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露天矿山电气安全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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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露天矿山电气安全安全规程
1.1 一般规定
1.1.1 矿山电力装置,应符合GB50070和DL408的要求
1.1.2 电气工作人员,应按规定考核合格方准上岗,上岗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用具进行操作。维修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
1.1.3 电气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
1.1.4 在输电线路上带电作业,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矿长批准。
1.1.5 电气设备可能被人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应设置保护罩或遮栏及警示标志。
1.1.6 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电和送电,应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1.1.7 在电源线路上断电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应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1.1.8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和检修输电网路时,应共
同制定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统一指挥。
1.1.9 在带电的导线、设备、变压器、油开关附近,不应有任何易燃易爆物品。
1.1.10 在带电设备周围,不应使用钢卷尺和带金属丝的线尺。
1.1.11 熔断器、熔丝、熔片、热继电器等保险装置,使用前应进行核对,不应任意更换或代用。
1.1.12 采场的每台设备,应设有专用的受电开关;停电或送电应有工作牌。
1.1.13 矿山电气设备、线路,应设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和监测,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1.2 线路
1.2.1 移动式电气设备,应使用矿用橡套电缆。
1.2.2 绝缘损坏的橡套电缆,应经修理、试验合格,方准使用。在长度150m范围内,橡套电缆接头应不超过10个,否则应予以报废。
1.2.3 在停电线路上工作时,应先采取验电和挂接地线等安全措施。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地线拆除后再通电。
1.2.4 在同杆共架的多回路线中,只有部分线路停电检修时,操作人员及其所携带的工具、材料与带电体之间的安全距离:10kV及以下,不应小于1.0m;35(20~44)kV,不应小于2.5m。
1.2.5 从变电所至采场边界以及采场内爆破安全地带的供电线路,应使用固定线路。
1.2.6 露天开采的矿山企业,架空线路的设计、敷设应符合GB50061的规定。
1.3 变电所
1.3.1 变电所应有独立的防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1.3.2 变电所的门应向外开,窗户应有金属网栅,四周应有围墙或栅栏,并应有通往变电所的道路。
1.3.3 倒闸应该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发现异常情况,应向值班调度报告,查明情况再进行操作。
1.3.4 线路跳闸后,不应强行送电,应立即报告调度,并与用户联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
1.3.5 联系和办理停送电时,应执行使用录音电话和工作票制度。
1.3.6 停电作业时,应进行验电、挂接地线、加锁和挂警示牌,并将工作牌交给作业人员。
1.3.7 送电时,工作票应经矿山调度签字,并用录音电话与调度联系。作业人员交还工作牌后,方可送电。
1.4 照明
1.4.1 夜间工作时,所有作业点及危险点,均应有足够的照明。
1.4.2 夜间工作的采矿场和排土场,在下列地点应设照明装置:
——凿岩机、移动式或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水泵的工作地点;
——运输机道、斜坡卷扬机道、人行梯和人行道;
——汽车运输的装卸车处、人工装卸车地点的排土场
卸车线;
——调车站、会让站。
1.4.3 挖掘机和穿孔机工作地点的照明,宜利用设备附设的灯具。
1.4.4 露天矿照明使用电压,应为220V。
行灯或移动式电灯的电压,应不高于36V。
在金属容器和潮湿地点作业,安全电压应不超过12V。
1.3.5 12V、36V、120V和220V的插座,应有区别标志。
1.4.6 380/220V的照明网络,熔断器或开关应安装在火线上,不应装在中性线上。
1.4.7 露天矿的照度标准,应符合GB50034的规定。
1.5 保护接地
1.1.1 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框架或外壳、电缆和金属包皮、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保护接地。
1.1.2 接地线应采用并联方式,不应将各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串联接地。
1.1.3 接地电阻应每年测定一次,测定工作宜在该地区
地下水位最低,最干燥的季节进行。
1.1.4 1kV以下的中性线接地电网,应采用接零系统。架空线的终端,宜重复接地,无分支的线路,每隔1~2km 接地一次。
1.1.5 直流线路零线的重复接地,应用人工接地体,不应与地下管网有金属联系。
1.6 露天矿供配电安全
1.6.1 露天矿采矿场和排土场的高压电力网配电电压,应采取6kV或10kV。当有大型采矿设备或采用连续开采工艺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其他等级的电压。
1.6.2 当采用连续开采工艺时,移动式胶带输送机的配电,宜采用移动式变电站或可移动的户外组合式配电装置。
1.6.3 连续开采工艺和非连续开采工艺的配电线路,宜分别架设。
1.6.4 采矿场的供电线路不宜少于两回路。两班生产的采矿场或小型采矿场可采用一回路。排土场的供电线路可采用一回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