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出版质量管理规定(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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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出版管理规定(4篇)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4篇)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是指针对期刊出版行业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期刊出版行为,保障期刊质量,维护学术道德,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以下为一份可能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字数约为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刊出版行为,提高期刊质量,保障学术道德,促进期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期刊出版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包括纸质期刊和电子期刊。

第三条期刊出版单位应依法办刊,注重学术质量,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推动学科发展和学术进步。

第四条期刊出版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出版行业准则,自觉接受监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的办刊原则。

第二章学术质量和学术道德第五条期刊出版单位应确保期刊的学术质量,保障学术论文的原创性、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六条期刊出版单位应明确学术审稿程序和标准,建立健全学术审稿制度,保证审稿过程公正、公开、透明。

第七条期刊出版单位应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的识别与处理机制,对学术不端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并及时公示处理结果。

第八条期刊出版单位应主动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各学科之间的互动与合作,提高期刊的学术影响力。

第九条期刊出版单位应加强编辑培训,培养高素质的编辑队伍,提高期刊的学术服务质量。

第十条期刊出版单位应遵守版权法律法规,切实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三章出版管理第十一条期刊出版单位应按照国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出版申报和备案,确保出版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期刊出版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获得出版物号和统一刊号,确保期刊信息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第十三条期刊出版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周期和期数,准时出版期刊,并确保内容的及时更新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期刊出版单位应依法制定期刊定价政策,保证期刊的合理定价,维护市场秩序,并接受价格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期刊出版单位不得违规出版淫秽、暴力、迷信等违法出版物,不得出版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2.09•【文号】新出报刊[2009]126号•【施行日期】2009.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出报刊〔2009〕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意见》,切实开展报刊审读工作,现将《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履行报刊出版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报刊出版管理,维护报刊出版秩序,提高报刊出版质量,促进我国报刊业健康繁荣发展,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刊审读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单位在报刊出版后组织有关人员,依法对报刊出版质量进行的审阅和评定,是报刊出版事后管理的重要制度。

第三条凡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和《期刊出版许可证》的报刊,应列入审读范围。

第四条报刊审读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督促报刊出版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努力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努力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新闻出版署印发《关于加强书刊产品印制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印发《关于加强书刊产品印制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印发《关于加强书刊产品印制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6.22•【文号】[94]新出技480号•【施行日期】1994.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新闻出版署印发《关于加强书刊产品印制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994年6月22日(94)新出技4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书刊产品印制质量管理的意见》已经全国书刊印刷工作座谈会讨论,现予印发。

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加强书刊产品印制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措施,解决书刊产品质量的突出问题,使我国书刊产品的总体质量水平有所提高,以适应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繁荣新闻出版事业的需要。

附关于加强书刊产品印制质量管理的意见为了加强对书刊产品印制质量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我署颁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和《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促使书刊印刷业从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书刊产品印制质量水平,现就加强书刊产品印制质量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各地情况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狠抓质量的突出问题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各出版、印制、发行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狠抓质量的突出问题。

(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充实质量管理人员,增强全员质量意识,坚持“质量第一,读者至上”的方针,克服片面追求产值、产量的倾向,切实摆正质量、数量、效益的关系,推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深入发展。

(二)运用行政管理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手段,加强宏观调控,做好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要指导、协调好书刊印制、出版、发行单位的质量工作,监督各单位保证产品质量并承担质量责任;要及时公布经检测的书刊印制质量信息,布置和检查质量工作,分析和处理重大质量问题。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模版(3篇)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模版(3篇)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期刊出版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行为。

第三条期刊出版单位应当遵循依法办刊、质量第一、诚信经营、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期刊出版管理制度,规范出版行为。

第五条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注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六条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加强对期刊编辑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学术素养。

第二章出版申报和审批第七条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出版主管部门申报出版,并提供真实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出版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严格审核出版申报材料。

第九条期刊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操纵出版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

第十条出版主管部门对于申报材料存在疑点或不符合要求的,有权依法要求期刊出版单位补充或修改申报材料。

第三章期刊编辑与稿件管理第十一条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学术规范,严格选拔和聘用期刊编辑人员。

第十二条期刊编辑应当具备相关学科的学术水平,且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三条期刊编辑应当遵循如下原则进行稿件管理:1. 确保稿件真实、准确、科学的原则;2. 尊重作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3. 增加学术争议的机会,鼓励学术讨论的原则;4. 遵循匿名评审原则,保护评审者和作者双方的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稿件审稿制度,明确稿件审查的程序和标准。

第十五条期刊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操纵稿件审稿工作。

第四章刊物印制与发行第十六条期刊出版单位应当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印刷企业进行印刷,确保印刷质量。

第十七条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出版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真实的印刷、发行信息。

第十八条出版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备案审核,确保印刷、发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九条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及时发行期刊,保证正常的发行周期。

第五章期刊版权管理第二十条期刊出版单位应当依法保护版权,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出版物管理规定(3篇)

出版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版物管理,保障出版物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出版、发行、销售各类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出版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服务人民群众。

(二)坚持质量第一,确保出版物内容健康向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出版物市场秩序。

(四)坚持创新驱动,推动出版物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章出版物内容管理第四条出版物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内容。

(二)不得含有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教唆犯罪等内容。

(三)不得含有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四)不得含有封建迷信、伪科学、低俗、庸俗、媚俗等内容。

第五条出版物内容审查:(一)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版物内容审查制度,对出版物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二)出版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内容审查机构或者配备专门的内容审查人员。

(三)出版单位应当对出版物内容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要求。

第六条出版物内容变更:(一)出版物内容变更后,出版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审查。

(二)出版物内容变更,应当及时报请原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出版物制作与发行管理第七条出版物制作:(一)出版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出版资格,并按照规定取得出版许可证。

(二)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版物制作管理制度,确保出版物制作质量。

(三)出版物制作过程中,出版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著作权。

第八条出版物发行:(一)出版物发行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发行资格,并按照规定取得发行许可证。

(二)出版物发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版物发行管理制度,确保出版物发行质量。

图书出版单位将实行资格准入和分级管理等

图书出版单位将实行资格准入和分级管理等

图书出版单位将实行资格准入和分级管理等作者:来源:《全国新书目》2008年第08期图书出版单位将实行资格准入和分级管理新闻出版总署近日颁布《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图书出版单位将实行资格准入和分级管理。

这个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对图书出版单位设立条件和程序、图书的出版、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都做了细化、明确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企业(法人)准入、资格准入、市场准入、人员准入四大准入的资格准入制度正式写入《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出版辞书、地图、中小学教科书等类别的图书,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出版单位须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业务范围出版。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对现在市场上出现的一号多书、以书号出版期刊等问题明确予以禁止。

对于图书的监督管理,该规章从属地管理原则和审读制度、质量保障管理制度、出版单位分级管理制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度、出版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明确新闻出版总署制定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办法,对图书出版单位进行评估,并实行分级管理。

我国将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新闻出版总署近日颁布《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这个规定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国家对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等工作的编辑人员和校对人员,以及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对职业资格实行登记注册管理。

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到岗2年内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

在出版单位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必须在到岗前取得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责任编辑证书。

责任编辑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违反出版法规行为的,或者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出现内容质量、编校质量等违法问题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责任编辑证书。

期刊出版质量管理规定

期刊出版质量管理规定

期刊出版质量管理规定[关键字词] 期刊出版质量管理规定[法规类别] 规范性文件[发布机关] 新闻出版总署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期刊质量管理机制,规范期刊出版秩序,促进期刊出版业的繁荣和发展,保障精神消费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的期刊。

第三条期刊的出版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个方面。

期刊的出版质量等级设置为合格和不合格。

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均合格的,其质量为合格。

内容、编校、设计、印制有一项不合格的,其质量为不合格。

第四条期刊的出版质量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和二十八条规定的,其内容质量为合格。

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和二十八条规定的,其内容质量为不合格。

第五条期刊编校的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三的,其质量为合格。

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三的,其质量为不合格。

期刊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方法按照本规定附件《期刊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注:暂无附件)执行。

第六条期刊的整体设计(包括封面、封二、封三、封底等)符合《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的,其质量为合格。

期刊的整体设计封面中有一项不符合《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的,其质量为不合格。

第七条期刊的印制符合《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CY/T 2-1999)规定的,其质量为合格。

不符合《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CY/T2-1999)规定的,其质量为不合格。

第八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对期刊出版质量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并及时将检查结果报送新闻出版总署。

第十条期刊的主办和主管单位应当履行其主办、主管职责,协助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本规定,并对出版质量不合格期刊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2.28•【文号】•【施行日期】2006.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为加强对报纸、期刊的管理,规范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工作,根据《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制定《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报刊出版活动的管理,促进我国报刊业健康发展,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报纸(含解放军系列、高校校报系列报纸)、期刊(含解放军系列期刊),均按年度对登记项目进行审核查验。

第三条报纸、期刊均在登记地进行年度核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报纸、期刊实施年度核验。

第四条核验时间为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

遇有特殊情况,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提前或推后年度核验时间,但一般不应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年度核验内容包括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所出版报纸、期刊登记项目、出版质量、遵纪守法情况、新闻记者证和记者站管理等。

第六条报纸、期刊必须符合《出版管理条例》以及《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设立的条件和有关出版规定,方予通过年度核验。

具体要求如下:(一)在编辑出版过程中,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保障报纸、期刊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期刊“三审三校”制度落实现状、原因分析及对策探究

期刊“三审三校”制度落实现状、原因分析及对策探究

1引言2021年10月,中宣部出版局下发《关于开展期刊滥发论文问题专项检查的通知》,全面体检年发文量超过2000篇,每期大部分论文篇幅不超过5000字或不超过3页的学术论文期刊。

同时,围绕期刊出版单位的审校流程、审稿意见、审校单留档等方面,检查“三审三校”制度落实情况。

近几年,一方面,国家陆续出台期刊出版工作规定意见,从《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到《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既有方向性的指导意见,又有可行性的操作办法;另一方面,国家不断加大检查力度,2017年,先后下发《关于规范报刊单位及其所办新媒体采编管理的通知》《关于重申“三审三校”制度要求暨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9年,国家也开展了有关“三审三校”的专项检查。

2021年,国家又下发《关于开展期刊滥发论文问题专项检查的通知》。

笔者发现,“三审三校”制度的落实情况均在检查范围,并作为重点检查方向。

“质量是图书的生命。

书稿的‘三审三校’是出版单位的中心工作,对保障图书出版质量具有关键作用。

”[1]对期刊来说,“三审三校”的重要性同样如此。

2关于“三审三校”制度的历史综述编辑出版是整个出版活动的中心环节,“三审三校”制度是出版单位的基本制度,对保证出版物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国家将“三审三校”制度作为编辑出版的工作方法和管理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完善。

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公布的《关于国营出版社编辑机构及工作制度的规定》,对书稿的“三审”工作提出初步要求。

1980年,《出版社工作暂行条例》出台,要求对书稿的政治内容和学术(艺术)质量实行三级审稿制度,并明确各审项应有具体书面审稿意见。

1989年,《关于当前出版社改革、图书发行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实施,再次要求图书出版应坚持“三审”制。

2020年,《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出台,再次重申落实“三审三校”等制度的重要性。

目前,国家对图书出版“三审”的人员资质、审稿流程、审项意见均提出明确要求,对“三校”的人员资质、校次、校对职责也作出具体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与法规5现代养生 2020年6月第20卷第10、12期第一条 为加强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范报纸、期刊出版秩序,促进报纸、期刊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和期刊出版许可证的报纸、期刊。

第三条 报纸、期刊质量包括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印制质量四项,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四项均合格的,其质量为合格;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其质量为不合格。

第四条 报纸、期刊内容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并符合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的,其内容质量为合格;不符合的,其内容质量为不合格。

第五条 报纸、期刊编校差错判定以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为依据。

报纸编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三的,其编校质量为合格;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三的,其编校质量为不合格。

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报纸编校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期刊编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二的,其编校质量为合格;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二的,其编校质量为不合格。

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期刊编校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第六条 报纸、期刊出版形式差错判定以相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为依据。

报纸出版形式差错数不超过三个的,其出版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新出发〔202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重点出版集团:现将《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2020年5月28日形式质量为合格;差错数超过三个的,其出版形式质量为不合格。

差错数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报纸出版形式差错数计算方法》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促进学术期刊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促进学术期刊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促进学术期刊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03•【文号】新广出发[2014]46号•【施行日期】2014.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促进学术期刊健康发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4]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期刊主管部门,各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服务机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关系“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

学术期刊是国家科研和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繁荣学术研究,推动文化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学术期刊品种数量迅速增长,出版质量和学术影响力也得到了较快提升,已初步形成学科门类齐全、基本满足科研学术交流需要的学术期刊出版体系,涌现出了一批在国内外有影响的知名品牌期刊。

但是,目前学术期刊出版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分散弱小、结构不合理的状况未根本改变,规模化集约化水平较低;整体质量不高,国际竞争力不强,还不能适应科教兴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要求;现行的科研人才评价机制造成论文发表需求过旺,学术期刊功能出现异化现象;一些学术期刊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放松审核把关,造成学术质量下降;特别是一些不具备学术出版条件的期刊超越业务范围或一号多版,出租、出售、转让出版权给个人及中介公司,刊发质量低劣学术论文牟利,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优化学术期刊出版环境,提高学术期刊出版质量,促进学术期刊健康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08版)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08版)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36号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
第三章图书的出版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条图书出版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十四条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须将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总署。
图书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图书出版的,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收回图书出版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四十二条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一)出版导向严重违反管理规定并未及时纠正的;
(二)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在整改期满后没有明显效果的;
(三)图书出版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四)经营恶化已经资不抵债的;
(五)已经不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的;
(六)暂缓登记期满,仍未符合年度核验基本条件的;
本规定所称图书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图书出版法人实体。

出版单位的管理规定(3篇)

出版单位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版单位的管理,规范出版活动,促进出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出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期刊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第三条出版单位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

第四条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出版物的质量管理,确保出版物的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艺术性和可读性。

第五条出版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出版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单位的管理工作,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出版单位设立第七条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出版宗旨和业务范围;(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场所和设备;(三)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编辑、出版、发行等专业人员。

第八条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二)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简历;(三)出版单位的资金、场所和设备情况;(四)出版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五)出版单位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证明;(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出版单位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出版单位设立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出版许可证。

第三章出版物管理第十一条出版物分为以下类别:(一)图书;(二)期刊;(三)音像制品;(四)电子出版物。

第十二条出版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内容健康向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二)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三)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四)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出版物使用管理规定(3篇)

出版物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的使用,保障出版物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出版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出版、发行、展示、借阅、收藏、出租、交换、捐赠等一切形式的出版物使用活动。

第三条出版物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2. 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3. 维护出版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4. 便于读者获取和利用;5. 促进文化传承和创新。

第二章出版物质量与安全第四条出版物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含有以下内容:1.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2. 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3. 宣扬暴力、淫秽、迷信、邪教;4. 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5. 宣扬封建迷信;6. 宣扬资本主义腐朽思想;7. 违反社会公德;8. 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9.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第五条出版物安全包括以下方面:1. 物理安全:出版物在运输、储存、展示、借阅等过程中,应避免损坏、丢失和被盗;2. 信息安全:出版物所含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3. 网络安全:出版物在网络环境下使用时,应确保网络安全,防止病毒、木马等恶意软件的侵入。

第六条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版物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对出版物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出版物使用第七条出版物使用包括以下形式:1. 发行:出版单位将其出版物通过书店、网络等渠道销售给读者;2. 展示:在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场所展示出版物;3. 借阅:读者在图书馆、档案馆等场所借阅出版物;4. 收藏:个人或单位收藏出版物;5. 出租:将出版物出租给他人;6. 交换:读者之间交换出版物;7. 捐赠:将出版物捐赠给图书馆、档案馆等机构。

第八条出版物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出版物使用许可;2.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版物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使用期限等;3. 使用单位应当对出版物进行妥善保管,防止损坏、丢失和被盗;4. 使用单位应当对出版物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5. 使用单位应当对出版物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起施行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起施行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图书出版,加强对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促进图书出版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图书出版,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图书,是指书籍、地图、年画、图片、画册,以及含有文字、图画内容的年历、月历、日历,以及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内容载体形式。

第三条图书出版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全国图书出版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图书出版单位依法从事图书的编辑、出版等活动。

图书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

第六条新闻出版总署对为发展、繁荣我国图书出版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图书出版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并评选奖励优秀图书。

第七条图书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第八条图书由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

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取得图书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图书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图书出版法人实体。

出版社管理规定(3篇)

出版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版社的管理工作,提高出版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出版社。

第三条出版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出版物的政治导向正确;(二)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三)坚持质量第一,注重内容创新,提高出版物的文化品位和科学价值;(四)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公平竞争;(五)坚持可持续发展,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出版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出版物质量,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出版社应当设立以下组织机构:(一)理事会:负责出版社的决策、监督和重大事项审议;(二)编辑部:负责出版物的选题策划、编辑、校对、印刷等工作;(三)发行部:负责出版物的发行、销售、售后服务等工作;(四)财务部:负责出版社的财务管理、审计等工作;(五)人力资源部:负责出版社的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等工作;(六)其他必要部门。

第六条各组织机构的职责如下:(一)理事会:1. 制定出版社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2. 审议通过出版社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3. 决定出版社的重大事项;4.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5. 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的修改。

(二)编辑部:1. 负责出版物的选题策划、编辑、校对、印刷等工作;2. 确保出版物的政治导向正确、内容健康向上;3. 加强与作者的沟通,提高出版物的质量。

(三)发行部:1. 负责出版物的发行、销售、售后服务等工作;2. 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出版物销售渠道畅通;3. 开展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提高出版物的市场竞争力。

(四)财务部:1. 负责出版社的财务管理、审计等工作;2.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3. 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上海市报纸2008年度核验的通知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上海市报纸2008年度核验的通知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上海市报纸2008年度核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09.03.02•【字号】•【施行日期】2009.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上海市报纸2008年度核验的通知本市各报纸出版单位: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做好2008年度报刊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出报刊〔2009〕186号)要求,我局决定从2009年3月23日起进行2008年度报纸核验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纸年度核验和换证范围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本市报纸。

二、报纸年度核验内容年度核验的重点是对报纸出版单位及其所出版报纸的登记项目、出版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新闻记者证和记者站管理等进行审核检验:(一)报纸主管主办单位是否履行管理职责,与出版单位是否属于挂靠关系。

(二)报纸主要负责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岗位资格。

(三)报纸出版导向是否正确,出版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四)报纸是否存在超越业务范围、一号多报、一号多刊、转让出版权等违规出版行为。

(五)报纸记者和记者站是否存在违规情况。

(六)报纸刊载广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

(七)报纸经营是否存在违规问题。

三、报纸年度核验的程序及需提交的材料(一)报纸出版单位应登陆我局网站(),在首页右上角点击“报刊上报系统”进入“复旦天翼报刊上报系统”,按要求完整准确填写《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电子表格,并通过该系统在3月23日前上报。

(二)报纸出版单位应在收到我局网上“已审核”的回复后,下载填写完整的《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纸质表格。

《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纸质表格一式三份,加盖主管、主办单位公章,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时间内报送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网上“审核未通过”的出版单位,根据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报刊管理处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重新上报,并在得到网上“已审核”的回复后,将前款所列纸质材料准备齐全,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2019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中级基础知识精讲:第五章

2019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中级基础知识精讲:第五章

【导语】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为⼤家带来2019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中级基础知识精讲:第五章,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出版⾏政管理的概念:(P140) 【出版⾏政管理】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出版活动进⾏管理的⾏为。

根本任务:1、保障公民享有出版⾃由的权利;2、进⾏⾏业监管;3、实施准⼊和退出管理;4、保障和规范合法的出版活动,培育和规范出版物市场;5、对从业⼈员进⾏管理;6、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监管;7、惩处违法出版⾏为,促进中国特⾊社会主义出版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

出版⾏政管理涉及两个⽅⾯:1.实施管理的出版⾏政主管部门(中央和地⽅分级管理);2.出版⾏政管理的对象:出版单位、制作单位、印刷复制单位、发⾏单位。

⼆、依法实施出版⾏政管理(P140) (⼀)出版⾏政管理的法律依据:《宪法》、《刑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告法》、《国家通⽤语⾔⽂字法》、《计量法》等。

我国参加的《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和中国的,也是出版⾏政管理的依据。

(⼆)出版⾏政管理的重要法规:⾏政法规和地⽅性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制品⽀付报酬暂⾏办法》(“七条例⼀办法”)【《出版管理条例》是有关出版⼯作最基本、最重要的⾏政法规。

】 (三)出版⾏政管理的重要规章、规范性⽂件(P141):部门规章和地⽅政府规章 规章:《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电⼦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互联出版管理暂⾏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专业技术⼈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等。

规范性⽂件:《图书、期刊、⾳像制品、电⼦出版物重⼤选题备案办法》、《书号实名申领管理办法》《出版⽂字作品报酬规定》《关于严格禁⽌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规定》等。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规范图书出版秩序,促进图书出版业的繁荣和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的质量管理。

出版时间超过十年且无再版或者重印的图书,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均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合格。

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不舍格。

第四条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合格。

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不合格。

第五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合格。

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不合格。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的判定以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制定的行业标准为依据。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铭率计算方法》执行。

第六条图书的整体设计和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设计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其设计质量属合格。

图书的整体设计和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设计中有一项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其设计质量不合格。

第七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CY/T 2-1999)规定的图书,其印制质量属合格。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CY/T 2-1999)规定的图书,其印制质量属不合格。

第八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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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出版质量管理规定
[关键字词] 期刊出版质量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关] 新闻出版总署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期刊质量管理机制,规范期刊出版秩序,促进期刊出版业的繁荣和发展,保障精神消费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的期刊。

第三条期刊的出版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个方面。

期刊的出版质量等级设置为合格和不合格。

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均合格的,其质量为合格。

内容、编校、设计、印制有一项不合格的,其质量为不合格。

第四条期刊的出版质量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和二十八条规定的,其内容质量为合格。

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和二十八条规定的,其内容质量为不合格。

第五条期刊编校的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三的,其质量为合格。

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三的,其质量为不合格。

期刊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方法按照本规定附件《期刊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注:暂无附件)执行。

第六条期刊的整体设计(包括封面、封二、封三、封底等)符合《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的,其质量为合格。

期刊的整体设计封面中有一项不符合《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的,其质量为不合格。

第七条期刊的印制符合《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CY/T 2-1999)规定的,其质量为合格。

不符合《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CY/T2-1999)规定的,其质量为不合格。

第八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对期刊出版质量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并及时将检查结果报送新闻出版总署。

第十条期刊的主办和主管单位应当履行其主办、主管职责,协助新闻出版行政管
理部门落实本规定,并对出版质量不合格期刊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期刊的出版单位应当建立期刊出版质量管理机制,制定期刊出版质量管理制度,保证期刊出版质量合格。

第十二条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期刊出版质量检查的内容包括:期刊的正文、封面、封二、封三、封底、版权页、目次页、插图及文字说明等。

正文部分的检查、抽查的篇幅不少于正文篇幅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三条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期刊出版质量检查,须将审读记录和检查结果书面通知期刊出版单位。

期刊出版单位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申辩意见,请求复检。

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请求裁定。

第十四条对期刊内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和二十八条规定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实施处罚。

第十五条对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期刊的出版单位,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上报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总署根据情节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对于印制质量不合格的期刊,出版单位必须及时予以收回、调换。

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印制质量不合格期刊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一种期刊在一年内有三期或三期以上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不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媒体曝光、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刊号的处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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