要标准(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2)《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1.1.3 参考书籍(1)《水泵机水泵站》(第四版)(1998年)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姜乃昌主编(2)《给水排水设计手册(1、5)》(第二版)(2000年)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3)《给水排水工程快速设计手册(2、5)》(第一版)(1996年)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4)《全国通用给水排水标准图集(S1、S2)》(1996年)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5)《水工业工程设计手册水工业工程设备》(第一版)(2000年)聂梅生主编(6)《排水工程》(上册,第四版)(1999年)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孙慧修主编1.2 城市概况原始资料(1) 城市(包括工业区)总平面图一张,比例为1:10000,等高线间距1m。

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建设部组织编制并颁布《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于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给水工程规划(见第1.0.2条)。

2.规划基本要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

水量之间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水水源提出相应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要求和措施。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相协调(见第1.0.3、1.0.6、1.0.7条)。

3.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区域、流域范围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城市用水量由两部分组成,一为规划期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量总和;二为城市给水统一供给以外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用水水量总和(见第2.1.2、2.2.1条)。

4.给水范围和规模、水源、水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和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给水规范应根据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城市最高日用水量确定。

选择城市给水水源,应以水资源勘察或分析研究报告和区域、流域水资源规划及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为依据,并应满足规划区城市用水量和水质等方面要求。

水资源不足城市宜以城市污水再生处理后用作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及河湖环境用水、农业灌溉用水等,其水质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水源地应设有水量、水质有保证和易于实施水源环境保护地段。

城市给水系统应满足城市水量、水质、水压及城市消防、安全给水要求,并应按城市地形、规划布局、技术经济等因素经济综合评价后确定。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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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期限
与城市规划期限一致 设市城市:20年 建制镇:15~20年
重视近期建设规划 为详细规划和单项设计提供依据 应具有一定超前性,注意排水系统的逐步形成
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具有弹性,为远景发展留有余地 排水口与污水受纳体的确定尤其不能影响远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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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方针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 七字技术要点
城市污水工程规模和污水处理厂规模应根据平均日污水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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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量
城市污水量主要用于确定城市污水总规模 城市污水量估算方法
城市污水量宜根据城市综合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注意最高日换算成平均日
城市综合用水量包括市政、工业设施及其他用水量和管网漏失少量
40
城市污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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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系数
不同性质用地污水量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城市不同性质用地污水量可按照《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中不同 性质用地用水量乘以相应的分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居住用地与公共设施用地污水量 :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 工业用同地工业废水量 : 工业废水排放系数 其他用地污废水量 : 根据用水性质、水量和产生污废水的数量及其出路分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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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系数
定义: 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年)内的污水排放量与用水量(平均日)的比值
分类: 按城市污水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城市污水排放系数、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和城市 工业废水排放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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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系数
计算 根据城市供水量、排水量的多年统计资料进行分析
取值 缺乏数据资料时可根据城市居住、公共设施、分类工业用地布局从“城市分类污水排放 系数”表中选取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估算方法 根据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城市给水排水工程规划水量规模的确定

城市给水排水工程规划水量规模的确定

城市给水排水工程规划水量规模的确定城市给水排水工程从各规划阶段到具体项目实施,确定其水量规模是首要内容,规模预测是否符合发展趋势和实际需要,将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工程总体布局、实施步骤和工程费用产生重大影响。

目前有些城市由于预测规模偏大,建成工程不能充分发挥效益;又有些项目由于预测规模滞后,影响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因而合理确定水量规模十分重要。

城市给水排水工程从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阶段,到工程实施,其水量规模的确定是逐步深化和完善的过程,各阶段有不同的规范、标准、指标作指导。

如果混淆不同阶段和相应的规范,不作调研,将影响预测的准确性。

1 总体规划阶段给水水量预测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给水工程规划是根据城市发展目标、用地、人口规模,空间布局安排和水资源状况,提出各取水水源、供水系统的规划期内工程水量、水质目标和设施布局。

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以下简称给水规范)是测算城市总用水量规模的主要依据。

(1)给水规范所提指标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期内(一般为20年)的水量预测,并按此控制水资源和提出总水量规模,由于城市用水有逐步增长的过程,因而近期指标要大幅下降。

(2)给水范围所提指标是全国通用指标,选用时不能简单按照城市规模类别和分区进行套用,必须先对城市现状指标进行测算研究,按照发展趋势确定规划期所采用的指标。

由于编制给水规范所提指标是依据1991~1994年统计资料,该年段正处于用水高速增长期,并按照逐年增长的概念来测算。

近年来由于水资源紧短,节水措施的加强,高耗水工业的更新换代和工厂外迁等因素,城市供水量增长缓慢,有些城市还有所下降,使给水规范所提指标偏大。

如南方某市1995年单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为0.723万m3/(万人·d),至2 000年下降至0.577 m3/(万人·d),2001年为0.603 m3/(万人·d)。

在编制总体规划时,确定近期(2005年)0.65 m3/(万人·d),远期(2020年)0.75 m3/(万人·d),而给水规范建议指标为0.8~1.2 m3/(万人·d)。

排洪渠工程设计说明

排洪渠工程设计说明

排洪管渠工程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一、设计依据及内容:`本工程排水管道设计依据的资料主要为建设单位提供的现状地形图。

依据主要规范规程有:1、《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2006)3、《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4、《城市防洪标准》(GB50201-94)设计内容是排洪管渠的单项设计。

二、排洪管渠工程1.现状情况与设计范围本工程为安溪县城厢镇玉田小区排洪管渠工程,本设计为现状排水渠的改造;根据本排水渠在本区域的排水作用,按排洪管渠进行改造设计。

2.防洪标准根据《城市防洪标准》(GB50201-94),本排管洪沟按20年一遇设计。

3.排洪管渠汇水面积管渠汇水面积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形图进行划分,本排洪管渠的总汇水面积为0.58778km2。

4.洪峰流量的计算由于汇水面积小于30km2,计算公式采用公路科学研究所的简化公式Qp=ψ×(h-Z)3/2×F4/5×β×γ×δ(m3/s)Qp—设计洪峰流量(m3/s)ψ—地貌系数F—汇水面积(km2)h—径流深度(mm)Z—植物和坑洼滞流的拦蓄厚度(mm)β—洪峰传播的流量折减系数γ—汇水区降雨不均匀的折减系数δ—湖泊所起调节作用的折减系数;或未具备调洪库容的小水库所起调节作用的折减系数。

该公式考虑了汇水面积,地形地貌,流域形态,暴雨强度,设计频率,土壤吸水类别,汇流时间,植被,湖泊水库以及径流深度等重要因素,对特小流域的设计洪峰流量的计算,比较切合实际。

计算本排洪管渠洪峰流量Q20 =9.4 m3/s。

5.排洪管渠平面设计管渠设计的起点K0+000至K0+005采用明渠,明渠的渠底坡度i=0.01;明渠两边的挡土墙及挡土墙上的栏杆具体作法详见大样图YS-05与YS-06;明渠与暗管衔接处采用了一定的工程措施,以保证连接处良好的水力条件,具体的作法详见大样图YS-0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1 总则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1.0.5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1.0.6 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1.0.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2.1 排水范围2.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2.1.2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

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

2.1.3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其污水需要接入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2.2 排水体制2.2.1 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2.2.2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和废水受纳体条件,结合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城市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

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2.2.3 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doc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doc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 [转贴2010-01-22 10:07: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1年6月1日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490号)的要求,由我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的《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8—2000,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0年12月21日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件《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编制而成。

经建设部2000年12月21日以建标[200]282号文批准发布。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对城市排水规划范围和排水体制、排水量和规模、排水系统布局、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与利用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

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通信地址:西安市金花北路8号,邮编71003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大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韩文斌张明生李小林潘伯堂赵萍曹世法付文清张华刘绍治李美英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城市治涝标准的衔接及规模确定

城市治涝标准的衔接及规模确定

城市治涝标准的衔接及规模确定作者:陈天伟来源:《人民黄河》2019年第04期摘要: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建设发展,城市排涝问题日益突出,目前不同标准和规范对城市治涝标准的要求有所不同。

一般北方城市雨水均通过排水管网排泄至承泄区,要求城市雨水管的设计规模应同时满足常遇暴雨和稀遇暴雨形成涝水的排除要求。

目前,市政排涝设计中一般按常遇暴雨确定设计规模,缺乏对稀遇暴雨排除要求的分析,而造成城市内涝灾害的往往是稀遇暴雨。

通过对银川市中心城区排涝规模的分析计算,找出地面涝水排除标准与雨水干管排水标准的对应关系,并结合规范确定其治涝标准。

结果表明:区域地面排水标准与雨水管排水设计重现期及相应排水流量应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才能使城市雨水管满足常遇暴雨及时排除和稀遇暴雨在一定时间内排除的要求。

关键词:城市排涝:治涝标准;设计重现期;银川市中图分类号:S276.7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 1000-1379.2019. 04.005银川建城于汉武帝元鼎五年(公元前112年),是古丝绸之路向西延伸的重要门户,素有“塞上江南”的美誉,区位优势明显,是方圆500 km唯一的区域性中心城市。

2016年银川市常住人口219万,其中中心城区约140万。

暴雨时银川市城市内涝积水较为严重,主要原因是城市排水系统管网密度小,排水管道设计标准不足。

银川市城市排水(雨水)工程建设正按照相关规划逐步实施,本文拟通过对银川市中心城区排涝规模的分析计算,找出地面涝水排除标准与雨水干管排水标准的对应关系,并结合规范确定其治涝标准。

1 按不同标准、规范确定的治涝标准目前城市排涝标准主要依据《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318-2000),该规范规定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地区,重现期宜采用3-5 a.其他地区重现期宜采用1-3 a。

银川市政府批准的《银川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确定城市雨水管设计重现期为1 a[l]。

污水厂防护距离

污水厂防护距离

污水厂防护距离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Code of Urban Wastewater Engineering Planning
GB 50318-2000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6年出版的《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5册(城市排水)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2年出版的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学生用)试用教材《城市给水排水》(第二版)中均规定“厂址应与城镇工业区、居住区保持约300米以上距离”
在污水处理厂周围应设置防护绿带的要求。

污水处理厂在城市中既是污染物处理的设施,同时在生产过程中也会产生一定的污染,除厂区在平面布置时应考虑生产区与生活服务区分别集中布置,采用以绿化等措施隔离开来,保证管理人员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增进职工的身体健康外,还应在厂区外围设置一定宽度(不小于10米)的防护绿带,以美化污水处理厂和减轻对厂区周围环境的污染。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发布时间:2000-12-21 信息来源:市规划局作者:不详字体: 大中小 (双击滚屏)1 总则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在城市排水程规划中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1.0.5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1.0.6 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1.0.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2.1 排水范围2.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2.1.2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

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

2.1.3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其污水需要接人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2.2 排水体制2.2.1 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2.2.2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和废水受纳体条件,结合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城市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1 总则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在城市排水程规划中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1.0.5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1.0.6 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1.0.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2.1 排水范围2.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2.1.2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

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

2.1.3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其污水需要接人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2.2 排水体制2.2.1 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2.2.2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和废水受纳体条件,结合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城市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

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2.2.3 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通关题库(附带答案)单选题(共50题)1、《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规定,城市排水管应以()为主,宜顺坡敷设。

A.竖向流B.水平流C.垂直流D.重力流【答案】 D2、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军队团级以上管理单位可以委托( )予以保护。

A.当地执法机关B.公安机关C.当地人民政府D.当地人民群众【答案】 C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 )未动工开发,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A.交付土地出让金后B.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C.完成全部拆迁后D.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A.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授权,行政职权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由行政机关决定B.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要求行政主体在其法定的权限内行使行政职权C.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D.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答案】 A5、的值的个位数是()。

A.5B.6C.8D.9【答案】 A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情形不包括( )。

A.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B.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C.对行政机关作出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D.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提前发放7、如果某镇某项镇规划建筑总面积是5000m2,可容纳4000人,其建设用地面积是10000m2,该项目容积率是()。

A.5000/10000B.10000/5000C.10000/4000D.4000/10000【答案】 A8、根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不包括下列()A.建筑密度、建筑高度B.绿地率C.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要求D.容积率【答案】 C9、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文,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解释,应当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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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1 总则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在城市排水程规划中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1.0.5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1.0.6 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1.0.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2.1 排水范围2.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2.1.2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

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

2.1.3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其污水需要接人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2.2 排水体制2.2.1 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2.2.2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和废水受纳体条件,结合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城市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

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2.2.3 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在有条件的城市可采用截流初期雨水的分流制排水系统。

2.2.4 合流制排水体制应适用于条件特殊的城市,且应采用截流式合流制。

3 排水量和规模3.1 城市污水量3.1.1 城市污水量应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用户和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户排出的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组成。

3.1.2 城市污水量宜根据城市综合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3.1.3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宜根据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3.1.4 城市工业废水量宜根据城市工业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或由城市污水量减去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确定。

3.1.5 污水排放系数应是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年)内的污水排放量与用水量(平均日)的比值。

按城市污水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城市污水排放系数、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和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

3.1.6 当规划城市供水量、排水量统计分析资料缺乏时,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可根据城市居住、公共设施和分类工业用地的布局,结合以下因素,按表3.1.6的规定确定。

表3.1.6 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注:工业废水排放系数不含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和煤炭与其他矿采选业以及电力蒸汽热水产供业废水排放系数,其数据应按厂、矿区的气候、水文地质条件和废水利用、排放方式确定。

1 城市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和工业用水量之和占城市供水总量的比例确定。

2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规划的居住水平、给水排水设施完善程度与城市排水设施规划普及率,结合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确定。

3 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的工业结构和生产设备、工艺先进程度及城市排水设施普及率确定。

3.1.7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城市不同性质用地污水量可按照《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中不同性质用地用水量乘以相应的分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3.1.8 当城市污水由市政污水系统或独立污水系统分别排放时,其污水系统的污水量应分别按其污水系统服务面积内的不同性质用地的用水量乘以相应的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后相加确定。

3.1.9 在地下水位较高地区,计算污水量时宜适当考虑地下水渗入量。

3.1.10 城市污水量的总变化系数,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应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表2.1.2确定。

2 工业废水量总变化系数,应根据规划城市的具体情况,按行业工业废水排放规律分析确定,或参照条件相似城市的分析成果确定。

3.2 城市雨水量3.2.1 城市雨水量计算应与城市防洪、排涝系统规划相协调。

3.2.2 雨水量应按下式计算确定:Q=q·ψ·F (3.2.2)式中Q——雨水量(L/s):q——雨强度(L/(s·h));ψ——径流系数;F——汇水面积(ha)。

3.2.3 城市暴雨强度计算应采用当地的城市暴雨强度公式。

当规划城市无上述资料时,可采用地理环境及气候相似的邻近城市的暴雨强度公式。

3.2.4 径流系数(ψ)可按表3.2.4确定。

表3.2.4 径流系数3.2.5 城市雨水规划重现期,应根据城市性质、重要性以及汇水地区类型(广场、干道、居住区)、地形特点和气候条件等因素确定。

在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同一重现期或不同重现期。

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地区,重现期宜采用3~5年,其他地区重现期宜采用1~3年。

特别重要地区和次要地区或排水条件好的地区规划重现期可酌情增减。

3.2.6 当生产废水排入雨水系统时,应将其水量计入雨水量中。

3.3 城市合流水量3.3.1 城市合流管道的总流量、溢流井以后管段的流量估算和溢流井截流倍数n0 以及合流管道的雨水量重现期的确定可参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合流水量”有关条文。

3.3.2 截流初期雨水的分流制排水系统的污水干管总流量应按下列公式估算:Qz=Qs+Qg+Qcy (3.3.2)式中Q——总流量(L/s);Qs——综合生活污水量(L/s);Qg——业废水量(L/s);Qcy——初期雨水量(L/s)。

3.4 排水规模3.4.1 城市污水工程规模和污水处理厂规模应根据平均日污水量确定。

3.4.2 城市雨水工程规模应根据城市雨水汇水面积和暴雨强度确定。

4 排水系统4.1 城市废水受纳体4.1.1 城市废水受纳体应是接纳城市雨水和达标排放污水的地域,包括水体和土地。

受纳水体应是天然江、河、湖、海和人工水库、运河等地面水体。

受纳土地应是荒地、废地、劣质地、湿地以及坑、塘、淀洼等。

4.1.2 城市废水受纳体应符合下列条件:1 污水受纳水体应符合经批准的水域功能类别的环境保护要求,现有水体或采取引水增容后水体应具有足够的环境容量。

雨水受纳水体应有足够的排泄能力或容量。

2 受纳土地应具有足够的容量,同时不应污染环境、影响城市发展及农业生产。

4.1.3 城市废水受纳体宜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或跨区选择,应根据城市性质、规模和城市的地理位置,当地的自然条件,结合城市的具体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

4.2 徘水分区与系统布局4.2.1 排水分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结合城市废水受纳体位置进行划分。

4.2.2 污水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结合竖向规划和道路布局、坡向以及城市污水受纳体和污水处理厂位置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布局应根据城市规模、布局及城市污水系统分布,结合城市污水受纳体位置、环境容量和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经综合评价后确定。

4.2.3 雨水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布局、地形,结合竖向规划和城市废水受纳体位置,按照就近分散、自流排放的原则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

应充分利用城市中的洼地。

池塘和湖泊调节雨水径流,必要时可建人工调节池。

城市排水自流排放困难地区的雨水,可采用雨水泵站或与城市排涝系统相结合的方式排放。

4.2.4 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系统应综合雨、污水系统布局的要求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并应重视截流干管(渠)和溢流井位置的合理布局。

4.3 排水系统的安全性4.3.1 排水工程中的厂、站不宜设置在不良地质地段和洪水淹没、内涝低洼地区。

当必须在上述地段设置厂、站时,应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其设防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城市设防的相应等级。

4.3.2 污水处理厂和排水泵站供电应采用二级负荷。

4.3.3 雨水管道、合流管道出水口当受水体水位顶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潮门、闸门或排水泵站等设施。

4.3.4 污水管渠系统应设置事故出口。

4.3.5 排水系统的抗震要求应按《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TJ 32)及《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GBJ 43)执行。

5 排水管渠5.0.1 排水管渠应以重力流为主,宜顺坡敷设,不设或少设排水泵站。

当排水管遇有翻越高地、穿越河流、软土地基、长距离输送污水等情况,无法采用重力流或重力流不经济时,可采用压力流。

5.0.2 排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污水汇集的地带。

5.0.3 排水管宜沿规划城市道路敷设,并与道路中心线平行。

5.0.4 排水管道穿越河流、铁路、高速公路、地下建(构)筑物或其他障碍时,应选择经济合理路线。

5.0.5 截流式合流制的截流干管宜沿受纳水体岸边布置。

5.0.6 排水管道在城市道路下的埋设位置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的规定。

5.0.7 城市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根据规划期排水规划的最大秒流量,并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确定。

6 排水泵站6.0.1 当排水系统中需设置排水泵站时,泵站建设用地按建设规模、泵站性质确定,其用地指标宜按表6.0.1-1和6.0.1-2规定。

表6.0.1-1 雨水秦始规划用地扫标(m2·s/L)注:1.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

2.雨水泵站规模按最大秒流量计。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4.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

表6.0.1-2 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拍标(m2·s/L)注:1.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

2.污水泵站规模按最大秒流量计。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6.0.2 排水泵站结合周围环境条件,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建筑保持必要的防护距离。

7 污水处理与利用7.1 污水利用与排放7.1.1 水资源不足的城市宜合理利用经处理后符合标准的污水作为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及河湖环境景观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等。

7.1.2 在制定污水利用规划方案时,应做到技术可靠、经济合理和环境不受影响。

7.1.3 未被利用的污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废水受纳体,排入受纳水体的污水排放标准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要求。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排入受纳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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