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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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法律制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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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法律制度资料清朝末年,是中国社会发生剧烈变革的时期,法律制度也经历了重大的调整和变革。

在这一时期,传统的封建法律体系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西方的法律思想和制度开始逐渐传入中国,对中国的法律现代化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清末之前,中国的法律制度以封建礼教为基础,强调等级尊卑和家族伦理。

法律的适用往往因人而异,缺乏公平性和普遍性。

然而,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国内社会矛盾的激化,清政府不得不开始思考法律制度的改革,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维护自身的统治。

在清末法律改革中,一个重要的举措是修订法律。

1902 年,清政府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着手修订法律。

他们以“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为宗旨,积极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和原则。

在修订法律的过程中,清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草案,如《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等。

《大清现行刑律》是对《大清律例》的局部修改,删除了一些过时的条款,如凌迟、枭首等酷刑,并对刑罚制度进行了一定的调整。

但总体上,它仍然保留了传统法律的框架和精神。

《大清新刑律》则是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

它采用了西方的刑法原则和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

同时,对刑罚体系进行了改革,废除了笞刑、杖刑等封建刑罚,建立了主刑和从刑相结合的刑罚体系。

《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它借鉴了西方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和内容。

草案分为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编。

虽然这部草案最终未能正式颁布施行,但它为后来的民事立法奠定了基础。

除了修订法律,清末还建立了新的司法制度。

1906 年,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改革司法体制。

设立了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并在地方设立各级审判厅和检察厅,实行司法独立。

同时,还引入了律师制度和陪审制度,加强了对司法程序的规范和监督。

然而,清末的法律改革并非一帆风顺。

在改革过程中,遇到了来自保守势力的强烈反对。

他们认为改革破坏了传统的礼教和社会秩序,是对祖宗之法的背叛。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

2、司法机构的变革
❖ 刑部改为法部,负责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是全国最高 审判机关。
❖ 地方设置高度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同时,把省按 察院使司改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
❖ 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 实行四级三审制 ❖ 采取资产阶级的司法审判原则、制度,如回避、辩护、公开审判
❖ 成立皇室内阁:1911年5月,清政府颁布内阁官制,取消了军机处, 规定了内阁为君主立宪政体的最高行政机关。由于清政府任命的 内阁成员多为皇族,因此,该内阁被称为皇族内阁。
2、“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 (1) “宪法大纲” ❖ 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包括正
共53章,411条。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仿效资产阶级刑法体例。
第二,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及缓刑、假释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制度。
第三,改革刑罚制度,分主刑和从刑。主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 徒刑、拘役和罚金;从刑:褫夺公权和没收财产。
第四,减少死刑条款,减轻刑罚。
第五,取消“十恶”、“八议”等封建刑法制度。
19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西方文明的渐入,中国一些先进的 知识分子产生了维新思想。1905年,同盟会成立以后,广泛宣传 资产阶级民主自由思想,资产阶级革命运动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 段。
2 预备立宪
1、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 五大臣出洋考察 ❖ 颁布“仿行宪政”上谕,基本原则为“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
等。
为修律大臣,开始修律。修律的指导思想是“参考古今、博稽中外” 和“汇通中西”。
2、修订的主要法律 修订的主要法律
刑法
民法
商法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
《大清民律草案》
《商人通例》 《公司律》 《破产律》

清末法律的发展趋势

清末法律的发展趋势

清末法律的发展趋势清末法律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法制建设、法律体系改革、法律教育与普及、西化与本土化等方面,以下将从这些方面详细展开回答。

首先,清朝末年的法制建设主要集中在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清朝时期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大义法、律例和刑统三部分构成,但法律的发展趋势是趋向于西法体系,即西洋法之中国化。

西法体系源于欧洲大陆法系,以法典为主要依据,注重体系的完备性和普适性,与清朝法律体系所采用的大义法、律例等有所不同。

在这方面,清朝末年的法律发展主要体现为制定、修订一系列新的法典,如《大清律例》和《大清新律例》等,以逐渐引进西方法律观念,并推进清朝的现代法制。

其次,法律体系改革是清末法律发展的又一重要趋势。

清朝末年的法律体系改革主要集中在刑事、民事、商事等领域。

刑事改革主要包括对于刑罚制度的改革,如废除钉瓮、减轻刑罚等;民事改革主要包括对于财产权、婚姻嫡亲关系等领域的改革,如颁布《清代民法通则》等;商事改革主要包括对于商业契约、商标权等领域的改革,如颁布《商事法典》等。

这些改革使得清朝的法律体系朝着更加科学、现代化的方向发展,为近代法律体系的建立打下了基础。

此外,法律教育与普及也是清末法律发展的重要趋势。

清朝末年,中国开始引进西方的法学教育体系,设立了法律学堂并派遣学生赴日本留学,学习现代法学知识和西方法治理念。

同时,清朝政府也积极推广法律普及工作,设立各级法院和巡抚衙门,并加强对法律官员的培训和选拔。

这些措施大大提高了清末法律人才的素质和司法水平,为中国法律制度的建设奠定了基础。

最后,清末法律的发展还受到西化与本土化的影响。

随着现代法学知识的引入和西方法律体系的吸收,清朝的法律开始呈现西化的趋势。

一方面,清朝法律制度与西方法制开始接轨,在刑事、民事等领域进行改革,引入西方的法律理念和制度。

另一方面,也在本土化方面进行努力,例如根据中国的社会文化背景,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和适应,以使法律能更好地服从社会需要和助推社会进步。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1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清末变法的社会背景清末法制变革概况 清末法律变革的指导思想 清末变法的经过 清末的“预备立宪”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官制改革”与单行行政法规 清末刑律的修订清末民商律的修订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 变法修律的特点及影响【重点难点归纳】一、清末法制变革概况1.清末变法的社会背景(1)“盛世”过后,潜藏在君主专制集权体制内部的种种矛盾,开始不断发展、激化,使清朝社会从18世纪中叶开始走上迅速衰败的道路。

(2)与此同时,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取得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却呈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现出蒸蒸日上的发展态势。

当时政治经济相对落后的中国成为西方列强侵略的目标。

(3)清政府一直奉行“闭关锁国”的封闭政策,西方国家为了打开中国的大门,一直通过非正当的途径向中国大量倾销鸦片,以达到掠夺中国财富,进而摧毁中国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力量的目的。

迫于各种社会压力和出于维护自身统治的需要,清朝政府在广东实施禁烟、销烟,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是,这一行为导致了“鸦片战争”。

后清政府被迫与英国签订《中英南京条约》、《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其税则》、《虎门条约》等一系列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

(4)中国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出现了以推翻帝制、建立民主共和制度为宗旨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和以“排满兴汉”为口号的民族解放运动。

在内外压力下,当时的统治集团希望在保持政权统治的前提下,进行某种程度的法律改革,以期通过外交途径收回领事裁判权和压制国内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因此,自20世纪初叶开始,清政府被迫宣布进行政治改革,希望通过建立君主立宪制政体,实行法律改革,废除野蛮、残酷的刑罚制度,来继续维持清朝皇帝统治。

2.清末法律变革的指导思想“清末变法”主要是指20世纪初叶,清政府在内外压力之下,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达到废除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目的,被迫推行的一次自上而下的重大法律变革。

法制史 清朝的法律制度(下)晚清的立宪修律

法制史 清朝的法律制度(下)晚清的立宪修律
其 办法 其 外法 事裁判 。” ——1 2年《中英条 》第12 2年
律 英国 关事
第二节清末修律的背景与指导思想
一、修律的背景 二、修律的指导思想 1.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 2.修律与研核法理结合 3.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结合 三、贯彻修律指导思想中的斗争与妥协
第三节 预备立宪与宪法性文件
一、预备立宪与宪法大纲的制定 二、资政院和咨议局章程的制定 (一)《资政院院章》的制定与资政院的召 开 (二)《咨议局章程》的制定与各省咨议局 的召开 三、《重大信条十九条》的颁布
第四节 行政法律
一、则例与监察法的修订 (一)则例的增修 (二)监察法规的修订 二、颁布新官制法,草拟行政纲目 三、制定调整印刷物的法律——言论自由问题 (一)《大清印刷物专律》 (二)《大清报律》
第七节 刑 法
一、刑律的修订过程 (一)《现行刑律》 (二)《刑律草案》 二、《大清刑律》的主要内容 (一)“更定刑名” (二)“酌减死罪” (三)“死刑惟一” (四)“删除比附” (五)“惩治教育”
第八节 程序法的制定与司法改 革 一、程序法的制定
(一)《刑事诉讼律草案》的基本内容 (二)《民事诉讼律草案》的基本内容 1.审判衙门 2.当事人 3.普通诉讼程序 4.第一审诉讼程序 5.上诉程序 6.再审程序 7.特别诉讼程序 二、司法机关的改革
4、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中国丧失司法权, 中国丧失司法权,加深了中国社会 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直到 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直到1943年才在 年才在 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裁判权, 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裁判权,而中国人 民真正完全掌握自己的司法主权, 民真正完全掌握自己的司法主权,则是 在新中国诞生以后。 在新中国诞生以后。

清末法律的发展趋势

清末法律的发展趋势

清末法律的发展趋势
清末法律的发展趋势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引入外国法制:清末开始意识到传统的封建法制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开始引进外国的法律制度,并进行吸收和整合。

例如,清朝开始学习欧洲的民法、刑法和商法等制度,并通过编纂类似欧洲法典的《大清律例》,逐步完善法律体系。

2. 加强司法独立:清末逐渐意识到司法独立对法治的重要性,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司法独立。

例如,建立了专门的司法机构,制定了司法程序法,保障了诉讼当事人的权益,并增加了对官员滥用权力和腐败行为的查处力度。

3. 强化社会秩序维护:由于社会动荡和混乱,清朝加强了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例如,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治安法规,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安宁。

4. 推行现代法治观念:清末开始逐渐引入现代法治观念,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的平等性和保护人权的原则。

同时,开始重视法律教育和法律人才的培养,为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

总体来说,清末法律的发展趋势主要是向现代法治体系靠拢,加强司法独立,维护社会秩序,以及引入外国法制和现代法治观念。

这些努力为后来中国法治发展
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

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

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一、预备立宪与宪政改革★(一)历史背景1840年以后,中国逐渐陷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被迫与西方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使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二)《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

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月公布。

制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三)十九信条《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是清代统治者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它仍然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尤其是它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

★★(四)咨议局与咨政院1.咨议局。

咨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朝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议机关,并非真正的民意机构,只不过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之下的附属品。

★★2.资政院。

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

二、主要修律内容★★★(一)《大清现行刑律》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其主要内容有: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属30门。

3.对于继承、析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一些残酷刑罚手段,如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刑罚和连坐制度,将主要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等五种。

5.增加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3篇)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3篇)

第1篇一、引言清末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这一时期的中国社会正处于大变革之中。

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中国封建社会的衰落,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逐渐显现出其弊端,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本文将从法律思想、立法、司法和刑罚等方面,探讨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二、法律思想的变化1. 吸收西方法律思想清末时期,随着洋务运动的兴起,西方的法律思想逐渐传入中国。

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关注西方的法律制度,认为西方的法律制度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可以借鉴。

如康有为、梁启超等维新派人士,主张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改革中国的法律体系。

2. 法治观念的兴起在清末,随着民主思想的传播,法治观念逐渐在中国兴起。

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主张依法治国。

这种法治观念的兴起,为清末法律制度的改革奠定了思想基础。

三、立法的变化1. 法律体系的建立清末时期,中国开始建立较为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的主要立法成果有:(1)制定《大清律例》:作为清朝的基本法典,《大清律例》对中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2)制定《钦定大清商律》:为适应商业发展的需要,清朝制定了《钦定大清商律》,对商业活动进行了规范。

(3)制定《钦定刑律》:为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清朝对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制定了《钦定刑律》。

2. 立法机构的改革清末时期,中国开始设立专门的立法机构。

1906年,清朝设立修订法律馆,负责修订法律。

此后,各省也相继设立立法机构,如省咨议局等。

这些立法机构的设立,为清末法律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司法的变化1. 司法制度的改革清末时期,中国开始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

主要改革措施有:(1)设立大理院:1906年,清朝设立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重大案件。

(2)设立地方审判厅:为加强地方司法,清朝设立地方审判厅,负责审理地方案件。

(3)设立警察机构:为维护社会治安,清朝设立警察机构,负责侦查、逮捕、审判等工作。

2. 司法观念的转变清末时期,随着法治观念的兴起,司法观念也发生了转变。

10.清末法制的变革

10.清末法制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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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
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清政 府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特权。 内容是: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 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和 司法机关的管辖。他们如成为刑事、民事 诉讼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审理,只能 由各该国的领事按其本国的法律制裁。 这是中国丧失独立司法主权,司法 制度半殖民地化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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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单独规定司法机关组织的法 律也始于清末。为了配合清末司法制度的 改革,清政府陆续颁布了《大理院审判编 制法》、《法院编制法》等有关法院组织 的法律。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共5节,45条, 于光绪三十二年,即1906年颁行。它只是 有关中央大理院和京师地区审判组织的法 规。 《法院编制法》系仿照日本的《裁判所 构成法》拟成,共16章,164条,于宣统元 年,1910年2月颁行,适用于全国法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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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统一释法 律学独秀 (一)中国古代律学的发 展历程 (二)清代律学的成就 (三)中国古代律学的基 本特点 (四)中西法文化的比较 十一、诸法并存 民刑有 分 (一)法典体例上的沿袭 与保守 (二)法律体系上的“诸 法并存,民刑有分”
十二、立法修律 比附判例 (一)制定法在传统法律中 的地位 (二)判例法的发展及其作 用 (三)制定法与判例法的相 互,立即受到猛烈攻 击。以张之洞、劳乃萱为代表的坚持封建 的纲常伦理的“礼治派”与以沈家本为代 表的主张效仿资产阶级法制的“法理派” 展开了激烈的论争。即“礼法之争”。 在“礼治派”强大的压力下,“法 理派”被迫妥协,同意在新刑律后增加充 满封建性内容的《暂行章程》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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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 商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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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咨议局和资政院 1.1907年9月,清廷发布上谕筹设 咨议局和资政院。 2.1908年7月,颁布了《咨议局章 程》,确定了咨议局为“各省采取舆论之 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 旨”。1909年9月,除新疆外,各省都成 立了咨议局。 3.1909年8月,颁布了《资政院院 章》,确定了资政院“以取决公论,预立 上下议院基础为宗旨”。1910年9月,资 政院正式成立。

清末法律制度

清末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旳变化
清朝:古代(1840年前)
1840——1901,被动变法
清末(晚清):近代
(1840——1911)
1901——1911,主动变法
变化:中华法系解体(诸法合体——诸法分立)
1
第一节 清末变法旳指导思想
一、变法修律旳原因、目旳和实质 1、原因:挨打亡国旳风险
经济上,自然经济受到破坏 政治上,主权独立遭到重创 司法上,治外法权得以确立(领事裁判权) 文化上,西学(西法)大肆涌入
其三、变法修律旳内容上,中法与西法、古法与今 法、保守与先进、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旳结合
这其实是渐进式改革旳常态,比西化派、国粹派可行,是古 为今用、洋为中用
其四、变法修律旳成果上, 难免灭亡与铺垫后世旳结合
被国民政府、台湾地域政府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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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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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立法
《大清民律草案》(1569条) (1923年)
只是草案,未予颁布
总则
前三编 债权 修订法律馆起草,代表法理派,体现西法
物权 亲属
——较先进 中西合璧
后两编
礼学馆起草,代表礼教派,体现中法
继承
——较保守
洋果 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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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前三编 总则:自然人、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时效等 债权: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等 物权:全部权、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
第一部:《商人惯例》《企业律》两编 表面旳民商分立
第三部:《总则》《企业》两编
实为单行企业法
第二部:企业、票据、海商、海运、保险、行纪、经纪等,
无所不包——原则旳民商分立
第二部:不合国情也未完毕 , 第三部:中华民国北洋政府继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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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法律制度

清末法律制度

8、宣告戒严之权; 9、爵赏及恩赦之权; 10、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
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 11、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法律,非交
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 12、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
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第二 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赞; 13、皇室经费由君上决定,议院不得干预置议; 14、皇室大典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 议院不得干预。
是之为悖;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 不取,是之为愚。”
二、清末修律概况 仿大陆法系国家,初步建立“六法”体系 1、预备立宪 2、制定新式部门法
第二节 清末变法旳主要内容
一、清末旳“预备立宪” 1、“预备立宪”旳背景 (1)民主革命形势高涨 (2)立宪派强烈主张“君主立宪”
预备立宪上谕:
“各国之所以富强者,实因为实施宪 法,取决公论,君民一体,呼吸相 通,博采众长,明定权限,以及筹 备财用,经画政务,无不公之于黎 庶。”
第十一章要点内容旳了解与思索
1.基本概念∶ 预备立宪;《钦定宪法纲 领》;谘议局;资政院;《十九信条》;《大 清新刑律》; 领事裁判权
2.清末预备立宪旳历史背景、主要活动及其 评价。
3.清末修订法律旳主要活动及其评价。
4.《大清新刑律》旳修订与礼法之争。
5.清末司法制度旳变化与改革。
《钦定宪法纲领》
领事裁判权: 一国经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 旳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 权旳制度。
“不论你是律师或是对法律一窍不通旳外行,恐 怕都极难想象,在文明世界里居然还存在着这 么一种刑事法庭,在没有陪审团旳情况下,法 官即可自行审案,当堂发落,有权判处嫌犯有 期徒刑甚至死刑。当你围绕地球半圈到达上海, 就能够亲眼目睹这个奇怪旳现象。这种审判制 度通行清国各地。”

第十一章:清末的法律制度的变化

第十一章:清末的法律制度的变化

第三节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一)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是以英国为首的西 方列强在强迫中国与之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规 定的一种司法特权。依照这种特权,凡是在中 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 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 律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刑事诉讼当 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 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 裁判。也称“治外法权”。
2、资政院——中央咨询机关 筹建于1907年,设立于1910年 权限:决议国家预算决算、税收及公债, 议定宪法以外的新法典及法律修改事件 及其他“奉特旨交议事件”。 但资政院一切决议,须会同军机大 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具奏,“请旨裁夺”。 而且,皇帝可以以特旨谕令形式令资政 院停会,乃至解散。 人员:“钦选”与“民选”
(四)礼法之争 1、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 2、关于“存留养亲”制度 3、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问题 4、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 5、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 权问题
四、清末民商律的修订 (一)《大清民律草案》 1907年正式着手编撰,一方面聘请 法律学堂教习、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等 外国法律专家参与起草工作,另一方面 则派员赴全国各省进行民事习惯的调查。 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起草工作,修订法律 馆于1911年8月完成全部草案。
(三)“咨议局”和“资政院” 1、咨议局——地方咨询机构 筹建于1907年,设立于1909年。 权限: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算决算、税 收、公债及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 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等。但咨议局所 议定事项,可决权全在本省督抚。 督抚不仅有监督、裁决的权力,还有停会 及奏请解散咨议局的权力。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变革的主要内容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变革的主要内容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变革的主要内容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法律制度也一直维持着封建思想的特点。

在清末时期,中国逐渐走向近代化,法律制度也开始进行改革。

其中,诉讼审判制度变革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从清朝诉讼审判制度的现状、变革的原因和主要内容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

一、清朝诉讼审判制度的现状清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主要由官府主持,官员们作为审判人员,依据《大清律》进行司法审判。

其主要特点是权力高度集中、程序繁琐、笨拙无能、腐败盛行、刑责过重等。

在这样的制度下,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了极大的质疑,严重制约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二、清朝诉讼审判制度变革的原因1. 社会发展的需求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法律制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原有的制度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

因此,诉讼审判制度的变革成为了必然的趋势。

2. 对外压力的增大清朝在与西方列强的战争中屡屡败北,不得不接受西方列强的不平等条约。

这些条约中,除了割让领土和赔款外,还包括了许多司法制度方面的内容。

这些内容要求清朝必须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以便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3. 内部矛盾的激化清朝内部的矛盾不断激化,民间纷争不断。

原有的司法制度已经无法有效地解决这些矛盾和纷争,因此必须进行改革。

三、清朝诉讼审判制度变革的主要内容1. 设立法院为了更好地解决民间纷争和控制官员的权力,清廷在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正式设立了法院。

法院设立后,官员不再直接参与司法审判,而是由专门的法官进行审判。

这一制度的出现,大大提高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采用西方法律制度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清朝开始采用西方法律制度。

在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中,采用了西方法律制度的一些内容,如“罪刑相当”、“法无授权不可处罚”等。

这些内容的出现,为中国的法制建设打下了基础。

3. 简化程序原有的审判程序十分繁琐,耗时长,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为了改善这种情况,清朝开始简化审判程序,加快审判速度。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二、民国时期(1912-1949)的宪法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 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 宪法性文件; 2、“天坛宪草” 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完成,因在北京天坛 起草而得名,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采用资产阶 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后袁世凯解散国 会,“天坛宪草”遂成废纸。 3、“袁记约法” 北洋政府于1914年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因受袁世凯 一手操纵而得名。它与《临时约法》有着根本性的差别,是军 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4、“贿选宪法” 即北洋政府1923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 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 1 )谘议局,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 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实为各省督抚严 格控制下的附属机构。 ( 2 )资政院,中央咨询机构,是承旨办事 的御用机构,与近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 根本性的不同。
(二)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1、《大清现行刑律》 ( 1 )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 《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 2 )与《大清律例》相比,有如下变化:改律 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 按性质分隶 30门;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 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 3 )只是在形式上对《大清律例》稍加修改, 在表现形式和内容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 的专门刑法典。
◎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
从客观上看,其法律制度的“二重性”特征极 为明显。 (1)法律内容上国民政府法律制度是继受法 与固有法的混合。 (2)立法层次上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而且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数量亦多于普通法。 (3)立法与司法层面许多立法在表面上顺应 了时代的发展,是可以肯定的,但在司法实践 中却完全是赤裸裸的野蛮、专制;立法与司法 的脱节,也是国民政府法律体制上一个明显特 征。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司法考试辅导《法制史》第三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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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一、清末的法制变化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
【例题·多选题】关于清末变法修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
A.在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原则
B.在立法内容上,清末修律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和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一方面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
C.在编篡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D.在法系承袭上,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答疑编号2755010701]
【答案】ABCD。

晚清法律制度的变革

晚清法律制度的变革

二、晚清的修律活动(一)
(一)修律的背景 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中外通行” (二)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中外通行” (三)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1、刑法的修订: 、刑法的修订: 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 ) 大清现行刑律》 过渡性。 2)《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 ) 大清新刑律》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 2、民法的修订:1911年9月《大清民律草案》,中国历 、民法的修订: 年 月 大清民律草案》 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 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 3、商法的修订:确立民商分立的体制 、商法的修订: 4、诉讼法的修订: 、诉讼法的修订: 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告成,是旧中国第 年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告成, 一部独立的诉讼法典。 年又起草了《 一部独立的诉讼法典。1908年又起草了《大清刑事诉讼律》 年又起草了 大清刑事诉讼律》 大清民事诉讼律》 均为草案。 和《大清民事诉讼律》,均为草案。
二、晚清的修律活动(二)
(四)清末修律的特点、实质和影响 清末修律的特点、 1、特点: 、特点: ①打破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旧律传统; 打破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旧律传统; ②更新法律制度和原则; 更新法律制度和原则; ③改变重农抑商的传统; 改变重农抑商的传统; ④确认和维护列强在华权益,又保留了部分封建 确认和维护列强在华权益, 法律传统。 法律传统。 2、实质:具有明显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实质:具有明显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3、影响:开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先河。 、影响:开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先河。
第十三章
晚清法律制度的变革
(1840-1911)
学习要求:学习本章, 学习要求:学习本章,要知道清末中国法制发生了重大 变化,中华法系逐渐解体,外国法不断引进中国, 变化,中华法系逐渐解体,外国法不断引进中国,中国 法制开始走向近代化。 法制开始走向近代化。

第11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第11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政体:二元君主体制
《钦定宪法大纲》中关于臣民权利义务的部分, 主要是规定人民有当兵、纳税和服从清政府法律 的义务,虽虚伪地规定了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和人身等自由权利,但又规定必要时皇帝 “得以用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宪法 字样的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赤裸裸地表明清政府以仿行 西方君主立宪制,维护君主专制集权。
2.《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25 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 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1)《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 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 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成为一部 纯粹的专门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 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体例,将 整部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四)司法体制变革
1.司法机关的变化 改刑部为法部,专掌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承 担任何审判职能,以示将行政与司法分立。同时 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 及地方司法监督。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专掌审判”。同时,在地方分别设立高等审判 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等审判机构。 在各级审判厅内设臵相应的检察厅,实行审检合 署制度。检察厅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 公诉、实行审判监督,同时还可以参与民事案件 的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
宪法与宪法性性文件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国体 政体形式(国家机构)、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的领土与疆域 国旗、国徽、国歌、首都
政体形式
君主制 专制君主制 有限君主制
二元君主制 君主立宪制
共和制
议会共和制

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主持修订法律,提出了包括删除酷刑、实 行陪审和律师制度等一系列先进主张。
辛亥革命爆发后,任中华民国军政府外交 总长,主持南北议和。南京临时政府成立 后,出任司法总长。1917年赴广州参加 护法运动,任护法军政府外交总长、财政 总长、广东省长。陈炯明叛变时,因惊愤 成疾,逝世于广州。

修 订 法 律 馆 刊 印 的 《 瑞 士 刑 法
八国联军进北京
2、辛丑条约
清华大学的前身为游美学务处
二、“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修律方针
光绪上谕(1902年5月 13日)
“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烦 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 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 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 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 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按照光绪的谕旨,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人 提出了“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专以模范列强 为宗旨”的具体修律方针,得到清廷批准。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 的变化
本章概述
清末是中国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 期。西方列强通过众多的不平等条约破坏 中国的主权和独立。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 清廷于二十世纪的前十年里进行了变法修 律。这种变法修律使得延续了两千多年的 中华法系解体,中国逐渐向大陆法系靠拢。
学习建议
鸦片战争后,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主 要围绕着法律近代化为中心展开。法律近 代化表现在法律体系上,就是要建立以近 代宪法为中心的部门法体系。清末的法律 变化主要是在立宪和修律两方面,其中的 历史背景和发展过程是我们学习的重点, 同时对晚清修律的内容和过程及司法制度 上的变化,也是我们需要掌握的。由于本 章是重点章,名词概念较多,需要仔细理 解掌握。
修订法律馆
清末修律活动始于清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十 日(1901年1月29日)清廷所颁布的变法上谕。 1902年5月13日,清廷再次发布修律上谕,并下 令设立了主持修律的专门机构--修订法律馆,以 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在修订法律馆 成立以后近十年间,是清末立法修律活动频繁、 法律制度大幅度变革时期。

清末法制制度转型解读

清末法制制度转型解读

30
在地方,清政府从1907年开始,设立三级审 判厅,在京师和各省设立高等审判厅,在府(直隶 州)设地方审判厅,在州县设立初级审判厅。改变 了沿袭已久的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的封建传统, 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此外,清政府还在各级审判厅内,相应地设 置了各级检察厅。检察厅负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 诉,并有权监督审判之执行。
36
所谓“会审公廨”,即是清政府在租界内 设置的中外法官共同审案的法院。这种法院名义 上是中国的司法机关,但实际上完全被外国领事 所把持,是帝国主义进一步直接干涉中国司法权 的表现。
37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是帝国主义统治和 奴役中国人民的司法工具,是套在中国人民身上 的一副沉重的枷锁。自1843年确立之后,经历了 清末政府,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时期,在中国 存在了百年之久。直到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 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统 治,建立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才真正废除了给中 国人民带来苦难和耻辱的领事裁判权制度,获得 了司法主权的独立。
20
“礼法之争”: 以张之洞为代表的坚持封建的纲常伦理的“礼治派” 与以沈家本为代表的主张效仿资产阶级法制的“法理 派”展开激烈的论争。 焦点: 全盘肯定封建的伦理纲常,用新的形式包容旧律本质; 吸取西方法律精神,对法律进行改造。
在“礼治派”强大的压力下,“法理派”被迫妥协, 同意在新刑律后增加充满封建性内容的《暂行章程》 五条。
11
宪法大纲突出地表观出皇帝专权,人民无权的特点。 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统治。
其实质是用根本法的形式再一次确认满清封建君主专制 的绝对权力,使臣民的“自由”形同虚设。
12
(3)颁布《十九信条》 武昌起义爆发,各省纷纷响应,宣布独立,清朝的专 制统治面临土崩瓦解的局面。 清朝政府继续进行政治欺骗,由资政院在三天之内匆 忙拼凑《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颁布于1911年l1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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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末变法修律的社会背景
鸦片战争之后,清政府面临着各种社会危机:
1.政治上,政治危机日益加深,民族矛盾不断激化——资
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和以“排满兴汉”为口号的民族解放运动交织在一起 ;
2.经济上,西方列强的野蛮侵略和经济掠夺,直接削弱 了清朝政府的经济力量,并导致中国百姓更加贫困不 堪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开始解体; 3.思想文化上,大量西方近、现代思想文化也随着西方 列强的炮舰传入中国,与中国数千年相传的封建思想文 化发生激烈的碰撞;
“折中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 底线:“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 “凡我旧律义关伦常之条,不可率行变革。”
“参考古今,博稽中外”、“务期中外通行”
(二)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
首先,在修律宗旨和基本方针上,存在着根本的矛盾—— 满足“交涉”之需要 ,固守传统、维护”国粹” ;
其次,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 的传统与近代资本主义最新法律技术成果的奇怪混合 ;
(四)改革司法体制
初步建立近代意义上的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包括审判制度、
警察制度及监狱管理制度等。
三、清末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特点及影响 (一)清末变法的指导思想 (二)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 (三)清末变法修律的影响
(一)清末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
“折冲樽俎,模范列强”,迎合和满足西方 列强的政治需要。——直接目标。
(三)各省1909年开始设立“咨议局”和1910年设立 中央“资政院”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
1901年“新政”后国内外强烈要求改革、主张君主立 宪1906年8月五大臣完成“考察” 后陈述了实行君主立 宪的三大利处 :皇位永固 、外患渐轻、内乱可弭。
1906年9月1日 “宣布预备立宪”上谕。以“大 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立宪原则。
清末设立的谘议局,法律地位是( )
A.
B.
C.
D.各省地方议会
二、“官制改革”与单行行政法规
(一)官制改革
仅是对清朝原有行政体制作一些表面上的形式改动。 其主要内容,实际上仅涉及中央一些部、院等行政机 构的改名、合并或调整,以及官员称呼之号的改变。
(二)警察法律的颁布
《结社集会律》、《违警律》、《户口管理规则》、《京 师户口调查规则》、《调查户口执行法》、《各学堂管理 通则》等单行法规
一曰,内乱可弭。海滨洋界,会党纵横,甚者倡为革命之说。
顾其所以煽惑人心者,则曰政体专务压制,官皆民贼,吏尽贪 人,民为鱼肉,无以聊生,故从之者众。今改行宪政,则世界 所称公平之正理,文明之极轨,彼虽欲造言而无词可借,欲倡 乱而人不肯从,无事缉捕搜拿,自然冰消瓦解。”
《钦定宪法大纲》
是清政府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宪法文 件,是清朝政府“预备立宪”活动的一个重要 步骤,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宪法”字样的 宪法文件;分正文“君上大权”与附录“臣民 权利义务”两个部分;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 在条文内容上,都充分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 的精神。
再次,在变法修律过程中一直充斥着改革与守旧的矛盾 与冲突。集中反映是“礼法之争” 。
(三)清末变法修律的影响
1.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 ; 2.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3.在客观上促进了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观念的引 进和传播。
四、清末变法修律的目的和实质
•目的:仿效形式以度时艰,实际上仍是固守 旧法统,用资产阶级法律形式,将封建专制肯 定下来。
• 实质:体现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第二节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与宪法性文件
二、“官制改革”与单行行政法规 三、清末刑律的修订 四、清末民商律的修订 五、主要诉讼法规的制定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与宪法性文件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
(二)宪法性文件
1.《钦定宪法大纲》 2.《十九信条》
4.法律上,西方列强逐渐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导致 中国司法的半殖民地化 。
二、清末变法修律的基本内容
(一)进行以“预备立宪”为中心的宪政活动 炮制出《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等宪法文件;
(二)初步改革法律旧制
删除律内重法、取消满汉差别,颁行《大清现行刑律》等;
(三)制定新律——修律重心
陆续修订或公布了包括《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事诉讼律》、《大清刑事诉讼律》以及《大清商律草 案》、《公司律》等数目众多的法律。
三、清末刑律的修订
(一)《大清现行刑律》:
1910年5月公布的一部过渡性刑法典。
(二)《大清新刑律》
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 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
(三)关于“礼法之争”
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 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 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是( ) A.《钦定宪法大纲》 B.《十九信条》 C.《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D.《天坛宪草》
2.《十九信条》
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它是清政府 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以后抛出的一个应付时 局的宪法文件;1911.11.3公布,采用英国式“虚 君共和”的责任内阁制 ;形式上限制了皇权,扩 大了国会的权力;对于人民的权利义务、国家的 基本制度等根本性问题只字未提;是清政府预备 立宪政治骗局的最后一幕 。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本章重点问题 1.清末预备立宪活动及宪法文件。 2.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特点及影响。 3.清末刑律的修订 4.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5.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第一节 清末法制变革概况
一、清末变法修律的社会背景 二、清末变法修律的基本内容
三、清末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主要特点及影响 四、清末变法修律的目的和实质
一曰,皇位永固。立宪之国,君主神圣不可侵犯,由于行政不负
责任,由大臣代负之;既偶有失宜,或议会与之反对,或经议院弹 劾,不过政府各大臣辞职,别立一新政府而已。故相位旦夕可迁, 君位万世不改。
一曰,外患渐轻。今日外人之侮我,虽由我国势之弱,亦由我政
体之殊,故谓为专制,谓为半开化,而不以同等之国相待。一旦改 行宪政,则鄙我者转而敬我,将变其侵略之政策,为和平之邦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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