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为台湾人离婚相关法律问题分析-附法律依据
涉台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随着两岸关系的不断发展,两岸人民之间的交流日益密切,涉及台湾地区的婚姻家庭纠纷也逐渐增多。
在我国,涉台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本文将从涉台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法律依据以及具体案例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一、涉台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准据法原则准据法原则是指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法律。
在涉台离婚案件中,应优先考虑适用我国法律,同时兼顾台湾地区法律。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涉及跨国婚姻家庭纠纷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涉台离婚案件中,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成立地、婚姻关系所在地、子女抚养权益所在地等因素,确定适用的法律。
3. 确认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原则确认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原则是指在涉台离婚案件中,应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一致性,避免因法律适用差异导致案件处理结果的不公平。
二、涉台离婚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离婚的条件、程序和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在涉台离婚案件中,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是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义务、民事责任等内容。
在涉台离婚案件中,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是我国为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在涉台离婚案件中,涉及台湾同胞投资权益的问题,可适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4. 台湾地区相关法律在涉台离婚案件中,若当事人同意适用台湾地区法律,可参照台湾地区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三、涉台离婚案件的具体案例案例一:某涉台离婚案件,男方系台湾地区居民,女方系内地居民。
双方在内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男方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内地法律。
和台湾人起诉离婚程序
和台湾人起诉离婚程序现在很多内地居民都会和台湾居民结婚的情况,如果夫妻双方之间要准备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接下来就由整理的关于和台湾人起诉离婚程序的相关内容。
一、和台湾人起诉离婚程序1、选择受理法院原则上,起诉离婚应当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住所地一般指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如果被告外出满一年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夫妻双方都外出满一年的,则在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2、做起诉前的准备选好了受理法院,就要做起诉离婚前的准备。
主要是准备以下书面材料:民事起诉状(即离婚起诉书)、原告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子女身份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婚姻证明、户口簿)。
起诉离婚需要证明感情破裂,感情破裂需要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比如家暴,可以提供报警记录、受伤照片、证人证言、就医记录等等。
比如婚外情,可以提供出轨保证书、重婚罪判决、行政处罚决定等等。
如果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需要提供财产证明(房产证、机动车登记证、银行存款证明、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等等)。
为了避免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后,另一方转移财产,可以在起诉之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者在起诉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一旦做好了起诉离婚的准备,就不要高调宣布,避免另一方采取应对措施,导致无法达到离婚目的,或无法分得财产,或事实上得不到子女抚养权。
3、向法院递交起诉离婚的材料起诉离婚可以有两种具体方式,第一种是到受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窗口递交材料,第二种是通过人民法院的网上系统立案,笔者所在的郑州地区各个法院已经基本具备网上立案条件,这对于律师立案来说确实方便了许多。
当事人没有委托律师,自己亲自立案的,建议还是到人民法院立案窗口递交材料,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当场修改。
材料通过审核后,法院会开出诉讼费(详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交费票据,指导当事人到指定银行、本院缴费窗口或者通过网上交费,交完费后将缴费凭证送至立案窗口或者交给承办法官,才算正式立案,交费期限为7日,过期未交的,视为自动撤诉。
港澳台离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香港离婚法律规定香港地区的离婚法律主要依据《婚姻条例》和《婚姻登记条例》。
以下是香港离婚法律规定的简要概述:1. 离婚条件根据《婚姻条例》,香港离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2)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同意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3)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但法院认为有充分理由支持离婚。
2. 离婚程序香港离婚程序分为以下步骤:(1)向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2)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包括调查事实、听取双方陈述、调解等;(3)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并颁发离婚证书。
3. 离婚财产分割香港离婚财产分割主要依据《婚姻财产规例》。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以下情况除外:(1)一方婚前财产;(2)一方在婚姻期间因继承、赠与或其他原因获得的财产;(3)一方因照顾子女、照顾老人等付出较多劳动的,可以适当多分财产。
4. 离婚子女抚养香港离婚子女抚养主要依据《婚姻及家庭(修订)条例》。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双方共同行使,除非一方无法履行抚养义务。
抚养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申请。
二、澳门离婚法律规定澳门地区的离婚法律主要依据《民法典》和《家庭法典》。
以下是澳门离婚法律规定的简要概述:1. 离婚条件根据《民法典》和《家庭法典》,澳门离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2)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同意离婚;(3)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但法院认为有充分理由支持离婚。
2. 离婚程序澳门离婚程序分为以下步骤:(1)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包括调查事实、听取双方陈述、调解等;(3)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并颁发离婚证书。
3. 离婚财产分割澳门离婚财产分割主要依据《民法典》和《家庭法典》。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以下情况除外:(1)一方婚前财产;(2)一方在婚姻期间因继承、赠与或其他原因获得的财产;(3)一方因照顾子女、照顾老人等付出较多劳动的,可以适当多分财产。
涉台离婚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两岸关系的不断发展,涉台离婚案件逐渐增多。
本文旨在分析涉台离婚的法律规定,包括离婚程序、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涉台离婚是指涉及台湾地区的离婚案件。
由于两岸法律制度的不同,涉台离婚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对涉台离婚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帮助相关人士了解和应对涉台离婚案件。
二、涉台离婚程序1.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涉台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诉讼方式涉台离婚案件可以采取书面诉讼或者口头诉讼的方式进行。
对于书面诉讼,当事人应当提交起诉状、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等材料;对于口头诉讼,当事人应当出庭陈述事实和理由。
3.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三、涉台离婚财产分割1.财产范围涉台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围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财产性收益等;夫妻一方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但法律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
2.财产分割原则涉台离婚财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利益。
3.财产分割方式涉台离婚财产分割方式主要包括:(1)实物分割:将夫妻共同财产实物分割给双方当事人。
(2)折价分割:将夫妻共同财产折价后,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
(3)变价分割:将夫妻共同财产变卖后,按照各自份额分割价款。
四、涉台离婚子女抚养1.抚养原则涉台离婚子女抚养应当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
2.抚养方式(1)共同抚养:父母双方共同抚养子女,包括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共同承担抚养费用等。
涉台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随着两岸关系的不断改善,两岸的交流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内地人民和台湾同胞结成伉俪。
这种现象使两岸的文化得到了交流与沟通,但是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涉台婚姻不断攀升的比例。
本文通过对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台离婚案件的调查研究,延伸至现在涉台婚姻的现状。
我们需要通过各种法律手段和宣传教育手段使群众认识到涉台婚姻所存在的问题以及怎样解决这些问题。
本文从涉台婚姻的现状着手,分析形成涉台婚姻离婚率居高不下的原因,进而从不同角度提出针对涉台婚姻存在的某些不合理现象的对策,盼望本文的研讨能够给法学相干范畴的研讨带来领导和辅助。
关键词:涉台婚姻,婚姻关系,离婚率目录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涉台离婚案件的客观现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涉台离婚的类型 .. (1)(二)涉台婚姻存在的现象 (2)二、涉台离婚率居高不下的原因 (3)(一)涉台婚姻呈现出的特点 (3)(二)涉台婚姻走入歧途的原因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加强对涉台婚姻重视的必要性 (5)(一)涉台婚姻的社会环境背景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涉台婚姻的管理方面问题 . (5)四、针对目前涉台婚姻现状的思考及对策 (6)(一)对目前涉台婚姻现状的思考 (6)(二)促进涉台婚姻健康发展的对策 (6)参考文献 (9)涉台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研究前言婚姻是人类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以不同的历史形态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从古代的一夫一妻多妾到如今的一夫一妻制度,都受控于政治、法律、宗教、道德、风俗习惯、文化观念等上层建筑,随着生产方式的发展而变化,同时又反作用于社会。
如何与台湾人办理离婚
如何与台湾人办理离婚伴随着密切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多的台湾人来到上海生活、工作,也有相当一部分人选择了在上海成家立业。
自然地,涉台婚姻的数量也日渐增多。
但是,由于两地分居、文化背景不同、风俗习惯差异等原因,涉台离婚的案件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因为两个地方的体制不完全一样,他们的离婚也比双方同为内地人士要显得复杂一些。
那么,他们的离婚需要经过什么步骤呢?一、在内地协议离婚。
1、受理地点:内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
2、适用范围:仅适用双方在内地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且双方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
3、应提交文件:1) 台湾居民一方:台胞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2寸单人照片3张;结婚证;2) 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本;身份证;2寸单人照片3张;结婚证;3) 其他:离婚协议书3份;4、程序。
1) 双方同时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填写自愿离婚申请及签署离婚协议;2) 获取离婚证;3) 内地一方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婚姻状况变更登记;4) 台湾一方携离婚证前往公证处办理离婚证公证;返回台湾后前往海基会办理文书验证;验证完毕前往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二、在内地通过法院离婚1、适用范围: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在内地有住所;2、受理机关:被告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若内地居民进行诉讼,也可在内地居民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3、提交文件:1) 民事起诉状 3份2) 结婚证3) 财产证明4、程序。
1) 同一般法院诉讼程序;2) 内地居民取得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后直接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婚姻状况变更登记;3) 台湾居民将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及他们的生效证明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4) 台湾居民返台后,将上述文书的公证本送交海峡交流基金会办理验证;5) 验证后,若内地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直接向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若内地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台湾居民须向其户籍所在地法院申请认可民事判决;离婚日期以内地判决生效日期为准;三、在台湾协议离婚。
1、受理地点:台湾一方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2、提交文件:1) 离婚协议书;2) 双方身份证正本及印章3) 户口名簿4) 2个月内2寸半身近照3张3、程序1) 离婚协议由两人以上证人签名;2) 双方同时到场申办离婚登记;有正当理由并经户政事务所核准,可由委托人代办;3) 内地居民将离婚事实宣誓书交由台湾当地公证人办理公证;4) 内地居民回内地后,在办理公证之日起1个半月左右,将公证文件送交公证员协会办理核证;5) 内地居民凭经过核证的离婚事实宣誓书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婚姻状况变更登记;四、在台湾判决离婚。
两岸婚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两岸关系的不断发展,两岸婚姻成为连接两岸人民情感的重要纽带。
为了保障两岸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涉及两岸婚姻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婚姻登记、法律适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对两岸婚姻法律规定进行概述。
一、婚姻登记1. 登记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和《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婚姻登记管理办法》,两岸婚姻登记机关分别为大陆各级民政部门和台湾地区有关机构。
2. 登记程序(1)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应当双方亲自到大陆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台湾居民申请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有效身份证明;②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 登记效力两岸婚姻登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享受婚姻法规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法律适用1. 法律冲突在两岸婚姻中,可能存在法律冲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以下情形适用台湾地区法律:(1)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台湾地区法律的;(2)涉及财产关系的,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2. 法律适用原则(1)平等原则:两岸婚姻当事人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受地域、国籍等因素的限制。
(2)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适用法律,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
(3)从优原则:在适用法律时,应当优先考虑对当事人更有利的法律。
三、子女抚养1. 抚养权两岸婚姻子女的抚养权,应当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确定。
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约定由一方抚养子女;如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2. 抚养费(1)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的,子女抚养费按照大陆法律的规定执行。
(2)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参照适用台湾地区法律。
3. 探望权两岸婚姻子女的探望权,应当尊重子女的意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约定探望方式、时间和次数;如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试论我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
试论我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1. 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流的增多,涉外婚姻的数量逐渐增长,随之而来的涉外离婚案件也日益增多。
为了应对这一趋势,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对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做出了新的规定,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本文将首先分析涉外离婚的发展趋势,然后重点研究我国在涉外离婚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原则、管辖权、程序等问题,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2. 涉外离婚概述涉外离婚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婚姻关系的订立在国外,而现在欲在中国进行的离婚行为。
在中国,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遵循法院地法的原则,即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为准据法。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则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这意味着,如果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的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受理,将适用中国法律如果由其他国家(地区)的法院受理,则适用相应的国家(地区)的法律。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法院的管辖权通常根据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来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和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只要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有居所,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但在特殊情况下,也适用“被告就原告”原则,即如果原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涉外离婚的程序主要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自愿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诉讼离婚则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通常建议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作出判决的方式离婚,以确保离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我国涉外离婚法律框架我国涉外离婚的法律框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
这一框架旨在处理跨国婚姻关系解除时的法律适用、管辖权、判决承认与执行等问题。
外籍配偶离婚离婚程序及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外籍配偶离婚离婚程序及相关法律问题解析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国际婚姻逐渐增多,外籍配偶离婚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关注。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外籍配偶离婚的程序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一、离婚程序1. 提起离婚诉讼外籍配偶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来结束婚姻关系。
在提起离婚诉讼时,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护照等证明外籍身份的有效证件;- 结婚证明文件:包括结婚证书、结婚登记记录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婚姻关系的文件;- 分居证明:如果双方已经分居一段时间,可以提供分居证明;- 财产分割协议书:如果双方已经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可以提供财产分割协议书;- 子女抚养权协议书:如果双方已经就子女抚养权达成一致,可以提供子女抚养权协议书。
2. 调解和协议达成法院在受理离婚诉讼后,会安排离婚调解。
如果双方能够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就可以提出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需要包含以下内容:- 离婚的具体事由;- 财产分割的具体办法;- 子女抚养权的具体办法;- 其他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事项。
3. 判决离婚如果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法院将进入审判阶段。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合法请求作出判决,判决离婚。
二、相关法律问题解析1. 离婚事由在离婚诉讼中,双方需要提供合法的离婚事由。
根据中国法律,可以提出离婚的事由包括:- 一方重婚或者有其他的配偶;- 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 一方严重损害婚姻感情,致使夫妻生活不能继续;- 分居满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继续共同生活。
2. 财产分割财产分割是离婚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中国法律中,无论是外籍配偶还是中国籍配偶,都享有平等的财产分割权利。
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自行达成财产分割协议。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
3. 子女抚养权在外籍配偶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根据中国法律,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应当由双方共同行使,如果不能共同行使,将由法院裁决。
台湾地区居民与大陆居民协议离婚应当如何办理
台湾地区居民与⼤陆居民协议离婚应当如何办理台湾是我国⾃古以来的领⼟,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部分,随着各⽅⾯的交流越来越多,两岸⼈民结婚的情形越来越多,有结婚⾃然也有离婚的,那么台湾地区居民与⼤陆居民协议离婚应当如何办理?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台湾地区居民与⼤陆居民协议离婚应当如何办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台湾居民与⼤陆居民离婚登记按以下规定办理:(1)台湾地区居民与⼤陆居民在内地离婚的,由内地居民经常所在地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
(2)申请离婚登记的⼤陆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材料:①户⼝簿、⾝份证;②结婚证;③离婚协议书。
(3)办理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①《台湾居民来往⼤陆通⾏证》或其他有效旅⾏证件;②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份证明和出境⼈境证件;③本⼈的结婚证;④离婚协议书。
协议离婚注意事项(1)离婚登记后,⼀⽅反悔,要求⼈民法院给予重新处理。
男⼥双⽅⾃愿离婚,并对⼦⼥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
⼀⽅对这种已经发⽣法律效⼒的离婚,及⼦⼥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在原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民法院不应受理,告知当事⼈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2)虚假离婚。
对婚姻当事⼈来讲,这⾥存在两种情况:⼀种情况是婚姻当事⼈双⽅为了共同的或者各⾃的⽬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的达到后再进⾏复婚的违法离婚⾏为。
另⼀种情况是婚姻当事⼈⼀⽅为了其个⼈某种不可告⼈的⽬的,捏造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向对⽅许诺先离婚,然后在复婚,从⽽骗得对⽅同意的违法离婚⾏为。
对婚姻登记机关来说,这两种情况都属于虚假离婚⾏为。
对婚姻登记机关来说,这两种情况都属于虚假离婚⾏为。
申请离婚的当事⼈,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涉台离婚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两岸关系的不断发展,涉台离婚案件逐渐增多。
由于两岸法律制度的差异,涉台离婚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涉台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解决途径,以期为我国涉台离婚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引言近年来,随着两岸交流的日益密切,两岸婚姻逐渐增多。
然而,由于文化、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涉台离婚案件也日益凸显。
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涉台离婚案件,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涉台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入手,分析其特点和难点,并提出相应的解决途径。
二、涉台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特点1. 法律制度的差异我国大陆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而台湾地区则实行的是“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两种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法领域存在较大差异,如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
2. 证据收集的困难由于两岸法律制度的差异,涉台离婚案件在证据收集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一方面,当事人可能因语言、文化等方面的障碍,难以提供有效的证据;另一方面,台湾地区的一些证据在我国大陆可能无法直接适用。
3. 程序上的差异两岸离婚程序存在较大差异。
我国大陆实行的是一元化的诉讼程序,而台湾地区则实行的是二元化的诉讼程序。
在涉台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可能面临程序上的困扰。
三、涉台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难点1. 离婚条件的适用两岸离婚条件存在较大差异。
我国大陆实行的是“过错离婚”,而台湾地区则实行的是“无过错离婚”。
在涉台离婚案件中,如何正确适用离婚条件,成为一大难点。
2. 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两岸财产分割制度存在差异。
我国大陆实行的是法定财产制,而台湾地区则实行的是约定财产制。
在涉台离婚案件中,如何正确适用财产分割制度,成为一大难点。
3. 子女抚养的法律适用两岸子女抚养制度存在差异。
我国大陆实行的是“父母子女共同抚养”,而台湾地区则实行的是“父母轮流抚养”。
在涉台离婚案件中,如何正确适用子女抚养制度,成为一大难点。
四、涉台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解决途径1. 依法适用法律在涉台离婚案件中,应依法适用我国大陆的婚姻家庭法,充分考虑两岸法律制度的差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与台湾人离婚要什么程序
与台湾人离婚要什么程序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与另一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就可以了,并不需要双方都同意诉讼途径解决离婚问题。
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与台湾人离婚要什么程序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与台湾人离婚要什么程序共同到内地户口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离婚的途径有哪些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
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协议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离婚意思表示、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
诉讼离婚,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离婚,同时会裁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归属等问题。
三、离婚的条件是什么“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
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
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
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
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在台湾的离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在台湾的离婚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54.10.28
•【文号】法行字第10512号
•【施行日期】1954.10.28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婚姻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在台湾的离婚问题的批复
(法行字第10512号1954年10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1954年10月5日东法组字第5215号关配偶一方在台湾离婚问题的报告暨附件收悉。
关于金惠珍请求与在台湾的丈夫离婚问题,我们基本同意你院处理意见。
但是需要金惠珍给其丈夫去信说明要离婚的意思,待对方表示意见后,再详细查明事实予以处理为妥。
金惠珍在未离婚前,与他人恋爱,应指出这是不对的。
此复
附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一方在台湾的离婚问题的请示报告
(东法组字第52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金惠珍为其丈夫去台湾已2年多没有通讯等要求离婚,常熟市人民法院批示:“查台湾系待解放区,被申请人无法来院应讯,为此本院暂不处理”。
金惠珍对此批示不满写信解放日报社转来我院,据上述情况我们意见是可以判决离婚的,当否请示。
1954年10月5日。
大陆台湾起诉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大陆台湾起诉离婚程序是怎样的大陆与台湾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了,两岸人的交流也越来越频繁,有些大陆的居民可能还会和台湾的居民结婚,组成家庭的,但是当这样的两个人离婚的时候可能会比较麻烦,那么大陆台湾起诉离婚程序是怎样的?下面就由我为你介绍相关内容。
​ 一、大陆台湾起诉离婚程序是怎样的在大陆办理:1、协议(两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到大陆配偶户籍所在地区之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并取得(离婚证)。
台湾之当事人将该离婚证,在大陆公证处办理公证书,经台湾海基会验证后,持向户籍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即完成一切手续。
2、判决离婚:双方当事人皆得向大陆籍配偶户籍所在地提起离婚诉讼,大陆之婚姻法关於离婚之部份,相关规定:大陆婚姻法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3、调解离婚:经大陆地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成立者,持该民事调解书及送达证书(或调解生效成立证明书)经当地公证处办理公证,再经海基会验证后,向台湾籍配偶所在地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
(三个月)二、哪些情况下法院经过调解之后是允许离婚的大陆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待大陆人民法院判决时,持民事判决书及确定书向当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带回台湾,经海基会认证后,持向我国台湾地区配偶户籍所在地之法院申请认可之裁定,经确定后,向台湾配偶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登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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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为台湾人离婚相关法律问题分析背景:夫妻双方均为台湾人,男方在大陆经商、有房产等资产,常年在大陆居住;女方常年居住台湾。
一、女方在中国大陆提起离婚诉讼(一)管辖法院、法律适用问题1.管辖法院本案情况,男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一)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共同债务等问题适用中国大陆的法律进行裁决。
二、女方在台湾提起离婚诉讼(一)财产分割、抚养权、债务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并结合目前的司法原则,若台湾判决中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将不能得到中国大陆法院的认可。
(二)离婚判决在中国大陆执行问题1.申请承认和执行需向内地一方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应当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及证据:A.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件号码和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记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情况;请求和理由;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B.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书及生效证明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书正本,提供正本有困难的也可以提供经证明无误的判决书副本或者相应的证明文件。
此外当事人还应向法院提交判决已经生效的证据。
生效证明需要当事人与做出判决的台湾法院联系,法院会出具该证明,并通过海基会寄交国内法院或当事人。
C.内地一方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情况的证明文件通常台湾地区法院的出庭通知(传票)以及判决书都是通过海峡两岸交流基金会(海基会)传送,因此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台湾地区法院的出庭通知以及海基会的书函。
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告未经合法传唤而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不承认和认可此类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法院做出的判决。
D.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内地申请人一方的身份证、结婚证。
如果申请人为台湾一方当事人,那么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2.法院接受申请后的处理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依法予以初步审查,如果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会在七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同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后,会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实质审查。
如果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会裁定不予认可:A.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效力未确定;B.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C.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D.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E.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或境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为人民法院所承认的;F.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
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法院在认为台湾地区判决书并未违反一个中国的前提下通常会予以认可。
3.其他需要当事人注意的事项A.时效的限制。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发生效力后一年内提出。
B.申请的撤回。
在人民法院受理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申请。
C.申请认可台湾地区判决之诉与内地一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在内地法院提起诉讼的冲突的处理。
D.如果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当事人又就同一案件事实起诉,则法院会不受理当事人的同一案件事实诉讼。
E.如果当事人未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予以受理。
F.对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台湾地区相关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G.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前,一方当事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作出的判决的,应当中止诉讼,对申请进行审查。
经审查,如果申请符合认可条件,法院会予以认可,并终结诉讼;反之,则恢复诉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6月29日法释〔2015〕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3次会议通过)为保障海峡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适应海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新形势,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总结人民法院涉台审判工作经验,就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等。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在刑事案件中作出的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解笔录的,适用本规定。
申请认可由台湾地区乡镇市调解委员会等出具并经台湾地区法院核定,与台湾地区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的调解文书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申请人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先按照认可程序进行审查, 裁定认可后,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
申请人直接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一并提交认可申请;坚持不申请认可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第四条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应当提供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
第五条对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六条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外国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授权委托书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或者经中国大陆公证机关公证证明是在中国大陆签署的除外。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有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文书和民事判决确定证明书的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为缺席判决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台湾地区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申请书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记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和通讯方式;(二)请求和理由;(三)申请认可的判决的执行情况;(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时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同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
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过海峡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途径查明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真实性和是否生效以及当事人得到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就有关事项依职权通过海峡两岸司法互助途径向台湾地区请求调查取证。
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起诉的,不予受理。
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对于认可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予受理。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可以裁定准许。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通过海峡两岸司法互助途径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的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十五条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一)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申请人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申请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二)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三)案件双方当事人订有有效仲裁协议,且无放弃仲裁管辖情形的;(四)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中国大陆的仲裁庭已作出仲裁裁决的;(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外国的法院已就同一争议作出判决且已为人民法院所认可或者承认的;(六)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外国的仲裁庭已就同一争议作出仲裁裁决且已为人民法院所认可或者承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