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清末变法修律的社会背景
鸦片战争之后,清政府面临着各种社会危机:
1.政治上,政治危机日益加深,民族矛盾不断激化——资
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和以“排满兴汉”为口号的民族解放运动交织在一起 ;
2.经济上,西方列强的野蛮侵略和经济掠夺,直接削弱 了清朝政府的经济力量,并导致中国百姓更加贫困不 堪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开始解体; 3.思想文化上,大量西方近、现代思想文化也随着西方 列强的炮舰传入中国,与中国数千年相传的封建思想文 化发生激烈的碰撞;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本章重点问题 1.清末预备立宪活动及宪法文件。 2.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特点及影响。 3.清末刑律的修订 4.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5.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第一节 清末法制变革概况
一、清末变法修律的社会背景 二、清末变法修律的基本内容
三、清末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主要特点及影响 四、清末变法修律的目的和实质
4.法律上,西方列强逐渐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导致 中国司法的半殖民地化 。
二、清末变法修律的基本内容
(一)进行以“预备立宪”为中心的宪政活动 炮制出《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等宪法文件;
(二)初步改革法律旧制
删除律内重法、取消满汉差别,颁行《大清现行刑律》等;
(三)制定新律——修律重心
陆续修订或公布了包括《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事诉讼律》、《大清刑事诉讼律》以及《大清商律草 案》、《公司律》等数目众多的法律。
“折中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 底线:“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 “凡我旧律义关伦常之条,不可率行变革。”
“参考古今,博稽中外”、“务期中外通行”
(二)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
首先,在修律宗旨和基本方针上,存在着根本的矛盾—— 满足“交涉”之需要 ,固守传统、维护”国粹” ;
其次,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 的传统与近代资本主义最新法律技术成果的奇怪混合 ;
• 实质:体现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第二节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与宪法性文件
二、“官制改革”与单行行政法规 三、清末刑律的修订 四、清末民商律的修订 五、主要诉讼法规的制定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与宪法性文件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
(二)宪法性文件
1.《钦定宪法大纲》 2.《十九信条》
一曰,内乱可弭。海滨洋界,会党纵横,甚者倡为革命之说。
顾其所以煽惑人心者,则曰政体专务压制,官皆民贼,吏尽贪 人,民为鱼肉,无以聊生,故从之者众。今改行宪政,则世界 所称公平之正理,文明之极轨,彼虽欲造言而无词可借,欲倡 乱而人不肯从,无事缉捕搜拿,自然冰消瓦解。”
《钦定宪法大纲》
是清政府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宪法文 件,是清朝政府“预备立宪”活动的一个重要 步骤,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宪法”字样的 宪法文件;分正文“君上大权”与附录“臣民 权利义务”两个部分;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 在条文内容上,都充分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 的精神。
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是( ) A.《钦定宪法大纲》 B.《十九信条》 C.《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D.《天坛宪草》
2.《十九信条》
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它是清政府 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以后抛出的一个应付时 局的宪法文件;1911.11.3公布,采用英国式“虚 君共和”的责任内阁制 ;形式上限制了皇权,扩 大了国会的权力;对于人民的权利义务、国家的 基本制度等根本性问题只字未提;是清政府预备 立宪政治骗局的最后一幕 。
清末设立的谘议局,法律地位是( )
A.
B.
C.
D.各省地方议会
二、“官制改革”与单行行政法规
(一)官wenku.baidu.com改革
仅是对清朝原有行政体制作一些表面上的形式改动。 其主要内容,实际上仅涉及中央一些部、院等行政机 构的改名、合并或调整,以及官员称呼之号的改变。
(二)警察法律的颁布
《结社集会律》、《违警律》、《户口管理规则》、《京 师户口调查规则》、《调查户口执行法》、《各学堂管理 通则》等单行法规
(三)各省1909年开始设立“咨议局”和1910年设立 中央“资政院”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
1901年“新政”后国内外强烈要求改革、主张君主立 宪 1906年8月五大臣完成“考察” 后陈述了实行君主立 宪的三大利处 :皇位永固 、外患渐轻、内乱可弭。
1906年9月1日 “宣布预备立宪”上谕。以“大 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立宪原则。
一曰,皇位永固。立宪之国,君主神圣不可侵犯,由于行政不负
责任,由大臣代负之;既偶有失宜,或议会与之反对,或经议院弹 劾,不过政府各大臣辞职,别立一新政府而已。故相位旦夕可迁, 君位万世不改。
一曰,外患渐轻。今日外人之侮我,虽由我国势之弱,亦由我政
体之殊,故谓为专制,谓为半开化,而不以同等之国相待。一旦改 行宪政,则鄙我者转而敬我,将变其侵略之政策,为和平之邦交。
(四)改革司法体制
初步建立近代意义上的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包括审判制度、
警察制度及监狱管理制度等。
三、清末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特点及影响 (一)清末变法的指导思想 (二)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 (三)清末变法修律的影响
(一)清末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
“折冲樽俎,模范列强”,迎合和满足西方 列强的政治需要。——直接目标。
三、清末刑律的修订
(一)《大清现行刑律》:
1910年5月公布的一部过渡性刑法典。
(二)《大清新刑律》
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 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
(三)关于“礼法之争”
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 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 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再次,在变法修律过程中一直充斥着改革与守旧的矛盾 与冲突。集中反映是“礼法之争” 。
(三)清末变法修律的影响
1.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 ; 2.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3.在客观上促进了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观念的引 进和传播。
四、清末变法修律的目的和实质
•目的:仿效形式以度时艰,实际上仍是固守 旧法统,用资产阶级法律形式,将封建专制肯 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