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内蒙古自治区干线公路养护道班管理办法
公路道班的管理制度
公路道班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道班的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路建设施工中的道班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道班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做到合理组织、科学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
第二章团队管理第四条道班应依法设立、合理组织,根据施工任务要求配置足够的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道班应加强人员管理,严格落实招聘、培训、考核等制度,保障施工人员技能和素质的提高。
第六条道班应加强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协调,形成良好的工作合作关系。
第七条道班应建立健全奖惩机制,激励施工人员积极工作,惩罚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八条道班应建立健全施工组织管理制度,明确各项施工任务的责任、权限、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道班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管理制度,明确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技术标准等要求。
第十条道班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做到预防为主,安全第一。
第十一条道班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保证施工过程和施工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二条道班应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十三条道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环境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四条道班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环境评估和检测工作。
第五章突发事件处理第十五条道班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道班应加强风险防范,做好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第六章效益管理第十七条道班应建立健全成本控制和效益评估制度,合理控制施工成本,实现效益最大化。
第十八条道班应加强财务管理,做到收支平衡,保障施工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九条道班应建立健全节约用能和资源的制度,降低施工成本,保护环境。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道班应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道班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积极配合完成各项考核评审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年月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建设第三章公路养护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五章公路规费征收和使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公路建设加强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适应自治区经济建设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干线公路自治区级干线公路旗县级公路苏木乡镇级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及专用公路第三条公路管理要贯彻全面规划重点发展加强养护科学管理保障畅通的方针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公路建设第五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路管理工作盟市旗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辖区内的公路管理工作第六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公路的权利有遵守公路法规和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章名第二章公路建设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公路建设工作的领导把公路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第八条公路发展规划要以发展国民经济巩固国防和改善人民生活需要为依据与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相互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及其他发展规划相互配合国道发展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协助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省道发展规划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道发展规划由盟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乡道发展规划由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盟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用公路发展规划由专用单位负责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自治区公路网规划第九条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车辆购置附加费和部分养路费国道省道的建设以国家和自治区投资为主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协助投资建设县道投资可以实行民办公助乡道建设可以由当地人民群众和受益单位投资建设自建自管专用公路建设由专用单位投资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少数民族聚居区山区老区贫困地区和边远地区的公路建设在资金物资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第十条列入重点项目的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费用由沿线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承担作为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高等级公路沿线需建辅道和通往城镇支线的经自治区批准列入计划后由地方负责修建路基和小桥涵由自治区负责修建路面和大中型桥梁第十一条公路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新建改建公路需要占用的土地建设前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划拨土地事宜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公路影响铁路管道水利电力邮电城建等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要与有关单位协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单位应予配合确保公路建设顺利进行第十三条公路规划和设计要符合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水土保持防汛等有关规定公路建成时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公路标志和交通安全标志章名第三章公路养护第十四条公路养护坚持改善与提高相结合按照公路养护规范实行全面养护保障公路的完好畅通第十五条国道省道以专业道班养护为主民工建勤养护为辅县道以专业与民工建勤养护相结合乡道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群众养护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养护民工建勤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六条因自然灾害致使公路交通中断当地人民政府要立即动员组织附近驻军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进行紧急抢修及时恢复交通第十七条为维护公路交通安全和秩序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公路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交通安全标志第十八条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要着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禁停标志的限制进行公路养护作业要在作业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并采取措施维持交通公路公路桥梁及其他构造物发生毁坏承载力不足或者出现险情时公路管理机构要及时设置指示标志及时抢修限期修复尽快恢复交通不得无故拖延临时不能通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布通告第十九条公路沿线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公路养护就近划定料场苗圃生活用地和取水处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在划定的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取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费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公路沿线水土保持工作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第二十一条公路宜林路段的绿化要纳入当地人民政府绿化规划由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谁造谁有合造共有收益分成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公路路树管理章名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二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路政管理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二实施公路路政路况巡查三依法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毁坏和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四办理划定公路两侧控制线事宜五审查穿跨越公路设施的建设事项六对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进行审批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七维护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八对损坏公路公路设施的超限车辆进行查处第二十三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查处违反公路法规行为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第二十四条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他设施二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设施或者临时设施三堆放任何物品四取土排水种植作物及其他作业五其他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禁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第二十五条在公路两侧开山伐木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及公路设施的安全禁止在公路桥梁公路渡口上下游二百米及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采石挖矿开矿修筑堤坝倾倒垃圾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在规定范围外从事上述活动可能危及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及行车行人安全的必须采取安全预防措施并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六条禁止超限车辆在公路上通行确须通行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并缴纳补偿费用后方可通行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可能损害路面的其他运输机具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必须通行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办理砂石路土路雨天禁止车辆通行邮电救护抢险救灾车辆及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须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通行证方可通行第二十七条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地下管线以及跨越公路的各种设施或者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或者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公路路树不得随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按照森林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构筑物或者设施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国道不少于二十米二省道不少于十五米三县道不少于十米四乡道不少于五米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村镇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用核发规划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要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在公路两侧控制线内及公路上空设置商用广告牌宣传标语等要符合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并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第三十二条在公路上增设道口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章名第五章公路规费征收和使用第三十三条领有牌证或者投入使用的车辆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缴纳公路规费第三十四条公路规费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统一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和决定减征或者免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协助做好公路规费的征收工作在办理车辆落户过籍和检车时必须同时检查养路费和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讫手续第三十五条利用贷款或者集资修建的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公路规费征收工作的领导保障公路规费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情况对公路规费适时进行调整第三十七条公路规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以路养路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滥用挪用坐支平调章名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归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限期补缴规费并可处以罚款一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二损毁公路公路设施的三破坏公路盗用公路设施盗伐滥伐公路路树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五欠缴逃缴拒缴公路规费的第三十九条公路建设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条利用职权滥用建勤民工作为他用截留滥用挪用坐支平调公路规费的责令其限期如数清退赔偿经济损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第四十三条因公路管理机构的失误造成其他单位和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个人人身伤害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章名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国防边防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损毁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赔偿费用标准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养护工程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非收费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其他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
第四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管全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发展中心)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排承担全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技术支撑和辅助工作。
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参与养护工程作业的单位应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筹措必要的资金用于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非收费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解决;收费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
第八条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养护工程资金。
第二章养护工程分类第九条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参见附录)。
第十条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方法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二○○九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如此---------------------------------------------------2第二章建设程序---------------------------------------------3第三章管理职责划分---------------------------------------4第四章前期工作---------------------------------------------6第五章工程法人职责和管理------------------------------9第六章设计变更管理---------------------------------------11第七章施工过程管理---------------------------------------15第八章工程验收及后评价---------------------------------21第九章奖惩---------------------------------------------------22第十章附如此---------------------------------------------------25第一章总如此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管理,明确管理职责,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方法?、?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路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21]122号〕,结合我区公路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国家及自治区高速公路网、国省干线公路的新建、改建工程,独立的特大、大桥,特长隧道及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工程。
第三条公路建设工程必须与自治区公路网规划要求相一致,并满足公路养护、管理及效劳功能的需要。
分析公路养护站(道班)日常养护管理
分析公路养护站(道班)日常养护管理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汽车的增多,公路道班变得越来越重要。
公路的日常养护能够保证公路的完好、保证道路的通畅,公路道班能够使公路的使用时间更长,从而节省修建公路的费用。
由此可见公路日常养护的重要性。
文章将结合目前我国公路的一些病症来对公路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做简单的分析。
关键字:公路养护道班日常养护公路道班主要是对公路的养护,如清扫、小规模维修(填坑、更换被车撞烂的界石、标志)、修剪道旁的树、除草、刷路线(路面上画的白线或黄线)等等。
公路的养护工作没有做好;这必然会使公路的路况变差,影响道路的通行,对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不便。
公路的养护对公路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所以一定要重视和做好公路的养护工作。
在公路的建设中要不断加强公路的养护,为人们的出行和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公路的日常养护需要工作人员定期的进行检查,发现病症,并及时的进行养护。
加强公路养护,构建和谐公路,促进公路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我国公路的主要病症公路的变形和路面上的车辙路面的变形是指路面出现了塌陷和沟槽。
塌陷或者沟槽是由于被重物挤压和剪切而形成的,它是路面的永久性变形。
变形的主要原因是路面的混合材料中的沥青含量不够高,这就导致路面所能承受的负荷没有实际承受的负荷高。
沟槽内液体积累有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公路上的车辙是因为路面受力时,公路上层与层间原料的滑动和切向的流动造成的。
在汽车、大型货车的压力作用下形成了车辙。
公路表面的磨损和裂纹路面材料的质量不够高是形成路面磨损的原因之一。
公路上交通量过大、路面的纹理破坏了面层也会使路面产生磨损。
另外路面材料过细也会使路面的纹理受到破坏,使路面产生磨损。
公路表面的裂痕、和坑洼路面所承受的负荷过大,或者是受温度的影响,热胀冷缩都会引起裂纹的出现。
有的裂纹也可能是由于路基不够坚固引起路基的下沉而形成的。
路面的裂纹不同,形成的原因也不同。
在公路的日常养护中,一定要找到出现裂纹的原因,对症下药。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3.18•【字号】呼政发[1997]34号•【施行日期】1997.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1997]3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呼和浩特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呼和浩特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完全、畅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是指旗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控制公路两侧建设,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干线公路、自治区干线公路、旗县级公路、乡镇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遵守本办法。
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用公路的路玫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四条公路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旗、县、区交通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权具体负责国道、省道和县道的路政管理。
乡道的路政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接受旗、县、区交通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城建、国土、公安、水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部门要加强公路路产维护,保持公路设施完好的公路平整、畅通。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爱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公路路产,并有权检举、制止侵占和破坏公路路产的行为。
交通部门对检举、制止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公路、公路用地管理第六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构筑物、建筑物和从事经营活动;(二)取土、沤肥、浇荒、引水灌溉、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等类似作业;(三)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废土,排放物料;(四)填塞、损坏排水沟,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利用桥涵设置电缆、电线、管道;(五)车载货物触地行驶或者抛、撒、滴、漏;(六)在公路桥梁及公路隧道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液体的管道;(七)其他侵占、毁坏和污染公路、公路用地的行为。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标准化道班建设指导意见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标准化道班建设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事业的发展,加强公路养护道班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道班的功能和作用,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相关规范与标准,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的公路养护标准化道班是指隶属于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管理的各公路养护道班、养护中心(工区)。
第三条标准化道班的主要功能:整合公路养护管理人才、养护熟练工、机械设备等资源,统一管理。
逐步实行机械化、专业化的公路养护,按功能、职能将标准化道班建设成为能快速、优质、高效、安全、文明地完成公路日常保养、路况调查及各类小修养护工程、公路交通自然灾害抢修恢复、交通设施维修、绿化管养、交通量调查等任务的现代化公路专业养护队伍。
第四条标准化道班的职责:按照国务院及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路养护的目的和基本任务包括下列内容:经常保持公路及其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保障行车安全、舒适、畅通;采取正确的技术措施,提高养护工作质量,以延长公路的使用年限;防治结合,治理公路存在的病害和隐患,逐步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公路的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公路养护质量总要求:保持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逐步实施示范路工程,力争构成畅、安、舒、美的公路交通环境。
第六条标准化道班的规划与建设: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标准化道班的规划、建设(或委托县公路管理机构实施)。
根据国家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和各地公路的特点,本着布局合理、设施适用、环境整洁、方便生活的设置原则,结合公路技术等级、交通量、养护作业半径等因素合理设置。
每个标准化道班管养里程一般要求在50公里左右。
标准化道班的设置应注意功能性、专业性及先进性相结合。
在组建具有实施各类公路养护工程能力的标准化道班的同时,各地市应按自己的实际情况,培养其成为具有交通量调查、绿化种植、保养、预防性养护、路面维修、桥涵维修、标志、标线维护等特长、特色的专业队伍,发展标准化道班信息化管理,综合发展养护队伍。
公路养护道班劳动考勤管理制度
公路养护道班考勤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养护所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完善养护道班考勤工作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增强养护队伍的整体凝聚力,促进养护所双文明建设,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养路工人的考勤必须按照每个养路工人每天上班的实际工作情况,由班长负责如实登记在考勤表上。
在当月25日前将考勤表上报生产科,要求道班不得上报虚假的考勤表。
如发现多报人数,报大考勤以及未上班照打考勤的违纪行为,养护所按有关规定对正、副班长严肃处理。
二、养路工人休假、病假、事假,由公路养护道班正、副班长向养护所正、副所长请示,批准后方可请假。
(一)请假人员不写请假条,领导未签字者为请假无效。
(二)不请假、擅离工作岗位,视同旷工。
(三)养路工人请假后,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后方可离岗。
(四)请假人员在假中必须遵纪守法,如出现违法行为由本人负责。
(五)请假人员在休假中使用交通工具要遵守交通法规,出现交通事故由本人自行处理。
(六)养路工人请事假,只限于本人有血缘关系的直系亲属及与本人家中有不可抗拒的自然情况(指婚、丧、自然灾害),可根据有关规定放事假。
(七)请病假必须持旗县级以上医生诊断证明方能休假,两天以下由班长审批。
(八)病事假超过3天(含3天)以上由养护所所长审批。
(九)病假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事假每天按(岗位工资÷20.92×实际天数扣除),旷工扣除全部工资待遇(基础工资+岗位工资÷21.5×实际天数×200%)。
三、养路工人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补休,不发加班费。
四、在考勤管理工作中,发现多报人数,报大考勤以及未上班照打考勤的违纪行为的,养护所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单位职工或养路工人介绍临时工来养护所工作的,要作担保人。
六、在工作时间,严禁玩扑克、下象棋等娱乐活动,严禁在工作场地、养护所内参加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对参赌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对当事人进行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作除名或辞退处理。
道班养护管理制度
道班养护管理制度道班养护管理制度是指对于道路养护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道路的安全和畅通。
道路在使用过程中会出现裂缝、坑洼等问题,如果不及时进行养护,会影响道路的使用效果,甚至造成事故。
因此,建立健全的道班养护管理制度,对于提高道路的使用效果至关重要。
二、道班养护管理制度的内容1. 道班养护管理制度的目的道班养护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道路养护工作,提高道路的使用效果,确保道路的安全和畅通。
通过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组织和指导道路养护工作,保障道路的质量和安全。
2. 道班养护管理的范围道班养护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道路养护工作,包括道路的巡查、维修、清扫等各项工作。
其中,道路的巡查是道班养护管理的基础,通过定期的巡查,及时发现道路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的处理。
3. 道班养护管理的职责道班养护管理的职责包括道路养护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道班负责人要对道路养护工作进行计划和安排,确保道路的养护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同时,要对道路养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做出处理。
4. 道班养护管理的制度道班养护管理制度包括道路养护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考核等方面的规定。
道班养护管理制度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确保道路养护工作的合法合规。
5. 道班养护管理的流程道班养护管理的流程包括道路养护计划的制定、道路养护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道路养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等各个环节。
道路养护计划要根据道路的实际情况制定,确保养护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6. 道班养护管理的监督和检查道班养护管理要加强对道路养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道路养护档案,记录养护工作的各个环节和结果,为后续的工作提供依据。
7. 道班养护管理的考核和奖惩道班养护管理要建立健全的考核制度,对道路养护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定各个责任人的工作绩效。
对于工作出色的人员给予奖励,对于工作不力的人员给予处罚。
公路道班人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道班管理,提高道班人员素质,确保公路畅通、安全、舒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公路道班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公路道班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注重人才培养和引进;(二)依法管理,保障道班人员合法权益;(三)科学规范,提高道班工作效率;(四)廉洁自律,树立良好职业道德。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路道班人员管理工作由公路局负责,具体由养护科组织实施。
第五条养护科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公路道班人员管理规章制度;(二)负责道班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晋升等工作;(三)负责道班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工作;(四)负责道班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五)负责道班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六)负责道班人员的工作绩效考核和奖惩。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第六条公路道班人员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考试、面试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招聘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热爱公路养护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具备完成工作任务的身体条件;(四)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第八条招聘程序:(一)发布招聘公告;(二)报名及资格审查;(三)考试、面试;(四)体检;(五)录用。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九条公路道班人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条岗前培训内容:(一)公路养护基础知识;(二)养护机械设备操作;(三)养护安全知识;(四)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一条在职培训内容:(一)业务知识更新;(二)养护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三)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提升。
第十二条培训方式:(一)集中培训;(二)远程培训;(三)岗位练兵。
第十三条公路道班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内容包括:(一)政治思想表现;(二)职业道德;(三)业务技能;(四)工作绩效。
公路养护道班管理办法
第四养护工区养护道班管理办法根据我辖区公路养护特点及公路局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公路养护及小修计划》和《内蒙古自治区养护道班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公路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养护工效、降低成本,规范养护道班管理,加大科学养护力度,保证道班正常的工作秩序,给养路员工创造出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养护生产管理1、生产管理制度(1)班长要与工区签定公路养护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职责及养护考核目标。
(2)班长在每月检查验收时(21-24日)制定出下月生产计划,并经由养路股进行审核,批准后按计划安排生产任务。
(3)班长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合理安排班员,合理安排养护生产任务并组织实施。
(4)道班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内业资料的填写要求认真、规范、准确,如发现内业填写存在错误,并屡次指正后没有更改,工区可对道班统计员酌情进行处罚。
道班班长岗位责任1、积极组织本班职工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自治区及上级单位的路线、方针、政策、规定。
2、合理制定每日或每周的养路生产计划。
并逐日或逐项将生产任务以任务单形式分解到每个养路职工。
3、逐日或逐项验收养路生产任务完成情况。
要积极配合工区质检人员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要自觉接受上级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4、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
作为路段养护承包方,班长要组织落实工区下达的生产计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5、搞好本班职工的团结,利用工余时间积极开办第三产业,改善道班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活环境。
6、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和本班职工一起参加生产劳动。
7、及时总结在养护生产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和先进事迹。
统计员岗位责任1、认真落实道班承包计划,做到报账及时,准确无误。
2、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账目公开,民主理财,对每月、季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3、负责全班的统计报表、图标的填写工作。
4、团结同志、互相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已投入运营的既有国省干线公路和交工验收合格后的新改建国省干线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管全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定全区国省干线养护管理的制度、标准,开展养护工作监督、指导。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发展中心)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求承担全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的技术支撑和辅助工作。
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检查、监督、考核和指导。
第四条公路养护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公路养护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负责。
第五条国省干线公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由管辖路段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负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应当与公路经营管理者强化信息沟通,密切协作配合,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六条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和管理工作机制,全面推进养护管理规范化、精细化,形成主体明确、职责清晰、责任落实、措施有效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创新养护管理模式,鼓励开展全寿命周期养护、建养一体化等试点,提高养护质量效益。
第八条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信息化顶层设计,推动公路养护工作与信息技术融合发展,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
各级公路养护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及时做好相关系统维护和信息数据更新。
第九条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经营管理者应牢固树立绿色养护理念,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绿色低碳公路养护技术的推广应用,强化节能减排,进一步提高资源的循环利用效率。
养护道班房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养护道班房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养护道班房及其相关设施、设备、人员。
三、安全责任1. 养护道班房负责人对本道班房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自觉履行安全责任。
3. 任何人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四、安全措施1. 设施设备安全(1)定期对养护道班房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2)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及时更换或维修,禁止使用带病设备。
(3)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工作人员注意安全。
2. 人员安全(1)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2)进入养护道班房的工作人员必须穿戴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手套等。
(3)禁止酒后作业、疲劳作业,确保人员精力充沛。
3. 环境安全(1)保持养护道班房内外环境卫生,定期清理垃圾,防止火灾等事故发生。
(2)加强防火、防爆、防毒、防辐射等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4. 交通安全(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2)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车辆注意。
五、安全检查1.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安全检查内容包括:设施设备、人员操作、环境卫生、交通安全等方面。
3. 安全检查结果要及时上报,对存在问题进行跟踪整改。
六、奖惩1. 对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个人和集体,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养护道班房负责人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养护道班房的安全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我国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公路养护道班管理制度
公路养护道班管理制度篇一:道班管理制度定稿养护道班建设规范公路道班是公路养护工作的前沿阵地和最基层的组织,也是对外展示文明的窗口。
基层道班与公路沿线人民群众离得最近、接触最多,直接代表公路部门的形象,是沟通公路部门与沿线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基层稳则全局稳、基层活则全局活、基层强则全局强,夯实道班管理基础,是做好公路工作的重要前提。
一、加强道班班组建设班长是最基层最直接的管理者、组织者和协调者,班长的素质决定了道班管理水平的高低及工作绩效的优劣。
由于班长在道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应把选配班长作为抓好基层工作的切入点,不断完善道班班长选拨任用机制。
要按照“看党性、看品德、看成绩、看能力,看民意”的“五看”选人用人观,选拨那些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熟、工作作风实、身体状况好的有文化、有干劲、有魄力的年轻人担任道班的“领头雁”。
政治素质强,就是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清醒的政治头脑,辨别是非及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业务水平熟,就是要懂得路政管理法规、熟知公路桥隧的养护规范,知晓路基、路面、路肩、边沟、绿化带养护知识,创新生态、景观、环保路养护的方法等。
工作作风实,就是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同甘共苦的品格、敢打敢拼的谋略、脚踏实地的作风。
身体状况好,主要是由野外作业的艰苦条件决定的,因为养路“晴天一身灰、雨天一身泥”、“雨季夺路况、夏季战水毁、秋季整路容、冬季忙备料”,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没有强壮的体魄是难以胜任“领头雁”工作的。
党小组是党支部的最基层的组织,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道班职工为完成生产任务奋发努力,也是增强道班党组织的凝集力、战斗力、向心力的首要任务。
由于公路具有点多、线长、面广、居住分散等特点,如何发挥基层道班党小组的作用,成为基层党支部创新党建工作的一个新课题。
为此,段党支部要有意识地将养路工中的党员适当集中在道班,以便成立党小组开展活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一个党员一面旗”。
公路养护道班管理制度
精品整理公路养护道班管理制度公路养护道班管理制度1、道班管理制度:①各养护中心及各作业点认真执行公司下达的六项管理制度②各养护中心及各作业点必须严守纪律,遵守公司下发的作息时间规定工作制度,③切实加强道班管理,结合道班工作量大,要求高等特点,各中心及作业点要按公司定编人员在岗上班,禁止请临时工替代本人上班,一经发现有此情况,除本人按旷工处理外,并将扣除主任当月岗位津贴。
2、请消假制度:①各中心主任必须加强组织观念,严守工作岗位,认真抓好全面工作,不得擅自离开中心和离开工作岗位,各养护中心主任有事离队和休假必须向公司养护科负责人请假,各中心及作业点的养护工作人员有事离队必须向本中心或作业点的负责人请假,经允许后方可离队和休假,未经批准擅自离队和休假的一经发现,将按旷工论处,除按规定扣罚工资外,还须向公司作出书面检查。
②职工休礼拜原则上经队长批准同意方可休假,但为了更好的进行管理,凡职工休礼拜两天内只须队里审批,超过两天以上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职工休假期间如因工作需要须回队上班时,必须做到"召之即回"。
③职工请事假和病假一律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方可休假,其中请病假还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和意见,否则不予批准,所有请假人员均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并将相关手续留存队里,未经同意擅自离队休假和休假期间要求归队上班而无故不归队的,一律按旷工论处,并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国务院制定的《企业职工奖惩制度》相关进行严肃处理。
④各中心及各作业点,需严格考勤制度,认真抓好职工的出工出勤工作管理,科学并妥善安排好职工休息,保证足够人员上路作业。
3、舆论宣传制度:①各养护中心及各作业点要有以路为业,以队为家的事业心,加大对公路养护好人好事的宣传力度。
②各养护中心每月不得少于6篇通讯报道稿件,各作业点每月不得少于2篇通讯报道稿件。
4、卫生制度:各中心及作业点要保持良好的庭院卫生环境以及职工的室内卫生,在生活卫生以及作息时间上要实行准军事化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干线公路制度汇编mm
包头市公路养护处制度汇编目录1、内蒙古自治区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1)2、内蒙古自治区干线公路养护道班及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33)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67)4、包头市公路养护处公路养护巡查及病害限期修补实施细则(试行) (83)5、内高路公司包头分公司委托养护路段规范化养护、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95)6、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 (103)7、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管理目录 (109)8、内蒙古自治区桥梁工程师管理办法与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年度报告制度 (116)内蒙古自治区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2013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明确管理职责,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列入年度公路养护经费支出预算的非收费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按本办法执行。
除非收费干线公路外的其他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内蒙古治区公路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公路局)主管全区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
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监督管理。
盟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四条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批的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可纳入项目储备库。
在安排年度计划时,优先安排项目储备库中的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
第五条盟市公路管理机构依据辖区内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报告(或桥梁检测报告),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提出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年度安排建议计划(包含储备工程项目)及初步实施方案,经盟市交通运输局审定后,上报自治区公路局。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巡查及病害限期修补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巡查及病害限期修补制度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巡查及病害限期修补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国省干线及地方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公路养护服务水平,确保公路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养护工程质量和养护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完成,依据部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及《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和养护道班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区境内所有国省干线、高速公路及辅道、边防公路、地方道路、收费公路及经营性公路,专用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养护巡查采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自治区公路局负责行业监督检查及指导,各盟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路养护巡查及病害修补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公路养护巡查工作要求第四条按照“道班(养护站)日作业巡查,养护工区、旗县公路段周巡查,盟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局(处)季度巡查,自治区公路局每年不定期进行检查”的原则,实行逐级负责,逐级检查,核心是道班日作业巡查,养护工区、旗县公路段周巡查。
第五条经营性收费公路的经营单位(或承养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每日进行路况巡查,并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并将巡查发现的特殊情况及时上报盟市交通局,盟市交通局对经营性公路也要实行每月二次的巡视和检查,并对有关整改情况进行核实、监督。
第六条各养护道班(养护站)应每日上路对所管养的路段进行巡查,检查管养里程的100%,并及时认真填写“道班(经营单位)日作业巡查记录表”(附件),如有特殊情况通过道班(养护站)无法解决的,要立即将情况上报所属养护工区或旗县公路段,养护工区或旗县公路段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核实查看,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如一时无法解决的,要逐级上报。
第七条各养护工区或旗县公路段每周应对本辖区内管养的公路进行一次巡查,检查管养里程的100%,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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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内蒙古自治区干线公路养护道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路养护道班是在公路沿线承担公路小修保养生产管理的最基层生产单位,为规范公路养护道班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H20-2007)、《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有交通观测站的公路养护道班除执行本办法外,还要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情况调查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普通干线公路养护道班的管理工作。
农村牧区公路和边防公路及其他公路养护道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定相关细则。
第二章道班建设与管理第四条:公路养护道班应按照布局合理、方便养护生产和养护职工生活的原则进行设置和建设。
第五条:公路养护道班房屋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美化、靓化工作,尤其是新建或改造的公路养护道班,要做好美化、靓化工作。
在公路养护道班房屋的正面醒目的位置,要”挂规范的公路路徽标志,路徽尺寸可根据实际需要制作,并在院门两侧墙体合适位置分别书写或设置黄底红字“养好公路、保障畅通”八个大字或字牌。
所悬挂的路徽、字牌及书写的字体要与房屋、墙体保持比例协调和美观。
第六条:公路养护道班名称应选择附近村镇的地名,远离村镇的可选择附近山名、河名及公路里程等做为名称。
名称牌国道采用金色金属牌匾,省道采用银色金属牌匾,名称牌形状应以长方形为主,采用60x40cm或80x6Ocm两种规格,单位名称不论公路行政等级均使用黑色宋体,并采用汉语、蒙语双语设置,字体尺寸大小、比例应与金属牌匾保持协调,名称写法为“xxx盟(市)xxx工区(公路段、边养队)xxx 养护道班”。
示例:(蒙文)XXX盟(市)XXX工区(公路段、边养队)X X X养护道班第七条:现有公路养护道班都要逐步向养护大道班的规模发展,要通过科学规划和布局进行合并、改造或撤销,力争建设成花园式道班。
公路养护道班经小修保养内部招投标中标的承包人为班长,设统计员(核算员)1人、质检员1人、坎事员1人。
第八条:公路养护道班房屋建设面积标准(附表1)。
第九条:公路养护机械配备标准(附表2 )。
第十条:公路养护道班文化生活设备配备标准(附表3)。
第十一条:公路养护道班应设置“三图”和“四表”生产图表1、“三图”(一)管养公路示意图(上墙张贴,视墙壁尺寸设置)。
(二)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示意图(上墙张贴,视墙壁尺寸设置)。
所有公路原则上均应按上、下行分别评定并统计MQI,并将上、下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评定路段或路线的MQI.其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等高等级公路应按上、下行分别制作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示意图,并分别单独上墙。
(三)养护道班基本情况图(上墙张贴,视墙壁尺寸设置)。
2、“四表”(一)养护生产登记表(A4纸装订成册)(附表4)。
(二)养护生产作业日记与晴雨记录表(A4纸装订成册)(附表5)。
(三)公路养护生产统计月报表(A4纸装订成册)(附表6 )。
(四)公路技术状况评定表(A4纸装订成册)(详见部颁《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
第十二条:公路养护道班要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
1、劳动制度。
遵守部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及自治区相关制度。
坚持“三雨上路”,因故因事缺勤要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养护职工在保证公路正常养护生产的情况下可实行轮休制,具体事宜由工区(段、队)规定。
2、会议制度。
公路养护道班每半月学习一次,学习党和国家及自治区的方针政策和技术业务知识.每月进行一次生产总结会议,对本月的养护生产情况进行总结,对下月生产进行安排。
3、日常巡查制度。
公路养护道班要坚持公路日巡查制度,发现病害按病害修复时限的要求及时处理。
并将巡查情况每周汇总上报给工区(段、队),以便工区(段、队)制定下一步养护生产工作计划。
4、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制度。
公路养护道班要组成由班长、质检员、统计员组成的路况评定组,必要时工区(段、队)可派有关技术人员参加,按现行部颁《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对所管养公路的路况质量逐公里进行全面、细致评定,详细的路况评定颇率每年不少于2次,原则上于每年4月份和10月份各一次,其他时间的评定工作要根据路况实际变化及时进行路况评定,评定后将评定结果上报给工区(段、队),便于工区(段、队)根据路况质量变化情况,合理的编制养护生产计划。
5、生产记录制度。
统计(核算)员要协助养护道班长真实登记生产情况。
6、路料、设备保管制度。
分布在路上的公路养护材料要履行收方、使用、盘存手续,做到路不缺料、料不虚耗。
机具设备要由领用人负贵保管。
7、请示汇报制度。
养护道班所管养公路遇到自然灾害出现阻车现象和干扰公路交通、破坏公路设备等现象时,要积极抢通或制止,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汇报,以便及时快速处理问题,同时做好记录,并认真填写日巡查记录。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养护生产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预防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班长负责本班的安全生产工作,教育本班人员严格遵守部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和《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内公发[2012]42号)的规定,作业前要对使用的机械、设备、防护用具等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并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本班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令,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十六条:上路养护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公路养护安全标志服,在作业区两端设立明显的警告标志及相关区域控制设施。
在交通繁忙的路线上进行养护作业时、应设专人进行交通指挥。
夜间作业应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设备,并配备信号警告灯,施工路段设置的便道应加强养护,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第十七条: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陡坡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高跟鞋、拖鞋和易滑的鞋或赤脚进入养护、施工现场。
第十八条:遇有影响交通或中断交通的情况,道班应设置路障和绕行标志,并及时通知所属上级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养护机械停用时应入库集中存放并由专人管护,难以入库存放的应采取盖篷布等必要措施做好机械保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条:材料在仓库的存放和保管要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存储并妥善保管,道班房屋、仓库及大型设备上应配备齐全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及时检查、更换,确保其正常使用状态。
第二十一条:道班人员均应按规章制度,安全使用水、电、暖等、并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加强不间断值班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偷盗,严格执行值班制度。
第二十二条:养护道班应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应按规定逐级上报,轻伤事故报工区(段、队),重伤事故报盟市公路管理机构,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大事故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
对事故处理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三条:养护道班每日完成的生产工作量,要按照工区(段、队)制定的生产项目单价,真实折算出每日或每项生产任务所支出的人工费,每月完成的工程,经工区生产股(质检股)验收在达到质量要求后,道班长和工区验收人员双方签字后方生效,并报工区,经工区财务管理人员核实后方可拨付当月实际发生的人工费。
道班因养护生产发生的材料费、机械费等其它费用由工区(段、队)统一管理支付。
第五章岗位贵任制第二十四条:道班班长岗位贵任制1、积极组织本班职工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自治区及上级单位的路线、方针、政策、规定。
2、合理制定每日或每周的养路生产计划。
并逐日或逐项将生产任务以任务单形式分解到每个养路职工。
3、逐日或逐项验收养路生产任务完成情况。
要积极配合工区(段、队)质检人员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要自觉接受上级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4、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
作为路段养护承包方,班长要组织落实工区(段、队)下达的生产计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5、搞好本班职工的团结,利用工余时间积极开办第三产业,改善道班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活环境。
6、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和本班职工一起参加生产劳动。
7、及时总结在养护生产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和先进事迹。
第二十五条:统计(核算)员岗位责任制1、认真落实道班承包计划,做到报账及时,准确无误.2、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账目公开,民主理财,对每月、季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3、负责全班的统计报表、图表的填写工作。
4、团结同志、互相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5、完成班长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机械驾驶员(操作员)岗位责任制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努力做到安全生产。
2、严禁酒后驾车及养护机械设备,更不准把车或养护机械设备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私人使用。
3、对机械设备要定期进行检修保养,要爱护车辆、经常保持清洁,按指定地点存放车辆。
4、按时参加班内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学习。
第二十七条:交通量观测员岗位责任制1、熟练掌握车辆分类标准和各类车辆的折算系数。
2、交通量观测日必须做到不脱岗、不漏记、不重记。
3、准确记录,清楚无误,上报及时。
第二十八条:质检员岗位责任制1、熟练掌握部颁《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和有关路况评定的规定。
2、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地进行路况评定。
3、认真学习部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等相关业务知识,能够提出养护生产对策。
4、及时完成班长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养护道班长、统计(核算)员和质检员原则上不允许脱产,岗位属兼职,可适当给予一定的岗位津贴。
第六章公路养护承包经济责任制第三十条: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实施内部招投标管理,以公路养护道班管养路段为标段进行招投标,招投标程序的执行标准按照《自治区交通厅关于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交发[1999]159号)执行。
标段的中标人即与工区(段、队)成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关系。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须要优先聘用原养护道班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责、权、利的关系,承包人对严重违反合同或严重影响道班整体工作的人员有权解除合同,退回工区(段、队)待岗。
养路职工的解聘由工区(段、队)决定。
第三十二条:公路养护要执行量化考核,按劳联质取酬的分配制度。
每日养护道班长对每个养护工人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登记,道班长和工人双方共同认真填写生产登记表(具体格式内容见附表四),每月以实际工作量来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各工区、道班应依据本办法,制定道班管理相应的日常生产、安全、设备、卫生等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道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