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机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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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对于一、二类通用机场,供固定翼飞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区的建设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执行,供直升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场地的建设按《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执行。三类通用机场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1.通用机场的定义
关于通用机场的定义方式,主要有通过列举所保障的飞行活动进行界定、通过排除其他业务活动进行界定两类。
采用列举法的如《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553令,2009年颁布)规定“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主要强调传统的工农作业活动。
在中南、西北地区管理局颁布的通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除保留上述表述外,为适应通用航空发展的新特点,还增加了“和公务飞行、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的固定翼飞机、直升机等30座以下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华北地区管理局根据辖区内通航活动特点,在中南局表述基础上增加了“主要用于固定翼飞机、直升机进行通用航空作业和短途运输等飞行活动。”
采用排除法的如《通用航空机场设备设施》(GB/T 17836-1999)中规定“通用机场是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而使用的机场,包括可供飞机和直升机起飞、降落、滑行、停放的场地和有关的地面保障设施。”东北、西南、**地区管理局出台的通用航空建设管理规定部分或全部采纳了此表述。
又如《民航华东地区通用机场建设与使用许可管理执行办法》规定的通用机场“是指除运输机场外供民用航空器使用的有固定设施的机场,不包括野外作业临时起降点以及飞艇、滑翔机、载人气球、动力伞、降落伞、滑翔伞、悬挂滑翔机等民用航空器所使用的固定场地。”
2.通用机场的分类
机场体系总体上可分为民用机场与军用机场两大类。其中民用机场又分为运输机场与通用机场两类,军用机场分为永备机场与野战机场两类。通用机场建设中涉及到的临时起降点即对应于军用机场中的野战机场。结合总参作战部2014年下发的《关于新建通用机场场址核准问题》,军方对通用机场的区分为通用机场与临时起降点两类,其中临时起降点又进一步细分为连续使用2年以上、需建场坪场址等固定设施与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不需建设场坪场址等固定设施两类。
根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 5001-2013)按照跑道长度与翼展等指标可将民用机场分为若干等级,如下表所示。其中,民航运输机场一般都在4D以上,公务飞行一般使用3C、3D以上的机场,2B、2C级别机场可用于农林作业,小于800米跑道的机场只适于使用小型飞机进行飞行培育、飞行体验等。其中4C级别以上的机场建设需要国家发改委立项审批,4C以下通用机场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或以下机构审批。
表1 民用机场飞行区等级
2012年发布的《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 5026-2012)根据所使用航空器座级与月最高起降量,将通用机场分为一、二、三共计三类。华北、东北、中南、西北和**五个管理局在其发布的《通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采用了这种分类方法。
《民航西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暂行程序》根据通用机场的建设规模,将其分为一、二、三类。一二类与三类通用机场的以是否临时开放、有无固定设施区别,一、二类通用机场则以是否作为基地机场、能否仪表飞行区别。此外,要求航空器生产组装厂家的试飞场为一类通用机场,水上平台、高架直升机场为二类通用机场。
《华东地区通用机场建设和使用许可管理暂行办法》则根据建设规模、起降类别和使用频率将通用机场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机场强调供固定翼飞机使用,跑道一般在500米以上,多数是基地机场;B类机场强调共直升机或水上飞机,定义中的“驻地性”和“常年进行飞行活动”决定了此类机场一般也是基地机场;C类机场定义中的“季节性或执行临时紧急任务”决定了此类机场一般为非基地机场。
地区管理局根据辖区内通航活动的特点与需求,对通用机场分类做了细化分类,与《通用机场建设规范》的分类并不矛盾,两者同时适用。
表2 通用机场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