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业务案例分析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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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出口合同的履行(含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出口合同的履行(含答案)

[案例]2001年4月份广交会上某公司A与科威特某一老客户B签定合同,客人欲购买A公司的玻璃餐具(名:GLASS WARE S),我司报价FOB WENZHOU,温州出运到科威特,海运费到付。

合同金额达USD25064.24,共1×40’高柜,支付条件为全额信用证,客人回国后开信用证到A公司,要求6月份出运货物。

A公司按照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在6月份按期出了货,并向银行交单议付,但在审核过程发现2个不符点:(1)发票上:GLASS WARES 错写成GLASSWARES,即没有空格;(2)提单上:提货人一栏,TO THE ORDER OF BURGAN BANK,KU WAIT错写成了TO THE ORDER OF BURGAN BANK。

即漏写KUWAIT。

A公司认为这两个是极小的不符点,根本不影响提货。

我司本着这一点,又认为客户是老客户,就不符点担保出单了。

但A公司很快就接到由议付行转来的拒付通知,银行就以上述两个不符点作为拒付理由拒绝付款。

A公司立即与客户取得联系,原因是客户认为到付的运费(USD2275.00)太贵(原来A公司报给客户的是5月份的海运费,到付价大约是USD1950.00,后6月份海运费价格上涨,但客户并不知晓。

)拒绝到付运费,因此货物滞留在码头,A公司也无法收到货款。

后来A公司人员进行各方面的协调后,与船公司联系要求降低海运费,船公司将运费降到USD2100.00,客户才勉强接受,到银行付款赎单,A公司被扣了不符点费用。

整个解决纠纷过程使得A公司推迟收汇大约20天。

案例分析:1.“不符点”没有大小之分在本案中,A公司事先知道单据存在“不符点”的情况下还是出单,存在潜在的风险。

A公司认为十分微小的“不符点”却恰恰成了银行拒付的正当理由。

因此,在已知“不符点”的情况下,最好要将其修改。

2.FOB的运费的上涨,与A公司并无关系,因此客户主要是借“不符点”进行讨价还价。

[案例]A公司在1999年委托其客户指定的船公司出口近50万美金的货物,涉及到50多万的出口退税。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答案案例背景: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在进行国际贸易实务中遇到了一系列问题。

公司A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包括手机、电脑等产品。

在最近一次交易中,公司A与一家国外电子产品制造商(以下简称公司B)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了交付日期、产品规格、价格等细节。

然而,在交付过程中,公司A遇到了一些问题,导致无法按时交付货物给公司B。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公司A需要进行案例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案例分析:1. 问题分析:a. 交付延迟:公司A未能按时交付货物给公司B,这可能给公司B造成了损失,并可能违反了合同约定。

b. 产品质量问题:公司B收到的货物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例如有些产品存在缺陷或损坏,这可能会导致公司B不满意并要求退货或索赔。

c. 支付问题:公司A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收到货款,这可能会给公司A造成资金压力,并可能导致公司B对公司A的信任度下降。

2. 解决方案:a. 交付延迟解决方案:- 公司A应该对交付延迟的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导致延迟的具体原因,例如生产问题、物流问题等,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 公司A可以与公司B进行沟通,解释延迟的原因,并提供一个新的交付日期,以尽量减少对公司B的影响。

- 如果延迟是由于公司A的过失造成的,公司A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与公司B商讨补偿措施。

b. 产品质量问题解决方案:- 公司A应该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导致问题的具体原因,例如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问题等,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改进产品质量。

- 公司A可以与公司B进行沟通,解释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并提供解决方案,例如退货、更换产品或者提供补偿。

- 公司A应该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c. 支付问题解决方案:- 公司A可以与公司B进行沟通,解释支付延迟的原因,并提供一个新的付款日期,以尽量减少对公司B的影响。

- 公司A应该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控制,确保按时收到货款,并遵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案例和答案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案例和答案

第九章进出口合同的履行案例和答案1. 我某进出口公司与日商在某年11月按CIF条件签订一份10万元棉布的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日商于次年3月上旬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加一成。

我方正在备货期间,日商通过开证行送来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保险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三成。

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

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

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为什么?2. 我某公司从意大利某厂商进口该厂生产的某种名牌汽车5 000辆,交货期为1991年12月底,该厂无存货。

8月份,工厂准备生产,因资金一时困难,未购进钢材及发动机,9月份工厂工人开始要求增加工资,随后罢工达两个月。

按该厂生产能力,在余下的时间内显然不能生产5 000辆汽车,此时,中方应如何处理合同?3. 甲公司向丁国A公司买进生产灯泡的生产线。

合同规定分两次交货、分批开证,买方(甲公司)应于货到目的港后,60天内进行复验,若与合同规定不符,甲公司凭所在国的商检证书向A公司索赔。

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申请银行开出首批货物的信用证。

A公司履行装船并凭合格单据向议付行议付,开证行也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对议付行偿付了款项。

在第一批货物尚未到达目的港之前,第二批的开证日期临近,甲公司又申请银行开出信用证。

此刻,首批货物抵达目的港,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甲公司当即通知开证行,称:“拒付第二次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并请听候指示”。

然而,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二批的单据,审核无误,再次偿付议付行,当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时,该公司拒绝付款赎单。

试分析此案中:(1)开证银行和甲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为什么?(2)甲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此事?4.进口商已开信用证(可转让、可分批装货),到期时应出口商的要求修改信用证而进口商答应10天内修改(出口商限定在7天内修改),最后出口商也同意,但出口商由此提出先运出80%数量,其余20%要求加价,从进口商的立场看应如何处理?(1)合同成立,价格可随市场行情升降吗?(2)如果80%仍有利可图,20%的余量可以取消吗?(3)为防止出口商变相涨价,在信用证上或契约中如何限制?5.A国商人拟将从别国进口的某种初级产品转卖,于是向B国商人发盘,B国商人复电接受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

进出口实务案例分析

进出口实务案例分析

案例: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

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

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

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1)法院应判甲向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丙进行追索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甲与乙的纠纷则另案处理.(2)理由:①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因此只要丙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项权利并不受其前手乙的权利缺陷(向甲交付的货物质次)的影响;②丙在遭到主债务人(承兑银行)退票后,即有权向其前手甲、乙进行追索.同样由于票据特性,甲不能以抗辩乙的理由抗辩丙。

2。

某外贸公司与某美籍华人客商做了几笔顺利的小额交易后,付款方式为预付。

后来客人称销路已经打开,要求增加数量,可是,由于数量太多,资金要是周转不开,最好将付款方式该为D/P AT SIGHT。

当时我方考虑到D/PAT SIGHT 的情况下,如果对方不去付款赎单,就拿不到单据,货物的所有权归我方所有。

结果,未对客户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就以此种方式发出了一个40’货柜的货物,金额为3万美圆。

后来,事情发展极为不顺。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借口资金紧张,迟迟不去赎单。

10天后,各种费用相继发生。

考虑到这批货物的花色品种为客户特别指定,拉回来也是库存,便被迫改为D/A 30天。

可是,客户将货提出之后,就再也没有音信。

到涉外法律服务处与讨债公司一问才知道,到美国打官司费用极高。

于是只好作罢。

解析:出口公司要从中吸取教训,以下几点引起重视:1.如下现象应引起注意,客户在开始时往往付款及时,后来突然增加数量,要求出口方给予优惠的付款条件如D/P、D/A或O/A(OPEN ACCOUNT)。

进出口贸易实务桉例分析集(附参考答桉)

进出口贸易实务桉例分析集(附参考答桉)

第一章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包装1.中国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

不料货到国外后遭进口国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

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

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答:我方应负责赔偿。

作为出口公司,理应知道所信货物的英文名称。

如来证货名与实际不符,一则要求对方改证,二则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

如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

2.我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出口电冰箱4500台,合同规定pyw-A 、pyw-B、 pyw-C 型三种型号各1500台,不得分批装运。

待我方发货时,发现pyw-B型电冰箱只有1450台,而其他两种型号的电冰箱存货充足,考虑到pyw-B数量短缺不大,我方于是便以50台pyw-A代替pyw-B装运出口。

问:我方这样做是否合适?为什么?答:我方这样做是不合适的。

因为如双方事先无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卖方在交货时,对于货物的质量(包括规格、花色扮配、型号等)应严格遵守合同的规定,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卖方承担。

就本案而言,我方在发现pyw-B型电冰箱数量短缺后,应先征得买方的同意才能发货,而不能擅自以其他型号的电冰箱来代替。

因此,我方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3.某公司与国外某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小麦的交易,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散装货,不准分批装运,单价为250美元/公吨CIF悉尼,信用证金额为25万美元……”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装。

卖方在依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时,多装了15公吨。

问:(1)银行是否会以单证不符而拒付?为什么?(2)《公约》对交货数量是如何规定的?答:(1)银行不会因单证不符而拒付货款。

根据《UCP500》第39条b款的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进出口业务》案例分析答案

《进出口业务》案例分析答案

案例分析01某国一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出口商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商复验发现下列情况: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有沙门氏细菌超过合同标准。

收货人实际收到998箱,缺少2箱。

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缺少60公斤。

问:根据上述案情,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分析结论:(第一种解答)1.向出口方索赔。

是货物质量原因。

2.向承运人索赔。

提单显示数量符合合同规定,说明出口方交货数量正确,责任在于承运人3.向出口方索赔。

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说明装船前货物就已经短少,责任在于出口方。

(第二种解答)第(1)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属于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

第(2)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应如数交货。

第(3)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承保范围以内的损失;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案例分析02我某公司向日商以D/P即期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若我方接受D/P 90天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A银行代收可接受。

问:日商为何提出此要求?分析结论:D/P 90天付款就是说,在开船后的90天才会把钱打到贵司!最好不要接受这样的付款方式:1.从我国到日本的船期最长就3天。

那么他在一周以内就可以把货提走。

进行销售!拿到货款!2.90天的付款时间太长,也意味着贵司要垫付90天的货款,要是金额很大,那么90天的利息都有很多!对贵司的资金周转也是很大的问题!日商这样做的好处:1.日本公司这样做就是空手套白狼,一分钱不花,还有钱赚何乐而不为呢!2.D/P本是商业信用,如果是日本银行制定的代收行,那就更不行了。

如果客户和银行关系好,银行可以作假说钱已经打到贵司.这样钱是很难追回来的!3.他们会乘机要求降价!这样贵司可能会血本无归!他们就可以少付货款案例分析03我国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 90天。

(完整版)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完整版)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卖方不应该赔偿差价损失。

采用FOB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和责任在买方。

•案例: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试分析其中缘由。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

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

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40%赔偿其损失。

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不同意,此案例中的买卖是凭买方样品买卖,即由提供样品由买方依样承制。

进出口贸易的案例分析

进出口贸易的案例分析

1、我某进出口公司对日本某客户发盘,供应棉织浴巾4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问: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FOB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区别?答:我出口公司应该在CIF价格基础上扣除运费、保险费的价格。

FOB合同签订与CIF相比,卖方减少了办理运输和保险的责任和费用,买方则增加了办理运输和保险的责任和费用。

二者风险转移一致,都在船舷。

2、某外贸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试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还属于CIF合同?答:已经不属于了。

1、CIF中有规定,风险以越过船舷为界。

国际惯例是货物越过船弦后,货物的风险和损失由买方承担,只要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装船,就完成了他的义务。

而【卖方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这点与CIF有矛盾。

2、【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此点亦不符合CIF的规定,因为CIF中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应有买方承担,所以即使迟于2日到达,买方也无权取消合同或要求卖方退款。

3、香港出口人向江苏某进口公司提供二手减震器制造设备,合同总价值450万美元,交货条件为CIF上海,交货期5月30日。

付款方式为买方受到卖方提交的提单、商业发票、检验证书等单据7天后,以电汇方式付款。

合同签订后,由于卖方的供货人原因,货物推迟到7月24日才装运。

随后将规定的单据以特快专递方式寄给买方,买方未就迟期装运提出异议,并于货到后交给国内用户使用。

但在卖方提醒付款时建已到要求支付货款时,买方却声称,在6月19日公司被吊销了进出口权,因为对方迟期装运,无法申请进口许可证,因而要求退货。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材计算及案例答案: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材计算及案例答案:

进出口贸易实务计算及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邵渭洪第一章第一节1、甲与乙订立一份合同,甲出售200箱蕃茄酱罐头给乙,合同规定为每箱24罐,每罐100克。

但卖方在发货时,却为每箱24罐,每罐200克,且价格不变。

问买方是否应收下这批罐头,为什么?答案:不能收下。

因为:(1)实际收货与合同不符,在海关报关时要作为走私处理;(2)实际收货与合同不符,在销售时可能不符合顾客需求而形成滞销。

处理:根据《联合国公约》第三十五条(1)款规定,合同中的商品品质为合同要件,货约品质不符,买方可以拒收货物并撤销合同,并向卖方索赔损失。

2、我国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

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到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

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应该接受理赔?为什么?答案:处理:必须接受索赔,因为此交易应定为凭样品与文字说明买卖,依据是:(1)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而且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2)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相似是指成交货物与样品之间只能有微小差异;(3)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4)根据《联合国公约》第三十五条(1)款规定,如果货物凭样品成交,货物的质量应该与货物样品相同,否则即为货约不符;(5)根据《联合国公约》第三十五条(2)款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否则即为货约不符;教训:(1)大豆作为初级产品,货物质量难以一致,不适宜以样品成交;(2)在销售商品时,不要同时用样品与文字说明两种方式表示商品质量。

3、我国向国外出口一批玉米。

在合同中对品质条款作了以下规定:以98%的纯度为标准,杂质超过2%时,每超过1%,价格折让5%,不够1%时按比例折算,若货物杂质超过5%,买方有权拒收。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六版课后答案及案例解析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六版课后答案及案例解析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六版课后答案及案例解析第一章简介本章节主要介绍了进出口贸易的基本概念和相关术语。

进出口贸易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商品和服务流动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进行买卖的活动。

在国际贸易中,有许多涉及进出口贸易的实务问题需要解决,本教程将为读者提供一些典型案例和相应的答案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进出口贸易实务。

第二章进口实务本章节主要介绍了进口贸易的相关实务问题和操作流程。

进口贸易包括进口商品的采购、报关、检验检疫等环节。

下面是一些典型案例及其答案和解析:案例1:进口商品的选择问题:一家中国电子公司计划进口一批电子产品,如何选择合适的供应商?答案和解析: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是进口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步。

在选择供应商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产品质量: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并且有相关的质量认证证书。

2.价格:价格必须合理并与市场行情相符,要考虑到物流成本、汇率波动等因素。

3.供货能力:供应商要有足够的生产能力和稳定的供货能力,以确保按时交货。

4.信誉度:供应商的信誉度非常重要,可以通过查阅其信用报告、咨询其他客户等方式进行评估。

5.售后服务: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必须到位,包括产品质量保证、售后维修等。

案例2:进口商品的报关问题:进口商品如何办理报关手续?答案和解析:办理进口商品报关手续需要进行以下几个步骤:1.准备材料:包括进口商品发票、装箱单、货物运输文件等。

2.缴纳关税:根据商品的类别和价值,计算应缴纳的关税金额,并及时缴纳。

3.填写报关单:根据海关要求,填写完整的报关单并提交给海关。

4.海关查验:海关会对进口商品进行查验,包括重量、数量、质量等。

5.完成报关手续:通过海关的查验后,即可完成进口商品的报关手续。

第三章出口实务本章节主要介绍了出口贸易的相关实务问题和操作流程。

出口贸易包括出口商品的生产、报关、运输等环节。

下面是一些典型案例及其答案和解析:案例1:出口商品的准备问题:出口商品需要进行哪些准备工作?答案和解析:出口商品需要进行以下几个准备工作:1.产品质量检验:出口商品必须符合目标国家或地区的质量标准,需要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和认证。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课后案例分析答案(简化版)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课后案例分析答案(简化版)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书后案例答案第一篇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和包装P27案例案情简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

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用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又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

要点评析: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

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

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P33案例案情简介: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B、C、D、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

卖方按照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

货到后发现所有 50公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

卖方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合同,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

于是诉诸法院。

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要点评析:法官应该判买方有权拒收4/5的货物,要求卖方退回4/5的货款,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进出口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的全部答案

进出口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的全部答案

进出口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的全部答案?急用、、、、、、2011-6-23 16:50提问者:290243247|悬赏分:302011-6-28 17:11满意回答第一篇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和包装P27案例1案情简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

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用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又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

要点评析: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

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

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P33案例2案情简介: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B、C、D、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

卖方按照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

货到后发现所有50公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

卖方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合同,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卖方不应该赔偿差价损失。

采用FOB 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和责任在买方。

•案例: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试分析其中缘由。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

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

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40%赔偿其损失。

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不同意,此案例中的买卖是凭买方样品买卖,即由提供样品由买方依样承制。

进出口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进出口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LandedLondon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2.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3.我方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4.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5.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汉堡向英国某客商出售供应圣诞节的应节杏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6.我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出口对外发盘,每吨2500美元FOB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价格改为CIF伦敦;问:1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2如果最终按CIF伦敦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何不同7.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瓷制品5000件,外商报价为每件10美元FOBVesselNewYork,我方如期将金额为50000美元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抵卖方,但美商要求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50800美元,否则,有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问: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8.我方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旧金山,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收到信用证后2个月内交货,限3日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Acceptyouroffershipmentimmediately.”接受你方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予答复;又过两天,B公司通过旧金山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immediately";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以合同并未达成为由拒绝交货,并立即将信用证退回,于是双方发生争议;9.某月20日,我方F公司向老客户G公司发盘:“可供一级红枣1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IF安特卫普,适合海运包装;定约后即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速复电;”G立即电复:“你20日电我方接受,用麻袋装,内加一层塑料袋;”由于F公司一时没有麻袋,故立即回电:“布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回电后,G未予答复,F便着手备货;之后在F公司去电催请G公司开立信用证时,G以合同根本没有成立为由拒绝,于是发生争议;10.我方对外发盘轴承800套,分别为:10l号/200套;102号/100套;103号/200套;104号/300套,限9月20日复到有效;对方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来电表示接受,并附第1080号订单一份;订单内表明的规格是:10l号/200套;102号/200套;103号/300套;104号/100套;我方对来电未作处理;数天后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对规格未作详细的规定,仅注明:asperourorder;我方凭证按原发盘的规格、数量装运出口,商业发票上注明asperorder;问:我方可否顺利交单结汇为什么11.青岛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发货时才发现苹果库存不足,于是该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货抵买方后,遭买方拒绝;请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12.我方向西欧某国出口布匹一批,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因购销旺季,未对货物进行检验就将布匹投入批量生产;数月后,买方寄来几套不同款式的服装,声称用我方出口的布匹制成的服装缩水严重,难以投人市场销售,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13.我方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出口电冰箱4500台,合同规定;pyw-A、pyw-B、pyw-C三种型号各1500台,不得分批装运;待我方发货时,发现pyw-B型电冰箱只有1450台,而其他两种型号的电冰箱存货充足,考虑到pyw-B数量短缺不大,我方于是便以50台pyw-A代替pyw-B装运出口;问:我方是否应该理赔,为什么14.我方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户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规定大豆的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4%、含油量18%、含杂质1%;国外客户收到货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对方来电称:我方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的相差较远,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8%、含油量10%、含杂质4%,并要求我方给予合同金额40%的损害赔偿;问:对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合同中就这一类商品的品质条款应如何规定为宜,15.我方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与国外买方签订一份出口5000套西服的合同;货到目的港,经买方对货物进行复验后,发现部分西服有水渍;因此,买方向我方纺织品公司提出30%的扣价索赔;但当我方欲就此案进行核查时,买方已将该批西服运往他国销售;问:我方是否仍应赔偿对方的损失16、某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贸易公司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开来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fromChinesePorttoSingaporeinMay,Partialshipmentprohibited”;农产品进出口公司按证中规定,于4月15日将200吨花生仁在福州港装上“嘉陵”号轮,又由同轮在厦门港续装300吨花生仁,4月20日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同时取得了福州港和厦门港签发的两套提单;农产品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到银行交单议付,却遭到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17.我某外贸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与日本M公司成交矿砂一批,日商即转手以CFR 悉尼价售给澳大利亚的G公司,日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目的港为悉尼,并提出在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问:日商为何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才使我方的利益不受损害18、一份买卖日用品的CIF合同规定“9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的有效期为10月15日;卖方10月6日向银行办理议付所提交的单据中,包括9月29日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经银行审核,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接收单据并支付了货款;但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严重受损,且短少50箱;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问:1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的权利,为什么2此案中的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才合理19、我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意大利出口3000吨冷冻食品,合同规定2000年4-7月份交货,即期信用证支付;来证规定:ShipmentduringApril/July,AprilShipment800M/T,MayShipment800M/T,JuneShi pment800M/T,JulyShipment600M/T;我公司实际出口情况是:4、5月份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6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到7月12日才实际装运出口;7月15日我方在同轮又装了600M/T,付款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支付这两批货的款项; 问:我方有何损失及开证行拒付有何依据20、我某公司与美国某客商以FOB条件出口大枣5000箱,5月份装运,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我方于5月10日将3000箱货物装上“喜庆”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15日将2000箱装上“飞雁”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轮运往旧金山港;问:我方的做法是否合适将导致什么结果,为什么21、某货轮在某港装货后,航行途中不慎发生触礁事件,船舶搁浅,不能继续航行;事后船方反复开倒车强行浮起,但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船货部分损失;为使货轮能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近港口的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了10天,共支出修理费5000美元,增加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员工工资共3000美元;当船修复后继续装上原货启航;次日,忽遇恶劣气候,使船上装载的某货主的一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湿;问:1从货运保险义务方面分析,以上所述的各项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2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哪些赔偿要求为什么22、某合同出售一级小麦15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但船舶在航行途中,由于遭遇触礁事件,小麦被入侵海水浸泡,品质受到严重影响;当货物达到目的港后,只能降价出售,买方因此要求卖方赔偿其差价损失;问:卖方对上述情况下产生的货物损失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3、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50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的买方仓库为止;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货物损失;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货物未装运,货物损失不再承保范围内为由,拒绝给予赔偿;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24、我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进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一切险;”卖方在货物装运完毕以后,已凭结汇单据向买方收取了货款,而货物在运输途中遇险导致全部灭失;当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时,卖方却提出,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应该是买卖双方各得一半; 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25、我国某出口公司拟出口化妆品去中东某国;正好该国某佣金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系,表示愿为推销化妆品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金额给予5%的佣金;不久,经该佣金商中介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5%总金额5万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2个月内从中国港口装运,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该佣金商即来电要求我方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我方出口公司复电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请分析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我方出口公司应接受何教训26、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织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按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各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行结汇时,付款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问:1付款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2我方的失误在哪里27、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时,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议付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问:银行处理方法是否合适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28、我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6月份,D/P支付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单据寄抵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到达了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周转,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焚毁,付款人又遇其它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问: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9.甲国公司与乙国商人签订一份食品出口合同,并按乙国商人要求将该批食品运至某港通知丙国商人;货到目的港后,经丙国卫生检疫部门抽样化验发现霉菌含量超过该国标准,决定禁止在丙国销售并建议就地销毁;丙国商人去电请示,并经乙国商人的许可将货就地销毁;嗣后,丙国商人凭丙国卫生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及有关单据向乙国商人提出索赔;乙国商人理赔后,又凭丙国商人提供的索赔依据向甲国公司索赔;对此,你认为甲国公司应如何处理30.某年夏天,我国南方发生特大洪水灾害,在此之前外贸企业与外商订有三份大米合同,合同的商品名称分别为“太湖大米”、“在某仓库存放的江苏大米”、“中国大米”,七八月份交货;请就以上情况分别说明我方如何向外商提出免责要求;31.我国某公司与外商订立一项出口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约定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在中国仲裁;后来,双方对商品的品质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方,法院发来传票,传我国该公司出庭应诉;对此,你认为该如何处理我某进出口公司与日商在某年11月按CIF条件签订一份10万元棉布的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日商于次年3月上旬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加一成;我方正在备货期间,日商通过开证行送来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保险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三成;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为什么1、答:我方应负担卸货费用,不需要负担进口报关费;因为本案中我某进出口公司按CIF卸至岸上成交,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卖方要负担卸货费;但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的情况下,进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报关费由买方负担;因此,我方应负担卸货费而不应负担进口报关费;2、答: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因为本案中,我方收到货物后,所发现的部分货物的水渍,是因我方业务员的疏忽而造成的;所以,责任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3、答: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因为,按CIF术语成交术语象征性交货,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以船舷为界,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本案中,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这说明卖方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并且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因此,只要卖方按照信用证提交了单据,就可以及时收回货款;2买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凭保险单和有关证明向其提出索赔,以弥补损失;4、答:货物损失的责任由我方承担;因为,在CFR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和办理投保手续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卖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中,因为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而,风险应由我方承担;5、答:本案中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因为: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得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卖方有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指卖方必须在12月5日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其已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2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卖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单交货的特点;因而,本案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6、答:1原报价为每吨2500美元FOB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将价格改为CIF 伦敦,我方应调高对外报价;因为,以CIF价格成交时,我方需要负担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2如最终我方以CIF术语成交时,卖方不但增加了订立运输合同和办理保险手续责任,而且还增加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这两项费用的负担;但不论以FOB还是CIF术语成交,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都以船舷为界;7、答:美商的要求是合理;根据本案的案情可知,本案依据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是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根据该惯例的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产生的其它费用,而我方开出的信用证中未包含此项费用;因此,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8.9.以上两则案例,都是我方向外商发盘,外商表示“接受”,但都在“接受”中变更了发盘的条件,且我方或外商对于这种变更又都未予答复,以致一方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而开立信用证或着手备货,另一方则认为合同并未成立而最终引发争议;所不同的只是对发盘变更的具体内容,一则变更的是发盘中的装运期,另一则变更的却是包装条件;那么,这两则案例中,我方与外商的合同究竟是否成立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具备两个法律步骤——即要约和承诺;要约在贸易中又称发盘,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约为目的,向特定受盘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表明交易条件并表示受其约束;承诺在实务中又称接受,是受盘人按照发盘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对发盘条件所作出的同意表示;一项发盘,只有被受盘人作出接受,交易才能达成,合同也可成立;在外贸业务中,接受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是否在电文中有了“接受”两字,就可以成为法律意义上有效的接受呢譬如以上两例;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法律意义上的接受是重实质而非只看形式的;接受必须是对发盘内容完全的、无保留的同意,而不能对发盘条件有所添加或更改,这一点是很严格的;那么,是否对发盘做了添加或更改的“接受”,就一定不能构成有效的接受呢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规定:“1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还盘;2但是,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盘的条件,处罚盘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盘人不作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中所载的更改为准;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根据该条的三款规定,我们可以分别得出认定载有对发盘更改之接受的法律后果的一般原则、例外情况及其条件和实质性变更的判定标准;该条第1款指出,原则上,这种接受应视为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还盘;第2款指出,但存在例外情况,即这种接受仍可构成有效接受,然而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这种接受对发盘的更改并不构成实质性变更;二是发盘人不过分迟延的通知其反对,并指出在差异问题上,合同条件将以接受中的更改为准;第3款则指出,判定接受中所载变更的性质的标准,即何为实质性变更;根据以上公约的规定,对于前面问题中所谈的对发盘做了添加或更改的“接受”,我们应先判定其变更的性质,而后再认定其法律后果;若该项变更属实质性变更,则其构成还盘;若该项变更属非实质性变更,应再看发盘人的态度,如发盘人以通知表示反对且在时间上不过分迟延,则其也构成还盘,否则构成接受;根据上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法律条件,案例1中,我方发盘,外商回电“接受”,但变更了发盘中的装运期;而装运期对所采用的CIF术语来说也即交货期,因为在该术语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以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只完成的;所以,该变更因更改了“交货时间”而属实质性变更,该“接受”构成还盘;故合同不成立;案例2中,我方发盘,对方电复“接受”,但更改了发盘中的包装条件,属非实质性变更,然而由于我方立即回电对该非实质性变更又提出变更,即表示了反对,故不能构成接受而仍然构成还盘;那么,既然对方的“接受”并非有效接受,是否就至此可以定论合同没有成立呢回答也是否定的;因为合同虽不能由我方发盘经对方接受而成立,却可以由我方接受对方的发盘来达成;而对方的发盘即是其还盘,因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4-1】我某公司向德国出口某冷冻商品1500箱,合同规定1~5月按合同等量装运,每月3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我方1~3月份交货正常,顺利结汇,但在4月份时,由于船期延误,拖迟到5月6日才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倒签为4月30日,并送银行议付,议付行也未发现问题。

后在5月10日,我公司又同船装运300箱运往目的地,开具的提单为5月10日。

进口商取单时发现问题,拒绝收货。

(当然开证行也拒付)问:我方的失误在哪里?进口商为何拒收货物并拒付?答:1.我方的失误:(1)拖延交货期。

(2)将5月6日装运出口的货物装船日期倒签为4月30日,这是违法行为。

(3)最严重的错误是5月10日将信用证中规定分月等量装运的货物装在5月6日的同一船上,这个错误无疑告诉对方4月30日的提单是倒签的。

再者,将分批装运的货物装在同一只船上,从根本上违背了信用证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

2.进口商拒收货物的理由:(1)卖方倒签提单的行为成立,这是一种侵权行为。

(2)对5月10日装运的货物,虽然5月装运是按信用证规定的数量装运,但进口商以前批(4月份)应装的货物未按时装运为由可判决5月10日所装货物也无效。

因为UCP600第32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因此,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案例分析5-1】进出口商签订一批生丝合同,订价为USD18万D/A30天远期交单,而托收指示中交单方式改为D/P即期。

进口商声称,出口方货物迟发1个月一时无法销售处理,市场行情跌落,因此他要求降价为USD16万,交单方式应按合同D/A 30 days after sight。

经代收行向托收行去电后,出口方最终同意,货物降价为USD16万,但交单方式仍为D/P sight, 进口商接受了这一条件指示银行按降价后的金额付出。

可是,几天后进口方匆匆找到银行总经理,称单据上所描述的货物为生丝(silk),而实际上收到的是棉花(cot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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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01某国一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出口商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商复验发现下列情况: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有沙门氏细菌超过合同标准。

收货人实际收到998箱,缺少2箱。

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缺少60公斤。

问:根据上述案情,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分析结论:(第一种解答)1.向出口方索赔。

是货物质量原因。

2.向承运人索赔。

提单显示数量符合合同规定,说明出口方交货数量正确,责任在于承运人3.向出口方索赔。

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说明装船前货物就已经短少,责任在于出口方。

(第二种解答)第(1)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属于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

第(2)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应如数交货。

第(3)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承保范围以内的损失;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案例分析02我某公司向日商以D/P即期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若我方接受D/P 90天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A银行代收可接受。

问:日商为何提出此要求分析结论:D/P 90天付款就是说,在开船后的90天才会把钱打到贵司!最好不要接受这样的付款方式:1.从我国到日本的船期最长就3天。

那么他在一周以内就可以把货提走。

进行销售!拿到货款!天的付款时间太长,也意味着贵司要垫付90天的货款,要是金额很大,那么90天的利息都有很多!对贵司的资金周转也是很大的问题!日商这样做的好处:1.日本公司这样做就是空手套白狼,一分钱不花,还有钱赚何乐而不为呢!P本是商业信用,如果是日本银行制定的代收行,那就更不行了。

如果客户和银行关系好,银行可以作假说钱已经打到贵司.这样钱是很难追回来的!3.他们会乘机要求降价!这样贵司可能会血本无归!他们就可以少付货款案例分析03我国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 90天。

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后,买方进行了承兑,但货到目的地后,恰逢行市上涨,于是买方出具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出单据。

货物出售后,买方由于其他原因倒闭。

但此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30天,试分析A公司于汇票到期时收回货款的可能性及处理措施。

分析结论:(第一种解答)可以指示银行退还单据,因为托收指示中要求银行凭买方付款放单,银行作为出口方的被委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办事。

如果银行无法退还单据说明银行已越权行事,需承担相应风险。

(第二种解答)(1)该笔业务的付款方式为D/P90天,A公司并未授权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先行借给进口方,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人无关。

因此,国外代收行应对A公司负全部责任。

(2)由于进口方破产倒闭,致使汇票到期时,A公司货款难以收回。

但代收行的行为,必须为到期付款负全部责任。

因此,作为A公司的出口业务的经办人,应及时通过托收行与代收行交涉要求支付货款,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以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案例分析04H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4月2日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某市第一纺织厂发出要约,将羊毛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条款做了规定,约定若发生争议将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并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

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要约的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日期4月4日公司人员将信件投出,4月17日纺织厂收到信件。

恰巧纺织厂急需一批羊毛,第二天即拍发电报请其准备尽快发货。

邮局于4月19日送达H公司。

不料H公司却在4月18日由于未收到纺织厂的回信,已将羊毛卖给另一纺织厂。

第一纺织厂几次催货未果,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H公司赔偿其损失。

试对此案例进行分析。

分析结论:(第一种解答)H公司没写明有效期(第二种解答)H公司对要约的起算日期,送达日期没有成分的考虑和估计,对第一纺织厂发出的要约没有送达,就再次向第三家发出要约,因此H公司对给第一纺织厂造成的损失有一定责任,但是,延误是由于邮局造成的,责任不完全在H公司。

第一纺织厂没有在H公司约定的有效期内答复,合同不成立,H公司没有赔偿的依据和理由。

(第三种解答)公司应该明确规定有效期,比如,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和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未明确规定有效期时,应理解为在合理时间内有效。

明确规定有效期并非构成发盘不可缺少的条件。

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间,采用这种方法存在一个如何计算“一段接受期间”的起讫问题。

《公约》第20条的规定:发价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接受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

案例分析051993年9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甲公司为需方,乙公司为供方,合同标的是100吨腈纶纱,合同也规定了单价及总金额,只是没有规定仲裁条款。

在合同履行中,甲方没有按拟定给付货款,乙公司几次催要,甲公司借口纱不合格拖欠不给,乙方无奈到仲裁机构去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通知甲方,并要求甲进行答辩,在答辩中没有提出管辖问题。

甲晨答辩后,觉得在该案中做了被告,面子上不好看,因此又写了一份起诉书,递交法院。

法院受案后通知乙方答辩,乙方拒绝答辩,并向法院声明,仲裁机构已经受案,法院无权审理。

问法院是否有权审理此案件分析结论:没找到案例分析066月5日我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寄去订货单一份,要求对方在6月20日前将接受送达A 公司。

该订货单于6月12日邮至B公司,B公司6月20日以航空特快专递发出接受通知。

事后当B公司催促A公司尽早开立信用证,A公司否认与B公司有合同关系。

问按《公约》的规定,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分析结论:(第一种解答)公司主张成立。

理由:首先,中美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因此本案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约束。

根据《公约》的规定,有效承诺必须在有效期内送达要约人。

据此,本案B公司于6月19日以特快专递发出承诺通知,20日不可能送达A公司,即构成逾期承诺。

根据《公约》的规定,对于逾期承诺,如果要约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认为该逾期承诺有效,则合同成立。

本案A公司并未对逾期承诺予以确认,所以该承诺无效,该合同不成立。

(第二种解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承诺于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有效接受必须在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

本案B公司的接受21日才送达A公司,该接受是无效的,构成逾期接受。

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意见通知被发盘人。

本案中A公司并未对逾期接受予以确认,所以该接受无效,合同不成立。

案例分析07我某公司于4月15日向外商A发盘,限20日复到我方,外商于17日上午发出电传,但该电传在传递中延误,21日才到达我方。

我公司以对方答复逾期为由,不予置理。

当时该货物的市价已上涨,我公司遂以较高价格于22日将货物售予外商B。

25日外商A来电称:信用证已开出,要求我方尽早装运。

我方立即复电外商A:接受逾期,合同不成立。

分析合同是否成立分析结论:逾期接受受盘人主观上没有过错,而接受逾期无论哪种情况,逾期接受是否有效关键看发盘人如何表态案例分析08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a、1000箱货物被火烧毁 b 、6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而受损c、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d、拖轮费用和额外增加的燃料及船长、船员工资。

试分析以上损失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分析结论:(1)1000箱货被火烧毁,属单独海损;(2)600箱货中已燃的40箱为单独海损,其余560箱由于灌水造损失属共同海损;(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属单独海损;(4)拖轮费用以及(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都属共同海损。

案例分析09某远洋运输公司的“东风轮”在6月28日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长2米的裂缝,海水不断渗入。

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A 舱的所有钢材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但无效果。

为使船舶能继续航行,船长请来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万美元施救费。

船修好后继续航行,不久又遇恶劣气候,入侵海水使B舱底层货物严重受损,甲板上的2000箱货物也被风浪卷入海里。

问:以上损失各属什么性质的损失投保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给予赔偿分析结论:(第一种解答)第一个问题:属于部分海损,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所两次事故的损失;理由: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之一:由于运输工具在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第二个问题:抛货损失及施救费用都是共同海损,后来的B仓底仓货物及甲板2000箱货物属于单独海损,只要投平安险,保险公司就要赔付(第二种解答)抛掉A舱的所有钢材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共同海损)请来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万美元施救费(费用:施救费)遇恶劣气候,入侵海水使B舱底层货物严重受损(推定全损)甲板上的2000箱货物也被风浪卷入海里(实际全损)应投保何种险(水渍险)案例分析10上海某公司对外商报某商品净重价每吨FOB上海2000港元,后外商要求报CFR新加坡,经查该商品用木箱装,每箱装货20公斤,箱重5公斤,以重量计收运费,从上海到新加坡每长吨运价为500港元,请计算运费和重新报价。

分析结论:没找到案例分析11中方某出口企业与美商按CIF纽约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

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港。

中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

由于半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月,影响了进口方对货物的使用。

为此买方向我方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的行为。

问我方如何处理分析结论:我方这样做法不正确。

因为CIF贸易合同,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及费用都应由买方负责;“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那是船公司单方面的主张,没有经过我方同意,我方不必为此负担任何责任。

案例分析12我国出口2000公吨大米至新加坡,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烟台、连云港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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