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动物防疫审核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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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第四⼗五条动物饲养场、屠宰⼚、⾁类联合加⼯⼚和其他定点屠宰场(点)等单位,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员,并取得畜牧兽医⾏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患有⼈畜共患传染病的⼈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产、经营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产、经营及动物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规定。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产、经营活动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监督。

这⼀要求是针对已经建成的动物饲养场、屠宰⼚、⾁类联合加⼯⼚和其他定点屠宰场(点)等单位来讲的。

这些单位只有符合条件的才能从事⽣产、经营活动。

该条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政管理部门规定。

⼀般来讲应有下列要求:必须有检验⼈员和必要的检验设备;必须有消毒制度;有动物的*、头、蹄和内脏⽆害化专⽤设施;必须有隔离圈和处理病、死动物及其粪便、污⽔、污物的设施;屠宰时的屠宰场地、⽤⽔设施、环境、⽤具、容器已经符合卫⽣防疫要求。

从事⽣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单位也应符合⼀般的防疫要求,⽐如必须有检疫⼈员,有便于清扫、消毒的场所,有卫⽣消毒制度等。

如何才算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这要由畜牧兽医⾏政管理部门进⾏审查核实。

上述单位必须接受畜牧兽医⾏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果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产、经营活动,根据本法第五⼗⼆条的规定,则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具有动物诊疗许可证专业技术⼈员。

这⼀要求是为了保证动物诊疗活动的准确性,进⽽保证动物疫病的不致传播。

该专业⼈员⼀般应具备下列条件:必须具有国务院畜牧兽医⾏政管理部门所要求的兽医专业知识(⽐如中等专业等);必须连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定的时间(⽐如五年以上);必须了解动物防疫⼯作的法律、法规;必须能够独⽴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等。

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件暂行规定(精)

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件暂行规定(精)

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件暂行规定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规定,在本省境内,从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贮存、使用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经营动物产品,贮存、使用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以及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规定,在本省境内,从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贮存、使用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经营动物产品,贮存、使用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以及国特殊需要运输动物病料的单位和个人,应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一动物养殖场(指种畜场、父母代以上种禽场、其它规模养殖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应经当地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审查批准,工程峻工时进行验收。

1 场址选择要求:应选择在交通方便、水质良好、水源充足、地势高燥、环境幽静、无有害气体、烟雾、灰沙及其他污染物,并距离干线公路、铁路、居民区、工厂、学位五百米以上;距动物屠宰场(点)一千米以上的地区。

2 场区布局、设施要求:(1)场区内生活区、饲养区布置在上风头、高燥处;兽医室、产房、隔离病房、贮粪场和污水处理池应布置在下风头、较低处。

(2)饲养场周围要设围墙、林带、栅栏或弱电网等隔离带。

(3)场区内道路在平坦、坚硬、无积水,运动场、道路以外地带应绿化。

(4)场区内动物栎(舍)应向阳,坚固耐用,宽敞明亮、排水通畅、通风良好,能有效地排出潮湿和潮湿空气,夏季应增设排风扇等通风降温设备。

(5)饲养区门口通道地面应设3.8×3米或与门等宽×0.1米的消毒池,人行通道除设地面消毒池外,还应设紫外线灯消毒。

(6)场区内设动物粪尿处理设施,排放出场的污水有条件的进行病原微生物检测,并达到合格标准。

(7)场区内必须设有更衣室、厕所、沐浴室、休息室。

更衣室内应按人数配备衣柜。

应有水冲装置和洗手设施。

(8)场区内必须设有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室,并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防治、化验、消毒等药品。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表格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表格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表申请单位名称:审查日期:年月日项审查结果内容审查说明目是否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 米以上;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500 米以上;距离动物集贸市场500 米以上;选距离种畜禽场 3000 米以上;址距离动物诊断场所200 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绝场所3000 米以上;距离无害化办理场所3000 米以上;场区四周建有围墙;运输动物车辆进出口设置与门同宽,长 4 米、深米以上的消毒池;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划分开;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之间有隔绝设备;入场动物卸载地区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所;入场动物卸载地区配有车辆冲洗、消毒设备;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该分别设置;布屠宰加工间进口设置人员换衣消毒室;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办公室;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歇息室;有待宰圈;有生病动物隔绝察看圈;有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该设置关闭式熏蒸消毒间。

动物装卸台装备照度不小于300Lx 的照明设备;生产区有优秀的采光设备;设生产区的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该耐腐化、不吸潮、施易冲洗;设屠宰间装备检疫操作台;备屠宰间装备照度不小于500Lx 的照明设备;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办理设备设备;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办理设备设备。

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检疫申报制度;制疫情报告制度;度消毒制度;无害化办理制度。

注:审查结果为“否”的,应在“审查说明”中填写详细审查状况,审查结果为“是”的,无需填写“审查说明”一栏。

屠宰场必备条件及要求

屠宰场必备条件及要求

定点屠宰场必备条件和要求一、“三证一照”须齐全《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四项制度”要完善1、生猪进场查验制度;2、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台帐制度;3、肉品品质检验制度;4、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三、“两证”在手再上岗屠宰工人要持《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身体健康证书》上岗作业。

四、屠宰条件应过硬1、要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2、要有必要的待宰间、隔离间、屠宰加工间、副产整理间、病害肉处理间;3、屠宰加工间、副产整理间、病害肉处理间地面、墙裙等要采用不渗水、耐腐蚀、易清洗和无毒材料制成;4、有必要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及病死猪、肉品无害化处理设施;5、有经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其核发的《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6、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等。

五、设施用途要注明屠宰企业各种圈舍、操作间以及加工车间内各种器械、设备、工作台的用途要标注清楚,确保屠宰加工流程符合卫生要求。

六、操作流程守规范屠宰生猪应当实施宰前停食、饮水、淋浴、麻电致昏、剌杀放血、浸烫脱毛、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劈半、整修的工艺流程。

七、肉品出场盖“两印”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要分别由肉品卫生检疫员盖上“肉品卫生检验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盖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

一、屠宰场(厂、点)选址的卫生要求屠宰场址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按照方便群众、有利生产和流通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交通方便,*好靠近公路或铁路。

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远离住宅、医院、学校、水源及其他公共场所500米(教科书)以上。

位于居民区的下游和下风,以免污染居民区空气、水流和环境。

地势应平坦,地下水位不得近于地面1.5米以便污水排出。

建筑物的朝向应以能获得良好的天然光线和通风条件为好,并注意避免周围的有害因素(诸如有害气体和灰尘)。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动物防疫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动物饲养场条件动物饲养场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场址、布局、设施设备和防疫制度。

饲养场应当设立明显的防疫隔离带,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饲养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报告、隔离、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制度。

三、动物隔离场所条件动物隔离场所应当设置专用通道和独立区域,与其他区域隔离。

隔离场所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满足动物隔离观察、检疫、诊断和治疗等需要。

隔离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报告、隔离、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制度。

四、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条件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屠宰加工场所设置规划。

屠宰加工场所应当设立独立的检疫室和化验室,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

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报告、隔离、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制度。

五、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条件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设置专用通道和独立区域,与其他区域隔离。

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满足无害化处理需要。

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记录、报告和监管等制度。

六、集贸市场防疫条件集贸市场应当设立动物产品交易区和非动物产品交易区,实行分区管理。

集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产品检疫、索证索票和追溯等制度。

集贸市场应当配备相应的消毒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市场进行消毒。

七、防疫制度建立动物饲养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和集贸市场等应当建立健全防疫制度,明确防疫责任人和防疫措施。

动物饲养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和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应当制定疫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

八、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动物饲养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和集贸市场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处 二 千 元
术规范进行消毒 ,并对清除的垫料 、
粪 便 、污物 等进 行无 害化处 理 。 第 四十 六条 封 锁 区内 的商 品蛋 、
以上 一万 元 以下 罚款 。
第五 十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
的 行 为 , 依 照 动 物 防 疫 法 有 关
第四十四条 经铁路、 公路、 水路 、
航 空运输 依 法应 当检 疫的动 物 、动物
产 品的 ,托运 人托 运时 应 当提供 动
未 向 所 在 地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报 告 业 部 令 第 1 ) 白本 办 法 施行 之 日 4号
业主管部门实施。水产苗种以外的其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 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
( ) 农业 部 规 定 需 要进 行 实 验 三 室疫病 检测 的 ,检测 结果 符 合要求 。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 自2 1 年 3 00
月 1日起 施 行 。 农 业 部 2 0 年 5月 02 2 4日发布 的 ( ( 检疫 管理 办法 农 动物 (
疫条件审核 管理办法》 ( 农业部今 第 1 号) 时废止。 誊 5 同
动 物 防疫 条 件 审 查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审 查 ,有 效 预 防 控 制 动 物 疫 病 ,维 护 公 共 卫 生 安 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动物防 疫法 ,制 定本 办法 。
法治建设
兽医导刊 2 1 年 第己 0口 期 总第10 5 期

编者按 :近 日,农业部发布 2 1 年 第 7 00 号农业部令,宣布 《 j 动物防疫 条件审查办法》 已经 2 1 年 1月 日 o0 农

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件暂行规定(精)

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件暂行规定(精)

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件暂行规定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规定,在本省境内,从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贮存、使用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经营动物产品,贮存、使用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以及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规定,在本省境内,从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贮存、使用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经营动物产品,贮存、使用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以及国特殊需要运输动物病料的单位和个人,应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一动物养殖场(指种畜场、父母代以上种禽场、其它规模养殖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应经当地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审查批准,工程峻工时进行验收。

1 场址选择要求:应选择在交通方便、水质良好、水源充足、地势高燥、环境幽静、无有害气体、烟雾、灰沙及其他污染物,并距离干线公路、铁路、居民区、工厂、学位五百米以上;距动物屠宰场(点)一千米以上的地区。

2 场区布局、设施要求:(1)场区内生活区、饲养区布置在上风头、高燥处;兽医室、产房、隔离病房、贮粪场和污水处理池应布置在下风头、较低处。

(2)饲养场周围要设围墙、林带、栅栏或弱电网等隔离带。

(3)场区内道路在平坦、坚硬、无积水,运动场、道路以外地带应绿化。

(4)场区内动物栎(舍)应向阳,坚固耐用,宽敞明亮、排水通畅、通风良好,能有效地排出潮湿和潮湿空气,夏季应增设排风扇等通风降温设备。

(5)饲养区门口通道地面应设3.8×3米或与门等宽×0.1米的消毒池,人行通道除设地面消毒池外,还应设紫外线灯消毒。

(6)场区内设动物粪尿处理设施,排放出场的污水有条件的进行病原微生物检测,并达到合格标准。

(7)场区内必须设有更衣室、厕所、沐浴室、休息室。

更衣室内应按人数配备衣柜。

应有水冲装置和洗手设施。

(8)场区内必须设有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室,并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防治、化验、消毒等药品。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知识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知识
深入研究与创新
开展相关的深入研究与创新,可以探索新的理论和技术方 法,推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知识的更新和发展, 提高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价值。
专业知识的未来发展趋势
政策法规不断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需要,国家将会不断完善 动物防疫相关的政策法规,加强对动物防疫 条件审查的监管和管理,推动动物防疫工作 的深入开展。
02
CATALOGUE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概述
定义与概念
定义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是指对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 物隔离观察场所、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审查,以确保动物 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概念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是通过对相关场所的设施、人员、制度等方面进行评估,判 断其是否具备符合规定的防疫条件,以确保动物疾病得到有效防控,防止人畜 共患病的发生和传播。
适用范围与对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类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
适用对象
主要包括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观察场所、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 等。
审查原则与标准
审查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科学、规范、公正、透 明,重点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 病。
VS
审查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标准进行审查。审查标准包括防疫条件 、人员素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等方面 ,以确保相关场所符合规定要求。
专业知识的拓展与提升
学习先进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通过学习国内外先进的动物防疫理论和实践经验,可以拓 展和提升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和水平。
加强培训和交流

动物屠宰场防疫条件审查

动物屠宰场防疫条件审查
2
(3)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
化处置设施设备;
10
(4)配备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2
(5)配备相应的动物屠宰设备;
2
(6)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
2
4
人 员
7
技术
人员
应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2
检验
人员
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选择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
上;
1
(2)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
1
(3)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1
(4)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置场所3000米以上;
1
(5)屠宰场不得建在居民稠密的地区。
1
水源
条件
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 卫生标准。
戴标识率达到80%以上。
10
(4)屠宰检疫到位,检疫记录信息齐全。
5
(5)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置工作到位,记录信息齐全。
4
(6)消毒工作到位,记录信息齐全,
4
注:满分为110分,70分为基本合格
附件2
动物屠宰及其产品加工场所检查表
企业名称:检查日期: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
发证时间
企业法人
联系电话
3
官方兽医
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
2
5
管 理 要 求
38
制度与记

(1)有完善的屠宰加工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有质量安全保证承诺书,并通 过相关质量资理和监督检查等相关制度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第三十二条

第三⼗⼆条国家对⽣猪等动物实⾏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本⾏政区域内实⾏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动物种类和区域范围;具体屠宰场(点)由市(包括不设区的市)、县⼈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屠宰场(点)屠宰的动物实⾏检疫并加盖动物防疫机构统⼀使⽤的验证讫印章。

国务院畜牧兽医⾏政管理部门、商品流通⾏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范围内的屠宰⼚、⾁类联合加⼯⼚的屠宰检疫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并依法进⾏监督。

【释义】本条是对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规定。

⼀、本条是国家对⽣猪等动物实⾏“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法律规定。

改⾰开放以来,⽣猪经营放开,多层次经营,多渠道流通,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极⼤地调动⽣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了养殖业的发展,繁荣了⾁类市场。

但随之⽽来,由于私屠滥宰,致使动物疫病流⾏,病害⾁上市,严重危害养殖业⽣产和⼈体健康。

国务院制定了“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纳税、分散经营”的⼗六字⽅针,各级政府以“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规定对私屠滥宰进⾏清理整顿。

为了加强⽣猪等动物定点检疫管理⼯作,在定点屠宰场(点)设置上,国务院确定了“统⼀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促进⽣产、⽅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

本条明确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本⾏政区域内实⾏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动物种类和区域范围;具体屠宰场(点)设置的规划和布局,由市(包括不设区的市)、县⼈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各级政府应当依法治理私屠滥宰,加强检疫管理。

通过定点屠宰,把屠⼯屠商有序地组织起来,从分散到集中,便于管理,减少环境污染,确保⾁类卫⽣和⼈体健康。

⼆、检疫是政府⾏为,⽣猪屠宰检疫是⽣猪检疫的重要组成部分,畜牧兽医⾏政管理部门主管⽣猪检疫⼯作的监督管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定点屠宰场(点)屠宰的⽣猪等动物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并加盖国务院畜牧兽医⾏政管理部门统⼀制定使⽤的验讫印章。

动物防疫条件审批办事指南

动物防疫条件审批办事指南

动物防疫条件审批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修定,2007年8月30日)第二十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二、申请条件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三、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法人近期免冠一寸彩照3张;4、为其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5、场内动物防疫制度及管理制度;6、养殖场(屠宰场)平面图;7、屠宰场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检验人员须持有健康证。

四、办理程序五、办理时限自正式受理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许可证的通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屠宰场防疫制度守则

屠宰场防疫制度守则

屠宰场防疫制度一、动物进场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一、屠宰场厂是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动物进场查验登记制度.二、屠宰场厂设立专人负责屠宰动物进场查验登记工作,并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驻场厂官方兽医的监督.三、屠宰动物进场时,必须持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猪、牛和羊必须佩戴畜禽标识.四、查验登记负责人必须向货主或购销人员索取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证明,清点动物数量、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准入进场予以卸车,并按产地分类将动物送往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动物不得混群.五、查验登记负责人发现未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物不符、无畜禽标识以及检疫证明不在有效期的,应当立即报告驻场官方兽医.六、登记内容包括动物种类、进厂时间、动物货主名称、进厂数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等.动物进场验收和宰前检验记录保存2年.七、动物屠宰后经过驻场检疫人员宰后检疫,合格动物产品经检疫人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证印章后方可出场,同时做好产品流向登记.不合格动物产品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二、防疫消毒制度一、屠宰场厂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二、屠宰场厂应配备防疫消毒人员和相关设备,负责全场防疫消毒工作,并自觉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官方兽医的监督和指导.三、屠宰场厂应按规定对屠宰场地进行消毒.卸载动物的装卸台、运输车辆装前卸后均需进行一次消毒;待宰间、屠宰车间、屠宰设备和工具每班消毒一次.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每批消毒一次.生活区每月不少于一次大消毒.四、生产区实行封闭管理,谢绝参观.外来人员和非生产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生产区.五、应配备消毒药品贮藏室专柜,建立消毒药品进出台帐及领发记录.严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药,消毒药液应现配现用,交替使用.六、认真做好消毒记录,如实记录消毒时间、消毒药、消毒浓度、消毒人员等,消毒记录保存2年.三、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对病害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二、屠宰场厂应配备焚烧炉、污水处理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病害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三、屠宰场厂应与货主建立无害化处理协作关系,由屠宰场厂承诺实施无害化处理工作,无害化处理责任方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的监督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病害动物、动物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四、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五、驻场官方兽医出具无害化处理通知书,监督屠宰场厂实施无害化处理.六、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对病害动物或动物产品污染的地方进行彻底消毒.七、动物排泄物、生产污水等须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生物安全标准和其它标准后方可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八、认真做好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档案和记录,档案记录保存2年.四、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一、屠宰场厂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相关义务,配合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拟屠宰、拟加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拟调运、拟出售的动物产品执行申报检疫制度. 二、场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屠宰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同时提供当天屠宰加工数量、加工时间、动物原料来源等基本信息,生猪屠宰场厂还提供“瘦肉精”自检报告.三、场方在调运、出售动物产品前1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同时提供调运、出售动物产品的数量、种类、流向、调运出售时间等基本信息.四、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的官方兽医在屠宰场厂预定的申报检疫时限内未能到场的,屠宰场厂可向其所属机构或上级领导机构进行投诉,但不能私自进行生产加工或调运出售,否则按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五、场方在生产加工动物产品或调运出售动物产品前,未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权不对其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可应依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六、场方应当妥善保存驻场官方兽医出具的检疫申报受理单、准宰通知书、隔离观察通知书、急宰通知书、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书以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确认单等检疫监管执法文书.五、动物疫情报告制度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时限、程序上报.二、确定专人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管理工作.三、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刻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四、报告动物疫情时,以书面形式真实报告发病的时间和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报告疫情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和联系方式.紧急情况时用电话报告.五、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对发病及其同群动物进行隔离控制,禁止动物、动物产品流出场厂区,并对相关场地、圈舍、用具等进行消毒.六、任何人员不得瞒报、谎报、漏报、迟报动物疫情,对于因瞒报、谎报、漏报、迟报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疫情扩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追究责任.。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制度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制度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防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动物饲养、经营与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与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同意监督。

第三条国家对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管理,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监督。

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但农民家庭散养的除外:(一)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二)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与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与污染道分设;(三)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与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四)有专职防治人员;(五)出入口设有隔离与消毒设施、设备;(六)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七)防疫制度健全。

第六条种公畜站与胚胎生产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二)种用动物饲养区、采精区或者者采胚区与生活区分开,有引进动物、病畜隔离场所;(三)有专职防治人员;(四)种用动物应当取得健康证明;(五)有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与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六)直接接触繁育动物、精液或者者胚胎生产的工作人员无人畜共患病;(七)防疫制度健全。

第七条孵化厂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孵化车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可交叉或者回流;(二)孵化厂与与外界有隔离屏障,并保持一定距离;(三)孵化设施、设备与专用工具、用具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四)有种蛋熏蒸消毒设施;(五)有病雏、死雏、蛋壳、废弃蛋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六)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七)防疫制度健全。

第八条屠宰场(厂、点)、肉类联合加工厂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二)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与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三)设有检疫室;(四)有与屠宰规模相习惯的待宰间、急宰间与患病动物隔离间;(五)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与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六)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与容器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有清洗消毒设备;(七)有符合防疫要求的屠宰设备与屠宰工具、用具;(八)屠宰技术工人与肉品检验人员无人畜共患病与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九)防疫制度健全。

屠宰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屠宰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屠宰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1、屠宰加工企业要履行《动物防疫法》规定的相关义务,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对拟屠宰、拟加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拟调运、拟出售的动物产品执行申报检疫制度。

2、屠宰加工企业在开始进行屠宰加工前(1小时),要向辖区内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同时提供当天屠宰加工数量、加工时间、动物(原料)来源、需要动物检疫工作人员数量等基本信息。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申请后,应在企业开始生产加工前到达现场实施现场(临栏)检疫及屠宰加工过程检疫。

3、屠宰加工企业在调运、出售动物产品前(1小时),要辖区内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同时提供当天调运、出售动物产品的数量、种类、流向、调运(出售)时间等基本信息。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申请后,应在企业调运(出售)动物产品前到达现场实施现场检疫。

4、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人员在屠宰加工企业预定的申报检疫时限内未能到场的,屠宰加工企业可向其所属机构或上级领导机构进行投诉,但不能私自进行生产加工或调运(出售),否则按《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5、屠宰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动物产品或调运(出售)动物产品前,未向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检疫的,动物卫生检疫机构有权不对其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可报由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动物卫生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后要及时、完整的填写《屠宰加工企业动物产品检疫报检记录》并带到现场经企业申报检疫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保存。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 物 隔离 场 所 、动物 屠 宰 加 下场 所 以及
设 施 或 者 措施 : ( ) 有 国家 规 定 的 动 物 疫 病 的净 四 化制度 :
( )根 据需要 ,种畜 场还 应 当设置 五
动 物 和动 物 产 品无 害 化 处 理 场 所 .应 当 符 合本 办 法 规 定 的动 物 防疫 条 件 ,并 取
( ) 距 离 动 物 隔 离 场 所 、无 害 化 二
处 理 场所 3 0 0 0米 以上 。
第十 二 条 动物 屠 宰加 场 所 布 局 应 当符合 下 列 条 件 : ( )场 区周 嗣建 有 围墙 ; 一
( )运输 动物 车辆 出入 l 没置 与 门 二 _ = = j 同宽 ,长 4米 、深 03米 以上的 消毒池 ; .
第六条 动 物饲 养场 、养 殖 小 区布
六 条 、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 第 九 条 规 定
外 .还 应 当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距 离 生 活 饮 用 水 源 地 、 动 物 一 饲 养 场 、养殖 小 区和 城 镇 居 民 区 、文 化 教 育 科 研 等人 口集 中 区域 及 公 路 、铁 路 等 主 要 交 通干 线 1 0 0 0米 以上 ;
长 4米 、深 0 3米 以 上 的 消毒 池 : -
( )生 产 区 与 生 活 办 公 区 分 开 ,
并有隔离设施 :
处 理 场 所 、动 物 屠 宰 加 丁场 所 、动 物 和 动 物 产 品 集 贸 市 场 、 动 物 诊 疗 场 所
30 0 0米 以 上 :
卫 生安 全 ,根 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动 物
查 和监 督 管 理 1作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人 民政 府 设 立 的 动 物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知识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知识
某屠宰加工企业
该企业重视动物防疫工作,严格把关原料肉质量,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对进厂原 料肉进行严格的检验检疫,确保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失败案例解析
某小型养殖场
该养殖场由于缺乏足够的防疫意识和专业知识,未能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建设和管理,导致动 物疫病频发,不仅造成了经济损失,还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解决方案
养殖场应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条件要求,配备齐全的设施设 备,包括隔离舍、消毒池、疫苗冷藏库等,以确保防疫工 作的正常开展。
动物防疫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01
总结词
动物防疫制度不健全是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中的又一常见问题。
02
详细描述
一些养殖场没有建立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如疫情报告制度、消毒制度
等,导致疫情发生时无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03
解决方案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包括疫情报告制度、消毒制度、免
疫制度等,同时要明确责任人和操作流程,确保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总结词
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也是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中的问题之一。
详细描述
一些养殖场的从业人员缺乏动物防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如消毒操作不规范、疫苗使用不 当等,导致防疫效果不佳。
审查内容与方法
审查内容
审查内容包括动物防疫条件、管理制度、人员资质等,以及审查动物防疫条件 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审查方法
审查方法包括现场审查、资料审核和听取意见等,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审查结果与公示
审查结果
经过审查后,相关部门将得出审查结果,包括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是否需要 整改等。
公示
为了增加透明度,相关部门应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屠宰场必备条件及要求

屠宰场必备条件及要求

一、“三证一照”须齐全《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四项制度”要完善1、生猪进场查验制度;2、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台帐制度;3、肉品品质检验制度;4、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三、“两证”在手再上岗屠宰工人要持《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身体健康证书》上岗作业。

四、屠宰条件应过硬1、要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2、要有必要的待宰间、隔离间、屠宰加工间、副产整理间、病害肉处理间;3、屠宰加工间、副产整理间、病害肉处理间地面、墙裙等要采用不渗水、耐腐蚀、易清洗和无毒材料制成;4、有必要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及病死猪、肉品无害化处理设施;5、有经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其核发的《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6、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等。

五、设施用途要注明屠宰企业各种圈舍、操作间以及加工车间内各种器械、设备、工作台的用途要标注清楚,确保屠宰加工流程符合卫生要求。

六、操作流程守规范屠宰生猪应当实施宰前停食、饮水、淋浴、麻电致昏、剌杀放血、浸烫脱毛、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劈半、整修的工艺流程。

七、肉品出场盖“两印”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要分别由肉品卫生检疫员盖上“肉品卫生检验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盖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

一、屠宰场(厂、点)选址的卫生要求屠宰场址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按照方便群众、有利生产和流通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交通方便,*好靠近公路或铁路。

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远离住宅、医院、学校、水源及其他公共场所500米(教科书)以上。

位于居民区的下游和下风,以免污染居民区空气、水流和环境。

地势应平坦,地下水位不得近于地面米以便污水排出。

建筑物的朝向应以能获得良好的天然光线和通风条件为好,并注意避免周围的有害因素(诸如有害气体和灰尘)。

二、屠宰加工场所布局的卫生要求屠宰加工场所总的布局要符合科学管理、方便生产和清洁卫生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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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动物防疫审核条件
(一)选址要求
l、屠宰场应选址合理,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和市政府的定点规划。

2、距离医院、学校、幼儿园、食品生产、牧场、居民区等场所100米以上。

3、设置应符合交通、能源和环保的要求。

(二)设点布局要求
l、四周必须有围墙与外界隔离。

2、设立门岗,门口有有效的消毒池。

3、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区必须分开。

4、有车辆清洗和消毒的场地及设施。

5、应设置非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清洁区,原料、产品各行其道,不得交叉污染。

6、屠宰加工区与批发交易区必须分开。

7、有畜粪处理设施,达到环保要求。

(三)屠宰设施要求
l、屠宰设施必须符合动物检疫流程的要求。

2、应设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验收间、隔离间、待宰间、急宰间、屠宰加工间、副产品整理间、有条件食用处理间、斥品处理间。

3、屠宰间墙壁瓷砖应贴至2米以上,屠宰间必须是流水线生产,有吊宰设施,做到麻电、吊挂、放血、浸烫、脱毛、开膛流水操作,做到头蹄、胴体、内脏三不落地。

4、应配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屠宰加工设备、产品专用容器、专用运载工具。

5、应设有实验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化验人员,配备相适应的检验仪器。

6、屠宰加工作业场所的照明设备应齐备,屠宰车间工作场所照度不应少于75LX,屠宰操作面照度不应少于150LX,检验操作面照度不应少于300LX。

7、屠宰场内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应符合GBl34517的规定,并取得《污水排放许可证》。

8、应设置疑似病畜吊轨叉道,用于运送病畜和需化制的头、蹄、尾、胴体、内脏等。

9、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化制等无害化处理设施。

对需作销毁处理的病畜及产品,应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定点的场所统一进行销毁。

(四)检疫要求
l、检疫工作室内配备更衣柜、检疫工具存放柜和检疫工作台,配备刀、钩、锉、剪刀、镊子、瓷盘、放大镜、体温表、显微镜、载玻片、冰箱等检疫检验工具和
消毒器具、消毒药物。

配备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化制、销毁印章。

2、按规定设置检疫岗位,配备兽医卫生检疫人员,并与生猪加工数量相适应。

3、兽医卫生检疫员应取得国家动物检疫员资格证书和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核发的动物检疫员上岗证。

4、兽医卫生检疫严格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进行宰前检疫、宰后检疫。

5、具有完整的检疫台帐。

(五)屠宰管理要求
1、有健全的收购、屠宰加工、检验、病害产品处理、消毒等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2、必须配备充足的屠宰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并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

3、屠宰加工和检疫现场有禁止猪贩、肉贩及其他无关人员进入的标志和有关规定。

4、屠宰场应积极配合检疫工作,发现一类传染病及烈性人畜共患病必须立即上报,封锁现场,采取必要的扑灭措施。

四、经营、加工、储藏动物产品场所动物防疫审核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工作区与办公区分开。

(二)建立健全的货物进出查验登记、产品质量检验管理、消毒、人员岗位责任等动物防疫制度。

(三)设立兽医卫生管理岗位,有专职兽医卫生管理人员,人员须经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专业培训合格,取得兽医卫生上岗证。

(四)进、出库动物产品须经卫生人员查验、索证、台帐登记、签字后,方可进、出库。

卫生人员要做好检疫证明等的存档工作,及时汇总按时上报报表。

(五)定期自查库内的动物卫生工作,做好堆垛、挂牌工作,做到帐、货、卡及检疫证明相符。

严格按照冷藏动物产品的行业标准规定,检查库内的温度、相对湿度,严格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注意产品保存安全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六)对动物斥品和废弃物有集中处理的措施,并做好处理记录。

(七)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工作场所经常做好消毒工作,并做好消毒记录。

(八)卫生管理要求
直接从事经营、加工、销售人员,应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

保持工作人员的个人卫生及工作场所的清洁卫生,做好除虫灭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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