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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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作权的权利管理体制

着作权的权利管理体制

第十三章著作权的权利管理体制本章知识点:著作权权利管理团体、著作权权利管制体制的展望。

本章重点难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及法律地位、著作权团体管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本章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著作权权利管制体制,清楚著作权权利管理团体的法律性质及地位。

学习建议:学习本章时,学生可到我国有关著作权权利管理团体组织进行实地的研究考察。

第一节权利管理团体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一般只管理著作权人自己无法直接行使的权利。

从世界各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管理范围看,主要管理音乐作品的表演权、播放权和机械复制权(制作录音制品的权利);美术作品的追续权;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影印复制权;还有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的邻接权等。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在同作者签订授权合同时一般都要求著作权人将以后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也授权集体管理机构管理。

2005年3月1日《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它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壮大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及法律地位(1)著作权集体管理建立在自愿许可的基础上.(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相当的垄断性。

(3)从法律地位来看,集体管理组织有两种类型:一种为民间性的私人团体,一种是官方或半官方的机构。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著作权和邻接权的集体管理基本原则来看,建立政府的还是民间的管理组织,取决于有关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状况及文化传统。

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同大多数国家一样,其性质为非官方的民间社会团体.但其设立必须经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其工作也须受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独立的权利人,会员与管理组织之间的关系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信托关系或有限转让的关系.集体管理组织取得行使会员著作权的权利,他对本组织会员作品的使用统一监督,并以一揽子许可方式授权使用人使用该组织名下所有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统一收费并按“谁的收入归谁”的原则将使用费分配给各个著作权人。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解读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解读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解读2008-03-27来源:互联网作者:佚名[摘要:]本文通过对《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部分条文的解读,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产生基础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法律性质及与权利人的关系问题作了一些阐述,希望对读者理解条例有所帮助。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2004年12月28日,国务院总理签署第429号国务院令,颁布《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5年3月1日施行。

它标志着集体管理这一西方国家已产生200余年并为著作权保护不可或缺的重要机制,开始以实践可操作的法律形式引入中国。

对于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完善,对于广大著作权人利益的实现,对于相关产业的事业发展,这是一次实践意义重大的制度建设。

该条例共7章48条,对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设立、内部构成、集体管理活动以及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等作出了相对全面的规定。

一、集体管理的产生基础集体管理,与个别管理相对,包括使用授权、收取使用费以及提起诉讼等。

按照条例第二条,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相关活动。

为什么要集体管理?这是集体管理制度产生的基础,也是该制度的目标。

在理论上,不同的法律所追求的目标是多方面的。

在著作权制度领域,如果说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在于确定并保护著作权、维持与著作权有关的各种利益平衡,而集体管理制度的宗旨则是在尊重著作权的前提下,追求著作权行使的效率――既使作品使用与著作权行使中各方的经济成本得以降低,也使各方的利益达到最大化。

[1]在现实中,完全由著作权人自己单独行使权利,不经济、也不现实。

因为任何一个作者都没有能力到全国、全世界所有地方,与所有使用其作品的人、组织打交道;同理,作品使用人,尤其是为数众多、作品使用量巨大的报社、演出团体、广播电视媒体、互联网站等,都不可能为使用任何一件作品寻找每个作者并逐一取得许可。

所以,无论对于权利人还是对于使用人之间建立联系,使著作权人行使权利、作品使用者使用作品都能轻而易举。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正文:----------------------------------------------------------------------------------------------------------------------------------------------------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便于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

第四条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最新-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构与完善 精品

最新-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构与完善 精品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构与完善一、著作权集体管理之概念、内容与性质1相关概念。

11著作权集体管理之概念。

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就目前各国法律规定和我国学界理论,尚未形成通说。

通常的模糊说法是一个机构代表版权人管理版权,收集并分配许可费之类的活动。

我国学界对此有不同的理解。

例如,学者屈景明先生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简要地讲,就是在一定独立的行政、司法领域一般是一个国家,某一类著作权人的全部理论上讲,自愿集合在一起,建立一个会员制组织,会员将个人享有的著作权以有限转让或信托的方式转让给这一组织。

该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受让人的著作权向使用者发放许可,并收取费用。

尔后,根据著作权使用情况,将收取的使用费分配给相应的权利人。

人们将这样一种著作保护机制称之为著作权集体管理。

再如,吴汉东教授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行使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

而刘春田教授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将自己作品的有关著作权交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一种制度。

我国在2004年通过并颁布施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通过以上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不同阐述,我们不难发现,它们都是基于著作权人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信托关系而下定义。

因此,本人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著作权人为保护自身的著作权益而将自己的著作权相关权利授权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以最大限度地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

1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概念。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规定的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发布以后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我国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应顺应数字时代的发展进行改革。

但在我国集体管理组织不够完善的背景下,不应引入宽泛的延伸性集体许可规则,可仅在特定领域适用延伸性许可制度。

同时立法者应从明确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延伸范围、制定配套措施、完善数字管理机制和加强监督等角度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150-021847年随着法国音乐家在起诉巴黎爱丽舍田园大街一家音乐咖啡厅胜诉后,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音乐词作曲者出版者协会[1]。

我国1991年在立法层面上引入集体管理制度,并于第二年成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尝试。

2012年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规定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将其管理范围扩大到非会员。

这一规定引起了热烈的讨论,本文拟从比较的角度,结合我国著作权管理的现状,对我国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立法完善作一探讨。

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现状立法层面来看,我国1991年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引入集体管理制度。

2001年《著作权法》,增设了第8条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

仅对组织性质、宗旨等原则相规定。

2005年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组织的设立、活动、监督以及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使组织能够合法开展活动。

实践层面来看,1992年,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发起成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迈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第一步,现有会员2100多人。

经过20年的发展,我国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共5家。

分别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和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

2012年,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引起了巨大的争议,矛盾点集中在集体管理能否代表非会员行使权利和是否以集体管理使用费为侵权赔偿数额认定标准上。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构与完善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构与完善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构与完善一、著作权集体管理之概念、内容与性质1.相关概念。

1.1著作权集体管理之概念。

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就目前各国法律规定和我国学界理论,尚未形成通说。

通常的模糊说法是“一个机构代表版权人管理版权,收集并分配许可费之类的活动。

”我国学界对此有不同的理解。

例如,学者屈景明先生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简要地讲,就是在一定独立的行政、司法领域(一般是一个国家)”,某一类著作权人的全部(理论上讲),自愿集合在一起,建立一个会员制组织,会员将个人享有的著作权以有限转让或信托的方式转让给这一组织。

该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受让人的著作权:向使用者发放许可,并收取费用。

尔后,根据著作权使用情况,将收取的使用费分配给相应的权利人。

人们将这样一种著作保护机制称之为著作权集体管理。

”再如,吴汉东教授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行使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

而刘春田教授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将自己作品的有关著作权交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一种制度。

我国在2004年通过并颁布施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通过以上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不同阐述,我们不难发现,它们都是基于著作权人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信托关系而下定义。

因此,本人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著作权人为保护自身的著作权益而将自己的著作权相关权利授权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以最大限度地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

1.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概念。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著作权的集体管理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二、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三、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责四、延伸性集体管理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著作权法》第8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我国于2001年,在修改《著作权法》时第一次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引入其中,尔后,于2004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从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进入了可操作性的阶段,著作权的管理也进而走向了规范化。

二、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集体管理活动。

三、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责•《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了集体管理的权利范围,包括: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

•第2条则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权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四、延伸性集体管理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结构表现为:1、在相关领域具有实质性垄断地位的组织被赋予承担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浅析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浅析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理论前沿zhigong falv tiandi-255-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5 期浅析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许 丹(211800 南京工业大学 江苏 南京)摘 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一种关于权利信托的制度,它指的是著作权人将原本应当属于自己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权利通过自主授权或者法定授权的方式交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这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替代他行使著作权,同时帮他进行一系列维权活动。

在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政府主导之下构建的一种全新的自上而下的法律制度,而且它还担负着向民众传播版权文化、普及有关版权法律法规的责任。

因此,研究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权利信托;有效监督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概述(一)西方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的起源世界上的集体管理组织起源于法国。

在1777年,法国著名的戏剧家博马舍创立了法国戏剧作家和作曲家协会(SACD),这个协会可以看作是法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前身。

然而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1851年在法国成立的一个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1847年,来自法国的一位著名作曲家比才正坐在法国巴黎爱丽舍田园大街的一家咖啡厅里喝着咖啡,他听到咖啡厅里正在播放的背景音乐就是自己的音乐作品。

在他看来,咖啡厅利用自己的音乐作品创造氛围,从而获得更多的商业利润,这一做法和自己在咖啡厅里面点咖啡要付钱是一样的道理。

既然咖啡厅没有向自己付费,那么自己也没必要付咖啡钱,于是他拒绝付款并且向法院起诉了这个咖啡厅。

法院最终判决咖啡厅败诉,咖啡厅需要向比才支付使用其音乐的相关费用。

这个诉讼引起了当时法国音乐家们的普遍重视,后来在比才和其他一些音乐家的倡导下,法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国音乐著作权协会(SACEM)。

到了20世纪30年代,欧洲大陆各主要国家基本上都已经有了这样的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到了1926年,来自于18个国家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联合成立了国际作词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摘要: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版权人通过授权许可方式授意他人使用版权作品的传统形式已经难以适应当今空前发展的版权世界。

网络侵犯版权现象层出不穷,不仅损害了版权人的正当权益,而且破坏了创作、分享、使用版权作品的网络环境。

为了能更好的在保护版权人利益与维护网络用户的正当的权利两者之间达到平衡,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就显得很有必要。

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阐述,提出对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建议。

关键字:网络环境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网络出现之前,使用者如需利用版权人的作品,都会直接通过版权人的授权从而获得相应的使用资格和权利。

但是随着网络在当前的迅速发展,网络传播的迅捷性、匿名性,传统的那种一对一的版权使用授权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网络版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版权人在寻找侵权对象并对其进行追偿造成了极大的障碍,也为试图通过正当途径获得版权使用权的使用者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亟需一个代表所有版权人的中间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概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代表著作权人的集体组织授权使用者使用作品并收取报酬并发给著作权人的行为。

①著作权集体管理在18世纪下半叶起源于欧洲大陆,1777年7月,法国戏剧家博马舍创立了戏剧立法局,也就是今天的法国戏剧作者和作曲者协会(sacd),这也被认为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最早的组织。

中国在1992年成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这是第一家以保护音乐著作权的组织。

2005年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次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专门法律。

之后成立了中国音响著作权协会和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在音乐和文字版权的保护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网络环境下,在保护版权上给各版权人制造了更大的困难和麻烦,一方面,匿名与传播迅速的网络环境极大地损害了版权人权利,版权人除了寄希望于相关立法执法部门和部分技术措施外,没有更好的保护其版权作品的办法,另一方面,使用者企图通过联系版权人,获得使用许可,支付使用费这一系列程序获得版权的合法使用,在数字技术与互联网迅速发展的时代,也是繁琐与不现实的。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比较研究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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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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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概述
( 一)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概念 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概念,很少有学者直接对其定义, 更多倾向于对集体管理制 度进行定义.有学者认为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通过一种组织系统,对某些受著作
[3 ] ( p13 4 ) 权保护的作品的使用予以许可,收取报酬,并将报酬向著作权人进行分配的制度. 而有
[ 2] ( p156) 而生.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其最初产生到现在,历经近两百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了比较完善 的组织管理制度.目前,国外的集体管理组织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 的" 竞争下的垄断" 模式,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 " 垄断下的竞争" 模式. 其他国家诸如
收稿日期 : 2 0 13 -0 3 -0 1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 ( 社会科学版) � 第 3 4卷第 1 期 JOU R N AL O F T HE G R A D U AT E S V O L .3 4 1 2 0 13 SU N Y AT SE N U N IV E R SIT Y ( SOC IA L SC IE N C E S ) 2 0 13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我国的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由于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发展,作品的使用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国际化,著作权人对作品被使用的情况很难全面了解、控制和支配。

为切实保障作者权益,首先在西方产生了来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从事著作权代理、介绍或者信托活动。

早在19世纪中期,法国就成立了最早的“音乐作家、作曲家、出版者协会(ASCEM)”。

嗣后,英国、美国、德国相继成立了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

据不完全统计,迄今约有遍布各大洲的七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分别负责音乐作品、文学作品和戏剧作品的表演权保护工作。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以及国务院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可以解释为,是指著作权人通过一种组织系统,对某些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使用予以许可、收取相应的报酬,并向著作权人进行分配的制度。

国内目前最主要有五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分别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

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为例。

于1992年12月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是在国家民政部登记的社团法人。

由于音乐作品在广播、表演和录制发行以后的商业性使用非常零散、即时,但是却大量而广泛的存在,对著作权人的利益影响极大。

客观上,任何作者个人都无法清楚地掌握其作品的被利用情况,更不能有效地对使用人实施授权和收费。

另外,即使使用者有心为其使用向著作权人支付费用,也难以实现。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成立很好的缓解了这一矛盾。

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仍然有很多的问题。

上世纪90年代,我国颁布了旨在维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著作权法,然而KTV经营者却一直享用着免费的音乐“午餐”,歌曲的版权使用费始终不在其经营成本列表中。

2008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成立改变了这一格局。

是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保护权利人利益为由,在全国范围内开启了向KTV经营者收取歌曲版权使用费的诉讼大战。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
新加入的互联网产业则试图排除阻碍作品 传播的一切制度障碍,我国网络服务提供 者则依赖用户自行上传来实现大规模数字 化.但如此容易招致侵权风险。
2制度属性与市场定位冲突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设计目的 是想通过组织的“非营利性”降低因组织 的利益最大化形成对传播的阻碍,但在市
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是驱动力,著作权集 体管理组织无法从其管理中获得利益,不 会为著作权人最大利益而努力。
6去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政化色 彩.实现版权市场自由化竞争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本就应该民间组 织。应实现自由竞争,抑制集体管理组织 的市场垄断地位,激发版权市场活力,将 政府直接干预转变为间接干预。充分发挥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本身的私人自治价值。
成权利转让法律关系的学者认为著作权人 将其作品的相关权利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 部分转让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该组织 将以著作权人的身份行使这些作品的权利, 成为作品的所有人。信托关系就是指委托 人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依照信 托文件或特定的目的,以自己的名义为受 益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信 托法律关系包含三方当事人,即受托人、 委托人和受益人。我认为信托关系更符合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本质特点。信托关 系不仅保障了权利人对其作品权利的所有 权。同时也保证了集体管理组织能够以自 己的名义充分有效地行使权利人赋予的权 利,有效弥补了委托代理说和权利转让说 的瑕疵‘“。
区域治理
法制现代化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
杜颖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系法学院,北京100191
摘要:1777年,法国著名剧作家博马含倡议成立戏剧立法局,最终成立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从此。历经2个多世纪 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经过历史检验和实践摸索,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我国紧跟时代的潮流和满足权的集体管理制度对我国来说是一个舶来品,在建立比较完善体系的同时,也面临 进退两难的境地。

第七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第七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
2、规定权利人组成的会员大会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 决策机构。《条例》17条
《条例》第17条规定,会员大会行使制定和修改章程、使用费收取标准、 使用费转付办法,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使用费 转付方案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管理费的比例等职权。
3、规定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条例》36、37条
1、体现著作权的自我保护功能。
2、主要涉及著作权人不便行使或难以实现的权利。
3、是将单个的著作权人权利集中到一起,由集体
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4、集体管理由特定的社会组织进行。这种机构一
般为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通常需要由政府部门
批准。
特点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概述
意义
维护著 作权人 的利益
促进作 品的传 播与利 用
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
内容
a
与使用者签 订著作权 或与著作 权有关的 权利许可 使用合同
b 向使用者 收取使用 费
c 向权利者 转付使 用费
d
进行涉及著 作权或与 著作权有 关的权利 的诉讼、 仲裁
集体管理的权利范围
管理的权利
• 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 集体管理。
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
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
❖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 作为管理费,用于维持其正常的业务活动。
❖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管理费的比例应当随着使用费收 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
❖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使用费,在提取管理费后,应 当全部转付给权利人,不得挪作他用。
5、设置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序运行的各项制度。
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设立、运行、监管等制度的设置,使著作权集体管 理的各个环节有法可依,并保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透明度。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文章来源:/Content-1009.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9号)《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便于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

第四条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文章来源:/Content-1009.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集体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二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第七条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案情:东方歌舞团在1999年8月2日、3日主办的《东方之花》歌舞晚会的演出中,使用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管理的曲作家张丕基的作品《乡恋》,侵犯了作者的获得报酬权,故该协会起诉要求东方歌舞团支付著作权使用费2510元。

东方歌舞团辩称其无法知道音著协依何收取费用,也不知道哪些作品为音著协管理的作品,音著协未向东方歌舞团出示过委托信托合同。

而且东方歌舞团不是《东方之花》晚会的组织者,故不同意音著协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3月12日,张丕基与音著协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

合同约定:张丕基同意将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授权音著协以信托钓方式管理;张丕基保证享有授权音著协管理的权利;音著协对张丕基权利的管理,指同音乐作品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按音乐作品使用情况向张丕基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以音著协的名义进行;张丕基应将授权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向音著协登记,并为此填写由音著协提供的作品登记表;音著协为有效管理张丕基授予的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有效期为3年,至期满前60天张丕基未提出书面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3年,之后亦照此办理;合同中所称的音乐作品指张丕基现有和今后将有的作品;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诉讼中,张丕基出具证明,认可与音著协签订的合同续展至今。

张丕基虽未就《乡恋》向音著协填写“作品登记表”,但双方合同约定张丕基现有和今后将有的作品均授权音著协进行管理,该音乐作品在张丕基授权音著协管理的范围之内,对此,张丕基与音著协并无异议。

1999年3月16日,文化部下达了文艺函11999]510号《文艺部关于举办“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中直院团评比展演”通知》。

1999年8月2、3日,东方歌舞团为参加文化部举办的评比展演活动,在世纪剧场承办《东方之花》晚会,东方歌舞团共获取两场晚会票房收入119,733.3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1991.05.30•【文号】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1.06.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8月2日实施日期:2002年9月15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ⅰ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是:(一)文学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七)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八)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九)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供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指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图样及对图样的文字说明;(十一)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指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图形或者模型。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及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对策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及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对策

健 康 、 速 发展 。 快 1 我 国《 著作权 集体 管理条例 》 在 的 问题 存 I1 关于著作 权集体 管理 组 织的定 位 问题 . 《 例 》 3条 所 称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组织 , 指 条 第 是 为 权利 人 的利益 依法设 立 , 据权 利人 授 权 、 根 对权 利 人 的著作 权 或者 与著作 权有 关 的权 利 进行 集 体管 理 的社 会 团体 。社会 团体实 际上 附属 在 业务 主 管部 门
的有效实施 。 ④完善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体系 , 障 保 法律法规的约束力。⑤ 建立与疏通信息政策与法律 反 馈渠 道 , 时 了解反 馈情 况 , 及 对信 息政 策 实施 效 果
和 发展 状态 进行 评估 , 以及 时调 整法 律法 规政 策 。
参 考 文 献
1 春 玲 . 销 — — 发 展 图书 馆 信 息 资 源 的 新 思 路 . 金 营 冶
4 张 安 珍 . 济 信 息 学 理 论 与 应 用 研 究 . 沙 :湖 南 科 经 长
学 技 术 出版 社 . o 2 20
及其营销过程的法制建设 :①设立一个 国家层次的
全 国性 、 行业 、 有 力 的管 理 协 调 机 构 , 织实 施 跨 强 组 信息 政 策和 信息 法制 .加 强对 图 书馆 信息 资 源 开发
20 09年 5月
情报 探 索
第 5期 ( 1 9期 ) 总 3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及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对策
王 斌
( 南商 学 院 图 书馆 长 沙 湖
摘 要 版权需要 . 为数 字 图 书馆 建 设 拓 展 发 展 空 间 。
关键 词 数 字 图书 馆 著作 权 集 体 管 理

浅析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浅析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浅析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完善论文摘要作品权利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不能满足维权的需要,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作为权利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手段登上历史舞台,并成为了衡量一个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

本文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定义谈起,通过研究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现状,发现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最后针对缺陷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述著作权人管理组织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上,2005年3月实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所给的定义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管理组织得到权利人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集中行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其中包括与使用者订立有关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相关费用、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等等,这是从行为的具体方面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理解。

笔者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指著作权人因自己行使权利不方便或者很难实现自身权益时,便将权利转让给集体管理组织,该组织以自己的名字代为行使著作权人的权利,与使用者订立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用,最后将所得收益过渡给真正的著作权人的一种制度。

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现状分析(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立法虽然起步较晚,但在借鉴他国经验和自己探索的基础上,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还是取得了可喜的发展。

1991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做了初步的规定,同时也确立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合法地位。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发出的《关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音乐著作权人之间几个法律问题的复函》使得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认可。

最后,我国在2005年3月1日正式实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该条例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组织在机构设立、管理活动、管理原则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并详细地规定了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机制,从而有效的限制了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垄断地位出现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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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信访条例》已经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五年壹月十日(完)国务院颁布《信访条例》(受权发布)信访条例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于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壹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之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壹)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且于壹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于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信访渠道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关联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于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和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关联事项。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信访人能够于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能够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和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壹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于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且和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县级之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能够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

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俩级人民政府能够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和、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关联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关联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和,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能够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之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且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壹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于办理的,信访人于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壹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壹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仍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信访人于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壹)于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于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于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二十壹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且区分情况,于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壹)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且抄送下壹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之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壹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壹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方案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能够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于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方案。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且书面告知信访人,且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壹款规定且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可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四条涉及俩个或者俩个之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壹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且、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能够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方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方案后,应当立即方案上壹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方案后,应当立即方案本级人民政府和上壹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方案后,应当立即方案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七条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于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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