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保合同的管辖问题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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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合同的管辖问题案例分析

一、案例

当事人:张某出借人;王某借款人;李某连带责任保证人

2021年10月1日,张、王、李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张向王提供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现纠纷,张某、王某同意在合同履行地所在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张按约向王提供100万元。

李某又向张某出具了一份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的承诺书;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未按期还款,且因欠下巨额债务而下落不明。为此,张某仅起诉李某,向合同履行所在地法院提交诉状。

问:

1张某能否以李某出具的承诺书来主张债权?承诺书能否认定是张某和王某之间重新达成的新的借款协议?

2张某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二、承诺相关的法律规定

承诺是一个法律术语,《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承诺的含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任何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三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所以,承诺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合同成立,探讨承诺的法律效力,实际上也就是探讨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李某的承诺书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呢?能否理解为张某与李某之间又重新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了呢?笔者认为李某的承诺不能构成合同成立的要件。

首先,受要约人李某已经接受要约人张某的全部条件成立保证合同。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张某与债务人王某并没有协议变更主合同,如果张某和王某协议变更主合同应取得保证人李某的书面同意。所以王某并没有向李某发出新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八条规

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假设李某是本案中的第三人而不是连带人,那么李某的承诺是一种独立清偿债务的承诺是自愿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承担债务的并存债务人,成立新的合同关系,引起的后果是与原债务人共同担责。在本案李某承担是连带保证责任,李某再怎么承诺要承担债务都不能引起新的合同关系的产生。

另外,李某的承诺王某接到后表示沉默是否具有意思表示效力?笔者认为是不具有意思表示效力的。沉默具有意思表示效力只有两种情况:

一是法律明文规定,例如《合同法》171条、《民法通则》66条第1款、《担保法解释》54条第2款等。

二是当事人事先约定。所以在本案中王某的沉默既不是法律的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也无事先约定,因此不具有意思表示的效力。

综上,李某的承诺并无法律效力,王某的沉默不能构成意思表示,并没有建立新的合同关系,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担保合同的管辖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在借款合同均认可了合同履行地为管辖法院,如果张某起诉王某理应为合同履行地为管辖法院,这毫无疑问。但是根据最高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本案情形,最高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9条明确约定,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规定,主合同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定金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依据主合同,甲、乙双方应履行如下义务:_________。

第二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交付定金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除非使双方协商一致

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四条甲方履行主合同义务后,乙方应返还定金或以该定金冲抵甲方应付乙方款项。

第五条甲方不履行主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主合同,应当双倍返还

定金。定金罚则的执行,不影响任何一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章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主体违法

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客体违法

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内容违法

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

无效。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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