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管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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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20XX年8月2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XX〕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制订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培训专业设置建议;(二)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方案建议;(三)对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建设、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四)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对培训招收工作进行区域间统筹协调;(五)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六)制定考核标准和要求,检查指导考核工作;(七)承担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和措施,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建设、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并报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公布;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国卫科教发〔2014〕4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指导管理办法(试行)

国卫科教发〔2014〕4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指导管理办法(试行)

精心整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生;员;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制订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培训专业设置建议;(二)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方省级以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当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工作。

第八条培训基地接受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具体做好培训招收、实施和考核及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培训基地第九条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培训需求及各地的培训能力,统筹规划各地培训基地数量。

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为三级甲等医院;(二)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要求;省(区、市)培训基地分配名额。

第十二条培训基地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调领导机制,制订并落实确保培训质量的管理制度和各项具体措施,切实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培训基地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基地的培训工作,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作为协调领导机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承担培训任务的科室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健全组织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对培训对象的带教和管理职能。

第十三条培训基地应当落实培训对象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有关人的培训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和变更手续。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培养高质量的临床医学专门人才的重要措施之一,指导教师的素质和水平,直接关系到规范化培训的质量。

根据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通知》精神和《大理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指导教师的条件(一)、具有高尚的医德医风,严谨的治学态度,遵纪守法,事业心和责任感强,能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临床教学观念强。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最近5年在医疗第一线工作,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高年资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扎实的医学理论及基础知识,坚实的业务水平,较强的临床实践能力(包括接触病人、采集病史、体格检查、常用诊疗操作、临床思维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四)、各科指导教师与住院医师比例应尽可能做到1:1。

二、指导教师的职责(一)、指导教师应在科主任的领导下,对前来轮转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学员进行全程带教。

(二)、指导教师应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的要求和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和考核工作,不得随意变更培训计划、培训流程和培训内容。

(三)、指导教师应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要求,针对不同专业的培养对象和临床实际制订在本科的详细培养计划,做到因人而异,有所侧重.(四)、指导教师应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规定学习的病种,落实住院医师诊治一定量的病种和病人,正确指导住院医师完成各项日常医疗工作,如医疗值班、查房、病史采集与书写、各类医疗文书书写、疑难病例讨论、重危病人抢救等各项医疗活动,指导住院医师严格落实首诊负责,注重培养住院医师临床思维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五)、指导教师应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负责指导住院医师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日常培训工作。

指导住院医师正确询问、书写病史,进行规范、全面的体格检查,熟悉轮转科室诊疗常规,掌握本学科常见病的诊断、治疗、预防、随访,熟练掌握对急症和危重症病人的抢救技能.正确指导住院医师进行各项技能操作训练,掌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基本技能,尤其是相关手术或技能操作,要达到一定数量和熟练程度,在实践中锻炼住院医师的操作能力.(六)、指导教师应正确指导、督促住院医师认真阅读专业书籍,检查修改住院医师的文献综述或读书报告情况,督促参加相关学术活动。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20XX年8月2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XX〕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制订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培训专业设置建议;(二)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方案建议;(三)对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建设、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四)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对培训招收工作进行区域间统筹协调;(五)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六)制定考核标准和要求,检查指导考核工作;(七)承担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制订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培训专业设置建议;(二)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方案建议;(三)对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建设、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四)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对培训招收工作进行区域间统筹协调;(五)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六)制定考核标准和要求,检查指导考核工作;(七)承担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和措施,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建设、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并报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公布;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管理制度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管理制度

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管理制度(试行)1、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主要包括“培训导师”和“指导医师”。

2、“培训导师”和“指导医师”实行聘任制,由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住培办公室”)组织,各专科推荐,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委员会”审核后统一聘任,每届任期3年,期满后重新认定。

3、导师及指导医师的聘任条件:(1)导师:住院医师在进入我院培训后,由住培办公室指定一位导师,负责住院医师在所有轮转科室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等的指导,直至3年培训结束,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副高及以上职称,硕士导师优先;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态度严谨,为人师表,热心于为国家培养医学人才,能对住院医师的规培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指导和帮助。

(2)指导医师:是培训工作的主要执行者,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②熟悉本专业系统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能规范、熟练地进行本专业技能操作;③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态度严谨,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热心于为国家培养医学人才,具有较强的教学意识和带教能力;④熟悉培训规定,能够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

4、各专业基地指导医师与培训对象的比例应符合本专业基地师资配比要求。

住院医师入科后由科主任负责安排相应的指导医师带教,每名指导老师同时带教人数不超过3名。

5、建立导师和指导医师综合考核机制:(1)导师考核及指导医师考核主要通过住培办公室的日常监管和学员的定期评价实施。

(2)学员的评价方式为登录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系统”,在导师评价表或指导医师评价表上对导师/指导医师的履职情况进行逐项评价后提交上传,系统将自动计分。

(3)导师评价为每半年一次;指导医师评价在学员每一次出科前完成。

(4)住培办公室对导师及指导医师的评价结果进行动态管理,对连续2次为差评者,予以戒勉谈话,再次为差评的,将提前取消其导师/指导医师资格,并全院例会通报。

国卫科教发〔〕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国卫科教发〔〕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制订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培训专业设置建议;(二)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方案建议;(三)对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建设、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四)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对培训招收工作进行区域间统筹协调;(五)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六)制定考核标准和要求,检查指导考核工作;(七)承担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和措施,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建设、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并报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公布;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管理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管理办法

xxxxxxx住院医师规范化带教师资管理办法(试行)一、目的为认真执行国家卫计委规定,严格带教师资管理,规范我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简称住培,下同)带教工作,提高我院临床医师队伍整体教学水平,培养合格的临床住院医师,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简称住培,下同)带教师资是指按照国家卫计委的培训标准,符合带教师资条件并且能够胜任临床带教工作,经医院选拔的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带教工作任务的医师。

三、师资标准(一)住培带教师资条件1.基本条件:(1)学历:大学本科及以上。

(2)职称:主治医师及以上。

(3)年限:从事本专业临床工作且任主治医师≥3 年。

(4)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高度的责任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教学工作,教学意识强,工作严谨、敬业。

(5)加强自身素质教育,积极参与在职教育,努力提高理论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6)具备较强的沟通表达能力和带教技巧。

2.有较强的业务能力(1)具有较强的带教意识和带教能力,医德高尚,工作认真负责。

(2)具有较高的理论知识水平,较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具有良好的学术能力。

(3)在省级、国家级刊物发表文章≥1 篇(4)教学:带教实习、进修医师工作经历≥3 年(二)带教师资遴选1.带教师资名额核定根据各专业基地指导老师与学员比例,核定各专业基地带教师资名额数。

2.带教师资遴选程序(1)由符合条件的临床医师进行自荐,填写《广元市人民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带教师资申报表》交各基地。

(2)各基地主任对申报人员进行初审,初审合格交科教科。

(3)科教科组织医院教育管理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再审,对再审合格的人员进行公示(名单附后)。

3.师资聘用(1)公示无异议即予以聘用,聘期3 年,颁发聘书。

(2)每年各基地需新增带教师资人员,由各专业基地向医院提出申请,医院按程序组织补充师资人员。

(三)带教老师退出1.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规章制度。

2.带教意识差,不履行带教职责,责任心不强,3 次及以上违反相关教学制度。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20XX年8月2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XX〕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制订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培训专业设置建议;(二)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方案建议;(三)对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建设、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四)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对培训招收工作进行区域间统筹协调;(五)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六)制定考核标准和要求,检查指导考核工作;(七)承担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AA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管理办法(试行)

AA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管理办法(试行)

AA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管理,保证培训质量,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编办、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联合印发的《AA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AA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本区域住院医师接受规范化培训的场所。

培训基地带教师资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主要执行者,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获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具有扎实的临床技能和良好的医德医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遵纪守法,能够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

第三条专业基地带教师资的中、高级职称比例应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中各专业基地标准的要求。

每名带教师资的带教人数同批次不超过3名。

第四条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定期组织培训基地开展师资培训工作。

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住院医师规范化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并统一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五条带教师资应积极参加国家及自治区组织的师资培训。

第六条带教师资应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的要求和基地制订的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和考核工作,不得随意调整培训计划、培训流程和培训内容。

第七条带教师资应及时检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的医疗文书书写情况,定期审核培训学员的培训记录,指导培训学员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医疗值班等制度,指导和督促其参加各项医疗活动、疑难病例讨论以及相关学术活动。

第八条带教师资负责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的临床工作量、收治病种及例数、技能操作、病历书写、沟通技巧、医学伦理、医德医风、劳动纪律等方面的日常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手册》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中。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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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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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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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制订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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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一)研究提出培训专业设置建议;(二)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方案建议;(三)对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建设、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四)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对培训招收工作进行区域间统筹协调;(五)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六)制定考核标准和要求,检查指导考核工作;(七)承担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制订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培训专业设置建议;(二)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方案建议;(三)对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建设、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四)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对培训招收工作进行区域间统筹协调;(五)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六)制定考核标准和要求,检查指导考核工作;(七)承担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和措施,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建设、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并报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公布;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2014.8.25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2014.8.25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制订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培训专业设置建议;(二)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方案建议;(三)对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建设、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四)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对培训招收工作进行区域间统筹协调;(五)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六)制定考核标准和要求,检查指导考核工作;(七)承担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和措施,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建设、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并报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公布;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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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文件精神,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国卫科教发〔2014〕49号)和《关于印发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卫发〔2014〕30号)文件要求,加强我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管理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保障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工作质量。

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是指承担住院医师(含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能力培训指导工作的教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实行“双师制”,师资类型包括临床指导教师和责任导师。

第四条所有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条件的教职工都有培养住院医师的义务,除因考核不合格被取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以外,任何个人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任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由毕业后教育管理科、专业基地、培训科室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实行三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毕业后教育管理科负责全院师资统筹管理,主要承担师资审批,健全激励机制,制定师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直接对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毕业后教育管理科负责师资考核,带教质量监督及根据评价体系进行评价,师资动态管理。

第八条培训科室负责推荐师资,协助专业基地进行带教质量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师资管理第九条师资遴选及资格认定(见附表1、附件2)。

一、指导教师遴选条件:选拔职业道德高尚、临床经验丰富、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实习生带教工作经验并考核合格的主治以上职称医师作为指导教师。

二、责任导师遴选条件:选拔职业道德高尚、临床经验丰富、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住院医师、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科医师(进修生)的临床指导经验并考核合格的副主任以上职称的医师作为责任导师;且三年主持有市厅级以上(包括市厅级)科研立项,在核心期刊发表不少于2篇专业论文。

二、师资遴选程序及资格认定:申请人填写《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教师资格遴选表》,培训科室主任、专业基地负责人同意推荐,毕业后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进行师资资格审核,报医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公示。

第十条建立师资管理库和个人教学档案。

一、建立师资管理库,对所有经过资格认定的指导教师实行统一的动态管理,并有计划地增加和更新师资力量。

二、建立师资个人教学档案,包括资格认定申请表、专业职称及聘书、专业论文、科研项目及成果、教学研究及成果、教学培训等。

第四章师资职责第十一条临床指导教师职责:一、临床指导教师应在职业道德及精神文明等方面成为住院医师的表率,言传身教,不仅要指导住院医师做好临床工作,更要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提高住院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二、熟悉国家统一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对住院医师在政治思想、临床实践、技能操作、专业理论和外语、临床教学、科研能力等方面的要求,针对不同专业的轮转住院医师制定出具体培训计划,指导和监督住院医师进行培训,确保培训内容和标准达标。

三、承担临床住院医师专业理论课的教学,组织有关讲座,指导他们了解本学科的最新进展。

四、指导住院医师的实践工作,帮助他们提高思维、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提高与病人沟通、取得病人合作的技巧,提高临床诊疗技能的准确性和熟练程度。

五、负责安排和指导住院医师的教学实践。

六、负责指导循证医学在临床实践中运用。

七、负责指导和检查住院医师培训轮转登记手册的填写情况,并将其在培训中的表现记录在册。

八、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要求,做好住院医师的出科考核工作,并积极参加专业基地和医院组织各类考试的命题、评卷和临床技能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责任导师职责:一、责任导师参照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执行导师与住院医师“一对一”的指导模式,全程跟踪管理其的培训工作。

二、指导和评价住院医师撰写的论文和综述,培养其科研工作能力。

三、指导和培训住院医师职业资格考试,保证取得执业资格。

四、指导符合申请硕士专业学位学员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及答辩。

第五章师资培训制度。

第十四条师资培训安排一、组织教师学习国家统一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

二、定期院内组织教师开展业务学习和指导能力培训,不断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

三、不定期组织教师到其他医院参观学习。

四、不定期请院外教学专家来院对教师进行教学能力培训。

第十五条教学能力建设一、教学团队和教师应积极开展教改课题研究,不断提高本学科教学能力。

二、医院为各学科开展教学能力建设提供必要支持。

第六章师资上岗制度。

第十六条指导教师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合格、带教能力(包括教学查房、病案讨论、理论授课等)考核合格、师资资格认定,医院毕业后教育管理科审批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对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指导教师资格,经重新参加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提交师资资格认定申请获得审批方能上岗。

第十八条上岗培训的方式:一、参加国家级或自治区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师资培训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二、参加远程教育,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参加医院组织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师资培训班,并通过考核,取得我院规范化培训师资合格证书。

第七章师资教学质量评估制度第十九条考评原则一、毕业后教育管理科负责常规考评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使之制度化、程序化、合理化。

二、考评前认真做好准备,对指导教师表现有充分了解。

三、考评工作要认真仔细,客观公正,考评结果要公开。

第二十条考评内容一、带教热情。

主要指老师的带教工作态度,包括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带教素质。

包括指导教师的职业道德、工作进取心、责任心等。

三、带教能力。

自身业务能力、管理能力、教学能力等进行考评。

四、教学数量。

根据住院医师在老师指导下完成培训大纲各项要求的情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应完成数量)进行打分。

五、教学质量。

随机抽取50%以上的指导教师,以教学查房/教学病例质量讨论为核心,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考评方法一、学员对指导教师填写临床指导情况评价表。

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办公室和各专业基地根据考核内容对指导教师进行考评。

三、个人自我总结。

第二十二条师资教学资料评价体系(见附表3、附表4)。

第二十三条责任导师考核参照右江民族医学院研究生导师考核标准执行。

第八章评定结果及奖惩制度第二十四条考评结果认定:一、年度考评结果为百分制,综合评分≥90 分者为优秀,综合评分≥80分而<90 分者为合格,综合评分≥60 分而<80 分者为基本合格,综合评分<60 分者为不合格。

二、连续两年度考评为基本合格者,视为第二年度考评不合格。

三、出现教学事故,视为当年考评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考评结果由毕业后教育管理科管理归档,并报送组织人事科备案,作为医院开展各类评奖评优、奖惩处罚的参照依据。

第二十六条考评奖惩措施一、根据指导住院医师人数,按600元/人·月标准给予发放临床指导工作补贴,其中考评优秀者,发放教学量全额补贴的120%;考评合格者,发放教学量全额补贴的100%;考评基本合格者,发放教学量全额补贴的80%;考核不合格者,发放教学量全额补贴的50%。

二、临床指导工作补贴按季度统计发放,最后一个季度根据年终考评结果计算全年应发总额并进行结算,原则上不少于50%的补贴金额应发放给专职指导教师,剩余部分补贴可由培训科室进行二次分配。

三、根据指导住院医师人数,按200元/人·月标准给予发放责任导师工作补贴,每名责任导师的工作补贴金额封顶为800元/月。

三、在各级各类教学评比中获奖,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考评为优秀者,作为医院年度综合考核或职称评聘的主要加分依据之一。

四、考评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取消医院年度综合考核的评优资格。

五、考评结果不合格者,取消指导教师资格,培训合格并重新进行师资资格认定后方能上岗,且当年年度医院综合考核为不合格,相应延迟职称晋升,直至考评合格方可晋升。

六、具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指导教师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作为推荐申报高级职称的审核条件之一;具备责任导师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作为推荐申请研究生导师资格必备条件之一。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毕业后教育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如需修订,需提交预案由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

附表1: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教师资格遴选表第 1 页共 2 页注:请同时提交本推荐表的电子版。

第 2 页共 2 页附表2: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责任导师申请表培训专业学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教师教学质量评估表(毕业后教育管理科/专业基地用表)评估科室:评估时间:评估教师:评估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教师教学质量评估表(学员反馈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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