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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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浙科发政[2010]123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政〔2010〕123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各高校、科研院所,杭州、宁波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创新型企业,省级区域、行业创新平台:为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工作,根据科技部《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国科发政〔2009〕648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方案》(浙政发〔2009〕81号)的精神,我们制订了《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6月21日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与管理办法为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工作,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和发展,着力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根据《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08〕770号)、《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国科发政〔2009〕648号)和《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方案》(浙政发〔2009〕81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意义与作用第一条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指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二条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的重要载体。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30•【字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发改委(局),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的核心作用,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对2008年制订出台的《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8〕3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0月30日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具备先进科研装备条件,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引领和服务的科研机构。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主要任务:(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

集聚整合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创新资源,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省本领域科技创新要素的集聚基地。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3.10.30
•【字号】浙科发条[2013]243号
•【施行日期】2013.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
发中心建设计划的通知
(浙科发条〔2013〕243号)
各市科技局(委)、有关单位:
现将2013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计划下达给你们,请按照《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建设任务,开展各项工作,加强对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的支持、考核与督促,确保顺利完成各项目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3年10月30日附件:。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加速我省创‎新体系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心,是指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省级‎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中心主要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研究‎开发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组建,优先支持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与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高新技术‎领域内的企‎业,适当支持其‎它领域中在‎全国行业内‎领先企业所‎建的高水平‎研究开发中‎心。

鼓励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及‎其它相关企‎业联合组建‎中心。

第四条中心的宗旨‎和任务(一)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二)针对我省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研究开发;(三)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为‎核心,以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为目标,不断研究开‎发出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四)对我省区域‎经济和相关‎行业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五)成为培养高‎水平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的基‎地。

第五条省科技厅统‎一归口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我‎省中心发展‎总体规划;(二)负责制定我‎省中心年度‎建设工作计‎划和编制补‎助经费预算‎;(三)负责中心的‎申报受理、方案论证和‎立项批复;(四)对中心进行‎评估和管理‎;(五)其它有关事‎项。

转发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2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四月二日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1]20号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委[2000]15号),规范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推动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科技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一)电子与信息技术及其产品;(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及其产品;(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及其产品;(四)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六)环境保护新技术及其产品;(七)地球、空间与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品;(八)现代农业技术及其产品;(九)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十)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十一)在传统产业中应用的其他新工艺、新技术。

上述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情况和我省实际进行补充、修订。

二、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一)必须是从事本意见范围所列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

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

(二)必须是依法在本省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浙科发政[2010]118号•【施行日期】201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浙科发政〔2010〕118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建设创新型企业是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三大载体之一,是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途径,是示范引领广大企业走上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发展之路的重要抓手。

为扎实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在省市县三级全面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进一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切实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制订了《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评价制度。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创新型试点和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创新型企业”)培育发展,发挥创新型企业在创新战略、技术创新、品牌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文化创新,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与带动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领产业技术创新与进步,推动浙江经济走上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以技术进步和高素质劳动力为根本的发展驱动力,以持续的自主创新能力为基本的发展路径,以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具有显著的行业带动力的企业。

第三条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要紧紧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重点支柱产业转型升级、重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培育、推进传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变的要求,按照“突出引导、注重集成、分类指导、重点推进”的原则,通过试点一批、示范一批、带动一批,培育形成我省创新型企业梯队,着力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1.11.14•【字号】浙科发条[2011]234号•【施行日期】2011.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条〔2011〕234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局)、经信委(经贸委、经委、经贸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企业研究院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省级企业研究院在集聚整合创新要素,组织开展科技创新,支撑企业持续发展,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中的作用,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工作方案》,充分发挥省级企业研究院(以下简称“企业研究院”)在集聚整合创新要素,组织开展科技创新,支撑企业持续发展,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中的作用,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研究院的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研究院,是指依托于我省大型企业(以下简称“依托单位”)设立、具有组织和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能力、并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综合性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企业研究院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

企业研究院要充分集聚创新要素,加强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的有机整合,营造有利于吸引、培养和使用创新人才的环境,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省科技创新资源的集聚基地。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2008年评估结果的通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2008年评估结果的通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2008年评估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浙科发条[2009]95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2008年评估结果的通报(浙科发条〔2009〕95号)各市科技局、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我厅于2008年组织省信息研究院评估中心,对建设期满2年及以上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结果通报如下:1.“新昌药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等50家中心,在经费投入、机构运行、人才培养、项目承担、效益产出等方面表现突出,被评为优秀。

2.“海正医药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等100家中心,在经费投入、机构运行、人才培养、项目承担、效益产出等方面表现较好,被评为良好。

3.“三友节能灯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等303家中心运行一般,被评为合格。

4.“宁波压铸模具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等16家中心运行情况较差,被评为不合格;“网新城域混合智能交通系统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等8家中心未在规定时间上交评估资料。

以上中心给予警告。

5.“赛阳汽车密封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等2家中心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新合纤材料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等11家中心经屡次催报仍未上交评估材料。

以上中心予以摘牌,取消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资格。

省科技厅联系人:李庆峰联系电话:*************附件:1.2008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评估排序表(略)2.未在规定时间上交评估材料的中心名单3.未上报评估材料的中心名单二○○九年五月十五日附件2:附件3:。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2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计划的通知及建设名单 2012-9-05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2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计划的通知及建设名单 2012-9-05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2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计划的通知
发布机构:浙江省科技厅发布时间:2012-09-05
浙科发条〔2012〕178号
各市科技局、义乌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2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计划下达给你们,请按照《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建设任务,开展各项工作,加强对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的支持、考核与督促,确保顺利完成各项目标。

附件:2012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名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2年9月4日附件
2012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名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2年9月4日印发。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4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4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4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
开发中心认定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4.12.04
•【字号】浙科发条〔2014〕204号
•【施行日期】2014.1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4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
心认定结果的通知
浙科发条〔2014〕204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9〕75号)的精神,在各设区市和义乌市、嘉善县科技局(委)对申报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组织开展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的基础上,认定“远传技术智能客服及数据应用研发中心”等345家企业研发中心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新认定的
省级企业研发中心要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为核心,以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为目标,不断研究开发出具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省级企业研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加快我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附件:2014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名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4年12月4日附件。

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计 2019 21号各区㊁县(市)㊁大江东(经开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企业自主创新㊁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推动实现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和我市‘中共杭州市委㊁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科技创新加快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特制定‘杭州市中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㊂杭州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3月1日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㊀㊀第一条㊀本办法所称中心:是指由本市科技企业(包括农业科技企业)自主建设,并经市㊁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依条件审核认定,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科研开发实体或组织㊂第二条㊀主要任务:中心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导向和依托企业创新发展需求,以企业为主体组织科技攻关㊁协同创新,开展新技术㊁新产品㊁新工艺研发,开展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开展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创造㊁运用㊁管理和保护;开展对外技术交流㊁合作和服务,突破企业创新发展的技术瓶颈,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㊂第三条㊀组织管理:中心建设管理工作遵循 企业主体㊁政府引导㊁统筹规划㊁合力推进㊁科学评价㊁动态管理 的原则㊂中心建设发展方向㊁目标任务由建设单位(企业)自主确定,并自筹解决中心建设运行必要的人㊁财㊁物等保障条件㊂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中心认定工作,负责中心建设的政策指引㊁指导服务,公布认定的中心名单,核发中心证书㊂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中心的组织申报㊁评审推荐和日常管理服务㊂第四条㊀认定条件:申请认定中心的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㊂(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㊁科技型企业和农业科技企业㊂企业重视科技创新和自主技术研发,能为中心建设运行提供良好科研条件和必要的条件保障㊂企业诚信经营,发展良好,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㊁重大质量事故㊁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等行为㊂(二)在申请认定报时,企业已建立中心的组织架构,中心的发展方向㊁目标任务明确,有一支较稳定的研发队伍㊂其中,负责人具有承担研发中心带头人相应的品德㊁能力和业绩,专职从事研发活㊃91㊃部门文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3期)动人员10人以上㊁或占企业在册职工比例10%以上㊂(三)中心拥有自主研发㊁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活动必需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㊂其中,科研场地相对集中,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专用科研设备原值总额200万元以上,软件研发等轻资产企业㊁农业类科技企业可适当放宽㊂(四)中心科研活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财务实行单独建账核算,所需经费纳入建设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上一年度自筹研究开发费用投入200万元以上,或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3%以上㊂(五)中心具备较好的研发成果基础㊂申报前,依托企业已组织实施一批技术创新项目(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企业自主立项技术创新项目等3项以上);取得一批科研成果,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㊁植物新品种㊁国家级农作物品种㊁国家新药㊁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㊁外观设计专利㊁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㊁登记(奖励)成果等3项以上㊂(六)鼓励与其他企业㊁高校或科研机构联合组建中心,提高中心创新能力㊂联合组建的中心须有联合组建的协议书,明确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组建单位在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㊂第五条㊀认定程序:(一)企业对照本办法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资料:1.中心认定申请表(含申报承诺);2.中心建设方案;3.中心建设依托单位现有专职研发人员,办公场地㊁设备资产,已拥有研发成果知识产权明细表;4.依托单位及中心状况的上一年度的专项审计报告㊂(二)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申请进行审查㊁评审㊂评审通过的,推荐上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㊂(三)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各地科技管理部门推荐上报的中心进行备案复核㊁公示,经复核㊁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认定,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 杭州市级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证书 ㊂(四)为规范中心名称,中心原则上采用 依托单位字号+核心研发方向+市级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的形式命名㊂第六条㊀运行管理:(一)中心建设单位(企业)应根据市㊁区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制定中心运行发展规划,健全中心组织架构,集聚专职研发队伍,保障相关科研条件,确保中心各项科技创新活动开展并取得成效㊂(二)市㊁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向中心提供科技政策㊁科研立项㊁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中心向市㊁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反馈运行状况,研发成果㊁发展绩效等信息,合力推进市级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持续发展㊂(三)中心建设实行动态管理㊂为掌握中心运行状况并减少干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中心运行绩效评估㊂对评估较差的中心,第一次督促整改,第二次除名摘牌㊂(四)中心建设运行中,发生地址㊁名称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前6个月内提出申请㊂如仅变更中心地址等非实质性情况的,书面报告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备案;如中心名称㊁组织架构㊁研发方向㊁目标任务发生重大调整的,需经区科技管理部门确认,报市科委备案㊂必要时,需要重新申报认定㊂(五)市㊁区科技管理部门在中心建设运行中,发现建设单位(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撤销认定,收回证书,建设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中心认定,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财政资金资助㊂(1)在申请认定㊁建设运行㊁检查评估中,弄虚作假㊂(2)中心运行期间,违反国家㊁省㊁市科技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规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严重科研失信的㊂(3)中心无正当理由不反馈运行信息,不接受检查评估㊁不进行变更事项申报,影响中心规范管理的㊂第七条㊀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㊂第八条㊀本办法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㊂㊃02㊃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3期)部门文件。

浙江省级研发中心管理办法【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浙江省级研发中心管理办法【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浙江省级研发中心管理办法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文件浙科发条〔2009〕75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加快我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科技进步法》及省委、省政府“创新强省、创业富民”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四月十七日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加速我省创新体系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心,是指设在企业中心主要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研究开发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组建,优先支持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与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高新技术领域中心的宗旨和任务(一)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二)针对我省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研究开发;(三)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为核心,以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为目标,不断研究开发出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四)对我省区域经济和相关行业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五)成为培养高水平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的基地。

第五条省科技厅统一归口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我省中心发展总体规划;(二)负责制定我省中心年度建设工作计划和编制补助经费预算;(三)负责中心的申报受理、方案论证和立项批复;(四)对中心进行评估和管理;(五)其它有关事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1•【字号】•【施行日期】2000.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二十一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省科学技术厅是主管科技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国家银行贷款支持的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的计划管理和实施,以及指导科技第三产业发展工作的行政职能。

(二)新增的职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工作。

(三)下放的职能将以下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事业单位或非营利性机构承担:1.省新产品试制和星火、火炬、成果推广计划在申报、立项过程中的查询、评估、文档整理等具体事务。

2.省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中的事务性工作。

3.省一般性科技项目的成果鉴定、验收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科技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全省科技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科技体制改革和技术创新的方针、政策和措施;负责全省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督查;指导科技中介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和科技社团的管理工作;协调、组织全省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负责全省科技信息和科技期刊的管理。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2.04.10•【字号】浙科发计〔2002〕79号•【施行日期】200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02〕79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科委),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现将《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二年四月十日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实施效率,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和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浙江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省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进步活动。

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省科技计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计划项目的管理逐步推行课题制和招标投标制。

按照课题制要求,项目实行责任人负责制和依托单位条件保障制。

项目责任人对完成项目任务承担法律责任,依托单位应当提供项目合同书中确立的保障条件。

课题制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招标投标项目按省科技行政部门《关于〈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第四条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项目立项采用相关专家评估(审)、省科技行政部门相关处室(以下简称相关处室)初审、处室联审、厅务会审定的"三审一决策"的基本决策程序。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举办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申报及管理实务培训班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举办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申报及管理实务培训班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举办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申报及管理实务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9.09.10•【字号】浙科培[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9.1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举办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申报及管理实务培训班的通知(浙科培〔2009〕18号)各有关单位:根据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条[2009]75号),我省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按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执行,即常年申报,分批建设。

目前2009年第二期建设工作已经启动,并于10月中旬集中论证审批。

为了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和加深理解有关政策、申报要求及程序,提高申报材料的编写质量和申报效率,我中心研究决定于2009年9月24~25日在杭州举办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申报及管理实务培训班。

培训班邀请省科技厅相关处室领导和有关专家授课。

培训班有关事项如下:一、培训内容1、当前科技创新工作的形势和任务;2、《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解读;3、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报要求及程序;4、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报材料的准备与编写;5、申报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6、座谈讨论。

二、培训对象1、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人员;2、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高校及科研院所,高新园区有关人员。

三、培训时间、地点和费用1、时间:2009年9月24~25日,24日上午报到,下午14:00开始上课;2、地点:杭州市天目山路7号,杭州东海宾馆(中国人民解放军东海舰队司令部杭州招待所,总台电话:*************);3、费用:800元/人(含培训会务费、资料费等);4、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四、报名联系方式参加培训班的学员须填写报名表(见附件),并于2009年9月20日前传真至*************或电子邮件至********************。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4部门关于调整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4部门关于调整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4部门关于调整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12.13
•【字号】浙科发高[2013]278号
•【施行日期】2013.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
正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4部门关于调整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浙科发高〔2013〕278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科技局(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由于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对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周国辉浙江省科技厅厅长
副组长:邱飞章浙江省科技厅副厅长
罗石林浙江省财政厅副厅长
乐国定浙江省国税局副局长
徐敏俊浙江省地税局总会计师
成员:余仲飞浙江省科技厅高新处处长
姚龙飞浙江省财政厅税政处处长
董玉恋浙江省国税局所得税处处长
陈伟军浙江省地税局税政二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

邱飞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3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8.30•【字号】浙科发规〔2023〕41号•【施行日期】202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规〔2023〕41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省级有关单位:为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加快“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进一步规范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浙江省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要求,我们修定了《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8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入(出)库管理第三章专家抽(选)取管理第四章专家库管理维护第五章监督评价第六章附则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加快“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进一步规范浙江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确保全省科技评审(咨询)等活动的公平、公正、科学开展,切实提高科技创新活动质效,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浙江省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集省内外战略、科技、产业和经济等高层次人才于一体,服务于全省科技创新管理与咨询、论证、评审、评价等各类科技创新活动,为科技创新战略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供有效支撑。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高〔2022〕5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高〔2022〕5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高〔2022〕5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省级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2号),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1月14日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为高质量推进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建立健全由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和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组成的技术创新中心体系,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一)功能定位。

省技术创新中心(亦称为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创新中心)是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是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后备力量。

创新中心既要靠近创新源头,充分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学科和科研资源,加强科技成果辐射供给和源头支撑;又要靠近市场需求,紧密对接企业和产业,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技术创新服务和系统化解决方案,切实解决企业和产业的实际技术难题。

(二)主要任务1.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将研发作为产业、将技术作为产品,组织开展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等战略研究和技术攻关,攻克“卡脖子”技术,抢占前沿技术制高点,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

浙江省科技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科技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88ambulancecontrolmeasuresconstructionprojectsecurityaccidentafteraccidentreducingcasualtiespropertylossesaccordingworksafetyconstructionprojectsmanagementordinancecompanyoccupationalhealthsafetymanagementsystem62关于印发在科技工作中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知20087163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办20089464关于试行法人和团队科技特派员制度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浙科发农200811565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与农村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082012的通知浙科发农200815666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计200816667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浙科发高200818868关于科技帮扶景宁畲族自治县加快发展的意见浙科发农200819169关于印发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浙科发政200819570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0821571关于印发省级结对帮扶团组与磐安县低收入农户集中村结对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浙科发农200822172关于印发知识产权标准化品牌战略实施计划的通知浙科发知200823073关于充分发挥检验检测机构作用推进公共科技条件平台建设的通知浙科发条20082337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部会商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科发计200823975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计200824176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浙知发综2008702008年1077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人才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082012的通知浙科发人20082462008年1078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浙科发成20082582008年10月23winterconstructiontechniquesafetytrainingconstructionworkersconcretetemperaturerecordsampleliencons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的管理和运行,充分发挥其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根据《浙江省科技创新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发中心是指由浙江省内高新技术企业设立,以企业为主体,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等活动,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推动产业升级的综合性研发组织。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研发任务,具备较好的技术研发条件和实力;(三)有稳定的技术研发团队和高级技术人才;(四)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和规范运行机制。

第四条研发中心的设立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各类企业积极申报设立研发中心。

第二章设立与认定(一)设立研发中心的申请报告;(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近三年来的技术研发成果及转化情况;(四)企业技术研发条件和实力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市、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设立研发中心的企业进行审核,择优推荐上报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推荐上报的研发中心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认定或不予认定。

第八条经认定的研发中心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牌匾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运行与管理第九条研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管理。

第十条研发中心应当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的合作,不断提升技术研发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第十一条研发中心应当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十二条研发中心的变更应当按照设立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核,并报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三条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研发中心进行监督和考核,重点考核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情况、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工作绩效。

第十四条监督和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研发中心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表现优秀的研发中心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的研发中心予以撤销认定和摘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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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
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浙科发条[2009]7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09.04.17
【实施日期】2009.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科发条〔2009〕75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加快我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科技进步法》及省委、省政府“创新强省、创业富民”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加速我省创新体系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心,是指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省级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中心主要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研究开发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组建,优先支持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与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高新技术领域内的企业,适当支持其它领域中在全国行业内领先企业所建的高水平研究开发中心。

鼓励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及其它相关企业联合组建中心。

第四条中心的宗旨和任务
(一)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二)针对我省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核心技
术,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研究开发;
(三)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为核心,以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为目标,不断研究开发出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四)对我省区域经济和相关行业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五)成为培养高水平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的基地。

第五条省科技厅统一归口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我省中心发展总体规划;
(二)负责制定我省中心年度建设工作计划和编制补助经费预算;
(三)负责中心的申报受理、方案论证和立项批复;
(四)对中心进行评估和管理;
(五)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条依托单位指组建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中心的领导,组织实施中心建设计划规定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提供中心建设和运行所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
(三)负责监督中心的资产及经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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