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合同担保
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2024年
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引言1.1 合同目的1.2 法律依据1.3 适用范围第二章:担保责任概述2.1 担保责任定义2.2 担保责任类型2.3 担保责任的法律效力第三章:担保人资格与义务3.1 担保人资格要求3.2 担保人的基本义务3.3 担保人的权利第四章:债务人与担保人的关系4.1 债务人的定义与义务4.2 债务人与担保人的责任关系4.3 债务人违约的处理第五章:担保方式5.1 保证担保5.2 抵押担保5.3 质押担保第六章:担保合同的成立与生效6.1 担保合同的成立条件6.2 担保合同的生效时间6.3 担保合同的书面形式第七章:担保责任的履行7.1 担保责任的履行条件7.2 担保责任的履行程序7.3 担保责任的履行方式第八章:担保责任的解除与终止8.1 担保责任解除的条件8.2 担保责任终止的情形8.3 担保责任解除与终止的程序第九章:违约责任9.1 违约责任的认定9.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9.3 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第十章: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争议解决的管辖10.3 争议解决的费用承担第十一章:合同的变更与终止11.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11.2 合同终止的条件11.3 合同变更与终止的法律后果第十二章:签字栏12.1 担保人签字12.2 债务人签字12.3 签订时间12.4 签订地点第十三章:附则13.1 合同的解释权13.2 合同的补充协议13.3 其他未尽事宜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引言1.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担保责任的法律关系,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1.2 法律依据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1.3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所有涉及担保责任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章:担保责任概述2.1 担保责任定义担保责任是指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的保证或物权担保义务。
2.2 担保责任类型担保责任分为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
财务担保合同负债
财务担保合同负债.(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1.2 合同适用范围1.3 术语定义第二章:担保事项2.1 担保债务的说明2.2 担保范围的界定2.3 担保期限第三章:担保方的权利与义务3.1 担保方的权利3.2 担保方的义务3.3 担保方的履行保障第四章:被担保方的权利与义务4.1 被担保方的权利4.2 被担保方的义务4.3 被担保方的违约责任第五章:担保方式及条件5.1 担保方式5.2 担保条件5.3 担保物的评估与管理第六章:担保费用与支付6.1 担保费用的确定6.2 支付方式6.3 费用调整第七章: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7.1 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7.2 合同解除的条件7.3 合同终止的情形第八章: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争议解决程序8.3 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加条款9.1 特殊约定9.2 其他补充事项第十章:签字栏10.1 担保方签字10.2 被担保方签字10.3 签订时间10.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方与被担保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财务担保事项的顺利进行。
1.2 合同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担保方为被担保方提供担保的各类财务债务事项。
1.3 术语定义本合同中所涉及的专业术语和特定表述,其定义和解释应以本合同附件中的“术语解释”为准。
第二章:担保事项2.1 担保债务的说明担保方同意为被担保方的特定财务债务提供担保,债务详情如下:债务金额:______;债务性质:______;债务期限:______。
2.2 担保范围的界定担保方的担保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主债权:______;利息:______;违约赔偿:______。
2.3 担保期限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担保方履行完毕所有债务之日止。
第三章:担保方的权利与义务3.1 担保方的权利担保方有权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确保担保事项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 担保法
一、保证概述
2 保证的分类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既存债务的保证和将来债务的保证(最高额 保证 )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 责任的保证。作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 权,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 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对债 权人履行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 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 权。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按连带责任保证 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性质
从属性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的从合同。主合同 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 补充性 债务履行完毕,担保无须实现,仅当债务 人不能履行主债务时,担保才被要求实现。 相对独立性 与所担保的债权保持相对独立性。依 约定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债权而独立发生效力。
第二节:保证
七、保证人的代位权
保证人的代位权是指保证人代债务人清偿债
务后,取代债权人的地位对债务人享有债权。 一般而言,保证人代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 并使主债务人因此而免责的,保证人的代位 权即成立。 实质为债权的法定转移,其权利行使以主债 权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为限。
第三节:抵押
抵押的概念
三、保证期间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 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 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 年。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 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四、保证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中,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 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 效。 连带责任保证中,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 诉讼时效。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担保法
❖ E、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的内容,但未实 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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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甲公司向乙工厂订购一批价值10万元的产 品,合同约定如甲公司不能按时付款,则支付货款 5%的违约金,并由丙企业为甲公司提供连带担保。 后乙工厂领导认为违约金偏低,就私下与甲公司将 订货合同的违约金修改为货款的10%.如果甲公司不 能按期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此种情形所 有人丧失了处分权)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违
法、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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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题
❖ 一中学生为修理教育设施向银行贷款,银行 要该学校提供担保,学校有自有财产向银行 抵押,以下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 1)该学校的教学大楼
❖ (二)保证责任 ❖ 1、保证范围。 ❖ 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 ❖ 没有约定,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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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主合同转让、变更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 (1)主合同债权转让。
❖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 证责任不发生变化,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 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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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合同
❖ (一)保证合同的概念 ❖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
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 债务的协议。
❖ 思考: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 无偿合同还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还是实践 合同?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
民法典担保合同篇全文
民法典担保合同篇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合担保合同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下统称保证人)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担保的合同。
第二条内容担保合同的内容包括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和担保的范围。
第三条形式担保合同可以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也可以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
第四条担保方式担保方式包括保证和抵押、质押、定金、保证保险等方式。
第五条担保范围债务人经与债权人约定,其债务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由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范围为全部或者一部分债务。
第六条担保责任的决定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可以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确定,也可以事先确定。
第七条保证人与债权人的份额债务有数个保证人的,除债权人另有约定外,各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保证人的优先顺序债务人多方提供保证的,保证人的优先顺序可以按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次序确定,也可以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保证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的权利和请求保证人一次性履行担保责任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请求。
第十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可以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确定,也可以事先确定。
第二章担保第十一条保证的形式保证可以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也可以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
第十二条保证的内容保证的内容包括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
第十三条保证的方式保证方式可以是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具体保证、最高额保证。
第十四条保证责任范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第十五条保证的效力期间保证可以是一定期间内的、一次性以及不定期变动的。
第十六条保证人的义务保证人的义务包括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进行审查和告知债务人的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保证人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担保物权。
第十八条保证人的权利保证人有权查阅和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解。
第十九条债权人的请求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提供保证金、提供担保物权。
第二十条债权的转让债权的转让不影响保证。
第二十一条保证失效债务人对财产进行重大变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保证失效。
第五章合同的担保【共51张PPT】
当事人提供的对外担保无效。
4)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 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二)法律后果
1.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2.责任承担
七、担保责任的免除
(一)发生不可抗力
(二)主债务已得到全面、正确的履行
(三)债权人擅自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 (四)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内容未经担保人同意
四、留置权的法律特征
(一)发生不同
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发生,并且其发生必须具 备法定条件。
2.动产质权为约定担保物权,依当事人的设定而发生
(二)行使条件不同
留置权的行使需要经过宽限期,而动产质权则无此必要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该财产后,债务人应 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五)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未主张债权
第二节 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
债权人
主债权债务关系 主合同
债务人
(二)法律特征
1.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方式;
保证人的信誉与一般财产
2.保证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一般保证 当事人特殊约定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
连带责任保履行债务
保证人享有的 权利
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承担的 责任性质
补充责任
连带责任
三、保证人的范围
《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 民,可以作保证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024年-担保法规定了合同担保的五种方式复合详尽版
合同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确保债务的履行,对债权人提供的一种法律上的保障措施。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五种合同担保方式,分别是抵押、质押、保证、定金和留置。
本文将对这五种担保方式逐一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项财产的占有,将其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抵押物,但不得损害抵押人的合法权益。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负有保管义务,并应当对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承担责任。
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抵押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转移占有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质押物,并有权优先受偿。
质押权人负有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并应当对质押物的价值减少承担责任。
质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质押登记。
质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质押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经登记的质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保证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退还。
债权人可以要求支付定金的一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返还定金。
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定金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退还。
债权人可以要求支付定金的一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返还定金。
五、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况下,因债务的履行而留置该财产,并有权优先受偿。
2024年担保合同法
担保合同法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与术语1.1“担保人”指甲方,即提供担保的个人或机构。
1.2“借款人”指乙方,即接受担保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个人或机构。
1.3“贷款机构”指丙方,即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
1.4“担保物”指甲方提供给贷款机构作为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担保物品。
1.5“贷款金额”指借款人向贷款机构申请的贷款数额。
1.6“贷款期限”指借款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贷款的期限。
第二章担保责任2.1担保人同意为借款人与贷款机构之间的贷款合同提供担保。
2.2担保人保证借款人会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2.3担保人同意将担保物转移给贷款机构,作为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担保。
2.4担保人同意在借款人违约时,贷款机构有权处置担保物以偿还借款人的债务。
第三章担保物的交付与保管3.1担保人应在合同生效后将担保物交付给贷款机构。
3.2贷款机构应对担保物进行妥善保管,并承担相应的保管费用。
3.3担保人在担保期间不得要求贷款机构返还担保物,除非借款人已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四章担保物的处置4.1借款人违约时,贷款机构有权依法处置担保物。
4.2贷款机构应将处置担保物的所得用于偿还借款人的债务。
4.3如果处置担保物的所得不足以偿还借款人的债务,担保人需承担剩余债务的偿还责任。
第五章担保的终止5.1担保人在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后,有权要求贷款机构返还担保物。
5.2贷款机构应在收到担保人的要求后,及时将担保物返还给担保人。
5.3担保人在收到担保物后,应立即解除对借款人的担保责任。
第六章贷款使用与监管6.1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6.2贷款机构有权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检查。
6.3借款人应提供贷款机构要求的与贷款使用相关的资料和报表。
6.4如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贷款机构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七章利率与费用7.1贷款利率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2024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责任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双方1.4甲方与乙方、丙方签订本合同,就甲方向丙方提供担保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二章:担保事项2.2甲方保证,如乙方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担保范围3.1甲方提供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丙方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2甲方同意,担保的范围还包括因乙方违约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第四章:担保方式4.1甲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4.2甲方同意,无论乙方是否有过错,甲方都将对丙方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担保期间5.1甲方提供的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5.2甲方同意,即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完毕后,甲方仍需对丙方承担担保责任,直至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届满。
第六章:担保责任的履行6.1担保人应当在担保期间内,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2担保人应确保其担保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担保能力充足。
6.3担保人应积极配合丙方对主合同项下债务的追讨,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6.4担保人应按照丙方的要求,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进行清偿,直至债务履行完毕。
6.5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时,不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责任,债务人仍需对丙方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
第七章: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7.1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已清偿的债务。
7.2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相应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7.3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要求丙方提供与债务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
7.4担保人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与债务相关的商业秘密和隐私信息。
7.5担保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行为。
第八章:担保人与债务人的关系8.1担保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不影响担保人对丙方的担保责任。
8.2担保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不影响丙方对债务人的债权。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若干规定「全文」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若干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担保管理,规范担保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担保包括履约保证担保和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发起人或合同主体在选择工程担保的方式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第二章履约保证担保第五条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证担保是指担保人承诺,在工程建设合同履行期间,根据约定在受益人要求下,以其财产或信用为基础,为工程建设项目的发起人或合同主体提供履约保证的担保行为。
第六条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证担保可以采取保证人、保证金等形式进行。
保证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证担保应当明确约定保证范围、方式、期限、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证担保期限一般与工程建设合同履行期限相一致。
当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超过三年的,保证人可以提出合理要求,适当调整保证期限。
第九条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证担保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也可以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电子合同等方式。
第三章履约保证金第十条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证金可以由工程建设项目的发起人或合同主体按照约定或者合同要求向受益人提供。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证金应当明确约定缴纳金额、缴纳方式、使用范围等内容,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证金应当由受益人进行公正、安全、专用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
如发生违约行为,受益人可以依法扣除相应违约金后,将剩余保证金退还给工程建设项目的发起人或合同主体。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发起人或合同主体提供的担保,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如发生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发起人或合同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合同履行的担保
•第二十九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 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 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 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 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章合同履行的担保
• 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 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
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解释17、18条) • (2)国家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而与债权人签定保证合同的,保证无效。 •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债权人订立
保证合同的,保证无效;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除 外。(解释16条) • (4)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 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解释第4条) • (5)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 无效。(解释第5条) • (6)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担保法 30条第一项)。 • 注意,这条规定与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一般规则有所不同, • (7)主合同债权人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无效(担保法30条第二项)。 • (8)主合同债务人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无效。 (解释第40条)
(1)保证责任的范围
•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五章合同履行的担保
• 甲、乙于2008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 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 2009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 承担连带责任。2008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 将还款期延至2009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 可否。2009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 丙偿还借款本息
合同担保的名词解释
合同担保的名词解释合同担保是指在一项合同中,为了确保合同履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一方(担保人)以自己的信用和财力,为另一方(借款人或合同方)在某种可预见风险下做出的特定承诺进行保证或担保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实际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合同担保广泛应用于借贷、合作、购买等各种交易场景。
担保人可以是一个个人或一个机构,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增加交易的安全性。
合同担保在法律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主债权优先性:合同担保是一种从属债权关系,即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履行其承担的保证责任,无需先追究债务人的责任。
这保证了债权人能够更快、更容易地获得补偿。
2. 特定性:合同担保通常是为特定的债务或合同提供的,其担保范围限定于担保合同中具体约定的事项,不会影响其他未约定的合同。
3. 受益人权利:合同担保的受益人是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履行合同担保义务,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担保财产作为债务的补偿。
4. 保证责任:合同担保的主要责任是保证借款人或合同方的债务的履行。
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承诺,在债务人无力偿还时,愿意按约定承担代偿责任,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合同担保可分为多种形式,常见的形式包括:1. 保证担保:担保人以自己的信用为基础,对借款人的债务履行进行保证。
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时,担保人承担代偿责任,偿还债务。
2. 抵押担保:担保人将其财产(如房产、车辆等)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借款人履行债务的保证。
当借款人违约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担保财产,用来偿还债务。
3. 质押担保:类似于抵押担保,担保人将其财产(如证券、存款等)作为借款人履行债务的保证。
质押担保通常用于金融机构提供的借款业务中。
4. 保函担保:担保人通过签发保函,向债权人保证借款人或合同方的债务履行。
在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以凭借保函向担保人索赔。
无论是借款还是商业活动,合同担保在保护各方利益、降低风险、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建立合同担保机制,交易双方能够更加安心地进行合作,进一步推动经济的稳定和繁荣。
第五章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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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 担保的含义:用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的保障 使债权人相信债务人能够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 担保的特征: • 1.从属性:从属于主债权,主债权不成立,担保也 不成立; • 2.义务履行的条件性:只有债务人不能履行或不 能完全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才要履行担保义务; • 3.担保的财产性:担保只能用财产做保证。 • 4.担保的要式性:担保合同都是要式合同。
第五章 担保法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抵押 第四节 质押 第五节 留置 第六节 定金
• 下列约定或行为属于担保的有(ABCE) • A张同学向李同学借钱,找到他们的好朋友王同学进行保证,三 人约定:如果张同学还不上钱,王同学就替他还。 • B张同学向李同学借钱,双方约定:如果张同学还不上钱,就将 自己拥有的电动车折价给李同学抵债。 • C张同学向李同学借钱,双方约定:张同学将电动车放在李同学 处,如果张同学到期还不上钱,就将电动车折价给李同学抵债。 • D张同学在学校门前修鞋忘了带钱,修鞋人将他的手表扣下,让 张同学回去取钱。 • E张同学欲买李同学的手机,但钱不够,张同学担心李同学将手机卖 给别人,于是就先交了200百元钱作为定金。
自然人
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法定代 理人同意即可 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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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不可
法人
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营利性的可以, 公益性的不可 (包括私立学校、医院等) 机关法人 一般不可
一般可以
企业内部部门不可以
分支机构经授权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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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证方式
•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 • 一般保证: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债务人有先履行债务的 义务,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时,才承担补充 履行义务。 • “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的含义: • 主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且债权人已经起诉或申请仲裁并 已申请强制执行,主债务人仍未满足主债权。 • 连带保证: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为连带保证 ;债务到期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 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保证人 履行债务不以债务人履行债务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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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法的法律特征
补充性
相对独立性
17岁的甲每月工资500元,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无积蓄 无贵重财产。好友乙和丙订立了一10万元的合同,乙请甲担 保,甲与丙订立了保证合同,约定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 来,乙不能履行债务,丙要甲承担保证责任。人
保证:
担保法第6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
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的规定的债务履行期 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要求 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
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注 意
数个保证人承担的连带责任 和连带责任保证是一回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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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债务有数个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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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合同
1、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
2、保证合同应包括的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 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 期间;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3、最高额保证:担保法第14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
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在最高债权额限度 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 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
承担责任的行为。
指保证人不代替主债务人 履行债务,而是就主合同 债权因主债务人不履行而 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人代替债务人 按主合同的标的、 数量等约定的内容 履行。 对主合 同的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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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市一公司B原是市里的赢利大户,后由于领导班子 调整,经营不善,企业实力大减。 后一家国外的C公司 有意与该企业共同组建一个合资企业,双方商定由C公司 投资60%,B公司投资40%, C公司负责在国外购买机器 设备, B公司负责提供厂房和外汇额度。但 C公司提出 要B公司当地市政府作保证人,如果B公司到期不能提供 厂房和外汇额度,由市政府负C 担赔偿C公司的损失,于是 B公司就去找了市政府,市政府考虑到B公司过去对市里 所做的贡献,碍于情面,答应做保证人。结果, C公司 把设备运抵A市后,发现B公司根本无力提供厂房和外汇 额度。于是,要求市政府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赔 偿C公司损失,并起诉到法院。试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合同的担保--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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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6
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的概论
(一)担保的概念及方式
1.担保的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抵押、质押和留置统称物保。
保证是人保。
定金是货币担保。
2.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提供反担保。
【注意】反担保方式不包括留置和定金
(二)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1.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存在善意第三人,超越权限仍有效)
二、保证
(一)保证和保证人
1.保证: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涉及第三人
2.保证人
【注意】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题·单选题】(2003年)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为合同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保。
担保法规定了合同担保的五种方式(2024版)
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担保金额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第二条担保范围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三条担保方式1. 保证担保:甲方保证在乙方不履行债务时,甲方愿意承担全部或部分还款责任。
2. 抵押担保:甲方将其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________________)抵押给乙方,作为对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
3. 质押担保:甲方将其持有的股权(股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质押给乙方,作为对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
4. 留置担保:甲方同意在乙方未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乙方有权留置甲方财产。
5. 定金担保:甲方支付给乙方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元,作为对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
第四条担保期限本合同的担保期限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五条权利义务1. 甲方应确保其提供的担保财产权利清晰,不得有权利争议。
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与担保有关的登记、变更、解除等手续。
3. 乙方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如有违约,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4. 乙方应在担保期限内,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
5.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等相关费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1. 甲方提供虚假担保财产,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3. 甲方未按约定办理担保手续,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 双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工作,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健全和完善担保风险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应用指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为了规避风险,原则上子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条因所属子公司、参股企业和其他关联方对外借款等原因而由公司对第三方出具《股东承诺函》而非签订《担保合同》,或是以其他形式但实质上构成担保性质的,均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担保申请、审批流程,以防范、控制业务风险。
第五条在公司改制前,如涉及担保事项,须参照公司现有章程,暂时由公司股东进行决策。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第二章担保管理职责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在担保管理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审查担保申请单位的资信状况(财务部分),并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二)根据批准后的担保事项具体办理担保业务相关手续,并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担保相关文件;(三)对被担保人进行持续的跟踪、监督管理工作。
(四)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财务事宜。
第九条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协助公司财务部审查担保申请单位的资信状况(经营部分)。
第十条公司办公室法务在担保管理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从法律角度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协议或条款,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二)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三)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宜。
第十一条公司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公司相关资产的抵押、质押、留置手续,监督担保资产移交、收回,防止资产的灭失。
合同法关于让与担保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让与担保的规定《合同法中关于让与担保的具体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合同中的让与担保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益,依法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让与担保行为。
第二章让与担保的设立第四条【让与担保的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设立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担保的债权合法、有效;(三)担保财产具有可转让性;(四)担保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担保债权的金额。
第五条【让与担保的登记】让与担保设立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应当将担保财产的权属变更登记至债权人名下。
第六条【让与担保的效力】让与担保设立后,债权人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章让与担保的消灭第七条【债务履行】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让与担保消灭。
第八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将担保债权转让给他人的,让与担保继续有效。
第九条【担保财产的返还】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应当将担保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侵权责任】当事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解释权】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废止条款】本规定施行前有关让与担保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经济法-第5章
2002年4月1日,由于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乙要求行
问:(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
四、保证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2、共同担保(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 (1)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承担责任的顺序。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 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 清偿责任。 “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剩余偿还乙银行的贷款 B.由于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两项抵押均无效 C.第二次抵押无效 D.偿还甲银行4万元,偿还乙银行8万元
五、抵押物转让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
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 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 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 抵押权的除外。
第三节: 抵押
一、抵押的概念
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 况下,以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 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抵押权的实现: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 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 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 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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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约定或者按照法律 规定
债务人届期没有履行债务
保证人享有的 权利
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承担的 责任性质
补充责任
第五章合同担保
连带责任
三、保证人的范围
《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 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一)自然人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以其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章合同担保
(二)国家机关作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
1.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担任保证人; 2.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机关也可担任保证人,但须同时满足: (1)我国所接受的贷款必须是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 (2)需经国务院批准
六、无效担保合同
(一)产生的原因
1.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共有的无效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章5合)同担违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担保合同特殊的无效的情形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 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董事、经理以公司资本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 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未履行法定审批和登记手续或者不具有对外担保资格的 当事人提供的对外担保无效。
第五章 合同的担保
第五章合同担保
本章内容要览
一 二 三 四 五六 担保 保 抵 质 留 定 概述 证 押 押 置 金
第五章合同担保
第一节 担保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P70)
合同的担保,即合同之债的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 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各种法律措施的总称。
二、担保的适用范围
(一)仅适用民商事法律行为; (二)仅适用民商事法律活动中产生的具有债权债务内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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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同担保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范围)
(一)法定保证范围
1.主债权
2.利息
3.违约金
4.损害赔偿金
5.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五章合同担保
(二)约定保证范围
1.保证合同当事人在约定保证范围时,有优先于法定保证范 围适用的效力; 2.保证人可约定只对数债务中的一项或几项承担保证责任;
3.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保 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三)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禁止作保证人
第五章合同担保
(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作保证人
必须同时满足: (1)必须有法人的书面授权; (2)法人的书面授权应当明确授权范围。
(五)企业职能部门禁止作保证人
第五章合同担保
下列不能成为保证合同的保证人的是( )。 A.建筑企业 B. 商业银行 C. 学校 D. 保险公司
4.保证人履行义务不具有必然性。
第五章合同担保
二、保证方式
(一)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负 补充责任的保证。 1.一般保证是当事人特殊约定的保证方式;
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 不能履行债务 丧失了债务的履行能力,或者说履行不能
不履行债务
第二节 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一)概念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
债权人
主债权债务关系
主合同
第五章合同担保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债务人
(二)法律特征
1.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方式;
保证人的信誉与一般财产
2.保证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3.保证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诺成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 同、要式合同;
在债务履行期内没有履行债务
第五章合同担保
3.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请求债权人必须先起诉债务人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否则即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的权利。
4.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1.连带责任保证是对一般保证的补充保证方式;
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特定的动产、 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担保。
抵押、质押、留置
第五章合同担保
3.金钱担保
定金
五、合同担保的特征
(一)从属性(附随性/附从性/伴随性)
1.成立上的从属性 2.消灭上的从属性 3.处分上的从属性
第五章合同担保
(二)相对独立性
1.发生或存在的独立性
2.效力的相对独立性
五、保证期间(保证责任的期限)
保证人对已确定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只能 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
第五章合同担保
(一)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因保证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1.一般保证中,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是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2.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只要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就符合法律要求。
(2)留置权
2.约定担保
当事人通过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担保。
保证、抵押、质押、定金
第五章合同担保
(1)约定担保产生于当事人的担保合同,也即担保约定。 (2)约定担保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任意设定担保。
(二)根据担保标的的不同
1.人的担保 (信用担保)
2.物的担保
以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信用为标的 保证 而设定的担保。
2.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
责任的保证;
第五章合同担保
3.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债务人届期没有履行债务。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区别
一般保证
产生方式
当事人特殊约定
承担保证责任 的前提条件
(三)仅适用民商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合同之债。
第五章合同担保
三、担保的方式
(一)保证 (二)抵押 (三)质押 (四)留置 (五)定金
第五章合同担保
四、合同担保的种类
(一)根据担保产生的原因
1.法定担保
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的担保。
(1)因房屋抵押而同时在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中产生的抵押权和 因土地使用权抵押而同时在土地上房屋产生的抵押权。
4)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 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第五章合同担保
(二)法律后果
1.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2.责任承担
七、担保责任的免除
(一)发生不可抗力 (二)主债务已得到全面、正确的履行 (三)债权人擅自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
(四)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内容未经担保人同意 (五)第债五章权合同人担保在法定期间内未主张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