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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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职业规划视域下高职学生职业价值观分析职业规划视域下,高职学生的职业价值观分析是指在选择自己的职业发展方向和目标时,所依据的价值观念和准则。

职业价值观是指个人对职业或工作的期望、追求和评价标准,它直接影响着个人的职业选择、职业发展和工作满意度。

下面是对高职学生职业价值观的分析。

一、稳定与安全在职业规划视域下,稳定与安全是高职学生职业价值观中较为重要的一项。

由于高职学生一般具有实用性和技术性较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他们更加注重稳定的职业发展和安全的就业环境。

他们通常更倾向于选择具有一定稳定性和保障性的职业,例如在大型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工作或中高层管理岗位,或者选择从事与当前社会需求紧密相关的职业,以确保自己在职业发展中的稳定和安全。

二、成就与发展成就与发展是高职学生职业价值观中另外一个重要的方面。

高职学生通常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他们渴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学习能够在自己所选择的职业领域中取得一定的成就,并不断地发展自己的职业能力。

他们追求个人能力和职业地位的提升,希望不断地在职业发展中实现自己的价值。

他们会更加注重选择有发展潜力和晋升空间的职业,例如通过进修、学习、参加培训等方式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以逐渐实现自己的职业目标。

四、社会责任与奉献在职业规划视域下,社会责任与奉献是高职学生职业价值观中另外一个重要方面。

高职学生在职业发展中通常秉持着一种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他们愿意通过自己的职业选择和努力为社会做出贡献。

他们注重在工作中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关注社会问题和需求,并通过自己的职业发展和实践来解决社会问题和改善社会环境。

他们更倾向于选择具有社会意义和奉献价值的职业,例如从事教育、医疗、公益事业等方向,以实现自己对社会责任和奉献的追求。

高职学生在职业规划视域下,职业价值观的分析主要包括稳定与安全、成就与发展、自主与创新以及社会责任与奉献等方面。

不同的高职学生在职业价值观上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稳定与安全、成就与发展、自主与创新以及社会责任与奉献这些价值观往往是他们共同关注的重要方面。

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为顺利推进著作权法修订工作,国家版权局专门成立了“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工作专家委员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修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委托国内著作权领域影响较大的三家教学科研单位分别起草著作权法修订专家建议稿。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初稿形成后,国家版权局通过官方网站和专函方式,分别向社会公众和立法、司法、行政部门以及相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组织或参与了针对特定领域、特定行业和特定部门的定向征求意见专题会议,面对面听取相关利益主体的意见和建议。

一年多来,在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国内外有关机构意见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和分析论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

现就送审稿的有关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修订的必要性著作权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作品创作、传播和使用过程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规范。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鼓励智力创作、保护作者权利、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总的来看是一部好的法律。

但是,著作权法实施二十二年来,我国所处的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是我国成功实现经济转型社会转轨,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社会利益多元化格局基本形成,著作权得到进一步尊重;二是全球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数字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运用,改变了作品创作和传播方式,著作权传统保护制度面临新的挑战;三是经济全球化进一步深入,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载体,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在处理国际经贸关系中,著作权保护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四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发展理念发生了根本改变,作出了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等战略决策,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国家的核心竞争力、促进文化繁荣发展的作用日益凸显。

关于《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省交通运输厅厅长游庆仲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3月1日施行以来,较好地规范了我省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与服务,推动了我省高速公路快速发展,为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目前,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近4400公里,基本形成了覆盖全省各市、县,联网运行的高速公路网络。

但随着国家公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我省高速公路全面联网运行,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社会和群众对高速公路服务与管理也提出了不少新要求,迫切需要适时修订《条例》中不适应客观形势的条款,改进和完善相关管理措施,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要。

一是为契合上位法要求,需要对《条例》设定的有关管理主体进行调整。

目前,我省高速公路路政、养护、经营的监督管理主体为省交通运输部门。

2011年7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在强化公路安全保护的同时,授权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江苏省公路条例》据此于2011年进行了修订,并对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进行了授权性规定。

为契合上位法要求,并与我省其他公路管理法规相衔接,有必要对《条例》的有关管理主体及时进行调整。

二是为进一步强化安全保障,需要补充《条例》有关内容,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有序通行高速公路新的更高要求。

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一直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的首要目标。

近年来,高速公路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涉及安全隐患的新情况、新问题,既有公路有关配套设施的完善问题,也涉及到如何创新、优化服务和管理措施,特别是在交通安全和通行管理上,还面临着不少压力,一方面需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另一方面也需要不断总结实践工作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并明确到《条例》中去,上升为法规规定,以保障我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监察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监察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监察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监察部•【公布日期】2010.02.24•【分类】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参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4条)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0年2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监察部部长马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称现行行政监察法)自 1997年5月9日公布施行以来,对于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行政监察的对象、方式、程序以及监察机关的职责等需要充实完善,因此有必要修改现行行政监察法。

监察部在认真总结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08年4月报请国务院审议。

经过国务院法制办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审查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

这个修正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就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进一步明确了行政监察对象现行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将“国家公务员”改称“公务员”,“公务员”的范围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在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工作的人员。

行政监察对象范围是否需要根据公务员法确定的公务员范围做相应的扩大,是各方面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

现在的考虑是,在现有监察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应当维持现有的行政监察对象范围,不宜将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六类机关及其公务员纳入。

据此,修正案草案将行政监察对象进一步明确规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12.31•【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14年7月22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沈晓初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2001年12月28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是我国精神卫生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对本市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条例》实施以来,本市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基本保障,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氛围初步形成,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歧视和偏见得到扭转,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等程序逐步规范,精神卫生服务水平明显改善。

目前,本市在册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1.3万人,全市卫生计生、民政、公安系统共有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24家,核定床位9008张,实际开放床位13142张。

随着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精神卫生工作的法制化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条例》的内容已不能适应精神卫生工作发展的需要。

2012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对精神卫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对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护、诊断与治疗的程序等作了严格规定,《条例》的部分内容与《精神卫生法》不相一致。

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一次全面的修订。

《修订草案》主要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确保《条例》与《精神卫生法》的一致性,需要对《条例》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进行修改,对上位法较为原则的规定进行细化;二是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在总结近年来精神卫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需要增加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内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订)为2013年、2014年、2015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项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认真研究,深入论证,广泛调研,反复修改,完成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起草工作。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化妆品的特点是:多用于体表,作用缓和,人体吸收少,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可能性小,但使用对象多为健康人群,目的是美化仪表,与用于治病救人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风险与效益比”的理念不同,对产品的安全性要求高,风险零容忍。

化妆品属于快速消费品,产品季节性、时尚性强,品种多、批量小、销售周期快,根据市场需求配方和标签调整较为频繁。

目前,全国有化妆品生产企业约4000家,中小型企业约占90%,但市场份额不到20%。

这些特点决定了既要严把化妆品安全关,减少安全风险,又要管好管活,给企业创新发展留下空间。

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89年发布,1990年实施。

25年来,《条例》在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化妆品监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和化妆品产业的快速发展,化妆品消费需求迅速增长,新原料、新技术层出不穷,现行《条例》已不能适应需要,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立法理念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现行《条例》重事前审批和政府监管,未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党中央国务院的新要求不适应,与产业提升需求不一致,也与国际趋势不协调。

化妆品作为时尚产品,除卫生和理化指标外,其正常使用性能、实际功效等均与消费者密切相关;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包括纳米材料在内的新原料的使用对人体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也需进一步评估,传统的“卫生监督”的理念也已不能满足保障消费者健康的需要。

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草案说明(送审稿)

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草案说明(送审稿)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一、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的背景及主要过程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国内形势发展的需要,更有效地发挥专利制度促进我国自主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服务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启动了第三次修改专利法的准备工作。

在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下,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已经顺利完成。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专利制度发展历程中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专利法实施细则是与专利法配套的行政法规,对专利法的贯彻施行和专利制度的正常运作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85年4月1日,我国第一部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同日起施行;1992年和2000年对专利法分别进行第一次和第二次修改后,都对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了相应修改,与修改后的专利法同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的顺利实施,我局于2007年3月启动了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准备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深入了解专利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3月公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研究课题指南,列出了此次修订可能涉及的16项重点问题,就这些课题的研究向全社会公开招标。

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家学者组成的21个课题组承担了这16个课题的研究工作。

各课题组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于2007年10月提交了21份共190多万字的研究报告。

这些研究报告已汇集出版。

从2007年10月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研究报告及其提出的立法建议进行了汇总和分析,并就各专题分别召开研讨会。

除课题组成员之外,还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研讨会,深入讨论课题组提出的修改方案。

在此基础上,于2008年3月形成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初稿。

关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关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关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8•【分类】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参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4条)正文关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一、《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修订的必要性2002年颁布实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填补了我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缝隙,创新了管理体制和执法机制,为有特色、高水平地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获得了国际奥委会和国内外舆论的一致好评。

2014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了奥林匹克标志备案核准、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核准等行政审批。

随着上述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条例》相关条款需要进行修改。

2022年北京冬奥会申办成功后,与北京冬奥会相关的奥林匹克标志并不在《条例》的适用范围之内,按照现行法律法规难以得到全面保护。

我国政府在申办2022年冬奥会《关于保护奥林匹克相关知识产权的声明》中作出承诺,“中国政府还将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专门为2022年冬奥会制定或修订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政府保证以这些法律法规为依据,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保护所有与奥林匹克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及奥林匹克相关图标、会徽、徽记和名称。

”为把2022年北京冬奥会办成一届精彩、非凡、卓越的奥运盛会,履行我国政府承诺,修改《条例》已经刻不容缓。

《条例》修改也将为我国今后举办各类奥林匹克运动会奠定法律基础,对推动我国体育事业改革发展和奥林匹克运动推广普及起到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二、《条例》修订工作过程2015年8月,修改《条例》工作小组成立,启动了《条例》修改工作。

2016年4月,《条例》修订列入《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6年下半年以来,修改工作小组在北京、河北等地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修订草案认真研究、反复推敲。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有关情况的说明•2018—06-262017年10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创新意见》),提出36项重要改革措施.为保障有关改革措施落实于法有据,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认真梳理,就急需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内容反复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形成《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17年10月31日-11月12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同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根据相关部门和社会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2018年1月16日,经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4月,结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作了相应修改。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改的总体思路《条例》于2014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7年5月进行了局部修改。

此次修改以修正案的方式进行,紧紧围绕确保《创新意见》改革措施顺利实施,立足改革急需;同时,考虑《条例》不宜频繁修订,对制约医疗器械有效监管的突出问题一并予以解决,为改革和监管提供法律支撑.修改坚持三个原则,一是以《创新意见》为依据,对现行《条例》中不相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完善相关规定;二是对制约监管的突出问题进行针对性地补充,解决监管急需;三是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格法律责任,并处罚到人。

二、主要修改内容《修正案草案》落实《创新意见》精神,进一步明确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将临床试验审批改为默示许可,增加附条件审批、拓展性临床等规定,明确要求建立职业化检查员制度;针对监管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增加境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代理人管理,禁止进口和销售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等要求,对临床评价、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复检等制度进行完善,并增加处罚到人的条款.《修正案草案》对现行《条例》增加12条,删除2条,修改39条。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8.1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的说明——2021年8月1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于学军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作说明。

一、修改的背景和过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口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口问题始终是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强调要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

李克强总理要求,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优化生育政策,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

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2年施行,2015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进行了修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以来,对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优化生育政策,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2021年5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根据工作部署,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司法部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地方政府的意见,会同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草案共26条,主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决定》要求,立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修改,同时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保障,确保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实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通知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文化部报请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1月28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文物保护法修订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5年12月28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附件3:文物保护法保留行政审批论证情况的说明附件4:文物保护法取消行政审批论证情况的说明附件5:文物保护法新设行政审批论证情况的说明附件6:文物保护法(修订送审稿对照表)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三章考古管理第四章可移动文物第五章文物出境进境第六章合理利用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保护,规范文物利用,促进科学研究,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本法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要历史时期、重大历史事件或者著名历史人物密切相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图书资料和影音像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18年10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公务员法的必要性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础性的法律,自2006年1月1日施行以来,公务员制度体系不断完善,有力促进了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了公务员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公务员法也逐渐出现一些不适应、不符合新形势新要求的地方,需要与时俱进地加以修改完善。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需要。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了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对干部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精神新要求,为公务员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应当在公务员法中予以体现。

二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务员工作领导的需要。

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

适应和落实这些要求,应当将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务员工作的领导、党管干部原则等要求进一步体现到公务员法的具体规定中。

三是深入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的需要。

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从2017年6月起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开始试点,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表明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完全正确,制度设计切实可行,已具备在全国范围推开的条件。

同时,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公务员分类管理、公务员聘任制改革等深入推进,这些改革成果也需要通过修改公务员法进一步加以巩固。

关于《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何小鹏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改的必要性我省长期严格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人口增长得到有效控制。

从1991年开始,我省人口增长进入低生育水平阶段,妇女总和生育率逐年下降,1995年后稳定在1.3左右,大大低于更替水平。

2000年以来,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一直稳定在10‰和3‰以内,低生育水平长期保持稳定。

总和生育率仅为1.22,远低于全国1.8的平均水平。

独生子女累积率为74%,独生子女人数1500万左右,约占全国总数的十分之一。

有30多个县(市、区)户籍人口负增长。

随着人口增长状况的变化,老龄化、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劳动力资源减少、社会赡养系数提高等结构性、区域性、长期性问题开始显现,“城乡二元”生育政策矛盾较为突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实施城乡统一的“单独两孩”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有利于从长远解决我省人口发展面临的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一是有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

2012年底,我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占户籍人口总数的18.89%,65周岁以上占12.87%,居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之首,且呈现老龄化加快、高龄人口增多的趋势。

据测算,到2030年全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将增至30%左右。

迫切需要对现行生育政策进行调整,适当提高综合生育率,着眼长远,缓解人口老龄化。

二是有利于缓解劳动力减少矛盾。

关于《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7.13•【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11年7月13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省长助理、省科技厅党组书记徐南平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科技进步条例是地方科技工作中一部重要的、具有基础作用的法规。

认真做好科技进步条例的修订,对进一步规范全省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行为,完善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全面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的需要。

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早在1989年,我省就确立了“科技兴省”发展战略;2005年,明确了“科教优先”的发展方针;2006年,提出了率先建成“创新型省份”的目标;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明确提出实施科教与人才强省基础战略、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十次全会又进一步作出了《关于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在新的起点上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的决定》,全面落实“六个注重”,重点实施包括科技创新工程在内的“八项工程”。

2011年5月18日,省委、省政府又进一步提出《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

省委、省政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对大力推进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建设创新型省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在新的形势下,抓紧对条例进行修订,对于切实加快科技进步与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推进全省“两个率先”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构建区域创新体系,提高全省自主创新能力的需要。

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近年来,全省重视科技、崇尚创新的氛围日益浓厚,全社会科技投入大幅增长,企业创新能力迅速提升,产学研合作十分活跃,知识创新产出明显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蓬勃发展,我省区域创新能力位居全国前列,全省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

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1.16•【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11年8月15日在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省教育厅厅长程艺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根据全国人大于1986年4月通过的《义务教育法》,1987年4月,省人大制定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0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将素质教育上升为法律规定,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要求。

去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对义务教育提出了均衡发展、提高质量等任务。

为体现国家最新精神,保持法制统一,有必要修订《办法》。

我省2006年全面实现“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简称),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到2010年底,全省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99.93%,初中适龄人口入学率99.22%。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推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相继出台了《关于做好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意见》(皖发〔2009〕32号)、《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09〕8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9〕7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87号)等政策措施。

今年2月,又颁布了《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有力地推进了我省义务教育的快速发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禁毒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禁毒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禁毒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9.24•【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禁毒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12年9月24日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市公安局副局长黄伟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禁毒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说明。

一、修订必要性近年来,由于受到国际毒情和周边涉毒因素的严重影响,我市禁毒形势日趋严峻。

一是吸毒人员持续增多,目前,我市登记入库吸毒人员达6万余名,居全国第10位,毒品问题涉及所有区县;二是制贩毒品案件逐年增加,毒品违法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更强;三是吸毒人员低龄化趋势明显,高学历、高收入人群比例扩大,毒品的社会危害性加剧。

禁毒是一场人民战争,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我市一直以来十分重视禁毒工作,1997年市人大常委会就颁布了《重庆市禁毒条例》,该条例实施15年来,在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2011年国务院《戒毒条例》的颁布施行,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禁毒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工作方针,规范了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等相关内容,并对原有戒毒工作体制做出了重大改革,规定了戒毒工作的各项新举措。

我市现行条例的很多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不相一致,也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禁毒工作的需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解决我市禁毒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禁毒斗争实践经验,有必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为我市新形势下全面加强禁毒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

(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模板】

(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模板】

(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模板】附件2关于《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好推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住建局代市政府起草了《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送审稿)》。

现对《办法(草案送审稿)》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一)房屋征收补偿立法符合各地立法趋势当前,全国大部分地市均颁布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对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立法规范。

山东省内XX市于2013年3月29日颁布了地方性法规,2017年6月30日进行修订。

济南、枣庄两市分别于2013年7月20日、2015年5月22日颁布了政府规章,XX市制定的政府规章于2017年9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即将出台。

(二)房屋征收补偿立法是制度更新的需要我市历来对城市房屋征收等直接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权利的事项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文件。

但随着中央和省房屋征收条例的出台,我市房屋征收政策中部分内容,已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求,需要重新制定。

本办法对于原房屋征收政策中一些实施效果较好的、充分体现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予以了一定的继承和提升。

(三)房屋征收立法是实际工作的需要中央、省条例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在征收工作程序、补偿标准等方面缺乏具体法律规范,我市各县(市、区)制定的征收补偿政策又不规范、不统一,有的不尽合理,导致在征收程序、补偿安置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需迫切解决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开展,亟待通过地方立法来规范。

同时,在近几年的工作实践中,我市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方面也积累、总结出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需要梳理上升到市政府规章层面,加以巩固和推广。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4年4月23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说明。

一、背景情况党中央高度重视反洗钱和金融法治建设工作。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强化经济、金融等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及时推进金融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抓紧修订反洗钱法等法律,使所有资金流动都置于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视野之内。

李强总理要求积极推进金融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对此作出具体部署。

健全反洗钱监管制度是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面。

现行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在增强反洗钱监管效能、打击洗钱及其上游犯罪、深化反洗钱国际治理与合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近年来反洗钱工作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有必要立足我国实际,结合新形势新要求,抓紧修改完善反洗钱法。

修订反洗钱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

中国人民银行在广泛调研、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向国务院报送了送审稿。

司法部征求了中央有关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和有关行业协会等方面意见,开展实地调研,就有关问题深入研究论证、多次沟通协调,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修订草案遵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规定反洗钱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完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健全风险预防体系。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按照“风险为本”原则合理确定相关各方义务,同时避免过多增加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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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一、专利法修改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

新的形势对专利法律制度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近年来,我国在专利保护方面开展了扎实有效的工作,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绩和进步。

但是,随着科技发展和市场竞争加剧,专利保护领域的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

在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过程中,发现专利侵权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群体侵权、重复侵权较为严重,加之专利权无形性和侵权行为隐蔽性的特点,导致专利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使我国一些创新型企业处境艰难。

这些企业既难以从创新中获利,也难以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

专利保护不力严重挫伤了我国企业的创新积极性,甚至导致部分企业丧失了对专利保护的信心。

我局于2011年11月启动专利法特别修改的准备工作,陆续在北京、浙江、江苏、湖南和广东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并多次组织召开相关研讨会、座谈会。

在充分考虑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13年1月上报国务院。

2014年上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专利法执法检查工作,从专利质量、专利保护、专利运用、公共服务等方面对专利法修改提出了具体意见。

为此,有必要对2013年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进一步补充完善,对专利法进行全面修改。

据此,我局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2013年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形成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

二、指导思想
本次专利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为目标,立足国情,放眼世界,针对我国专利法实施中的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实行严格的专利保护制度,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专利实施与运用,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为深化科技和经济体制改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法律保障。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草案涉及实质性修改的条文共33条,新增“专利的实施和运用”一章,其中对现有条文修改18条,新增14条,删除1条。

另有适应性文字修改或调整的条文4条。

内容主要包括:
(一)加大专利保护力度,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保护制度,实行严格的专利保护制度,围绕加强专利保护、加大执法力度,针对专利权人普遍反映的专利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提出相应措施,建立健全打击专利侵权长效机制,促进专利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有效衔接,提高执法效率,降低专利维权成本,营造公正公平、规范透明的法治和市场环境。

主要建议包括:为解决“举证难”问题,完善相关证据规则;为解决“周期长”问题,明确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为解决“赔偿低”问题,增设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为解决“成本高、效果差”问题,增加对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故意侵权行为的查处,加大对假冒专利的处罚力度,完善行政执法手段,明确间接侵权责任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建立专利权保护信用信息档案。

(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八条、第七十四条)(二)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实现专利价值。

完善职务发明制度,解决专利创造、管理和运用中的突出问题,健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专利技术转化机制,更好地激励创新并推动专利的实施和运用。

主要建议包括:为充分调动发明人、设计人的积极性,促进技术创新,明确职务发明创造的范围,规
定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属适用约定优先原则;为解决国家设立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专利技术转化率低的问题,允许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根据与单位的协议实施专利技术,并获得相应收益;为解决专利许可供需信息不对称问题,借鉴国外经验,引入当然许可制度,降低专利许可成本;为处理好标准与专利的关系,规定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增加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原则性规定。

(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五条)
(三)落实政府职能法定要求,建设服务型政府。

按照依法治国、职能法定要求,加快政府部门职能转变,明确国家和地方专利行政部门的职责,强调专利行政部门在加强市场监管、提供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运用等方面的责任。

(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九条)
(四)完善专利审查制度,提升专利质量。

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创新需求,结合国际发展趋势,适当扩大专利保护客体范围,增加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延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从方便申请人、提高专利质量角度出发,优化专利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程序,增加外观设计国内优先权制度,完善有关优先权要求的规定,明确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的依职权审查原则。

(第二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五)完善专利代理法律制度,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

根据实践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专利代理法律制度,规定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执业基本准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制止“黑代理”行为,对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作出明确规定,营造有利于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法治环境;明确专利行政部门鼓励和规范专利信息市场化服务和专利运营活动的责任,积极培育形成一批市场化、专业化和国际化的专利信息服务机构,为创新主体提供专利战略规划、专利分析预警、海外维权等高层次服务。

(第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八条)
此外,还对部分条文进行了完善和适应性修改。

(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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