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解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一、概述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对商品房销售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的规定,旨在维护市
场秩序,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商品房销售主体、销售流程、交易标准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商品房销售主体
1. 开发企业
开发企业是商品房销售的主体,其在推广、销售商品房时应明示房屋性质、面积、价格、质量等信息,对购房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2. 房地产中介
房地产中介应当依法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协助开发企业推广销售商品房,引
导购房者了解市场情况,签订合同等。
三、销售流程
1. 房屋信息发布
开发企业或房地产中介在公开渠道发布商品房信息,包括房屋面积、价格、位置、楼盘特点等。
2. 签订预售协议
购房者与开发企业签订预售协议,约定购房事宜,缴纳定金等。
3. 签订正式购房合同
购房者在预售许可证发放后与开发企业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交房时间、付款方式等。
4. 交付房屋
开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给购房者,购房者验收合格后办理过户
手续。
四、交易标准
1. 价格公示
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公示商品房价格,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调整价格。
2. 质量保证
开发企业应保证所售商品房符合相关质量标准,且在售后服务方面给予购房者必要支持。
3. 售后服务
开发企业应负责解答购房者在交付房屋后的问题,提供售后服务,并及时解决购房者提出的合理要求。
五、总结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权益的重要规范,各主体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商品房销售活动合法、公开、公平,为市场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是一个涉及众多方面的复杂过程,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首先,商品房销售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开发商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这是合法销售的前提。
同时,所销售的商品房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质量标准,并且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
这意味着房屋的主体结构要稳固,配套设施要齐全,如水电、燃气、通信等要能够正常使用。
在销售过程中,开发商需要向购房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这包括商品房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户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房屋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产权情况等。
不得故意隐瞒或者夸大相关信息,误导购房者做出错误的决策。
例如,有些不良开发商可能会虚报房屋的面积,导致购房者在交房时发现实际面积与购买时承诺的面积相差较大,这就严重侵犯了购房者的权益。
对于商品房的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
开发商不得随意涨价或者降价,扰乱市场秩序。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当明确房屋的总价、单价、付款方式以及可能涉及的其他费用,如契税、维修基金等。
并且,对于价格的调整应当有合理的依据,并及时向购房者进行公示。
合同的签订是商品房销售中的重要环节。
购房合同应当采用示范文本,并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条款。
双方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中要对房屋的交付条件、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做出详细约定。
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或者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等违约情况,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在商品房的交付环节,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交付房屋。
交付时,应当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确保购房者了解房屋的质量状况和使用方法。
购房者有权对房屋进行验收,如果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可以拒绝接收,并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商品房。
商品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
对于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办法也有严格的要求。
这些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应当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
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在广告中承诺了小区的配套设施、房屋的面积、户型等信息,就必须兑现。
如果不能兑现,购房者有权依据这些广告和宣传资料主张自己的权利。
这就要求开发商在进行宣传时必须实事求是,不能夸大其词,误导消费者。
在销售合同方面,办法规定了合同应当明确的主要内容,包括商品房的基本状况、价格及付款方式、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等等。
这使得商品房买卖合同更加规范和透明,减少了因合同条款不清晰而引发的纠纷。
商品房的交付也是一个关键环节。
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购房者。
如果未能按时交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在交付时,开发商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对房屋的质量和使用方法进行说明。
在面积计算方面,办法规定了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购房者有权了解房屋面积的构成和计算方式,避免在面积问题上产生争议。
对于商品房的售后管理,办法也有相应的规定。
开发商应当对商品房的质量承担责任,在保修期内负责维修。
这就给购房者吃了一颗“定心丸”,不用担心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无人负责。
此外,办法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严禁他们在销售过程中进行不正当竞争、欺诈等违法行为。
然而,在实际的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有些开发商在合同中设置一些“霸王条款”,限制购房者的权利;有些中介机构为了促成交易,故意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还有一些楼盘在交付时,质量问题严重,却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法律条款知识:购房者经济利益保障,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深入解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法律条款知识:购房者经济利益保障,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深入解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重购房者的经济利益保障。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国颁布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入解读此法律条款,以便更好地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明确商品房销售主体第一条中提到,“本办法适用于商品房项目销售活动。
”可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商品房项目销售方面。
除此之外,第二条还规定了销售行为的主体,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等销售方为本法律的适用主体。
这一条款的出现,将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规范销售行为,为购房者提供保障。
二、加强购房需求的透明度《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了销售文件的发布,有利于购房者获得更多购房信息。
此外,第十七条还要求销售行为中必须以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为基础,向购房者明示所有与销售相关的质量、价格、交付、承诺和其他条件。
采取这些措施,可以使购房需求的透明度更高、更有保障,规范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利益。
三、建立完善的机制第十二条提出了商品房销售保证金制度,规定销售方在开展销售活动前,必须缴纳一定金额的销售保证金。
这一机制可以刺激销售者更加谨慎地开展销售活动,同时也可以保障购房者的利益,确保他们的权益在交易过程中得到充分保护。
另外,第十九条规定了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必备条款,其中要求明确开发商承诺的工期、交付时间等信息。
这将为购房者提供依据,也是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的有力措施。
四、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惩《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要求对违反规定的销售者进行严厉处罚,包括撤销销售许可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措施。
这些处罚措施的出现,再次提醒销售者认真遵守相关法规,加强销售行为的规范性。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购房者的利益保障不仅仅在于法律的规范,更在于自身的意识和能力。
购房者在选房、签约过程中应当谨慎,客观评估房产的实际价值,同时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购房合同与交付规定梳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购房合同与交付规定梳理一、引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购房合同是购买商品房的双方达成的协议,其中包含了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交付规定则明确了购房者支付购房款后,开发商应当向购房者交付的内容和时间要求。
本文将对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购房合同与交付规定进行梳理。
二、购房合同1.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购房者和开发商的姓名、联系号码、住所等基本信息。
2.房屋基本信息:房屋的地质、房屋面积、房屋用途等基本信息。
3.价格和付款方式:房屋的总价款、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以及付款周期等详细信息。
4.交付时间和标准:开发商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并明确交付时的标准,如装修情况、配套设施等。
5.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以确保合同的履行。
6.其他约定:购房合同中还可以包含其他双方的约定事项,如房屋的维修责任、转让条件等。
三、交付规定1.提前交付和按期交付:开发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前或按期交付房屋,不得延期交付。
2.房屋质量验收:购房者有权对房屋的质量进行验收,发现问题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
3.交付验收标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了商品房交付的标准,例如房屋的主体结构、设备设施等应当符合相关规范。
4.临时交付和最终交付:有些开发商会在房屋尚未完全竣工时进行临时交付,购房者在验收合格后可以提前入住。
最终交付则是在房屋竣工后进行的正式交付。
5.交付材料:开发商在交付时应当提供相关的交付材料,包括房产证、购房发票、房屋质量保证书等。
6.交付延期的处罚:开发商若延迟交付,购房者有权要求延期赔偿或解除合同。
四、结论购房合同与交付规定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重要内容,对购房者和开发商的权益保护及房屋交付等环节起到了明确的约束作用。
购房者在购房前应详细阅读购房合同,并了解交付规定,以保障自身的利益。
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并按时进行交付,确保购房者能够按时取得房屋使用权。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商品房的销售活动。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销售条件与要求第四条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销售的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标准,且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六条商品房销售前,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第三章销售行为与原则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房销售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购房者。
第八条销售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者明确说明商品房的规划、设计、配套设施、交付时间等重要信息。
第九条商品房销售应遵循一房一价的原则,明确标示房屋价格,并公开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章广告与合同规定第十条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夸大其词或误导消费者。
广告内容应当与合同约定一致。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购房者有权要求查看并了解合同内容。
第十二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房屋交付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价格与费用公示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并明确标示各项费用,如契税、维修基金等。
第十四条价格公示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标价或价外加价等行为。
第六章售后服务与物业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为购房者提供必要的物业服务,如维修、保养等。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法律责任与处罚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其销售资格,并处以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保护购房者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包括商品房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购房者。
以下将逐一介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一、商品房销售资质要求1. 商品房开发企业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相应的开发资质证书。
未取得开发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
2. 中介机构应依法办理相关从业资质,如房地产中介服务许可证等。
未取得相关从业资质的机构,不得从事商品房销售代理活动。
二、商品房销售过程1. 商品房销售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捏造虚假信息,误导购房者。
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包括房屋建筑面积、结构、价格、购房条件等。
2. 商品房销售须遵守“先公示、后销售”的原则。
开发企业在开售前须向公众公示相关房屋信息,包括房屋销售计划、预售证书、施工许可证等。
3. 商品房销售应通过合法渠道进行,不得利用非法手段进行捆绑销售、强迫购房等不当行为。
三、房屋交付标准与质量保证1. 商品房交付前,开发企业应向购房者提供详细的交付标准,包括装修、设备等内容。
交付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得涉及虚假、误导性信息。
2. 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前,应对房屋进行质量检验,并提供质量保修承诺书。
购房者在一定期限内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开发企业应承担维修责任。
四、购房者权益保护1.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可要求开发企业提供相应的购房合同样本进行查阅。
2. 购房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可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购买房屋。
购房者应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合理的订金金额,一旦出现违约情况,订金应予以返还。
3. 购房者在购房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交付标准、交付时间、价格等关键信息,确保购房者权益不受损害。
4. 如购房者在商品房交付后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开发企业投诉,并要求开发企业进行维修或退款。
五、违规行为和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企业和机构将受到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撤销销售资质证书等。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对商品房销售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
开发商想要销售商品房,必须取得相关的证书和批准文件。
比如说,必须要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这些证书和文件的取得,是为了确保商品房的建设是合法合规的,避免出现“三无”楼盘,让购房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在销售方式上,办法也有严格的要求。
常见的销售方式有现售和预售。
现售是指房屋已经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可以直接交付使用的销售方式。
预售则是在房屋还在建设过程中,就提前进行销售。
但无论是现售还是预售,都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不能随意进行。
对于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办法也给出了规范。
开发商发布的广告和宣传资料应当真实、合法、准确,不得有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比如说,不能把楼盘周边还不确定的规划设施说成是已经确定的,不能夸大房屋的面积、配套设施等。
如果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承诺被视为合同的一部分,开发商就必须要履行。
在合同签订方面,办法更是做了详细的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房屋的基本情况、价格、交付时间、交付条件、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质量保修责任等等。
而且,合同的格式和条款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能存在“霸王条款”,损害购房者的利益。
在销售过程中,开发商还需要履行一些告知义务。
比如,要告知购房者房屋的产权情况、土地使用年限、小区的规划和配套设施、房屋的质量和保修期限等重要信息。
如果因为开发商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购房者遭受损失,开发商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面积差异的处理,办法也有明确的规定。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如果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有差异,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处理。
另外,办法还对商品房的交付条件和交付程序进行了规定。
商品房交付时,必须要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并且要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划区内重新开发建设的,适合销售、出租等市场需求的住宅、商业和办公用房等房屋的统称。
针对商品房销售管理问题的存在,中国政府提出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下是对该办法的一份简要解读。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商品房(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的销售管理。
二、销售主体本办法规定了销售主体应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开发企业应该依法注册,并遵守国家、地方的规定和相关既定的行业规范。
三、销售流程1.销售准备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前需要完成项目调研、规划设计、融资等工作,并按照规划文件和法规核实已有的土地、建筑”五证”资料是否完备,以确保产品的合法性。
2.销售发布阶段开发企业在销售前须向购房者公告房源信息,公示销售价格,并办理相关的销售备案手续。
随后开发企业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中心、互联网等渠道进行销售。
3.销售结束阶段当开发企业销售房源结束时,应当将用于销售的所有广告、说明书等材料予以更新、撤销并尽快公告结束销售。
四、销售价格1.市场调查房地产开发商在定价前应当根据相关法规要求,经过严谨的市场研究和市场调查,合理确定房屋销售价格。
2.公示价格开发商在发布房源信息时应当公布售价。
售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计价方式和标准,结合房屋本身的位置、品质以及市场需求状况合理确定。
五、销售保证金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为提高购房者的购买信心,应当按规定缴纳销售保证金,并将其存入专用账户,并在销售合同签订时安排退款事宜。
购房者如需退款时,开发商应当及时办理。
六、限售限购、按揭贷款凡房地产市场出现小区或楼盘内的房屋炒作、恶意哄抬房价等情况,国家要求地方政府及时采取措施应对。
同时,国家还对新的房贷政策和首付比例等项规定进行了调整。
七、违规处理对违反销售管理规定和房屋交易法律法规的企业或个人,国家有明确的管理规定。
对于违规售房或涉及违法过程的购买者,有关部门也将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第88号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第8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 1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一年四月四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一、引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对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各种管理环节进行规范和指导的一项重要法规。
它不仅关系到购房者的权益保护,也对开发商和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了约束。
本文将围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展开讨论。
二、商品房销售环节1. 商品房开发前期工作在商品房开发的前期,开发商需要进行项目规划、用地手续办理等工作。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发商应当在销售前进行规划公示,明确项目规划、建筑面积、户型等信息,确保购房者能够获得准确的房屋信息。
2. 商品房销售过程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销售,不得采取虚构房源、夸大宣传等手段误导购房者。
同时,购房者也应当通过正规途径购房,不得参与违法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资金监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要求开发商应当将购房者支付的房款及时划入专用账户,并按照销售合同约定使用。
购房者可以通过查阅资金监管账户的资金流向,确保自己的购房款项不被滥用。
4. 质量监督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应当对房屋的质量进行监督,确保房屋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购房者可以通过验收环节对房屋进行质量把关,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5. 售后服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要求开发商应当提供售后服务,解决购房者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购房者若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或服务不到位,可以向开发商投诉或维权。
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重要性1. 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规范开发商和中介机构的行为,减少信息不对称,防止购房者陷入陷阱,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 规范市场秩序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为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规范。
它要求开发商诚实守信,不得隐瞒房屋信息以获取不当利益,有效遏制不良行为的产生,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
3. 提升商品房质量通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实施,开发商被要求对房屋的质量进行监督,确保符合标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该办法对商品房销售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开发商必须取得相关的许可证件,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才能进行商品房销售。
这一规定有效地防止了未具备合法条件的楼盘流入市场,降低了消费者购房的风险。
同时,对于那些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
关于商品房的交付,办法规定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交付房屋。
交付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确保房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符合要求。
如果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或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买受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面积差异的处理也是消费者关注的重点之一。
办法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当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全国范围内销售的商品房项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地产开辟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建造并经过检验合格后销售给购房人的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销售是指商品房销售企业将其持有的商品房(预售商品房)以预订金及其他形式出售给购房人,或者转让其它企业持有的商品房(现售商品房)的行为。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和合同约定等义务,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和专项资金监管制度,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管理,保障购房人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健康。
第二章商品房销售行为规范第六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在宣传商品房信息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表述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如建造面积、户型、朝向、类型、定位、公摊面积、各项配套设施、环保状况、交通情况等。
禁止虚假宣传、虚标面积、捆绑销售、附加条件、虚构优惠等方式误导购房人。
第七条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的企业应当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销售计划书,内容应当包括商品房销售价格、房屋交付时间、竣工验收时间、交付标准、质量保证、维修责任、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等方面的信息,以及资金来源等必要信息。
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对销售计划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
第八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为购房人提供现场参观、预订、核查意向等便利条件;提供合理的资金支付方式,为购房人提供多种支付方式;为购房人提供交付标准、装修规范、质量保证、维修责任等信息,并将上述信息在购房合同中进行明确表述。
第九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手续。
预售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应当实行单轮次公开竞价或者摇号销售方式,并根据销售结果制定执行标准并经专项资金监管机构备案。
2023修正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进行规范和监督商品房销售活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制定的用于引导和管理商品房销售行为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本文档将从商品房销售合同、价格规定、销售方式等多个方面进行介绍,旨在保护购房者的权益,促进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2. 商品房销售合同2.1 合同订立2.1.1 合同主体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双方为开发商和购房者。
开发商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购房者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
2.1.2 合同内容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包括房屋基本情况、价格、交付时间、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内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2.2 合同履行2.2.1 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前,需取得预售许可证,并在销售过程中遵守相关规定。
2.2.2 交付标准开发商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将商品房交付给购房者。
2.2.3 付款方式购房者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向开发商支付房款。
2.3 合同解决争议2.3.1 协商解决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如无法协商,可寻求相关权威机构的调解或仲裁。
2.3.2 法律救济若协商和调解均无法解决争议,购房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3. 商品房价格规定3.1 价格信息公示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前,应向购房者公示商品房的价格、支付方式、优惠政策等信息,确保价格的透明和公正。
3.2 价格调整商品房的价格调整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不得擅自调整。
3.3 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对于涉及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的开发商,相关行政机关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保护购房者的权益。
4. 商品房销售方式4.1 公开销售开发商应通过公开竞价、摇号、签约等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商品房销售。
4.2 限定销售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商品房,开发商可根据实际情况,限定销售对象和条件。
4.3 网上销售开发商可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商品房的线上销售,但需确保信息真实、透明,并提供线上签约和支付等服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市场准入与销售审批解析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市场准入与销售审批解析引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商品房销售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其中的市场准入与销售审批是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市场准入与销售审批进行解析,并分析其对商品房市场的影响。
1. 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商品房销售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前需要符合一定的资质条件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商品房销售企业需要先经过市场准入审批,取得销售许可证,才能合法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
1.1 市场准入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具有商品房销售经验和相关管理人员;具备销售商品房所需的信息系统和销售服务能力;建立健全房地产销售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1.2 市场准入程序市场准入审批程序分为资格审查和实地核查两个环节。
资格审查是指对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包括企业的法人资格、注册资金、经验和管理人员等。
审查结果良好的企业可以进入下一步的实地核查阶段。
实地核查是指对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进行核查,包括企业的信息系统、销售服务能力、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等。
核查结果符合要求的企业将获得销售许可证。
2. 销售审批制度销售审批制度是指商品房销售企业在获得销售许可证后,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销售审批。
销售审批的目的是确保商品房销售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2.1 销售审批程序提交销售申请:销售企业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销售申请,包括商品房销售计划、房源信息、价格说明等。
审批材料审核:有关部门对销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销售许可证颁发:审核合格的销售申请将获得销售许可证,可以正式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
监督检查:销售企业在销售过程中需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销售活动合规。
2.2 销售审批要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销售审批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以确保销售活动的合规性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严禁虚假宣传:销售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购房者提供真实的房源信息和价格说明。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购房公积金与住房公益解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购房公积金与住房公益解读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购房成为了许多人的重要事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购房者的权益,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
其中,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购房公积金政策和住房公益性质等都是购房者关注的重点。
本文将对这些内容进行解读,以帮助购房者更好地理解并合理运用相关政策。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简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国家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而颁布的一项法规,目的在于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该办法规定了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定,包括销售合同的签订、房屋交付和质量保证等内容。
销售合同的签订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该合同必须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房屋交付时间、交付标准、价格和付款方式等重要内容。
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保证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
房屋交付和质量保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房屋交付和质量保证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应确保房屋的主体结构、功能性部件和供暖等设施符合相关标准。
购房者在验收房屋时,应详细检查核对房屋的景观、空气质量、噪音等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
开发商应及时进行整改,确保购房者得到符合标准的房屋。
购房公积金简介购房公积金是一种为帮助职工购买住房而设立的公共基金制度。
根据国家规定,用于购买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一般低于市场利率。
购房公积金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存入职工个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
缴存和提取条件购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都有一定的条件限制。
一般来说,职工所在单位必须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才能进行缴存。
而购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包括购买、建造、翻修自住住房,还款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等情况。
购房者在提取公积金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符合规定的条件。
利率和额度购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通常低于市场利率,具体利率根据当地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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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解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副司长陆克华编者按:4月13日,建设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下是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副司长陆克华在通气会上提示的《办法》的要点及特点。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解决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问题,从去年年初开始,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始起草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经过反复征求各地、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出台了该《办法》。
该《办法》共7章48条,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规范了商品房销售方式,杜绝非法销售行为。
近年来,一些开发企业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方式销售商品房。
在市场法制环境尚不健全的情况下采取这种方法,极易出现因兑现不了承诺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特别是对未竣工的商品房尤为严重。
目前,已经有个别地方发生了因开发企业无法兑现承诺,又无力妥善处理由此带来的后续问题而引发了老百姓集体上访的案例。
为了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
另外,还有部分开发企业采取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做法,拆零销售实质上是诱导购买人对预期收益回报的增值进行投资,这具有相当大的风险,含有一定的非法"集资"性质。
一旦市场变化,可能导致购房人既得不到预期的升值回报甚至本息,也得不到完整的产权,因此极易引发纠纷。
这种做法也违反了建设部关于不得给一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有关规定。
而且,一套住宅由于拆零销售,导致多人拥有产权,也不符合目前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
因此,《办法》规定,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2、为解决抵押纠纷、一房多售等问题提供了依据。
目前,商品房销售中存在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已经设定了抵押权的商品房时,既不报请抵押权人同意,也不告知购买人的现象。
一旦作为抵押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不善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及时解除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将依法处置抵押财产并首先受偿,这样购房人既得不到所购房屋,也可能得不到已付购房款。
使得抵押权人和购房人的权益都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特别是购买人的权益将会得到严重侵害。
许多媒体包括中央电视台对此进行过“曝光”。
另外,还有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重复销售,"一女多嫁",导致了购房者掏了钱,却得不到所购房屋。
为了解决此类问题,《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商品房的,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在处罚条款中还规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强化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管理。
商品房买卖纠纷有很大比例是由于合同不规范或者消费者对合同条款的内涵不清楚而贸然签定合同引发的。
由于购房人基本上处于弱势地位,导致合同纠纷中的受害者往往是购房者。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除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外,《办法》还要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必须对事关购房者权益的一些重要内容进行明确,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合同之前向购房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采取预售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4、明确了面积纠纷的处理原则。
面积纠纷是目前消费者投诉的热问题之一,也是购房者十分关注的问题。
面积纠纷的产生除有关计算规范等制度不健全的原因外,主要还是部分不法开发商出于牟取私利的故意行为。
面积纠纷的受害者多为购房者,要么没有得到应有的面积,要么多得了不该得的公用建筑面积,或者得了自己并不想要的面积。
为了解决面积误差问题,《办法》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增加了新的计价方式,即商品房销售既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二是规定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并规定了合同未作约定时的处理原则,即3%之内的部分多退少补,超过3%的部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足3%的部分,由开发企业按房价款双倍返还购房人。
5、明确了规划、设计变更的处理原则。
商品房销售后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变更后的商品房的套型、朝向、有关尺寸等不符合购房者决定购房时的意愿,实质上是对购房者权益的一种侵害。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办法》规定,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对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和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人。
购房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购房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之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购房人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购房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6、明确了"定金"问题的解决办法。
目前,在商品房销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订约前向其收取一定费用的情形较为普遍。
这种费用常被冠以“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等名称,而且一般在返还问题上都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商品房在建设过程中存在许多可变因素,甚至有些项目本身就不具备预销售条件,因此,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不愿购房时,已交付的费用很难退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办法》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明确了延期交房的解决办法。
延期交房是目前房地产市场中比较普遍的问题之一。
延期交房有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但最主要还是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不规范造成的。
在《办法》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8、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产权问题上的责任。
办理房屋产权是购房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目前,购房人“办证”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及时对已竣工的房屋实施测绘、不能及时将应由其提供的办理产权所需的有效齐全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为此,《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并将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作为办理权属登记核定面积的依据。
不需要由每一个购房人去申请测绘。
当然,如果购房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测绘成果有异议,可以委托社会上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复测,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测绘中的二次测量、重复收费,提高办证效率。
另外,为了确保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避免开发企业与产权登记机关互相推卸责任,《办法》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9、规范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代理行为。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行为不规范,也是当前购房人投诉的热点问题之一。
代理机构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一是销售权属不清、质量有问题的房屋;二是超越代理权进行销售;三是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进行承诺;四是违规进行"吞吐"经营,从中谋利等等。
针对这些问题,《办法》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应当如实向购房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10、明确了"虚假广告"引发问题的处理原则。
商品房销售广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宣传商品房、吸引购房人的主要方式。
由于虚假广告误导,出现“货不对板”,购房者得到的商品房与广告宣传不一致。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办法》从两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另外,为了解决消费者反映所购商品房与样板房不一致的情况,《办法》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11、规定了商品房销售条件,防止不合格、不合法的商品房进入销售市场。
前几年,由于“楼盘烂尾”导致交了购房款的消费者不能及时或者根本得不到住房,开发企业又因效益不佳等原因无法偿还购房者已付的购房款,因此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近年来通过加强预售环节管理,“楼盘烂尾”情况有所好转,但在个别地方还时有发生。
另外,对现房销售条件一直没有详细规定。
为了防止不合法的商品房进入流通领域,《办法》重申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在商品房现售方面,为避免出现现售商品房开发主体资格不合法、房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办法》还对商品房现售的条件进行了规定。
12、明确了质量保修的责任及保修期限。
商品房是居民最大的消费品之一,长期以来,由于对商品房的保修责任、保修期限缺乏必要的规定,致使出了质量问题后,开发企业、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互推诿,购房者无所适从。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