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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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管理办法

为加强合同审查管理,充分发挥合同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法务部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合同审查的目标:

将合同审查与企业管理相结合,确保公司效益最大化同时控制合同法律风险。

第二条合同审查的范围:

(一)原则上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重要的合同或内容涉及各方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需经法务部审查,并按本办法规定会签后方可签订。

(二)各单位对外签订的所有重要的合同或内容涉及各方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需经本部位法务部审查,需送集团法务部审查的,按本办法规定送集团法务部审查,并按本办法规定会签后方可签订。

(三)劳动合同和公司个别的特殊业务合同不在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之列,由人力资源部与相关业务部门把控。

(四)除公司由法务部直接负责的收并购、组织尽职调查项目涉及的合同外,各单位向法务部送审的合同,法务部负责对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其他商务性等条款由各单位

自行把控。

第三条责任分工

(一)合同初审:各单位法务部门或业务部门负责拟定本单位相关业务的合同文本,各单位相关领导初审把关。具备基本会签条件后,重要合同送集团法务部审查。

(二)合同审查:原则上公司所有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需经法务部审查;各单位对重要合同需经集团法务部审查的送集团法务部审查。

(三)合同会签:合同实行会签制度,由法务部、财务部、经办业务部门(各单位)及领导会签;

(四)法务部负责人统一对外签署合同审查意见,负领导责任。预审律师对其审查合同或出具的法律意见负直接责任。

(五)法务部负责人出差期间,经审核电子版同意,可以授权预审律师对其审核的合同签署审查意见。

第四条审查要求

(一)时间要求:

各经办部门、各单位向法务部送审合同,应提前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正常情况下提前三天送审,重大合同提前七天送审,特殊紧急情况可提前一天送审。

法务部本着高效、优质的原则,审查合同后向经办人反馈审查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要求:

法务部在审查合同时,要做到严谨细致。应当对合同做认真的推敲,审查合同的标的、内容、主体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合同条款是否齐全、完备、严谨,以保证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切实可行。

对于领导指示必须签订但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的合同,应与经办人深入沟通,法务部审查人在合同会签时简要注明。

第五条审查意见的签署

(一)对于合同条款要进行严格审查,并向经办人反馈审查意见和建议。

(二)对重大法律问题,法务部可以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六条重大合同的审查

(一)重大合同为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或其他重大复杂的,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以及领导交办的有关合同。

(二)对于重大合同,经业务部门提前邀请,法务部可以对重大合同的招标、合同谈判、签订、履行进行全程参与。通过参与了解合同签订背景,确定合同审查的关键点,在参与过程中,适时提出相关的法律建议。

第七条合同存档

签订的合同,由经办部门、各单位按本单位档案管理规定存档,法务部不留存纸质合同档案。

第八条合同审查评价

法务部根据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经营的新变化、新情况,及时总结合同审查经验,对于需要修改合同标准文本的,配合相关单位进行修改。

第九条本办法由集团法务部负责解释,各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华都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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