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矿产开发管理法律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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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简称矿产资源法 ) 是我国矿业

开发的重要法律。根据《矿产资源法》,国务院以及国务院主管部

门又制定发布了多部配套法规。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的勘查、开

发,在《矿产资源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中除与其他矿

种共同遵循的条款外,还有专门的规定。

( 一) 《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有关石油、天然气开发管

理的规定

1.《矿产资源法》中的专门条款

1986 年 3 月 19 日公布,从 1986 年 10 月开始施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了发展

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而制定。共7 章 50 条。

对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管理,《矿产资源法》

第2 章第 10 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负责 ; 特定矿种的矿

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

责。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13 条规定,“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国营矿山企业,由国务院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

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 ;

特定矿种的采矿许可证,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颁

发”。1990 年 2 月 5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

委员会以法工委发文(90)4 号明确石油、天然气和放射性矿产三

个矿种属《矿产资源法》第10 条、第 13 条规定的“特定矿种”。

1996 年 8 月 29 日公布并于 1997 年 1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修

改后的《矿产资源法》,对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的勘查、开

发登记管理,在条款内进一步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第 12 条规定,“国家对矿产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

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负责 ; 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

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 16 条第 2 款规定,“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2.《矿产资源法》的配套法规

1987 年 4 月 29 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

暂行办法》,共 32 条。其中第 30 条规定,“国务院石油工业,核工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的勘查登记发

证工作,并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发布、后又经1990 年 11 月 22 日修改发布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

管理暂行办法》,共 33 条。其中第 30 条规定,“国务院石油工业、核工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的采矿

登记发证工作,并向国务院地质主管部门备案”。暂行办法界定

了“特定矿种”的范围,也明确了执行机构的相互关系。

1987 年 12 月 16 日经国务院批准,由石油工业部1987 年 12月24 日发布的《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简称暂行办法 ) 共 26 条。就暂行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相关法规关系、申办资格、登记类别及管理层次、管理机构、职责、申报

条件、程序、手续、协调、仲裁、法律责任等做出了原则规定。

1990 年 9 月 25 日,能源部发布了《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

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 简称实施细则 ) ,共 5 章 41 条。在《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中,对石油、天然气勘查,分为

盆地 ( 区域 ) 评价勘查和区带工业勘探两个阶段进行登记。并规定“一个地区的盆地评价勘查可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登

记,但工作区不得重覆”。“一个地区的区带工业勘探或滚动勘探

开发,只允许一个单位登记”。

1994 年 3 月 26 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法实施细则》。针对石油、天然气特定矿种,第9 条第 2 款规定,“勘查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

查登记”。第 10 条第 2 款规定,“开采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

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

在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方面,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陆

续发布的条例、办法、规定等法规性文件,有的直接针对石油,

天然气矿种,有的法规的相关内容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的资源管理。这些法规中 , 经常涉及的包括国务院1987 年发布的《矿产资

源监督管理办法》,1989 年发布的《石油、天然气管道条例》,1994 年发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地质矿产部、

财政部 1987 年发布《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

范围的暂行规定》 ; 地质矿产部1987 年发布《矿产监督员工作暂

行办法》, 1988 年发布《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1993年发布《违反矿产资源法行政处罚办法》,1994 年发布《矿产资源

勘查成果登记管理办法》等。油气资源管理的法规体系逐步配套,日臻完善。国家和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的以及涉及的法律、法规,

促进石油、天然气矿业管理适应社会发展的多目标管理,在国家

完整的法律体系管理下,规范行业的行为。

1998 年 2 月 1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40、241、242 号) ,发布并施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

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对石油、天然气矿种,同时废止了1987 年发布的《石油及天然气

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对石油、天然气特定矿种的

专门规定包括:第3 条,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石油、天然气矿产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

为 2 500 个基本单位区块。第 4 条第 2 款,勘查石油、

天然气矿种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

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第 6 条第 2 款,申请勘查

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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