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政策解读(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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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81条-推荐word版 (17页)

2018-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81条-推荐word版 (1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81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81条就是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国家药品检验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药品检验机构。

地方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药品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第三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一)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发布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二)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

申办人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四条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期间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期间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期间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2.25•【文号】国药监药管〔2018〕57号•【施行日期】2018.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期间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1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健康福祉,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各项工作要求,切实保证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期间中标药品的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各地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本次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自觉增强“四个意识”,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全力配合医改大局,全面落实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以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为抓手,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二、加强药品生产监管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日常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要加大对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品种特别是中标药品生产企业的现场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企业风险隐患排查责任落实情况、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数据真实可靠情况,严格落实原辅料质量控制,严控源头质量风险情况,严格按照批准的处方工艺组织生产情况,涉及委托生产的,落实委托生产质量管理情况。

要对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告的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建立台账,对通过日常监管发现应整改项目要逐项整改、逐一销账,确保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质量安全。

要督促企业落实产品供应保障责任,严格执行药品停产报告工作要求,实事求是做好产能预估和各地投标工作。

《药品标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药品标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附件2《药品标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本《办法》制定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药品标准是衡量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标尺。

近年来,随着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入,《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制定和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药品标准的管理工作,制定最严谨的药品标准,保障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促进药品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参考借鉴国家标准有关法律法规,既充分体现了《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标准管理的精神和原则,又体现了药品及其标准管理的特殊性。

此外,本《办法》还深入分析了国内外药品标准管理的差异,对国外成熟的做法和经验进行了学习借鉴。

当前制定和发布本《办法》对于加强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实现药品监管中国式现代化意义重大。

二、本《办法》适用的药品标准包括哪些?本《办法》所称药品标准,是指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性,按照来源、处方、制法和运输、贮藏等条件所制定的、用以评估药品质量在有效期内是否达到药用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均一稳定的技术要求。

本《办法》对标准管理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即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和省级中药标准适用本《办法》,并对三类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程序、要求和关系进行了明确,有助于规范药品标准管理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本《办法》还对化学原料药、医疗机构制剂、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等的标准管理进行了相应规定。

中药标准管理有特殊要求的,按照中药标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化学原料药的标准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医疗机构制剂标准管理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和备案的相关规定要求。

《中国药典》中药用辅料、药包材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按照本《办法》中国家药品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药用辅料、药包材标准的执行,应当符合关联审评和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药品标准体系构成及标准间的关系是怎样的?本《办法》系统梳理和明确了我国药品标准体系的构成,以及不同标准的定位和关系。

2018年《药学专业知识一》试题含答案(十五)

2018年《药学专业知识一》试题含答案(十五)
A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
B公民自费并自愿受种的疫苗
C公民应依照政府规定受种的疫苗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应急接种疫苗
【答案】B
【解析】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A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
B新的药品不良反应
C药品群体不良反应
D严重不良反应
【答案】B
【解析】
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按照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
根据《处方管理法》,下列关于处方限量的说法,正确的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按劣药论处的是
A用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
B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C药品甲用药品乙的名称进行销售
D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答案】B
【解析】
药品成分的贪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故B正确。A、D属于按照假药论处的情形,C药品甲用药品乙的名称进行销售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为假药。
罚款属于
A警告
B罚款
C记大过
D没收违法所得
【答案】A
【解析】
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行政处分指由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依据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其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2018年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相关法规解析-文档资料

2018年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相关法规解析-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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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资质1.《印鉴卡》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二、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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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资质1.《印鉴卡》
1950年《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 1978年《麻醉药品管理条例》 1985年《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1987年《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1988年《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2005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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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目的 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 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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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概念 • 国内外管制 • 法规体系 • 管理机构 • 机构许可 • 人员资质 • 环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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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资质1.《印鉴卡》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 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 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
实行特殊管理 的麻醉药品是指麻 醉性镇痛药,它具 有药物依赖性,所 以我们说要实行特 殊管理的麻醉药品 都是有依赖性的药 物。
麻醉药(或说麻醉剂)
是指具有麻醉作用的 麻醉剂,包括全身麻 醉和局部麻醉药,虽 有麻醉作用但不成瘾, 不产生依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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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双重性质
• 医疗实践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 身体或精神依赖性 • 社会问题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培训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培训

三、药品管理法主要修改内容
• (二)药品定义与分类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 ,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 理活动,适用本法。
• 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 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 药和生物制品等。
二、新《药品管理法》的亮点
• (二):严管
• 第四,提出惩罚性赔偿原则。因药品质量问题 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 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损失。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 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 ,可以依法追偿。
二、新《药品管理法》的亮点
• (二):严管
• 第一,综合运用多种处罚措施,包括没收、罚 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期限 内不受理许可申请、从业禁止等。
二、新《药品管理法》的亮点
• (二):严管
• 第二,大幅度提高罚款额度,对生产假药行为的罚款 额度由原来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 ,提高到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而且规定货值金额不足十 万元人民币的按十万元人民币计算。 • 第三,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处罚到企 业和个人。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解读
质管部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解读
主要内容
一、药品管理法修订的背景 二、药品管理法修订的亮点 三、药品管理法主要修改内容 四、需要进一步说明的问题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解读
• 法律的修改有“修正”和“修订”两种形式
• 修正:是对法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内容一般较少。 法律修改决定单独公布,独立于原法律而生效。 • 修订:是对法律的全面修改,通常适用于需要改变原法律 重要内容、章节结构的大修改,是在修改决定这种形式无法 容纳的情况下而采用的一种修改形式。

新版《药品管理法》培训试卷及答案

新版《药品管理法》培训试卷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培训考核试卷姓名考核日期年月日分数一、单选题(每题5分,共25分)1.新版《药品管理法》正式实施时间?A.2018年9月1日B.2018年10月1日C.2019年12月1日D.2020年1月1日2.违反本法规定:A.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C.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D.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行政处分3.新法提高了财产罚幅度:如对无证生产经营、生产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由货值金额的二倍到五倍提高到十五倍到三十倍,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以十万元计,也就是最低罚款:A.一百五十万元B.一百万C.五十万D.十万4.生产销售劣药违法行为的罚款,也从货值金额的一倍到三倍提高到现在的A.二倍到五倍B.十五倍到三十倍C.一倍到三倍D.十倍到二十倍5.增加了自由罚手段:A.对生产销售假药和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以及伪造编造许可证件、骗取许可证件等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药监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日至十五日的拘留。

B.对生产销售假药和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以及伪造编造许可证件、骗取许可证件等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可以由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日至十五日的拘留。

二、多选题(每题5分,共75分)1.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A.中药B.化学药C.生物制品D.兽药2.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A.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B.对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评C.对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标签和说明书一并核准D.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3.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A.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B.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C.变质的药品D.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A.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B.被污染的药品C.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D.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E.超过有效期的药品F.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G.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5.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A.责令关闭B.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C.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D.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6.生产、销售假药的A.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B.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C.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D.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7.加大了资格罚力度:A.对假劣药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资格罚由十年禁业提高到终身禁业B.对生产销售假药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8.生产、销售劣药的A.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B.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C.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D.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9.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A.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B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10.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2020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0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0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0年03月31日发布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药品与人民群众健康息息相关,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2015年以来,先后印发《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件)、《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件)等重要文件,部署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药物临床试验默示许可、关联审评审批、优先审评审批等一系列改革举措。

2019年6月和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审议通过《疫苗管理法》和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于12月1日起施行。

两部法律全面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建立药物临床试验默示许可、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上市后变更分类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并要求完善药品审评审批工作制度,优化审评审批流程,提高审评审批效率。

现行《办法》颁布于2007年,在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以及规范药品注册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已不适应新制修订法律、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以及科学进步和医药行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有必要进行全面修订。

二、《办法》修订的思路是什么?这次修订《办法》,坚持贯彻新制修订法律要求,吸纳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围绕明确药品注册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对药品注册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和各方主要责任义务等作出规定,突出《办法》的管理属性。

考虑到药品注册管理中的具体技术要求将结合技术发展不断调整完善,在规章中不宜作具体规定,后续将以配套文件、技术指导原则等形式发布,更好地体现药品研发的科学规律。

三、如何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这次修订《办法》,在药品监管理念方面创新,引入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系统进行设计,加强从药品研制上市、上市后管理到药品注册证书注销等各环节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制度:一是增加GLP机构、GCP机构监督检查相关内容,强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事权,充分发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作用,保障GLP、GCP持续合规和工作质量。

2018年药店整改报告.处方药销售不符合规范,存在部分空白无医师签字处方.word版本 (12页)

2018年药店整改报告.处方药销售不符合规范,存在部分空白无医师签字处方.word版本 (12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药店整改报告.处方药销售不符合规范,存在部分空白无医师签字处方.篇一:零售药店整改报告柳城县六塘镇康民药店整改报告201X年11月11日由柳城县药监局对我店进行gsp认证现场检查,其中有3项一般缺陷项需要整改。

我店针对这3项一般缺陷项项进行了相应的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1、13101项:企业按年度培训计划内容开展培训不到位,质量管理人员未能正确理解自己的岗位职责;整改后:本店制定与完善岗前培训、药品法律法规、质量体系文件、药品知识等相关年度培训计划,并建立培训档案记录保存,如附件1; 2、13301项:营业时间内,工作人员未穿着统一样式的工作服;整改后:本店承诺在今后营业时间内,工作人员一定穿着统一样式的工作服,如附件2;3、17701项:企业未在营业场所内显著位置明示“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标示。

整改后:本店按照相关规定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标示,如附件3。

柳城县六塘镇康民药店201X年11月15日附件1柳城县六塘镇康民药店员工培训计划为保证药店员工能充分理解和掌握国家对药品经营的相关政策法规,提高员工工作素质和劳动技能,保证药品经营工作中按照法规,规章和制度规范经营行为,熟练工作环节,使药店经营工作按部就班,有序推进,保证各类记录基础数据规范记录,真实有效,备案可查,特制订药店员工培训计划:一、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为质量管理人员、药品经营和验收人员岗位职责知识,通过岗前培训使员工初步了解药品商品知识,掌握药品分类管理的概念和意义,培训时间为4学时,学习培训方式为面授,培训后通过考试检验培训效果并建立员工培训档案。

二、药品法律法规,主要培训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安排培训每个专题用一天时间2小时,学习培训方式为自学和讨论相结合。

刍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中需重点关注的法律风险点

刍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中需重点关注的法律风险点

·专家论坛·刍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中需重点关注的法律风险点黄金路 万丽丽 郁静 徐嵘 陈燕 干润 杨全军 张剑萍 郭澄(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六人民医院药剂科 上海 200233)摘 要 新时代,我国明确提出要“加快药学服务转型,提供高质量药学服务”和“积极推进‘互联网+药学服务’健康发展”。

在此背景下,静脉药物集中配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药事管理,以及“互联网+药学服务”成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中需重点关注的3项工作。

然而,药师在进行这3项工作时,都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本文就其中需重点关注的法律风险点作一讨论。

关键词 药学服务 静脉药物 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互联网+ 处方审核 法律风险中图分类号:R951; D920.4 文献标志码:C 文章编号:1006-1533(2022)13-0020-06引用本文 黄金路, 万丽丽, 郁静, 等. 刍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中需重点关注的法律风险点[J]. 上海医药, 2022, 43(13): 20-25.A preliminary discussion on the legal risks that 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to in the process of the pharmacy administration and pharmaceutical servicesof medical institutionsHUANG Jinlu, WAN Lili, YU Jing, XU Rong, CHEN Yan, GAN Run, YANG Quanjun, ZHANG Jianping, GUO Cheng(Department of Pharmacy, the Sixth People’s Hospital,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Shanghai 200233, China)ABSTRACT In the new era, our country has clearly proposed “accelerating the transformation of pharmaceutical services and providing high-quality pharmaceutical services” and “actively promot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pharmaceutical services’”. In this background, pharmacy intravenous admixture, pharmacy management of narcotic and psychotropic drugs and “internet+ pharmaceutical service” have become the three work that medical institutions focus on in pharmacy administration and pharmaceutical service. However, in actual work, no matter what type of pharmacy services pharmacists provide, there are certain legal risks. Herein,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possible legal risks that 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to.KEy wORDS pharmaceutical services; intravenous drugs; narcotic drugs; psychotropic drugs; the internet+; checking prescription; legal risks“药学服务”一词最早由美国Hepler 和Strand 两教授于1990年提出,他们将其定义为“为获得改善患者生命质量的最终结果而向患者提供的负责任的药物治疗”[1]。

于培明:《药品管理法》第五章-----3

于培明:《药品管理法》第五章-----3

补充的按假药论处:
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
二、劣药的认定标准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
1.劣药的法定定义 ①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 按劣药论处
②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③超过有效期的 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 ⑤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 及辅料的 ⑥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品检验机构的禁止性规定。
药品监督管理法律关系


药品监督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 药品监督管理法律关系内容 药品监督管理法律关系客体 药品监督管理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 灭
药品监督的行政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依法设立 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等。 药品监督相对方:申报药品注册的药品研制 单位,药品生产企业和个人,药品经营企业和个 人,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和有关人员等。 药品监督的事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 使用对GMP、GSP跟踪检查。
一种药品的外包装上标明:20ml:10mg 内包装上标明:20ml:5mg
3.药品标准规定不使用辅料,擅自添加一种辅料:劣药 药品标准规定使用某辅料,遗漏未使用该辅料:? 药品标准规定使用某辅料,遗漏未使用该辅料,又加进 另一种辅料:?
问题讨论:
实践中假药、劣药的判断
4.药厂擅自更改处方生产的药品:假药?劣 药?更改的是主要原料药?更改的是辅料? 5.医疗机构擅自更改处方生产的药品:假药? 劣药?更改的是主要原料药?更改的是辅 料?
药品管理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的含义: 违法行为 否定性法律后果。 2.法律责任的实质: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 滥用权力(权利)等违法行为所作的法律 上的否定性评价和制裁。

新《药品管理法》施行下对药品经营企业执行GSP的影响及建议

新《药品管理法》施行下对药品经营企业执行GSP的影响及建议

新《药品管理法》施行下对药品经营企业执行GSP的影响及建议周碧雯(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200023)摘要目的:分析新《药品管理法》施行下对药品经营企业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ood Supply Practice, GSP)的影响。

方法: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为切入点,分析新法对药品经营企业的要求,论证其对药品经营企业执行GSP的影响。

结果:执行GSP是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

结论:药品经营企业应端正思想,通过不断系统性地学习法律法规,充实对GSP条款的理解,为企业经营活动持续符合法定要求提供保障。

关键词 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图分类号:R951 文献标志码:C 文章编号:1006-1533(2022)03-0059-04The impact and suggestion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GSP by pharmaceutical trading enterprises und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Drug Administration LawZHOU Biwen(Sinopharm Group Co., Ltd., Shanghai 200023, China)ABSTRACT Objective: To analyze the impact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Drug Administration Law on Good Supply Practice (GSP) by pharmaceutical trading enterprises. Methods: Taking the most rigorous standards and the most stringent supervision as the starting point, the requirements of new law for pharmaceutical trading enterprises are analyzed and its impact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GSP by pharmaceutical trading enterprises is demonstrated. Results: The implementation of GSP is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that the whole process of drug business continues to meet the legal requirements. Conclusion: Pharmaceutical trading enterprises should systematically correct their thoughts and study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enrich their understanding of GSP terms so as to provide guarantees for the continued compliance of their business activities with legal requirements.KEy wORDS Drug Administration Law; pharmaceutical trading enterprises; GSP新《药品管理法》已于2019年12月1日实施,其体现的“四个最严”精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覆盖了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全过程。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中假劣药相关条款的主要变化及对执法的影响研究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中假劣药相关条款的主要变化及对执法的影响研究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中假劣药相关条款的主要变化及对执法的影响研究作者:梁云邵蓉来源:《中国药房》2020年第17期摘要目的:为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假药和劣药的定义及执法,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提供参考。

方法:通过对比研究、文献研究与新法解读,从假劣药定义、罚则和认定依据等方面对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中假劣药相关条款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并从药品执法实践的角度,提出假劣药相关条款的主要变化对药品执法带来的挑战与影响。

结果与结论:在定义方面,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进行了重新的定义,形式上由修订前的15种情形缩小到11种但内容上更为丰富,取消了按假劣药论处的概念,增加了禁止使用假劣药情形,违反药品管理秩序的行为不再按假劣药论处,删除了2种按假药论处的情形,将被污染的药品由假药调整为劣药,进一步明确了辅料的定义。

在罚则方面,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中假劣药法律责任的条款综合运用了多种处罚措施,大幅提高了罚款的额度,区分生产、批发和零售劣药的情形并分别设定了不同的处罚幅度,适当降低了生产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中药饮片的处罚幅度,增加了违反药品管理秩序罚则且处罚幅度与假劣药相当,对严重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并处罚到人,明确了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劣药的处罚,增加了生产、销售假劣药从重处罚的情形,增加了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认定依据方面,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删去了可不载明质量检验结论的具体情形,仅作出原则规定。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假劣药相关条款对执法的挑战与影响包括如何对假药定义中“成份”的理解、如何区分变质的药品和被污染的药品、未经批准的行为如何查处、假劣药案件是否均需出具药品检验报告、如何理解尚不影响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情形、假劣药的行刑衔接等。

笔者建议进一步加大普法的力度,尽快出台新修订《药品管理法》释义,明确立法原意,指导基层执法;尽快出台《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对违反药品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的罪名,做好行刑衔接,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新旧解读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新旧解读
第八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84-91条)
• 完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 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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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药品储备和供应(92-97条)
• 对“药品储备和供应”做出专章规定。 • 1.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药品储备。国内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或者其他突发
齐心合力共同保障药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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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药品可及
• 总则里新增第三条 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 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药品可及”是指人人能够以可承担的价格,安全、实际地获得适当、 高质量以及文化上可接受的药品,并方便地获得合理使用药品的相关信息。从这个定义来理解 “药品可及”,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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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69-76条)
• 变化不大
第七章 药品上市后管理(77-83条)
• 主要体现风险管理。 •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对药品上市后管理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持有人每年将药品生产
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同时持有人应当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 研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证,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开展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及时采 取风险控制措施。
事件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紧急调用企业 药品。 • 2.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加强组织生产和储备,提高基本药物的供 给能力,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 • 3.建立药品供求监测体系,及时收集和汇总分析短缺药品供求信息,对短缺药品实行预警,采取 应对措施。 • 4.实行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停止生产短缺药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 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5.国家鼓励短缺药品的研制和生产,对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 新药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2018年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真题及解析

2018年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真题及解析

2018年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真题及解析1.【最佳选择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不属于可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是()A.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行为不服的B. 对行政机(江南博哥)关作出的暂扣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不服的C.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服的D.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行政处分属于内部决定,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最佳选择题】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产保健食品注册号格式为()A. 国食健字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B. 国食健注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C. 国食健字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D. 国食健注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国产保健食品注册号格式为国食健注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3.【最佳选择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追偿。

其中生产者或者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A. 刑事责任B. 行政处罚C. 民事责任D. 行政处分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责任,答案选C。

4.【最佳选择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属于不正当竟争行为的是()A.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B.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的C.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给对方明示支付折扣并如实入账D. 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

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5.【最佳选择题】某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活动,关于其从事购销、配送第二类精神药品活动的说法,错误的是()A. 该企业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需由供货单位将药品送达注册的仓库地址,不允许自提B. 该企业对其所属的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门店应执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和统一管理C. 该企业从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购进第二类精神药品时禁止使用现金进行交易D. 该企业所属门店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委托具备精神药品配送资格的企业配送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委托具备精神药品配送资格的企业配送,必须亲自配送。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的理念与制度创新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的理念与制度创新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的理念与制度创新监管理念变革凸显时代特征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开宗明义,第一条明确将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作为监管使命;第三条明确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从保护公众健康,到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药品监管使命实现了新时代的理念升级。

药品是高风险产品,更是需要风险获益平衡的产品。

药品监管机构保护公众健康使命的履行,体现在发现风险、控制风险。

而促进公众健康使命的履行,则体现在通过建立加速患者获得急需的治疗药品的机制,促进公众更及时获得疗效更好、安全性更高、更可及的药品。

具体的制度体现在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中的鼓励创新、对儿童药品优先审评审批、附条件批准等内容之中。

药品监管的首要原则是风险管理把药品风险管理作为首要原则,体现了立法者对药品安全的本质是控制药品风险的深刻理解。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的诸多条款体现了风险管理的理念。

例如,要求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附条件批准的药品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相关研究,实行药物警戒制度和上市后评价等。

药品监管的第二个原则是全程管控药品质量管理的有效性依赖强大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药品监管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保证持续合规的责任主体是相对人,药品监管机构的职责是监督相对人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此次《药品管理法》修订借鉴了国际经验,虽然没有规定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制度,但并未降低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要求,要求从事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活动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保证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并在第十章“监督管理”中,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3月)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药品与人民群众健康息息相关,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2015年以来,先后印发《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件)、《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件)等重要文件,部署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药物临床试验默示许可、关联审评审批、优先审评审批等一系列改革举措。

2019年6月和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审议通过《疫苗管理法》和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于12月1日起施行。

两部法律全面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建立药物临床试验默示许可、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上市后变更分类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并要求完善药品审评审批工作制度,优化审评审批流程,提高审评审批效率。

现行《办法》颁布于2007年,在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以及规范药品注册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已不适应新制修订法律、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以及科学进步和医药行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有必要进行全面修订。

二、《办法》修订的思路是什么?这次修订《办法》,坚持贯彻新制修订法律要求,吸纳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围绕明确药品注册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对药品注册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和各方主要责任义务等作出规定,突出《办法》的管理属性。

考虑到药品注册管理中的具体技术要求将结合技术发展不断调整完善,在规章中不宜作具体规定,后续将以配套文件、技术指导原则等形式发布,更好地体现药品研发的科学规律。

三、如何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这次修订《办法》,在药品监管理念方面创新,引入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系统进行设计,加强从药品研制上市、上市后管理到药品注册证书注销等各环节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制度:一是增加GLP机构、GCP机构监督检查相关内容,强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事权,充分发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作用,保障GLP、GCP持续合规和工作质量。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3月)一、药品生产环节如何落实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要求?根据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为落实生产质量责任,保证生产过程持续合规,符合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加强药品生产环节监管,规范药品监督检查和风险处置,修订了《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一是全面规范生产许可管理。

明确药品生产的基本条件,规定了药品生产许可申报资料提交、许可受理、审查发证程序和要求,规范了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管理要求。

二是全面加强生产管理。

明确要求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技术要求,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经药品监管部门核准的药品注册标准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保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三是全面加强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剂、化学原料药、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监管。

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供应商、生产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必要时开展延伸检查。

建立药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四是全面落实最严厉的处罚。

坚持利剑高悬,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进一步细化《药品管理法》有关处罚条款的具体情形。

对违反《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增设了相应的罚则条款,保证违法情形能够依法处罚。

二、药品监管部门生产监管事权如何进一步明确规定?为强化药品生产环节监管,明确监管事权划分,《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坚持属地监管原则的基础上,细化了药品监管部门在药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事权,做到权责清晰,确保药品生产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明确国家药监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是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组织制定药品检查技术规范和文件,承担境外检查以及组织疫苗巡查等,分析评估检查发现风险、做出检查结论并提出处置建议,负责各省级药品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指导和评估。

近五年医药行业创新相关政策汇总

近五年医药行业创新相关政策汇总

近五年来,我国的医药行业在创新领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鼓励。

为了进一步推动医药行业的创新发展,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创新的相关政策。

本文将对近五年医药行业创新相关政策进行汇总,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行业发展动态。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修订1. 2014年,我国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增加了对医疗器械创新审评的相关规定。

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对医疗器械创新产品享受优先审评通道的支持,为医疗器械创新提供了更好的政策保障。

二、《药品管理法》修订2. 2015年,《药品管理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其中增加了对药品创新审评和上市许可的相关规定。

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对药品创新产品享受加快审评和审批的支持政策,为药品创新提供了更好的政策环境。

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3. 2017年,《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其中增加了对医疗器械创新监管的相关规定。

修订后的条例对医疗器械创新产品的监管采取了更加灵活和适度的监管方式,为医疗器械创新提供了更好的政策支持。

四、《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4. 2018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其中增加了对药品创新注册的相关规定。

修订后的办法对药品创新注册采取了更加简化和便利的审批流程,为药品创新提供了更好的政策便利。

五、国家重大新药创制专项6. 2016年,国家出台了国家重大新药创制专项计划,明确了对重大新药创制项目的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

这一专项计划的出台,极大地鼓励了医药企业对新药创新的投入和研发,推动了新药创新的加速发展。

六、《医药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7. 2017年,国家发布了《医药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了对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政策目标和支持政策。

该规划明确了未来五年医药产业创新的发展方向和政策路径,为医药产业创新提供了更为全面和系统的政策指导。

近五年来,我国政府在医药行业创新发展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为医药行业的创新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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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政策解读(2018)
一、《药品管理法》是何时修订通过,何时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2001年2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二、医疗机构如何保管药品
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须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三、对生产、销售假、劣药的责任人如何处罚
从事生产、销售假、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五、有关单位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是否要进行健康检查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六、什么是劣药什么情形的药品按劣药处理
《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七、对药品广告如何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药品管理法》和《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八、因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具有与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4)具有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018年12月26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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