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特殊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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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本法规定的是侵害绝对权、违反
绝对义务的责任;(3)因为(2)的 原因,该条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以 约定为必要,也没有统一标准,由法 律根据相关行业在安全保障需要性方 面的特点,区别性地确定,甚至,由 法院根据某一行业的特点确定。
用工者指使、教唆的,适用本法 第9条而不是替代责任。
3.责任归属。 用工者替代损害行为人承担侵权 责任。
本法第34、35条两条的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解释》第9 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 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 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与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了
3.类型。 三种,本法第36—40条的规定。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作为 侵权责任。
本法第36条第二、三两款,规定 了这种侵权责任。
该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 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 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
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 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 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 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安全保障义务人。 包括两类: (1)宾馆、商场、银行、车站、 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 (2)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宾馆、商场等特定公共场所的管 理人对进入其场所者,群众活动组织
者对活动参加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 障义务,违反此项义务致人损害时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第37条作了规定。该条有两 款。第一款中有三个要点:(1)其 中的“等”的意思是列举未尽;(2) 安全保障义务应理解为法定义务。
(二)监护人的替代责任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 承担侵权责任。(本法第32条 ) 1.责任构成要件。 (1)须被监护人致人损害; (2)须损害行为不合法; (3)须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
因果关系; (4)须责任人与行为人之间存
在监护关系。 2.责任的归属。 被监护人无财产的,监护人全部
承担责任;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从其 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监护人
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 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 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
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有必要申明的是,该条第一款的
规定,即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 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这种侵权不是不作为 的侵权,而是作为的侵权。
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第七节 特殊侵权责任
一、特殊侵权责任的意义和特点 (一)意义 特殊侵权责任是法律分别地具体 规定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的侵权责任。 如本法第7、65、69、70等条规 定的各种侵权责任。 (二)特点
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1.不是责任人的行为造成损害。 是其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物或 者其经营的业务致人损害。 2.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区别具体情况,适用推定过错责 任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
也有叫“雇主的替代责任”的。 法律依据:本法第34、第35条。
2.责任构成要件。 (1)须工作人员或劳务人员致 人损害; (2)须工作人员或劳务人员在 工作或劳务过程中不法致人损害; (3)须工作人员或劳务人员的 不法损害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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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须工作人员或劳务人员有过 错而用工者对损害没有过错。
(1)须有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 权致人损害的事实;
(2)须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作 为的义务,即未采取必要措施;
(3)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作 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4)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过错。
(三)安全保障义务者的侵权责 任
1.安全保障义务的意义。 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人 所负担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 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4.不同的侵权分别适用相关的法 律规范。
如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就分别适用第78、79、80条。
二、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 (一)替代责任 即对特定关系人的不当行为承担 的责任。如监护人的责任。 (二)不作为的侵权责任 即依法负担作为的义务而不作为 致人损害者的侵权责任。
(三)工业危险物致人损害的侵 权责任
(六)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即饲养动物之外的特定物件致人 损害的,其所有人、管理人等依法承 担的侵权责任。 如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
三、替代责任 (一)意义、种类和特点 1.意义。 即责任人对其特定关系人的损害 行为承担的责任。也叫转承责任。 2.种类。 监护人责任、用工者的责任。
3.特点。 (1)责任人不是损害行为人. (2)责任人与损害行为人有特 定关系。如监护、用工等关系。 (3)责任人对损害行为人有选 任、监督、管理或监护的义务。 (4)以无过错为归责原则。
即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工业物致人 损害,生产者、经营者、占有人的侵 权责任。
(四)专家责任 即特定技术专长的人不正确实施
技术致人损害时的侵权责任。 典型如医疗损害责任。 其他如注册会计师、专业鉴定机
构等不正确实施专业技术致人损害的 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 责任
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其饲养 人、管理人等依法承担的侵权责任。
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四、特定行业者的不作为的侵权
责任 (一)意义、特点和类型 1.意义。 法律规定的特定行业违反其作为
的义务致人损害时承担的侵权责任。
例如,宾馆业者对其顾客未尽到 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致顾客被其设 施损伤,应当赔偿损失。
2.特点。 (1)主体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 而不作为致人损害; (2)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负补充责任。 离婚一方独立承担有困难的,可
请求与另一方共同承担。 委托监护人有过错的,与监护人
共同承担责任。 被监护人被教唆、被帮助而侵权
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承担
相应的责任。 (三)用工者的替代责任 1.意义。即用工单位或者个人,
对其所用工作人员或劳务人员在工作 中致人损害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如第38条规定的教育机构的责任 和第65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的责任,前 者适用推定过错原则,后者则适用无 过错责任原则。
3.责任构成要件各有不同。 不同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各不 相同。如第70条规定的民用核设施致
害的责任,只要求损害和因果关系要 件,无须损损害行为违法和过错这两 个要件,而第54条则要求过错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