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转供电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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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转供电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矿供用电管理,规范各外围单位用电行为,明确供用电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供电的安全性.可靠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一、对服务我矿的驻矿供应站、服务部等公司内部单位,由矿统一进行供用电管理,划转电量并与其签订用电协议、明确职责,定期对其消耗电量进行考核。
二、对属于公司内部单位,需要接入我矿电网,但不服务于我矿的用电单位,应由用电单位提出用电申请,本矿根据供电实际情况签署意见,报公司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批后,方可给予办理用电手续,同时签定协议明确维护范围和安全职责,完善电能计量,划转电量。
三、对公司专项、基建工程施工队伍的施工用电,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用电申请,经工程管理部门审批并签署施工期限,由本矿确定供电方案,报动力部批准,并按照电表计量,按月交纳电费。
四、对驻矿服务的外委施工队伍,其用电由矿机电领导审批后,方可给予供电。如施工队伍在我矿的工程结束后,该施工队伍如果提出继续供电,则必须按照新增外部用户到公司办理用电审批手续。
五、对不属于神东集团公司的外围单位及个人,且不为本矿服务的,严禁给予供电。
六、对已经形成的外供、转供外部用户的单位,要以协议明确维护范围和安全职责,在地方供电部门具备向该用户供电的条件后,应及时将该用户转移至地方供电局供电,如用户不配合改接负荷,则对其加收基本电费、管理费,如该用户不按时交纳电费,矿立即停止给
予供电。
七、外转供电的计量与收费
1、转供电用户必须安装计量电表,并且按规定时间进行效验,否则双方应签订供用电协议,协议应写明供电容量、用电时间、用电指标及收费方式等事项。
2、用户变更表位,转移用电地址,停止用电等均应到机电科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将按最大负荷24小时计算用电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对外委单位的用电计费,必须以电表计量为基本数据,再加上各种损耗的分摊电量,按月收费。
4、对于未装设电表的单位,以用电协议的数据为基本数据,参照当月的工作量,再加上各种损耗的分摊电量,按月进行收费。
5、用户需自购经校验合格的计量仪表时,必须由矿方安排专人安装到指定位置。矿方每月28-31日为抄表时间,用户每月1-5日须来矿办理交费手续,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来办理,矿方将对其停止供电。停电后来补交电费时,矿方将收取本月电费的5%-10%的滞纳金。如用户需矿方安装计电仪表,应在合同中注明并将仪表及安装费在供电前交齐,并预支付一个月电费(按实报功率算),方可给予供电。电费单价执行神东煤炭分公司及大柳塔煤矿有关规定。
6、用电计量收费的开票工作,由机电信息中心机电组负责,收费扣款由驻矿财务科负责。
7、外转供电用户必须严格执行本矿供用电管理制度,出现如下情况严格按照规定处罚.
1) 未经相关矿领导批准,非法从矿动照网上引出电源的外委用电
户,机电组以经查核,立即拆除供电电缆,并处罚引接地点,相关设备维护单位500元。从同一台设备(或电缆),第二次非法向外引接电源时,处罚相关维护单位1500元,相关队领导200元。
2)已经办理低压用电合同的外转用电户,未经相关矿领导批准,私自又向外转供电者,以经机电组查实,立即终止其用电合同,并处罚该用电单位9000元。影响供电或造成事故者,视情况加倍处罚。
3)机电组作为本矿供电的主要负责单位,每月必须召集相关部门人员,对两井工业厂区的地面供电情况,作一次仔细检查,督促整改供电中的隐患,查除非法用电户,出现失职行为每次处罚机电组相关人员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