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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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2001年11月2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第十八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第十九条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001年11月2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爱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证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律师执业应当同意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差不多准那么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照,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那么,爱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奋尽责,尽职尽责地爱护托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把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律师应当珍视和爱护律师职业声誉,榜样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隐秘,保守托付人的商业隐秘及托付人的隐私。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关心。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同意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治理。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同意托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缺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第十八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第十九条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全部行为。

第三条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律师执业活动,对不遵守职业道德和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给予惩戒。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第五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六条律师必须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在全部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律师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权势,敢于排除非法干预,维护国家法制与社会正义。

第八条律师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履行为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努力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律师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敬业勤业,严密审慎,讲求效率,注重仪表,礼貌待人,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忠于律师事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的名誉。

第三章律师执业纪律第十二条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务收费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一)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二)不得拒绝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三)不得拒绝承办人民法院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案件;(四)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五)不得接受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已接受委托的,发现后应及时申请解除委托关系;(六)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委托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七)不得采用挑词架讼的方式去获取或扩大业务;(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或者其他费用;(九)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之外索要或者收受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给予的额外报酬或者报酬性质的实物礼品;(十)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非法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款项。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是一种具有特殊社会职责的职业,其行业最为重要的设计是维护公正和正义,维护当事人权益。

在维护公正和正义的过程中,律师需要发挥自己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以执业纪律规范为基础,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首先,律师的职业道德是律师行业的核心,是律师行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如忠诚、勤勉、保密、独立、尊重职业道德和规则等。

这些准则确保了律师能够始终遵循法律的精神,并提供保护客户利益的法律建议。

律师的职业道德本质上便是维护客户利益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两者之间的微妙平衡,只有建立在职业道德基础之上,才能真正满足客户的需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执业纪律规范是律师职业道德实践的重要参照。

规范确保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会违反法律和其他相关行业规则。

律师需要依照规范进行行为,如遵守规模、守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个人利益等。

律师遵循执业纪律规范,可以在律师与其他法律行业之间建立起强劲的互信关系,也可以使他们建立起卓越的法律声誉,从而为客户提供持久的收益。

此外,律师还需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与案件有关的法律秘密或客户信息。

律师应该始终把客户利益放在前面,认真听取客户的要求,并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准则,提供建筑多元化的建议。

在具体细节上,律师需要特别注意,例如,应当严格保护涉案人的隐私权,不得随意泄漏对方住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还应对被委托处理的案件进行不断的分析和研究,及时发现其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洞察案件进行的方向。

在律师职业道德基础上,执业纪律规范在整个律师行业的体系建设中起着核心作用。

律师必须认真履行职业道德准则并遵守执业纪律规范,以实现为客户提供高质量、诚信、公正的服务的目的。

同时,律师行业也应该制定更加完善的职业规定,建立行业监管机制和法律责任制度,以确保律师群体的规范化执业,并保障职业声誉和公众利益的权益。

综上所述,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是律师行业发展的核心,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正义、保护当事人权益并维护职业信誉至关重要的要素。

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公约

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公约

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公约
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公约
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应遵守下列公约:
第一条严格依法办案,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利益,认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对于在业务活动中,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公正廉洁、忠诚积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准借办案之机向当事人索要财物,谋取私利,私自收取报酬。

第四条尊重当事人,工作细致认真,不敷衍搪塞,不轻易拒绝当事人的委托。

第五条不得歪曲或捏造事实,不得误导当事人有提供伪证。

第六条出庭参加诉讼时,要维护法律、法庭尊严,尊重审判人员、公诉人和对方当事人、代理人,做到以理服人。

第七条尊重同行、互相帮助、互相学习,不得抬高自己贬低同行,搞行业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工作作风要严谨,讲究办案质量。

不管受理案件大小,收费多少,都要认真履行职责。

第九条不受非法干涉,自觉抵制社会不正之风;补办权利案、人情案,严格依法办案,不的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熟悉法律,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办案水平;通过全部业务活动,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树立律师光辉形象。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是一种特殊的职业,其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范是保障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的重要保证。

作为一名律师,除了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持高度的诚信和职业操守,以维护客户权益和法律公正。

一、律师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从业者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它是律师职业生涯中的核心价值观。

律师职业道德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诚实守信律师必须诚实守信,不得故意隐瞒真相,不得编造虚假证据或陈述虚假事实。

律师在代理当事人的案件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要求,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客户机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

(二)保守机密律师代理当事人案件时,必须保守客户机密,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律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隐私。

(三)公正正义律师是司法行为的重要参与者,必须维护公正和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律师必须坚持独立自主、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受到任何外部压力和干扰。

(四)尊重人权律师必须尊重人权和人的尊严,不得歧视任何人,不得参与任何违反人权和社会公正的行为。

二、律师执业纪律律师执业纪律是律师从业者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和职业规范,它是维护律师职业形象和保障公正司法的重要保证。

律师执业纪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遵守法律法规律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

律师代理当事人案件时,必须遵守诚信、公正、保密、勤勉等职业要求,不得违反律师执业纪律。

(二)独立行使职权律师必须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外部干扰和影响。

律师代理当事人案件时,必须独立决策,不受任何人的指示和压力。

(三)勤勉尽责律师必须勤勉尽责,认真履行职责,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代理当事人案件时,必须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拖延办案,不得故意损害当事人利益。

(四)不得收受贿赂律师不得收受贿赂,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当事人或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不得为当事人或他人谋取利益或提供便利。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颁布单位】司法部【颁布日期】19931227【实施日期】19931227【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全部行为。

第三条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律师执业活动,对不遵守职业道德和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给予惩戒.【章名】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第五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六条律师必须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在全部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行职务.第七条律师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权势,敢于排除非法干预,维护国家法制与社会正义。

第八条律师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履行为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努力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律师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敬业勤业,严密审慎,讲求效率,注重仪表,礼貌待人,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忠于律师事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的名誉.【章名】第三章律师执业纪律第十二条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务收费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一)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二)不得拒绝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三)不得拒绝承办人民法院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案件;(四)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五)不得接受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已接受委托的,发现后应及时申请解除委托关系;(六)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委托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七)不得采用挑词架讼的方式去获取或扩大业务;(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或者其他费用;(九)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之外索要或者收受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给予的额外报酬或者报酬性质的实物礼品;(十)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非法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款项。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维护本所社会声誉和形象,提高律师道德水平,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应当遵守制度。

第三条律师执业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职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调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职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本所纪律第十三条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是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违反本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律师因执业过错给本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第十八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第十九条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第二十条律师不得已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1993.12.27•【文号】司法部令[第30号]•【施行日期】1993.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月24日实施日期:2000年1月24日)废止(原因:已被《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0号)《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萧扬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全部行为。

第三条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律师执业活动,对不遵守职业道德和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给予惩戒。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第五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六条律师必须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在全部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律师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权势,敢于排除非法干预,维护国家法制与社会正义。

第八条律师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履行为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努力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律师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停提升律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使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拟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合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执行职责过程中的所有行为。

第三条律师应该严格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仔细执行职责,以保护国家法律的正的确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该依据各自的职责监察律师执业活动,对不恪守职业道德和违犯执业纪律的律师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据《律师惩戒规则》赐予惩戒。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第五条律师在执业中一定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稳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六条律师一定恪守宪法,恪守纪律、法例,在所有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律师一定忠于职责,坚持原则,不畏势力,敢于清除非法干涉,保护国家法制与社会正义。

第八条律师一定热忱勤恳、诚实信誉、尽责尽责地为当事人供给法律帮助,踊跃执行为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供给法律救助的义务,努力知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律师之间以及与其余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应该相互尊敬,同业互帮,公正竞争,共同提升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中一定清廉自律,敬业勤业,严实谨慎,讲究效率,着重仪表,礼貌待人,自觉恪守律师执业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

第十一条律师应该忠于律师事业,努力研究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术,着重陶冶道德和职业涵养,自觉保护律师的声誉。

第三章律师执业纪律第十二条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务收费方面应恪守以下执业纪律:(一)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拜托,包方法律事务;(二)不得拒绝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无能力缴纳花费的当事人供给法律救助;(三)不得拒绝包办人民法院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白人的案件;(四)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拜托;(五)不得接受与自己有益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的拜托,已接受拜托的,发现后应实时申请排除拜托关系;(六)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拜托担当两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七)不得采纳挑词架讼的方式去获得或扩大业务;(八)不得私自向拜托人收取酬劳或许其余花费;(九)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以外索要或许收受拜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赐予的额外酬劳或许酬劳性质的实物礼物;(十)不得违犯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非法挪用、私分、侵犯业务收费款项。

律师行业的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

律师行业的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

律师行业的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律师职业是一个非常受人尊敬的职业,每位律师都要遵守绝对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确保其工作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律师职业的道德和纪律,以及如何确保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方法。

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律师工作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每位律师都应该以诚实、公正和合法为自己的工作宗旨,并在其工作中维护其客户的利益。

律师在其工作中应该尽可能的减少冲突,并且遵从法律和行业法规的标准。

律师必须保持职业道德标准,以保证自己的工作不受到质疑,同时维护律师职业的尊严。

律师工作中的职业道德包括:保密、守信、尊重司法机构和关注行业公益事业。

保密原则是律师职业道德的核心原则之一。

律师在处理各种事务时,必须保持对客户信息的保密。

守信是指,律师应该遵守与客户之间的承诺,以及对其他律师的承诺。

尊重司法机构是指律师应该尊重法院的决定,并且遵守法官和其他司法工作者的要求。

关注行业公益事业是指,律师应该倡导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执业纪律律师的执业纪律是律师职业道德的一部分,它涉及到律师的职业行为。

律师工作中的执业纪律包括:法律服务规范、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确保诚信和遵守法律和行业规定。

这些规定是需要律师严格遵守的,以确保律师的工作效果符合行业标准,且不侵犯客户利益。

律师在其工作中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标准包括:忠实勇敢的代理他人、遵从伦理和道德规范以及忠实的代理。

律师在处理其工作时应尽其所能保护客户的利益、确保其工作符合道德规范和道德标准,并尽其所能保留对其客户的忠实代理。

确保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方法政府和行业监管机构负责确保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确保他们工作在法律和行业规定的范围内。

政府和行业监管机构应该对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律师采取行动,以确保公众对律师职业的信心和信任。

政府和行业监管机构需要制定严格的规定和标准,并监督律师工作,以确保律师的行为符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规范(司法部)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规范(司法部)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中华人民国司法部令(第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全部行为。

第三条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律师执业活动,对不遵守职业道德和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给予惩戒。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第五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专政和国家久安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六条律师必须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在全部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律师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权势,敢于排除非法干预,维护国家法制与社会正义。

第八条律师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履行为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努力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律师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敬业勤业,严密审慎,讲求效率,注重仪表,礼貌待人,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忠于律师事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的名誉。

第三章律师执业纪律第十二条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务收费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一)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二)不得拒绝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三)不得拒绝承办人民法院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案件;(四)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五)不得接受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已接受委托的,发现后应及时申请解除委托关系;(六)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委托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七)不得采用挑词架讼的方式去获取或扩大业务;(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或者其他费用;(九)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之外索要或者收受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给予的额外报酬或者报酬性质的实物礼品;(十)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非法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款项。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全部行为。

第三条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律师执业活动,对不遵守职业道德和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给予惩戒。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第五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六条律师必须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在全部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律师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权势,敢于排除非法干预,维护国家法制与社会正义。

第八条律师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履行为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努力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律师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敬业勤业,严密审慎,讲求效率,注重仪表,礼貌待人,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忠于律师事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的名誉。

第三章律师执业纪律第十二条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务收费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一)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二)不得拒绝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三)不得拒绝承办人民法院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案件;(四)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五)不得接受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已接受委托的,发现后应及时申请解除委托关系;(六)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委托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七)不得采用挑词架讼的方式去获取或扩大业务;(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或者其他费用;(九)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之外索要或者收受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给予的额外报酬或者报酬性质的实物礼品;(十)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非法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款项。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第四章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第五章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第六章律师与同行之间的纪律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第六条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第十八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律师应当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

二、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三、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四、律师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

五、律师应当诚实信用、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六、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七、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八、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

九、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十、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或财物。

十一、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十二、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制度,挪用、私分和侵占业务收费。

十三、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十四、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十五、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作虚假承诺。

十六、律师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行为提供服务和帮助。

十七、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十八、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十九、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二十、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二十一、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

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

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为增强本所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觉性与自律性,提高律师自身素质和执业水平,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应注重思想政治工作和执业管理,对纪律松弛、工作涣散的现象,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二、加强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带动全所律师树立良好风气。

三、律师在参与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如出现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不正当手段妨碍司法公正的,应及时予以批评指正,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必要的改正措施。

四、积极开展律师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律师诚信保障制度,提高律师诚信服务意识。

五、健全业务收费管理制度,对私自收费,索要额外报酬,以及借办案之机敲诈、勒索当事人的律师,予以严肃查处。

六、健全并强化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自律机制。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第四章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第五章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第六章律师与同行之间的纪律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

第四十三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1.可以通过文字作品、研讨会、简介等方式以普及法律,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
2.提倡、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四条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第二十八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律师不得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财物。
第三十六条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第三十七条律师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第三十八条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律师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费用,注意节约。第三十条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作为法律领域中的一员,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被视为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的重要目标之一。

律师作为社会公正和法律公正的守护者,他们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标准对整个社会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本文将从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两个方面来介绍律师的职业规范,希望能够为广大律师朋友提供一些参考。

一、律师职业道德1. 律师的业务基础和基本准则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执业的基础和起点。

律师的职业道德是律师行业固有的道德、义务和责任,是律师作为专业人士的基本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要求律师必须严格遵循法律和职业规范,确保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以保证法律制度正常运转。

2. 律师的责任和义务律师职业道德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律师的责任和义务。

作为一名律师,人们通过他们的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法律意见和服务,因此,律师有责任确保他们的决策和行为符合政府和公众的利益。

作为法律行业中的专业人员,律师还应该尽力确保他们的客户遵循法律和道德准则。

3. 律师保密义务律师保密义务是律师职业道德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律师应当谨慎处理有关客户的所有信息,包括客户在讨论中透露的信息和律师最终做出的策略分析。

必须尊重客户对私人信息的保护,并根据需要使用合适的合法程序来保护这些信息。

四、律师执业纪律1. 律师诚实守信原则执业时首先要遵循的原则是诚实守信,这是律师社会位置和律师职责所要求的根本行为准则。

律师始终保持廉洁,坚持公正,以诚实和正直的方式向客户提供正确和准确的法律意见。

2. 律师服务质量和效率法律行业竞争激烈,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是律师执业中的关键。

律师需要使用最新的技术和工具来提高生产效率和准确度,在需要的时候提供服务和支持,以确保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3. 维护律师声誉维护律师声誉是律师执业纪律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和道德规范,并尽力维护律师职业的公信力和声誉。

必须确认和遵守公众对律师的期望,以保证法律系统的公正和透明。

最新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

最新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

最新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
司法部发布的最新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旨在规范律师的职
业行为,保障法律规定的权益和义务的履行。

这一规范对于维护司法
公正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在律师职业道德方面,规范规定了律师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和职业
操守。

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应当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隐瞒事实,
不得帮助违法犯罪行为。

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维护当事人合
法权益,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

此外,在执业纪律方面,规范明确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
纪律规定。

律师应当严格依法从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律师在
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客户的隐私信息。


师应当遵守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不得利用职
权滥用权力。

律师应当尊重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持独立客观的立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总的来说,司法部发布的最新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旨在
促进律师行业的规范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
司法公正。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
业道德准则,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
服务。

希望广大律师能够认真履行职业义务,积极配合司法部的要求,做一个遵纪守法、诚信守法的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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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公约
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应遵守下列公约:
第一条严格依法办案,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利益,认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对于在业务活动中,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公正廉洁、忠诚积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准借办案之机向当事人索要财物,谋取私利,私自收取报酬。

第四条尊重当事人,工作细致认真,不敷衍搪塞,不轻易拒绝当事人的委托。

第五条不得歪曲或捏造事实,不得误导当事人有提供伪证。

第六条出庭参加诉讼时,要维护法律、法庭尊严,尊重审判人员、公诉人和对方当事人、代理人,做到以理服人。

第七条尊重同行、互相帮助、互相学习,不得抬高自己贬低同行,搞行业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工作作风要严谨,讲究办案质量。

不管受理案件大小,收费多少,都要认真履行职责。

第九条不受非法干涉,自觉抵制社会不正之风;补办权利案、人情案,严格依法办案,不的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熟悉法律,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办案水平;通过全部业务活动,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树立律师光辉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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