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SD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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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1. 引言架空配电线路是电力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负责将输送过来的电能分配到不同的用户,因此对其运行规程进行明确和规范是极为重要的。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运行规程,以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和可靠运行。

2. 术语定义•架空配电线路:指在水平方向上悬挂于电力杆上的导线系统,用于将输送过来的电能分配给不同的用户。

•输电线路:指将发电站产生的电能输送到变电站或配电站的线路。

•配电线路:指将变电站输送过来的电能分配给终端用户的线路。

•电力杆:支撑架空配电线路的主要结构,通常由木杆、钢杆或混凝土杆构成。

•导线:架设在电力杆上的导电材料,用于输送电能。

3. 架空配电线路运行规程3.1. 巡视检查•定期巡视配电线路,确保线路及设备无明显的损坏或故障。

•检查电力杆的稳定性和完好性,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电力杆。

•检查导线的绝缘情况,发现损坏及时修复或更换导线。

3.2. 防雷措施•安装合适的避雷装置,保护架空配电线路免受雷击。

•维护避雷装置的可靠性,定期检查和保养。

3.3. 清障和修复•在发生故障时,及时组织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清障和修复工作。

•清除因天气等因素导致的线路故障,如树枝、积雪等。

•修复导线的损坏,确保电能传输不受影响。

3.4. 施工安全•在进行新建、维修或改造工程时,必须按照相关的施工安全规范进行操作。

•做好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和防护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4. 设备运行规程4.1. 电力杆•电力杆应具备足够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能够经受不同天气条件下的考验。

•定期检查电力杆的状态,包括杆身是否有裂纹、变形等,确保其安全可靠。

4.2. 导线•导线应符合国家标准,具备足够的绝缘性能和导电性能。

•检查导线的绝缘情况,确保其无损伤。

•定期进行导线的张力检测和调整,保持导线在适当的张力范围内。

4.3. 绝缘子•绝缘子应具备良好的绝缘性能和耐候性能,能够防止导线与电力杆之间发生直接接触。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第一章总则“全国供用电规则”执行。

为了保障配电网络的安全运行和便于调度管理,在供电部门所管辖的配电线路上一般不允许敷设用户自行维护的线路和设备,如需要敷设时,必须经供电部门同意,并实行统一调度,以保安全。

第二章防护“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

修剪树木,应保证在修剪周期内树板与导线的距离符合上述规定的数值。

一、修剪超过规定界限的树木。

二、为处理电力线路事故,砍伐林区个别树木。

三、清除可能影响供电安全的收音机、电视机天线、铁烟囱或其它凸出物。

第三章架空配电线路的运行第一节巡视、检查、维护1、定期巡视。

由专职巡线员进行,掌握线路的运行状况,沿线环境变化情况,并做好护线宣传工作。

2、特殊性巡视。

在气候恶劣(如:台风、暴雨、复冰等)、河水泛滥、火灾和其它特殊情况下,对线路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巡视或检查。

3、夜间巡视。

在线路高峰负荷或阴雾天气时进行,检查导线接点有无发热打火现象,绝缘表面有无闪络,检查木横担有无燃烧现象等。

4、故障性巡视。

查明线路发生故障的地点和原因。

5、监察性巡视。

由部门领导和线路专责技术人员进行,目的是了解线路及设备状况,并检查、指导巡线员的工作。

一、杆塔:1、杆塔是否倾斜;铁塔构件有无弯曲、变形、锈蚀;螺栓有无松动;混凝土杆有无裂纹、酥松、钢筋外露,焊接处有无开裂、锈蚀;木杆有无腐朽、烧焦、开裂、绑桩有无松动,木楔是否变形或脱出。

2、基础有无损坏、下沉或上拔,周围土壤有无挖掘或沉陷,寒冷地区电杆有无冻鼓现象。

3、杆塔位置是否合适,有无被车撞的可能,保护是设施是否完好,标志是否清晰。

4、杆塔有无被水淹、水冲的可能,防洪设施有无损坏、坍塌。

5、杆塔标志(杆号、相位警告牌等)是否齐全、明显。

表3-1 线路巡视周期表6、杆塔周围有无杂草和蔓藤类植物附生,有无危及安全的鸟巢、风筝及杂物。

二、横担及金属1、木横担有无腐朽、烧损、开裂、变形。

架空配电线路及柱上相关设备运行规程[待审]

架空配电线路及柱上相关设备运行规程[待审]

架空配电线路及柱上相关设备运行规程1 总则1.1 架空配电线路及相关柱上设备是配电网是主要的组成部分,其运行的安全性对配电网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因此根据多年的运行经验,参照《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试行)》的要求,并结合配电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2 架空配电线路及相关柱上设备的运行、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应熟悉本规程。

1.3 本规程如有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之处,应按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2 适用范围和相关术语2.1本规程规定了架空配电线路及架空线路相关设备运行的基本要求、运行方式、运行维护、异常运行和处理,以及安装、检修、试验、验收的要求。

2.2本规程适用于35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以及与架空配电线路相关的柱上设备(如:柱上真空开关、隔离开关、高压熔断器、避雷器等)现场运行管理。

3 引用标准SD 292-88《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试行)DL/T 601—1996《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规程》DL/T 602—1996《架空绝缘配电线路验收规程》GB50061—97《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程》GB50173—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DL/T 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GBJ 147-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4 架空配电线路运行的一般规定4.1配电线路及相关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4.2运行单位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根据地区和季节性特点,做好运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预防事故发生,提高配电网的供电可靠性,降低线损和运行维护费用,为用户提供优质电能而努力。

4.3运行单位要发动沿线有关部门和群众进行护线和做好护线宣传工作,防止外力破坏,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一、引言本文旨在规范架空配电线路及其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供电系统的稳定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架空配电线路以及相关设备。

二、安全规范1. 架空配电线路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2. 架空配电线路应具备足够的绝缘距离,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同时,在必要的部位应设置防护装置,如绝缘子、护线管等。

3. 架空配电线路的杆塔、支架等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结构的稳固和安全。

4. 架空配电线路的跨越、交叉等场合应有明确的安全标识,并设置警示标志,以提醒人们注意避让。

5. 在架空配电线路施工维修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设置临时隔离带、指定专人负责监控等,以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控。

6. 使用绝缘工具进行操作,确保人工介入不会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

三、设备规程1. 架空配电线路的绝缘子应符合国家标准,并经常检查和清洗,以保持其绝缘性能。

2. 架空配电线路的导线应采用合适规格的绝缘电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更换,以确保其导电性能良好。

3. 架空配电线路的杆塔和支架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静载试验和检查,确保其承载能力。

4. 架空配电线路的隔离开关、断路器等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5. 架空配电线路的避雷针、接地装置等设备应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安装和维护,确保其有效地防护作用。

6. 所有设备的维修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建立完善的维修记录和档案,以便追溯和查询。

四、事故处理1. 发生架空配电线路事故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确保人员安全,并及时报警。

2.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按照应急预案进行有序救援,并尽快确定事故原因,采取合适的措施予以处理和修复。

3. 事故处理完成后,应进行事故分析和评估,总结教训,完善安全措施,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应急预案1. 架空配电线路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处置措施,以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运行管理,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供电质量,提高配电设备的可靠性和经济性,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供电企业的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管理,包括线路的铺设、维护、检修、故障处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应遵循“安全、稳定、经济、高效”的原则,确保电力的供应可靠、稳定,提高供电的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管理制度,明确运行管理职责,划定楼宇运营方和供电企业的责任边界。

第五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监督检查,保障运行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二章电气设备及线路铺设第六条架空配电线路的铺设应符合设计规范,保证工程质量。

第七条架空配电线路应选择可靠的材料,确保线路的安全性能。

第八条架空配电线路的杆塔应经过相关部门的检测和验收,保证其结构安全可靠。

第九条架空配电线路的接线处应采用可靠的连接方式,确保线路的连续性。

第十条架空配电线路的绝缘及外罩等部位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线路的绝缘性能和外观。

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加强线路的巡检和维护,确保线路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架空配电线路的敷设应避免与其他管线或设备发生冲突,确保运行的安全性。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十三条架空配电线路的运行管理应遵循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十四条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保证线路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运行管理人员应熟悉电力系统的运行特点和规程要求,掌握线路的运行状态。

第十六条运行管理人员应按照系统要求,制定运行计划和安排工作任务,确保线路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时检查线路及设备的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存在缺陷或故障的线路及设备,运行管理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十九条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线路巡视和维护,确保线路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故障处理第二十条对于发生故障的架空配电线路,应及时停电,切断故障供电。

2023年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2023年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2023年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运行管理,提高供电可靠性和安全性,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建设、运维、维修和改造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控、合理运行等原则。

第四条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管理的目标是确保供电可靠、安全、持久。

第五条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第二章建设和验收第六条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建设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线路选线、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

第七条架空配电线路的选线应充分考虑供电负荷、线路长度、线路类型等因素,合理确定线缆规格、杆塔间距、跨越方式等。

第八条架空配电线路的设计应满足供电可靠性要求,合理布置杆塔、绝缘子、导线等设备,保证线路安全运行和维护施工的便利性。

第九条架空配电线路的施工应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方案进行,确保施工质量,维护周边环境,保证人员安全。

第十条架空配电线路的验收应按照建设规范和验收标准进行,包括线路的完好性、电气性能、绝缘电阻等指标,确保线路合格投运。

第三章运维管理第十一条架空配电线路的运维管理应按照定期巡视、定期检修、故障处理等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架空配电线路的巡视工作应定期进行,包括对线路设备的外观、杆塔、绝缘子、导线等的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架空配电线路的定期检修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包括对设备的绝缘电阻、电气性能、接地电阻等指标的检测和维护。

第十四条架空配电线路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处理,保证电力供应的连续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架空配电线路的维修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对设备的更换、修复、清洁等工作,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改造和升级第十六条架空配电线路的改造和升级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线路改线、设备更换、工艺改进等。

第十七条架空配电线路的改造和升级应明确改造目标,合理选择改造方案,确保改造后的线路满足供电负荷和安全要求。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安全、稳定、高效地运行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提高供电可靠性和供电质量,保障供电服务,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线路及设备的安全运行第二条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其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等环节的安全可靠。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三条对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运行应进行全面的管理,建立健全的运行管理制度,保持线路及设备的正常运行状态。

第四条线路及设备的运行人员应熟悉操作规程,掌握线路及设备的运行情况,并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每日应对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进行巡视、检修和维护,并及时消除发现的隐患。

第六条做好配电线路的防雷、防风、防震等工作,确保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配电线路在运行中如发生事故,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和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四章事故及应急处理第八条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运行中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事故危害并进行及时维修。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十条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运行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遵守安全操作流程,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一条架空配电线路的事故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对重大事故应按规定进行调查,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二条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人员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确保能够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第五章管理与培训第十三条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运行人员应经过合格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对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运行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人员应加强学习,掌握新技术、新知识,并及时更新相关操作手册。

第十六条进行新设备投入运行以及现有设备更新时,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确保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操作方法。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规程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对于未在本规程中涉及的事项,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管理和操作。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三篇)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三篇)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安全运行,遵守法律法规,保证供电可靠性和用户负荷需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应遵循技术标准、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的要求。

第二章设计与建设第四条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标准,满足供电负荷需求,并考虑可靠性、经济性和环境友好性。

第五条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建设应遵循施工规范,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确保线路及设备的安全和可靠运行。

第三章运行与维护第六条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运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七条架空配电线路的巡视、检修和维护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频次进行,确保线路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检修应做好防范措施,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避免意外伤害和触电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对于发现线路及设备的故障、隐患和缺陷,应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确保线路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条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在发生事故、故障或突发情况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和修复。

第十一条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应急人员应具备应急处理知识和技能,能够迅速应对各类情况,减少事故损失。

第十二条对于故障和事故的原因和类型,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安全管理应遵守国家电力行业安全规定,做好风险评估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架空配电线路的下垂、杆塔倾斜等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确保线路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防雷、接地和绝缘措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六条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做好警示和提醒作用。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制度,定期对线路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评估。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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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本规程适用于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及其设备的运行。
第1.0.2条 运行单位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地区和季节性特点,做好运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预防事故发生,提高配电网的供电可靠性,降低线损和运行维护费用,为用户提供优质电能而努力。
第三章 架空配电线路的运行
第一节 巡视、检查、维护
第3.1.1条 为了掌握线路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缺陷和沿线威胁线路安全运行的隐患,必须按期进行巡视与检查。
第3.1.2条 线路巡视有以下几种:
1、定期巡视。由专职巡线员进行,掌握线路的运行状况,沿线环境变化情况,并做好护线宣传工作。
2、特殊性巡视。在气候恶劣(如:台风、暴雨、复冰等)、河水泛滥、火灾和其它特殊情况下,对线路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巡视或检查。
第1.0.3条 配电线路应与发电厂、变电所或相邻的维护部门划分明确的分界点。分界点的划分,各地应根据当地情况,制订统一的规定。与用户的分界点划分,应按照“全国供用电规则”执行。
第1.0.4条 为了保障配电网络的安全运行和便于调度管理,在供电部门所管辖的配电线路上一般不允许敷设用户自行维护的线路和设备,如需要敷设时,必须经供电部门同意,并实行统一调度,以保安全。
3、夜间巡视。在线路高峰负荷或阴雾天气时进行,检查导线接点有无发热打火现象,绝缘表面有无闪络,检查木横担有无燃烧现象等。
4、故障性巡视。查明线路发生故障的地点和原因。
5、监察性巡视。由部门领导和线路专责技术人员进行,目的是了解线路及设备状况,并检查、指导巡线员的工作。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范本(2篇)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范本(2篇)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范本一、引言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是为了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保护人员和设备的安全而制定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运行管理,有效控制事故风险,提高运行效率和可靠性。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运行管理,包括线路巡视、设备维护、故障处理等内容。

三、术语和定义1. 架空配电线路:指将高压电力输送到用户终端的电力输配系统,由电缆、支架、绝缘子等组成。

2. 设备维护:指定期对配电设备进行检修、保养和维修的活动。

3. 巡视:指定期对配电线路及设备进行巡查、检测和检查的活动。

4. 故障处理:指对发生故障的配电线路及设备进行维修、抢修的活动。

四、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管理1. 线路巡视(1) 巡视周期:每季度巡视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根据需要增加巡视次数。

(2) 巡视内容:a. 检查线路支架、绝缘子、螺栓等零部件的完好情况;b. 检查线路绝缘子的漏电情况;c. 检查线路的接地情况;d. 检查线路的防护措施是否完善,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2. 设备维护(1) 维护周期:每年维护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根据需要增加维护次数。

(2) 维护内容:a. 清扫设备表面的尘土,保持设备的清洁;b. 检查设备的连接螺栓是否松动,如有松动及时拧紧;c. 检查设备的接地是否良好;d. 检查设备的绝缘子是否干净,如有污染及时进行清洗;e. 检查设备的工作状态,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3. 故障处理(1) 故障报修:一旦发现配电线路或设备出现故障,应立即报修,记录故障的具体情况,以便后续处理。

(2) 维修要求:a. 维修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查明故障原因,做好记录;b. 维修过程中应确保人员安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c. 维修过程中应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确保工作顺利进行;d. 维修完成后,应对设备进行测试,确保故障已经解决。

五、安全预防措施1. 工作人员应穿戴合适的防护装备,包括绝缘手套、钢盔等。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规程适用于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及其设备的运行。

第1.0.2条运行单位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依照地区和季节性特点,做好运行、爱护工作,及时发觉和排除设备缺陷,预防事故发生,提高配电网的供电可靠性,降低线损和运行爱护费用,为用户提供优质电能而努力。

第1.0.3条配电线路应与发电厂、变电所或相邻的爱护部门划分明确的分界点。

分界点的划分,各地应依照当地情形,制订统一的规定。

与用户的分界点划分,应按照“全国供用电规则”执行。

第1.0.4条为了保证配电网络的安全运行和便于调度治理,在供电部门所管辖的配电线路上一样不承诺敷设用户自行爱护的线路和设备,如需要敷设时,必须经供电部门同意,并实行统一调度,以保安全。

第1.0.5条各级供电部门能够依照规程规定,制订现场运行规程。

第二章防护第2.0.1条配电线路及设备的防护应认真执行“电力设施爱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2.0.2条运行单位要发动沿线有关部门和群众进行护线和做好护线宣传工作,防止外力破坏,及时发觉和排除设备缺陷。

第2.0.3条配电线路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过距离应符合“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

修剪树木,应保证在修剪周期内树板与导线的距离符合上述规定的数值。

第2.0.4条当线路跨过通航江河时,应采取措施设立标志,防止船桅碰线。

第2.0.5条配电运行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下列事项可先行处理,但事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一、修剪超过规定界限的树木。

二、为处理电力线路事故,砍伐林区个别树木。

三、清除可能阻碍供电安全的收音机、电视机天线、铁烟囱或其它凸出物。

第2.0.6条运行单位对可能威逼线路安全运行的各种施工或活动,应时行劝阻或禁止,必要时应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防护通知书。

关于造成事故或电力设施损坏者,应按情节与后果,予以处罚或提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戒。

第三章架空配电线路的运行第一节巡视、检查、爱护第3.1.1条为了把握线路的运行状况,及时发觉缺陷和沿线威逼线路安全运行的隐患,必须按期进行巡视与检查。

SD新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SD新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S D新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试行)SD292-88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关于颁发《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试行)的通知能源电[1988]20号为了加强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管理,提高安全、经济运行水平,原水利电力部组织有关单位制订了《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现颁发试行。

在试行中,如发现问题,请随时告我部电力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88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条本规程适用于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及其设备的运行。

第条运行单位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根据地区和季节性特点,做好运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预防事故发生,提高配电网的供电可靠性,降低线损和运行维护费用,为用户提供优质电能而努力。

第条配电线路应与发电厂、变电所或相邻的维护部门划分明确的分界点。

分界点的划分,各地应根据当地情况,制订统一的规定。

与用户的分界点划分,应按照“全国供用电规则”执行。

第条为了保障配电网络的安全运行和便于调度管理,在供电部门所管辖的配电线路上一般不允许敷设用户自行维护的线路和设备,如需要敷设时,必须经供电部门同意,并实行统一调度,以保安全。

第条各级供电部门可以根据规程规定,制订现场运行规程。

第二章防护第条配电线路及设备的防护应认真执行“电力设保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条运行单位要发动沿线有关部门和群众进行护线和做好护线宣传工作,防止外力破坏,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

第条配电线路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距离应符合“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

修剪树木,应保证在修剪周期内树枝与导线的距离符合上述规定的数值。

第条当线路跨越通航江河时,应采取措施设立标志,防止船桅碰线。

第条配电运行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下列事项可先行处理,但事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1)修剪超过规定界限的树木。

(2)为处理电力线路事故,砍伐林区个别树木。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规程适用于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及其设备的运行。

第1.0.2条运行单位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根据地区和季节性特点,做好运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预防事故发生,提高配电网的供电可靠性,降低线损和运行维护费用,为用户提供优质电能而努力。

第1.0.3条配电线路应与发电厂、变电所或相邻的维护部门划分明确的分界点。

分界点的划分,各地应根据当地情况,制订统一的规定。

与用户的分界点划分,应按照“全国供用电规则”执行。

第1.0.4条为了保障配电网络的安全运行和便于调度管理,在供电部门所管辖的配电线路上一般不允许敷设用户自行维护的线路和设备,如需要敷设时,必须经供电部门同意,并实行统一调度,以保安全。

第1.0.5条各级供电部门可以根据规程规定,制订现场运行规程。

第二章防护第2.0.1条配电线路及设备的防护应认真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2.0.2条运行单位要发动沿线有关部门和群众进行护线和做好护线宣传工作,防止外力破坏,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

第2.0.3条配电线路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距离应符合“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

修剪树木,应保证在修剪周期内树板与导线的距离符合上述规定的数值。

第2.0.4条当线路跨越通航江河时,应采取措施设立标志,防止船桅碰线。

第2.0.5条配电运行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下列事项可先行处理,但事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一、修剪超过规定界限的树木。

二、为处理电力线路事故,砍伐林区个别树木。

三、清除可能影响供电安全的收音机、电视机天线、铁烟囱或其它凸出物。

第2.0.6条运行单位对可能威胁线路安全运行的各种施工或活动,应时行劝阻或制止,必要时应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防护通知书。

对于造成事故或电力设施损坏者,应按情节与后果,予以处罚或提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章架空配电线路的运行第一节巡视、检查、维护第3.1.1条为了掌握线路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缺陷和沿线威胁线路安全运行的隐患,必须按期进行巡视与检查。

SD_292-1988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SD_292-1988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试行)SD292-88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关于颁发《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试行)的通知能源电[1988]20号为了加强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管理,提高安全、经济运行水平,原水利电力部组织有关单位制订了《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现颁发试行。

在试行中,如发现问题,请随时告我部电力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88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条本规程适用于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及其设备的运行。

第条运行单位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根据地区和季节性特点,做好运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预防事故发生,提高配电网的供电可靠性,降低线损和运行维护费用,为用户提供优质电能而努力。

第条配电线路应与发电厂、变电所或相邻的维护部门划分明确的分界点。

分界点的划分,各地应根据当地情况,制订统一的规定。

与用户的分界点划分,应按照“全国供用电规则”执行。

第条为了保障配电网络的安全运行和便于调度管理,在供电部门所管辖的配电线路上一般不允许敷设用户自行维护的线路和设备,如需要敷设时,必须经供电部门同意,并实行统一调度,以保安全。

第条各级供电部门可以根据规程规定,制订现场运行规程。

第二章防护第条配电线路及设备的防护应认真执行“电力设保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条运行单位要发动沿线有关部门和群众进行护线和做好护线宣传工作,防止外力破坏,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

第条配电线路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距离应符合“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

修剪树木,应保证在修剪周期内树枝与导线的距离符合上述规定的数值。

第条当线路跨越通航江河时,应采取措施设立标志,防止船桅碰线。

第条配电运行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下列事项可先行处理,但事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1)修剪超过规定界限的树木。

(2)为处理电力线路事故,砍伐林区个别树木。

(3)消除可能影响供电安全的收音机、电视机天线、铁烟囱或其它凸出物。

第条运行单位对可能威胁线路安全运行的各种施工或活动,应进行劝阻或制止,必要时应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防护通知书。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试行)1988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试行)1988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试行)SD 292-88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关于颁发《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试行)的通知能源电[1988]20号 为了加强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管理,提高安全、经济运行水平,原水利电力部组织有关单位制订了《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现颁发试行。

在试行中,如发现问题,请随时告我部电力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88年9月1日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规程适用于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及其设备的运行。

第1.0.2条运行单位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根据地区和季节性特点,做好运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预防事故发生,提高配电网的供电可靠性,降低线损和运行维护费用,为用户提供优质电能而努力。

第1.0.3条配电线路应与发电厂、变电所或相邻的维护部门划分明确的分界点。

分界点的划分,各地应根据当地情况,制订统一的规定。

与用户的分界点划分,应按照“全国供用电规则”执行。

第1.0.4条为了保障配电网络的安全运行和便于调度管理,在供电部门所管辖的配电线路上一般不允许敷设用户自行维护的线路和设备,如需要敷设时,必须经供电部门同意,并实行统一调度,以保安全。

第1.0.5条各级供电部门可以根据规程规定,制订现场运行规程。

第二章防护第2.0.1条配电线路及设备的防护应认真执行“电力设保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2.0.2条运行单位要发动沿线有关部门和群众进行护线和做好护线宣传工作,防止外力破坏,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

第2.0.3条配电线路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距离应符合“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

修剪树木,应保证在修剪周期内树枝与导线的距离符合上述规定的数值。

第2.0.4条当线路跨越通航江河时,应采取措施设立标志,防止船桅碰线。

第2.0.5条配电运行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下列事项可先行处理,但事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1)修剪超过规定界限的树木。

(2)为处理电力线路事故,砍伐林区个别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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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SD292-88《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规程适用于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及其设备的运行。

.第1.0.2条运行单位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根据地区和季节性特点,做好运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预防事故发生,提高配电网的供电可靠性,降低线损和运行维护费用,为用户提供优质电能而努力。

第1.0.3条配电线路应与发电厂、变电所或相邻的维护部门划分明确的分界点。

分界点的划分,各地应根据当地情况,制订统一的规定。

与用户的分界点划分,应按照“全国供用电规则”执行。

第1.0.4条为了保障配电网络的安全运行和便于调度管理,在供电部门所管辖的配电线路上一般不允许敷设用户自行维护的线路和设备,如需要敷设时,必须经供电部门同意,并实行统一调度,以保安全。

第1.0.5条各级供电部门可以根据规程规定,制订现场运行规程。

第二章防护第2.0.1条配电线路及设备的防护应认真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2.0.2条运行单位要发动沿线有关部门和群众进行护线和做好护线宣传工作,防止外力破坏,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

第2.0.3条配电线路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距离应符合“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

修剪树木,应保证在修剪周期内树板与导线的距离符合上述规定的数值。

第2.0.4条当线路跨越通航江河时,应采取措施设立标志,防止船桅碰线。

第2.0.5条配电运行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下列事项可先行处理,但事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一、修剪超过规定界限的树木。

二、为处理电力线路事故,砍伐林区个别树木。

三、清除可能影响供电安全的收音机、电视机天线、铁烟囱或其它凸出物。

}第2.0.6条运行单位对可能威胁线路安全运行的各种施工或活动,应时行劝阻或制止,必要时应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防护通知书。

对于造成事故或电力设施损坏者,应按情节与后果,予以处罚或提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章架空配电线路的运行第一节巡视、检查、维护第3.1.1条为了掌握线路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缺陷和沿线威胁线路安全运行的隐患,必须按期进行巡视与检查。

第3.1.2条线路巡视有以下几种:1、定期巡视。

由专职巡线员进行,掌握线路的运行状况,沿线环境变化情况,并做好护线宣传工作。

2、特殊性巡视。

在气候恶劣(如:台风、暴雨、复冰等)、河水泛滥、火灾和其它特殊情况下,对线路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巡视或检查。

3、夜间巡视。

在线路高峰负荷或阴雾天气时进行,检查导线接点有无发热打火现象,绝缘表面有无闪络,检查木横担有无燃烧现象等。

4、故障性巡视。

查明线路发生故障的地点和原因。

5、监察性巡视。

由部门领导和线路专责技术人员进行,目的是了解线路及设备状况,并检查、指导巡线员的工作。

第3.1.3条线路巡视周期按表3-1规定执行。

第3.1.4条巡视的主要内容:一、杆塔:1、杆塔是否倾斜;铁塔构件有无弯曲、变形、锈蚀;螺栓有无松动;混凝土杆有无裂纹、酥松、钢筋外露,焊接处有无开裂、锈蚀;木杆有无腐朽、烧焦、开裂、绑桩有无松动,木楔是否变形或脱出。

2、基础有无损坏、下沉或上拔,周围土壤有无挖掘或沉陷,寒冷地区电杆有无冻鼓现象。

3、杆塔位置是否合适,有无被车撞的可能,保护是设施是否完好,标志是否清晰。

4、杆塔有无被水淹、水冲的可能,防洪设施有无损坏、坍塌。

5、杆塔标志(杆号、相位警告牌等)是否齐全、明显。

6、杆塔周围有无杂草和蔓藤类植物附生,有无危及安全的鸟巢、风筝及杂物。

表3-1 线路巡视周期表二、横担及金属1、木横担有无腐朽、烧损、开裂、变形。

2、铁横担有无锈蚀、歪斜、变形。

3、金具有无锈蚀、变表;螺栓是否紧固、有无缺帽;开口肖有无锈蚀、断裂、脱落。

三、绝缘子:1、瓷件有无脏污、损伤、裂纹和闪络痕迹。

2、铁脚、铁帽有无锈蚀、松动、弯曲。

四、导线(包括架空地线、耦合地线):1、有无断股、损伤、烧伤痕迹、在化工、沿海等地区的导线有无腐蚀现象。

2、三相驰度是否平衡,有无过紧、过松现象。

3、接头是否良好,有无过热现象(如:接头变色,雪先熔化等),连接线夹弹簧垫是否齐全,螺帽是否紧固。

4、过(跳)引线有无损伤、断股、歪扭、与杆塔、构件及其他引线间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5、导线上有无抛扔物。

6、固定导线用绝缘子上的绑线有无松弛或开断现象。

五、防雷设施: 1、避雷器瓷套有无裂纹、损伤、闪络痕迹,表面是否脏污。

2、避雷器的固定是否牢固。

3、引线连接是否良好,与邻相和杆塔构件的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4、各部附件是否锈蚀,接地端焊接处有无开裂、脱落。

5、保护间隙有无烧损、锈蚀或被外物短接,间隙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6、雷电观测装置是否完好。

六、接地装置: 1、接地引下线有无丢失、断股、损伤。

2、接头接触是否良好,线夹螺栓有无松动、锈蚀。

3、接地引下线的保护管有无破损、丢失、固定是否牢靠。

4、接地体有无外露、严重腐蚀,在埋设范围内有无土方工程。

七、拉线、顶(撑)杆、拉线柱: 1、拉线有无锈蚀、松弛、断股和张力分配不均等现象。

2、水平拉线对地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3、拉线绝缘子是否损坏或缺少。

4、拉线是否妨碍交通或被车碰撞。

5、拉线棒(下把)、抱箍等金具有无变形、锈蚀。

6、拉线固定是否牢固,拉线基础周围土壤有无突起、沉陷、缺土现象。

八、接户线: 1、线间距离和对地、对建筑物等交叉跨越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2、绝缘层是否老化、损坏。

3、接点接触是否良好,有无电化腐蚀现象。

4、绝缘子有无破损、脱落。

5、支持物是否牢固,有无腐朽、锈蚀、损坏等现象。

6、弛度是否合适,有无混线、烧伤现象。

九、沿线情况:1、沿线有无易烧、易爆物品和腐蚀性液、气体。

2、导线对地、对道路、公路、铁路、管道、索道、河流、建筑物等距离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可能触及导线的铁烟筒、天线等。

3、周围有无被风刮起危及线路安全的金属薄膜、杂物等。

4、有无威胁线路安全的工程设施(机械、脚手架等)。

5、查明线路附近的爆破工程有无爆破申请手续,其安全措施是否妥当。

6、查明防护区内的植树、各竹情况及导线与树、竹间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7、线路附近有无射击、放风筝、抛扔外物、飘洒金属和在杆塔、拉线上栓牲畜等。

8、查明沿线污秽情况。

9、查明沿线江河泛滥、山洪和泥石流等异常现象。

10、有无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建筑。

第3.1.5条配电线路的检查与维护周期按表3-2规定执行。

表3-2 配电线路预防性检查、维护周期表第二节运行标准第3.2.1条杆塔位移与倾斜的允许范围;1、杆塔偏离线路中心线不应大于0.1m。

2、木杆与混凝土杆倾余度(包括挠度): 转角杆、直线杆不应大于15/1000,转角杆不应向内角倾斜,终端杆不应向导线侧倾斜,向拉线侧倾斜应小于200mm。

3、铁塔倾斜度:50m以下:10/1000: 50m及以上:5/1000第3.2.2条混凝土杆不应有严重裂纹、流铁锈水等现象,保护层不应脱落、酥松、钢筋外露,不宜有纵向裂纹,横向袭纹不宜超过1/3周长,且裂纹宽度不宜大于0.5mm;木杆不应严重腐朽;铁塔不应严重锈蚀,主材弯曲度不得超过5/1000,各部螺栓应紧固,混凝土基础不应有裂纹、酥松、钢筋外漏现象。

第3.2.3条横担与金属应无严重锈蚀、变形、腐朽。

铁横担、金具锈蚀不应起皮和出现严重麻点,锈蚀表面积不宜超过1/2。

木横担腐朽深度不应超过横担宽度的1/3。

第3.2.4条横担上下倾斜、左右偏斜,不应大于横担长度的2%。

第3.2.5条导线通过的最大负荷电流不应超过其允许电流。

第3.2.6条导(地)线接头无变色和严重腐蚀,连接线夹螺栓应紧固。

第3.2.7条导(地)线应无断股;七股导(地)线中的任一股导线损伤深度不得超过该股导线直径的二分之一;十九股及以上导(地)线,某一处的损伤不得超过三股。

第3.2.8条导线过引线、引下线对电杆构件、拉线、电杆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1-10KV…………………0.2m 1KV以下…………………0.1m每相导线过引线、引下线对邻相导体、过引线、引下线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1-10KV…………………0.3m 1KV以下…………………0.15m;高压(1-10KV)引下线与低压(1KV以下)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2m。

第3.2.9条三相导线弛度应力求一致,弛度误差不得超过设计值的-5%或+10%;一般档距导线弛度相差不应超过50mm。

第3.2.10条绝缘子、瓷横但应无裂纹,釉面剥落面积不应大于100mm2,瓷横担线槽头端头釉面剥落面积不应大于200mm2,铁脚无弯曲,铁件无严重锈蚀。

第3.2.11条绝缘子应根据地区污移等级和规定的泄漏比距来选择其型号,验算表面尺寸。

污移等级标准见附录1。

第3.2.12条拉线应无断股、松弛和严重锈蚀。

第3.2.13条水平拉线对通车路面中心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

第3.2.14条拉线棒应无严重锈蚀、变形、损伤及上拔等现象。

第3.2.15条拉线基础应牢固,周围土壤无突起、沉陷、缺土等现象。

第3.2.16条接户线的绝缘层应完整,无剥落、开裂等现象;导线不应松弛;每根导线接头不应多于1个。

且应用同一型号导线相连结。

第3.2.17条接户线的支持构架应牢固,无严重锈蚀、腐朽。

第3.2.18条导线、接户线的限距及交叉跨越距离应符合部颁“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四章配电设备的运行第一节变压器和变压器台第4.1.1条变压器及变压器台的巡视、检查、维护、试验周期按表4-1规定执行。

表4-1 变压器和变压器台巡视、检查、维护、试验周期第4.1.2条变压器和变压器台的巡视、检查内容:1、套管是否清洁,有无裂纹、损伤、放电痕迹。

2、油温、油色、油面是否正常,有无异声、异味。

3、呼吸器中否正常有无堵塞现象。

4、各个电气连接点有无锈蚀、过热和烧损现象。

5、分接开关指示位置是否正确,换接是否良好。

6、外壳有无脱漆、锈蚀;焊口有无裂纹、渗油;接地是否良好。

7、各部密封垫有无老化、开裂、缝隙有无渗漏油现象。

8、各部螺栓是否完整、有无松动。

9、铭牌及其他标志是否完好。

10、一、二次熔断器是否齐备,熔丝大小是否合适。

、一、二次引线是否松弛,绝缘是否良好,相间或对构件的距离是否符合规定,对工作人员上下电杆有无触电危险。

12、变压器台架高度是否符合规定,有无锈蚀、倾斜、下沉;木构件有无腐朽;砖、石结构台架有无裂缝和倒塌的可能;地面安装的变压器,围栏是否完好。

13、变压器台上的其他设备(如表箱、开关等)是否完好。

14、台架周围有无杂草丛生、杂物堆积、有无生长较高的农作物、树、竹、蔓藤植类物接近带电体。

第4.1.3条新的或大修后的变压器投入运行前,除外观检查合格外,应有出厂试验合格证和供电局(电业局)试验部门的试验合格证,试验项目应有以下几项:1、变压器性能参数:额定电压(各分接端电压);额定电流;空载损耗;负载损耗;空载电流;阻抗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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