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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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试行稿)
一、总则
1.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即墨市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追偿暂行实施办法》、《即墨市教育系统应急处置方案》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3. 所有干部、教师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组织学生校外活动时,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每个环节的安全工作,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4. 所有教师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前,均应做好学生缺勤追因工作,并结合授课内容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应当尽到监管的职责,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特别注意安排好班里的特异体质学生。)
5. 各处室、班级和教师要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任课教师课前查、班主任日查、级部主任周查,学校安全管理小组月查。要加强对学校的水电气设施设备、校舍、消防及其他硬件设施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重大隐患相关科室责任人要马上到场,对隐患进行监控,并安排立刻整改落实,其他隐患上报后,相关科室要纳入工作计划,逐步落实,不留隐患。
6.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
处理,
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7.时刻保证信息畅通,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二、处理程序
(一)救护: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当事老师应当立即采取干预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以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如果伤情特别严重,应立即拨打120联系救护。
(二)报告
1.向处室分管领导报告。对学生进行初步救治的同时,应马上通知到处室分管中层,详细说明学生伤情及受伤原因。分管中层在第一时间内联系班主任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
2.中层向校级领导报告。分管中层接到通知应马上做好以下几项工作:首先安排车辆(公车在家安排公车,公车不在家就近协调其他车辆或打车)与班主任及当事人一起送学生到医院,并携带适量的现金,与家长一起做好学生救治工作;与此同时向分管业务的副校长、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和校长汇报事情原委及事态发展(原则上应在事情发生15分钟内汇报完毕)。如果事态严重,校长、分管副校长应迅速组织或协调有关处室及人员赶赴现场指导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3.如果伤害案件涉及到违法犯罪,要及时保护现场并由分管领导向公安部门报案。
4.如果事态特别严重,分管校长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5.分管青岛市校方责任险的领导,应在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和校方责任险报案。
(三)调查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当事教师和班主任要第一时间调查事情真相。对于较大的伤害事故,学校要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进行调查,了解事情原委。调查工作要注意做好证据收集和保存工作,包括人证、物证和当事人陈述等。调查取证过程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让当事人各方参与调查取证的全过程。
(四)协商
受伤害学生在治疗期间,相关责任人应进行探视,了解伤情发展。治疗过程中或结束后(视不同情况而定),分管中层应协调相关教师与伤者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协商,协商解决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各方承担责任的大小和赔偿的多少。如果多次协商未果,则可建议对方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五)理赔
根据协商的情况,相关责任双方要在治疗结束后及时做好理赔工作。学校积极协调青岛市教育风险办和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进行理赔。理赔达成后,双方责任人按照程序签订相关协议,协议一式三份,要说明事情原委及处理结果,并就赔偿事宜达成共识,各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
上述工作结束后,当事责任人应将事故发生过程的书面稿、调查的证言证词、理赔的各种协议整理好送分管安全副校长处存档以备解决后续问题。
三、责任追究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将视责任双方承担的责任,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若当事人在履行工作过程中,已尽到教育监管的职责,遵守相关安全制度要求,所涉及的赔付问题由学校承担。若当事教师在履行工作过程中导致学生伤害事故,有下列直接责任情形之一的,除根据学校相关制度要求,进行纪律、行政处罚外,学校还将根据《即墨市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追偿暂行实施办法》要求,进行经济追偿。
1.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2.擅离工作岗位或应到岗位而未到岗的;
3.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当事老师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规定组织或安排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活动或其他活动的;
5.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其他活动,应采取安全措施而不采取的;
6.活动场地、实验设备设施等有重大隐患未发现,或发现也未采取措施的;
7.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当事老师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班主任或学校相关领导,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8.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工作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的行为。
追偿具体数额将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大小考虑,追偿数额为学校应赔偿的数额的30%----100%。由体罚和变相体罚导致的赔偿,学校追偿率为100%。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过错造成的同一赔偿事故,追偿数额由当事多人根据责任大小按比例共同承担。具体见《即墨市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追偿暂行实施办法》。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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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8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