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自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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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由主义

(Classical Liberalism)

古典自由主义概述

古典自由主义可以有两种涵义:

•早期的自由主义,从启蒙时代开始直到约翰·斯图尔特·密尔为止的自由主义。

•在20世纪复苏的相同政治哲学,追溯上述的早期自由主义,亦即自由意志主义。

(本条目所述及的即是第一种早期的自由主义。)

古典自由主义源于经济学上的投入产出原则,认为一国的真正财富不是金银总量的增加,而是其国民创造的商品服务的数量。是一种支持个人先于国家存在的政治哲学,强调个人的权利、私有财产,并主张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认为政府存在的目的仅在于保护每个个体的自由。

古典自由主义发源于17世纪和18世纪,也因此,它通常被视为由于工业革命和随后的资本主义体制而产生的一种意识形态。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思想自由、自我负责,和自由市场等概念最先也是由古典自由主义所提出,后来才陆续被其他政治意识形态所采纳的。古典自由主义反对当时绝大多数较早期的政治学说,例如君权神授说、世袭制度和国教制度,犟调个人的自由、理性、正义和宽容。美国革命和法国大革命都受到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影响。

古典自由主义政府的干预经常是阻碍了经济的增长,因此主张将政府排除出经济领域,让经济生活自行其事,让追求自身利益的无数的个体理性的计算来引导经济生活的调整,即“谁会应当尽量从政府干预中摆脱出来,尽量的自由”,“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是亚当·斯密。

古典自由主义发展概况

古典自由主义哲学特别重视个人的主权,个人财产的所有权被视为个人自由最重要的部分,强调自由放任的政策。古典自由主义并不必然支持民主的原理,这是因为尊重和保护个人财产权的法律,比民主里的多数决原则还要重要。举例而言,詹姆斯•麦迪逊主张共和立宪制以保护个人的自由,他担心纯粹民主制可能会造成“公共的情绪和利益被多数派掌控,而却没有半点避免少数派被牺牲的机制存在”。在经济上,古典自由主义坚持一个“不受管制的自由市场”才能有效满足人类的需求、并且将资源分配至最合适的地方。他们对于自由市场的支持是因为“假定个人都是理性的、追求私利的、并且会有计划的追求他们各自目标的。”他们不相信个人权利是有政府所“创造”的(在道德层次上),而相信道德权利是独立于政府之外存在的。托玛斯·杰弗逊称呼这些是“无法被分割的权利”,并且也指出古典自由主义所相信的理念:亦即权利并非来自法律、相反的法律的唯一目的便是用以保护个人的权利,他宣称“正当的自由,指的是个人有绝对权利依照他们自己的意志做出任何行动,唯一的限制便是不违反其它人的相同权利。我不会加上‘以法律为限’,因为法律经常只是专制者的工具,这在法律侵犯个人权利时尤其明显。”对于古典自由

主义者而言,个人的权利是消极本质—亦即权利是以不受其它人(以及政府)侵犯的个人自由为基准。相反的,社会自由主义(又常称为“现代自由主义”)则主张权利是由其它人提供的某些利益或服务所构成的。因此古典自由主义在本质上是彻底反对福利国家等政策的。古典自由主义强调“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但却不主张在物质上的平等。古典自由主义认为社会自由主义所追求的那些“积极权利”反而会侵蚀原本消极的个人权利。因此,古典自由主义支持以宪法保护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免受多数统治的干扰,并认为人民投票仅仅是为了选出官员,而不是为了创造法律。

弗里德里克·哈耶克指出古典自由主义有着两种不同的流派:“英国的流派”以及“法国的流派”。哈耶克认为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亚当·斯密、埃德蒙·伯克等人代表了经验主义流派的思想,注重普通法,并且遵循长期自然发展下来的传统和思想。而法国的流派如卢梭、百科全书派、以及重农主义则相信理性主义、认为理性的力量是毫无限制的,并且有时会对传统和宗教表现出敌意。哈耶克承认国籍的分类是和流派的分类不同的,有些哲学家并不一定符合国籍的分类:哈耶克认为法国的孟德斯鸠属于“英国的流派”,而英国的托马斯·霍布斯、威廉·戈德温、约瑟夫·普利斯特里、和托马斯·潘恩则属于“法国的流派”。哈耶克也否认“laissez faire”这一词是源于法国的传统,并将其归功于英国的休谟、斯密、和伯克。

古典自由主义的起源

古典自由主义是政治和经济的一种哲学,最早的根源可以溯及古希腊。在16世纪初启蒙时代由西班牙的萨拉曼卡学派提出早期的论述。而在苏格兰哲学家亚当·斯密所著的国富论(1776)中,他反对了主张由国家干预经济并实行贸易保护的重商主义,认为重商主义只富裕了那些拥有特权的菁英份子,而没有顾及广大平民。芬兰议员安德斯·屈德纽斯(anders chydenius)也是另一个提出早期古典自由主义论述的重要人物。古典自由主义试着限制政治权力的界限,以保护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古典自由主义一词也常被使用于描述早期的自由主义,以免与新自由主义(社会自由主义)混淆。

亚当·斯密于1776年所出版的国富论成了自由主义的理论根基,亚当·斯密提出了关于自由主义和经济的解释,在法律和哲学上的理解则经由约翰·洛克、托玛斯·杰弗逊、詹姆斯·麦迪逊等人。而在伊曼努尔·康德的著作,《永久和平》(perpetual peace)中,他假设了一种国际性的自由体制,以维持世界的和平。

“自由主义”一词在此时开始出现分歧(大约在18和19世纪)。原先的自由主义主张个人自由、经济自由(包括自由市场),和有一定权力限制的代议制政府。到了18世纪这层原先代表的意义仅在少数国家仍然完整存在,大多数国家里自由主义一词都已经偏离了最初的轨道(例如社会福利、关税、政府对经济的介入和规定、薪水和物价的控制)。在许多国家自由主义一词大多用以形容处在古典自由主义至美国自由主义之间的立场,只有少数几个主要政党仍然支持古典自由主义,大多数的自由主义政党都接受了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的概念。

古典自由主义与现代自由主义

近代工业革命大幅提升了人类的物质文明,但也造成许多社会问题浮上台面,例如污染、童工,和都市人口过于拥挤等。物质和科学上的进步增长了人类的寿命,减少了死亡率,也因此人口爆炸性的增长。而这造成了劳工过多的问题,减低了平均的工资。米尔顿·佛利民指出这个时代造成的现象不是贫穷人口增加,而是“贫穷现象更显而易见”了。古典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家,如约翰·洛克、亚当·斯密、威廉·冯·洪堡则认为这些问题将会由工业社会自身进行修正,而无须政府的干预。

在19世纪,多数的民主国家都延伸了选举权,而这些新获得选举权的公民往往倾向支持政府干预的政策,由识字率的提高和知识传播的发达产生了在社会上各种形式的行动主义。19世纪产生的社会自由主义(social liberalism)成了第一个从古典自由主义里分裂出来的重要流派,社会自由主义主张立法禁止童工和规定劳工的最低工资,而这些都是主张自由放任经济的自由主义者所视为妨碍自由的政策,更认为这些政策会影响经济的发展。

到了19世纪末,这些从自由主义产生的分裂已经逐渐扩大,他们认为为了要达成自由的目标,个人必须得到为达成目标的条件,包括教育和免于受剥削的保护。在1911年由霍布豪斯(leonard trelawny hobhouse)所著的自由主义一书里,他总结了新自由主义(new liberalism)的概念,也就是主张政府介入经济,并应确保每个人在贸易时的平等权利。由于霍布豪斯的自由主义与古典自由主义的差异实在太大,哈耶克甚至指出那应该被称为“社会主义”比较正确(霍布豪斯的确曾自称他的理论为“自由社会主义”)。

古典自由主义相信自由的哲学应该在每个领域都同等扩大(而不是在某些领域受到局限),他们非常反对新自由主义的政策,如枪枝管理法、平等权利法(affirmative action, 鼓励录用女性和少数族群的政策)、高税收、社会福利和支持公立学校,这些都是古典自由主义者所认为侵犯了个人自由的政策。

在美国“自由主义”一词早已改变了原意,哈耶克认为涵义的改变是从罗斯福任内开始的,罗斯福实行的新政在当时被贴上社会主义和左翼的卷标,由于担心这些标签的负面影响,罗斯福于是改自称为自由主义者。自从那时开始,“自由主义”一词在美国改变了涵义,与原本18和19世纪的自由主义完全不同了。

自由主义对抗极权主义

自由主义一向定义自身为自由的一方,而不是随心所欲的专制和极权主义。极权主义这一名称是由意大利哲学家秦梯利·金蒂勒(giovanni gentile)最先使用的,用以描述贝尼托·墨索里尼所建立的法西斯政治和社会系统。斯大林和德国纳粹也同样适用此名称,在战后此名称成了对法西斯主义和马列主义政权普遍的形容词。极权主义政权主张并且实行对整个社会的中央集权控制,以达成理想中繁荣和稳定的目标,极权主义通常宣称其国家和人民正受到其它威胁,以替独裁政权辩护。对极权主义的反抗成了自由和民主思想的重要部份,极权主义政权也常被描绘成试图摧毁自由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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