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频振动实验作业指导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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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频振动实验作业指导书范文
1 目的
本试验的目的是测定在规定频率范围内振动对MEMS 器件的影响。本试验是破坏性试验。
2 设备
本试验所需设备包括具有规定强度和所需扫频的振动装置,以及试验后进行测量所必需的光学和电气设备。
3 程序
器件应牢固地安置在振动台上,引线或电缆也应适当固定。使器件作等幅简谐振动,其振幅两倍幅值为1.52mm(±10%),或其峰值加速度按试验条件A、B 或 C 的规定(+20%,-0g)。在交越频率以下,试验条件应由振幅大小控制,在交越频率以上,试验条件应由峰值加速度值控制。振动频率在20~2000Hz 范围内近似地按对数变化。应在不少于
4min 的时间内经受从20Hz 到2000Hz 再回到20Hz 的整个频率范围的作用。在X、Y 和Z 三个方向上各进行四次这样的循环(总共是12 次),从而整个周期运动所需的时间至少约为48min.当有规定时,对其壳体内所含部件或元件在振动时易移动和受到破坏的器件,应用X 射线检查方法或去掉封盖或打开外壳,放大30 倍检查器件,从而揭示是否遭到损坏或有错位。
当本试验作为一个试验组或试验分组的一部分进行时,在本试验结束后不必专门进行试验后测量或检查,而可在该组或分组试验结束时进行一次。
试验条件峰值加速度(m/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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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96(2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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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490(5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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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686(7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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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检查
试验后,不放大或放大不超过 3 倍,对标记进行外观检查;放大20~50 倍对封装、引线
或密封进行目检。此项检查和任何附加的特殊测试和检查应在最终周期完成后,或在包括本试验的一个试验组、一个试验序列或一个试验分组完成后进行。
3.2 失效判据本试验后,不符合任何一项规定的测量或检查,封装、引线或密封有缺陷或损坏的迹象,
或标记模糊等,都应视为失效。由于试验时的操作和夹具引起的标志损坏不应成为器件拒收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