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标后管理实施细则(2014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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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一、目的和依据1.1 目的为了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效率,保障招标结果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进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依据本实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及其他招标活动主体的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一、招标文件编制要求2.1 编制组织人员的要求招标文件的编制应由经验丰富、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的专业人员负责,确保编制质量。

2.2 适用标准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

2.3 文件内容要求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技术要求、合同条款、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等必要内容,在表述上要准确、清晰、具体,避免产生模棱两可的问题。

二、招标文件发布程序2.4 发布媒体的选择招标文件应通过法定渠道进行发布,如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招标信息公告板等。

同时,可以选择一些具备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媒体进行公告发布。

2.5 公告发布时间招标文件应在足够的时间内提前发布,确保供应商和承包商有充分的准备时间。

2.6 公告的内容公告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开标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公告应明确表达对投标者的要求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接收与评审一、投标文件的接收3.1 接收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投标文件,避免因时间和地点的偏差而产生争议。

3.2 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投标人可以通过邮寄、快递、送达等方式递交投标文件,并确保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投标文件的评审3.3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组织,应包括能对工程项目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专家及相关部门的代表。

2024年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实施细则____年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资采购招标活动,保障各方利益,提高采购效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____年的物资采购招标活动。

第三条物资采购招标活动包括:需求确定、招标准备、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提交、开标评标、中标公示、合同签订及履行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需求确定第四条采购单位和需求单位应当共同确定物资采购需求,并编制详细的采购方案。

第五条物资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具有明确的技术规范和性能要求。

第六条采购单位和需求单位应当依法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采购需求,并进行必要的市场调研和需求分析。

第三章招标准备第七条采购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保证招标文件的科学、合理和完整。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的内容:(一)招标公告及相关公告材料;(二)技术规范和性能要求;(三)投标文件要求和评标方法;(四)合同条款和履行要求;(五)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和获取材料清单;(六)保证金及其退还方式;(七)其他与招标活动有关的内容。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采购单位和需求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第四章招标公告发布第十条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招标公告发布渠道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一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的内容:(一)采购单位和需求单位的基本情况;(二)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和技术要求;(三)参加投标的资格要求和资格审查标准;(四)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时间;(五)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地点;(六)开标时间和地点;(七)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八)中标公示和合同签订方式。

第十二条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连续发布一定期限,并进行公示。

第五章招标文件获取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后的规定时间内供投标人获取。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可以是购买、下载或邮寄等多种形式。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获取费用应当合理,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标明。

国家电网公司招标采购管理细则

国家电网公司招标采购管理细则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物资/4)239-2014国家电网公司招标采购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活动,细化《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的管理和操作要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其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一级平台管控、两级集中采购”,建立招标采购工作机制、监督机制、法律保障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组织实施的招标活动。

公司控股、参股单位的招标采购活动参照执行。

本《细则》职责分工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招标准备第四条需求单位/部门依据招标批次计划时间安排,通过ERP系统编报招标采购申请,同时在电子商务平台编报技术规范书。

第五条招投标管理部门根据招标项目的专业类型、规模标准,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各省公司原则上按年度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分批次下达招标代理工作任务。

第六条招投标管理部门根据各省公司招标计划,组织各部门及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包括采购需求、供应商资质业绩条件、分标分包原则、招标进度安排、评标办法、授标原则等。

招标方案由招投标领导小组(或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查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及相关专业技术管理部门审定的技术规范书,按照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采购清单、技术规范书、投标文件格式等。

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应优先采用国家或地方有关行政部门制订并强制使用的文本。

如无前述示范文本,应在公司统一合同文本中选择符合招标项目情况的文本类型。

公司统一合同文本无法使用的,招投标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参照行业示范文本或以往类似招标项目使用的合同文本,另行起草。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为规范公司的招标活动,加强公司对招标工作的管理,确保合理的工程投资,保证开发项目的质量、工期等要求的前提下,以合理降低开发成本选择最满意的投标单位,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益,维护招标单位的权益。

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发项目的施工、材料设备、监理等的招标活动。

3、招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低价等因素选择。

4、公司相关部门或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严禁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供方或将项目肢解分包。

第二章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1、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是公司招标活动的领导机构,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以下主要职责:A、确定招标方式。

B、审定招标计划和招标文件。

C、确定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或其它合同形式。

D、确定投标单位。

E、确定评标专家组人数及其成员(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F、评定中标单位。

2、工程部及综合部是各项业务招标工作的主办部门。

主要职责或招标工作程序如下:A、协助代理机构发招标邀请或公告。

B、资格预审。

C、协助并审核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D、协助并审核编制标底或工程量清单。

E、协助代理机构组织标前会、答疑及现场勘察。

F、协助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决标。

H、办理有关中标手续。

L、招标备案。

3:招标流程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函)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出售招标文件投标企业现场踏勘、标前答疑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送达、投标截止开标、评标评标并将评标结果上报公司领导公司领导定标发出中标通知拟订合同、报公司审定、签订合同进入项目施工实施阶段项目招标策划准备工作投标企业资质审查工作对投标企业的考察确定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委托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预算)工作确定评标办法工作与投标企业商务洽谈工作确定项目质量工作确定项目工期工作确定造价工作(最高限价) 工程项目标段划分工作确定其它相关指标招标形式选择第三章招标前期准备工作1、招标领导小组成员:招标工作的决策机构,对定标起集体决策的作用。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4篇)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4篇)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是指政府或组织在进行招投标活动时,根据招投标法的要求制定的具体规范和指引。

下面是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的一般内容:1. 招标范围:规定招标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包括招标的项目、金额等。

2. 招标程序:规定招标的具体流程和步骤,包括公告、报名、资格审查、投标、评标、中标等环节。

3. 投标文件:规定投标方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包括投标书、技术标书、商务标书等。

4. 评标标准:明确评标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包括技术、价格、服务等方面的评估指标。

5. 中标公示和签约:规定中标结果的公示方式和期限,以及中标方与招标方之间的合同签订。

6. 诚信和监管:明确投标方和招标方的行为规范和职责,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和惩处不当行为。

7. 争议处理和申诉:规定招标方和投标方在招标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申诉的处理程序和机构。

8. 其他具体规定:包括关于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保密等的具体规定。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的制定和执行,能够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2)《____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第____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下文是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____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____发展改革部门会同____有关部门制订,报____批准后公布施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3•【字号】眉府发[2014]44号•【施行日期】2014.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眉府发[2014]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精神,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切实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全市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招标投标操作制度(一)构建招标投标领导机制。

设立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公管办)牵头,发展改革、经信、公安、财政、监察、审计、住建、交通、水务、国土、法制、交易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招标投标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重大决策部署,会商处理重大问题。

(二)承接下放行政监管权限。

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分级进行。

省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没有核准招标事项的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省本级除外),总投资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其招标投标活动由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承接监管。

(三)规范投融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鼓励各类合法资金以各种法律法规不禁止的方式投资政府工程项目。

采用公开招商形式确定投资人的,所投资的政府工程项目,必须由项目业主依法依规组织招标投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四)强化招标投标信息公开。

招标公告一经发布至开标之日内不得撤销或屏蔽;招标文件的发放期不得少于5日,其中必须含1个以上工作日;评标结果应同时在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最后一天须为工作日。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三篇)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三篇)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保证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招投标活动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出售国有资产的活动。

包括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履约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投标人依法平等参与,充分竞争。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提高招投标工作质量和效率,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是指采购人发布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询价、招标的活动。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依法履行采购程序,制定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采购项目的内容、技术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中标人资格要求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尊重市场规律,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招标方式,合理确定招标范围,不得为特定供应商定制招标文件、排除竞争。

第八条采购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开标过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并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采购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合同签订前进行合法合理的资格审查,确保中标人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三章投标第十条投标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的行为。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信封和投标文件两部分,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技术要求、报价、业绩资料等内容。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合法、有效。

投标文件一经递交,不得修改或撤回。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自行承担投标过程中的风险,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支付投标文件费用。

国家电网公司招标采购管理细则

国家电网公司招标采购管理细则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物资/4)239-2014国家电网公司招标采购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活动,细化《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的管理和操作要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其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一级平台管控、两级集中采购”,建立招标采购工作机制、监督机制、法律保障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组织实施的招标活动。

公司控股、参股单位的招标采购活动参照执行。

本《细则》职责分工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招标准备第四条需求单位/部门依据招标批次计划时间安排,通过ERP 系统编报招标采购申请,同时在电子商务平台编报技术规范书。

第五条招投标管理部门根据招标项目的专业类型、规模标准,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各省公司原则上按年度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分批次下达招标代理工作任务。

第六条招投标管理部门根据各省公司招标计划,组织各部门及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包括采购需求、供应商资质业绩条件、分标分包原则、招标进度安排、评标办法、授标原则等。

招标方案由招投标领导小组(或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查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及相关专业技术管理部门审定的技术规范书,按照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采购清单、技术规范书、投标文件格式等。

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应优先采用国家或地方有关行政部门制订并强制使用的文本。

如无前述示范文本,应在公司统一合同文本中选择符合招标项目情况的文本类型。

公司统一合同文本无法使用的,招投标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参照行业示范文本或以往类似招标项目使用的合同文本,另行起草。

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资采购招标活动,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单位进行物资采购招标活动。

第三条物资采购招标活动应遵循的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经济、合理原则;(三)科学技术原则;(四)诚实守信原则;(五)依法采购原则。

第四条物资采购招标活动的组织机构为采购招标委员会。

第五条采购招标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制定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二)制定、组织实施招标程序;(三)确定中标单位和中标价;(四)监督合同执行情况;(五)处理投诉和纠纷。

第六条采购招标委员会的成员由采购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任命,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员等。

第七条物资采购招标活动中的相关术语:(一)采购单位:指需要购买物资的各级各类单位;(二)招标人:指采购单位;(三)供应商:指有意向参与招标活动并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四)投标人:指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并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第八条采购招标活动应该制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范围和数量;(二)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三)投标文件要求;(四)投标保证金及退回办法;(五)招标时间;(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供应商携带相关资质和证件参加招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三)经验和能力;(四)信誉和业绩;(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条采购招标活动应该公示中标结果,并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十一条招标的主要程序:(一)发布招标公告;(二)领取招标文件;(三)投标准备;(四)递交投标文件;(五)评标;(六)确定中标单位;(七)公示中标结果;(八)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二条发布招标公告:(一)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项目的名称、招标范围和采购数量;(二)招标公告应当至少在主流媒体上连续发布3天;(三)招标公告应当明确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文是招标投标实施的细则,仅供参考。

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所称的招标投标活动,是指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永久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设备、材料等。

前款所称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可行性研究、科学研究等。

第四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行政区(二)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四)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五)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六)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七)投标人提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八)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或者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九)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十)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十一)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十二)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4篇)

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4篇)

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的管理,提高工程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度,保证项目施工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包括政府投资工程和社会投资工程。

第三条工程招投标实施应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最优承包方,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工程招投标应建立健全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方式选择、资格预审、投标评审、中标通知、合同签订、履约管理等工程招投标环节的制度和流程。

第五条工程招投标管理应依法建立起严格的监管机构,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度。

第六条工程招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存在任何形式的附加条件、不公平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工程招投标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鼓励多元化参与,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八条工程招投标应制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真实反映工程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编制。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应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范围、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日等。

(二)工程规划:应明确工程的整体布局、建设目标和规划。

(三)工程概算:应明确工程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四)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应明确工程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

(五)合同条款:应明确各方之间的权责,包括履约条件、违约责任等。

(六)评标指标和评标方法:应明确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七)招标文件的编制和修改:应明确招标文件的编制和修改程序。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和修改,确保适应工程项目的需要。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充分借鉴先进的国内外工程招投标经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的修改应经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审查,修改过的招标文件应重新公告并延长投标截止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国家电网公司招标采购管理细则

国家电网公司招标采购管理细则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物资/4)239-2014国家电网公司招标采购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活动,细化《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的管理和操作要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其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一级平台管控、两级集中采购”,建立招标采购工作机制、监督机制、法律保障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组织实施的招标活动。

公司控股、参股单位的招标采购活动参照执行。

本《细则》职责分工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招标准备第四条需求单位/部门依据招标批次计划时间安排,通过ERP系统编报招标采购申请,同时在电子商务平台编报技术规范书。

第五条招投标管理部门根据招标项目的专业类型、规模标准,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各省公司原则上按年度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分批次下达招标代理工作任务。

第六条招投标管理部门根据各省公司招标计划,组织各部门及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包括采购需求、供应商资质业绩条件、分标分包原则、招标进度安排、评标办法、授标原则等。

招标方案由招投标领导小组(或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查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及相关专业技术管理部门审定的技术规范书,按照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采购清单、技术规范书、投标文件格式等。

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应优先采用国家或地方有关行政部门制订并强制使用的文本。

如无前述示范文本,应在公司统一合同文本中选择符合招标项目情况的文本类型。

公司统一合同文本无法使用的,招投标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参照行业示范文本或以往类似招标项目使用的合同文本,另行起草。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三篇)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三篇)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行为,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购置货物、服务、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当遵守本管理细则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保密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织招标,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投标人可以自行参与招标,也可以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参与招标。

第五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提供的文件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经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方可中标。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选用具备相应资格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正,评标结果真实可靠。

第七条招标人、投标人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不正当行为进行举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投标人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当加强自律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进行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虚假中标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人的义务和权利第九条招标人有权根据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购置货物、服务、工程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以及招标的方式、范围、标段或包组的划分等。

第十条招标人有义务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的内容、期限、投标人资格要求等,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都能了解并参与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工作,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应当合法、合规,招标人对其行为负责。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12.27•【字号】苏水规[2013]10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3〕10号)各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省各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苏水基〔2002〕38号)自2002年底出台以来,对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发挥了显著的作用。

为适应新形势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形式的变化,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我厅修订了《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省水利厅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3年12月27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其他咨询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蓄引水、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治理与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等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项目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境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及设备采购、工程总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细则。

依法必须招标的其它工程类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及行政监督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具体如下:(一)管理权限1.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省级直接监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

2.市(州)水利(水务)局:负责辖区内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市(州)级直接管理的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会同水利厅负责辖区内跨市(州)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具体承担水利厅交办的开标评标活动的现场行政监督,受理和处理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等事项。

3.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负责辖区内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

(二)职责界定1.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意见;依法监督检查招标项目的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的执行情况。

2. 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主要包括:监督招标人提出的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投标人资质条件、评标方法等方面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进行事后备案并监督招标投标过程合法性和规范性;对开标、评标实施现场监督;受理和处理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举报)。

招投标标后管理办法

招投标标后管理办法

招投标标后管理办法为保障本单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海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以下几点进行标后管理:(1)严格合同管理。

本单位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采用行业规定的示范文本,并依据项目特性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在合同中明确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材料款、施工安全责任,要求中标单位签订相应承诺书履行承诺。

(2)严格人员变更。

本单位所有工程项目推行实名制管理工作。

建造师(总监)、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理由,经业主同意,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3)严格现场核查。

由建设单位对人员和机械设备进行核对,建造师(总监)、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出勤率低于考核指标的,视情况给予处分,并对考核结果予以公示。

施工机具应按投标文件承诺按时按标准到位,如果施工机具标准降低,应扣减相应费用。

根据施工合同的特点,制定评价指标考核细则,灵活运用各评价指标,每月进行考核,依据得分情况评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几个档次。

例如在路灯维保项目中,对于设施完好率、及时修复率、被投诉情况、用电安全状况等进行严格考核;在绿化养护项目中,对于绿化移植补植成活率、日常施肥治理虫害记录、绿化整体观感等进行考核。

若在考核中屡次出现不合格情况则视为违约。

(4)严格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必须经各方责任主体共同协商,签字确认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上传至海安市财政局变更备案系统备案。

(5)严格落实按规定付款。

工程款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和实际施工进度进行支付。

付款前,工程监理必须按照施工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对分项、分部工程进行核查并验收签证,否则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进度款。

招投标管理制度(3篇范文)

招投标管理制度(3篇范文)

招投标管理制度(3篇范文)(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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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后监督管理办法

标后监督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诚信履约,有效制止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应当依法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标后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单位利用政府预算管理资金、非税收入资金、政府融资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标后监督管理是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中标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实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前款所称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第三方检测单位等。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一)合同审查和履约的监管。

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须载明履约担保的方式、额度、违约责任条款、解除合同、退还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中标单位应当按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在签订合同前交纳履约保证金,拒绝交纳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各项目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应向分管县级领导汇报后,方可签订和办理备案手续.(二)合同订立的监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报县招标办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逾期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按项目类别由其行政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及违纪的移交县监察局进行处理。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相关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的,取消其中标人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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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文件湖水务发〔2014〕60号湖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招投标标后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集团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为增强集团公司《招投标标后管理实施细则》制度的操作性,结合实际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1.第二条增加第二款:未注明标后监督领导小组现场监督的管理内容,由牵头部门负责通知标后监督领导小组,采用现场监督或抽查台账资料等方式进行监督。

2.原第九条第(五)款内容修改为:原材料、化验用材料的技术质量指标和耗量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规定的方式进行抽样检测,样本应交由第三方(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1检验单位由企业管理部与招投标监督小组协商后选定。

抽检由企业管理部牵头相关部门、供货单位代表参与,标后监督领导小组现场监督,发现抽检结果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由企业管理部组织技术部门、使用部门、采购部门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及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审批后执行。

3.对原文本格式进行了调整。

现将修订后的文件予以发布,同时原《招投标标后管理实施细则》湖水务发〔2013〕65号文件废止,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10月15日2湖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标后管理实施细则二○一四年十月3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材料、设备采购标后管理第三章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标后管理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4招投标标后管理实施细则(2014修改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材料、设备、工程等采购招投标活动,加强中标后的管理(以下简称标后管理),确保中标后,中标单位能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承诺和合同约定组织实施,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标后管理是指:成立标后管理小组(标后管理小组人员由申请招标单位(部门)自行组成)和标后监督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对中标后材料、设备、工程、服务等的履行情况进行管理、监督、检查的一系列活动。

未注明标后监督领导小组现场监督的管理内容,由标后监督领导小组可以采用现场监督或抽查台账资料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三条集团公司范围内所有招投标有关项目的标后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标后管理的范围5一、合同订立。

按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二、材料、设备供应及时率及到场验收。

三、维保,售后服务。

四、工程施工和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关键岗位人员到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和配合,工程质量、安全、工期、转包、分包,工程变更,资金使用,工程资料和结算的提交,保修服务等。

标后管理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材料、设备采购标后管理第五条材料、设备验收。

是指通过招标采购的工程建设材料、设备及配件,维修用材料、设备及配件,生产用原材料,化验用材料,办公用品的检验和接受程序。

材料、设备验收包括中间验收、到货验收、单机调试验收、联动调试验收、生产用原材料、化验用材料的耗量验收、质保到期验收和维修验收等。

所有参加验收的人员都应在各类验收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验收结论为不合格或需要整改的,由组织验收部门(标后管理小组)负责向整改单位发出限期整改的书面通知,并组织好复验工作。

第六条中间验收6中间验收是指在设备、材料生产制造期间对其在生产地点进行验收。

中间验收由采购部门(标后管理小组)或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标后监督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一、中间验收的组织实施中间验收由采购部门(标后管理小组)或项目管理部门组织,标后监督领导小组全程参与。

二、中间验收须具备的前提条件设备、材料尚在生产阶段。

由材料、设备中标通知买方材料、设备的生产(制造)情况,并负责创造验收条件。

三、中间验收的依据(标准)合同、招投标文件、国家、行业标准。

四、中间验收的内容(范围)生产规范、生产工艺和设备组件、原材料。

第七条到货验收是指材料、设备到达合同指定到货地点而对其进行的验收。

一、到货验收的组织实施到货验收由采购部门牵头组织。

1、运抵使用现场的工程建设材料、设备及配件,维修用材料、设备及配件,生产用原材料,化验用材料。

由供货单位、业主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参与验收。

2、运抵仓库的材料、设备由采购部门负责验收。

73、办公用品由办公室负责验收。

二、到货验收须具备的前提条件货到现场,并吊装至便于验收的场地。

采购部门负责提供验收标准,供货单位提供到货清单用于核对;材料、设备的使用安装单位负责验收;供货单位或其授权人员到场确认。

三、到货验收的依据(标准)合同、招投标文件、国家、行业标准。

四、到货验收的内容(范围)1、数量;2、外观;3、规格参数;4、合格证;5、文件资料(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

第八条设备单机调试验收设备单机调试验收是指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和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除受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制造、安装质量。

设备单机调试可以与设备联运调试一并进行。

一、参加设备单机调试验收由安装单位提请,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8二、设备单机调试验收须具备的前提条件1、设备安装完成;2、安装单位制定调试方案并报项目管理部门审核通过;3、供货单位已自行检查设备及设备安装情况,确认具备调试条件;4、验收所需设备、水源、排水设施、电源已就位;5、供货单位现场调试指导,安装单位实际操作;6、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7、其它《规范》要求。

三、设备单机调试验收的依据(标准)1、合同及招投标文件;2、国家、行业标准;3、设备调试方案;4、设备额定参数及出厂检测报告。

四、设备单机调试验收的内容(范围)1、合同及招投标文件中要求的内容;2、国家、行业标准中要求的内容。

第九条设备联动调试验收设备联动调试验收是指正式办理设备交付使用手续之前,用来确认设备已就位并具备投产运行条件而进行的工程验收。

一、设备联动调试验收的组织实施9设备联动调试验收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供货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维护管理部门、工程技术部门、监督部门)共同参加。

二、设备联动调试验收须具备的前提条件1、服从工程工艺调试;2、设备单机调试合格;3、供货单位已自行检查,确认具备调试条件;4、验收所需设备、水源、排水设施、电源已就位;5、供货单位现场调试指导,安装单位实际操作;维护管理单位在指导下参与操作;6、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7、其它《规范》要求。

三、设备联动调试验收的依据(标准)1、合同及招投标文件;2、国家、行业标准;3、设备调试方案;4、设备额定参数及出厂检测报告。

四、设备联动调试验收的内容(范围)1、合同及招投标文件中要求的内容;2、国家、行业标准中要求的内容。

第十条原材料、化验用材料的技术质量指标和耗量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规定的方式进行抽样检测,样本应10交由第三方(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单位由企业管理部与招投标监督小组协商后选定。

抽检由企业管理部牵头,相关部门、供货单位代表参与,标后监督领导小组现场监督,发现抽检结果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由企业管理部组织技术部门、使用部门、采购部门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及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设备质保期到期验收设备质保期到期验收是指为了确认设备的运行情况和质量状况而对其进行的验收。

一、设备质保期到期验收的组织实施设备保期到期验收由使用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参加。

二、设备质保期到期验收须具备的前提条件1、质保期已到期;2、现场具备验收条件;3、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设备质保期到期验收的依据(标准)1、合同及招投标文件;2、国家、行业标准;3、设备额定参数及出厂检测报告。

四、设备质保期到期验收的内容(范围)1、合同及招投标文件中要求的内容;2、国家、行业标准中要求的内容。

第十二条设备维修验收设备维修验收是指根据合同检查设备维修后状况的验收。

一、设备维修验收的组织实施设备维修验收由维护管理部门组织,维修单位、工程技术部门、监督部门共同参加。

二、设备维修验收须具备的前提条件1、维修单位先自行检查,确认具备调试条件;2、验收所需设备、水源、排水设施、电源已就位;3、维修单位已制定调试方案并报技术部门审核通过;4、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5、已做好相关影响生产、居民生活的应对措施;6、维修单位现场调试指导,维护管理实际操作。

三、设备维修验收的依据(标准)1、合同及招投标文件;2、国家、行业标准;3、设备调试方案;4、设备额定参数及出厂检测报告。

四、设备维修验收的内容(范围)1、合同及招投标文件中要求的内容;2、国家、行业标准中要求的内容。

第三章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标后管理第十三条人员的变更现场建造师(总监)、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所述的人员一致,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须书面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文件,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设备的变更中标单位投入工程中的机械设备应与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所述的机械设备一致,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须书面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文件,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方可变更。

第十五条工程的变更一、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签订的合同要求组织工程施工,不得随意修改设计、改变标准。

二、直管工程的工程变更直管工程的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经规定程序报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实施。

三、固定总价招标的工程1、不允许变更,按照中标的固定总价执行;2、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程变更,须经标后管理监督领导小组审核,并经规定程序报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实施;3、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因素造成的工程变更,由标后管理监督领导小组调查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工程量变更的审批与备案(零星工程除外)工程量的变更,须填写《工程变更审批表》。

1、估算1万元以下的由工程管理部门批准;2、估算1万元(含)至5万元的由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3、估算5万元(含)以上的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

工程量的变更估算在1万元(含)以上的应在批准之后,具体实施之前报集团公司标后监督领导小组备案,标后监督领导小组可视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隐蔽性工程及工程量签证一、隐蔽性工程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及时编制隐蔽性工程的资料,重要部位需提供影像资料;2、隐蔽性工程须按施工规范进行验收。

二、工程量签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应做好详细的工程量现场签证记录。

签证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真实反映。

签证记录内容应清晰完整,不得签署易引起歧义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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